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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發布時間: 2021-01-16 23:59:27

⑴ 我想查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管理方面的東西

安徽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 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王金山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 立 第三章 經 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行為,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互聯網接入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省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發展規劃,實行總量控制,市、縣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合理布局。
鼓勵發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積極引導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向規模化、連鎖化、主題化、品牌化方向發展。
第六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採取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企業應當符合連鎖經營的組織規范,並具備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或媒體將申請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條件和程序予以公示。
第七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一)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三)資金信用證明;(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租賃使用的,還需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申請人應當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設立條件完成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的籌建工作。
申請人完成籌建工作後,持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批准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九條設立連鎖經營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企業,應當向省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獲得籌建批准文件的,按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設立規定數量的直營門店後,向省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連鎖經營企業取得省文化行政部門發給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發展特許(加盟)連鎖店。
第十條下列區域或建築物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一)小學、中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二)居民住宅樓(院);(三)不符合公共場所安全要求的建築物。
第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按申請設立的程序,經原審核的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網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並到原審核的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三章 經營 第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必須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採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辦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手續時,應提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接入服務。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對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終止互聯網接入服務;對被責令停業整頓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暫停互聯網接入服務。
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危害國家利益、民族利益、公眾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不得利用網路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不得進行危害信息網路安全活動。
第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脫網游戲項目,不得在區域網內播放非網路音像製品。
第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並應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醒目位置張貼或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十六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並應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醒目位置張貼或懸掛限時經營標志。
第十七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置於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對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不得拒絕實施,不得中斷運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
第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對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書面登記並保存60日。
第二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場內巡查制度。
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在經營場所內巡視檢查,引導上網消費者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進行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行為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向當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依法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並懸掛禁止吸煙標志;(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消防安全和網路安全知識。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或行業協會應當做好培訓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健全日常監督檢查隊伍,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取得營業執照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法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實行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實時監督檢查。
發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採取技術手段及時終止。
第二十六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進行查處,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七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受到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和被撤銷批准文件的,作出決定的文化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在作出決定的同時,將處理決定抄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作出相應處理。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的連鎖門店受到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被撤銷批准文件的,當地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省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文化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通知並監督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立即終止接入服務。
對被責令停業整頓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及時通知並監督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暫停接入服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建立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為會員的行業協會,引導行業自律。
第三十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可聘請社會團體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成員、學生家長、教師以及其他志願者作為義務監督員,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進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或者發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法經營的,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電信管理部門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管理部門侵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合法權益、違法審批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法經營行為不查處的,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上一級管理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舉報。
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派人調查處理,並為舉報者保密。
第三十二條舉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嚴重違法行為並經查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者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終止或暫停接入服務,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拒絕實施、中斷運行或者擅自修改、變更經營管理技術措施或安全管理技術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區域網內播放非網路音像製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受到兩次以上警告的,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每接納1名未成年人罰款500元至 2000元,但最高不超過《條例》規定的限額;累計2次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的,除按上述標准罰款外,並責令停業整頓;累計3次接納未成年人上網或在規定營業時間以外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的,除按上述標准罰款外,並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設立以來,累計有10%以上的連鎖門店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連鎖經營企業予以警告或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設立以來,累計有10%以上的連鎖店受到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省文化行政部門除對連鎖經營企業予以前款處罰外,並撤銷連鎖經營資格批准文書。
第三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條列》規定給予處罰的,按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或者對其設立或變更的申請不予批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⑵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規定》

這個就比較麻煩了,工商部門有權自己單獨執法啊!就是不被沒收,罰款也夠受的(至少1萬以上,三台電腦也值不了)!你可以對行政處罰提出異議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前提是確實沒有違法),如果確實是黑網吧的話,還是好好悔過一下,爭取不要既沒收又罰款啊!你也可以舉報其他的黑網吧!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並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路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准,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條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持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批准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三章 經 營

第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採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第十七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路游戲。
第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路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第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並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違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路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和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下列哪些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都不符合。

1.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2.未建立場內內巡查制度,或容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3.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4.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⑷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公安管理哪些

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從職能和職責上面看: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從設立程序上面看: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持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批准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從變更程序上看:

第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從網吧經營單位的報告義務看:

第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從網吧的信息登記制度看: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從處罰上來看: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路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⑸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回條件:
(一答)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路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際是注冊個公司,通過網路的形式提供服務就好了,與一般公司並無太大區別。

⑹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如何理解

那麼意思就是1,2 樓是商業專用的樓曾,那完全可以看商店/開通訊網路服務大廳等。
不只是在我們這里,這樣,在其他很多地方,都是怎麼個模式..有私人的有 公家的。。

⑺ 國家制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第九條和...

【答案】D
【答案解析】試題分析:這個規定說的是社會要給青少年健康成長版提供良好的環境權,不能在居民區附近開設網吧,不能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網吧。故D選項觀點正確,且符合題意。A、B、C選項不符合題意。所以正確答案是D。
考點:本題考查未成年人受法律的特殊保護的相關知識。

⑻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每日營業時間最長多久

根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最長十六個小時,從8:00~24:00

⑼ 什麼地方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這個問題主要是起源於《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因為在國務院頒發的文件中規定了一些場所不能夠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首先來看一下可以設立的標准。文件中規定,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路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那麼相應的,不符合上述文件的地方就是不能夠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地方噢。如果違反規定私自設立黑網吧、接受未成年人上網等違法行為,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小夥伴們了解了嘛,千萬不要觸犯法律的雷區噢 。

⑽ 最新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未滿18周歲 不得進入網吧。這是規定 因為現在都是 實現 身份證打卡 上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18周歲一下都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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