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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17 13:11:28

A. 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的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為了進一步提高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升市場監管執法效能,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商場、超市、批發企業、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經營場所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對各類食品經營主體的監管重點、監管方式,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一、嚴格監督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加強自律管理,確保入市食品質量合格
(一)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索證索票、進貨台賬「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工商所要結合日常市場巡查,督促其完善「兩項制度」和落實法定責任與義務。
(二)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健全「兩項制度」的電子台賬。基層工商所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網路,並逐步與商場、超市等企業的計算機管理網路對接,不斷提高監管效能。
(三)積極創新監管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食品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健全「兩項制度」落實的情況。
(四)鼓勵商場、超市等企業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或送檢,加強對配備有檢測設備的商場、超市等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其自檢行為。
(五)切實加強對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預包裝食品、進口食品、散裝食品等食品種類的質量安全的監管,重點檢查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督促商場、超市等企業針對處於保質期內、臨近保質期、保質期屆滿等不同情況的食品採取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六)鼓勵和引導商場、超市等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實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形式的協議准入,減少中間環節,保障食品質量。
(七)基層工商所要指導本轄區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及時報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經營動態信息。
二、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售台賬,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八)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批發企業履行好查驗義務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的同時,應當監督食品批發企業記好銷貨台賬。
(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網路,並逐步實現與食品批發企業建立的以銷售台賬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計算機管理體系的有機銜接,及時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監管效率。
(十)嚴格監督批發企業向食品進貨單位提供與食品零售單位的進貨憑證統一格式、統一內容的銷貨憑證。
三、嚴格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市場開辦者切實承擔法定義務
(十一)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場內經營者依法履行查驗或進貨查驗記錄義務。
(十二)工商所要結合日常巡查,加強對市場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義務的監督檢查。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沒有履行對場內食品經營者經營資格審查,發現場內違法行為沒有及時制止、報告的,工商所應當監督其改正,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十三)引導和督促農村集貿市場推廣「一戶多檔」、「實名登記」、「證明登記」、「標牌公示」等四項制度,引導其規范和誠信經營。
(十四)工商所應當指導本轄區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
(十五)加強對配備有必要檢測設備的大型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鼓勵其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
四、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十六)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十七)鼓勵食品店在鞏固進貨台賬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其管理水平和經濟實力,採取賬簿登記、單據粘貼建檔、計算機管理等多種方式,進行進貨查驗記錄。
(十八)積極引導食品店參與食品安全示範店建設活動。按照統一名稱、統一標志、統一承諾、統一亮證亮照經營、統一監督電話等「五個統一」的要求,規范食品店經營管理,使食品示範店做到:經營主體資格有效規范;食品質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合法規范;食品經營者自律管理制度健全規范。

B. 市場監管總局將如何查處網售食品違法違規行為

8月7日,國家市場監來管總局自就2018年上半年市場環境形勢答記者問。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在互聯網食品安全上,要強化互聯網食品經營監管,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監管規范和措施,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是深化網路食品交易食品安全協作機制。加強總局與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信息共享,實現對網路食品交易違法違規行為的聯防聯控。

四是加大網售食品安全宣傳力度。發揮新聞媒體等作用,引導公眾理性消費,識假辨偽,鞏固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

C. 市場監督管理執法大隊是做什麼的

1.組織、指導、協調、監督並承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2.開展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維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秩序,負責暫扣和罰沒物資的統一保管和處理工作,參與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

3.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受理對產(商)品質量、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投訴

4.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市場中的壟斷、企業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商標侵權、違法廣告、無照經營、合同欺詐、違法直銷和傳銷等經濟違法案件。

5.組織開展執法工作人員的業務訓練,提高執法隊伍的辦案能力和水平。

6.指導各派出市場監督管理所的監督執法工作,協助參與上級主管部門交辦、轉辦的案件。

(3)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擴展閱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准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中國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五)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六)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注冊、備案和監督管理。

D. 我國的食品監管體系是什麼樣的

借鑒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經驗,結合我國和北京市實際情況,從長遠考慮,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應由綜合協調多部門分段監管向綜合協調多部門品種監管轉變。在國家現有體制下,北京要進一步完善以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多部門分段監管模式,以市場准入制為核心,以綜合協調為依託,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保障,通過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和技術手段,進一步強化源頭管理,風險管理,全程監管,從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監管能力,構建與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1、以法律的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市場准入。食品安全的市場准入是包括主體准入和客體(商品或服務)准入。即通過在進入市場環節實施市場准入,在市場交易環節實施動態監管,對不合格食品或違法經營者實施市場退出的機制,對食品安全實施從農場到餐桌的全程監管。目前,北京的一些食品市場准入管理,需要修改完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加以保證。具體來說:一是加強市場准入管理,明確食品批發市場開辦條件、開辦者責任義務;明確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要求,重大活動主辦單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管部門法律責任;加強專門從事食品倉儲、物流、運輸等經營活動的監管等。二是要強化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責。進一步明確鄉鎮街道食品安全職責,以利於承擔其區域內對小作坊、食品攤販、非法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的監管。三是要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就食品現場制售,包裝、儲運等食品相關行為,送餐企業、餐飲器具集中消毒企業、民俗旅遊戶、廟會餐飲服務提供者等特殊經營主體,細化和明確監管部門及職責,解決監管空白與職責交叉問題,實現食品安全全程和無縫隙監管。

2、建立完善協調有力的綜合協調平台。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的框架下,建立協調有力的綜合協調和決策的指揮平台,實現監管部門之間的互聯互通。比如對食品安全應急事件的處置問題上,需要明確統一指揮調度程序,區縣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和食品辦、市應急辦的職責,誰牽頭,誰調度應重新加以明確,避免處置現場的混亂。進一步完善日常監督協調。完善市場准入、統一監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食品安全信息統一歸集與發布等工作機制。建立全面的食品安全督導檢查機制,督促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區縣政府及各街、鄉、鎮落實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切實發揮風險管理在食品安全科學監管的作用。食品污染涉及多因素、多環節、多主體,要逐步實現從最終產品監管到全過程的預防性監管。科學引導輿論,增強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媒體應對能力,營造良好食品安全消費環境。提高居民食品安全知識素養。

4、提高監測能力,建立科學監測體系。一是開展食品安全科學的基礎性研究、高技術研究、關鍵技術前瞻性研究和相關戰略研究。二是緊跟國際先進水平,圍繞我市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及難點,重點開展涉及非食用物質、食品添加劑、食品接觸材料、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輻照食品的分析測試、風險評估等技術研究。如當前發生的有餐飲企業使用「一滴香」問題,在大量實驗數據的基礎上,通過專家分析評估證明是安全的。

5、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監管。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者實行公開預警、警告、通告,達到守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目的。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嚴格的信用管理制度,凡在食品生產、銷售方面有過嚴重劣跡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行業。推行信用評價措施並以此作為食品安全管理中監管依據。通過建立統一的企業和食品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信用信息記錄,對食品和企業實施信用監管。總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是食品安全有效監管的保障。

E.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內容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九項制度
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 管,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白山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九項制度。
一、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制度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准。對申辦許可證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工商登記注冊。必須堅持先證後照、依法登記原則。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改變許可項目、許可證到期的食品經營者,要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逾期不辦的,要依法注銷許可證。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辦理市場准入登記: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的;
2.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
3.個體工商戶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
4.偽造、塗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5.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嚴把食品質量准入關。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食品,應當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
(一)食品市場質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2.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銷貨記錄制度,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和質量自檢制度;
3.監督市場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
等協議准入制度;
5.開展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重點強化對消費者申(投)訴集中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種類食品的抽樣檢驗,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監管。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處理。
1.對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並依法處理;
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
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布的屬於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並採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
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後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四)退市食品消費警示。對轄區發現的退市食品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蹤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
三、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一)食品市場巡查的組織。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基層工商分局(所)開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場巡查的內容。食品市場巡查過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具備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2.查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看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相關證照、發貨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經銷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識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
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國家規定必須標明的內容;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含有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包括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是否認真履行法定責任義務;
7.查食品貯存,看經營者經營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及時清理超期變質食品。
(三)食品市場巡查要求。
1.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亮證依法巡查;
2.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需要查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相關情況錄入經濟戶口;
3.按照經營者自律和誠信經營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市場巡查,重大節日期間要相應增加巡查次數;
4.積極創新巡查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進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執行自律制度情況。
(四)食品市場巡查記錄。基層工商分局(所)進行食品市場巡查時,應當翔實記錄巡查監管情況,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補充記錄處理結果。巡查記錄經執法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巡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四、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一)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行預警和處置:
1.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
2.發生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事件;
3.發生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時限,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2.迅速派出人員前往事發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阻止和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開展調查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圍及時向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協查或者聯查通報,並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調查和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方法。經核實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責令經營者對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防
止涉案食品擴散;
2.涉案食品已經擴散的,應當採取發布公告、責令經營者召回、組織追繳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4.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在應急狀態解除後,及時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當地政府,並逐級上報上級工商機關。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並對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法律性負責。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內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形勢和趨勢信息。包括反映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趨勢現狀及預測預警信息;
2.食品安全檢驗及監督檢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假冒他人商標、包裝、裝潢及虛假廣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響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過新聞媒體適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並指導轄區食品經營者、市場開辦者在商場、超市等大型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眾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對已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建檔留存,以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
六、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特點和信用,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一)商場、超市的監管。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進貨查驗、查驗記錄「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二)食品批發企業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貨台賬,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和查驗記錄義務,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三)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管。監督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明確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嚴格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確保各項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
(一)實行食品安全逐級負責制。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逐級負責制。
1.各級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上一級工商局負責;
2.市州局、縣級局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及監督管理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二)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人制度。
1.各級工商局的主要負責人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根據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長承擔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基層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監管責任。
(三)責任追究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對無證、無照等違法經營行為,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3.對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放縱違法行為,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的;
4.對群眾舉報、上級工商機關交辦、督辦及相關部門轉辦的食品案件,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5.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預警和處置的;
6.對應當上報的食品案件瞞而不報,或者對其他重要情
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7.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
8.因主觀過錯,導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時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9.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四)責任人的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監管責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廣告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一)食品廣告內容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廣告內容真實、健康、科學、准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二)違法廣告查處。對違法廣告、特別是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廣告和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要嚴厲查處;對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要立即責令停止廣告發布行為;堅決制止和查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不法行為。
(三)食品廣告監測和預警。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及時了解和掌握食品廣告發布動態,杜絕違法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與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與質檢、食品葯品、農業、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二)相關部門協作問題的處理。
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或移交相關監管部門;
2.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監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並告知舉報人,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查;
3.對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和移交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處置,並及時反饋結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情況。

F. 市場監管總局規定食品不得標注零添加等字樣,有什麼好處

(一)新規定,新法案拒絕玩文字游戲

在最新的《食品管理辦法》中,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三條規定,其中一條包括食品不得備注添加零添加的字樣,這樣標注可以防止誤導消費,大多數的消費者在看到零添加等字樣都會覺得這個產品非常的安全,或者是說無腦信任這個產品,就像最近零添加糖酸奶,零添加乳酸糖零添加乳酸菌飲料點等,都可能引導消費者沖動型消費。

G.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什麼樣的監督管理制度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函〔2002〕282號)要求,為切實實施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各項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貼(印)食品市場准入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一、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一)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管理、領導全國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制定並公布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2.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式樣及使用辦法,統一印製《食品生產許可證》;
3.負責受理並審查有特殊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4.審核批准並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5.負責統一制定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6.負責制定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基本條件和取得資格的程序及管理規定,並審定省級以上(含省級)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7.統一公告承擔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和撤銷《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等有關信息;
8.負責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對無證生產銷售違法行為的查處,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9.統一編制管理軟體,建立食品市場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負責本轄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1.組織開展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等的宣傳貫徹工作;
2.審定本轄區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市(地)級、縣級檢驗機構,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3.組織開展《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食品檢驗人員培訓工作;
4.組織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並組織審查企業生產必備條件;
5.負責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結論的審核、匯總,統一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
6.組織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7.組織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8.組織實施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9.受理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三)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統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組織轄區內有條件的檢驗機構申請承擔食品委託檢驗工作;
2.指導、監督經批准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開展工作;
3.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組織審查組審查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負責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5.負責實施對食品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6.組織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7.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四)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具體安排下,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專項調查;
2.在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組織下,參加申請取證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工作;
3.本地經濟比較發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較多、食品質量檢驗能力較完備的縣級檢驗機構,可以提出承擔食品委託檢驗工作的申請,經市(地)局推薦、省局審批後,在批准范圍內承擔食品委託檢驗工作;
4.負責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
二、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的制定和公布
(一)國家質檢總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食品制定《目錄》,分期分批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1.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
2.對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構成的危害程度較高;
3.存在較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
4.有必要實行食品市場准入制度的。
(二)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需要,定期公布實施市場准入制度的食品《目錄》。
(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結合各地實際,於每年年底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納入《目錄》食品的建議。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調查登記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進行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登記。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開展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調查登記工作。填寫統一的《食品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專項調查表》(附一),並按照統一的計算機管理軟體,匯總調查情況,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檔案。
四、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必備條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持有衛生部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環境條件。
(三)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四)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五)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無毒、無害,符合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有關規定。
(六)必須按照合法有效的產品標准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准以及企業明示採用的標准和各項質量要求。
(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必須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並持證上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沒有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傳染病和其他疾病。
(八)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必須委託符合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出廠檢驗,並簽訂委託檢驗協議。
(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實施從原材料進廠到產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管理,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實行質量否決權。
(十)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和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保持清潔,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十一)食品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用於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無毒、無害,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強制性標准要求。
2.食品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簽)標準的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使用的標簽,必須符合本項規定。
3.出廠的食品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貼)食品市場准入標志。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也可以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證申請。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凡具有營業執照的,必須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隸屬於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並有營業執照和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必須獨立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生產廠點可以由集團公司統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是其所有的生產廠點必須在申請書上註明。
(三)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其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二),並提交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企業廠區布局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注有關鍵設備和參數)各1份,企業產品標准1份,企業質量管理文件1份。
(五)企業可以到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並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每個企業每個申證單元分別填寫申請書一式兩份。
六、《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及審查
(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部署,統一組織實施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審核審查結論等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確定省與市(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申請和審查企業的工作分工,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企業的申請及審查工作必須按照本規定及《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進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
(三)省、市(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審查組,並對審查組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組應當由具有相關專業能力、取得審查員資格的人員組成。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查組成員一般由3人組成。
審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與企業利益有關者應當迴避。
(四)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組完成書面材料審核工作並通知企業。書面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附三)。書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並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五)對於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審查組和產品檢驗機構,在7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和對企業生產食品的抽樣檢驗。
審查組對每個企業每個申證單元進行現場審查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工作日。審查組完成審查工作後,應當盡快將審查情況報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六)以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其所有生產廠點都應當進行審查,並且每個生產廠點全部達到要求後,方可給予審查合格的結論。
(七)對於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廠衛生注冊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評審的企業,審查組在進行現場審查時,應當按照補缺的原則,簡化或者免於工廠生產必備條件審查。
(八)經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材料,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
(九)審查組做出不符合必備條件結論,或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且企業沒有提出異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附四)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同時收回《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認真整改,2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十)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和生產場非同省份的,由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並致函企業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申證企業必備條件審查和發證檢驗,並將審查結論反饋給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七、《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及管理
(一)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准批復。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復,在15個工作日內,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發給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和生產場所非同省份的,由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發給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五)有效期一般為3年至5年。不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在相應的《實施細則》中規定。
(四)《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數字。QS為「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編號前4位為受理機關編號,中間4位為產品類別編號,後4位為獲證企業序號(附六)。

QS************
|||
||-----獲證企業序號
||
|----------產品類別編號

---------------受理機關編號
(五)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六)擁有分公司、生產廠點的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如果集團公司、分公司、生產廠點都取得了《食品生產許可證》,在其產品的包裝上標注集團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還是標注分公可、生產廠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集團公司自行決定;統一標注集團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集團公司應當向其所在地和分公司、生產廠點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八)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公布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
八、食品強制檢驗的實施
(一)食品強制檢驗包括食品發證檢驗、出廠檢驗、監督檢驗等檢驗方式,並實行檢驗項目強制管理。具體檢驗項目由《實施細則》規定。
(二)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必須經過全項目檢驗合格,方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企業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由企業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每隔6個月應當接受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夢見進行產品定期檢驗。
企業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應當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託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出廠檢驗,並與檢驗機構簽訂委託檢驗合同(附七)。委託出廠檢驗中強制管理的檢驗項目及檢驗頻率和次數由《實施細則》規定。
九、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管理
(一)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出廠必須加印或者加貼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沒有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二)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經自行出廠檢驗或者委託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印(貼)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未經出廠檢驗或出廠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加印或者加貼市場准入標志。
(三)食品市場准入標志表明食品符合質量安全基本要求,屬於質量標志,由「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QS」組成。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式樣(附八)。
(四)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應當加印或者加貼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使用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資格條件及批准程序
(一)為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順利實施,各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具有能夠承擔發證檢驗和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的檢驗機構,可以優先考慮承擔相關的檢驗工作。
(二)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必須滿足《實施細則》中對各類產品檢驗能力的具體要求。
(三)市(地)級、部分縣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表式樣見附九),經省局審核批准後,可以承擔相關的食品檢驗工作。省局應當將承擔食品檢驗的檢驗機構名單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四)國家級和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申請表式樣見附九),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批准後,可以承擔相關的食品檢驗工作。
(五)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告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名單及其檢驗能力范圍。
十一、《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食品檢驗人員的資格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對承擔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基本條件審查的審查人員(以下簡稱審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對食品檢驗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一)從事審查工作和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審查人員必須掌握與食品生產加工有關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和相關技術法規;檢驗人員必須掌握與食品生產加工有關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和食品檢驗的基本知識與操作技能。
(二)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考核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組織開展師資培訓。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部署和要求,負責組織本地區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培訓。
(三)需取得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的人員,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附十)。
(四)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考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組織。考核以筆試為主,檢驗人員須經過適當形式的實際操作考試。
(五)經考核合格,發給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製作。
(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省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注冊有效期為3年。在注冊有效期內,審查人員、檢驗人員應當接受相關的繼續教育。
十二、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企業是否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是否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使用情況等。
(一)已出售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存在危害食品的收回行動。
(二)已經獲得國家免檢和獲得中國名牌的食品,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產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總局令第9號)和《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號)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三)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方式包括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年度審查和換證審查。對同一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除質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過2次。
1.日常監督。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在接到質量投訴或舉報時,應當視具體情況,對企業進行相應的檢查。
2.定期監督檢查。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定期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書面通知生產企業限期整改,並在一定時期內由指定的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加嚴檢驗的具體要求由《實施細則》規定。
3、年度審查。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的前1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年審申請(附十一)。年度審查主要審查企業是否有重大質量投訴、是否在一年的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較為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以及食品出廠檢驗的實施情況等,並可對企業產品實施監督檢驗。年審合格的,由受理年審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年審申請表加蓋印章,確認年審合格;年審不合格的,企業應當在2個月內進行整改。
4.期滿換證審查。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查換證。
(四)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更名稱後3個月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並提供更改證書的申請、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代碼證和原《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後,更換證書。
(五)企業因遷址、進行生產工藝或設備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使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或者開發生產新資源食品時,或者企業生產與生產許可證核準的產品不同並且生產必備條件差異較大時,應當在變化後3個月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附十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針對發生變化的項目,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的程序和要求,實施必要的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准發生變化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有關專家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補充審查。
(六)對於委託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和其產品標識標注,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委託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2001〕41號)的規定執行。
(七)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計劃組織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和自行從事食品出廠檢驗的企業的檢驗能力進行比對試驗。對達不到能力要求和不能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數據的檢驗機構,取消其檢驗資格;不能保證自行檢驗要求的,責令企業進行出廠委託檢驗。
(八)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負責對無證食品生產銷售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無證查處的范圍和起始時間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
(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時,要及時建立食品企業質量檔案。質量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編號、衛生許可證編號、企業代碼、產品種類、企業經濟類型、企業人數、企業規模、生產能力、實際產量、執行標准、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原材料把關、出廠檢驗、抽查檢查情況、投訴情況等信息。
(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使用國家質檢總局編制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系統軟體,利用計算機管理企業質量信息,逐步實現利用計算機(網路)接收、存儲和傳遞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之間的管理數據。
(十一)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採集更新企業有關信息,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區的食品質量安全狀況,並向國家質檢總局上報有關情況及數據。
十三、收費問題
(一)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繳納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2〕19號)的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質量檢驗費和公告費。
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增收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公告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國家收費標准向檢驗單位交付。
《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和公告費應當上繳中央國庫,實行預算管理。
(二)食品檢驗收費:食品檢驗收費標准和辦法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字496號)執行。省級物價管理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及本省情況,重新核定了檢驗收費標準的,可以按照省級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實行委託檢驗的,可以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執行。
附:一、食品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專項調查表(示意表)(略)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略)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略)
四、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略)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式樣(略)
六、《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略)
七、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協議(範本)(略)
八、食品市場准入標志式樣(略)
九、食品質量安全檢驗申請表(略)
十、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及食品檢驗人員資格申請表(略)
十一、食品生產許可證年審申請表(略)
十二、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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