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管控
㈠ 銀監會的監管理念是
四個監管理念:
一、管法人,將銀行機構作為一個法人整體進行監管。
二、管風險,增強銀行機構識別、監測和控制風險的能力。
三、管內控,嚴格監管銀行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培養銀行防範風險的自律意識。
四、提高透明度,通過真實披露信息,約束經營者的行為。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1)銀監管控擴展閱讀:
銀監會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監會
㈡ 銀監會管理范圍
銀監會管理的范圍復,制基本上是和金融相關的企業單位,主要負責監管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外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
㈢ 銀監會的綜合類監管類等不同職位有什麼區別呢
各類職位主要測查內容如下:
(一)銀監監管類考試側重金融監管相關的經濟金融知識,包括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貨幣銀行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經營知識、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國際金融學等;
(二)銀監綜合類考試側重金融監管相關的經濟金融會計和綜合管理等基礎知識,包括經濟學、會計學、財務管理學、管理學、公共管理學、人力資源管理學、法學、心理學等;
(三)銀監法律類考試側重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知識,包括法學基本理論、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國際法等;
(四)銀監統計類考試側重金融監管相關的統計學理論和實務,包括統計學基礎、宏觀經濟學、金融學、財務管理、會計學、金融風險管理、管理信息系統等;
(五)銀監計算機類考試側重計算機理論與實務,包括軟體工程、程序設計、網路技術應用、資料庫管理、信息安全等。
㈣ ~~銀監會管控哪些家銀行
除了中國人民銀行以外,其它所有國內銀行都管控
㈤ 銀監會關於銀行業案件防控的六個環節是什麼
一、加強組織推動。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對改善銀行業聲譽和形象,維護銀行業改革開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銀監會第八次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和國有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要求。
進一步統一思想和行動,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認識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嚴峻性,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著力建立健全案件防範長效機制,堅持標本兼治、查防結合、改革流程和部門設置與強化管理並舉原則,統籌謀劃,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案件專項治理工作。
二、嚴格經營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扭轉重業務發展、輕風險控制的不良傾向。對分支機構特別是案發的重點地區、重點機構,要從風險管控能力、業務規模、人員素質等方面,重新進行票據、個人消費貸款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審核,嚴格進行授權和轉授權。
(5)銀監管控擴展閱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6、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㈥ 銀監會對於員工行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員工個人賬戶與客戶發生資金往來具體是出自哪個文件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6)銀監管控擴展閱讀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銀監會對監管人員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嚴」字當頭,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嚴肅懲處。通過巡視、執法監察、內部審計、履職問責、績效考核、行風評議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有效防止利益沖突,提高監管公信力。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㈦ 銀監會關於員工行為管理"四禁止"的內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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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銀行從業禁止的行為: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第二十二條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㈧ 銀監會在銀行業監督管理中發揮的作用,並且銀行高管人員在工作中如何配合監管
除了人民銀行,對其他金融機構監管。
銀監會工作人員也是和我們一樣的人。知識只是作為銀行的監管者,要看指標和數字。因此:工作上要給予他們積極配合和支持。一是已經注意到的問題不要刻意迴避;二是不卑不亢,尊重別人,尊重自己,這樣才能獲得對方的尊重,才有利於溝通;三是注意他們的個性和愛好,銀監很專業,有的人喜歡乾脆,那就不羅嗦;有的人注重禮節,那就別落了俗套;有的人不愛喝酒,那你也不要喝大了,更不要多勸。總之,你要給人以誠實、干練、有禮貌的印象,溝通就好多了。
㈨ 銀行太黑暗了,國家都沒有可以管控的嗎
有管控,而且管控還很有嚴格。
銀監會專門就是管銀行的。
有些東西,是因為沒有人舉報或者有人包庇,
並不是沒有人管
另外,有些東西是別人理解錯誤,並不是銀行的責任,需要具體事情具體看待。
㈩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2.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對該銀行採取的整頓和改組措施。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重組。重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體的重組方案(或重組計劃),通過合並、兼並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並繼續經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
重組的目的是對被重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對銀行業體系沖擊較小的市場推出方式,以此維護市場信心與秩序,保護存款人等債權人的利益。
(3)撤銷。撤銷是指監管部門對經其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採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禁止轉移財產)
(4)依法宣告破產。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法律行為。
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監管部門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隨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談話要求。要求對銀行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進行監管談話並不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定存在經營的問題,即使不存在任何問題,監管機構也有權要求談話了解狀況。
(3)強制風險披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約束與最低監管資本要求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並列為資本監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據此加強信息披露要求。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二 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三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四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3.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五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2.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3.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