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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務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1-17 11:06:14

❶ 什麼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號發布, 根據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 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而生產的網路音像(含VOD、DV等)、網路游戲、網路演出劇(節)目、網路藝術品、網路動漫畫(含FLASH等)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 將音像製品、游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和動漫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點播、使用或者下載的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備案制度;對互聯網文化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初審,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100萬元以上的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八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
第九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業務發展報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設立以後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 備案報告書; (二) 章程; (三) 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 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准後,應當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合並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持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到當地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合並或者分立,應當在變更後60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在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並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須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注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備案,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文化產品進口活動由取得文化部核發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並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收到內容審查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准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節目名稱或者增刪節目內容。
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並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准文號。
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依照有關規定需要備案的,應當在正式運營以後60日內報文化部備案,並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實行審查制度,有專門的審查人員對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合法性。
其審查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二十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並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的,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責令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擅自變更節目名稱或者增刪節目內容的,運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部備案或者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擅自變更節目名稱或者增刪節目內容的,運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部備案或者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❷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有哪些亮點

一是明確提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新概念,其關注范圍從傳統的搜索引擎工具,延展至各類搜集、處理網路信息供用戶檢索的服務,包含了對該領域未來新技術應用的充分考量。
二是著重強調了對於收費搜索引擎的規范,針對自然搜索結果和付費搜索結果,做出了醒目區分的要求,亦是對之前魏則西事件等輿論關切的有力回應。
三是首次明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的七大義務,為行業未來的規范化發展指明方向。

❸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92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❹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介紹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 互聯網 信息 服務 活動,促進互聯回網信息服務健康 有序答 發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 會議 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 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❺ 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包括哪些

信息服務業是利用計算機和通信網路等現代科學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和利用,並以信息產品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專門行業的綜合體, 指服務者以獨特的策略和內容幫助信息用戶解決問題的社會經濟行為。
企業信息化服務:這一部分對於互聯網使用的個人來說接觸較少,主要包括供應鏈管理、人力資源管理、CRM客戶關系管理、投招標系統、審計管理、辦公管理等。
新聞咨詢服務:簡單來說就是將新聞、咨詢等信息放在某些咨詢中,供大家來查看。
信息搜索類:變被動為主動,就成了信息搜索類了

❻ internet信息服務管理器在哪

1、點擊「開始」-「控制面板」,找到"系統和安全"並雙擊打開。

❼ internet信息服務(lls)管理器在哪裡打開

1、在開始菜單上單擊右鍵,選擇「控制面板」。

❽ 如何打開IIS信息服務管理器

我的電腦-右鍵-管理-服務和應用程序
就在這下面可以看到了

❾ 請問互聯網信息服務都包括哪些內容

  • 一共六條,前三是基本信息服務。

  1. 電子郵件(E-MAIL)

  2. 文件傳輸(FTP)

  3. 遠程登錄(TELNET)

  4. 查詢信息

  5. 網路新聞論壇(USENET)

  6. 電子公告板(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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