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管轄規定
行政監察管轄是指在行政監察系統內部劃分監察對象和決定監察案件受理上的分工和許可權的制度。
《行政監察法》第15條、第16條對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和管轄對象作了規定。第17條又對管轄中的一些辦事原則作了規定,即①規定了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管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②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⑵ 監察委員會上下級之間是如何管轄的
《監察法》對上述問題有如下規定:
第十六條第二款: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發生管轄爭議之後,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由該上級監察機關確定由哪一個監察機關管轄。
(2)監察管轄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⑶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如何解決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監察法》原文條款:
第十六條第三款: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⑷ 什麼是監察機關對監察事項的提級管轄原則
提級管轄是抄對分級管襲轄制度的必要補充,便於處理一些難度較大的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首先要按照一般管轄的分工,管好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如果按規定應由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事項,上級監察機關也都去辦理,管得過多,不僅管不過來,也不可能管好,不利於發揮下級監察機關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影響監察工作有序、正常開展。上級監察機關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⑸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 )確定。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如下:
1、第十六條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2、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5)監察管轄規定擴展閱讀
1、監察「管轄爭議」,是指對於同一監察事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都認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發生管轄爭議之後,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由該上級監察機關確定由哪一個監察機關管轄。
2、「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是指同發生管轄爭議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均有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的上級監察機關。這一規定的基礎是隸屬關系,比如,同一省的兩個地市監察委員會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是該省監察委員會;兩個縣級監察委員會,如分屬同一省內的兩個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還是該省監察委員會。
3、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在工作實踐中,既不能越權辦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也不能放棄職守把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推出不管。如果不能依法確定某個監察事項是否屬於自己的管轄范圍,要及時請示上級監察機關予以明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⑹ 勞動保障監察在管轄范圍上有何規定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上級勞專動社會保障行屬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勞動保障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勞動保障部門也可將案情復雜、重大或者跨行政區的案件提請上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必要時經協商可以臨時調動下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監察人員到需要實施集中監察的區域進行監察
⑺ 機關可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嗎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⑻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如何解決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監察法》原文條款:
第十六條第三款: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