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編外人員可以執法嗎
按規定來說是沒有的。城管執法時必須有正式隊員帶隊。但現實中這種情況是很普遍的,原因是人員不足。希望能幫助到你!
B. 城市管理協管員,屬於編外合同制嗎
是的,城市管理協管員不在正式編制,屬於編外合同制。主要是協助單位做一些管理事務,不具備執法資格。
C. 編外人員是否有執法權
應該沒有執法權的,他屬於輔助執法
所謂執法機關的臨時工,是沒有執法權的。
「臨時工」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不能參與執法,更不以參與辦案,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當事人可以向紀檢機關投訴。
投訴電話110。
E. 非在編人員有權行政執法嗎
1、不可以。臨時工、合同工不可以。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在編工作人員。非在編人員可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聘用協助執法,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2、行政執法證件的持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屬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的在編工作人員;
(2)熟悉本專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本行業的專業知識;
(3)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4)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
F. 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有沒有執法權
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是不具備行政行為的執法權的。
「臨時工」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在計劃經濟時代相對於國營企業中的正式員工而言。隨著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完善,這一稱呼早已退出歷史舞台,准確的說法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受訪的專家們表示,在行政執法機關中的「臨時工」,其實質是協助或輔助執法人員。
「臨時工只有協助執法權,他們只能在正式執法人員的指導下從事一些輔助性事務。比如,協警可以在交通執法中維持秩序、宣傳教育,協管可以在城管執法中巡查、勸導、通知等,但是他們不能作出罰款或沒收決定,這些只能由正式的執法人員來行使。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指出,若行政機關委託臨時工執法,肯定是不合法的。
G. 城管是不是有分在編人員和編外人員的就是一個是正式的,一個是聘請的
城管是全額財政撥款的事業編制,他們是建設局下設的執法單位,每個單位都有固定的編制數,如果工作多,編制數又滿了,可以簽訂臨時合同,作為臨時工種協助城管人員管理。
H. 城管對外招聘的協管員和協管執法人員,有區別嗎
有區別的,兩來者的區別自如下:
1、行駛職責不同
協管人員只從事一般的管理職責,沒有獨立的執行權;協管執法人員是配合執法人員進行執法的相關工作工作
2、法律承擔責任不同
協管員只負責一般的基層管理,一般沒有太大的法律責任;協管執法人員行駛一定的執法權,要付一定的法律責任
3、工作待遇不同
協管員因為從事的是普通的城市管理,所以工作待遇不高;而協管執法人員需配合執法人員工作,待遇較好
(8)城管編外人員可以執法嗎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相關標准,提出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數量的合理意見,並按程序報同級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規范執法輔助行為,建立退出機制。
I. 城管的執法員與協管員的區別
城管的執法員與協管員的區別在於以下三個方面:
1、身份待遇不同
①執法員作為編制的正式工,待遇較好;
②協管員只作為臨時的合同工,待遇不高。
2、工作要求不同
①執法員需要完成相關的執法任務,可單獨進行工作;
②協管員只具有一般的輔助職責,無法獨立執行權力。
3、責任范圍不同
①執法員行使一定的執法權,為此得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②協管員只負責基層管理,一般沒有太大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