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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監督員

發布時間: 2021-01-20 04:02:59

Ⅰ 刑事偵查的相關概念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收集證據的一種偵查活動。補充偵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進行的活動,它只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
補充偵查,並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訴訟程序,它只適用於沒有完成原有偵查任務,部分事實、情節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因此,正確、及時進行補充偵查,對於公、檢、法三機關查清犯罪,防止和糾正在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錯誤和疏漏,保證不枉不縱、不錯不漏,准確適用國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種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時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時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時的補充偵查。六機關《規定》第27條針對刑事訴訟法第68條作了明確規定,即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就取消了審查批捕時的補充偵查。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2.補充偵查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2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偵查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以及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也依法行使偵查權。因此,人民檢察院對上述機關或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同樣行使偵查監督職權。
偵查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偵查監督有利於保證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證辦案質量
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可以使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得以及時發現和有效糾正,從而保證偵查活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從訴訟程序上保障對犯罪分子的及時、准確、合法的追究,保證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防止和避免出現冤假錯案,保證案件的質量。
(二)偵查監督有利於維護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實踐證明,在偵查活動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採取有關的強制性措施,而通過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非法方法取證,或進行非法拘禁等,都將嚴重損害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因此,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就可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上述違法行為,從而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偵查監督有利於提高偵查人員的執法水平,督促其嚴格依法辦事,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
人民檢察院通過偵查監督,及時糾正偵查人員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從而促使偵查機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對嚴格依法辦案的認識和執法水平。同時通過偵查監督,及時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亂紀行為,提高對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認識,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
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主要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
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
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
3.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
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製造冤、假、錯案的;
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8.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
10.違反辦案期限規定的;
11.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的。
途徑、措施
偵查監督的途徑,是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活動中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而偵查監督措施則是人民檢察院為實現偵查監督職能而使用的監督手段。
一般而言,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和採取以下途徑和措施,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1.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來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糾正。
2.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需要,通過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發現後,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3.人民檢察院通過接受訴訟參與人對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侵犯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的控告,行使偵查監督權。人民檢察院對於訴訟參與人的這種控告,應當受理,並及時審查,依法處理。
4.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情況的通知、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通知,發現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履行偵查監督職能。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在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於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由檢察人員以口頭方式向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糾正,並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的時候,由部門負責人提出。對於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回復,監督落實情況;沒有回復的,應當督促公安機關回復。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不被接受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並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意見正確的,應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違法的意見錯誤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發出的糾正違法通知書,並通知同級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在採取偵查措施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對於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或者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情節分別處理。情節較輕的,可以直接向偵查部門提出糾正意見;情節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報告檢察長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許可權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以外,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公安機關偵查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61條第4項和第5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送達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程序將發生重大變化。2006年1月17日,在浙江寧波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現場會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每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都應當對訊問全過程實施不問斷的錄音錄像。這項工作將分「三步走」:第一步,從2006年3月1日開始,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必須實行全程同步錄音,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省會(首府)市人民檢察院和東部地區分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賄賂案件和其他職務犯罪要案,還必須實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像。第二步,從2006年底開始,中西部地區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東部地區縣區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賄賂案件和其他職務犯罪要案,必須實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像。第三步,從2007年10月1日開始,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提倡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盡早推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偵查終結後的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據此,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34、235、23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對於符合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條件的案件,由偵查部門製作《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件一並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偵查終結,應當撤銷案件的,偵查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意見書》。

Ⅱ 市、縣兩級檢察院通常是由哪些部門組成,書記員的具體工作是什麼助檢員又具體負責什麼工作

市檢察院一般包括辦公室、政治部、宣傳教育處、幹部處、人民監督工作辦公室、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貪局、反瀆局、職務犯罪預防處、控申處、研究室、技術處、行政裝備處、監所處、民事行政檢察處、警務處、偵查指揮中心、監察處、檢委辦等部門。
縣級檢察院一般包括辦公室、政治處、人民監督工作辦公室、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局、反瀆局、職務犯罪預防科、控申科、監所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法警大隊、監察室等部門。
書記員不具有獨立辦案資格,其職責主要包括:1、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製作各類法律文書,並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2、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3、完成檢察員(助理檢察員)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等等。
助檢員全稱為助理檢察員,其職責與檢察員基本相同,區別是二者任命主體不同,檢察員必須經過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助檢員只需檢察院的檢察長任命,但是二者均需通過司法考試,都有獨立的辦案資格。檢察員在檢察長領導下依法行使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法律監督職責,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工作。助理檢察員受檢察長委託或指派,可以依法行使檢察員的一切職權。

Ⅲ 漣源市檢察院在職人員有哪些,有多少人。哪些人具體負責哪些事

【1】現在編幹警復81人,其中檢制察長1名,副檢察長6名。
【2】胡志澤,黨組書記、檢察長 [8] 。1967年10月生,研究生文化;主持 全面工作。

【3】吳偉雄,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1959年7月生,本科文化;
協管全面工作,分管反貪污賄賂局、法警大隊、職務犯罪預防科工作。
【4】李躍洲,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1963年10月生,本科文化;
分管辦公室、檢察技術科、建設扶貧工作。
【5】周浩龍,副檢察長。1973年3月生,本科文化;分管偵查監督、控告申訴科工作。
【6】肖玉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1963年4月生,本科文化;
分管反瀆職侵權局、民事行政檢察科工作。
【7】周永進,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1963年12月生,本科文化;分管公訴科、監所檢察科工作。
【8】龍雄輝,黨組成員、紀檢組長。1968年8月生,本科文化;
主管紀檢監察工作,分管研究室、案件管理工作。
【9】陳海峰,黨組成員、政工科長。
1968年1月生,本科文化;主管政工科工作,分管工會,黨總支,共青團工作。
【10】肖中秋,黨組成員、反貪局長。1968年11月生,本科文化;主管反貪污賄賂局工作。
【11】資料來源:網路

Ⅳ 檢察院新到書記員應該作好哪些事

當前檢察機關對新進的書記員大多實行輪崗鍛煉,即在每個業務部門崗位輪換回,以期盡快全面熟答悉業務。
在自偵部門(反貪、瀆職檢察)工作時,關鍵要盡快掌握筆錄的製作,熟悉幾類自偵案件的犯罪構成,圍繞構成要件去記錄。這樣對你提高訊問技巧也有很大幫助。
在偵查監督部門工作時,要盡量找機會參加檢委會記錄,參加會議你會感到,一個案件有好多專家在為你講課。
在公訴部門工作,注意提高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和口齒的流利。否則你無法應對老謀深算的辯護人。
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要多和律師溝通,藉助他們對案件的認識,往往會成為你辦案的精彩一筆。
至於監所檢察就沒有什麼困難了,只要心細就成。
鑒於本人見識淺薄,只能給你談這些,希望對你有一些幫助。

Ⅳ 中級檢察院的檢察官與偵查員有什麼區別,在業務上,待遇上,前途上,工作強度上有什麼區別

檢察官在公訴科,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公訴。
偵查員一般在反貪局、反瀆局內或偵查監督科,要外出進行容偵查活動,行駛檢察院的自行偵查權。
檢察官工作強度相對小,偵查員不外出工作就比較閑,但一旦外出工作就很辛苦。
前途當然是檢察官好,級別也相對高些。

Ⅵ 玉林市檢察院偵查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偵查監督科的職責概括為「三項職責八大任務」。三項職責,即:審查批准或決定逮捕、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具體地說,審查批准或決定逮捕是指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決定逮捕;刑事立案監督是指對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以教代刑、超管轄立案、錯誤立案的情況的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是指對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進行監督:

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

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

3、 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

4、 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

5、 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

6、 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7、 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8、 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款物及其孳息的;

9、 違反刑訴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消強制措施規定的;

10、 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11、 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八大任務是三項職責的具體化,即: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刑事立案監督、適時介入偵查、審查批准或決定逮捕、要求偵查機關開展補充偵查、要求偵查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開展偵查活動監督、對強制措施執行情況開展監督。

Ⅶ 公民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包括

公民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包括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條 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

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7)偵查監督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六條 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Ⅷ 政法系統執法監督員的個人年度工作總結(市級)

一年以來,在市委的正確領導和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指導下,在各級各部門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市委政法委按照省、市政法工作會議要求,結合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開展,以推進「和諧
」建設為主題,以實施「社會安全工程」為載體,以提高執法能力為核心,以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為重點,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圓滿完成了全年的各項工作任務,為維護全市的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一、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活動,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為確保全市社會穩定,我們狠抓對各類犯罪活動的打擊工作,指導政法各部門適時組織開展了專項斗爭,各類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確保了全市社會穩定。公安機關1-10月底共立刑事案件210件,與去年同比發案下降18.3%本文來源於 文秘範文 ;破獲刑事案件273起(包括87起積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31名。共受理治安案件416起,與去年同比下降34.2%,查處各類違法人員621人。檢察機關1-10月底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案件95件119人,經審查依法批准逮捕91件112人;追捕漏犯1人;立案監督案件13件13人;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126件158人,經審查提起公訴118件149人,移送市檢察院起訴6件7人,積存2件2人,追訴漏犯3人。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398件,審執結2054件,審執結率達85.7%,判決292件,當庭宣判270件,當庭宣判率達92.5%。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32件,審結117件;受理民事案件2072件,審結1440件;調解結案1245件,調解率86.5%,受理行政訴訟案件18件,審結18件;審查行政非訴案件115件,裁定準予執行103件;受理執行案件648件,執結475件,執行總標的額達2054萬元;受理審判監督案件6件,審結4件,結案率66.7%,審查申訴申請再審案件18件,結案16件。
二、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現場會為契機,全力推進綜治工作上台階
(一)創新綜治工作機制。為推進全市綜治的基層基礎工作,市綜治委下發了《社會治安基層基礎試點工作的通知》,市委先後多次召開常委會和黨政聯席會,專題討論綜治基層基礎工作,培樹了韓麻營、中關等鎮綜治辦、司法所,韓麻營法庭、派出所等一批工作典型,積極探索了一些新方法、新途徑,構建了「三個」長效工作機制。建立綜治辦牽頭的協調聯動機制。市綜治辦組織協調公、檢、法、司,市直有關部門;鄉鎮綜治辦組織協調基層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村、組等綜治成員單位。市、鄉鎮、村、組四級都設置綜治信息聯絡員,負責各類矛盾糾紛排查、信息反饋、匯總分析、分類排隊,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區別情況,歸口辦理,督查落實。建立派出所牽頭的治安防控機制。在派出所設立治安防控指揮中心,由鄉鎮政法書記、派出所所長分任主任、副主任。指揮中心根據案件屬性進行分類,治安案件由指揮中心責成派出所出動警力處理;民事糾紛責成司法所進行調處或到法庭解決。各村設立警務室,警務人員定期進村開展工作,並成立治安協會,每月對本村治安狀況進行分析,幫教人員、監管人員密切關注重點人員的日常表現,隨時做好幫教、監控工作,協助查處轄區內發生的治安案件。建立司法所牽頭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市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適時整合調解資源,解決一些涉及跨區域的矛盾糾紛;鄉鎮健全人民調解組織,設立人民調解庭,在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下,司法所牽頭,信訪、計生、土地等相關部門參與,在人民法庭指導下,依法調處矛盾糾紛,化解不安定因素。並在人民法庭、基層派出所設立「人民調解室」,由司法所派員調解,對法律拾遺補缺。出台《關於加強村級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推動了村級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全市362個行政村全部健全調委會,設立人民調解室,調解成員1500人,由司法局統一任命,發放人民調解員任命書。形成了遍布城鄉,多層次、寬領域、系統化的人民調解機制。
(二)、強化基層基礎軟、硬體建設。一是推進綜治組織建設網路化。在全市范圍內編織從鄉鎮到村(社區)組縱向到底,從市直部門到企事業單位橫向到邊的綜治工作網路。在單位內部建立以保安、經警為骨幹,單位綜治辦為龍頭,公安機關為指導的內部單位自我防控機制。在362個行政村、5個社區居委會普遍成立了綜治辦,集民調、治保、普法、幫教、巡邏「五位一體」。組建了以民兵為骨乾的義務巡邏隊,有條件的村(如牌岔子村、韓麻營村)、社區(葯王廟社區老年天寶據社)還組建了綜治宣傳隊。在全市廠礦、企業、學校成立了護廠隊、巡礦隊、護校隊。通過強化群防群治隊伍建設(全市現有保安經警141人,專職巡邏隊30人,義務巡邏隊4700),實現了綜治工作進村居、進企業、進學校的目標。二是強力推進「三所一庭」建設規范化。我市共有「三所一庭」57個,200X年底共有14個庭所達標,200X年共有27個庭所達標,尚有16個庭所未實現達標(其中派出所7個,司法所7個,法庭2個),這16個庭所都是「難啃的硬骨頭」,為此市委常委會專題研究「三所一庭」建設問題,在借鑒以前「三點一省」籌資經驗的基礎上,爭取國債資金,多渠道解決建設資金不足問題。全年共投入資金190萬元,新建派出所3個,改建派出所4個;新建司法所3個,改建司法所4個;新建法庭2個。徹底完成了「三所一庭」規范化建設三年達標任務。三是創建安全社區制度化。我市共有社區居委會5個,200X年全部達標,200X年復檢全部達標。今年社區建設的重點是完善社區功能,提高社區防範工作水平,開展面向居民的便民服務,把創建和管理有機結合起來。
(三)、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面擴大,科技防範能力進一步加強。我市自去年建立了「138」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後,今年在全市25個鄉鎮全部建立了農村治安「138」防控體系,即在派出所建立一個治安防控指揮中心,每個村成立三個治安防控組織,即治保會、治安協會、調解委員會,每個村設立八種治安工作人員,即治安員、戶籍協管員、信息聯絡員、十戶輪值員、義務巡邏員、執法監督員、調解員和法制宣傳員。同時,把安全技術系統作為「骨幹工程」、「民心工程」來落實。截止到目前,全市技防累計投資360萬元(其中今年投資120萬元),累計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等先進設備37套,探頭232個(其中今年新建4套),整合社會資源33套,在物業小區,單位家屬樓重點部位,機關事業單位、重點部位安裝技防設施98處(其中今年新建25處),整合社會資源73處,使全市的社會面、重點部位、居民區三級技術防範網路在市城初步形成,並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加強市城科技防範的同時,我們還在韓麻營鎮開展了農村安全技術防範試點工作,籌資10餘萬元,建立了兩級紅外線報警系統,覆蓋了全鎮13家企業和5個重點部位。
(四)、重點部位整治見實效。今年我們重點開展了校園周邊治安秩序整治、交通秩序整治、企業周邊秩序整治、公共復雜場所整治、爆炸物品整治、鐵路沿線治安秩序整治等專項斗爭,利用法律、行政、經濟,教育等各種手段,及時消除了各種治安隱患。取締校園周邊200米以內的網吧和200米以外非法經營的網吧2家,清理校園周邊小商小販7戶,檢查校外文化用品商店8家,沒收非法出版物2400冊,光碟3000多張,共罰款3萬多元。全年累計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54987人次,查處違法車輛930輛次,處理交通治安案件6起,行政拘留11人;適用一般程序處罰659人;查獲盜搶機動車2輛。化解企業周邊矛盾糾紛39件。抓獲小偷17人,收繳贓款贓物3000多元。查處非法銷售煙花爆竹行政案2起2人,收繳煙花爆竹3.44萬頭;全年共收繳炸葯186公斤、雷管141枚、導火索600米、劇毒物品25公斤、子彈304發。查處賭博案件34起,沒收賭資9.14萬元,罰款15萬元。檢查鐵路沿線綜合性廢舊物品收購點27家,發放宣傳掛圖32張。並在全市中小學校開展校園法制活動,聘請法制副校長52人,建立青少年維權崗2家,邀請市勞教所4名勞教人員分別為一中、二中12000餘名學生以身說法。
三、堅持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有效控制各類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我們通過強化領導、落實責任、深摸細排,突出重點等措施,按照「歸口調處,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領導包案制、定期分析民情制、首訪負責制,零報告、月報告制度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按照「三早四抓」(即情況早知道、工作早到位、問題早解決,矛盾抓小、情況抓細,工作抓實、提早介入)的思路,開展了矛盾糾紛月排查月調處活動。在排查中堅持四到位:即真心沉下去,身到位;排查不留死角死面,細到位;問題及時調處,解決到位;層層狠抓落實,責任到位。同時充實完善村級調委會建設,將一批有「三心」(即熱心、公心、誠心),熟「三情」(即社情、村情、民情)的村民選聘為人民調解員,堅持排查工作制度化,宣傳督導經常化。截止10月底,全市共排查各類矛盾糾紛和治安隱患513起,其中信訪苗頭143件,治安隱患31起,民間糾紛320件,群體性事件19起,調處解決496件,調處率達96.7%。
四、強化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的基層基礎工作,有效控制涉法上訪事件發生。
我們按照「強基礎,落實三個機制;重調處,發揮三項職能;重實效,採取三種措施」的總體思路,加強領導,強化責任。採取「三主動,兩落實,一回訪」的做法積極開展集中聯合接訪活動。三主動即: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將接訪活動廣泛向社會公開。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將集中聯合接訪活動的主要內容以及政法各部門的接訪時間、接訪地點、接訪領導名單等情況廣泛向社會公布,政法委聯合接訪時間為每周三,地點設在執法監督科,政法各部門每天由一名領導坐班,在各部門接訪室開門接訪;主動梳理涉法涉訴訪,力爭不漏排一人一案。集中接訪活動中我們共排查出6起涉法涉訴案件,在10月17日政法委員會擴大會議上對各部門進行了交辦,其中公安3件,法院2件,檢察院1件;主動約訪,耐心接待,解決問題示以誠心。目前我們主動約訪了中關鎮孫秀英重傷害案和原外貿局職工王宏要求返還罰沒款案,即解釋了相關法律法規,又說明了案件進展情況,博得了當事人的諒解,收到滿意效果。兩落實即:落實責任,繼續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問題不解決不摘牌。落實時限,能及時解決的案件在接訪中立即解決,疑難案件限時在12月中旬前解決到位。一回訪是指嚴格執行回訪制度。對已辦結的案件,全部責成專人進行跟蹤回訪,了解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滿意程度及當前的思想動態,耐心做好說服和解釋工作,力爭使當事人心悅誠服,息訴罷訪。目前全市共接待涉法涉訴案件33起,結案15起,息訴停訪11起,其中:公安14起,結案6起,息訴停訪4起;檢察院4起,結案1起,息訴、停訪1起;法院接訪15件,結案8件,息訴、停訪6起,司法系統未發生涉法涉訴訪。查結市政法委交辦案件1件,全年未發生進京赴省訪。一年來共召開穩定形勢分析會8次,調度協調疑難案件會12次,使一些非常棘手的案件進入正常的法律程序。
五、以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以「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為突破口,全面提高政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一是積極參加「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黨員思想政治素質明顯提高。按照上級要求,我們政法系統參加了第一批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通過學習討論、自我剖析、開展黨性分析、民主評議黨員等環節,圍繞理想信念差、宗旨觀念淡、執法理念舊、精神態度懶、組織紀律散、辦案能力弱、學習勁頭松、廉潔自律軟、工作作風浮、工作效率低等十個方面的問題制定和落實了具體的整改措施,幹警們進一步端正了活動態度,增強了政治敏銳性和鑒別力,執法能力和服務水平不斷提高,綜合素質明顯加強。二是結合「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工作,認真開展好「公正、效能、為民」活動。按照市委政法委「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 文秘範文 正」專項整改活動方案的要求,我們組織政法各部門利用多種有效的工作方式查找問題。截止到10月底,共發放專項整改宣傳資料700餘份,電視專題宣傳3次,展示活動成效新聞專題節目6次,召開監督員等多種類型的座談會9次,發放征詢意見表和明白紙1100份,設專欄5個。通過從社會各界的反映和群眾的批評意見中,從以往辦理的好案和差案的經驗教訓里,從幹警違法違紀的典型案例中,從已經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涉法上訪案件中,認真查擺梳理出了政法系統執法行為不規范的五類二十個方面的問題,為專項整改找准了靶心。針對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不嚴格、不公正的問題,政法各部門加強了制度建設,實現了用制度規范執法行為,用制度提高執法水平,確保執法公正,從源頭上減少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的目的。截止到目前,全市政法部門新建各項規章制度共136項,其中公安從辦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程序和內部執法監督及行政管理、隊伍建設等方面新建4項;法院從司法援助、陪審員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崗位目標獎懲辦法、公務員稱職評定標准等方面新建11項;檢察院從自偵、公訴、偵查監督、民行、控申、監所監察、預防監察、法制大隊、機關事務管理、績效考核10方面工作新建73項;司法局從機關內部建設、公證、律師及法律服務4各方面新建48項。通過專項整改活動,廣大政法幹警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得到提高,執法程序方面存在的不規范和執法不嚴的問題得到了糾正。如郭家屯衣永新被盜案,因證據不充分等因素歷時兩年都沒得到應有的查處,通過這次活動落實了嚴格的辦案責任,查清了案件事實,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制裁。
六、以提高執法水平為目的,採用內、外宣傳相結合的方式,發揮好輿論陣地的「參謀助手」作用
按照市委政法委對信息宣傳和調研工作的要求,我們將信息的編寫報送、對外宣傳和調研工作納入全局性工作范疇。利用各種宣傳載體和新聞媒體,以充分發揮政法部門的職能作用,優化經濟發展的法治環境,樹立執法為民的良好形象,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為宣傳重點,熱情謳歌了政法戰線涌現出的優秀人物和偵破的典型案例。全系統全年共編發信息簡報481期(其中政法委編發的政法信息簡報46期,綜治簡報45期,「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刊18期,矛盾糾紛排查簡報24期,穩定形勢分析4期;法院編發的信息簡報127期,檢察院信息96條,公安局89期,司法局32期);被省、市、市採用280篇條(其中政法委32篇條,法院85篇條,檢察院75篇條,公安局72篇條,司法局16篇條)。共編發調研文章132期(其中政法委12期,法院56期,檢察院48期,公安局12期,司法局4期),被省、市、市轉發77期(其中政法委4期、法院38期,檢察院24期,公安局8期,司法局3期)。在國家、省、市、市各種宣傳媒體上發稿630篇(條),其中法院發稿230篇條,檢察院發稿65篇條,公安局發稿233篇條,司法局發稿35篇條,森林公安局發稿67篇條。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楚地認識到政法工作仍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一是雖然政法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但距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還有差距;二是治安案件雖然有所下降,但多發性侵財案件仍時有發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礎工作仍需加強;三是服務中心、服務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仍需不斷提高等等,都需要我們在新的一年裡不斷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改進工作

Ⅸ 檢察院偵監科的職能和執法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專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屬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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