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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監管保險中介機構

發布時間: 2021-01-15 08:48:44

1. 保險中介機構監管包括哪些內容

須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而且所有的具體監管行為必須是為達到監管目標而選擇的手段、途徑或形式。倘若監管沒有明確的目標,或者沒有理性的目標,或者雖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標,但這個目標並不能左右自己的具體監管行為,甚至行為的後果住往與所謂的目標背道而馳,將是監管者的悲哀,也將是被監管者的不幸。
為了順應保險中介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發展的潮流,有必要探討一下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並以此檢驗具體監管行為的效果。
在健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一層意思應當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這是監管當局的基本職責
也許有人會提出,沒有將保護監管對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管目標,是否公平?此問看似合理,其實不然。那麼,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由誰來維護呢?回答很簡單,應當由它自己依法維護。保險中介公司擁有獨立的商業人格,法律法規對其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同時它也須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任何部門、單位、團體和個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險中介公司應當、也能夠堂堂正正地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一個獨立法人,保險中介公司擁有自己的專業人才、法律顧問和相當的財務、物力,嚴格地講,在法制經濟環境中,一個不具備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的企業,是沒有生存和發展空間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二層意思應當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經濟要突出強調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活力,沒有競爭就沒有繁榮,沒有競爭就沒有公平。但競爭必須有規則,像游戲和比賽一樣,沒有規則的游戲,沒有規則的比賽是不可想像的。沒有規則、或不按規則進行的競爭是不公平的競爭,是霸道,霸道的結果必然是少數人侵害多數人的利益。因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也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
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不能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沒有競爭,秩序是毫無意義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三層意思應當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險體系的運轉是安全和穩定的,那麼,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礎和條件。相反,如果整個保險體系的運轉是不安全、不穩定的,那麼,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保障,市場秩序也難以維護。
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是前兩個目標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單一的和惟一的目標。因此,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不能以有損被保險人利益、抑制競爭和效率為代價。
二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並不排除某些保險中介機構因經營失敗而自動或被強制退出市場。監管者不應當、也不可能為保險中介機構提供「保險」。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破產,或因違法違規而被強制關閉,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監管者所追求的是整體的安全穩定,而不是個體的「有生天死」。
綜上所述,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可以表述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秧序,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相輔相成的一個整體,其中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核心和前提。監管者應當緊緊圍繞監管目標研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監管規章,認真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一是市場准入監管,不允許先天不足的機構進入市場,防止潛在風險;二是業務營運監管,督促已獲准入的機構依法穩健經營,維護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三是市場退出監管,監督經營不善或嚴重違規經營的機構依法按程序盡快退出市場,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波動,降低損失,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整個保險體系的全穩定。
所有監管法律、規章,監管措施和具體監管行為是否正確和有效。只能也必須以是否符合監管目標為准繩。對那些與監管目標沒有關系,甚至與監管目標相悖的條條框框必須進行認真的反思和檢討。
需要指出的是,監管者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是實現監管目標的必要條件,但要將這些目標變成現實,單憑監管者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保險人、保險中介人和被保險人的配合與支持,需要有經濟、金融、法律環境以及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道德意識、信譽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配套與支撐。

2. 如何進入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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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國是如何對保險行業的監管

(一)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二)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三)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四)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五)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六)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八)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九)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4. 政府部門對保險中介的監管需要哪些改進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內對政府采購活容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般省市財政局/廳 都有政府采購管理處,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而政府采購中心是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中心的管理,具體各省不一: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屬於財政廳管,北京屬於國資委,浙江省屬於商務廳,黑龍江、安徽、內蒙古屬於省/自治區辦公廳-------

5. 新成立的保險中介公司如何進行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

加強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化建設,對實現保險中介行業規范化、專業化經營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提高保險中介行業的整體經營治理水平,增強保險中介機構的自主創新能力,從而提升保險中介機構的核心競爭力。當前我國保險中介行業的信息化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遠遠滯後於保險業發展的要求,已經成為影響保險中介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強保險中介行業的信息化建設,是實現保險中介行業健康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
加強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的目標任務首選要建立保險中介業務和財務治理軟體。建立業務和財務治理軟體是當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的首要任務,目的是實現保險中介機構對主要業務、財務流程的信息化治理,確保業務和財務信息的及時、准確與安全,促進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持續穩定高效運營。
各保險中介機構應結合自身情況,統籌規劃本機構的信息化建設工作。保險中介機構建立業務和財務治理軟體的途徑包括:自主創新、聯合開發或購買商業專用軟體等。保險中介業務和財務治理軟體應當具備單證治理、客戶治理、收付費結算、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治理等基本功能。
其次是加強保險中介業務檔案的電子化治理。各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妥善保存紙質業務檔案之外,還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電子檔案。良好的數據治理是信息化建設的前提條件,保險中介機構應高度重視業務數據的電子化治理,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業務數據的真實、准確和完整,為信息化建設打好堅實基礎。
在保險中介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廣東保聯科技開發的保險中介管理系統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廣東保聯科技提供的保聯保險中介業務管理系統包含了代理、經紀、公估三大功能模塊,能夠得到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廣東保監局等行業主管部門的肯定,為專門針對保險中介行業的信息化監管系統。
保聯保險業務系統優勢:
①符合保險中介業標准,為功能強大、操作簡便的核心業務系統;
②運行於互聯網的業務操作系統,實現全國隨時、隨地進行操作;
③與各保險公司實現數據對接,可實現遠程異地出單目標,降低銷售成本開支;
④強大的業務系統輔助功能,提高工作效能,成為個人會員創業平台。
宗旨: 旨在採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現代企業經營機制,通過與各保險公司的埠對接,為被保險人提供咨詢服務,吸納保險中介人共享一個 業務系統,以實現在線出單、實時結算、實時監管的信息平台。

1、大集中管理
業務系統現階段採用全國大集中管理的方式,主要包含兩個概念,一是IT概念上的集中,即系統集中、數據集中;二是業務概念上的集中,即業務的組織和處理的集中。能夠保證管理上的統一性、風險控制的完整性,並且能為更高層次的統計分析提供完整的數據支持。業務的集中處理能夠有效的利用人力資源,提高總體工作效率,控制工作人員的素質,從而更有效的控製成本、提高業務處理水平。

2、管理規范化
系統從實務流程的標准化、業務信息代碼的標准化、數據格式和有效性的標准化、需求描述的標准化等四個方面實現業務管理的規范。

3、安全穩定性
保險中介業務管理系統基於B/S(瀏覽器/伺服器)三層結構的軟體架構進行設計開發,應用J2EE架構,資料庫操作層(DB層)和業務邏輯層(BL層)有機的分離,中間通過O-R映射模型進行有效的連接,靈活的支持各種商業資料庫,其中包括:Oracle Database 、IBM DB2,Microsoft SQL Server等各種主流資料庫 。客戶端經過HTTPS數據加密傳輸。

4、可拓展性
市場上大部分系統都是基於C/S架構或者自行開發的一些小系統,這一點就制約著其延展性和市場推廣。隨著保險中介業的發展趨勢,電子商務的網上銷售、遠程出單和獨立中介人會相繼出現,C/S系統的推廣與維護管理就會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我公司的<保險中介業務管理系統>基於B/S結構,只需版本在伺服器更新,無需客戶端更新。

6. 保險中介的監管目標

監管當局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具體監管行為將對被監管的保險中介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監管者首先必須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而且所有的具體監管行為必須是為達到監管目標而選擇的手段、途徑或形式。倘若監管沒有明確的目標,或者沒有理性的目標,或者雖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標,但這個目標並不能左右自己的具體監管行為,甚至行為的後果住往與所謂的目標背道而馳,將是監管者的悲哀,也將是被監管者的不幸。
為了順應保險中介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發展的潮流,有必要探討一下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並以此檢驗具體監管行為的效果。
在健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一層意思應當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這是監管當局的基本職責。
也許有人會提出,沒有將保護監管對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管目標,是否公平?此問看似合理,其實不然。那麼,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由誰來維護呢?回答很簡單,應當由它自己依法維護。保險中介公司擁有獨立的商業人格,法律法規對其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同時它也須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任何部門、單位、團體和個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險中介公司應當、也能夠堂堂正正地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一個獨立法人,保險中介公司擁有自己的專業人才、法律顧問和相當的財務、物力,嚴格地講,在法制經濟環境中,一個不具備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的企業,是沒有生存和發展空間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二層意思應當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經濟要突出強調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活力,沒有競爭就沒有繁榮,沒有競爭就沒有公平。但競爭必須有規則,像游戲和比賽一樣,沒有規則的游戲,沒有規則的比賽是不可想像的。沒有規則、或不按規則進行的競爭是不公平的競爭,是霸道,霸道的結果必然是少數人侵害多數人的利益。因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也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
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不能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沒有競爭,秩序是毫無意義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三層意思應當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險體系的運轉是安全和穩定的,那麼,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礎和條件。相反,如果整個保險體系的運轉是不安全、不穩定的,那麼,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保障,市場秩序也難以維護。
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是前兩個目標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單一的和惟一的目標。因此,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不能以有損被保險人利益、抑制競爭和效率為代價。
二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並不排除某些保險中介機構因經營失敗而自動或被強制退出市場。監管者不應當、也不可能為保險中介機構提供「保險」。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破產,或因違法違規而被強制關閉,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監管者所追求的是整體的安全穩定,而不是個體的「有生天死」。
綜上所述,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可以表述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秧序,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相輔相成的一個整體,其中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核心和前提。監管者應當緊緊圍繞監管目標研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監管規章,認真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一是市場准入監管,不允許先天不足的機構進入市場,防止潛在風險;二是業務營運監管,督促已獲准入的機構依法穩健經營,維護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三是市場退出監管,監督經營不善或嚴重違規經營的機構依法按程序盡快退出市場,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波動,降低損失,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整個保險體系的全穩定。
所有監管法律、規章,監管措施和具體監管行為是否正確和有效。只能也必須以是否符合監管目標為准繩。對那些與監管目標沒有關系,甚至與監管目標相悖的條條框框必須進行認真的反思和檢討。
需要指出的是,監管者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是實現監管目標的必要條件,但要將這些目標變成現實,單憑監管者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保險人、保險中介人和被保險人的配合與支持,需要有經濟、金融、法律環境以及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道德意識、信譽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配套與支撐。

7.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的文本內容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監管職能,形成保險中介市場風險預警機制,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高保險中介監管效率和防範風險的能力,依據《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管是指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客觀既有信息,綜合分析評估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風險,依據評估結果將其歸入特定監管類屬,並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指依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建立合規性和穩健性兩大類十四個指標,評估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合規風險、穩健風險和綜合風險。合規風險分值和穩健風險分值分別為其項下各評估指標分值之和。綜合風險分值為合規風險分值與穩健風險分值之和。分值越大,代表風險越高。
第五條 原則上按照綜合風險分值從高至低,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劃分為現場檢查類機構、關注性非現場檢查類機構、一般非現場檢查類機構。現場檢查類機構、關注性非現場檢查類機構的數量應分別不少於轄區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總數的5%、20%。
根據監管實際,合規風險分值和穩健風險分值可以作為輔助分類依據。
第六條 對一般非現場檢查類機構原則上採取定期收集、分析、監測市場運行數據,關注市場反應等非現場檢查方式。
第七條 對關注性非現場檢查類機構在實行非現場檢查的同時,應加強風險監測、重點關注,可進一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進行風險提示或者監管談話;
(二)提高報表報送頻率;
(三)要求對存在風險的領域提交專項報告、報表;
(四)要求聘請合格會計師事務所對所提供信息進行專項外部審計,提交專項審計報告;
(五)組織現場檢查;
(六)其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八條 對現場檢查類機構除採取關注性非現場檢查類機構的監管措施外,每年還應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以分類監管為基礎,積極關注市場、關注風險、關注輿情動態和舉報投訴。對涉嫌違法違規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根據實際及時採取現場檢查等有效監管措施,不受年度分類結果約束。
第十條 分類所依據信息和數據應客觀准確,主要來源包括以下渠道:
(一)監管部門;
(二)保險行業組織;
(三)保險公司;
(四)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五)外部審計機構;
(六)舉報投訴;
(七)輿情動態;
(八)其他真實有效信息渠道。
第十一條 派出機構原則上每年應對轄區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進行一次分類評估,並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上一年度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類監管實施情況;
(二)分類監管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三)完善分類監管的意見和建議;
(四)下一年度的分類監管計劃。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系統應加強橫向信息溝通和監管協作,提高保險中介分類監管的統一性和協調性;派出機構對保險專業中介分支機構實施分類監管的情況應及時通報中國保監會及其他相關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依據本辦法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進行分類的結果僅在中國保監會系統使用。
第十四條 附表構成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試行。
附表: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評估指標

8.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的介紹

為切實增強保險中介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科學合理分配監管資源,現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9.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的簡介

關於印發《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08〕122號
各保監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10.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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