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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監委監督十法

發布時間: 2021-01-18 15:48:25

① 紀檢委和檢察局依照《黨紀處分條理》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和《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內容。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一條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四)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五)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依照《黨紀處分條理》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和《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內容,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而沒收當事人財產明顯不當,也是錯誤的。因為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一種財產刑,是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② 派駐紀檢組怎麼「駐」,怎麼監督

「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派駐形式:

所有派駐機構將統一名稱為「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派駐機構採取單獨派駐和歸口派駐兩種形式。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部門,單獨設置派駐機構;對業務相近、相關或者系統規模小、監督對象少的部門,歸口設置派駐機構。

監督許可權和方式:

1、參加或者列席駐在部門領導班子會議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項的其他會議。

2、約談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

3、經批准查閱駐在部門有關文件、資料和賬目。

4、對駐在部門有關領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查閱和調查核實。

5、駐在部門選拔任用其管理的幹部,應就考察人選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徵求派駐機構的意見。

6、調查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

8、有權採用黨內法規規定的履行紀律檢查職能的其他措施。

(2)紀委監委監督十法擴展閱讀:

最大限度發揮派駐紀檢組監督作用:

黨章第四十三條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這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

《條例》第二十八條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派駐機構改革實踐經驗,把派駐監督納入黨內監督的制度框架,明確了紀委派駐紀檢組和派出機關的工作關系、派駐紀檢組的職責任務、派出機關的領導方式,為強化黨內監督、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的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派出機關和派駐紀檢組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

第二,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提高派駐紀檢組的履職能力。

第三,理順工作關系,形成監督合力。

第四,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管理監督水平。

③ 如何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

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八條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初步核實的定位。初步核實是指監察機關對受理和發現的反映監察對象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了解、核實的活動。初步核實是監察機關調查工作的重要環節,初步核實過程中所查明的有無違法犯罪事實情況,以及所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是否立案調查的重要依據,為案件調查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礎。

二是初步核實的程序。根據本條規定,監察機關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報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經批准後,承辦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實的依據,核查組人員組成,需要核實的問題,初步核實的方法、步驟、時間、范圍和程序等,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

核查組的人數可根據所反映主要問題的范圍和性質來確定,最少不少於2人,對案情復雜、性質嚴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適當增配人員。初步核實方案應當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監察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批。

三是初步核實的任務和方法。初步核實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了解核實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給予所涉及的監察對象政務處分。在初步核實工作中,核查組要突出重點,抓住主要問題收集證據、查清事實,也要注意保密,盡量縮小影響。

核查組經批准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比如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等。如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四是初步核實結果處理。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步核實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步核實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等方式提出分類處理建議。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建議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3)紀委監委監督十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④ 紀檢委調查案件,什麼情況下會移送

以下情況會移送:

1、紀檢監察機關在案件檢查過程中,發現被查對象的行為構成犯罪,需由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受理和查處的案件,或在黨紀、政紀處理之後,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同級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處理。

2、由縣級以上紀律檢查機關或黨委(黨組)立案檢查的案件,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需由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違法犯罪案件,或在黨紀處理之後,還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把立案材料、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材料)移送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

3、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相互移送涉及黨員、幹部案件的有關材料,要堅持同級移送,分級查處的原則。互相交接有關案件材料,必須正式辦理移送手續。

(4)紀委監委監督十法擴展閱讀:

1、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3、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⑤ 如何舉報校長違規貪污腐敗

投訴校長貪污可以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校長貪污,舉報可以採用書面、口頭、電話、網路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1、舉報的部門: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受理群眾或單位對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為的舉報。

2、舉報的方式:

12309檢察服務中心是全國檢察機關統一對外的智能化檢察為民綜合服務網路平台,通過12309網站、12309檢察服務熱線(電話)、12309移動客戶端(手機APP)和12309微信公眾號四種渠道。

3、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直接受理舉報的范圍是: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4、對舉報人的保護:

(1)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依法保護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3)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鑒定筆跡。

(4)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5)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如果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打擊報復舉報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5、對舉報人的獎勵:

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大案要案,經偵查屬實,被舉報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和單位給予精神及物質獎勵。

(5)紀委監委監督十法擴展閱讀:

1、搜集相關的證據

(1)證據的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一切可以證明事實的材料。

(2)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通過合適的方式舉報

可以採用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比如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採用何種方式舉報,舉報人可根據案件情況和自身的情況確定。

3、如果涉案金額在五千元以上構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檢察院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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