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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法律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1-19 21:27:21

① 淺談如何構建司法權力監督制約新機制

十八抄屆三中全會決定:健全司襲法權力運行機制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15日發布,指出要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
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制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強化監督制度。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② 如何完善憲法監督制度

完善憲法監督制度:

一、提高全民的憲法意識

切實開展形式多樣的普法教育,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一方面要加強先發的宣傳、教育工作,及時作出憲法解釋,使公民在具體的實踐中感受到憲法的存在和威嚴;另一方面要提高各級人大代表的憲法素養,把監督憲法的實施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

二、擴大憲法監督范圍

目前我國的憲法監督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審議法律草案時對該草案是否與憲法相抵觸進行事前審前;另一種是對已通過的報全國人大委員會備案的法規、規章是否與憲法相抵觸進行事後審查。也就是說,其監督對象僅限於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而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其他形式的違憲行為和現象卻得不到應有的監督。例如「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歧視案」,在案例中,公民享有的公民基本權利均受到了不同程度地侵犯,卻沒有刑事、民事、行政等有效的救濟手段,這其實是一種嚴重的違憲行為。然而這些卻不在現行的憲法監督范圍之內,從而使憲法的威嚴大大降低。憲法監督委員會或憲法委員會應負責涉及憲法監督的一切事務,包括解釋憲法、提出對憲法修正的意見和建議、進行違憲審查、受理憲法訴訟等。憲法監督的對象應盡量廣泛,至少應該涵蓋以下三個方面:審查法律、法規的合憲性;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全體公民行為的合憲性;處理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屬爭議。

三、完善憲法監督程序

憲法作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法律效力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來實現。憲法監督活動的程序應當包括憲法監督活動的全過程,即解釋憲法程序、提出對憲法修正的意見和建議程序、違憲審查程序和憲法訴訟程序等。在程序設計上有兩項內容必不可少:一是設計具體的違憲審查程序,即有哪一個機構具體受理;二是公民個人在認為自己的憲法權力受到侵犯時,如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四、健全違憲審制度

違憲審查監督制度,是指通過對一國的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對違憲行為予以糾正和制裁,以保證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的尊嚴。違憲審查的目的是通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糾正機制,保障憲法的真正貫徹與實施;通過對違憲行為的審查處理;保障公民的權力和自由的實現,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符合憲法和人民的利益,維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因此,目前在法律違憲的可能性被排除的情況下,要擴大違憲審查的范圍,在實際審查中,不僅要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而且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納入到審查范圍。

五、設立相對獨立的憲法委員會

當代世界有三種憲法監督模式,即議會或權力機關監督模式、普通法院監督模式、專門機構監督模式。憲法監督模式必須與特定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具體環境相適應,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專門機構監督模式中,獨立的憲法委員會是適應我國國情和現實需要的一種最佳模式。憲法委員會一般被認為是一種政治性機構,它在組織形式上比較靈活、富有彈性

易於為人們所接受。具體做法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設立獨立的憲法委員會,由該委員會獨立行使憲法監督權。這個機構既無立法職能,更不能參與政府活動,其職責就是對法律、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行為進行合憲性的監督、審查和裁決,糾正和處理違憲行為。該機構依法獨立行使憲法監督權,其監督活動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以保證憲法監督活動的真實和公正。其次,這個專門機構不能違反我國現行政體,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它仍然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下的一個獨立機構。在堅定地樹立憲法和法治思想,養成依憲、依法辦事的習慣。教育和嚴格要求機構內的各組織和黨員切實尊重和認真遵守憲法和法律,對憲法制度切實做到監督,最終使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得到正確的貫徹和實施。

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關繫到國家長治久安,關繫到我國公民憲法政治民主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與保障。我們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和法治原則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到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實際情況,借鑒外國憲法監督制度中切實可行的方法,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完善的憲法監督制度,使我國憲法真正得到貫徹實施,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是一項緊迫而重要的任務。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監督體制,從而促使社會主義治法建設在憲政的良好軌道上運行。

③ 談談我國法律的監督原則!

一、法律監督的主要功能

所謂法律監督,從一般意義上講,就是對法律活動的

監察、督促和控制,其目的在於預防和糾正立法、執法、司

法、守法活動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各種偏差和錯誤,

督促各級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辦事,制約國家權力,

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法律監督在形式上由法律監督主體、法律監督客體和

法律監督內容三大要件構成。所謂法律監督主體,是指行

使法律監督權的人或機構,也就是法律監督活動的實施

者。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法律監督的主體是十分廣泛

的,既包括各級人大、行政監察、法律監督等國家專門機關

和其他國家機關,又包括強大的社會力量。在社會力量中,

又有執政黨和其他民主黨派,群眾組織和公民個人。所謂

法律監督客體是指法律監督的直接指向,即法律監督的對

象。在我國政治生活中,法律監督的客體主要是各級國家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前者包括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

司法機關;後者是在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中

任職的公職人員。要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監督的內容,

需要從靜態的結構和動態的過程兩個方面來考察。首先,

從靜態的結構來看,法律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

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各個系統內的自我監督;

二是系統之間的相互監督;三是社會力量對國家權力的監

督。從動態的過程來看,法律監督主要有以下三個環節:第

一,對權力主體的產生方式和權力獲得進行法律監督;第

二,對權力運行過程進行法律監督;第三,對權力行使的後

果進行法律監督。上述三個環節構成了法律監督的基本內

容。其中,對權力產生方式的法律監督是基礎,對權力運行

過程的法律監督是關鍵,對權力運行後果的法律監督是保

障。三者環環相扣、相輔相成,構成了從防範、控制到懲處

這樣一個完整的法律監督機制。

法律監督既是現代國家法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

分,又是實現法制的重要保障。其主要功能可大致概括為

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權力正常運行的保障和導向作用。建立法律監

督機制,其目的並不是消極地限制權力,妨礙權力的正常

行使,而是對權力進行科學管理,保證它在預定的軌道上

健康運行,實現既定的目標。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把保證權

力正常運行的重點放在對權力行使者的教育上,主要是通

過思想政治工作,啟發人們的思想信念,促使權力行使者

進行道德自律和自省,正確對待和使用手中的權力。不可

否認,這種「軟約束」對保證權力的正確行使曾起到了積極

的作用。然而,如果把思想教育作為唯一的手段,完全寄希

望於權力行使者的「信念、忠誠和其他優秀的精神品質,這

在政治上是完全不嚴肅的。」,」因此,在對權力進行「軟約

束」的同時,必須加強對權力的「硬監控」。只有這樣,才能

彌補「軟約束」的不足,從而保證權力行使的正確方向。

(二)對權力偏離軌道的防範和矯正作用。由於權力的

所有者與權力的直接行使者有時並不完全一致,權力在被

使用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違背主體意志、偏離正常運行

軌道的現象,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權力錯位」。為了防

治這種「權力錯位」,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權力運行的法律監

督機制。

(三)對權力行使者的懲戒和教育作用。權力在完成受

托過程之後,就具有了相對獨立性,並面臨著被濫用或誤

用的可能。而任何消極的權力運行後果,都會損害社會利

益。因此,要根據政治法律規范.使權力行使者對自己行使

權力所帶來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濫用或誤用權力的

人予以必要的制裁,這就是法律監督的懲戒功能。

(四)對法制統一的維護和促進作用。法律監督是民主

制度下不可缺少的一種重要制度。在代議民主制中,人民

作為國家權力的實際主人,並不直接行使國家權力,而是

通過選舉,推選出自己的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來行使國

家權力。法律監督的實質就是在於保證廣大人民的意志和

利益能夠得到正確的反映和真實的實現。為了對委託出去

的權力進行有效的監控,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維

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法律監督

機制。

二、法律監督的具體要求

(一)法律監督主體的廣泛性,權力滲透在社會的各個

方向,具有普遍性。要防止和減少弱監、虛監、失監現象的

發生,就必須把專職機構的監督與全體社會成員的監督有

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多層次、全方位的立體監督網

絡。也就是說,監督主體要具有廣泛性。就目前我國的情況

來看,法律監督體系主要由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兩部分有

機結合而成。其中,國家監督又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既

包括政黨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和社會團體的監督,也包

括公民個人的直接監督。

(二)法律監督手段的強制性。法律監督活動需要監督

對象的合作,但卻不能完全建立在被監督者合作的基礎

上,而是要以權與法為後盾,建立在強制的基礎上。也就是

說,法律監督是一種強制的力量,不管監督客體願意與否,

都必須接受主體的監督。法律監督的強制性有時雖然沒有

直接表現出來,但它作為後盾,作為一種潛在的力量,要求

監督對象來服從,仍然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實踐證明,只

有以相應的強制力量為手段,才能保證監督主體對客體

進行有效的控制。

(三)法律監督客體活動的公開性。實行公開原則,增

加透明度,把監督客體的活動置於專門機關和人民群眾的

監督之下,這是法律監督富有成效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條

件。真正有效的法律監督總是與政治公開、民主政治聯系

在一起的。只有把國家機關的有關活動(國家機密除外)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負責人)的有關情況向公眾公

開,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才能使國家權力始終處於有效

的法律監督之下,從而保證權力合理使用,杜絕或減少官

僚主義、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反之,如果決

策、施政和司法不公開,法律監督主體不能及時了解真相,

也就無法去行使法律監督權,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會產生

腐敗。

(四)法律監督關系的對等性。法律監督主體同法律監

督客體應該是平等的,這種對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法律監督的主、客體處於平等的地位,彼此之間沒有

支配和隸屬關系。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權在其職責范圍

內對普通公民實施管理,反過來,普通公民亦有權對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如果僅僅賦予權力行使者一

定的權力,而不相應地賦予法律監督者一定的權力,那麼,

法律監督就無從進行。二是法律監督者本身也要受到法律

監督。無論是政治團體、專職機構,還是公民個人,其法律

監督權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如果監督

主體不受監督,其監督權無限擴大、任意使用,同樣會使權

力關系失衡。

(五)法律監督結構的協調性。在法律監督系統的建設

中,必須切實加強各法律監督主體之間的相互配合,保持

彼此之間的協調,注意發揮法律監督機制的整體效能。具

體來講,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確定法律監督機制的

核心,以免群龍無首;二是進一步明確各法律監督主體的

職責許可權,避免相互扯皮,出現「監督空白」;三是構建法律

監督系統聯系的紐帶,使其相互補充,由缺乏協調和聯系

的「各自為戰」轉變為分工負責基礎上的密切配合。

三、法律監督的基本原則

(一)民主原則。主權在民,這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論的

核心。法國傑出的啟蒙思想家盧梭認為,人民訂立契約建

立國家,他們便是國家權力的主人。人民主權不可以分割,

也不可以轉讓。「行政權力的受任者絕不是人們的主人,而

只是人們的官吏,只要人們願意就可以委託他們,也可以

撤換他們。對於這些官吏來說,絕不是訂約的問題,而只是

服從的問題;而且在承擔國家所賦予他們的職務時,他們

只不過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義務,而並投有以任何方式來

爭論條件的權利。」在無產階級政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

家裡,更應當堅持這一原則,充分體現國家權力的人民性

和政治的民主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監督的正確方

向,使一切權力都時時處處處於有效的法律監督之下。由

於國家的性質不同,法律監督的性質也不相同。非民主的

法律監督(專制的法律監督)是一元化的、單向的、封閉性

的,缺少良好的系統間交互法律監督機制和社會法律監督

機制,監督權最終由少數人或一個人掌握,其目的是為了

確立、強化某種集權和專斷,維護專制統治。而民主的法律

監督應當是多元化的、雙向的、開放性的,有良好的系統間

交互法律監督機制和社會法律監督機制,監督權最終屬於

人民。它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其目的是為了確立和保障某

種程度的民主制度,維護人民的利益。

(二)公開原則。實行公開原則,增加透明度,是對權力

進行有效監控的必要前提,也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

勢。封閉性和神秘性是封建專制條件下的國家活動的主要

特點,「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成為封建統治者的經驗

總結。在資本主義條件下,民主政治已經呈現出公開性和

開放性。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一本質決

定了它應該比資本主義社會具有更大的公開性和開放

性。列寧在談到蘇維埃政權與舊政權的區別時指出:「這個

政權對大家都是公開的,它當著群眾的面辦理一切事情,

群眾很容易接受它。」實踐證明,只有實行公開原則,「重

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事情經人民討論」,才能有效地規

范權力行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三)法治原則。法律監督中的法治原則,是指法律監

督主體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賦予的職權和法律規定的程序,

對法律監督客體及權力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具體來講,有

兩個方面:一是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法律

監督權,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二是必須按照法定程序

來行使法律監督權,避免隨意性。實踐證明,要增強法律監

督的准確性和權威性,必須健全法律體系,依法進行法律

監督活動。也就是說,無論是法律監督主體還是法律監督

客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決不

允許超越或凌駕於法律之上。

(四)獨立原則。法律監督的主體具有相對獨立性,是

法律監督活動能夠正常實施井達到目的的基本條件,也是

法律監督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具體來講,有三個方面:一

是法律監督機構依法設置,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

規定任意決定其存廢;二是法律監督人員依法任命,任何

機關和個人都不能隨便剝奪其監督權;三是法律監督活動

依法進行,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這

種相對獨立性之所以必要,是因為權力的行使和運用能實

現某種利益,權力行使者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維護,

總是力圖擺脫監督,千方百計地對法律監督主體進行干

擾。如果法律監督主體不能排除這些干擾而屈服於法律監

督對象的壓力,則法律監督活動就無法實施。在法律監督

活動中,監督主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是非常重要的。倘若

監督主體受制於監督客體,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應有的權

威性,就不能正常發揮自己的職能,法律監督就難以落到

實處。

(五)協調原則。按照系統論的原理,任何系統都是由

若干個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相互作用的要素和部分組成

的具有特定結構與功能的整體。就法律監督系統來說,它

是一個由眾多層次不同、類型各異、功能有別的子系統構

成的立體網路。在我國現行法律監督體系中,按照法律監

督主體的不同,分為執政黨的法律監督、權力機關的法律

監督、行政機關的法律監督、司法機關的法律監督以及人

民群眾的法律監督。要使其整體功能達到最優化,實現

「1+1=2」或「1+1>2」的效應,各法律監督主體必須分工

負責、各司其職、互不幹擾,同時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協同作戰。反之,如果各種法律監督主體之間職責不清,權

限含混,就會扯皮推諉,相互掣肘,出現多頭監督、重復監

督或「漏監」、「失監」現象,影響法律監督系統的整體功能。

(六)效能原則。追求高效率,是一切國家機關活動的

起點和落腳點,法律監督當然也不能例外。法律監督的效

能原則,是指法律監督的措施得力,及時有效。法律監督作

為一種機制,不僅是對權力行使者的監控和激勵,同時還

發揮著重要的糾偏、懲戒作用。對權力的法律監督越及時、

越有效,就越能更好地防止和減少權力負效應的發生,從

而達到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如果法律監督不及

時,沒有效力,它也就失去了自身的價值。

參考文獻:

[1]列寧選集(第4卷)[M]

[2](法)盧梭.杜會契約論

132.

[3]列寧全集(第1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35.

[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北京:人民出版社,1858.215,

④ 完善法律和監管體系優化消費環境包括哪些

完善法律和監管體系,優化消費環境,最主要包括的是針對整一個環境進行有效的管理措施監控體系的成立才能更加規范科學的做好這個主題。

⑤ 如何提升法制辦作為全縣行政執法監督權威作用

一、整合監督力量,搭建法制監督平台。

將整合監督力量,搭建監督平台作為法制工作的著力點。通過建設「三個平台」,克服內部監督利益關聯、相互禮讓,外部監督主體眾多、難成網路的弊端,確保監督公平有效。

1、搭建層級監督平台。

加強行政復議監督,嚴格依照《行政復議法》受理案件,不拖延、不推諉,為當事人排憂解難。強化復議調解,將依法辦案與說服教育相結合。

2、搭建民眾監督平台。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對各行政執法部門梳理確認後的行政執法依據、崗位、職責、程序向社會公布,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設立行政執法投訴信箱,搭建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及時啟動法定監督程序,實行「受理、批辦、回復」一條龍式服務,依法糾正各類違法執法行為。

3、搭建媒體監督平台。

凡是執法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及「吃、拿、卡、要」被新聞媒體曝光的,均納入依法行政量化考核中,並將違法違紀人員移交監察、組織、人事部門處理。同時要求各行政執法主體要主動接受媒體監督,每個執法單位要與1至2家新聞媒體「結對子」,明確媒體對本單位監督的目標,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

二、完善監督機制,提升法制監督實效。

該辦著力加強同司法、監察、信訪、效能等部門監督力量的有效配合,建立四項聯動機制,在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方面發揮有效作用。

1、建立政府法制與司法機關聯動機制。

通過建立和實行「兩法銜接」信息共享、政府法制部門與司法機關聯席會議等制度,會同各行政執法部門,及時溝通信息、移送案件,依法重點打擊了一批制售偽劣食品等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行為。

2、建立政府法制與監察機關聯動機制。

通過聯合實施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建立行政執法違法和不當執法行為通報制度、問責移送等方式,建立完善了政府法制和監察聯動機制,將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3、建立政府法制與信訪工作聯動機制。

積極參與重大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和合法性審查把關工作,每年審核信訪事項均在50件以上,確保信訪事項依法合規辦理,多數案件做到了人走事結,息訴罷訪,有效化解了行政糾紛和社會矛盾。

4、建立政府法制與效能糾風部門聯動機制。

該辦將效能建設和行政執法評議情況納入對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考核體系,提高考核比重。先後配合相關部門組織依法行政情況督查,對各行政執法部門社會測評,提升了法制監督的實效。

三、發揮監督作用,履行法制監督職能。

1、推進綜合執法改革創新中履行法制監督職能。

在推進城市管理、國土資源、文化市場、海洋漁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綜合執法改革創新中主動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依法履行法制監督職能,從法律層面保障了該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順利組建。

2、在理順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中履行法制監督職能。

該辦積極梳理區級、鎮(街道、園區)級的職責關系,不斷整合行政執法機構職責,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等問題。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職能作用,加大對綜合執法工作的業務監督和指導,及時防止和糾正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

3、在依法向各大功能區賦權中履行法制監督職能。

對《關於賦予各大功能區行政審批許可權的實施方案》、《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保障各大功能區加快發展的意見》等文件進行了審查把關,確保向各大功能區下放的有關產業發展、投資、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許可權合法有效。對委託各大功能區行使的行政審批事項,該辦及時督促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委託協議、行政審批專用章印模等手續的備案工作,確保賦權到位、落實到位、監督到位。

⑥ 如何運用信息化技術加強對司法辦案活動進行監督

最高檢檢察長明強調,深化案件管理機制改革是一場深刻的革命,它不是簡單增設,也不是簡單合並或取代原有的管理職能,核心是根據檢察權運行規律和現代管理規律,進一步優化檢察機關的管理職能配置。要適應改革和信息化發展的需要,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在鞏固已有成績的基礎上,以檢察權運行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督制度化為目標,加快建設權責明確、協作緊密、制約有力、運行高效的檢察業務管理體系。

最高檢檢察長要求,深化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當前要牢牢把握五個重點:
一要在依法科學有效管理上下功夫。加強對辦案活動的管理,是案件管理機制改革最基本的任務。要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依法依程序依職權創新檢察機關案件管理機制,促進案件辦理與案件管理的有機統一,促進案件集中管理與部門管理的有機統一,促進案件集中管理各項職能有機統一,不斷提高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要在統籌規范上下功夫。規范化建設是個系統工程,必須統籌規劃、協調運轉。案件管理部門統籌案件的綜合管理工作,掌握全部辦案信息,要切實擔當起統籌整個規范化建設的重任。要在統籌規劃方面發揮作用,確保檢察機關規范化建設的系統性和協同性。要在組織實施方面發揮作用,把個案監督與突出問題治理結合起來,推動規范的制度要求落到實處。要在檢查評價方面發揮作用,實事求是評價辦案質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導辦案工作規范開展。
三要在強化內部監督制約上下功夫。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是案件管理的核心價值,也是深化案件管理機制改革重中之重的任務。要落實和強化監督職責,堅持把監督制約貫穿案件管理工作全過程。要把監督的重點放在嚴重影響、限制公民權利的
措施和手段上,堅決防止和糾正不規范、隨意、怠於履行職責的問題,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要切實增強監督的剛性,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人員自身違紀違法行為,要探索建立糾正違法通知和違法辦案記錄、通報、責任追究制度,確保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得到切實整改
四要在推進公開上下功夫。案件信息公開是檢務公開的核心,也是案件管理部門新增的一項重要業務。各級檢察機關要真正把案件信息公開作為辦案的有機組成部分,按照依法、全面、及時、規范、便民的要求,堅持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實現從選擇性公開到全面公開、規范公開的轉變,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潔。要以案件信息公開系統為主,加強新媒體公開建設,整合各類公開媒介,著力構建多層次、多角度、全覆蓋的案件信息公開網路。
五要在當好參謀助手上下功夫。案件管理部門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深入挖掘數據資源,進一步增強決策服務意識,進一步整合辦案信息,堅持和完善集中統計機制,深化對辦案情況的綜合分析,為領導決策和業務部門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最高檢檢察長指出,深化案件管理機制改革是檢察機關一項新的重要探索,在檢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和基礎性地位,是整個檢察機關共同的責任,必須強化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各級檢察院黨組特別是檢察長要真正把深化案件管理機制改革作為推進檢察業務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的龍頭來抓,親自謀劃、親自部署、下大力氣推動。要充分發揮信息技術的支撐作用,順應改革和檢察改革要求,不斷優化和升級完善系統整體功能,提升案件管理能力。要健全案件管理,大力提升案件管理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為深化案件管理機制改革提供組織保障。要按照釐清權責、明確程序、規范運行的原則,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設,使案件管理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有章可循。

⑦ 如何立足法律監督職責推進法治建設各項重點任務

一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高立法質量。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要隨著實踐的發展而發展。要提高立法質量,必須完善立法規劃,突出立法重點,堅持立改廢並舉,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和程序,擴大公眾有序參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使法律准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更好協調利益關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二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干預,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懲治腐敗現象,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
三是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要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優化司法職權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
四是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證。要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決策機制和程序,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五是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國家司法救濟制度。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努力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⑧ 如何優化民事行政檢察權的配置

民事行政檢察權屬於訴訟監督權的范疇,其監督的對象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力、司法裁判行為以及裁判結果,其監督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當事人的公平審判權,並最終實現公民的人權保障。作為訴訟監督權,它具有法律監督性、事後監督為主和監督范圍的有限性等特性,因而與人大監督權、行政監察及社會監督有著本質區別。 我國現行民事行政檢察權的配置主要存在如下問題:一是檢察機關行使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范圍不清、界限不明;二是檢察機關在行使訴訟監督中缺乏完整的程序性權力和相應的保障機制,權力結構不完整,難以勝任法律賦予的訴訟監督職能;三是檢察機關在行使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過程中職權單一,缺乏必要而適度的自由裁量權,難以靈活應對在訴訟監督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四是在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權的同時,沒有明確民事行政訴訟各方當事人在檢察環節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難以有效地全面保護各方當事人在檢察機關行使訴訟監督中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民事行政檢察權的優化配置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執行活動的監督權。從理論上看,由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執行活動進行監督有其正當性:首先,任何權力都應當受到制約,民事行政強制執行權理應受到監督。人民法院的內部監督有「自己監督自己」的嫌疑和缺陷,由人民檢察院從外部加強監督則可以彌補這一缺憾;其次,檢察機關加強對民事行政裁判執行的監督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再次,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行政裁判的執行進行監督具有現實可行性。檢察機關長期從事法律監督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監督經驗,而民事行政裁判執行和刑事判決的執行雖然在執行方式、方法和步驟等方面有所差異,但其根本上都是在行使一種執行權,因此檢察機關對刑事判決執行的監督可以為民事行政裁判執行的監督提供理論和制度上的借鑒。 第二,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調解、訴訟保全的監督權。檢察機關應對民事調解行為進行監督的理由有二:首先,檢察機關對民事調解的監督不會侵犯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民事調解應依據自願平等的原則來進行,但在實踐中,調解協議的達成往往受到當事人法律意識和文化程度的高低、各種利益的博弈和平衡、外在力量干涉、審判人員的工作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再加上法院在內部評價體繫上片面追求調解結案率,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往往將調解作為處理案件的首選方案。在這種情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往往不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檢察機關對民事調解行使抗訴權,可以防止法院違法調解或當事人在調解中濫用或不當行使處分權,能有力地幫助糾正可能出現的以調解結案的錯案。其次,關於對民事調解進行檢察監督會增加訴訟負擔,浪費司法資源的看法也是不成立的。司法應該追求公平正義,對於濫用調解、違法調解的情況進行監督,從個案上看可能是增加了訟累,消耗了一定的司法資源,但是從長期來看,這種監督將對法院和當事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防範和避免以後出現類似的情形,從而在整體和長期目標上,實現追求司法公正和節約司法資源的統一。沿著上述邏輯繼續分析,檢察機關對於法院查封、扣押裁定以及破產裁定是否擁有監督權的答案也就變得非常明晰。在民事行政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裁定及破產裁定雖然不是典型意義上的司法裁判活動,但其也存在嚴重侵犯當事人公平審判權的可能性,將其一並納入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范圍也完全符合我們設立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理論基礎和制度邏輯。 第三,明確並完善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訴訟支持、督促起訴權能。鑒於目前民事支持起訴和督促起訴在法律上均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應盡快在立法上明確民事行政督促起訴制度,進一步規范其行使的條件和范圍。參照國外檢察機關支持和督促起訴案件的范圍,檢察機關支持和督促起訴的案件應當被限制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社會弱勢群體權利受到侵犯的范圍之內。

⑨ 檢察院如何行使法律監督權

檢察機關在行使立案監督權時主要在訴訟過程中對公安機關、自偵部門、審判機關、執行機關等進行合法性的監督。檢察機關行使立案監督權有三種途徑。

一為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起訴案件過程中,發現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實,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事實,這時可以監督公安機關立案。

二為通過開展專項的立案監督活動進行監督。例如可以根據當地治安情況有針對性地到派出所檢查某類案件受理登記和立案登記以及查閱案卷,從而發現立案監督線索。

三為通過受理群眾舉報、控告和申訴,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立案監督線索,而專門針對個案開展立案監督。

檢察機關在行使立案監督權時主要在訴訟過程中對公安機關、自偵部門、審判機關、執行機關等進行合法性的監督。其監督的目的均是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遵守國家法律的軌道上行動,對任何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依法予以追究。

(9)優化法律監督擴展閱讀: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之表現形式

檢察機關其法律監督權之表現形式,指的即是檢察監督權之構成。筆者以為,檢察機關其法律監督權之表現形式可分為兩個層次。處於第一層次或上位的,即是刑事公訴權、民事公訴權與行政公訴權。在此三者當中,又尤以刑事公訴權為重。

處於第二層次或下位的,乃依附於刑事公訴權、民事公訴權與行政公訴權而存在的輔助性權力,包括偵查權、偵查監督權及刑事訴訟監督權、民事訴訟訴訟監督權與行政訴訟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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