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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投訴舉報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19 11:25:12

①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有規定一定要用執法記錄儀嗎

歷經近半年的徵求意見,用於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台,填補了此前貳0餘年城市管理執法規范的缺位。 《辦法》將於5月依日起施行,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葯、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辦法》共吧章四貳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規范執法范圍。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並應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推行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協管人員行為。三是加強執法保障。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應用。四是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五是加強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提高執法效能。六是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法律責任。

② 城管制度如何改善

大城管:體制及觀念都需變革 8月7日,住建部正式批准立項的《中國城市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研究》課題就課題大綱向公眾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建議進行城市「大城管」改革,成立一個由市長牽頭的城市管理委員會,城管直接由市長掌管負責,改變以往城管歸屬混亂等狀況。同時指出,應通過給予弱勢群體盡可能多的實際可分享空間,來化解城市公共空間管理矛盾。筆者認為,城管改革勢在必行,但城管改革模式和路徑必須進行認真探討,並廣泛徵求公眾意見。《中國城市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研究》課題的立項,將城管改革的研究提上議事日程,這種城管改革理論先行的思路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事實上,課題立項以來,課題組已經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形成了課題大綱,提出了城管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標模式,並及時將大綱向公眾徵求意見,這是比較罕見的,充分體現了對民意的尊重。筆者認為,中國當前的城市管理現狀,要深化改革創建和諧城管,必須立足於兩個基點之上:一是體制,二是觀念。具體來說就是,無論「大城管」也好,還是其他科學合理的城管體制也好,即將進行的城管改革必須體現在兩個方面,即體制和觀念都需要改革。片面強調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都難以達到預期目標。首先,體制是非改不可的。當前我國城管中的諸多問題,多半都源於體制。城管體制既包括城管機構的性質、職權及領導體制,也包括城管的權力來源等問題。從現實來看,我國當前的城管體制是復雜的,也是各自為政,各不相同的。在城管歸屬上,情況非常混亂。有的掛靠在建設局(如河南省濟源市),有的掛靠在規劃局(如廣東省清遠市),也有的城市成立了城管執法局,但掛在建設局(如山東省青島市)。而在行使職權上,建設局或規劃局下設的城建監察支隊或城管執法局,一般是事業編制,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事實上都在行使著大量的行政執法權,這些職權來源於政府的紅頭文件而非國家法律。由其歸屬和機構性質決定了城管之間沒有任何領導關系。所有這些體制問題,一方面為各城管部門的執法埋下了標准不一、各行其是的隱患,另一方面也為公眾質疑其執法合法性留下了把柄,並由此催生了大量的粗暴執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人民群眾意見很大,城管角色日趨尷尬。要改革城管體制,就必須切實解決目前的體制不順問題,讓全國的城管都回歸到法治的軌道上。一要依法設立城管,二要依法規范城管,三要依法制約和監督城管。這樣一來,不僅解決了它的機構性質問題,還能夠有效解決它的權力來源和權力規范問題,使其成為國家機構中名正言順、名副其實的執法新成員。若沒有合法身份,只是改變領導協調者,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因為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大城管」中的市長負責也無法改變當前城管體制中的一些根本性缺陷,何況徵求意見稿中只是建議由市長擔任一個城管委員會的主任,而非同審計機關那樣的直接領導體制,而實踐證明「委員會制」的管理模式效果並不理想。建設和諧城管和和諧城市,在改革城管體制的同時,還必須切實轉變城管觀念。觀念和理念,是宗旨問題,更是方向問題。城管觀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城管體制設計及城管措施實行,並將直接關繫到廣大市民能否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是真正化解城管矛盾的思想基礎。筆者十分高興地注意到,課題大綱提出,化解城市公共空間管理矛盾的關鍵點,在於給予弱勢群體盡可能多的實際可分享空間。原因是,城市公共空間絕大多數被城市利益集團佔用,弱勢群體實際可分享空間太少。這是城管觀念發生重大轉變的標志,是科學的、以人為本的,非常值得贊賞。依據這樣的觀念改革城管,前途光明,效果可期。

③ 城管執法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城管綜合執法局,作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主管部門,是城市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應屬政府行政機構,(雖然北京等城市的城管執法局從成立之初就是政府機構,執法監察員就是公務員身份,但由於歷史原因,還有一些城市的城管執法局並非正式的政府行政機構,有些甚至是事業單位,這與中央對綜合執法機構的定位不符,隨著中央綜合執法改革的推進,這些不符合中央機構設置要求的情況將會得到改變)其職能主要是依法對城市管理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城管綜合執法局的兩方面職能

城管綜合執法局,即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是在城市管理領域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即行政執法鏈條末端的執法監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權)的產物,一般包括兩方面職能:

①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巡查監察職能;

②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處罰懲戒職能。

城管綜合執法局的職能范疇

城管綜合執法局以城市綜合管理領域為切入點,是將過去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范疇內的城市執法監察職能,即行政處罰懲戒與綜合監督檢查職能集中到一個機構,即綜合執法局行使,這些職能一般覆蓋以下范疇:

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各方面開展巡查檢查及實施行政處罰的職能。

綜合執法不是簡單多部門的聯合執法(物理聯合),而是將多部門交叉的執法監察權綜合到一個機構(化學整合),成立專門的綜合執法局。隨著綜合執法改革的深入,綜合執法監察的范圍還在不停的擴大,強化綜合監管,以減少多頭執法、職能交叉、推諉扯皮、執法擾民等行政執法監察領域的突出問題,同時形成綜合規劃決策、到專業運行服務管理、到綜合執法監察「兩頭收斂、激活中間」的橄欖型城市綜合管理現代城市治理結構。

城管綜合執法局機構的來源及其制度演變

城管綜合執法局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演變的產物,是強化城市綜合管理、依法管理的產物。《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探索經歷了從城建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的發展。主要經過了以下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城建管理監察制度的誕生(1978—1995);第二階段,城管監察綜合執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階段,城管綜合執法監察的探索與發展(2012至2019) 。

城建監察的誕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經濟社會深刻變革,城市建設事業迅猛發展,市容環境衛生等城市建設管理問題凸顯,地方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市容環境監察入手,相繼組建城市建設管理領域的監察隊伍,包括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園林綠化、房地產、風景名勝區等專業監察大隊,通過行政執法工作監督傳統單位及社會主體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設管理中的責任,這也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早期發展階段。

城管監察綜合執法

199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徑,也為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城建管理監察演變為更加綜合的城市管理監察。1997年5月,按照國務院法制局對北京市政府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批復,北京市宣武區作為全國第一個試點,成立了宣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啟動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區縣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基礎上,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掛牌成立。

城管綜合執法監察

2012年9月,北京市的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城管物聯網平台投入運行,保障黨的十八大順利召開,作為城市管理執法監察一體化探索,成為依託信息技術推進城市綜合管理與執法監察發展的新方向。2013年,北京市各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在更名時,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基礎上增加了「監察」,正式更名為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強化城管執法的監察職能,明確了城管執法監察隊伍的綜合執法、綜合協調、綜合監管三大職能。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連續就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提出明確要求,並相繼出台一系列關於城市管理與執法的重要文件,城管執法體制改革被放置於更廣闊的政府服務轉型與社會共治視野下審視,城管執法被作為推進依法治國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工作會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就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要求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實現數字化城市管理的「五位一體」智慧化升級。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發出的關於城市管理與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文件。2017年1月,《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4號)發布,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進行規范。

參考資料

宋剛, 王毅, 王旭. 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J]. 城市發展研究, 2018, 25(12):119-127.

本刊編輯部. 綜合執法改革與大數據環境下的橄欖型城市治理結構[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動態, 2019, (9):3-5.

本刊編輯部. 以執法監察一體化推進城市法治共治精治[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動態, 2019, (5):3-4.

城管簡史:城市綜合管理、城管監察與綜合執法發展演進[EB/OL]. 城市管理與復雜性, 2018.

④ 城管執法

新華社杭州5月9日訊(記者 鄭黎) 浙江省寧波市近年來採取政策細化,分類配套,剛性制度柔性操作的辦法,以人為本,有序深化人事體制改革,各方反映稱好。

區別對待分類改革

寧波的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是走在全國前列的。早在上世紀90年代,寧波就率先推出了國企勞動用工和產權兩項制度改革,使30萬國企工人從單位人轉為社會人。而近年來,寧波市醞釀推出的人事體制改革的方案,情況更為復雜,難度更大。

據了解,現寧波市有事業單位3980餘家,人數10萬餘人。寧波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人事局陳安平局長說,對於這些事業單位,我們作了量化細分,從經費來源看,有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三種,其中全額撥款的機構佔了六成,大部分屬教育、文化和農林水利等部門;從單位性質區分,陳安平說,大概可以分為這樣四類:

一是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如城管局的城管執法支隊、勞動保障局的勞動監察支隊等,這些單位雖然屬於事業性質,但是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對於這些機構,寧波市的做法是原則上參照國家機關,嚴格編制管理,在進人用人上從嚴把關;二是中小學校、公辦醫院、福利院等社會公益性機構。這些機構數量多、涉及面廣、影響面大,對這些單位,寧波主要推行人員聘用制和內部分配製度改革,目前全市90%以上的公益性單位已建立全員聘用制度,實行檔案工資與實際報酬相分離,落實了事業單位分配自主權,成效較明顯。如寧波大學在首次競聘中,全校12人落聘,低職高聘的有65人,高職低聘有58人。寧波大學黨委書記程剛說,這種按實績和能力用人,能者上庸者下,對於打破高等學府越來越嚴重的「官本位」現象產生了很大的震動。寧波市第二醫院拉開內部分配檔次,調動了員工積極性,改革後第一年醫院的門診量、住院病人數、業務總收入就分別比上一年增長34%、72%、56%。但有專家認為,此兩項改革僅限於事業單位內部,沒有把人員真正推向市場,優勝劣汰,更多的是改良而非改革。

那麼如何加大改革的力度,從體制機制上激發事業單位的活力,陳安平說,現在我們對於另外兩類即中介服務類和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正在探索更為徹底的改革新途徑。他認為,如會計所、律師所、科研院所等這些機構已經相當程度的參與了市場競爭,我們根據行業特性推進轉企改制,可以使這些單位脫胎換骨輕裝上陣,更好地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據了解,在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方面,寧波市到目前為止已完成轉企、改制307家,轉企、改制職工7600餘人。

政策精確有彈性

經過反復調研、論證,寧波市於2年前推出了《關於市屬生產經營服務型事業單位改制的意見》(簡稱26號文件)。此項文件的出台,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和眾多相關專家的高度評價。寧波市人事局辦公室主任鄭坤法說,文件有這樣幾個「亮點」:一是制度設計非常精細周密。現寧波人平均壽命為74.2歲,我們要求提取的勞動保障、醫療等費用以75歲為限,如某員工現年50歲,參加人事制度改革後,單位要以當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為基數,並且每年環比遞增6%,事先提取25年的各種相關費用,打入指定帳戶,由政府提供終身保障,解除本人的後顧之憂;二是富有人性化,改制單位除現有職工外,對於已離退休的、生病傷殘、老職工遺屬和原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等人員,也均有各種保護與補償辦法;三是將改制與轉企結合起來,通過兼並、重組、合資等多種形式,一步到位,成為規范化現代企業;四是參加改制的事業單位均由政府托底,即在按規定提取剝離各種費用之後,有盈餘的由政府收回現金,如果出現虧損,不管虧多少,均按零資產轉讓,虧損部分由政府承擔。五是在政策匹配套上,出台了稅收優惠、資產、工會、工作紀律等14個相關配套政策。

寧波市關於事業單位改制還有一條重要精神,就是堅持扎實穩妥的原則,採取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辦法,不強制實施不搞一刀切。在26號文件出台後,寧波市已有市二輕工業研究設計院、工業建築設計研究院、城市建築設計院等15家市屬事業單位被批准改制。寧波市機電研究設計院黨委書記、院長何國平說,機電院這幾年每年有3000萬的科研經營的收入,職工待遇也不錯。上級核給機電院的人員名額為180人,但院里始終保持在130人左右,沒有更大的發展,究其原因,現行體制無疑是一個束縛。我們把26號文件下發給全體員工討論,大部分幹部職工同意盡早實施改制。

關鍵是人員身份的轉換

「人員分流處置是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最大的一個難題」,鄭坤法說,我們一方面對改制單位的在職職工推出單位吸納、提前退休、實行「兩保」、病退和自謀職業等5種分流方法,要求改制後單位原則上須吸納70%以上的在職職工,且規定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另一方面也為職工提供了多種選擇的社會保險政策。對工齡達30年且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實行與改制前離退休人員同等社會保險待遇的政策;對事業單位工齡較長的人員,實行「兩保」政策,即對截止2014年底,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職工,在解除聘用關系的同時,由單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給職工提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兩項待遇。

據了解,全國各地事業單位改制後基本上都把原有人員身份置換為企業職工,參加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而寧波市則在單位改制時,提供了兩種社會保險,職工可自主決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或是繼續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是非常人性化有人情味的一招」,鄭坤法說。從目前來看,選擇企業養老保險和選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幾乎各佔一半,一般來講,青年員工多傾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中年以上則願意選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選擇企業養老保險還是繼續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僅與退休後的本人待遇有關,也與本人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相掛鉤。記者在寧波建築設計研究院采訪時遇一姓劉的業務幹部,今年49歲,29年工齡,按26號文件事業單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滿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在職人員才可提前退休,老劉現在只能留在單位繼續工作。他告訴記者,退休後的待遇差別主要是退休工資和醫療保障,企業退休金每月大概是900來元,事業單位的話大概是1800元左右,而且醫療補貼,事業單位也能增加5至10個左右的百分點。老劉說,經過反復測算,如果選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每月自己繳納的養老醫療等保險費用約200多元,而繼續參加事業基本養老保險自己需多交幾百元,但權衡相比,像我這樣的歲數還是繼續參加事業基本養老保險比較合算。

⑤ 簡述行政執法監察制度

行政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執法監察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由於行政執法監察制度的創制與發展源自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求,呈現出一種自下而上的自發實踐探索過程,且各行業的執法監察實踐長期領先於該領域的理論研究,缺乏對執法監察二重性的正確認識,造成了在執法監察實踐及隊伍名稱中,長期將執法監察與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監察執法以及監察長期混用(如城市管理執法監察隊伍就有城管監察大隊、城管監察執法大隊、城管執法大隊、城管執法監察大隊等多種名稱),甚至將執法監察與紀檢監察、行政監察錯誤混淆,產生執法監察是行政監察的分支等錯誤認識(當然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確實是行政監察的一個組成部分)。
 
《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執法具有監察的意涵,監察具有執法的屬性。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要強調行政處罰;監察是監督和檢察的簡稱,也是廣義執法的一部分,強調督促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履責,其中的監督是指察看並督促,檢察是指制約與糾察。
執法監察既包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行政管理領域的執法監察,也包括紀檢監察、行政監察等國家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
 
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監察,通過執法巡查監察和行政處罰的實施,推動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行事,達到社會共治。
 
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主要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以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行政活動中得以貫徹執行。
 
把握執法監察二重性有助於糾正執法監察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管、執法與監督錯位等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實現執法監察驅動的法治視野下社會各方參與共治理。

⑥ 社區城管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

一、社區城管工作職責如下:
1、宣傳教育:充分利用社區黑板報、牆報、宣傳標語等宣傳陣地,廣泛宣傳有關城市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城市管理工作及「創建」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參與整治活動;
2、認真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①包衛生:地面無廢棄物;無亂貼、亂畫、亂掛、亂放、亂占、亂倒;招牌、櫥窗、遮陽蓬、牆面整潔、美觀、規范、完好;生活垃圾實行袋裝,盛放廢棄物的容器實行密閉,無暴露垃圾;
②包綠化:負責管護門前花草樹木,保持區內綠化完好,無垃圾雜物、枯葉殘枝、無擅自佔用和人為損害;
③包秩序:維護門前社會治安,門前無亂擺攤設點,亂搭亂建、亂占亂挖、亂停亂放,保證公共設施完好、整潔、無破損。
3、加強對社區居民的督促檢查和批評教育力度,廣泛開展創建文明社區、文明街巷、文明院落、文明家庭等活動。對居民群眾亂塗、亂畫、亂貼、亂刻、亂掛、亂潑污水、亂扔雜物、亂倒垃圾等不文明行為進行制止、教育;
4、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城市管理部門的各項工作要求,配合辦事處城管辦取締違章佔道經營及延伸佔道經營,並做好違章建築的調查並及時上報城管科。因地制宜地搞好社區綠化美化工作。社區要做到可綠地帶能綠盡綠,見縫插綠,不斷增加社區人均綠化面積;
5、搞好愛國衛生、健康教育及食品衛生工作,充分利用黑板報、牆報等宣傳陣地進行宣傳。將「除四害」工作劃片包干,落實到人、到位,認真按要求投放鼠葯及堵鼠洞;
6、服務意識強,定期組織、動員群眾做好沿街門面清洗工作,做到門前整潔亮麗,積極為群眾排憂解難;
7、加強對社區清潔隊的日管理工作,確保小街小巷及樓群院落的清掃保潔到位,垃圾做到日產日清,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及上報相關部門領導,確保本轄區內無新的衛生死角及責任過失;
8、搞好本轄區各社區責任路段內經營戶、居民戶實行垃圾袋裝化管理工作;
9、本轄區內發生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快捷地向普陀辦事處相關部門領導反映,並做好搶險救災及處理突發事件的善後工作;
10、按時完成省、市、區及辦事處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社區城管工作管理制度如下:
1、規范人行道非機動車停放、清理佔道經營和流動攤點、遮陽傘、蓬等,清理城鎮各類「牛皮癬」、小廣告,清理門市外的亂堆亂放等,維護城鎮整潔,打造一個有序、文明和諧的新場鎮;
2、城管人員必須嚴格按照上下班時間作息,管理巡查轄區路段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情況,不得擅自脫崗,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向社區管理人員請假或調班;
3、協管人員必須佩戴袖標,工作期間禁止喝酒;
4、督察組發現各街道有遮陽傘、蓬,門市外擺攤、亂堆亂放、「牛皮癬」、小廣告等,每次要進行罰款;
5、城管人員在工作時要注意安全,如因個人原因造成的事故等由本人承擔責任;
6、城管人員要有團隊精神,團結協作,相互配合,服從工作安排和管理,確保場鎮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
7、通過督查等形式對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評,每月評選先進管理人員一名,給予獎勵;
8、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對的清潔、門市外擺攤設點、傘、蓬、「牛皮癬」、小廣告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員不服從社區管理,在經教育不改的,將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辭退處理;
9、本制度一式二份,進社區和場鎮管理人員簽字後生效。

⑦ 擬規定城管執法人員不得做什麼事情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陝西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條,重點規范了執法許可權和范圍、執法規范、執法協作、執法監督等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不得使用截留損毀

或擅自處分查封扣押物品

《條例(草案)》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妥善保管,依法作出處理,不得使用、截留、損毀和擅自處分;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宜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可以留存證據後依法進行拍賣、變賣或者妥善處理。

在執法規范方面,《條例(草案)》分別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的執法信息公開,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儀容儀表、語言行為規范和執法資格等作了規定。其中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應當著統一制式服裝,配戴統一標志標識,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范;執法人員應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資格;從事執法活動時,應向當事人出示「陝西省行政執法證」。

協管人員不得從事

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對近年來在城市管理中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協管人員的身份問題,《條例(草案)》對地方政府在協管人員的招錄使用、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其中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標或者勞務派遣等形式適當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並建立健全協管人員照片、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並應當隨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人員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培訓後,可以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檢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以及超越輔助性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犯法的人還是應該嚴厲執行。

消息來自鳳凰網,

⑧ 數字化城管規章制度

數字城管作為一個獨立的政府部門,管理制度是很多的,不知道你要哪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還是對外的工作聯系、協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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