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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車

發布時間: 2021-01-16 05:45:08

⑴ 海關監管車與非監管車有何區別

1、使用范圍不同:從一個保稅區到其他特殊監管區域,加海關封志,貨物實行途中監管的,必須使用海關監管車輛,不能使用非監管車。

2、報關不同:有同一個關區又分幾個區的,貨物場站放行後,派送到其他區的,用普通箱車也可以,施海關封志,不用司機本(白卡,即海關監管簿)。

3、派送不同:部分在保稅區提貨的,如果收貨方不是在特殊監管區域內,一般不用監管車輛。物流園報進報出後,車輛不用加封志,清關完成後,直接派送就可以了。

(1)監管車擴展閱讀:

海關監管車輛並不是海關的車輛,所有人是運輸企業,只是在海關依法辦理了注冊登記手續後,在境內從事對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就像計程車需要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審批

另外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除此之外如果海關監管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丟失、短少或損壞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運輸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及其他法律責任。

⑵ 海關監管車的基本要求

海關監管車在從事承運轉關運輸貨物業務時,應將有關事項完整、如實地填報在《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上,並主動向海關交驗《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出示《准載證書》和《駕駛員證》。貨物運抵指運地(出境地)後,應及時向海關辦理《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的核銷。
海關監管車應將載運的海關監管貨物完整、及時地運抵指定的監管場所,並保證海關封志或商業封志完好無損。載運的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
載運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由海關核準的駕駛人員駕駛,並按海關規定路線行駛,不得擅自在中途停留並裝卸作業。因運輸途中發生意外,需更換運輸工具時,承運人、駕駛員應立即通知就近海關,並在海關監管下換裝。
承運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轉關運輸貨物損壞、短少、滅失情事的,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損壞、短少、滅失部分應由申請人、承運人共同承擔繳納稅費的責任。
通俗的說是用來運輸需要海關監管的貨物,通常用在轉關的貨物運輸上,海關監管車都是要求在海關備案,每輛車都發有 海關監管運輸手冊俗稱大本或白卡,上面詳細記錄每次運輸的監管貨物的詳細情況. 關於費用方面,通常情況下要比普通集裝箱車稍貴一點,但是也不見的非得運輸監管貨物,也可以運輸普通貨物.

⑶ 什麼是轉關什麼是海關監管車

海關監管車,就是經過海關批準的可以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各地叫法不同,上海習慣叫"白卡車",廈門叫"封關車",即車輛要有海關加封的封簽,隨車要有海關手冊或關封。 轉關,簡單地說,就是貨物在海關的監管下,從A地海關轉到B地海關。而清關(又叫結關),就是完全辦理好海關各項手續後,脫離海關監管了。舉個例子:因廈門的國際航班少,廈門空運貨經常走陸-空,即先在廈門報關後,裝入海關監管車拉到深圳轉關後出境到香港機場*然也可以不用監管車用普通車運到深圳,但就要把全套報關單證寄到深圳報關了。A地報關,B地通常不再查驗,當然B地海關也有權再次查驗。 國外同理:比如說Chicago的貨可以在Los Angeles清關,也可以用監管運輸工具運到最終目的地Chicago再清關,注意:如果收貨人需要在LA清關,應在船到港之前72小時提出,代理才能CANCEL IT#,否則只好在最終目的地辦理......歐盟也是這樣:舉個例子Budapest的貨可以在Hamburg清關也可以運到Budapest再清,至於選擇在哪裡清關,主要是看哪裡的海關清關方便。 通常海關監管車的運費要比普通車貴,如果監管車沒有監管貨物運的時候當然就作普通車了。英譯:清關Customs Clearance,轉關Customs Transfer,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 海關監管車Bonded Truck

⑷ 如何辦理海關監管車輛

02對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監管車輛,當事人應持下列資料(
正本或復印內件,復印件由海關存檔)容以及填寫《
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申請表》(該表到主管海關索取)
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主管海關審核後聯同下列資料的復印件一並送監管處,
監管處審核後簽發《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020202 當事人憑《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向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過戶、轉籍等手續:
020202 1、身份證正本和復印件(若是委託辦理,須提供委託書、
代辦人身份證)。
020202 2、車輛購置附加稅繳費收據(正本和復印件)。
020202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正本和復印件)。
020202 4、貨物進口證明書(復印件)。
020202 5、海關需要的其他證件。

⑸ 國家對海關監管車有些什麼規定

海關監管車 這是專門用於運輸監海關管貨物的封關車,用於運輸海關的監管貨物從一個海關監管區到另一個監管區。如:貨物從國外運到口岸,貨物入境時並沒有清關,需要運輸到貨物目的地的海關清關,就需要這種「海關監管」車。這種車需要向海關申請,在海關注冊備案後,才能承運海關監管貨物,裝運貨物後,由海關關員施關鎖(有編號),將貨車門鎖上,到目的地,由當地海關檢查關鎖無誤後拆關鎖。
海關監管車 Customs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vehicle
海關監管車應向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承運人依法向海關負責,並向海關提供經濟擔保。運輸工具應符合海關監管條件,其駕駛人員應經海關培訓並考核合格。
海關監管車在從事承運轉關運輸貨物業務時,應將有關事項完整、如實地填報在《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上,並主動向海關交驗《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出示《准載證書》和《駕駛員證》。貨物運抵指運地(出境地)後,應及時向海關辦理《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的核銷。
海關監管車應將載運的海關監管貨物完整、及時地運抵指定的監管場所,並保證海關封志或商業封志完好無損。載運的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
載運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由海關核準的駕駛人員駕駛,並按海關規定路線行駛,不得擅自在中途停留並裝卸作業。因運輸途中發生意外,需更換運輸工具時,承運人、駕駛員應立即通知就近海關,並在海關監管下換裝。
承運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轉關運輸貨物損壞、短少、滅失情事的,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損壞、短少、滅失部分應由申請人、承運人共同承擔繳納稅費的責任。
通俗的說是用來運輸需要海關監管的貨物,通常用在轉關的貨物運輸上,海關監管車都是要求在海關備案,每輛車都發有 海關監管運輸手冊俗稱"大本"或"白卡",上面詳細記錄每次運輸的監管貨物的詳細情況. 關於費用方面,通常情況下要比普通集裝箱車稍貴一點,但是也不見的非得運輸監管貨物,也可以運輸普通貨物.

⑹ 怎麼查詢車輛是否還屬於海關監管車

海關監管車 Customs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vehicle海關監管車應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承運人依法向海關負責,並向海關提供經濟擔保。運輸工具應符合海關監管條件,其駕駛人員應經海關培訓並考核合格。

海關監管車在從事承運轉關運輸貨物業務時,應將有關事項完整、如實地填報在《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上,並主動向海關交驗《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出示《准載證書》和《駕駛員證》。貨物運抵指運地(出境地)後,應及時向海關辦理《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的核銷。
海關監管車應將載運的海關監管貨物完整、及時地運抵指定的監管場所,並保證海關封志或商業封志完好無損。載運的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
載運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由海關核準的駕駛人員駕駛,並按海關規定路線行駛,不得擅自在中途停留並裝卸作業。因運輸途中發生意外,需更換運輸工具時,承運人、駕駛員應立即通知就近海關,並在海關監管下換裝。
承運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轉關運輸貨物損壞、短少、滅失情事的,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損壞、短少、滅失部分應由申請人、承運人共同承擔繳納稅費的責任。
通俗的說是用來運輸需要海關監管的貨物,通常用在轉關的貨物運輸上,海關監管車都是要求在海關備案,每輛車都發有 海關監管運輸手冊俗稱"大本"或"白卡",上面詳細記錄每次運輸的監管貨物的詳細情況. 關於費用方面,通常情況下要比普通集裝箱車稍貴一點,但是也不見的非得運輸監管貨物,也可以運輸普通貨物.

⑺ 如何申請海關監管車

公司除了專業的代理報關/報檢業務之外,還有以下詳細配套代理業務提供服務:
一、辦理海關、檢驗檢疫局注冊登記手續。二、代辦外資企業海關異地備案、年審手續。

⑻ 如何申請海關監管車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三章 海關監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下稱《海關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境內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是指依據本辦法經海關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登記,在境內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的企業、車輛、駕駛員。
第三條 運輸企業、車輛應當向企業所在關區的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駕駛員應當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四條 海關對運輸企業、車輛的注冊登記資料以及駕駛員的備案登記資料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數據資料共享的,不再辦理異地備案手續。
返 回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五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從事貨物運輸業務1年以上,注冊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條規定,有具有履行海關事務擔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提供的擔保;
(三)企業財務制度和賬冊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企業資信良好,在從事運輸業務中沒有違法前科。
第六條 運輸企業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企業注冊登記申請表》(見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下稱《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承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的駕駛員名單及備案登記資料;企業更換駕駛員的,應當及時向海關辦理駕駛員的變更備案手續。
提交本條(二)、(三)、(四)項文件時,還應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審核。
第七條 海關對運輸企業的資格條件及遞交的有關證件進行審核,合格的,頒發《境內公路運輸企業載運海關監管貨物注冊登記證書》(見附件4,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
第八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應為廂式貨車或集裝箱拖頭車,經海關批准也可以為散裝貨車。上述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用於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必須為運輸企業的自有車輛,其《機動車輛行駛證》的車主列名必須與所屬運輸企業名稱一致;
(二)廂式貨車的廂體必須與車架固定一體,廂體必須為金屬結構,無暗格,無隔斷,具有施封條件,車廂連接的鏍絲均須焊死,車廂兩車門之間須以鋼板相卡,保證施封後無法開啟;有特殊需要,需加開側門的,須經海關批准,並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三)集裝箱拖頭車必須承運符合國際標準的集裝箱;
(四)散裝貨車只能承運不具備加封條件的大宗散裝貨物,如礦砂、糧食及超大型機械設備等;
(五)從事特種貨物運輸的車輛須遞交主管部門的批准證件。
第九條 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車輛注冊登記申請表》(見附件2);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三)運載危險品的車輛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門核發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復印件;
(四)車輛彩色照片2張(要求:前方左側面45°,4×3寸;能清楚顯示車牌號碼;車頭及車廂側面噴寫企業名稱)。
提交本條(二)、(三)項文件時,還應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審核。
第十條 海關對車輛監管條件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核,合格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准載證》(見附件5,以下簡稱《准載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載貨登記簿》(見附件6,以下簡稱《汽車載貨登記簿》)。
第十一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為運輸企業職工;
(三)沒有違法犯罪前科;
(四)遵守海關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駕駛員辦理備案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車輛駕駛員備案登記表》(見附件3);
(二)駕駛員的國內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證》(復印件);
(三)駕駛員彩色近照2張(規格:大1寸、免冠、紅底)。
提交本條(二)項文件時,還應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審核。
第十三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駕駛員應當了解和熟悉海關相關法規及監管規定,參加海關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 《注冊登記證書》、《汽車載貨登記簿》、《准載證》等相關證件需更新的,可憑原件向注冊地海關申請換發新證、簿;如上述證、簿損毀、遺失或被盜的,經注冊地海關審核情況屬實的,予以補發。
第十五條 運輸企業、車輛年審工作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海關按以上所規定的資格條件進行年審。
第十六條 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不再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業務的,應向注冊地海關交回《注冊登記證書》、《汽車載貨登記簿》、《准載證》等相關證件,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車輛更換(包括更換車輛、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輛牌照號碼)、改裝車體等,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返 回
第三章 海關監管
第十八條 駕駛員在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時,應出示《准載證》等相關證件,如實填報交驗《汽車載貨登記簿》;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必須向目的地海關辦理《汽車載貨登記簿》的核銷手續。
第十九條 駕駛員應將承運的海關監管貨物完整、及時地運抵指定的監管場所,並確保海關封志完好無損,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
第二十條 《汽車載貨登記簿》和《准載證》由車輛固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 實施衛星定位管理的車輛,衛星定位管理系統配套使用的身份證(IC)卡與《汽車載貨登記簿》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應妥善保管海關核發的有關證、簿,不得轉借、塗改、故意損毀。
第二十三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應按海關指定的路線和要求行駛,並在海關規定的時限內運抵目的地海關。不得擅自改變路線、在中途停留並裝卸貨物。
第二十四條 遇特殊情況,車輛在運輸途中出現故障,需換裝其他運輸工具時,應立即通知附近海關,在海關監管下換裝,附近海關負責及時將換裝情況通知貨物出發地和目的地海關。
第二十五條 海關監管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丟失、短少或損壞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運輸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及其他法律責任。
返 回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發生走私違規情事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
(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不按照海關指定的路線或范圍行進的;
(二)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到達或者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如實填報交驗《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者辦理核銷手續的;
(三)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在運輸途中出現故障,不能繼續行駛,需換裝其他運輸工具時,駕駛員或其所屬企業不向附近海關或貨物主管海關報明情況而無正當理由的;
(四)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車輛及其所載貨物進行查驗的;
(五)遺失、損毀、塗改、轉借海關核發的《載貨登記簿》、《准載證》等相關證件,妨礙海關監管工作或者影響辦理海關有關手續的;
(六)未經海關許可,擅自更換車輛(車輛發動機、車牌號碼)、駕駛員;改裝車廂、車體的;
(七)運輸企業出讓其名義供他人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
第二十八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警告、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重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的海關監管貨物多次發生損壞或者丟失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擅自開啟或損毀海關加施於車輛的封志的;
(五)未經海關許可,對所承運的海關監管貨物進行開拆、調換、改裝、留置、轉讓、更換標志、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理的;
(六)有其他需要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停止其從事有關業務:
(一)構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管理不嚴,1年內3人次以上被海關暫停執業、取消從業資格的;
(四)因違反規定被海關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恢復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後1年內再次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停止從事有關業務的情形。
第三十條 對逾期不辦理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運輸企業、車輛,海關暫停其辦理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手續;逾期3個月未年審的,海關視其自動放棄承運海關監管貨物資格,並予注銷,收回有關證件。
第三十一條 運輸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取消道路貨物運輸資格的,海關注銷其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資格。
返 回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生產型企業自有車輛及其駕駛員,需承運本企業海關監管貨物的,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運過境貨物境內段公路運輸的境內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比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在廣東地區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汽車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署監〔2001〕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管理辦法》(〔89〕署貨字第9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署監一〔1990〕958號)和《關於轉發〈來往港澳貨運汽車分流管理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90〕署監一第345號)同時廢止。

⑼ 監管貨車有哪些設備

一般都是使用定位器呀,下載APP之後可以在手機上操作監控貨車的位置以及行走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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