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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1-01-16 03:02:32

①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辦理流程是什麼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辦理流程:

1、提交名稱到工商核名

2、簽字確認核名通知書;

3、到人力資源與社保局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4、遞交相關材料人保局審核;

5、審核通過領取執照副本(正本暫扣);

6、銀行開戶;

7、稅務局核稅;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辦理材料:

1、主辦單位或擬任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機構名稱、地址、業務范圍、服務方式、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及申請開辦時間等;

2、擬任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職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擬任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個人簡歷及近期免冠照片三張,單位開辦的還應出具開辦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及復印件,個人開辦的須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證明;

3、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機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機構名稱、性質、服務宗旨、業務范圍、組織形式、出資方式和數額及其他有關事項;

4、工作場所及辦公設施的使用證明(租用的須附租賃協議);

5、注冊資本(金)驗資報告;

6、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開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表》(一式三份)。

(1)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擴展閱讀: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許可證年審評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

(一)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年審為不合格:

1.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2.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3.偽造、塗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4.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5.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6.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7.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8.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9.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10.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年審為不合格:

1.超越《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2.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做出虛假承諾;

3.介紹從事法律禁止的職業;

4.為非法的招聘單位推薦人才;

5.擅自發布或者泄露人才個人信息和資料;

6.委託、掛靠、轉讓、承包、租賃經營;

7.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在年審中凡是沒有達到原許可審批時的設定條件的人才中介和職業中介服務機構,評為不合格,但可視實際情況允許給予一個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滿達到原設定條件者,復評為合格。

(四)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審,或未開展職業中介和人才中介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視為年審不合格,依法注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五)對通過年審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年檢記錄加蓋年審合格的公章;沒有通過年審的,督促其整改後再予以重新年審,再次年審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注銷。

注銷許可證的情形請參見上述第4、5條。

需要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企業行業:

1、從事人力行業的人力中介公司;

2、獵頭服務公司;

3、網上招聘;

4、收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的;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年檢材料:

1、《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年檢報告書》;

2、《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4、經營場地合法使用證明;

5、從業人員的學歷、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對獲准經營「人才培訓、勞務培訓或職業培訓」等培訓業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需出具《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並提供專兼職教師資料、教室或相應教學設施證明、已開展的培訓項目總結及擬開展的培訓項目計劃;

7、對獲准經營或者已經開展「勞務派遣、人才租賃或派遣」等人力資源外包業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需出具《勞務派遣許可證》。

並提供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以及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原件及復印件,由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部門以抽查方式檢查;

8、對獲准經營或者已經開展「網上職業介紹、人力資源信息網路服務」等網路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還需提供電信服務與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網路服務設備證明、專職網路信息工程技術人員資料;

9、對獲准經營「人才測評」業務的,需提供測評技術或軟體證明、相應的測評設備證明、專職測評人員資料。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年檢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年檢是不予通過:

1、擅自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的;

2、超出核准業務范圍經營的;

3、現有從業人員的素質與數量不合規定的;

4、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中有欺詐行為的;

5、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中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的;

6、資不抵債,無法維持正常運作的;

7、成立後超過6 個月未開業或自行歇業連續6 個月以上的。

如果在沒有進行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年檢之前,出現以上情形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及時認真整改,整改合格後方能進行年檢。

② 生活服務類APP需要辦理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嗎

軟體後面是公司,有些金融類app很多公司可以做,能不能合法運營和牌照有關系。內具體你們那個地區最新規定容是什麼,撥打12345市政電話咨詢一下,一手消息真實可靠,別人還會告訴你怎麼辦理,准備什麼材料,大概多長時間能下來,需不需要預約

③ 人力資源許可證怎麼辦理

人力資源服務(人才中介)機構設立申請:

1、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登記表;

2、所用場地的產權或租賃證明;

3、不少於200萬元注冊資金證明材料;

4、6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經過相關培訓從業人員證明材料;

5、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制度和開發人力資源服務的工作規則、安全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一式兩份)

適用范圍

人才中介(獵頭):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服務

人才信息網路服務

人才推薦

人才招聘

人才培訓

人才測評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

(3)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擴展閱讀

審批流程:

一、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受理申請材料。接收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即為受理,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核。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派工作人員對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審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

三、決定。

經過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製作行政許可決定書,並核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在《許可證》上載明許可開展的業務,由人才服務中心10日內送達申請人。

④ 怎麼核對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號是真是假的啊

問題解決了嗎?

⑤ 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和人力資源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有區別。

(職業介紹)許可證是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有就業和失業保險回處、行政許可處2個部門審核答管理;需要有4名以上(人才中介需5名以上)具備國家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指導師職業資格或熟悉人力資源市場法律法規和政策業務並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人才介紹)許可證是依據《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有行政許可處審核管理。需要有5名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⑥ 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在哪辦理啊想開中介還需要什麼手續嗎

人事局辦理
具體手續請參考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發布, 2005年3月22日根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機制健全、運行規范、服務周到、指導監督有力的人才市場體系,優化人才資源配置,規范人才市場活動,維護人才、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人才市場管理,是指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用人單位招聘和個人應聘以及與之相關活動的管理。
人才市場服務的對象是指各類用人單位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人才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監督管理人才市場。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專營或兼營的組織。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人才市場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六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開展人才中介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萬元;
(二)有5名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其中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須做專門的說明。
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其直屬在京事業單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業、全國性社團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人事部審批。中央在地方所屬單位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所在地的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徵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後,由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許可制度,並在行政機關網站公布審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以及批准設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名錄等信息。
第九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到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核完畢,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批准同意的,發給《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專營或兼營人才信息網路中介服務的,必須申領許可證。
第十一條 開展人才中介或者相關業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必須與中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合資經營。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應當符合國家中外合資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擬設機構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頒發許可證,並報人事部備案,同時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參照前款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經批准獲得許可證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屬事業單位的到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屬企業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其機構名稱應當在申領許可證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准。
第十三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服務;
(二)人才信息網路服務;
(三)人才推薦;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訓;
(六)人才測評;
(七)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
審批機關可以根據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所在地區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自身的設備條件、人員和管理情況等,批准其開展一項或多項業務。
第十四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業務活動,不得超越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中介活動;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作虛假承諾。
第十五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內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費項目和標准。收費項目和標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審批機關負責對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進行檢查或抽查,並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其報送有關材料。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接受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審批機關應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七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改變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停業、終止等情形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建立行業組織,協調行業內部活動,促進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規范職業道德,維護行業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十九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在規定業務范圍內接受用人單位和個人委託,從事各類人事代理服務。
第二十條 開展以下人事代理業務必須經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授權。
(一)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二) 因私出國政審;
(三) 在規定的范圍內申報或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 轉正定級和工齡核定;
(五) 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
(六) 其他需經授權的人事代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單位集體委託代理,也可由個人委託代理;可多項委託代理,也可單項委託代理;可單位全員委託代理,也可部分人員委託代理。
第二十二條 單位辦理委託人事代理,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效證件以及委託書,確定委託代理項目。經代理機構審定後,由代理機構與委託單位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立人事代理關系。
個人委託辦理人事代理,根據委託者的不同情況,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關證件復印件以及與代理有關的證明材料。經代理機構審定後,由代理機構與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確立人事代理關系。

第四章 招聘與應聘

第二十三條 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經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其中舉辦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人才交流會,須經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舉辦名稱冠以「中國」、「全國」等稱謂的人才交流會,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省級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人才交流會。
第二十四條 人才交流會應當由具備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舉辦者應當對參加人才交流會的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委託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參加人才交流會、在公共媒體和互聯網發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公開招聘人才,應當出具有關部門批准其設立的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並如實公布擬聘用人員的數量、崗位和條件。
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准;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工作的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招聘條件。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不得有欺詐行為或採取其他方式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各種形式、在各種媒體(含互聯網)為用人單位發布人才招聘廣告,不得超出許可業務范圍。廣告發布者不得為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或無許可證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布人才招聘廣告。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員:
(一)正在承擔國家、省重點工程、科研項目的技術和管理的主要人員,未經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的;
(二)由國家統一派出而又未滿輪換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員;
(三)正在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要機密工作的人員;
(四)有違法違紀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暫時不能流動的其他特殊崗位的人員。
第三十條 人才應聘可以通過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人才信息網路、人才交流會或直接與用人單位聯系等形式進行。應聘時出具的證件以及履歷等相關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第三十一條 應聘人才離開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遵守與原單位簽定的合同或協議,不得擅自離職。
通過辭職或調動方式離開原單位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辭職、調動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二條 對於符合國家人才流動政策規定的應聘人才,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應聘人才提供證明文件以及相關材料,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另行設置限制條件。
應聘人才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問題按合同規定辦理;沒有合同的,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准按培訓後回單位服務的年限,按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三條 應聘人才在應聘時和離開原單位後,不得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設備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單位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應聘人才確定聘用關系後,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定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停辦,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擴大許可業務范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辦,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並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接受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採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個人違反本規定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人才招聘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處罰。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出許可業務范圍發布廣告、廣告發布者為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或無許可證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四十二條 人才中介活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發布的《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人發[1996]11號)同時廢止。

⑦ 人才中介機構的業務范圍 有哪些

【項目名稱】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
【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
【審批類型】
【審批內容】
【依據及全文】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號)。
【辦理條件】
(一)有與開展人才中介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萬元。
(二)有5名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程序】
一、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須做專門的說明。
二、受理
1、受理條件:申請單位提出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符合規定形式。
2、崗位職責:按照受理標准查驗申請材料,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符合規定形式。對符合標準的,必須即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單位於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受理與不予受理,受理單位都須在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
三、審核與決定
審核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資格條件;
審核材料的真實性,申請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業務的,受理單位進行實地核查,查看檔案庫房、閱檔室、檔案工作人員辦公室是否符合《幹部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條件;
與編制部門溝通,核實編制情況。審批同意的辦理《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
審批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送達與公告
受理單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單位送達《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並及時在指定媒體予以公布。
【辦理時限】
一般為20個工作日,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報送材料目錄】
1、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登記申請表。
2、驗資機構出具的不少於10萬元的注冊資本(金)證明。
3、自有場所的房產證明或不少於1年租賃期的場所租賃協議。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證明。
5、5 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材料,包括個人情況登記表、大專以上學歷證書、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資源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取得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中介服務相關培訓證書、從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暫可視為具備從業資格)。
6、健全可行的工作規則,包括開展服務的流程、規范和內部管理規章及工作制度。
7、屬企業性質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表格下載】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登記申請表
【報送材料填寫說明或樣例】
【收費標准及依據】本項目不收費
【承辦部門的導航】
www.mop.gov.cn
【聯系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
【辦理地點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
【辦理結果公開 】受理單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單位送達《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並及時在指定媒體予以公布。
【常見問題解答】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其直屬在京事業單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業、全國性社團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實施機關為人事部。
【項目變更情況】
一、申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改變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停業、終止等情形的,應當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並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1、申請變更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變更申請表》。
(2)與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3)《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正本、副本。
2、申請注銷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注銷報告。
(2)法院破產裁定、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3)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4)委託其他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代理未盡人才中介服務業務的合同。
(5)《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正本、副本。
二、受理。受理單位收到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材料即為受理。
三、決定。審批同意的,辦理變更的由受理單位換發《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辦理注銷的收繳《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審批不同意的,由受理單位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送達與公告。受理單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單位,辦理變更的送達《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並及時將變更或注銷情況在指定媒體予以公布.

⑧ 上海人才中介機構資質要怎麼辦理

一:申辦人才中介公司可開展以下項目: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回詢服務;

2、人才答推薦;

3、人才招聘

4、人才信息網路服務

5、人才測評;

6、人才培訓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

二、申辦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注冊地址房屋必須是純商業用房及工業用房,產權證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原件

2、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萬元;

3、需要有5本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1本中介師 4本中介員 .

註:本公司也可提供相關的人員證書及注冊地址!

三: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所需材料

《1》申請書、《上海市設立內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

《3》機構負責人的簡歷、身份證;

《4》五名工作人員基本情況(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單位繳納社保證明);

《5》房產使用證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務用房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及房產證);

《6》工作設備(型號、數量)情況;

《7》***報告(兼營機構需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表);

《8》工作規范和章程;

《9》其它規定提交的材料!

⑨ 工商局注冊的經營范圍:勞務咨詢(不得從事人才中介、職業中介)的意思

發布一些國內外企業、單位、個體戶的招聘信息,一般不屬於超出經營范圍。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86項: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
第88項: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為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3、《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2007年10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條: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經批准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4、《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1年國家原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1號令發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修正)第七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其中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須做專門的說明。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徵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後,由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5、《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1994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正)第八條:設立人才市場中介組織必須經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6、《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省政府53號令,於2008年12月2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職業中介許可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經批准獲得職業中介資格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職業中介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7、《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號)第二條:對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發放的職業中介許可證、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進行統一換發,新的許可證名稱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並免費發放。第三條:新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新的法規未出台前,仍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中的條件要求審批。

⑩ 如何辦理人才中介許可證

辦理條件

1:注冊資本(金)或者開辦資金不少於人民幣十萬元;

2:有與開展人才中介服專務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屬

3:有不少於五名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規范的名稱和章程;

5: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申辦人才中介機構審批表一式三份;

3:人才中介機構章程;

4:辦公或者服務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5:驗資證明及辦公設備情況說明;

6:申請人和工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辦事流程

1:申請人到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辦公場所或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方式提出書面行政許可申請;

2:流動調配處經辦人員對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對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即時告知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

3:對受理申請的,並經實地勘查符合條件的,由流動調配處經辦人員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處領導進行復核後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參考資料來源:南平市建陽區政府網-人才中介服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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