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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這個部門什麼時候取消

發布時間: 2021-01-18 03:05:22

㈠ 最近,新聞上看到了綜合執法的體制改革問題,不是很懂,難道城管執法部門要取消嗎求解

恰恰相反,就是把一些比較糟糕和難處理的職能增加給綜合執法部門。
比如,
超限超載是交警專的,非機動車道違屬停是交警的,
人行道違停劃轉給綜合執法局,城管要管停車。
工業園區排放廢氣、廢水達標是環保局的,餐飲油煙排放達標劃轉綜合執法局,
也就是說城管要去管炒菜的。
如果環保局去查工廠,估計會獲得大力支持,
如果城管局去查餐飲店排放油煙問題,應對飯店周邊居民油煙投訴
要求飯店整改,然後其實投訴的人也去飯店吃飯,
有沒有感覺,城管要比以前更「壞」了,
以前買菜馬路菜場不安生,現在連吃飯都不安生了?

㈡ 城管何其可惡!什麼時候能讓國家裁掉這個部門!

"真希望讓他們失業,嘗嘗找工作的滋味,嘗嘗自己賺錢的辛酸,這幫人渣,拿著納稅人的錢,反過來打他們的衣食父母,白眼狼,畜生!"
為了自己不失業,有飯吃,那麼只有去砸人家的飯碗,就這么簡單

㈢ 城管是什麼時候成立的歸哪個部門管理

城管的前身,稱作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它的成立是為了配合中央關於建設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的評比活動而有各地先後互相取經、自主成立的。確實沒有合法地位。
但是,中國歷來是行政超越司法,黨委決定,政府辦事,政府是按照各地黨委的會議決定(紀要)去辦事,發出文件和通知,並不拘泥於法律,也不怕違法,人大沒有違憲審查制度,也不準備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違法不違法,違憲不違憲,黨委不說,誰說都沒有用。例如勞教制度,新聞、出版審查制度,就是中共中央決定後,由國務院去制定具體條例的。
城管大隊成立之初,主要責任就是在上級檢查組蒞臨檢查的前幾天,開著摩托車,驅趕路邊攤販,即使有證經營的攤販和人力三輪車,也在掃盪之列,為的就是領導眼中的城市形象。除了驅趕以外,還負責開著摩托車在馬路上撿走路人丟下的垃圾。
城管大隊的人員,主要是從各個單位借調,人員工資由原單位擔負。活動經費除了每次檢查前,由當地政府撥出專款以外,還有的就是靠單位攤派,由於沒有合法地位,所以沒有執法權,更沒有罰款權,自然沒有日常專門的財政經費。因此,城管大隊的活動,帶有突發性,無法長期維持。檢查組一走,各項放開,百姓不知明理,認為城管就是搞形式,意見很大(特別對住地附近的臟亂差),其實是沒有經費的緣故。
進入90年代以後的財稅改革,財稅大頭上繳中央財政,中央財政缺錢的窘態成為歷史,為解決地方財政從此沒有了經費來路的窘態,以收費為基調的各項政府機構改革普遍開花(這是朱鎔基先生任職期間的最大貢獻,解決了中央財政靠向地方借錢、發行國庫券度日的困境),從此收費和罰款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經費來源(現在賣地又成了主要收入),於是城管的道路豁然開朗,在不需要財政負擔的前提下,中央終於開始批准成立事業性質、政府職能的各個政府機構,有的政府機構,除保持少量行政編制人員以外,大部分人員,特別是新進人員,全部是事業編制,靠罰款和收費「經營」政府。城管局應運而生,其他如社保局,勞動仲裁,公證處,房管局,交通局,交警大隊等也改制為自負盈虧,自收自支單位(沒有財政撥款),還有相當上繳指標。
城管確實沒有專門的法律依據,國外也沒有城管類似的機構,都是不爭的事實。但是成立城管局以後,是這樣來變通處理的。城管局的編制人員來自各個行政局,例如公安、交通、城建、規劃、環保、環衛等,其中隊長一般來自交警的下台隊長,副隊長來自城建副局長,北京那個被殺的副隊長,不是來自公安就是來自城建的什麼局長級別的,一般隊員(多數來自招募的臨時人員)被殺,不可能由北京市委匆忙決定授予烈士,還是「革命」的。因此,叫做綜合執法。這綜合執法解決了城管無法的悖論,但最後罰單還是要有各個行政局發出。這就又引發了新的問題,各行政局已經將執法權移交給城管,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委託權交出後,委託方不再享有相應執法權。因此,現在還普遍存在著多頭執法的問題。法律專家對此持有懷疑,是有根有據,沒有疑義的。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又發現普遍存在著收費越來越濫,罰款越來越沒譜的情況,於是又出台了所謂收支兩條線的措施。這收支兩條線,看似好像能夠解決一些問題,——超量罰款和收費,全部要上繳財政,但是前提是必須要完成上繳指標,才能在下月返回經費。於是出現了交警大隊,集中在月底前幾天,包括機關人員全部上街,完成罰款上繳指標,月前松,月底緊,成了各地政府機關的執法秀。
所以收支兩條線,沒有解決執法和收費、罰款之間的根本矛盾,反而形成了不收費、罰款,就不管理,就不執法的惡劣習俗。於是,收支兩條線也不得不改變本來願望,各地都出台了(內部)實行多罰、多收費,政府和部門之間可以互相按照比例分成的坐地分贓式的執法行為。
隨著城市失業、無業人員大量增加、農村失地、失業人員大量進城,社會保障機制的缺失,城管的矛盾必然越來越尖銳。城管的矛盾,有城管本身的問題,也是社會矛盾激化的表現,我國行政機關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政府運作,靠的不是稅收支付,遵行的准則是收費和罰款。不是建立節約型的政府,而是普遍特權性質的浪費型政府。經費和待遇,是政府機關的主要追求目標。加之貪污、浪費、特權公費消費無葯可治,百姓的負擔越來越重,收入越來越少(又出新招,降薪),社會矛盾到了解決不了的時候,動用暴力和黑社會便會成雙方解決矛盾的重要手段,犯法有黑社會性質的,執法也有黑社會化的趨向,社會公證必將盪然無存。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㈣ 既然城管這項公職如此臭名遠揚,那麼不受廣大人民群眾待見,那為什麼國家還不取消城管執法部門呢

沒有城管,後果不堪設想。
很多城市整治必須由城管來。
如果沒有城管,城管的事還是要有人管

㈤ 城管這個部門的存在是利是弊

當然是有利也有弊咯

㈥ 城管歸哪個部門直接管理

城管執法隊員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管轄。城管協管員歸所在中隊(包括執法回大隊下轄中隊、街道答、鎮、產業園、開發區中隊等)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大多數地方屬於城建局或者城鄉規劃局責任管轄。在中央一級單位,城管歸城建部和城鄉改革委管轄。
2017年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成立,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通過公務員考試並接受正規訓練後,按照局、隊的執法人員編制而調配。
全國監督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級的部門為城市管理局,基層的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城市管理執法所和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執法所。

㈦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這個部門以後會不會被取消呢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這個部門以後不會被取消。
原因是:
1、至少以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會被取消,因為有存在的必要,是個不可缺失的部門。
2、只有出現有這種職能的替代部門才有可能被取消,仍要國務院上報到全國人大進行表決才行。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區有關城區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法律和規章制度。
(二)編制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和制定城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辦法,報區政府審定頒布。
(三)綜合協調落實職能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在城區管理工作方面的關系。做好監督、檢查、裁決、服務工作。
(四)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它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負責轄區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查處。(不含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所管的道路和重點部位)
(八)負責轄區內所有匾牌字型大小的管理和查處。
(九)負責對轄區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居民、村民私有住房(含村民自建樓房)和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違反城鄉規劃建設行為的查處。
(十)負責對轄區非機動車亂停亂放的查處。
(十一)負責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培訓,監督檢查考評。
(十二)負責對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執法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負責對全區城管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和普法工作。
(十三)承辦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以上職責是目前其他機構不能代替的,因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以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是有存在必要的。

㈧ 為什麼國家會設立城管這個部門這部門有啥存在的意義

這不新聞又報道城管打死人了,這部門設立干嗎的?
是與老百姓做對的嗎?
難道他們的職權大過工商、公安、稅務等行政部門嗎?
大家說說,這個城管又存在的必要嗎?

㈨ 城管部門是干什麼的

這是最近發生在古都南京的又一起城管惡性執法案。類似的事情已經在多個城市發生多起,每次發生都會引起民眾一陣譴責,不久故伎重演。看來,譴責是沒有用的。當惡性執法一再發生的時候,我們不得不思考一個問題:城管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 我不清楚城管的來歷,也不清楚當初設立城管出於什麼樣的考慮。但是,我有一個極其樸素的認知:公安局是管治安的,工商局是管市場的,稅務局是負責收稅的,城建是負責城市規劃建設的,環保局是管環境污染的,文化局是管文化市場的,交通局是管道路交通的,市政府是什麼都管的。還要城管局干什麼?城管局的設立是不是有問題? 按道理說,各職部門只要盡到自己的責任,城市就不會有大的問題。現在,城管在各職能部門的縫隙里遊走,什麼都管,什麼也管不好,反倒對滋養職能部門的懶惰大有好處。 很多人眼裡的城管執法,不過是開著印有「城管執法」字樣的小貨車,在街頭巷尾拿著喇叭追趕無照商販。如果只做這樣的事情,我看這城管執法大可取締了。 在我看來,一個溫情、和諧的城市,一定是各群體共生共融的城市,絕對不應當只有中產階級以上的群體才可以生活。但是,在我們國內,許多城市視民工及無正當職業者為包袱,總試圖把這些人趕出去。這實際上是一種狹隘的市民心態。我認為,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任何人都有在某個城市生活、不在某個城市生活的選擇與自由。我們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因為他們是弱勢群體而欺負他們。紐約可謂發達,但是紐約仍然有貧民窟,我們沒有因此而看到城市管理者以「有礙觀瞻」為由驅逐他們。 鄉下人及無正當職業的城市弱勢群體,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實施「有執照的商業」活動,於是他們成為城市執法者重點打擊對象。他們不僅生活沒有保障,還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每天生活在恐慌不安之中。當我們的社會保障體系始終不能建立起來的時候,掀翻他們的小攤等於逼他們走投無路,剝奪他們最基本的生存權利。因此,對於弱勢群體,我們需要的不是粗暴的打擊,而是溫情的救助與指導。驅趕,只能製造城市對立,讓我們遠離社會和諧。如今,講「和諧」很時髦,但是,城管扮演的恰恰是「和諧的對立者」。他們與個體犯罪不同的,不過在於披上了「執法」的外衣而已。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㈩ 誰有權利取消城管這個部門

城管是來地方政府承擔的,自如果取消的話,國務院下文,要求各地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取消本行政單位的城管隊伍,然後逐級取消。
但是城管是相對集中處罰權的產物,什麼意思?就是其他好幾個部門不想管的爛攤子,丟給城管來管。比如小販,工商也可以管(理由是無證設攤),但是工商喜歡管企業注冊這些油水多的許可證項目。交警也可以管小販,(沿街設攤妨礙交通),但是交警喜歡給轎車貼條子,罰款數額比較大,而且都開轎車了,都是有錢人,不會抗法。。。。。。還有路政、市政、稅務、綠化、衛生等等部門,他們也不會同意取消城管的,因為城管取消了,他們就不能全心全意投入到自己油水豐厚的事業中去,而要去管爛攤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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