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監督
根據2013年9月23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一、第三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二、第五十四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案件(申請監督),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二)提請抗訴;
(三)提出抗訴;
(四)提出檢察建議;
(五)終結審查;
(六)不支持監督申請。
控告檢察部門受理的案件,民事檢察部門應當將案件辦理結果書面告知控告檢察部門。
三、第五十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作出決定。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和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案件的審查期限,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貳』 民事執行檢查院監督啥時候出結果
民事訴訟的抗訴是針對審判結果的,對於高院的再審申請裁定不能抗訴。
對於中院的二審判決,可以向市檢察院申請抗訴,也可以直接向省高檢申請抗訴。
如果你直接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到省高院申請。不能向中院申請。
申請再審是有時間期限的,應當於判決生效之日起2年內提出。但如果是基於檢察院的抗訴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叄』 檢察機關如何加強民事執行監督
朱華長期以來,民事案件執行難、執行亂的現象比較普遍,民事案件執行環節存在的問題成為人民群眾熱議的話題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民事執行產生了強有力的外部制約,能夠有效的促進民事執行正義的實現。近幾年來,雖然檢察機關在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上有一些積極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應在以下幾點上加以完善和改進。 一、從立法上賦予檢察機關對執行裁定的抗訴權。抗訴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一個最為重要的方式。從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標出發, 對於可能會給當事人的實體權益造成較嚴重侵害的違法的執行裁定,檢察機關應當提出抗訴, 具體包括以下幾類:(1)涉及執行標的實體權利爭議的裁定, 如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排他佔有的其他物權、債務人主張其他權利的;(2)涉及執行當事人實體權益的裁定,如執行人員超額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以及變更執行主體的裁定;(3)嚴重違反執行程序,致使當事人實體權益受到損失的裁定。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執行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暫時中止對有關標的的執行。 二、要建立執行監督協作機制。為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也為了落實檢察監督制度,人民法院應與檢察機關制定執行監督協作機制。監督協作機制應遵循依法監督、有效救濟、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原則,該機制首先能夠促進法院與檢察機關加強聯系,保持信息暢通,主動自覺地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接受檢察監督建議,避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這同時也對執行活動合法、公正、高效地進行起著促進作用。針對發現的問題,檢察機關要及時提出監督檢察建議。 三、要加大對法院職務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直接立案偵查, 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重要手段。對於執行人員貪污受賄和瀆職犯罪行為, 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和起訴。2002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增加規定了「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為追究違法執行行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6年頒布實施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於該罪的立案標准又作出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 四、要完善對執行違法行為的處理制度。針對民事執行監督,檢察機關目前比較常見的做法是發檢察建議。其實,檢察機關在民事執行中可以採取的另外一種監督方式是向執行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對於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採用以人身作為執行手段或標的的違法執行措施,侵害當事人權利的,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執行申請、故意拖延不履行執行職責等不作為的情形,檢察機關有權向執行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其採取相應措施自行糾正違法行為。與檢察建議相比,糾正違法通知書更具有強制性。但其法律效果的實現還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即在作出違法通知書之後,法院應在較短的時間內作出審查意見,對於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立刻糾正錯誤,並且積極採取措施彌補利害關系人的損失,需要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要主動進行賠償。其次要賦予檢察機關對違法執行人員的人事主管部門的處理建議權,從而加強監督的有效性。對於法院認為違法不成立的應予以書面向上一級檢察院說明,由上一級檢察院作出最終裁決。作者單位:古藺縣人民檢察院
『肆』 民事執行監督檢察建議書怎麼寫
檢察建議書
檢建[]號
一、發往單位
寫明主送單位的全稱。
二、問題的來源或提出建議的起因
寫明本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該單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關建議的問題。
三、提出建議所依據的事實
此部分為提出檢察建議所依據的事實。對事實的敘述要求講求客觀、准確、概括性強,要歸納成幾條反映問題實質的事實要件,然後加以敘述。
四、提出建議的依據和建議內容
建議書引用依據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檢察機關提出建議的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另一種是該單位存在的問題不符合哪項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
建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切實可行。要與以上列舉的事實緊密聯系。
五、要求事項
即為實現建議內容或督促建議落實而向受文單位提出的具體要求。可包括:
1.研究解決或督促整改;
2.回復落實情況,可提出具體時間要求。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發文范圍>
</簽收人>
檢察建議書製作說明
一、本文書為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對有關單位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為建章立制,加強管理,以及認為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的,向有關單位正式提出檢察建議時使用。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對符合《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中提出檢察建議條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書針對人民法院的具體民事、行政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的檢察建議,其具體內容參照民事抗訴書、行政抗訴書的寫法,並在要求事項中明確寫明:建議人民法院再審。
二、本文書號「檢建[]號」由提出建議的具體部門分別編號,如監所部門提出檢察建議,應填為「檢監建[]號」;民行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填為「檢民行建[]號」。
三、本文書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達受文單位,一份送達受文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一份送本院預防部門。民行部門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可不送預防部門。</製作說明>
『伍』 具有哪些情形時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
人民檢察院因辦理監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調閱人民法院的執行卷宗,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配合。通過拷貝電子卷、查閱、復制、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的,不調閱卷宗。人民檢察院調閱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辦公室(廳)負責辦理,並在五日內提供,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並在情況消除後及時提供。人民法院正在辦理或者已結案尚未歸檔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時可以直接到辦理部門查閱、復制、拷貝、摘錄案件材料,不調閱卷宗。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可能存在怠於履行職責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了解相關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說明案件的執行情況及理由,並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執行監督檢察建議,應當經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檢察建議書,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檢察建議書連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級人民法院。檢察建議書應當載明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監督理由、依據以及建議內容等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逾期未回復或者處理結果不當的,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職權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跟進監督的,應當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並以回復意見函的形式回復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的,應當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及時糾正有關國家機關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義務或者協助執行義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相關國家機關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在辦案中發現被執行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處理
『陸』 民事執行行為檢察監督制度指的是什麼
民事執行檢察制度作為民事檢察監督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監督的本質屬性,同時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運行規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對於執行過程中法院的違法行為和錯誤裁判的監督,具有司法行政監督的特點。同時,因其屬於對法院民事執行過程的監督,具有居中監督的特殊地位,其監督的理念應當為在維護司法公正秩序的基礎上充分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監督。對這些特點的研究,以及根據這些特點廓清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和對象,有利於保障民事案件執行工作的合法有序運行,發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積極作用。
『柒』 檢查機關行使民事監督的行為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 、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 、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 、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 、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 、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 二 ) 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置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偵查監督、審查起訴等業務。 1 、控告申訴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 、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 、瀆職侵權檢察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 、偵查監督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 、公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 、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 、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鑒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鑒定等工作。 9 、政治、紀檢部門 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捌』 民事監督有期限限制嗎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文號: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關聯法規: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來源:
(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的;
(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
第五條 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或者收養關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四)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
(五)不屬於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
第八條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及證明其申訴主張的證據材料。
第九條 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三)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范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第十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復雜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一條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後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
第十五條 對需要交辦、轉辦的案件,應當分別製作交辦函、轉辦函,並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立案審查,並報告審查結果或者審查意見。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轉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自行處理。
第四章 審查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或者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審查。
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抗訴條件,行政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六十四條規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
關聯法規: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應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
(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於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證據線索,人民法院應予調查未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未進行調查取證的;
(三)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可能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據以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是偽證的。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申訴人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其申訴主張的,可以要求申訴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申訴人逾期無故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訴。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原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收據。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的調查活動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共同進行。
調查材料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協助調查。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
(一)申訴人撤回申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應當終止審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終止審查的案件,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終止審查決定書》。
第二十四條 民事、行政案件審查終結,應當製作《審查終結報告》,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訴訟過程、申訴或者提請抗訴的理由、審查意見及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決定:
(一)原判決、裁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作出不抗訴決定;
(三)符合本規則第八章規定的檢察建議條件且確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抗訴決定:
(一)申訴人在原審過程中未盡舉證責任的;
(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或者違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但處理結果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不大的;
(五)原審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抗訴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製作《不抗訴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不抗訴決定書》,送達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接到《不抗訴決定書》以後,應當通知當事人。
第五章 提請抗訴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三十條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准。
第六章 抗訴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有權提出抗訴。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行政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抗訴。
關聯法規: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所認定事實沒有證據或者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
(二)原判決、裁定對有足夠證據支持的事實不予認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採信了偽證並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的;
(四)原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於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五)原審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六)原判決、裁定所採信的鑒定結論的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的;
(七)原審法院應當進行鑒定或者勘驗而未鑒定、勘驗的;
(八)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其他情形。
關聯法規: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法律關系性質的;
(二)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
(三)原判決、裁定確定權利歸屬、責任承擔或者責任劃分發生錯誤的;
(四)原判決遺漏訴訟請求或者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判令被告承擔責任的;
(五)原判決、裁定對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者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
(六)適用法律錯誤的其他情形。關聯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書記員依法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二)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未經開庭審理即作出判決、裁定的;
(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裁定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關聯法規:
第三十六條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民事案件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
關聯法規: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六十四條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人民法院對依法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 七十八條至八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
(四)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決、裁定認定行政事實行為是否存在、合法發生錯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的舉證責任規則的;
(七)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八)原判決確定權利歸屬或責任承擔違反法律規定的;
(九)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十)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關聯法規:
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九條 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
《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第四十一條 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本院抗訴不當的,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回抗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應當製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的,有權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決定。
下級人民檢察院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撤銷抗訴決定書》,應當製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七章 出庭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第四十五條 檢察人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是:
(一)宣讀抗訴書;
(二)發表出庭意見;
(三)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就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以後,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並填寫《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第八章 檢察建議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原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協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審的;
(二)原裁定確有錯誤,但依法不能啟動再審程序予以救濟的;
(三)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再審的庭審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
(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一)有關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存在制度隱患的;
(二)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違背職責,應當追究其紀律責任的;
(三)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格式(樣本)》的要求製作民事、行政檢察文書。
人民檢察院立案審查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檢察案卷。
第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復制費用可以由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工作暫行規定》、《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試行規則》同時廢止。
關聯法規:
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立卷順序
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和建議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正卷,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一)抗訴書或者檢察建議書;
(二)原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證據材料;
(四)其他應當列入正卷的材料。
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和建議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副卷,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一)申訴書;
(二)受理案件登記審查表;
(三)立案審批表;
(四)立案決定書;
(五)立案通知書;
(六)聽取當事人陳述筆錄;
(七)終止審查通知書;
(八)轉辦函、交辦函、催辦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九)調(借)閱案卷函;
(十)補充調查通知書;
(十一)傳票;
(十二)閱卷筆錄;
(十三)審查終結報告;
(十四)討論案件記錄;
(十五)抗訴書、檢察建議書的原本和正本,提請抗訴報告書、不抗訴決定書或者不提請抗訴決定書;
(十六)撤銷抗訴決定書、撤回抗訴決定書;
(十七)指派出庭通知書;
(十八)出庭通知書;
(十九)出庭意見;
(二十)出庭筆錄;
(二十一)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二十二)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二十三)送達回證;
(二十四)其他法律文書。
人民檢察院終止審查和不抗訴案件的案卷,參照前款規定的順序排列。
三、人民檢察院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的案卷,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一)提請抗訴報告書;
(二)申訴書;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
(四)證據材料;
(五)受理案件登記審查表;
(六)立案審批表;
(七)立案決定書;
(八)立案通知書;
(九)聽取當事人陳述筆錄;
(十)轉辦函、交辦函、催辦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十一)調(借)閱案卷函;
(十二)補充調查通知書;
(十三)傳票;
(十四)閱卷筆錄;
(十五)審查終結報告;
(十六)討論案件記錄;
(十七)送達回證。
『玖』 人民檢察院有權以什麼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民事案件的監督,目前只是事後監督。就是通過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認為有錯誤,影響判決結果的,有權進行抗訴。
『拾』 民事執行監督的辦案期限
法律分析
對於問題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行動建議
無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