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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品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1-14 20:54:17

A. 葯品監管機制是什麼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口岸葯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但已辦結海關驗放手續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已進口的全部葯品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經口岸葯品檢驗所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單位應當在收到《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後2日內,將全部進口葯品流通、使用的詳細情況,報告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收到《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後,應當及時採取對全部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申請復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驗或者經復驗仍不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葯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經復驗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將處理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條葯品進口備案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葯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國內葯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以及醫療機構采購進口葯品時,供貨單位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葯品批件》
(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者註明「已抽樣」並加蓋公章的《進口葯品通關單》復印件;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需要同時提供口岸葯品檢驗所核發的批簽發證明復印件。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應當同時提供其《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准許證》復印件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上述各類復印件均需加蓋供貨單位公章。
第三十五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建立嚴格的進口備案資料和口岸檢驗資料的管理制度,並對進口單位的呈報資料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於違反本辦法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有關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口岸葯品檢驗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情節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止其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資格。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涉及海關有關規定的,海關按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進口單位,包括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和報驗單位。
經營單位,是指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
收貨單位,是指購貨合同和貨運發票中載明的收貨人或者貨主。
報驗單位,是指該批進口葯品的實際貨主或者境內經銷商,並具體負責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手續。
收貨單位和報驗單位可以為同一單位。
第三十九條從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葯品,免予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進口手續,海關按有關規定實施監管;從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出庫或出區進入國內的葯品,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手續。經批准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原料葯、葯材,免予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進口手續,其原料葯及製成品禁止轉為內銷。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海關予以核銷。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的個人自用的少量葯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第四十條進口暫未列入進口葯品目錄的原料葯,應當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第四十一條葯材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的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憑《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按照國務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的有關法規辦理《進口准許證》。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是指供臨床使用的品種,科研、教學、獸用等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按照國務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5月1日實施的《進口葯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進口葯品抽樣規定
一、為做好進口葯品的抽樣管理工作,保證口岸檢驗抽樣的代表性和科學性,保證檢驗結果的准確性,特製訂本規定。
二、進口葯品抽樣由承擔該品種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負責進行。報驗單位應當負責抽樣所需工具和場地的准備,以及抽樣時的搬移、倒垛、開拆和恢復包裝等事項。
三、同一合同,葯品名稱、生產國家、廠商、包裝、批號、劑型、規格、嘜頭標記以及合同編號均相同者,方可作為同批葯品進行抽樣;同一合同進口的葯品分次到貨者,分次抽樣。
四、供國內分包裝的進口葯品制劑的抽樣,進口單位應當提供大包裝《進口葯品注冊證》及進口葯品分裝批件,按分裝後的規格及數量,比照相應制劑的抽樣規定辦理。
五、抽樣數量除特殊規定與要求外,一般為檢驗用量的三倍。檢驗後剩餘樣品除留樣備查外,應當退回報驗單位。
六、抽樣方法
(一)原料葯
1. 葯品包裝為10公斤以上的
2. 10件以內,抽樣1件;
3. 11件-50件,每增加10件加抽1件,不足10件者以10件計;
4. 51件-100件,每增加20件加抽1件,不足20件者以20件計;
5. 101件以上,每增加50件加抽1件,不足50件者以50件計;
6. 10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加抽1件,不足100件者以100件計;

2.葯品包裝為5-10公斤的(含5公斤),每100公斤抽樣1件,不足100公斤者以100公斤計;3.葯品包裝為1-5公斤的(含1公斤),每50公斤抽樣1件,不足50公斤者以50公斤計;
4.1公斤以下的,每20公斤抽樣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計(原裝抽樣)。
(二)注射劑
-1.小容量注射劑
2萬支(瓶)以下(含2萬支),抽樣1件;
5萬支(瓶)以下(含5萬支),抽樣2件;10萬支(瓶)以下(含10萬支),抽樣3件;10萬支(瓶)以上,每增加10萬支(瓶)加抽1件,不足10萬支(瓶)以10萬支(瓶)計。
-2.大容量注射劑
100-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注射液,每1萬瓶抽樣1件,不足1萬瓶的按1萬瓶計。1000毫升以上的注射液(含透析液),
每5000瓶(袋)抽樣1件,不足5000瓶(袋)的按5000瓶計。集貨、中性包裝、運輸包裝、托盤包裝、定牌包裝
(三)其它各類制劑、每2萬盒(瓶),抽樣一件,不足2萬盒(瓶)的按2萬盒(瓶)計。七、抽樣要求
(一)抽樣啟封前,應當與報驗資料核對外包裝,嘜頭號或合同編號,以及品名、數量等。啟封後應當核對小包裝品名、廠名和批號等,並注意檢查包裝的完整性和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霉爛或其它物質污染等。如有部分包件變質,應當另行抽樣檢驗。
(二)原料葯包裝開啟後,於不同部位分別取樣,使總量達到抽樣數量,直接傾入樣品瓶內、混勻。
(三)抽樣後,應當將開啟之包裝封固,並在包裝上註明抽樣數量及日期。、
八、抽樣注意事項
(一)抽樣環境應當清潔衛生,抽樣工具必須清潔、乾燥,符合被抽葯品的要求。、
(二)抽樣時應當防止葯品污染吸潮、風化、氧化而變質。抽取的檢驗樣品應當迅速放入密閉容器中(塑料袋、鐵罐或磨口玻璃瓶)。
(三)液體樣品需先搖勻後再取樣。含有結晶者,在不影響品質的情況下,應當使之溶解後抽取。
(四)有毒性、腐蝕性及爆炸性的葯品,在抽樣時應當有相應的防護措施,取樣時小心搬運、勿振動,且在樣品瓶外標以「危險品」標志。
(五)腐蝕性葯品避免使用金屬制抽樣工具取樣。
(六)遇光易變質葯品,應當避光取樣,樣品用有色瓶裝,必要時要加套黑紙。
(七)需進行無菌、熱原試驗、微生物限度檢查或需抽真空、充氮氣的原料葯,應當按無菌操作或特殊要求取樣。
(八)抽樣應當由受過專門培訓的專業人員(二人以上)進行,被抽樣單位的有關人員必須在場。
(九)根據到貨的質量和包裝異常情況,需適當變更抽樣方法和數量時,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與報驗單位共同議定變更方法,以便抽取代表性樣品。變更抽樣方法的情況,應當在《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中予以記錄。
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加強化學品首次進口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環境管理,執行《關於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流的倫敦准則(1989年修正本)》(以下簡稱《倫敦准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領域內從事化學品進出口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化學品的首次進口和列入《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化學品進出口的環境管理。食品添加劑、醫葯、獸葯、化妝品和放射性物質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化學品」是指人工製造的或者是從自然界取得的化學物質,包括化學物質本身、化學混合物或者化學配製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為工業化學品和農葯使用的物質。、
(二)「禁止的化學品」是指因損害健康和環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學品。、
(三)「嚴格限制的化學品」是指因損害健康和環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經授權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仍可使用的化學品。
(四)「有毒化學品」是指進入環境後通過環境蓄積、生物累積、生物轉化或化學反應等方式損害健康和環境,或者通過接觸對人體具有嚴重危害和具有潛在危險的化學品。
(五)「化學品首次進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國出口其未曾在中國登記過的化學品,即使同種化學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國進行了登記,仍被視為化學品首次進口。(六)「事先知情同意」是指為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目的而被禁止或嚴格限制的化學品的國際運輸,必須在進口國指定的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七)「出口」和「進口」是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化學品進出境手續的活動,但不包括過境運輸。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化學品首次進口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實施統一的環境監督管理,負責全面執行《倫敦准則》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發布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實施化學品首次進口和列入《名錄》內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環境管理登記和審批,簽發《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發布首次進口化學品登記公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列入《名錄》的有毒化學品的進出口憑國家環境保護局簽發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見附件)驗放。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其職責協同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化學品首次進口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資料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查和對外公布《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
第七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設立國家有毒化學品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的化學品的綜合評審工作,對實施本規定所涉及的技術事務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提供咨詢意見。
國家有毒化學品評審委員會由環境、衛生、農業、化工、外貿、商檢、海關及其它有關方面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三年。
第八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對本轄區的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進行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九條 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國出口所經營的未曾在中國登記(除農葯以外)的任何化學品,必須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化學品首次進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並按規定填寫《化學品首次進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表》,免費提供試驗樣品(一般不少於二百五十克)。
外商首次向中國銷售農葯的登記管理仍按《農葯登記規定》執行,農業部和國家環境保護局定
交換登記信息。
第十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在審批化學品首次進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時,對符合規定的,准予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並發給准許進口的《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對經審查,認為中國不適於進口的化學品不予登記發證,並通知申請人。
對經審查,認為需經進一步試驗和較長時間觀察方能確定其危險性的首次進口化學品,可給予臨時登記並發給臨時登記證。
對未取得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臨時登記證的化學品,一律不得進口。
第十一條 外商或其代理人為首次向中國出口化學品取得的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要求延續登記的,原申請人須在期滿之日六個月前提出換證登記申請。
臨時登記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前應確認是否准予正式登記。遇特殊情況經登記機關批准可以延期,延續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每次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國出口和國內從國外進口列入《名錄》中的工業化學品或農葯之前,均需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對准予進口的發給《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以下簡 《通知單》)。《通知單》實行一批一證制,每份《通知單》在有效時間內只能報關使用一次。(見附件一)
第十三條 申請出口列入《名錄》的化學品,必須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有毒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
國家環境保護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進口國主管部門,在收到進口國主管部門同意進口的通知後,發給申請人准許有毒化學品出口的《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對進口國主管部門不同意進口的化學品,不予登記,不準出口,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簽發的《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須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局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審批章。國內外為進口或出口列入《名錄》的有毒化學品而申請的《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為綠色證,外商或其代理人為首次向中國出口化學品而申請的《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為粉色證,臨時登記證為白色證。
第十五條 《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第一聯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留存,第二聯(正本)交申請人用以報關,第三聯發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第十六條 申請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的審查期限從收到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申請之日起計算,對化學品首次進口登記申請的審查期不超過一百八十天,對列入《名錄》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申請的審查期不超過三十天。
第十七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時,有權向申請人提出質詢和要求補充有關資料。
國家環境保護局應當為申請提交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 化學品首次進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表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表、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臨時登記證、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監制。

B. 銀行對大宗商品有監管嗎

目前,真正意義上的監管很少甚至沒有,因為過程過於煩瑣不利於交易的開展。大部分都是銀行託管的形式。

C. 有機產品的監管由哪個部門來執行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地方質量監督部協助監管當地的有機產品

D. 小米的產品質量有問題,服務更差,有什麼部門監管他們呢小米商城購物我該向哪裡投訴

小米售後確實他們的太垃圾,最可惡的就是有問題產品不知道哪裡投訴

E. 國家對葯品是怎麼監管的

國家葯品監管部門為加強葯品的監督管理,消除不合理用葯、葯物濫用給健康帶版來嚴重危害而對葯品實施的各權種分類管理。一是國家對葯品實行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二是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實行特殊葯品管理

F. 涉水產品有哪些衛生監管相關法規

這個規定裡面都有:《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

G. 醫療器械的監管檢查都有哪些 我所知道的有產品注冊的體系考核 生產許可的現場檢查 13485

注冊的體系核查,這個側重點偏對注冊之產品的各種注冊要素的核實核查,比如你提供回的注冊檢測的答檢測報告,有沒樣品留樣,你的臨床試驗,是不是真實的,甚至會打電話給參與臨床試驗的患者和醫生核實。另外就是對生產線的檢查。

生產許可證的檢查,一般是有個現場檢查標準的,這個要更全面點,包括對人員情況,廠房倉庫設施設備情況、培訓情況、生產過程和檢驗過程,公司組織機構、公司的質量體系文件、還有一些記錄的檢查。

日常監管、飛行檢查、專項檢查、交叉檢查,這種非正式的檢查都是不很全面的,這類檢查比較偏向於 抽樣送檢、廠房情況、記錄的追溯等

H. 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權有哪些

《安全產》第三十二條規定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由關主管部門依照關律、規規定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危險化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危險化品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廢棄危險化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關部門依照列規定履行職責:
……
(七)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關部門批准、許文件核發危險化品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
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品市場經營……
三、工商部門危險化品行業查處權
1、《危險化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列行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依據各自職權予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害化銷毀家明令禁止產、經營、使用危險化品或者用劇毒化品產滅鼠葯及其能進入民化產品用化品;違所沒收違所;違所10萬元並處違所1倍5倍罰款;沒違所或者違所足10萬元並處5萬元50萬元罰款;觸犯刑律負責任主管員其直接責任員依照刑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經營罪或者其罪規定依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事危險化品產、儲存;
(二)未取危險化品產許證擅自工產危險化品;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品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
(四)未取危險化品經營許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事危險化品經營;
(五)產、經營、使用家明令禁止危險化品或者用劇毒化品產滅鼠葯及其
能進入民化產品用化品(本條內容些歸工商些歸其
部門比相關律規明確主管部門其規定沒明確規定經營行歸工商管轄
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管銷售家明令淘汰產品工商主要監管部
門)

億運通團隊敬

I. 網購商品有嚴重質量問題,所有監管部門都說監管不到怎麼辦

如果不給處理就撥打客服 和相關部門投訴 如果說是非常昂貴的東西就要用法律的武器了

J. 葯品監管環節有哪些

從葯品的研發、臨床試用、正式生產、葯品流通、葯品使用等,凡涉及到葯品的每一個環節,都在監管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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