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法
⑴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對嗎
這樣肯定是對的而且也是必須的,有了制度才會有約束力
⑵ 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晉升是對的嗎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是正確的。
⑶ 檢察官與監察官法律考試是同一張卷嗎
考檢察官需要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因為要先成為公務員,在檢查機關工作一定年回限才能考檢察答官。
《檢察官法》對檢察官的學歷要求和法律工作經驗要求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檢察官法》規定,初任檢察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⑷ 中紀委辦公廳關於監察官法徵求意見稿是真的嗎
不論真假,有個問題你搞錯了,一個單位所有部門里只有辦公室(廳)有發文的許可權,政策法規室負責起草,以此判定真偽,不足為據。而且這種文件內部徵求意見的可能性較大。
⑸ 2020年能否實施監察官法
監察官制度是在監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門開展試點。
1月15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下簡稱《公報》)。《公報》明確,2020年要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並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
今年將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
全會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做好紀檢監察工作意義重大。要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動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其中還提到要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下簡稱監察法)。出台此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監察法起草組成員馬森述曾指出,制定監察法,有利於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今年是《監察法》正式施行第三年,中央層面提出要在今年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
南都記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4月,監察法通過施行不到一個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就印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創制政務處分。同月還制定出台《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進一步明確了六類監察對象的具體范圍,列明了監委管轄的88個罪名,明確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管轄分工和協調等事項,為監察機關履行好職責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7月,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作為監察法的實施辦法,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與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國家法律有效對接,將發揮推進監察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的重要作用。
制定監察官法被納入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
監察官法則在監察法表決通過的當年就已被提上立法日程。
南都記者注意到,按照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部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深刻把握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基本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有條不紊推進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等法規項目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公布,監察官法被納入。
2019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第三次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新聞發言人岳仲明首次亮相,介紹立法工作相關情況。
據岳仲明介紹,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岳仲明表示,2020年要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將制定監察官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社會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近日撰文指出,改革領域的立法通常是對實踐經驗的總結固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至今已近三年,但監察官制度卻是在監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門開展試點,在短期內恐怕也難以形成比較全面、穩妥、有效的經驗做法。倘若匆忙制定,可能導致法律內容脫離現實,從而難以為預期的監察官制度提供良善的規范和指引。
秦前紅建議,從立法思路層面考慮,制定監察官法宜遵循「宜粗不宜細」的思路,即只對相對宏觀和實踐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作出規定;至於更為細致的內容,可以先不做規定,經過實踐探索後,今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的方式加以完善,以免規定過於細致限縮了實踐探索的空間,以及實踐突破規定的情形發生。
⑹ 中國古代是如何約束監察官的
監察官制度在中國源遠流長。考察我國歷史上對監察官員的選拔任用、考核獎懲等制度規定和運行模式,可以給人以深刻啟迪,有利於運用歷史智慧推進當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打造一支稱職的監察力量。
元代著名監察官張養浩,其代表作《風憲忠告》集中闡述了我國古代監察官如何知責、擔責、問責
我國《監察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建立監察官制度,是黨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確的一項政治任務,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的重要舉措。監察官制度在我國源遠流長,是我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監察官的選任標准與條件
在中國古代,作為獨立於行政管理系統之外的監察制度,實現監察機構獨立,監察組織系統化,監察職責明確化,經歷了一個緩慢的歷史發展過程。早在先秦時代的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因素和監察活動的萌芽。監察制度作為封建社會的產物正式形成於秦漢時期。其標志是中央監察機構——御史台(府)的建立和定型,長官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名稱的確立以及監察法規的制定與頒行。它們在後代的歷史演進中,不斷發展完善。
御史與諫官是中國古代監察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體,監察官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監察效能的發揮,所以,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監察官員的選拔,強化任用標准。
耿直敢言,公正無私。中國古代監察官的主要職責是監督百官、舉發姦邪、彈劾不法,故而把耿直敢言、公正無私作為選任監察官必備的品格和首要條件。御史彈劾的對象是權貴大臣,諫官諫諍的對象是皇帝,這就決定了監察官必須「特稟剛毅之性,內懷骨鯁之操」,同時必須具有嫉惡如仇,公正無私的思想品格。只有嫉惡如仇、才能大膽行使彈劾權;只有公正無私,才能保證監督客觀、執法公平。
器識遠大,博學多才。監察官必須器識遠大,博學多才,熟悉並忠於法律。《冊府元龜·憲官部》載:「夫憲官之職,大則佐三公統理之業以宣導風化,小則正百官紀綱之事以糾察是非,故漢魏以還,事任尤重,至於選用,必舉賢才。」只有「賢才」,才能掌握國家的大政方針,熟悉國家的政策法令,精通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業務工作程序,嚴格履職盡責。
出身基層,明辨是非。中國古代重視從地方縣級的丞、尉、主簿等基層官吏中選拔監察官,他們不僅熟悉地方的風土人情,了解民間疾苦,積累了豐富的為政經驗,而且地方基層給他們提供了展示才乾的平台,能使他們為長官熟知乃至欣賞,進而得以推薦。唐玄宗時曾規定:「凡官,不歷州縣不擬台省。」宋孝宗規定擔任監察御史的必須曾兩任縣令。監察官從地方基層選拔,反映了務實的用人原則。
監察官的主要職權
中國古代監察官的任用主要有三種方式:皇帝直接任命;宰相等大臣舉薦,皇帝敕授;御史台長官自辟,皇帝敕授。御史監察的對象上至中央三公、宰相、將軍,下至地方州縣有品級的官吏。監察內容和范圍覆蓋了國家政權的所有部門和領域。其核心職權有三項。
彈劾權。彈劾權是封建法律賦予監察官的一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權力,類似於現代社會的提起公訴。御史對違法犯罪的官吏提起彈劾,罪名主要有:謀反、謀大逆;違反封建禮教禮制;巫蠱左道;銓選不實;疏於朝政和不稱職;侵害國家和百姓財產利益;索賄受賄;朋黨與交通內臣;用兵失誤;貪占軍餉等。皇帝根據彈劾的事實和案由輕重,作出最後裁決。
司法審判權。在唐代之前,御史的主要職權是糾察百官、彈劾非法。到了唐代,御史的職權由相對單一的監察權逐漸發展為監察權與司法審判權並重的格局。御史作為司法審判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獨立或參與審判多是皇帝交辦的案件。中央或地方遇有重大疑難案件或冤獄復審案件,由皇帝特詔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三大司法機關組成臨時法庭,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
檢查權。檢查權是監察機關的又一項重要權力。中國古代已建立較為完備的公文檔案制度,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在各項規章制度、法律條文、公文批示的框架內運作。御史有檢查清核朝廷各類文書檔案的職責,在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糾錯,以保證中央政令的落實。除上述幾項主要權力外,監察官還有處置權、薦舉權、監軍權、監決權等。
監察官的考核與獎懲
加強對監察官員的考核是監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也是督促監察官忠於職守的有效手段。在中國古代,考核又稱考績、考課。早在西周時期就建立起來了三年一考、三考黜陟的官吏考核制度。後代大多採取一年一考,三年或者四年考滿,根據考核結果給以官吏升降遷轉的制度。
一般而言,中國古代對監察官的考核一是適用於所有官吏的普遍標准,主要表現為對官吏「德」的要求即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二是對監察官「才」與「績」的標准,「訪察精審,彈舉必當」是對御史的要求;「獻可替否,拾遺補闕」是對諫官的要求,強調將監察官的個人品德與才能、績效結合起來。同時,對考核不合格不稱職的監察官,或降級或調換崗位。對不履行職責、貪贓枉法者,則給予法律懲罰。
對失職瀆職監察官的懲罰。監察官未能很好地履行監察職責,該彈劾時不彈劾,該諫諍時不諫諍,玩忽職守,則構成失職瀆職罪。《唐律疏議·斗訟律》規定:「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糾彈之官,減二等。」「糾彈之官」即主掌監察彈劾職能的御史。隋代殿內侍御史韓微之等犯失職瀆職罪被彈劾,御史監師在朝會上對衣冠佩劍不整的武官不予制止被斬首,是典型的案例。
對公報私仇監察官的懲罰。誣告即捏造事實向官府控告,意圖使被誣陷者承擔罪責,誣陷他人者構成誣告罪。自秦漢以後歷代對誣告罪均予法律懲處。《唐律疏議·斗訟律》規定:「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即糾彈之官,挾私彈事不實者,亦如之。」這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監察官利用公權力以報私仇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索賄受賄監察官的懲罰。監察官如貪贓枉法、索賄受賄,對其懲罰要比其他官員更加嚴厲。《唐律疏議·職制律》第141條規定:「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遺及乞取者,與監臨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糾彈之官不減。」由於最高統治者重視對治官之官的法律監督,一旦監察官觸犯法律,從嚴懲處,不予減免刑罰。
對出使輒干他事監察官的懲罰。監察官奉命出使,要求嚴格按照監察法的規定進行監察,不準越權干預行政事務,否則,構成出使輒干他事罪,要受到懲處。《唐律疏議·職制律》規定:「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輒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廢闕者,徒三年。」監察官出使不得干預行政事務,因擅自干預致公事受阻或不能正常開展工作,要判處三年徒刑。這一法律規定對限制和預防監察官濫用職權具有重大的意義。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對懲治腐敗和改善吏治發揮了重要作用,監察官以大無畏的精神,捍衛著對國家和法律的忠誠,其中的重要原因在於他們的角色意識即對儒家價值信念和人文理想的信奉和堅守。這值得我們今天深思。
⑺ 監察官以後需要法律職業資格嗎
這個問題可以參照《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從該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之規定來看,初任監察官不在規定之列,故不需要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⑻ 沒有學位可以當監察官嗎
如今,學位成為了你做某一個工作的敲門磚。有些工作明確告訴你,必須某某學位以上。所以,檢察官也是要學位的
⑼ 監察官都有什麼權力
權利有: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權力。
法律主要有《檢察官法》、《刑版法》、《刑事訴訟法》等權法律及司法解釋。
檢察院在中國為法律監督機關,主要行使以下權力:
一、審查公安機關提交的刑事案件材料,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批准逮捕,對自偵案件決定逮捕。
三、對自偵案件進行偵查、起訴。
四、監督法院審判,可以提起抗訴。
五、最高檢有發布司法解釋的權力。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