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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察員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6 05:40:45

1.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該依法履行哪些職責

《安全生產法》對安抄全生產監督檢襲查人員履行職責:
一是堅持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管執法的行為准則,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忠實於法律。不玩忽職守,不徇私情,不貪贓枉法。
二是嚴格按程序履行職責,規范執法,持證執法,保守秘密。
三是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紀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2. 安監部門承擔幾項職責

安監局職能:

(一)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國務院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國務院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研究擬訂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研究擬訂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准,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依法進行查處;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進行管理。

(五)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七)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組織、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九)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一)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國家安監局的職責

「三定」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的職責,是依法行政,加強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按照監管、監察職責,找准在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的定位,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轉變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努力開創安全生產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實「三定」規定為契機,大力推動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提高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在安全監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煤礦安全作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健全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機制,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礦安全狀況,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2)安全監察員職責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行政強製程序中的安全生產行政強制分為七類:

1、是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2、是臨時查封易制毒化學品有關場所、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

3、是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工具;

4、是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強制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

5、是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6、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行政強制。

3.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規程、標准。
(3)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4)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5)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他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填寫《特種設備現場檢查記錄》,並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7)發現有違反《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書面通知。
(8)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在採取必要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9)監督有關單位對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試,核發作業證。有權制止沒有作業證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維修保養、使用操作,有權制止其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章操作。
(10)有權組織、參加或進行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4.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的職責是什麼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二、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

三、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五、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2、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4、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5、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

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十、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並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

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十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十二、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立法意義: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並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這部法律從一審時的65條增至本次的101條,補充細化了許多針對性強的條款。

「這幾年北京不斷有新的地鐵線路開通,站內電梯、扶梯、鍋爐等特種設備數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勢復雜。我們特別歡迎有這樣一部對特種設備生產、維護保養、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具體、細化規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現事故,相互推諉責任。」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運行工程總管李宇軒說。

「本法確立了企業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和社會發揮監督作用三位一體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新模式。這是從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血的教訓中總結出來的。以前事故發生後,有的責任不明確,只好由政府對事故損害『買單』。

本法就是要通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督促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負責人樹立安全意識,切實承擔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說。

(4)安全監察員職責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分類:

一、承壓類特種設備:

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

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於或者等於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

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管道。

公稱直徑小於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

二、機電類特種設備:

1、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2、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

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3、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非公用客運索道和專用於單位內部通勤的客運索道除外。

4、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用於體育運動、文藝演出和非經營活動的大型游樂設施除外。

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2016年2月22日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21-2016《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17年1月16日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許可規則》。進一步細化管理,加強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

5. 國家安監局的職能和職責分別是什麼

國家安監局的職能:

1、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2、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研究擬訂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研究擬訂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准,並組織實施。

3、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

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

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依法進行查處;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進行管理。

5、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

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國家安監局的職責:

依法行政,加強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按照監管、監察職責,找准在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的定位,進一步轉變職能。

轉變觀念、轉變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努力開創安全生產工作新局面。要以落實「三定」規定為契機,大力推動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提高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在安全監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煤礦安全作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健全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機制,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礦安全狀況,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5)安全監察員職責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行政強製程序中的安全生產行政強制分為七類:

1、是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2、是臨時查封易制毒化學品有關場所、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

3、是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工具;

4、是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強制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

5、是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6、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行政強制。

6. 安全生產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相關條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嘩念跡規和國家有關方針和政策;
2、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
3、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制止或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4、對存在重大事亂並故隱患,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5、參加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處理;
6、安全生產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高歷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7. 安全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安全監督員崗位職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安裝工人安全回技術操作規程》和答《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99)等法規,對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監督。

二、負責建築施工安全政策、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檢查督促指導施工企業建立安全保證體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監督施工現場安全施工規程的執行,做好監督日記。

四、對施工現場有安全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施工企業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停工整改或報告站領導予以處罰。

五、施工中發生事故時,監督員及時調查情況並督促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工程竣工驗收前作好安全評價工作。

七、加強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業務素質,秉公辦事,不得玩忽職守。

8. 安全生產監察員是干什麼的

一、安全生產監抄察員
「安監員」就是「安全生產監察員」的簡稱,
安監局的帽徽、肩章、胸章、臂章等。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簡稱「安監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簡稱「煤監局」)里的工作人員。
安全生產監察員的職責:安監標志服
1、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和政策;
2、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
3、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缺攜時,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制止或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稿扮喚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4、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5、參加安全事故應鍵凱急救援與事故調查處理;
6、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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