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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監察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19 04:52:23

㈠ 企業的管理理念是什麼管理辦法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監察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結合現代企業制度,為考察員工出勤率,工時利用率,完成經營計劃,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勤 第二條 考勤是考核員工出勤,工時利用、勞動紀律以及支付薪酬的依據,又是企業開展正常工作和保障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證。第三條 企業依現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遇國家關於工作時間作調整時從其規定。第四條 考勤採用打卡制或簽到制。目前各部門均採用簽到制。簽到表由各部門考勤員統計核實,部門保存,人力資源部不定期檢查,月末各部交考勤匯總表至人力資源部。第五條 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制度不遲到、早退、曠職。(一)遲到. 未按照企業規定工作起始時間到達工作崗位上的行為。 1、遲到不超過半小時者,一次扣薪資20元; 2、遲到半小時不足一小時者,一次扣薪資50元; 3、遲到超過一小時以上者,視同事假一天。(二)早退. 未到企業規定工作結束時間提前擅自離崗的行為。早退一次視同事假一天。(三)曠職.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的行為。曠工每滿一天視為曠工一次,並按照《薪酬制度》和《員工獎懲制度》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章 請假 第六條 員工無論擬休何種假別,必須提前請假,辦理書面《請假單》, 休假審批案《休假制度》有關條款執行。 1、病假. 員工請病假需憑市、區級醫院診斷證明。公司 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員工提供病歷。 2、公假. 員工應提供有效證明並經部門經理批准。第七條 連續15天以上病假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員工要求上班者,須經原診斷醫院出具證明,並經一周適應期後,經公司同意方能上崗。第八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執行 北京東方康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東方康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員 工獎懲制 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實施規范管理,弘揚正氣,激勵員工努力工作,致力於從事有益於本公司發展及改進,懲戒違規違紀行為,有針對性地解決各種實際問題,保障企業的順利運營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維護公司的榮譽和共同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獎勵 第二條 公司對做出下列貢獻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1、 完成工作任務、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做出顯著成績者; 2、 積極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公司採納者; 3、 拾遺即報(價值300元以上)令公司增加信譽者; 4、 見義勇為受到社會贊譽者; 5、 抵制歪風邪氣,維護公司利益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實績突出的; 6、 在國際國內比賽、學術刊物獲獎,令公司增輝者; 7、 對公司的開源節流、成本控制、管理等做出顯著成績者; 8、 對公司損害能防患於未然者; 9、 遇有意外事故或災害,保護國家和公司財產,排除重大隱患,防止重大事故者; 10、 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第三條 獎勵的形式 1、 公司內部通報表揚; 2、 授予公司內部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3、 報請政府和有關部門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或其他榮譽稱號; 4、 公司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員工在給予榮譽獎勵的同時,給予一次性獎金,以資鼓勵。第四條 獎勵的程序 1、 公司通報表揚的由部門經理提名,上報材料至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2、 授予榮譽稱號的,由其所在部門討論、提名,經工會和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公司辦公會討論、批准; 3、 獲獎人員,均需填寫《員工獎勵登記表》,各級管理者簽署意見,人力資源部備案,記入本人檔案。 4、 獎勵每年進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報總經理隨時給予獎勵。 第三章 處罰 第五條 處罰的種類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直接或間接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將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經濟處罰按其情節及給公司造成損失程度,由公司作出決定。紀律處分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第六條 處罰的實施 1、 執行權的限定:處罰的執行權在部門經理(含)以上管理人員和人力資源部。 處分類別 行使處分權 口頭警告 部門經理書面警告 部門經理 / 人力資源部經理記 過 人力資源部 / 主管領導記 大過 人力資源部 / 主管領導 / 總經理 辭退 人力資源部 / 主管領導 / 總經理 2、 執行的程序:(1) 執行人員應向當事人講明違紀行為,進行糾正談話;並允許員工本人對處分決定發表意見。(2) 對於口頭警告以上的任何一種處分,均須填寫《過失通知書》,並讓當事人簽字確認違紀事實。如本人拒簽,在由旁證人簽字的情況下視為有效。 (3) 違紀員工的辭退必須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3、 紀律處分的程序:犯有A類過失,第一次發生,給予口頭警告一次;第二次發生時,給予書面警告。受到三次書面警告的員工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受到二次書面警告或犯有B類過失的員工,給予記過一次;受到二次記過或犯有C類過失的員工,給予記大過。受到記大過二次或犯有D類過失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辭退。 4、 具體實施 A:書面警告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屬A類過失。第二次發生,受到書面警告處分,扣除當月工資的100元。 a. 擅離工作崗位,串崗,扎堆聊天談論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b. 工作時間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和雜志; c. 工作時間吃零食; d. 工作時間內睡覺; e. 在工作時間內下棋、打撲克或搞其它文娛活動。 f. 在辦公區域內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工作; g. 因私較長時間佔用公司電話或用其他通訊工具辦私事; h.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許可利用公車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i. 對同事不禮貌,使用污言穢語; j. 未辦相關手續或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k. 不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 l. 工作責任心差,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下; m. 與相關部門員工不能團結合作,情節輕微者;不服從公司領導和管理,情節輕微者; n. 領導不力,管理不嚴,下屬渙散,影響工作質量; B:記過 犯下列錯誤,屬B類過失,受到記過處分,扣除工資的200元。 a. 偽造虛假考勤紀錄的; b. 工作期間未將重要資料收存保管好,造成不良影響; c. 工作時間內與同事、客人吵架,影響工作的; d. 工作態度不認真,影響工作質量,至使其他部門或合作方投訴或提出書面意見對公司聲譽造成損害的; e. 工作責任心差,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2000元的; f. 警告中所列條款情節嚴重者。 C:記大過犯下列錯誤,屬C類過失,受到記大過處分,扣除工資的300元。 a. 工作期間未將重要資料收存保管好,造成嚴重後果; b. 弄虛作假,出具假病假證明或其他假證明,欺騙領導; c. 在同事之間,在同事和領導之間,搬弄是非,挑起事端或不通過正常渠道反映意見,而是在員工中發泄不滿情緒,造成較壞影響的; d. 工作責任心差,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e. 因違反規定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下; f. 記過中所列條款情節嚴重者。 D:辭退犯下列錯誤,屬D類過失,受到辭退處分。 a. 曠工月內累計三次,年內累計五次的; b. 對領導、同事暴力威脅、毆打、恐嚇的; c. 相互毆斗、無理取鬧、聚眾鬧事,影響工作秩序的; d. 私自向客戶、合作方索取報酬、財物者; e. 嚴重泄露公司的機密情況; f. 行賄、受賄,貪污,盜竊公司財物; g. 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影響和經濟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上; h. 有意損壞或唆使別人損壞公司設備財產,造成惡劣影響; i. 未經公司書面批准在外兼職; j. 違法行為: (a).縱容、教唆或從事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和交易的; (b).其他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拘留、逮捕、判刑的。第七條 員工發生的違紀行為不在本制度所列條款之內的,公司有權酌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公司有權根據經營發展情況對本制度進行修訂。第九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執行。 北京東方康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東方康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員工激勵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員工融入公司融入團隊,提高員工的職業道德,鼓勵員工奮發向上,做出更好的工作績效,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規行為,確保企業經營目標的順利完成,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章 獎勵種類第二條 獎勵 本公司共設三種獎勵: 1、 合理化建議獎 2、 特殊貢獻獎 3、 功績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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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隨案移送何機關

人民檢察院。

監察法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本條是關於涉案財物如何處置的規定,規定本條的目的是規范監察機關對涉案財物的處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檢察機關應將未認定的涉案財物退回監察機關,監察機關應當視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違法取得的財物,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調查人的合法財物,將原財物予以歸還,原財物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

(2)財產監察制度擴展閱讀:

本條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調查人違法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目的是防止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在經濟上獲得不正當利益,挽回職務違法行為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沒收」,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強制收歸國有的行為,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追繳」,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追回的行為,追繳的財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責令退賠」,是指責令違法的公職人員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歸還,或者違法取得的財物已經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的行為。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無法退賠的,應當上繳國庫。

二是隨案移送。對被調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應當在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以保證檢察機關順利開展審查起訴工作。對隨案移送檢察機關的財物,監察機關要製作移送登記表。與檢察機關辦理交接手續時,雙方應當逐筆核對財物情況以及相對應的犯罪事實,做到心中有數。

參考資料:中國監察委員會-涉案財物如何處置的規定

㈢ 我國近期行政監督的重要制度創新及其價值是什麼

我國行政監督的現狀與發展趨向
(2006-09-10 08:22:04)轉載▼
標簽:雜談

摘要:
行政監督是整個國家監督的重要部分,也是現代行政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它對於保證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實施,促進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起著極為重要的保障作用。特別是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政府能建設面臨機遇和挑戰的情況下,健全和完善行政監督機制,加強對政府行政行為和權力運用過程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對推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 行政監督 現狀 趨向
正文:
所謂行政監督,是具有法定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及國家公務官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觀察。評價督促,檢查,及糾正活動。
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內外結合的行政監督體系,發揮了較為全面有效的監督功能。但還存在一系列明顯的缺陷,「漏監」、「虛監」、「難監」比比皆是,反映了我國的當前行政監督存在意識模糊、形式失調、程序不暢、方式單一、對象失衡等失范現象。為此,必須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監督體制,努力轉換薄弱環節,尋求整體優化機制。在現階段的實踐中,行政監督機制的創新與嘗試已初見成效,這將成為我國行政監督發展和完善的基礎。 伴隨著政府事務規模的增長與行政集權化的發展,行政權力在現代國家政治系統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監督體制的籲求也因此越來越強烈。從法理上講,在我國「議行合一」的國家政權體系中,行政機關只是立法機關的執行機構。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行政機關發揮著非常活躍的統治和管理功能,承擔著大量的行政立法、決策和執行功能。行政機關在從事大量社會經濟活動的同時,行政權也從授權立法、兼行部分准司法權、擴大自由裁量權等方面得到了實質性的擴展,表現出廣泛性、主動性的特點。因此,加大行政監督力度、改善行政監督結構、增強行政監督實效以保障行政機關准確、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國的當務之急。
一、我國現有行政監督體系的基本架構
在我國,行政監督一般是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公民等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全面的監察、檢查、督促和指導。它是我國社會主義監督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彈糾不法、增進效率、優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從而有力地推進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潔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中國共產黨很早就認識到,「只有讓人民起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因此,新中國建立伊始,就注意從制度與實踐兩個層面創設行政監督體制。但從50年代後期開始,我國政治體制轉入過度集權化階段,行政監督缺失必要的外部民主環境。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行政監督基本上處於弛廢狀態。我國現行的行政監督體制,是在改革開放以後,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而逐步形成的。
目前,我國行政監督已經形成了一個以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及其行政行為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約束體系,主要包括主體體系和對象體系兩個方面。
第一,從主體體系的內在構成要素看,我國現行的行政監督體制由行政組織外部的異體監督和行政組織內部的同體監督兩部分組成。外部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以外的權力與非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其中外部權力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行政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即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施的行政監督;中國共產黨組織作為執政黨實施的行政監督。外部非權力監督包括:人民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的行政監督;社會群眾及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團體(工、青、婦等) 、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以及新聞媒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內部監督可以劃分為專門監督和非專門監督兩類。內部專門監督,主要是指政府專設的監督機構實施的行政監督以及各類專業性行政監督,包括: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物價監督和質量監督等專業性行政監督。內部非專門監督,包括:上下層級監督,即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按行政隸屬關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進行直線監督;平行部門監督,即政府職能部門就其所轄事務,在自身許可權與責任范圍內對其它相關部門實施監督。
第二,行政監督的對象是與行政主體及其活動相應的一個綜合體系,涵蓋了政府行政活動的各個方面。從結構上看,容納了整個行政組織、行政機關和全部行政人員;從功能上看,涉及政府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職能的各個領域;從過程上看,包括信息情報、政策抉擇、計劃規劃、指揮協調等所有行政行為及其產品。在釐定行政監督體制基本架構的基礎上,不難發現,現階段我國行政監督具有面廣量大的宏觀總體特徵,在實踐中發揮了「保健」與「治病」的雙重功效。從理論上講,監督客體的公開性、主體的多元化以及監督內容的廣泛性,有利於充分體現監督的人民主權原則、經常監督原則和公開監督原則;外部異體監督和內部同體監督的結合,有利於形成全面復合的監督網路,提高監督的整體效能。但現實中,由於整個監督體系龐大而雜亂,以及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行政監督體制還存在著一系列明顯的缺陷,「漏監」、「虛監」、「難監」現象比比皆是。
二、我國行政監督體制的主要問題及其改革思路
我國行政監督的制度化、體系化發展在促進政府依法辦事、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公務員素質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行政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顯出來的政令不暢、機構龐雜、決策失誤、人浮於事,以及行政人員尋租腐敗、假公濟私等現象,都標示監督體制的無能低效,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我國行政監督缺位、滯後和監督不力的問題集中於機制關系和人員素養兩個方面,具體包括以下三點:
第一,行政監督體制多元無序。各類行政監督體系在運行機制上缺乏應有的溝通和有機的協調,整個行政監督系統群龍無首,致使監督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或重復監督現象嚴重。這使行政監督工作難於真正落實,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權威信和有效性。
第二,專門監督機構受制於監督客體。我國行政監察機構和審計機構等專門監督機構的設置,不是獨立的和監督客體並列的關系,而是受同級行政機關和上級業務部門的雙重領導;其負責人不是由黨政領導人兼任,就是由黨政機關實質性任命。監督機構附屬型的隸屬關系體制,使監督主體在人事、財政等方面受制於監督客
體,使監督人員往往受制於長官意志,嚴重削弱了行政監督的權威性。現階段行政監察部門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進一步限制了行政監察權的行使。監察機構缺乏實施監督職能所必需的權力與權威,在實踐中較少發揮監督作用,較多履行辦案職能。
第三,行政監督法治程度低,彈性因素強。從行政系統內部監督關系看,上級對下級的執法監督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及部門的抽象行政行為監督不夠,很少真正撤消或改變下級不適當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上級政府對下級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仍處於不告不理的階段。從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關系看,人大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威尚未歸位,社會群眾和輿論監督的作用還非常不夠。依法監督才是有效的監督,行政監督主體監督職能的行使,必須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目前我國行政監督法律體系很不完備,缺乏明確的監督標准和監督方法,這就容易導致監督的隨意性,不利於准確判斷和及時糾正監督客體的越軌行為,追究其違法亂紀責任,從而損害了行政監督的科學性與嚴肅性。
此外,我國行政監督的問題還體現為行政監督活動單一化,偏重於追懲性的事後監督,忽略了行政行為發生前的預防和進行中的控制;行政監督的思想認識不到位,有關行政人員和行政領導監督意識淡薄,疏於監督或被監督,等等。
對於上述行政監督中的許多現存問題,應該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積極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應加強總體協調,充分發揮整體監督效能。要使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和職務行為切實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監督,使不同主體的監督體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使整個行政監督體制堅強有力,就必須明確規定各種監督體系之間的職能界限和層次關系,加強監督的總體規劃和避免不同監督機制間的重疊、沖突和制肘,增強和突出行政監督的整體合力和效能。有學者提出可以設立「全國監督聯席機構」,以共產黨為首,形成紀委、人大、政協和國家監察部門四大監督機構的合力,並領導和協調全國行政監督工作。
第二,有效的監督必須以監督客體切實處於監督主體的監督之下為前提,並且監督主體的監督活動不受監督客體的直接制約和干擾,以保證監督主體能充分行使監督權,保證監督的獨立性與權威性。「從世界各國已有的監督機構及其發展趨勢來看,監察機構的特點是其享有廣泛的授權並具有獨立性,它只向最高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負責,接受它們的領導,而不從屬於任何政府部門,其編制也不納入公務員系列。」因此,必須重視實施獨立的行政監察制度,可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內設一個最高專門監督機構以替代監察部,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在此最高專門監督機構下設立地方各級監督機構,受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監督機構的雙重領導。這樣有利於把憲法規定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於同級政府的監督權落到實處,同時可以保證國家監督機構的獨立性。雖然在各級人大法定權力進一步歸位之前,這一新的監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監督機關(監察機關)在組織上不再隸屬於同級行政部門及其領導人員。
第三,加強行政監督的法治化,盡快制定《黨政領導幹部監督工作條例》、《新聞法》、《國家公務員監督法》、《反腐敗法》和《公職人員個人財產申報法》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使各類行政監督具有明確具體的主體許可權、法律依據、程序和手段。目前,《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國家賠償法》的制定和貫徹,在規范政府和國家公務員的行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經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從現實情況看,還有大量的行政法規,尤其是行政監督法規急需制定。在八屆人大期間,共有29個議案、1100多名人大代表先後呼籲制定《監督法》。在1998年「兩會」期間,共有11個要求制定《監督法》的議案。(註:劉衛東:《他們的提案:與輿論監督有關》,《南方周末》 2000年3月3日。)2000年「兩會」期間,也有不少要求制定《輿論監督法》、《舉報法》和要求實行領導幹部儲蓄實名制的議案。這表明進一步推進行政監督的法治化已成為民意所向。
此外,行政監督體制的改進,需要進一步加強人大的監督權威。雖然我國人大的實際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離法定權力還有較大的差距。應該繼續完善人大各種形式的監督機制,發揮質詢、彈劾、審查、撤消等監督形式的作用。要加強行政人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意識,提高政府行政行為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創造條件使社會各界能切實參與行政監督活動。應進一步提倡媒介輿論監督,努力發揮大眾傳媒監督時效性強、威懾力大和輻射面廣的優勢。
三、我國近期行政監督的重要制度創新及其價值
任何一個政治——行政體系,都不僅要把民主與效率作為一種必須尊重的基本價值,而且要承擔如何實踐民主與效率的現實問題。我國行政監督體制存在許多積弊,改革和完善的目的就在於克服薄弱環節,優化制約機制,努力推進政府行為的民主化、法治化與高效化。雖然我們尚未能夠從根本上解決行政監督中的主要問題,但在現階段的改革實踐中,中央和各地行政監督機制的創新與嘗試已初見成效,這將成為我國行政監督發展的基礎。除了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程序規范等重要法律與制度外,主要有以下一些制度創新:
第一,政府采購制度
我國引入政府采購的觀念和做法還是近幾年的事情。1998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我國第一部有關政府采購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政府建立采購制度的實踐活動,不僅節約了政府行政開支,而且有力地促進了政府廉政建設。政府采購是政府行政機關和其它直接或間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為實現政府職能和公共利益而使用公共資金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一般採用以招標程序為主的、適用具體采購條件的一攬子采購方法。政府采購的實質,是公眾對政府履行公共職能成本的認可和制約,是要體現市場經濟權利平等、程序公正的原則,使所有市場主體在政府采購中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使政府不能無規則地任意處置公共財產,使公眾有權利了解和監督公共財產的使用。
我國在理論上缺乏契約觀念傳統,民眾作為納稅人缺乏公共資金託管人意識。在實踐中,對公共資金管理存在監督不足的體制性問題,行政腐敗由此滋生。政府采購制度的嘗試,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方面的監督缺位。當然,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購制度尚不完善,還需要進一步改進。
第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又稱領導幹部離任審計。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規定縣級以下領導幹部(包括行政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在此之前,全國許多地方已通過地方立法或以黨委、政府聯合發文的形式,規定了對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所謂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性法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對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等。在對上述情況進行審計的基礎上,可以查清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財政、財務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分清領導幹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領導幹部個人有無侵佔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幹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的推行,加強了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有利於正確評價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幹部勤政廉政。
第三,收入申報制度
1995年4月,黨中央和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這是我國首次對黨政領導幹部的(財產)收入實施監督和審查。按照該規定,縣(處)級以上行政機關領導幹部應該申報個人的收入情況。(註:除了行政機關以外,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和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負責人都應申報個人的收入情況。)申報的收入包括三大類: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和福利費等;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申報人向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申報,黨的紀律檢查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對申報活動進行監督。收入申報制度是向財產申報制度邁出的重要一步,是防止政府公職人員以權謀私、貪污舞弊的重要約束機制,對於維護政府及其行政人員的廉潔勤政形象具有重要價值。
國外的財產申報法具有很強的透明度和約束力,因此又被稱為「陽光法」。實施財產申報制度的國家一般都規定,政府官員上任前必須申報其動產和不動產,離任後必須再次申報其全部財產,並說明任職期間財產變化的原因。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後,由國家財產申報機關進行審查,並向公眾和政府公布審查結果。與此相比,我國實行的收入申報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從申報的主體而言,只規定黨政領導機關縣(處)級以上幹部定期申報收入情況,將極容易發生腐敗的鄉鎮一級政府官員排除在監督范圍之外;從申報的客體而言,僅規定把工資、獎金和其它勞務收入列入申報對象范圍,忽視了不動產和家屬非法收入已成為許多官員不正當收入的主要形式這一事實;從申報的過程而言,政府官員在任職時與離任後都沒有財產申報,而且對收入申報的情況缺乏審查。
第四,聽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確立了我國的行政執法聽證制度。該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法》於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來,許多部門和地區都依據該法制定並實施了相應的聽證制度。與《行政處罰法》精神相似,199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也確立了相應的聽證制度,規定製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聽證制度體現了政府與公眾之間權力與權利的平等性,體現了政府的一切行為,在本質上都應是一種受制約的、須為公眾認可的行為。行政執法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內部人員主持,公開舉行有各方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藉以廣泛聽取意見的活動。在聽證過程中,行政相對方可以就行政機關的處罰從事實和法理上提出異議,行政機關可以向有關各方公開其據以作出處罰的事實、證據以及法律依據,當事人雙方還可以進行辯論。這種公開透明的行政程序,可以強化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在更高程度上確保行政機關作出正確的處罰決定,化解行政爭議,改善行政機關的社會形象。
第五,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行政機關政務公開的規范化和系統化。政務公開在我國是一項新生的政府理念和做法,並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在一些地方已逐步從單純公布某些政府工作信息演變為一種制約政府權力的監督機制和決策程序。政務公開的關鍵,是政府決策過程的公開,通過賦予公眾參與決策的權利,從制度上保證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從1996年7月開始,沈陽市率先推行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公示制是指政府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社會公眾明示自己的行政要件,包括職責范圍、行政內容、行政標准、行政程序、行為時限以及違法責任、懲戒方法等,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以此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質量。公示制的特點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社會公開性,即最大限度地將政府決策與執行活動信息告之於眾,藉助公開化的社會制約機制監督政府行為;二是法制性,即公示制的創制與運行以法律、法規為依據,注重體現法制精神,強調依法公示,公示內容法定化、穩定化。公示制有助於政府部門依託廣泛的社會監督和參與力量,規范並整合自身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此比照我國政府行政民主化的現狀,可以說,我國行政公示制的推行和完善還任重而道遠。
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各級監督機關在實施行政監督時,應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如一般監督相結合,即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對管理對象所施行的監督和專門機關在許可權范圍內對管理對象施行的監督。再如縱向監督與橫向監督相結合;經常性監督、定期或不定期監督相結合;社會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等。由此,我國的行政監督才能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保證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使整個社會沿著法制的軌道前進,行政監督具有積極的意義。
綜上所述,對行政的監督應該是一個由多方面組合起來的系統工程。如果能夠把這個在黨委的領導下的以內部監督為基礎、以人大監督為主體、以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為輔助的全方位的立體監督體系建立起來,多管齊下,形成合力,那麼,行政監督活動就一定會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㈣ 為什麼說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重大改革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
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十八大以來,中央強力反腐,以雷霆萬鈞之勢橫掃腐敗官場,以霹靂手段重拳出擊,創造了史無前例的反腐記錄。看到反腐巨大成效的同時,也應當清醒認識到,這是一場輸不起的斗爭,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實現不能腐、不願腐尚需長遠的戰略謀劃、嚴密的制度體系和完備的法治保障。實踐證明,懲治是最好的預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黨力量,形成高壓態勢,通過嚴厲懲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懾效果,有效預防腐敗;也只有加快建立制度體系,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態,建設廉潔政治。
為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稱《條例》)。《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隨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從嚴治黨、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的需要。十八大以來的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集中有效的反腐敗力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特別是設置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是加強黨對反腐敗統一領導,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於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
十八大之後,黨的反腐敗體制機制已經悄然發生了變化。下級紀委書記由上級紀委提名考察,落實雙重領導體制的同時強化了垂直監督,增強了對地方反腐敗的領導。重大反腐敗線索須上報上級紀委,有利於腐敗案件的查處。紀檢組派駐實現了全覆蓋。中央派駐的45個紀檢組,覆蓋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組部、中宣部、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社會團體等139個單位。巡視制度也不斷完善,探索實行「三個不固定」,組長不固定、巡視對象不固定、巡視組和巡視對象的關系不固定。巡視組長不搞鐵帽子,一次一授權,建立和完善組長庫。2014年在完成對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巡視全覆蓋的同時,又探索開展了專項巡視。由此可見,紀檢機關在人事管理和案件查處程序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實際上在十八大之後已然發生了重大變化。
強化黨內監督的同時,對國家機器的監督也提上議事日程。黨內監督是永葆黨的肌體健康的有力武器。我們是一黨長期執政,制度優勢已經充分顯現,但也面臨風險和挑戰,最大挑戰就是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實現黨的歷史使命,必須破解自我監督這個難題,要以黨內監督帶動和促進其他監督,健全完善科學管用的權力監督制約體系,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毋庸諱言,隨著黨內監督的加強,已經實現了監督全覆蓋,覆蓋了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黨員;而行政監察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只負責監察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不可能覆蓋到政府以外的機構和人員,由此便形成了「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尷尬局面。
為此,必須「要完善監督制度,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根本出發點就是,「要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強化黨內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使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保證我們的監督力量能夠覆蓋延伸到所有的公職人員,使得我們的監督體制和監督機制更加制度化、規范化。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需要。十八大之後,黨中央提出了「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國是重要戰略舉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依規管黨治黨建設黨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鄧小平同志指出:「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既要求黨依據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我們黨經過長期探索實踐,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層次清晰、運行有效的黨內監督制度體系,使管黨治黨建設黨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就國家法治監督體系而言,雖然政府內部有行政監察和審計,政府外部有人大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檢察院還有專門的反貪污、反瀆職、預防職務犯罪等力量,但這些反腐敗資源力量過於分散,很難發揮作用。建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有利於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就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沒有厲行法治的決心,沒有健全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沒有實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很難稱得上是現代化國家。可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國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備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過有效運轉的制度體系,實現對國家和社會的治理,說到底就是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建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形成高效權威的國家監察體系,有利於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需要借鑒古今中外有益經驗,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我國監察制度起源於周朝,興於秦漢,隋唐時期臻於完備,一直延續至明清。在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監察機構幾經變革,不僅名稱有所變化,而且機構設置與地位也有所變化。最早的時候,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合稱二府,後來又增加了太尉,形成了所謂的三台。監察這個詞是從唐代開始出現的,在具體的官職名稱中變化不是太大,明清時代改為都察,無論稱為御史、監察,還是都察,職能一直延續下來。監察官的主要職能是監察百官,即糾舉彈劾百官,其官職品位不高,但是權力很大,所謂「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監察范圍覆蓋財政、軍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風民情等諸方面。監察法規也十分完善,從漢代的「監御史九條」「刺史六條」,到清代的「欽定台規」「都察院則例」「十察法」等不一而足。中國近代的監察制度是對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孫中山先生主張的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的監察權,就是對百官彈劾糾舉、實施監督的權力,這一思想對我們改革監察體制具有啟發意義。北歐等國家的議會監察專員制度對我們同樣具有參考價值。域外監察制度表明,無論採取議會監察專員制,還是在行政系統內設監察機關,均通過立法保障監察權獨立行使,明確監察對象的廣覆蓋。如1810年瑞典的《監察專員法》規定監察的對象包括法官、檢察官、公立學校老師、公立醫院醫生、護士及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監察手段也比較多樣,如埃及的行政監督署擁有公開或秘密調查、調檔、偵查、搜查、逮捕、建議、越級報告等權力,瑞士賦予監察機關拘捕權、搜查權,直至公訴權。
可以說,改革國家監察體制,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既是時代的要求,也是我們吸收了古今中外有益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的表現,體現了中央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
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任務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總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該機構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司法機關,而是一個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平行的執法監督機關。簡而言之,就是要建立集中統一的反腐敗機構,形成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制。實現這一目標,需要把握以下改革任務。
(一)人大決定,地方試點
十八大之後,在處理改革和法治的關繫上,我們一直堅持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法治和改革要同步進行。具體而言,改革缺乏法律依據的,要獲得全國人大授權;有法律依據,但需要修改法律的,要及時報請全國人大修改法律;涉及廢止法律的,要報請全國人大予以廢止。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試點方案雖然已經公布,試點省市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籌備工作。但是,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涉及現行諸多法律法規的變動,必須獲得全國人大的授權,並在法治軌道上進行。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授權決定是進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前提條件,也是保證改革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基礎。十八大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進行過多次改革試點授權,如2014年授權國務院在廣東、天津、福建自貿試驗區及上海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又如2015年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包括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的決定等等。
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之後,試點地區就要籌備設立監察委員會。中央選擇北京、山西和浙江三個省市作為試點地區有很多考慮。我個人的理解是,選擇北京試點,是因為北京是首都,是政治權力中心,在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方面承擔著重大的責任,開展事關重大政治體制改革的試點,具有風向標意義。選擇山西試點,是因為這里曾經是腐敗重災區,也是重建政治生態的重鎮,可以作為廉潔政治、廉潔政府建設的試驗田。選擇浙江試點,是因為浙江是改革開放的前沿地帶,也是民營經濟最發達的地區,遏制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的風險高、壓力大。在這種經濟發達地區進行試點,可以對其他經濟發達地區起到示範作用。上述地區各具代表性,試點後形成和積累的經驗,可為全國范圍推開監察體制改革提供借鑒,也可為後續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積累實踐經驗。
(二)設置機構,與紀委合署辦公
按照試點方案,監察委員會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監察局、監察廳、監察部,而是與政府、司法機關平行的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由各級人大依法產生,並與紀委合署辦公。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具體名稱,有待試點過程中予以明確。
回顧黨史,歷史上曾經有過監察委員會。1927年,黨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建立了第一個紀律檢查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1928年召開的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將其取消,代之以職權范圍較小的中央審查委員會。1945年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又恢復設立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經中央決定,由朱德等11人組成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56年,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以董必武為書記的中央監察委員會。雖然名稱幾經變化,但歷史上確實存在過中央監察委員會,作為黨的機構。現在,各級黨的監察機構的名稱均改為紀律檢查委員會。因此,如果將擬設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定名為中央監察委員會,容易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名稱相混淆。因此,我建議定名各級國家監察委員會時,中央層面稱為國家監察委員會為宜,以示與歷史上的中央監察委員會以及現在的中央紀委有別;地方層面以「行政區劃+監察委員會」的定名方式為宜,如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河北省監察委員會等。
按照現行《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由對應的人大產生。那麼,國家監察委員會如何產生呢?這就需要全國人大的授權,賦予人大設立監察委員會的職權。需要強調的是,監察委員會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而不是由人大常委會產生。監察委員會產生之後,應當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至於監察委員會要不要以報告工作的方式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是一個有待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因為採取報告工作的方式,存在報告通過或不通過的問題,法律並未規定報告不通過的法律後果。所以,我個人認為,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但不一定要報告工作。監察委員會設置之後,它就成為與政府、法院、檢察院平行的國家機構,國家機構體制也將由「一府兩院」變為「一府一委兩院」,即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中央明確提出,監察委員會與紀委合署辦公。黨的機構和國家機關合署辦公的體制具有中國特色,但具體如何合署辦公,值得深入研究。1993年之前,中紀委和監察部是分開辦公的。為了整合反腐敗力量,強化監察工作,中紀委和監察部於1993年開始合署辦公。今後紀委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監督對象仍有區別。紀委以黨的紀律和黨內法規約束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廣大黨員,監察委員會依法監督國家公職人員,包括是黨員的公職人員。因此,紀委無權以黨的紀律約束非黨員的國家公職人員,而監察委員會可以依法監督非黨員的國家公職人員。因此,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對象實現了對黨員身份的國家公職人員和非黨員身份的國家公職人員的全覆蓋。從這個意義上說,合署辦公後,原來紀委職能達不到的地方,或者無法實施的地方,現在可以通過監察委員會以國家機關的名義依法實施。這樣既擴大了監察的覆蓋面,為監察委員會辦案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確保了紀委實施黨內監督各項措施的合法性。
(三)整合職能,集中反腐敗資源力量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要把所有反腐敗的力量和資源整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反腐敗體制。新建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除了保留有原來監察部和國家預防腐敗局的職能之外,還應吸納行政系統內哪些職能呢?目前看來,審計職能被整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審計機關除了反腐敗作用之外,它在財政資金的合理有效利用方面承擔著很重的任務。審計的體制機制已經比較健全了,若把審計職能整合到國家監察委員會,可能還有難度。
行政系統以外,國家監察委員會還需要整合哪些職能呢?試點方案已經明確檢察院的反貪、反瀆和預防職務犯罪部門轉隸到國家監察委員會,即整建制改變隸屬關系,成為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內部職能部門,這將有助於對國家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實施調查。監察委員會職能大體上分為監督、調查和處置三個方面,由內部不同的職能部門負責。調查部門既有對違紀違法行為的調查,也有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調查。從國家反腐敗力量資源的整合以及強化黨對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的角度講,檢察院部分職能的轉隸,可以形成統一集中、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更好地發揮國家監察委員會反腐敗的作用。
(四)豐富監察手段,完善監察程序
監察委員會設置後,隨著相關職能的變化,相應的監察手段、監察程序也要與時俱進,不斷豐富。現行的《行政監察法》《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賦予監察機關檢查、調查、建議和行政處分等權力,但是並未賦予監察機關行使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以及強制執行的權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監察效用的發揮。制定《國家監察法》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考慮增加行之有效且符合法治精神的監察手段。如將監察巡視制度作為一種法定監督方式予以規定,實行巡視人員、巡視對象、巡視單位的流動制,一次巡視一次授權;打破主要以檢查、調查、處理等事後監督為主的監督方式格局,綜合、靈活運用事前、事中監督,加強文件廉潔性、合法性審查,重點工作環節現場監督等方式;授予監察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的權力,可以對涉案財產和賬戶實施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實行監察對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包括財產收入、出國出境情況、配偶子女的從業情況及其他的需要報告的事項,同時要向社會公開。同時,應當進一步完善監察程序。比如,可以借鑒法院、檢察院辦案全程錄音錄像的做法,規定監察委員會採取調查措施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這樣既有據可查,又便於接受監督。此外,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強化對監察權的監督制約。

㈤ 中國古代監察體制。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
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㈥ 如何完善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

結合刑罰執行監督的實踐經驗,完善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機制,重點是要完善發現財產刑執行違法機制、糾正財產刑執行違法機制以及財產刑執行監督保障機制。

(一)拓寬監督信息渠道,建立健全發現財產刑執行違法機制

1.應當掌握全部財產刑判決信息,實現財產刑判決信息共享。掌握財產刑判決信息是財產刑執行監督的基礎。從長遠看,建議省級院監所檢察部門在轄區內建立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目前,全國的絕大多數被判處監禁刑的罪犯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跨市、縣異地服刑。而財產刑的執行法院是一審法院即基層法院,與基層法院對應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履行財產刑監督職責,但是檢察院不掌握在監獄服刑罪犯的財產刑執行情況。因此,必須建立全省(區、市)的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做到全省(區、市)一盤棋,三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能夠實現所有罪犯財產刑判決與執行信息共享。首先,監所檢察部門需要掌握法院刑事裁判文書中財產刑的判決情況。可以從本院案件管理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獲取所有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篩查出有財產刑的裁判,並將財產刑判決信息輸入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其次,監所檢察部門也可以與法院刑事審判庭協商建立涉及財產刑的裁判文書副本抄送監所檢察部門機制,將財產刑判決信息數據輸入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

2.應當擴展和疏通財產刑執行信息來源。掌握財產刑執行信息是發現法院執行違法情形的前提。監所檢察部門應當主動與法院刑事審判庭、執行局加強聯系,建立財產刑執行信息通報檢察院制度。一是與執行法院即第一審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建立聯系機制,了解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前罪犯是否履行財產刑,部分履行還是全部履行完畢;二是與法院執行局建立聯系機制,了解罪犯是否履行財產刑,部分履行還是全部履行完畢,是否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然後,將這些信息錄入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三是監所檢察部門及派駐監獄檢察室應當加強與監獄的協調配合,掌握監獄罪犯財產刑執行情況,將有關信息錄入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通過上述三個途徑建立的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要實現全省(區、市)聯網,實現全省(區、市)三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的信息共享。在掌握財產刑判決信息和法院執行信息的基礎上,監所檢察部門可以從中發現法院財產刑執行活動中是否有應當執行而不執行,財產刑判決生效後未在十日以內送達一審法院執行局,沒收財產刑未在判決生效後立即立案執行,罰金刑未在判決規定期滿後立案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案件不再跟蹤執行,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沒有繼續執行(追繳),裁定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減免罰金不當,罰沒的財物未及時上繳國庫等執行違法情形。

3.建立罪犯原判決地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與罪犯服刑地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聯系機制。罪犯原生效判決地的檢察院是財產刑執行監督的主體,因此,罪犯服刑地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應當配合原判決地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做好財產刑執行監督工作。例如,原判決地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可以委託罪犯服刑地的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調查了解罪犯有無財產刑履行能力,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原判決地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

4.建立檢察機關主動介入法院財產刑執行活動制度。刑罰執行監督應當是全程、動態的監督,既包括事前、事中監督,也包括事後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的關鍵是事前和事中監督,特別是對法院執行財產刑時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是否合法的監督,採取同步介入式監督更能夠及時發現違法問題,如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否恰當,採取強制性措施過程中是否存在侵犯被執行人家屬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等情形。由於強制執行措施具有短暫性和即時性的特點,如果在執行完畢後再進行事後監督,則很難發現違法問題,即使發現違法後再提出糾正意見,有的也難以糾正,從而影響監督效果。

5.建立執行違法調查制度。調查是發現違法的必要手段。在財產刑執行監督中,檢察機關完全有權採取調查措施,如查閱執行案卷和相關法律文書、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核實有關證據,調查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調查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具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二)完善財產刑執行監督方法,建立健全財產刑執行監督糾正違法及檢察建議機制

1.健全糾正違法機制。糾正違法是刑罰執行監督的主要監督手段。首先,應當規范財產刑執行監督中的糾正違法這一監督方式,對於什麼情況下採取口頭糾正、什麼情況下採取書面糾正方式應當予以明確。如可以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在財產刑執行過程中有輕微違法情況的,可以提出口頭糾正意見;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者在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後人民法院七日內未予糾正且不說明理由的,應當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其次,應當建立健全被監督單位對糾正違法意見的復議、復核程序和督促糾正制度;再次,應當增強糾正違法意見的強制執行力,明確法院拒不執行糾正違法意見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監所檢察部門有權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紀律處分的建議權。

2.建立健全檢察建議機制。一是監所檢察部門可以採取檢察建議方式,建議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局及監獄將服刑罪犯財產刑履行情況與罪犯的減刑、假釋適當聯系起來,督促罪犯履行財產刑。對於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財產刑的,作為罪犯沒有悔改表現的證據之一,建議監獄不予以提請減刑、假釋,或者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減刑、假釋、減少減刑幅度或者從嚴掌握的檢察建議。但是,在實踐中一定要防止和糾正有的地方搞一刀切的做法,即對沒有履行財產刑的罪犯完全不予以減刑、假釋。二是建立建議更換執行人制度。如果檢察機關發現法院執行人員在財產刑執行過程中,與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案件有利害關系,需要迴避而未迴避的,可以建議法院更換執行人。三是建立建議法院暫緩執行或者執行回轉制度。如發現強制執行可能錯誤或者造成其他不可挽回損失的,可以建議法院暫緩執行;發現錯誤執行他人財產的,應當建議法院執行回轉。

3.充分利用查辦財產刑執行中的職務犯罪這一監督手段。在財產刑執行過程中,容易發生法院執行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取或者收受賄賂、貪污挪用執行款物等職務犯罪。監所檢察部門享有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對於財產刑執行活動中的職務犯罪進行立案查處,能夠起到查處一案、震動一片、預防一段時間的效果。

(三)建立健全財產刑執行監督保障機制

1.完善財產刑執行監督人財物保障機制。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和《規則》對監所檢察部門新增了很多職責,但是,由於檢察機關人員編制有限,加之很多地方檢察院不重視監所檢察工作,監所檢察部門人少質弱與工作任務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加強財產刑執行監督工作,必須增加人員編制。建議在縣級院和市級院,應當指定專門檢察人員負責財產刑執行監督工作。

2.建立健全財產刑執行監督機構。目前,從高檢院到基層院監所檢察部門,均沒有設置專門的財產刑執行監督處、科、室等機構,高檢院監所檢察廳將財產刑執行監督作為廣義上的監外執行檢察內容由監外執行檢察處負責,各省、市、縣級院監所檢察部門基本上也沒有專門的機構。監所檢察部門的職責是刑事執行檢察,監所檢察與實際職責名實不符。鑒於這種情況,個別基層院已探索將監所檢察科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局,下設綜合檢察科、看守所檢察科和社區矯正檢察科。筆者贊同這種做法,同時由刑事執行檢察局下設的綜合檢察科負責財產刑執行監督工作是比較合理的,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設立財產刑執行檢察科。

3.完善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技術保障機制。在檢察人員力量有限的情況下,必須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特別是信息技術進行財產刑執行監督,以便提高監督效率。如建立全省聯網的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實現三級院監所檢察部門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共享,自動檢索分析,會大大提高監督效率,增強監督效果。

㈦ 對於查封的財物,監察機關應該怎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刑事訴訟法》對各個階段相關機關的職責做了明確界定,並就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財務或孳息規定了責任追究制度。(1)明確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保管、移送制度,明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其一,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對於依法扣押的貨幣、有價證券,應當登記寫明貨幣、有價證券的名稱、數額、面額,貨幣應當存入銀行專戶,並登記銀行存款憑證的名稱、內容,入卷備查;依法扣押的物品,應當登記寫明物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成色、純度、顏色、新舊程度、缺損特徵和來源等,入卷備查;依法扣押的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以及違禁品,應當及時鑒定。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及時依照有關規定作價。其二,要求對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的,被害人明確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但須經拍照、鑒定、作價,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入卷備查。其三,規定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其四,規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包括作為物證的貨幣、有價證券等,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對於需要鑒定(包括估價)的,應當附有鑒定結論;對於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應當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2)在判決時,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以作為判決生效後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據。(3)判決生效後,要求有關機關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㈧ 特種設備監察制度怎樣做

特種設備監察制度

總 則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堅決貫徹《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認真搞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特製定本制度。

1 特種設備的類別

1.1 起重機械類:龍門吊、橋式起重機、電葫蘆(一噸以上)、客、貨、電梯;

1.2 鍋爐壓力容器:鍋爐、空壓機、分氣缸、貯氣罐;

1.3 廠內機動車輛:電瓶車、叉車。

2 特種設備的監察

2.1 由資產運營部與使用單位安全員每季度按安全性評價標准逐項檢查。

2.2 凡發現特種設備存在的不安全隱患,由資產運營下達隱患通知單,由使用單位負責解決。

2.3 特種設備的一般性隱患,解決時間不得超過三天。較大的隱患危及安全生產時不得超過一天。重大隱患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2.4 停止使用的特種設備,報請主管副總經理後由資產運營部查封。

2.5 各使用單位領導、安全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及時向主管匯報並報資產運營部。

3 對新購人特種設備的要求

3.1 購進特種設備時,(不含廠內機動車輛)必須審查設計單位、製造單位有無省級以上勞動部門允許設計製造的證明。

3.2 負責安裝單位必須有省級以上勞動部門允許安裝的證明。

3.3 購進特種設備應附有下列資料、文件:

3.3.1 省、市級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

3.3.2 設計總圖;

3.3.3 技術性能使用說明書;

3.3.4 各機構裝配圖;

3.3.5 電氣原理圖;

3.3.6 安全裝置及受力部位構件安全可靠證明;

3.4 使用單位將以上材料交資產運營部。資產運營部持上述資料到勞動部門辦理建檔備案手續。

4 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

4.1 特種設備的檢驗周期為二年,電梯為一年。

4.2 特種設備的檢驗由所在地區勞動監察部門實施。

4.3 資產運營部根據上一次檢驗的時間提前與勞動部門聯系報檢。

4.4 定期檢驗前由資產運營部與使用單位共同對受檢設備進行檢查,做好檢驗前的准備。

4.5 特種設備檢驗過程中,資產運營部、使用單位應派員隨同進行。

4.6 特種設備檢驗後,對檢驗部門提出的各類隱患問題,使用單位必須按要求逐項解決。

4.7 資產運營部對隱患解決進行復查,並用書面材料報檢驗部門批復,領取檢驗合格證。

4.8 合格證應貼在特種設備的明顯部位,不得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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