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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監察

發布時間: 2021-01-18 08:07:33

Ⅰ 明清時期的監察制度是怎麼樣的

明代廢諫院,把前代的給事中發展為六科給事中,與十三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版分察內外權百官。清代則實行科道合並,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其次創設了部門監察機構,加強了對中央部院衙門的監察,繼承了唐代監察御史分道監察的同時進一步發展將地方監察制度形成交叉監察網路。在監察職權方面,明清科道官繼承了前代台諫院有關的監察權,促使君主專制的高度強化。在監察法規方面,秦漢時期制訂了第一個監察法規,隨著時代的發展,古代監察法至元代已相當完備,清朝在前代的基礎上,制訂了一部內容豐富而完整的監察法規。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統治者繼承歷代選任台諫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時,又強調一定的文憑學歷,即:必須具備較高的文化素質,主張須經科舉考試的選拔。

Ⅱ 明清時期的監察機構

中央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每一部都設有一科,每科的給事中都是正七版品但是能查看中央六權部的重要文書案卷,六部所有重命令都要經過他們審核屬於官小權力大的

還有都察院,裡面的御史分為兩種 一種是在中央可以直接上書皇帝言事 另一種是分配在外面每一個地區都有一個御史 官也不大,但是當地的大小官員都要對他客客氣氣

清朝不大了解 明朝是可以打大臣的 叫廷杖。。但是唯獨都察院御史和給事中怎麼罵皇帝都不能被打。

Ⅲ 明清時期中央和地方的監察機構分別是什麼

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

中央對地方擁有統帥權,地方聽命於中央。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

Ⅳ 明清時期監察制度在中央和地方各有何體現

明代廢諫院,把前代的給事中發展為六科給事中,與十三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版,分察內外權百官。清代則實行科道合並,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其次創設了部門監察機構,加強了對中央部院衙門的監察,繼承了唐代監察御史分道監察的同時進一步發展將地方監察制度形成交叉監察網路。在監察職權方面,明清科道官繼承了前代台諫院有關的監察權,促使君主專制的高度強化。在監察法規方面,秦漢時期制訂了第一個監察法規,隨著時代的發展,古代監察法至元代已相當完備,清朝在前代的基礎上,制訂了一部內容豐富而完整的監察法規。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統治者繼承歷代選任台諫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時,又強調一定的文憑學歷,即:必須具備較高的文化素質,主張須經科舉考試的選拔。

Ⅳ 明清監察制度的變化

我國的監察制度可謂源遠流長,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時代。而自秦漢開始正式形成之後,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發展是隨著封建專職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加強而發展的,因此,當君主專制制度在明代到達了它的頂峰時,中國封建監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備和嚴密,正如關文發教授以及顏廣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說的:「明代監察制度在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是最完備的」,而它的影響之大,也「是前代監察制度所不能比擬的。」因此,對明代監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極大的代表性和啟發性,在此,筆者欲從宋元清等相鄰朝代的監察制度和明代的監察制度的比較中入手,分析明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對當今中國的監察工作和廉政建設有所啟示。
(一)監察權相對獨立。
唐時雖設獨立的監察機構御史台,但其最高長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權卻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雖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諫的任命權,但與唐朝相似的是,在這之下的各個機構的設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隸屬於御史台之下,即使是與台院並列的諫院,其下屬的官員之間也是一種明確的隸屬關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時,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監察御史雖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節制,但行駛職權時,往往可以撇開它而獨立行動,直接受皇帝節制;而在六科給事中和督察院之間,六科給事中的獨立性更強,兩者即歷史上所謂的「科道」並不互相統屬,「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獨立的並只對皇帝負責的監察機構」。①如六科在工作中與督察院發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資格充當仲裁人和協調人。同時,御史的委任權屬皇帝,而不是吏部。至於監察官員方面,雖然所列舉各代都可以以下監上,但明朝這種情況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後,將六科並於督察院,這樣六科給事中和15道監察御史都隸屬於督察院,從而使督察院成為清代主管監察的總機關,也是歷代監察制度發展的最後形式。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歷代中就屬明朝的監察權最為獨立。雖說封建政治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是越來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學者看來,明朝的監察權的相對獨立能夠更好地實行監察職能,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當較高官階的「長官」成為一些奸臣控制政權的工具時,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監察官員也可以對其進行監督和彈劾,而不至於容易受干擾 。
(二)監察監督范圍擴大,權大威重。
各監察范圍上,各個朝代大致相同,即監察官員掌持邦國刑憲典章,以肅正朝廷,有權彈劾百官,參與大獄的審訊和監督府庫的出納,糾察朝儀、分巡兩京、巡查驛館,監倉庫,監駐軍,而監察御史作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權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機構。
總之,自唐到清,從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軍政、財政、教育、考試、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員的任免都在監察官員的監察范圍之內,但是,相對於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監察范圍是比較廣泛的,首先是隨著社會經濟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發展和復雜化,監察官員的監察范圍涉及得更加廣泛,不僅僅是政府部門的官員以及政府工作的執行,同時涉及到了思想和學術領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規定過「學術不正」者不為監察機構錄用;從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監察御史還特別注重對各地學校、民俗、民風、以及學術的監察,這可以從明朝眾多的「文字獄」窺查到當時監察官員對思想學術領域的監察是十分嚴密的。再者,明代的監察官員擁有更大的司法權,明朝六科給事中輪值時握有一定的案件終審權,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處違法失職官吏。其三,對官吏的罷黜任免也有相當大的決定,因為吏部對各級官吏的任免、升降需要最後吏部或者各科給事中的討論後駁回或者通過發行。另外,明朝監察御史都有一定的「風聞言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特權,因此,他們可以無所顧忌地彈奏懲治官員。從這些方面可以看出明朝相對於前代無論從監察范圍到監察權力都有了很大的擴大。
但是,這種擴大其實是相對而言的。因為到了清朝後,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各種新問題的出現使得監察機構比之明朝有所增加並日益細分和專門化,如稿房科、火房科等機構的增加。而且,清比之於明,其在對皇帝的勸諫和監察方面是極其有限的,因為這時候的君主專制制度發展到了極點,不僅是軍機處成了承傳詔令的機構,監察機構更是受到皇帝的嚴格控制,很多的官員這時已經不再對皇帝進行勸諫,而是成為為皇帝監督百官和百姓,維護其王朝統治和穩定的工具。
雖然比之於清朝,明朝在進諫皇帝的作用上是比較大的,但是,比之於前代,明之監察官員對皇帝的作用是縮小的。顏廣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對當時的監察官員在規諫皇帝、勇於進言方面的作用給予很大的作用,並舉了一些相當多而突出的例子,如御史勸諫朱元璋放棄用女樂和王朴等以死進諫的故事,但是,在我看來,它卻是受到極大的限制的,這不僅表現在明後期奸臣當道對皇帝的蒙蔽作用,另外一方面在明初作用也是有限的,因為當時的君主是經過了元末的農民戰爭過來的,對元朝的滅亡有比較清楚的認識,因此在皇權意識上更進了一籌,前方百計加強自己的尊貴地位和權力,再者,明代已不再在中央設立專門的諫官系統,而是把作為諫官的責職轉移到了御史和給事中身上,實質上已經取消了諫官對皇帝的監督,皇帝獨占監察權。第三,眾所周知,明朝的皇帝對文臣是極為不尊重的,明大量的官員被施以廷仗不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嗎?因此,在這種沒有生命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監察官員又何來進諫的勇氣呢?
再者,明代御史所謂的「風聞言事」較之於前代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明時規定「御史糾劾百司,須要著名年月,指陳實跡,不許徐聞繁衍,搜求四十,蓋恐言事者,假此以報復私仇,重傷善類,污衊正人」②
所以說,明代在監察權力擴大的同時,其在某一些方面如規諫皇帝方面的權力是有所縮小的,當然,就總的方面來說,我認為應是屬於作用越加擴大。但是,又由於我並沒有明確數據來計算明朝勇於進諫和唯唯諾諾的官員的比例人數,這里只是我的個人看法,但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
(三)位卑權重,祿薄賞厚。
明之前的監察官員的官階是相對較高的,最低也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監察系統因滿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監察系統中的官員的地位明顯是比較卑微的,明朝監察御史和六科給事中秩低,僅為七品、從七品之職,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獄司,但是,盡管官階如此低下,但是他們的權力是極大的,能夠規諫君主,奏劾皇親國戚,姦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說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們的糾彈范圍之內。同時,雖位卑,但他們的賞賜也是比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績,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給事中權勢極重,升遷較速,如都給事中再升,留京任職。則可官職「太常太僕、少卿、上寶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給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從三品官,總的來說,一旦當選為監察官員,日後大多官運亨通③
總的來說,明朝監察制度位卑權重的特點對於明朝的統治有利也有弊。
地位卑微,則官員對於自己的官位不那麼吝惜,不容易受高官權臣的利誘而成為他們的傀儡,而且能夠更加勇敢地對危害百姓、皇朝的統治的違法違紀現象進行糾察、彈劾,甚至皇帝也常常受到監察官員的勸諫,這種例子是很多的,如奸臣嚴嵩當權時期,就有很多的監察官員不畏自己的官位甚至是生命向皇帝彈劾他的罪過,最終將他繩之於法。而權重則是執行任務時不受阻礙而易於立功。賞厚則立功之心強而勇於奮進,通過這種以上監下,以下制上的設置,明朝將各級官吏置於嚴密的監察之下,即使是監察官員之間也是相互相互糾察,正如明朝顧炎武所評價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內外相維之意也。④因此,明朝的監察官員大多都能夠較好地行使監察職權,不避權貴,從而避免了很多錯誤政策的施行,使明中期以前的吏治比較清明,保證了行政機構職能的正常發揮。
但是,明朝監察官員的這種權重位卑也是有其消極作用的。因為官階的低下,官位之念亦輕,於是那些小官們就不懼丟掉這薄薄的烏紗帽,利用手中極大的權利竭力搜刮民脂民膏。在這整個監察系統中,就屬監察御史最具權利,監察御史的彈劾或推舉,往往就能決定一個官員的未來命運,各地的官員就紛紛來巴結御史巡按們,這些監察官員也不吝於將手中掌握的大權當成討債還債的資本,或與貪官污吏共同謀劃金錢與玩樂,或是為求高升去巴結權貴,如「明末崔臣秀巴結魏仲賢,官至左都御史,成為所有監察官員的總頭領」⑤;明末有些監察官員甚至卷進黨派之爭中,互相攻殲,在黨派伐異中推波助瀾,最終成為導致明朝滅亡的一大因素。畢竟作為百官楷模的監察官員都已經腐敗至此了,何況其他人呢?
(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機制。
監察官員的上下監督源於各級監察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各級官吏的實質上的不統屬以及監察官員的權重,從而將上下和左右同級官吏置於縱橫交錯的監察系統之中,這在前面幾點已經陸續論述過。在此重點論述事前事後的監督機制。
明之前各代的監察監督大都是糾察百司、肅正綱紀、參與案件的審判等,很明顯的是一種事後的監察、彈劾或裁決,而那些諫官雖說有一定的事前勸諫監督作用,但是在皇權高漲的情形下,這種作用也是極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監察監督機制卻帶有明顯的事前事中監督效果,尤其是給事中的設置極其職權,更是突出了這點。
六科給事中職掌著封駁、注銷以及充當言官以及監察六部的職權。⑥當六部奏請實行之事或是內廷旨下,均得經過六科給事中的審核,如有違誤,則可駁回修正,如無誤,則分發六部執行,即使是皇帝的聖旨或是內廷的票擬也是如此。⑦如問題未達到駁回的程度,就「科參」的形式使旨章通過,但六部在施行過程中必須注意「科參」,並按其指示執行。同時,六科給事中還利用注銷大權檢查詔旨批文下達後的執行情況及平時各類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這樣就可以避免錯誤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差錯,及時糾正,從而防止了重大錯誤的發生。
總之,明朝的監察制度相對於前代與清朝有著監察權相對獨立、監察范圍擴大、位卑權重、薄祿厚賞以及上下左右、事前事後的監察特點,這些特點對於明朝吏治的腐敗與清明,國家的興盛與繁榮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因為正是這些特點,加強了專制主義的極度集中,促進了明初的吏治清明,國家行政體系的正常的運轉,使明王朝維持了近三百年。然而制度並不能決定一切,皇權的極端加強,決定了整個監察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圍繞著皇權運轉,國家監察制度舉步違艱,很難能夠發揮它應有的巨大作用,到了明中後期,隨著皇權的衰落和姦臣當道,監察制度受到了破壞,整個統治機構逐漸腐朽,到最後,明王朝也沒能逃脫出封建王朝所固有的慣性機制而走向滅亡。
明王朝滅亡了,封建統治制度也已永遠地成為歷史。當今的中國正逐步邁向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時代,各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對人民的代表大會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講,廣大人民的監督作用應是更加突出。但遺憾的是,當今的中國面臨的腐敗貪污問題卻是愈加的嚴重,糾其原因,在我看來,這不僅是因為社會發展的復雜化,更重的是,是政府乃至社會的監察機制的建設跟不上社會的發展需要。在此,筆者認為,作為封建時代最為完備的明朝監察制度,它的優缺點對今天的中國仍有很大的借鑒意義的:首先,建立科學監察機制,完善監察機構設置, 加強監察機關的獨立性,削弱監督部門與被監督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其次,內部也要明確分工並相互監督;其三,中央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巡迴監察官監察地方,制定事前、事中、事後監督機制;最後,要合理適當地給監察人員「加權」、「加責」,使其能擁有監察實權,從而有效地監督上級、開展監察工作。當然,加強我國監察機構的監督作用還涉及到了公眾媒體監督、法律監督等方面,但因本文為明朝監察制度的出發點所限,這里僅就這些方面提出淺見。

注釋:①②③⑤⑥⑦《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關文發、顏廣文編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P130,P136,P157,P174,P143-145,P143。
④顧炎武,《日知錄》•紀實卷之九•部刺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Ⅵ 明清兩朝分別的監察措施

廠衛機構殿閣大學士南書房軍機處

Ⅶ 明清時期的監察體制

我國的監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時代。而自秦漢開始正式形成之後,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發展是隨著封建專職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加強而發展的,因此,當君主專制制度在明代到達了它的頂峰時,中國封建監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備和嚴密,正如關文發教授以及顏廣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說的:「明代監察制度在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是最完備的」,而它的影響之大,也「是前代監察制度所不能比擬的。」因此,對明代監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極大的代表性和啟發性,在此,筆者欲從宋元清等相鄰朝代的監察制度和明代的監察制度的比較中入手,分析明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對當今中國的監察工作和廉政建設有所啟示。
(一)監察權相對獨立。
唐時雖設獨立的監察機構御史台,但其最高長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權卻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雖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諫的任命權,但與唐朝相似的是,在這之下的各個機構的設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隸屬於御史台之下,即使是與台院並列的諫院,其下屬的官員之間也是一種明確的隸屬關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時,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監察御史雖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節制,但行駛職權時,往往可以撇開它而獨立行動,直接受皇帝節制;而在六科給事中和督察院之間,六科給事中的獨立性更強,兩者即歷史上所謂的「科道」並不互相統屬,「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獨立的並只對皇帝負責的監察機構」。如六科在工作中與督察院發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資格充當仲裁人和協調人。同時,御史的委任權屬皇帝,而不是吏部。至於監察官員方面,雖然所列舉各代都可以以下監上,但明朝這種情況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後,將六科並於督察院,這樣六科給事中和15道監察御史都隸屬於督察院,從而使督察院成為清代主管監察的總機關,也是歷代監察制度發展的最後形式。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歷代中就屬明朝的監察權最為獨立。雖說封建政治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是越來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學者看來,明朝的監察權的相對獨立能夠更好地實行監察職能,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當較高官階的「長官」成為一些奸臣控制政權的工具時,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監察官員也可以對其進行監督和彈劾,而不至於容易受干擾 。
(二)監察監督范圍擴大,權大威重。
各監察范圍上,各個朝代大致相同,即監察官員掌持邦國刑憲典章,以肅正朝廷,有權彈劾百官,參與大獄的審訊和監督府庫的出納,糾察朝儀、分巡兩京、巡查驛館,監倉庫,監駐軍,而監察御史作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權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機構。
總之,自唐到清,從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軍政、財政、教育、考試、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員的任免都在監察官員的監察范圍之內,但是,相對於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監察范圍是比較廣泛的,首先是隨著社會經濟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發展和復雜化,監察官員的監察范圍涉及得更加廣泛,不僅僅是政府部門的官員以及政府工作的執行,同時涉及到了思想和學術領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規定過「學術不正」者不為監察機構錄用;從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監察御史還特別注重對各地學校、民俗、民風、以及學術的監察,這可以從明朝眾多的「文字獄」窺查到當時監察官員對思想學術領域的監察是十分嚴密的。再者,明代的監察官員擁有更大的司法權,明朝六科給事中輪值時握有一定的案件終審權,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處違法失職官吏。其三,對官吏的罷黜任免也有相當大的決定,因為吏部對各級官吏的任免、升降需要最後吏部或者各科給事中的討論後駁回或者通過發行。另外,明朝監察御史都有一定的「風聞言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特權,因此,他們可以無所顧忌地彈奏懲治官員。從這些方面可以看出明朝相對於前代無論從監察范圍到監察權力都有了很大的擴大。
但是,這種擴大其實是相對而言的。因為到了清朝後,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各種新問題的出現使得監察機構比之明朝有所增加並日益細分和專門化,如稿房科、火房科等機構的增加。而且,清比之於明,其在對皇帝的勸諫和監察方面是極其有限的,因為這時候的君主專制制度發展到了極點,不僅是軍機處成了承傳詔令的機構,監察機構更是受到皇帝的嚴格控制,很多的官員這時已經不再對皇帝進行勸諫,而是成為為皇帝監督百官和百姓,維護其王朝統治和穩定的工具。
雖然比之於清朝,明朝在進諫皇帝的作用上是比較大的,但是,比之於前代,明之監察官員對皇帝的作用是縮小的。顏廣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對當時的監察官員在規諫皇帝、勇於進言方面的作用給予很大的作用,並舉了一些相當多而突出的例子,如御史勸諫朱元璋放棄用女樂和王朴等以死進諫的故事,但是,在我看來,它卻是受到極大的限制的,這不僅表現在明後期奸臣當道對皇帝的蒙蔽作用,另外一方面在明初作用也是有限的,因為當時的君主是經過了元末的農民戰爭過來的,對元朝的滅亡有比較清楚的認識,因此在皇權意識上更進了一籌,前方百計加強自己的尊貴地位和權力,再者,明代已不再在中央設立專門的諫官系統,而是把作為諫官的責職轉移到了御史和給事中身上,實質上已經取消了諫官對皇帝的監督,皇帝獨占監察權。第三,眾所周知,明朝的皇帝對文臣是極為不尊重的,明大量的官員被施以廷仗不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嗎?因此,在這種沒有生命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監察官員又何來進諫的勇氣呢?
再者,明代御史所謂的「風聞言事」較之於前代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明時規定「御史糾劾百司,須要著名年月,指陳實跡,不許徐聞繁衍,搜求四十,蓋恐言事者,假此以報復私仇,重傷善類,污衊正人」所以說,明代在監察權力擴大的同時,其在某一些方面如規諫皇帝方面的權力是有所縮小的,當然,就總的方面來說,我認為應是屬於作用越加擴大。但是,又由於我並沒有明確數據來計算明朝勇於進諫和唯唯諾諾的官員的比例人數,這里只是我的個人看法,但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
(三)位卑權重,祿薄賞厚。
明之前的監察官員的官階是相對較高的,最低也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監察系統因滿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監察系統中的官員的地位明顯是比較卑微的,明朝監察御史和六科給事中秩低,僅為七品、從七品之職,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獄司,但是,盡管官階如此低下,但是他們的權力是極大的,能夠規諫君主,奏劾皇親國戚,姦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說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們的糾彈范圍之內。同時,雖位卑,但他們的賞賜也是比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績,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給事中權勢極重,升遷較速,如都給事中再升,留京任職。則可官職「太常太僕、少卿、上寶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給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從三品官,總的來說,一旦當選為監察官員,日後大多官運亨通
總的來說,明朝監察制度位卑權重的特點對於明朝的統治有利也有弊。
地位卑微,則官員對於自己的官位不那麼吝惜,不容易受高官權臣的利誘而成為他們的傀儡,而且能夠更加勇敢地對危害百姓、皇朝的統治的違法違紀現象進行糾察、彈劾,甚至皇帝也常常受到監察官員的勸諫,這種例子是很多的,如奸臣嚴嵩當權時期,就有很多的監察官員不畏自己的官位甚至是生命向皇帝彈劾他的罪過,最終將他繩之於法。而權重則是執行任務時不受阻礙而易於立功。賞厚則立功之心強而勇於奮進,通過這種以上監下,以下制上的設置,明朝將各級官吏置於嚴密的監察之下,即使是監察官員之間也是相互相互糾察,正如明朝顧炎武所評價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內外相維之意也。因此,明朝的監察官員大多都能夠較好地行使監察職權,不避權貴,從而避免了很多錯誤政策的施行,使明中期以前的吏治比較清明,保證了行政機構職能的正常發揮。
但是,明朝監察官員的這種權重位卑也是有其消極作用的。因為官階的低下,官位之念亦輕,於是那些小官們就不懼丟掉這薄薄的烏紗帽,利用手中極大的權利竭力搜刮民脂民膏。在這整個監察系統中,就屬監察御史最具權利,監察御史的彈劾或推舉,往往就能決定一個官員的未來命運,各地的官員就紛紛來巴結御史巡按們,這些監察官員也不吝於將手中掌握的大權當成討債還債的資本,或與貪官污吏共同謀劃金錢與玩樂,或是為求高升去巴結權貴,如「明末崔臣秀巴結魏仲賢,官至左都御史,成為所有監察官員的總頭領」明末有些監察官員甚至卷進黨派之爭中,互相攻殲,在黨派伐異中推波助瀾,最終成為導致明朝滅亡的一大因素。畢竟作為百官楷模的監察官員都已經腐敗至此了,何況其他人呢?
(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機制。
監察官員的上下監督源於各級監察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各級官吏的實質上的不統屬以及監察官員的權重,從而將上下和左右同級官吏置於縱橫交錯的監察系統之中,這在前面幾點已經陸續論述過。在此重點論述事前事後的監督機制。
明之前各代的監察監督大都是糾察百司、肅正綱紀、參與案件的審判等,很明顯的是一種事後的監察、彈劾或裁決,而那些諫官雖說有一定的事前勸諫監督作用,但是在皇權高漲的情形下,這種作用也是極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監察監督機制卻帶有明顯的事前事中監督效果,尤其是給事中的設置極其職權,更是突出了這點。
六科給事中職掌著封駁、注銷以及充當言官以及監察六部的職權。當六部奏請實行之事或是內廷旨下,均得經過六科給事中的審核,如有違誤,則可駁回修正,如無誤,則分發六部執行,即使是皇帝的聖旨或是內廷的票擬也是如此。如問題未達到駁回的程度,就「科參」的形式使旨章通過,但六部在施行過程中必須注意「科參」,並按其指示執行。同時,六科給事中還利用注銷大權檢查詔旨批文下達後的執行情況及平時各類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這樣就可以避免錯誤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差錯,及時糾正,從而防止了重大錯誤的發生。
總之,明朝的監察制度相對於前代與清朝有著監察權相對獨立、監察范圍擴大、位卑權重、薄祿厚賞以及上下左右、事前事後的監察特點,這些特點對於明朝吏治的腐敗與清明,國家的興盛與繁榮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因為正是這些特點,加強了專制主義的極度集中,促進了明初的吏治清明,國家行政體系的正常的運轉,使明王朝維持了近三百年。然而制度並不能決定一切,皇權的極端加強,決定了整個監察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圍繞著皇權運轉,國家監察制度舉步違艱,很難能夠發揮它應有的巨大作用,到了明中後期,隨著皇權的衰落和姦臣當道,監察制度受到了破壞,整個統治機構逐漸腐朽,到最後,明王朝也沒能逃脫出封建王朝所固有的慣性機制而走向滅亡。
明王朝滅亡了,封建統治制度也已永遠地成為歷史。當今的中國正逐步邁向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時代,各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對人民的代表大會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講,廣大人民的監督作用應是更加突出。但遺憾的是,當今的中國面臨的腐敗貪污問題卻是愈加的嚴重,糾其原因,在我看來,這不僅是因為社會發展的復雜化,更重的是,是政府乃至社會的監察機制的建設跟不上社會的發展需要。在此,筆者認為,作為封建時代最為完備的明朝監察制度,它的優缺點對今天的中國仍有很大的借鑒意義的:首先,建立科學監察機制,完善監察機構設置, 加強監察機關的獨立性,削弱監督部門與被監督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其次,內部也要明確分工並相互監督;其三,中央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巡迴監察官監察地方,制定事前、事中、事後監督機制;最後,要合理適當地給監察人員「加權」、「加責」,使其能擁有監察實權,從而有效地監督上級、開展監察工作。當然,加強我國監察機構的監督作用還涉及到了公眾媒體監督、法律監督等方面,但因本文為明朝監察制度的出發點所限,這里僅就這些方面提出淺見。

參考文獻《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顧炎武,《日知錄》•紀實卷之九•部刺史,

Ⅷ 清代最高監察機關是什麼

都察院依據:明清兩代最高的監察、彈劾及建議機關,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設御史台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並入,因合稱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御史。
都御史為都察院的長官,相當於漢、唐的御史大夫,副都御史則相當於御史中丞,僉都御史則與侍御史彷彿,三者都是主領或分領院務的長官。監察御史則為都察院直接行使監察權的骨幹專職官吏。既受都察院的管轄,又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統制而獨立行事,有事可單獨進奏天子。至於派遣充任巡按者,則代天子巡狩,權力更崇重。都御史的職權總的是「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具體可分:「凡大臣姦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記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以上三項為糾彈權。「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此為監試權;「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此為司法權;「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此為臨時派遣;「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
《明史.職官志二》:「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姦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奉劾......而都察院總憲綱。」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Ⅸ 從秦朝到明清的監察機構和諫議機構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諫議制度
諫議史可分為兩大階段:自漢至宋為建立和發展階段,元朝為擱置階段,至明清則敗壞變質.不過,由於諫議制度本身的復雜性,根難將其演變過程說得一清二楚.以諫為職的官員稱作諫官,又形象地被稱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監察官員.監察官員統屬都察院,而諫官從未歸屬於一個統一的機構.進諫的職責通常由諫議大夫和給事中共同承擔;按字面理解,給事中的意思是負責宮廷事務,但實際上給事中也負有進諫使命.諫議包括奏議和封駁.上文已經談及的奏議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評性的意見,通常取書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諫官是政府議事機構的成員,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封駁是指月一種程序:當諫官認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時,加封後退回,以示異議.
(一)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加官,皇帝將諫議之職委於領有侍中、常侍、散騎常侍等職銜的私人顧問,此類諫官在秦代多為武將.漢代任源官者身份各異,漢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並無官職的孔安國為諫議大夫.諫官數量由皇帝任意確定,多時可達數十名.東漢時,諫官成為定官.
(二)六朝時期,中央機構進一步改善,逐漸分為三大部分:尚書省負執行之責,中書省(又稱內書省)和門下省負指示之責.中書省代皇帝草擬敕令,門下省聯絡中書省和尚書省,即溝通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它一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執行機構呈遞的奏摺等文件轉呈皇帝.進諫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駁已漸成定規,給事中既可駁回官員向皇帝呈遞的奏摺,亦可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三)唐承前制,並大大加以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極為重視諫議制度,此時的進諫使命由門下省和中書省共擔.門下省設給事中四名及輔員若於,並設左諫議大夫四名,左散騎常侍四名.中書省則設右諫議大夫四名,右散騎常侍四名.唐代還創設了補闕和拾遺兩個官職,分置左右,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補闡和拾遺均為諫官,負責看管供其他諫官呈遞奏摺所用的四隻匣子.
(四)宋朝諸帝對諫議制度繼續給以重視,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編的大型類書《冊府元龜》收入了從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諫書.宋朝對唐朝的中央機構作了改造,以中書省主民事,樞密院主軍事,兩者共為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置於禁中;門下省則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置於宮外.門下省從此由指示機構變為執行機構.諫官集於新設的諫院,諫院下設鼓院,負責管理承襲唐代傳統的諫書匣.此外尚有一個檢院,負責審閱諫書.諫院的職責不限於監督皇帝的文書,亦可對各級官員的文書進行監督,尤其可對宰相的政務活動進行監督,因為宰相是為皇帝出謀劃策的人.這樣一來,諫議與監督就不再分得那樣清了.宋朝普遍設置偶見於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職,擔任此職者多為受命取代因失職而奪官的檢察官員.宋朝諸帝採取這些措施,旨在加強各個機構之間的互相牽制.散騎常侍歸屬門下後省,門下後省主封駁,由六房組成,六房與門下省的六科相對應.
(五)契丹人的遼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諫議制度,但實際上已完全廢棄.這幾個朝代都各有其以汗為中心的貴族參政制度.漢人諫官的職責或僅限於典儀(遼代南面官系中的諫官僅對漢人官員進行檢察),或名存實亡(元代廢給事中,僅留御史管理宮中雜務).不過,金代建立的地方監察機構在元朝得到了加強,蒙古統治者不允許漢人擔任監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於1368年滅元建明後,承襲元制,不但沒有恢復被金代所廢的門下省,而且又廢除中書省,將指示機構緊縮為內閣,皇帝直轄六部大臣,不設宰相.給事中被廢,御史改隸六科,歸屬通政使司,負責處理往來於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敕令和其它文書;六科與六部相對應.然而,原本負責向皇帝進諫的諫官,此時的職責已變為對各級官員進行監察,與御史相似.繼明之後統治中國的清朝,進一步加強皇帝的自主決策,於1723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負責監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國諫議制度的簡史.應該指出,諫議制度對於過於集中的皇權,具有一定的糾偏作用.這一點在諫議制度的黃金時代唐朝尤為明顯.眾所周知,魏徵、房玄齡、王珪等諫官均對唐太宗產生過巨大影響,其他皇帝在位期間也不乏此類事例.據顧炎武統計,魯駁回皇帝敕令的諫官不少於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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