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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幹部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1-15 08:53:02

⑴ 談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幹部監督工作

加強幹部監督,是《幹部任用條例》的法定要求,也是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幹部隊伍的迫切需要。但是,當前幹部監督工作中存在以下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監督意識淡薄,迫切需要提高自覺性。一方面,有的監督者怕傷感情,或怕得罪領導,怕遭打擊報復,往往不願、不敢、不去監督;另一方面,有的黨員領導幹部不能正確理解和對待黨內監督,只想行使權力,不想接受監督,甚至存在抵觸情緒。 二是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力度不夠。少數單位和個人對貫徹執行《條例》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全面認識,在執行《條例》上打折扣;極少數幹部在幹部的選拔任用上畫圈子,搞小團體,嚴重妨礙了幹部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是監督區間窄、辦法舊,存在局限性。幹部監督管理的內容應是全方位的,它包括政治上的堅定、作風的勤廉、執紀的一以貫之等等,監督范圍除了「八小時內」的工作圈外,還有「八小時之外」的社交圈、生活圈、親屬圈等。但在實際的幹部監督工作中,還存在不少「真空地帶」和「盲區」。 四是監督主體的作用發揮還不夠。目前,看起來幹部似乎已處在全方位的監督之中,既有黨內監督,又有黨外監督;既有人大、紀檢監察、司法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又有幹部群眾、新聞輿論的監督;既有上級、同級的監督,又有下級的監督,但是,目前這個監督網路中各監督主體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監督主體之間在工作上的聯系和聯合還不夠緊密,影響了監督網路整體合力的發揮。 針對當前幹部監督工作中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制定監督長效機制,規范幹部的管理,打造勤廉、務實、高效的幹部隊伍。 一是突出重點領域,確保幹部監督有的放矢。 1、對重點人員實行重點監督。把幹部隊伍中的特殊群體,即各單位黨政「一把手」、即將離職的領導幹部、管理人財物等重要崗位的幹部,作為監督的重點對象來管理,尤其要將「一把手」作為監督的重中之重,實行經常關注、重點監督,常敲警鍾,引導他們保持良好的心態,樹立領導幹部應有的價值取向。 2、對重點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在黨委換屆、重點項目建設、城市拆遷等重點工作中,進行全程監督,保證工作公正、透明、規范。特別在幹部選拔任用中,要看是否真正堅持了幹部選拔任用的原則和標准,是否嚴格遵守了幹部選拔任用的程序和紀律,從源頭上杜絕幹部「帶病提拔」、「 帶病上崗」 的現象。 3、對重點時間實行專項監督。每年的春節、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是送禮、收受現金、公款吃喝風等高發期,要通過社區監督、明察暗訪、聘請社會監督員來加強監督。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實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領導幹部在崗位變動、職務升遷、購房建房、子女升學、婚喪嫁娶等個人重大事項時,及時匯報有關情況,防止領導幹部借機斂財。 二是把握關鍵環節,確保幹部監督不留盲區。 1、堅持在事前的警示教育上下功夫。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強化源頭管理,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到早打招呼,及時預警,幫助廣大幹部築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線。 2、堅持在事中的制度監督上下功夫。要將制度建設作為加強幹部監督的重點,用制度的硬性要求對幹部實行剛性監督,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權,促進幹部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3、堅持在事後的問題查處上下功夫。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絕不姑息遷就,對違紀、違法違規的必須從嚴從快追究責任,達到查處一個案件,健全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幹部的目的。 三是發揮監督合力,確保幹部監督齊抓共管。 1、發揮黨內監督的制約功能,規范幹部的決策行為。要進一步提高幹部監督機制與權力運行機制的匹配度,進一步推進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設,確保幹部監督和權力運作、重大決策同步並進,做到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規定,落實誡勉談話和函詢等制度。 2、發揮社會監督的震懾功能,提高幹部的履職能力。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行風熱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幹部監督員的作用,增強監督的實效性;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讓群眾最大限度地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使領導幹部全方位處於社會的監督之下,督促幹部更好地履行崗位職責。 3、發揮群眾監督的輻射功能,增強幹部的自律意識。 (江蘇省泗洪縣機關黨委 陳敏)

⑵ 怎樣更好開展加強幹部監督工作

一、以「民主性」提升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過程公信度
領導幹部是一級地方和單位組織的掌權者,無論是基於「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還是反映發展人民民主和黨內民主的要求,民主都是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核心法則。民主也是影響和決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公信度的核心要素,領導幹部選拔過程充分體現民主,任用結果充分反映民意,可以認為是獲得公信度的必要條件。近些年來,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在擴大民主方面取得了值得肯定的進展。民主的范圍進一步拓展,群眾參與面擴大,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過去「由少數人在少數候選人中選拔幹部」的情況;民主內容的進一步擴大,幹部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四權」予以明確;民主的效能進一步增強,相關群眾意見在領導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得到應有的重視。
然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還存在民主「虛位」的問題。一是某些民主程序及規則被有意無意地忽視。例如,產生考察人選的民主推薦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所規定的起始環節,但在許多地方及單位的實際上操作中,事實上存在一個不成文的慣例或潛規則,即民主推薦之前便由個別或少數領導內定人選,民主推薦這一至關重要的環節形如虛設;又如,有些地方的領導幹部選任過程中,不同程度上存在「一把手」專權或獨裁現象,「一把手」意志壓抑甚至取代了民主,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程序流於形式。二是幹部群眾的「四權」尚未落實到實處。群眾在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等環節只參與過程而不知結果。早在2000年頒布的《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所提出的「探索將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的結果適時適度公開」的做法,至今仍在「探索」之中;選拔過程中考察階段的個別談話、徵求意見的參與人員,局限於同級或下級領導幹部范圍,一般群眾的參與權受到限制;而且,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仍具有傳統的封閉性、神秘性特徵,公開的范圍不廣、內容不多,初始提名、醞釀和決策等關鍵環節基本上是封閉操作,一般群眾由於缺乏信息而難以行使監督權。三是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制度本身,在涉及相關群眾和參與人員民主權利的問題上,還缺少具體的細化規定,導致某些環節的實際操作出現偏離民主的做法。
提高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過程公信度需要從多方面強化民主性建設。
首先是在選拔任用各環節擴大民主。選拔任用全過程涉及初始提名、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環節,這些環節都有一個如何擴大民主的制度完善問題,也都有一個如何落實參與者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的問題。其中,擴大初始提名的民主至關重要。因為,如果「初始提名這一環節達不到規范、民主的要求,即使在其他幹部選拔任用程序上執行再嚴格,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方面還是有缺陷的」。[1]事實上,「近年來查處的用人腐敗案件,很多涉及這一環節」。在這一環節需要明確提名主體、規范提名形式及程序、合理界定提名責任,並著重加強該環節的民主和監督,使隱性權力顯性化、顯性權力規范化,以預防出現「一把手」或少數人說了算的情況。
其次是強化選人用人的問責制度。問責是民主應有之義。中央於2010年頒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及其它3個相關法規文件,標志選人用人的問責有了法制基礎,這套問責制度應該在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實際工作中予以嚴格執行。由於《責任追究辦法》主要適用於對選拔任用過程中違反程序和規定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責任追究,而對領導幹部任用之後(包括「出事」之後)反映出的用人失誤問題缺少問責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補充研究和制定針對後一種情況的責任追究辦法,形成選拔任用「事中」、「事後」配套的完備的問責制度,使之產生令人敬畏的威懾力,從動機上抑制和從結果上避免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
再次是重視程序和規則的細節設計。選拔任用各環節的細節往往會直接影響成效。例如,在民主推薦和考察環節,所安排的「劃票」場所是否隱秘,個別談話的內容是否保密,所給定的思考時間是否寬裕,諸如此類的細節,見微知著地反映出民主程序只是一種形式還是具有真實意義,同時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推薦、考察結果的真實性。
此外,加強選人用人者思想認識上的民主意識。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屬於行使公共權力的政治行為,相關群眾有權利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參與其中。黨管幹部並不意味著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人可以代替或代表群眾決定領導幹部,而是指按照制度規定以及民主參與方式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既然是公權行為、制度行為和民主參與行為,選人用人者就不能以個人意願凌駕於公共利益、群眾意願之上。
二、以「公正性」提升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結果公信度
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曾提出著名論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價值一樣,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公平正義同樣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首要價值。作為國家政治體制的一個核心組成部分,領導幹部尤其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的公正性無疑具有重要價值意義。選拔任用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與結果公正兩個分析性概念,程序公正是指選拔過程的政策、程序、規則等規定的公正性,結果公正指的是最終任用結果的正當性。對於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公信度來說,公信度直接取決於結果公正性,而結果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又依賴程序公正性——盡管程序公正並不完全保證結果公正,而且,由於存在認知上的「公正過程效應」,參與者即使面對不如願的結果,如果認為程序是公正的,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不如願的結果。因此可以說,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制度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是提高其公信度的重要條件。
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過程中,逐步形成了選拔任用各環節一系列有關程序公正的原則、程序、方法及規則。這些以黨內法規文件形式確定的程序、方法及規則,對於促進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公正性和提高公信度提供了一些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時,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實際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公正問題。
其一是選拔任用某些條件的不公平問題。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條件及資格,一般包括政治要求、能力要求、任職年限、文化程度、身體狀況以及年齡等,其中年齡條件存在一些質疑。對於年齡條件,從機會平等角度來看似乎有失公平,從優化領導班子年齡結構和有利於優秀年輕幹部脫穎而出來說又有其合理性。存在的不公正問題主要在於:許多地方和單位硬性規定青年幹部的指標,而且為了標「青」立異,追求年輕化攀比,刻意物色80後領導幹部,個別地方甚至提拔出90後處級幹部。這一問題在網路輿論中引起了強烈的公眾批評,直接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公信度帶來了負面影響。
其二是考察評價的有失公正問題。對民主推薦及黨委研究後確定的考察對象進行考察是選拔任用的一個主要環節,考察方法包括個別談話、徵求意見、民主測評、查閱資料、專項調查等,要求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由於考察評價被考察對象缺乏具體標准,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范圍局限於相關領導幹部,考察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工作量大,大量的工作又要求組織部門派出的二到三位考察人員在短短的幾天內完成,這就客觀上難以保證考察所獲信息情況的全面性、深入度和准確性,進而有可能產生考察結論的公正性問題。
其三是民主測評的真實性問題。民主測評是領導幹部選拔任用中的一項重要的民主性制度安排,也是相關群眾在考察環節行使參與權的主要途徑。任何一項好的制度,如果制度設計不夠精細,並不會自然而然地達到理想效果,民主測評同樣如此。民主測評是人對人的評價,而當一個人對他人進行評價時,主觀上或多或少地會有個人價值偏好、關系親疏、利害關系等非公正因素參雜其中,客觀上還會受諸如首因效應、近因效應、暈輪效益、投射效應、從眾效應、刻板效應、情感效應、暗示效應等自身心理效應的影響。在這些主客觀因素影響下,如果再加上對被評價者的情況不了解或不太了解,民主測評的結果就有可能失真,由此一定程度上導致評價和考察的不公正。
研究和解決領導幹部選拔任用中的公正性問題可以有兩種思路:
一種是制度建設思路,通過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以此優化和強化選拔任用制度的機制,解決程序公正性問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八字方針」,可以說是當今人事行政和人力資源管理的普遍法則,既是國外先進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一般規則,也是我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所確立一條基本原則。優化和強化選拔任用制度機制,要求把「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各有側重地貫穿、滲透於選拔任用各個環節的程序及規則之中。選拔任用條件及資格的規定上注重平等原則,盡可能避免以年齡為硬條件,對於非常規破格提拔青年幹部應制定更高的德才標准,力求選人用人條件的公平性。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環節充分體現公開原則,有關選拔任用程序、規則、選人用人標准以及被選人選、考察對象的信息,盡可能完整地預先公布於眾,切實做到程序公開透明、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開透明,讓選人用人權在陽光下運行,使群眾實現知情權的同時更好地行使參與權、監督權和選擇權。在提名、民主推薦、考察階段,進一步擴大競爭性選拔的范圍,擴大差額幅度,加大競爭性選拔力度,探索多樣化競爭性選拔方式,積極發揮競爭在領導幹部選拔中的效用,並使群眾在參與競爭性「擇優」的選擇過程中產生參與效力感(這種參與效力感能提高選拔任用的公信度)。
另一種思路是研究和解決選拔任用中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信息公正問題。經濟、政治、社會活動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常常會導致選擇或決策行為失誤,甚至出現事與願違的「逆向選擇」。 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中,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的選人者掌握選任過程的絕大多數信息,參與群眾了解的信息量既少且滯後,候選人對自身的情況掌握上具有充分的信息優勢,選人者、群眾、候選人對選拔任用過程發生的各種信息的知情范圍和程度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4]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中存在多種信息不對稱情況。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環節,群眾可能對選拔任用條件及任職要求不了解、對候選人的德能勤績廉等表現太不知情,而組織部門對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信度和效度也難以評定;在考察環節,徵求意見談話中獲得的某些信息的真實性難以辨識,考察人員對被考察對象情況掌握得不完整、不深入、不準確等。這些問題需要通過運用相關理論進行系統而深入地研究,並形成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此類問題的技術方法。例如,事先向參與推薦、測評人員提供充分的信息,對參與推薦、測評者進行必要的評價行為能力培訓,安排推薦、測評者在隱秘的環境條件下和充裕的時間條件下進行推薦、劃勾,由此從細節設計上保障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達到真實性最大化、偏差度最小化。
三、以「科學性」保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制度公信度
科學性是一個廣泛使用、卻又難以准確定義的概念,其一般內涵是指在認識事物聯系與發展的規律性基礎上按照客觀規律辦事。選拔任用的科學性是指按照人才評價、識別、選拔的一般規則和客觀要求來選任領導人才。筆者認為,選拔任用的科學性包含規范性、制度化、先進性三個要素,規范性是指選拔任用的標准、程序及規則的確定性,制度化是指選拔任用的各種規范形成結構化規制並依制行事,先進性要求選拔任用的規范性制度具有優越性並與時俱進。
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歷程中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科學性不斷提高。尤其是近10多年來,中共中央先後出台了包括《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內的20多項黨內法規文件,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諸多環節以及問責等作出了規范性規定,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制度體系。與此同時,許多地方在選拔任用的實踐探索中——無論是競爭性選拔任用還是常規性選拔任用,都對某些傳統方法進行了改革與創新,相對先進的人才測評和選拔的技術手段得到比較廣泛的應用,制度的先進性特徵有所顯現。
盡管如此,由於制度本身仍處在破舊立新的變遷過程中,現行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的科學性還存不少不足之處。
一是規范性不夠細化、嚴密和周全。一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網路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影響選人用人公信度的7項要素(被任用幹部形象、幹部標准及政策、制度、實際做法、政黨制度、執政黨形象、幹部群體形象)中,選拔任用的「實際做法」要素居於首位。[5]雖然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各個基本環節都有了黨內專項法規或專門條款,但某些環節的規范過於原則和籠統,缺乏可操作的細化規定,缺少實施細則,某些流程或事項的操作甚至缺少必要的規定,如選拔任用標准、提名的程序及規則等,這就使得實際做法中出現一些「暗箱操作」的空間。
二是制度本身缺少配套的保障措施和約束機制。某些單項制度及其規定的有效實施,需要相關的保障性配套措施以及剛性的約束性規定,保障性配套措施缺位會使制度實施中出現彈性空間,同時也會降低制度實施的成效,而剛性約束機制的缺乏可能使制度實施中的彈性空間偏離預期方向。尤其是在責任追究問題上,如何區分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責任主體應承擔怎樣的責任,不履行責任者將受到什麼樣的處罰等,都還沒有明確、具體的相關規定,這勢必會使問責制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制度與時俱進的先進性特徵不明顯。科學的制度應該具有時代先進性特徵。一直以來,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的改革,關注的是制度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強調順應國情,注重解決存在的問題,這無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另一方面,這一思維定勢和改革路徑依賴,往往忽視了對制度改革與創新的時代特徵審視,遮掩了制度改革與創新的國際視野,使得制度在革舊鼎新中反映時代特徵的先進性相對不足。
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制度的科學性建設應該著重從三個方面入手:
一是系統、深入研究選拔任用的規律及理論。筆者在查閱有關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文獻中發現,發表在期刊上的相關論文並不多,而且數量不多的相關論文中,絕大部分發表於非核心期刊,主要由在校研究生和組織部門實際工作者所撰寫,由學者撰寫的有理論分量論文少之又少。這一情況在一定意義上說明,以往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主要依靠的是來自於實踐探索及經驗的「實踐理性」。筆者認為,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與其它體制改革一樣,除了來自於實踐探索及其經驗的「實踐理性」之外,還需要來自於理論研究及其成果的「理論理性」,有必要深入研究改革的時代特徵及發展趨勢、選人用人一般規律等普適性論題,同時藉助於參與民主理論、程序公正理論、競爭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標准理論、人才測評理論、人事心理學理論等多學科的相關理論工具,進一步優化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制度設計。
二是適當借鑒外部選人用人的優勝之處。無論是國內外的企業界,還是先進國家的公共部門尤其是高級公務員系統,在選人用人方面都會有一些優勝之處,而優勝之處往往反映了當今時代特徵、規律和發展趨勢,也是新理念、新方法、新技術在選人用人實踐中的有效應用。結合我國的政治國情和黨政組織特點,適當借鑒他國和企業界的優勝做法,有利於提高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的先進性。
三是進一步加強選拔任用的規范性制度建設。如前所述,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規范性制度,但這套制度體系內部的相互銜接、配套還有待於完備,有些制度規定還需要細化,制度及規定的執行中還存在偏離規范的問題,保障制度有效實施的約束機制還有待於完善和強化。因此,後續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深化改革,仍然需要從科學性視角進一步加強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

⑶ 淺談如何做好乾部選拔任用全過程的監督

摘要: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是關繫到黨的事業成敗的一個關鍵問題。實踐證明,為政之要,在於用人。而要選准人,選好人,除了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制度。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曾在全國學習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電

⑷ 如何健全乾部選拔任用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

首先,加強思想教育,實施事前監督。
我們不應該就監督而監督,而是應從根源著手,把「功夫用在詩外」,做好廣大幹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一是突出黨性教育。充分利用革命教育基地,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幹部接受革命傳統教育,不斷增強理想信念、宗旨意識和政治意識。二是加強廉政教育。專門組織培訓廉政建設和幹部監督內容,並通過召開警示教育大會,公開曝光典型違法違紀案件,強化警示教育。三是實行談心談話。主要領導不定期地與幹部進行談心談話,並及時提醒他們加強選人用人工作,以身作則,從嚴要求,不跑官要官,不優親厚友,注重公開、公平、公正,做到經常提神醒腦,警鍾長鳴,防微杜漸。
其次,嚴格選拔任用程序,實施事中監督。
一是建立了擬提拔幹部任前預審制。在選拔任用幹部之前,組織部門要對擬調任的人數等情況進行審核和任前預審,防止超職數配備幹部、違規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等現象的發生。二是堅持考察預告制。除了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同級和下級幹部的意見外,還聽取其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的意見,深入了解其在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現,力求使考察結果客觀、真實、全面。三是建立對擬提拔幹部檔案審核制度。堅持對擬提拔幹部實行檔案查看,對不符合任職條件資格規定的堅決不任用,進一步規范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是建立幹部任用提名聯審制度。將提名的考察人選名單提交紀委、計生、信訪、審計等部門,對其廉潔自律、計劃生育、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聯合審查,有效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最後,加強幹部日常管理,實施事後監督。
一是公開述職考核。每年提拔的幹部都要讓其定期述職,接受單位內部、社會各界的監督評價,對綜合考評不合格的將予以免職。二是建立提醒談話制度。通過平時溝通談話、提醒幫助談話、職務調整談話、批評誡勉談話等方式,有效掌握幹部的思想動態,對一些苗頭性的問題及時提醒告誡並督促糾正,幫助幹部解除思想負擔和精神壓力,充分體現了組織的關心和愛護。三是建立幹部任期內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及時對領導幹部任中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發現問題及時回訪跟蹤問效,並將審計結果作為提拔使用考察幹部的主要依據,加強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經常性監督。四是實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幹部每年都要向組織報告當年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及子女出國境情況、家庭主要成員及重要社會關系經商辦企業情況等有關內容,自覺接受組織審核和有關部門監督。

⑸ 怎樣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

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進一步完善對幹部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環節的監督措施,嚴格把好選人用人關,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提供有力保障。

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加強對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的檢查,改進檢查辦法,提高檢查質量。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督促整改。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根據工作需要,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可調閱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事項的會議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約請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建立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評價體系,為客觀、准確地評價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嚴肅查處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堅決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認真貫徹《關於切實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切實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問題,堅決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現象。實行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立項督查制度,加大督辦和查處力度。

建立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科學界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明確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領導幹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提拔任職前已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必須對其選拔任用的過程進行調查,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建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檔案,如實記錄擬任人選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堅持和完善幹部考察預告制度、任職前公示制度。加強和改進「12380」舉報電話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舉報機制。對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要認真調查核實和處理。實名舉報的,採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堅決制止和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積極營造群眾監督的良好環境,形成群眾對幹部監督的有序參與機制。

注意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向新聞媒體通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情況,接受輿論監督。對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加強對幹部監督工作的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⑹ 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第三條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發揚民主、群眾參與;
(四)預防為主、違規必糾。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幹部任用條例》適用和參照范圍內的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
第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宣傳《幹部任用條例》的情況;
(二)堅持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原則、基本條件,遵守任職資格規定的情況;
(三)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重點是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的情況;
(四)執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規定的情況;
(五)執行幹部交流、迴避和免職、辭職、降職等制度的情況;
(六)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情況;
(七)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的情況;
(八)對群眾反映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問題調查處理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章 檢查的方式

第八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查,實行上級檢查與本級自查自糾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實行幹部雙重管理的單位,以主管方為主進行檢查,協管方配合。
第九條 黨委(黨組)每年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形成專題報告,於次年第一季度報上一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對下級黨委(黨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應當定期進行集中檢查,必要時進行抽查。
第十條 檢查的方法步驟:
(一)擬定方案,組織檢查組並進行培訓;
(二)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說明檢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程序,並在一定范圍內發布檢查公告;
(三)聽取被檢查黨委(黨組)的匯報;
(四)在一定范圍對黨委(黨組)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五)採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走訪有關部門、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情況;
(六)查閱材料,包括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幹部任免事項的會議原始記錄,幹部民主推薦、考察、呈報任免等有關材料,以及調查處理群眾反映有關問題的材料;
(七)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反饋檢查情況,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檢查組向派出機關匯報檢查情況並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根據檢查情況,對下級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認真執行的,在適當范圍內通報表揚;對執行不認真的,提出批評,督促其改正;對存在突出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章 日常監督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監督,主要領導成員是第一責任人。同時,加強上級監督和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
用。
第十三條 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監督。
(一)黨委(黨組)研究幹部任免事項,要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主要領導成員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其他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及時提醒或者要求糾正,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二)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要把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內容,接受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監督。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一)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不得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應當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研究決定。
(二)黨委(黨組)研究任用幹部,凡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屬於破格提拔的,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的和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提拔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聯合派出的巡視組,發現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問題,應及時向派出單位報告。
第十八條 加強組織(人事)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內部監督。組織(人事)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決策、執行、監督、咨詢系統,逐步形成科學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約、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加強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強舉報受理工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先進典型和經驗,揭露和批評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現象。
第二十條 加強幹部監督的信息工作。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幹部監督信息網路。

第五章 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調查核實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原則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
第二十二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一)對於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群眾舉報的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必要時可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二)對於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責任人,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三)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在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有關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應當適時與組織(人事)部門溝通情況。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責成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調查處理的有關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掌握情況。
(一)有關地方和部門對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批轉調查核實並要求報告結果的查核件,要及時報告結果,三個月內不能報告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查核進展情況。
(二)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對責成有關地方和部門查核的重要問題進行督查。
第二十四條 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幹部、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員,按照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案件,要認真剖析,總結教訓。典型案例可進行通報。

第六章 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檢查組,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深入細致,如實反映檢查情況。檢查組成員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潔自律。對違反紀律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接受檢查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檢查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凡本地區、本部門不認真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有關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分管領導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2003年6月19日印發)

⑺ 如何加強人大任命幹部的任後監督

依法任免、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在《監督法》出台的新形勢下,人大常委會如何進一步擴大任後監督內容,拓寬監督渠道,強化對幹部的任後監督,是當前人大工作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加強對任命幹部監督的重要性
人大常委會對任命幹部行使監督權與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是一致的,目的都是為了促進任命幹部廉潔從政、依法履職。我們認為,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主要有四方面需要:
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是落實「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需要。「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是我國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礎,是社會主義國家性質的根本體現。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任命、罷免、免職和撤職,是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權力。對任命幹部進行任後監督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題中應有之義。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命幹部後,如果不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就很難行使罷免、免職撤職權力。
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是深化人大常委會監督權的需要。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實質上是一個知情、處理和制裁的過程,與領導幹部的各方面表現密切相關,與幹部任後監督工作密切相關。人大常委會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將有力促進行政問責制的落實,進一步明確行政問責的主體和客體,完善行政問責的程序和步驟,更好地促進「一府兩院」工作。因此,加強對任命幹部監督是人大常委會監督職能的一個延伸和具體形式。
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是反腐倡廉的需要。開展反腐敗斗爭,堅決懲處腐敗分子,是黨的自身建設的需要,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需要。反腐倡廉工作盡管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形勢依然嚴峻。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是代表。代表大都工作在第一線,生活在最基層。他們對各級幹部的了解最直接、最廣泛,監督也比較有力。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充分調動代表的監督積極性,就能更好地選人、用人,督促任命幹部用好手中的權力,保持廉潔自律,使自己真正成為人民的公僕。
加強對任命幹部監督是適應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批評權和建議權。對於國家機關違法失職行為,公民有申訴權、控告權或者檢舉權。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擴大人民群眾在幹部選拔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人大的監督是代表最廣泛的人民群眾的監督。人大常委會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就能完善選拔任用、考核評價和激勵監督制度,通過機制創新推動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向前發展。
二、人大任命幹部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
當前多數地方從擬任幹部的提名、考察到決定,都由黨委承辦,最後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常委會組成人員往往只能在很短時間內,從考察材料和簡歷中去了解,在某種程度上造成「形式主義」和「走過場」現象。人大常委會對任命幹部也是「一任了之」,任命後沒有對其進行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是思想認識沒有真正到位。有的認為幹部是黨管的,人大任免權是虛的。黨委的組織、紀檢部門對幹部進行了監督和管理,人大對任命幹部的監督也就沒有必要了。有的認為人大已經有了人事任免權,對任後的監督可有可無。如果人大常委會加強了對任命幹部的監督,就是在跟黨委爭權。
二是「重任輕免」現象比較普遍。人大常委會對任命幹部的任後監督比較薄弱,任命文件發了以後就無事了。只要黨委不提出免職、罷免或撤職,人大常委會通常不會主動提出。從目前各地做法看,一般都是違法違紀或離職了,人大常委會才會被動地使用免職、罷免或撤職等手段。這在放鬆任命幹部監督的同時,也無形中削弱了人事任免權的權威。
三是監督任命幹部的方式較少。對任命幹部的監督方面,聽取「一府兩院」工作匯報多,聽取任命幹部的個人匯報少。沒有建立必要的幹部任職情況檔案,對任命幹部的工作情況、思想政治情況掌握不多、不全、不準。人大常委會普遍沒有專門負責監督的工作機構。對任命幹部的監督方式剛性不足,缺乏強有力的監督措施。
四是任後監督制度不健全。各地人大常委會在人事任命上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如任前法律考試、任前公示、頒發任命證書和表態發言等。但是對任後監督工作沒有一系列的制度來保障,任後監督的內容、方式和手段不明確,任後監督工作的隨意性大,缺乏規范。
三、加強對人大任命幹部監督的措施
(一)黨委要積極支持人大加強對幹部的任後監督。各級黨委要增強憲法意識,從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的高度,支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加強對幹部任後監督工作,維護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權的權威,切實發揮人大在政治生活和地方事務中的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提高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在同級黨委中的地位,避免任免工作中的不協調。對應遞交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免的重要人事安排,黨委有關領導要與人大常委會領導溝通,聽取意見。要推廣黨委組織部門與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聯合考核幹部的方式。組織人事部門對人大任命幹部的考核,應同時通知人大機構並請人大常委會委派有關人員參加,考核結果應同時送人大機構。同時,要督促任命幹部自覺增強人大意識和法律意識,時刻牢記自己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任命的幹部,虛心接受人大監督,認真貫徹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如從2004年開始,北京市朝陽區區委組織部門對幹部進行考核時,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也會派人參加,組織部和人大辦公室分別提出對被考核人的考核意見,有問題互相協商,效果比較好。

(二)人大要強化完善幹部任後的監督機制。要制定出台與任後監督相配套的專門法律法規,明確並完善任後監督的處置性程序,使幹部任後監督工作做到有法可循、有規可依。要擴展現有的行之有效的任後監督形式,充分運用定期審議工作報告、開展工作評議、進行離任審計、組織代表視察、加強信訪工作等方式,重點圍繞幹部任期目標、工作實績、辦理代表議案建議、接受監督以及廉政情況等對任命幹部進行監督。比如,2007年4月,樂清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在一年中以召開三次常委會專題會議的方式,聽取市政府7位副市長關於全年工作思路、年中工作進展情況和年末工作成果的匯報,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其進行審議和監督。要加強剛性監督方法的應用,善於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罷免等手段,加強任後監督工作。人大常委會要建立《任命幹部任職檔案》,相應工作機構應建立任命幹部的有關情況檔案。任命幹部每年要向人大常委會遞交書面述職報告,必要時可以聽取任命幹部的述職。人大常委會把述職報告裝訂成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使常委會組成人員了解任命幹部的情況。
(三)要善於形成監督合力。人大常委會要創新監督方法,善於藉助「外力」來加強對幹部的任後監督,包括紀委、組織部、監察局、新聞媒體和群眾的力量,形成監督合力,還要善於藉助審計部門,對任命幹部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會計制度等情況進行審計,對其政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要善於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重視群眾的來信、來訪、檢舉和控告,加強對幹部的任後日常監督。要推行任命幹部民意測評、工作績效評估、定期約談制等新舉措,積極探索人事監督工作的新途徑。對政績突出、清正廉潔的優秀幹部,可由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授予榮譽稱號等,並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不斷增強人大監督實效。

⑻ 若干准則選拔任用幹部必須什麼監督

第一條選拔任用科級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黨管幹部原則;(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六)依法事原則。第二條選拔任用科級幹部,必須圍繞學校的根本任務和中心工作,立足於各單位各部門的實際需要進行。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選拔任用擔任正、副科級職務的幹部。第四條科級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具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熱愛農大,在工作中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做出一定成績。(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講實話,實事,求實效,有扎實的工作作風,有勝任工作的理論水平和專業知識。(四)堅持依法事,勤奮廉潔,嚴於律己,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自覺地接受黨組織和師生員工的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五)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作風民主,有全局觀念、團隊意識,能夠並善於團結同志一道工作。第五條提拔擔任科級職務的幹部,應當具備下列資格:(一)提任副科級職務的,具有在校三年以上或擔任輔導員兩年以上工作經歷。(二)提任正科級職務的,應在副科級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或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四)提任正科級職務的,年齡一般不超過40歲,提任副科級職務的年齡一般不超過35歲。(五)身體健康。第六條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級提拔。第七條選拔任用科級幹部,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提出幹部考察對象;(二)組織進行考察;(三)討論決定;(四)制發任用文件。第八條在科級幹部崗位空缺的情況下,由處級擬用人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共同負責,按照學校規定的職數要求,提出幹部考察對象。第九條提出科級幹部考察對象,可以根據平時了解的情況或在有關單位推薦的基礎上直接提出,也可以通過民主推薦、競爭上崗等方式提出。通過民主推薦、競爭上崗等方式提出幹部考察對象的,民主推薦工作、競爭上崗工作一般由處級擬用人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共同負責。全校性科級幹部競爭上崗工作由黨委組織部負責。提出的幹部考察對象不屬於本單位的,應當事先徵得幹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同意。第十條幹部考察工作由處級擬用人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共同負責進行。其中考察政治輔導員、各基層團委(團總支)書記,由黨委學工部、校團委會同擬用人單位進行。第十一條考察工作開始前,應先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時,必須依據科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與崗位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等方面,注重考察工作實績。考察工作結束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考察材料應全面、准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寫明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情況。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工作應由兩名以上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組成考察組進行。考察人員應對考察材料簽名負責。未經考察、考察范圍不合理、考察材料不全,經審查認定為不合格的,須重新組織考察和補全考察材料。第十二條考察工作結束後,由處級擬用人單位依據考察結果提出幹部任用建議方案。其中,政治輔導員、各基層團委(團總支)書記的任用建議方案,由黨委學工部、校團委提出。第十三條科級幹部的任用建議方案報送黨委組織部進行審查。第十四條科級幹部的任用,由黨委組織部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第十五條後勤、基建和校產業各實體,經黨委同意後,可在核定的管理崗位職數內,由後勤管理處、基建工程處、產業處參照本實施細則,決定聘任人選,並報黨委組織部備案。各實體管理崗位的聘用人員,在聘用期間享受除工資以外的有關科級幹部待遇。第十六條紀委有關領導和組織部負責同志要同新任職的科級幹部進行談話。第十七條科級幹部的任期一般根據所在單位領導班子的任期予以確定。第十八條科級幹部在原崗位工作已滿六年的,有關單位應當主動在單位內部安排交流或聯絡到其他單位進行交流。學校黨委可以根據學校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科級幹部進行輪崗交流。第十九條根據有關規定實行科級幹部任職迴避制度和科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第二十條科級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一)擔任正、副科級職務,男女年齡分別達到57歲和52歲;(二)因職務發生變動,需要免去現職的;(三)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學校考核委員會認定為不稱職的;(四)因學習、出國、外派等原因,需離職一年以上的;(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六)因辭職、降職原因,需要免去現職的;(七)因受法紀處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現職的;(八)正、副科級幹部因年齡原因免去現職的,分別改任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第二十一條科級幹部免去現職的,按照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第二十二條根據有關規定實行科級幹部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度。科級幹部辭職按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討論決定。第二十三條實行科級幹部降職制度。工作能力較弱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分配、調動、交流決定,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科級幹部降職按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討論決定。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准執行。第二十四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可以安排從事新的管理崗位工作;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績突出,符合選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任用科級職務。第二十五條科級幹部任免決定由黨委常委會作出;由黨委組織部起草文件,黨委發文;由用人單位聘任。第二十六條有關科級幹部的任免、辭職、降職決定作出後,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常委會同意後方可進行。第二十七條選拔任用科級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並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紀律要求。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等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應當予以糾正,並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八條科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所涉及的單位和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實施細則,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黨委組織部對科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舉報和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前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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