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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首責

發布時間: 2020-11-22 01:54:46

① 我國公民監督權包括哪些

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主要包括批評建 議權、控告檢舉權、申訴權。

1、公民的監督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監督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2、批評建議權實際上是由批評權和建議權兩項權利組成。批評 權側重於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錯誤或其他感到不滿意的地方提出批評意見;

3、建議 權側重於公民發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缺點或不足之後 有權通過一定的形式提出改進建議。批評權與建議權往往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所以一般被統稱為批評建議權。

4、控告檢舉權主要是指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對 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或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和檢舉、揭發,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予 以制裁。

5、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或違法的決 定、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其本人或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
提出改正或撤銷決定、判決或賠償損失的請求。

② 監督權的監督體系

黑龍江省孫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田增輝——淺談執行監督權 絕大部分執行案件實行的是執行獨任制。執行幹警就如同「承包到戶」的農民一樣,各干各的「承包田」,彼此不相溝通和往來,至於每起執行案件是如何執結的,採取了那些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違法、違紀現象,則絕少被問及和了解;執行員在執行過程中主觀隨意性大,什麼時間送達、取證,執行的快、慢,是否採取強制措施,採取何種強制措施均由自己決定。甚至出現案件到辦案人手後已兩年,卻沒有送達執行通知書的現象,以致錯過執行良機,造成當事人上訪;個別執行員在形式上雖按執行程序操作,實質上卻不做耐心細致的法制宣傳,教育疏導,也不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當事人實際支出費沒少花,卻沒有一點執行效果,引起當事人的強烈不滿;更有甚者,藉手中所集中的權力,勒卡當事人,從而敗壞了人民法院的聲譽,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以上種種表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執行工作的職權劃分不清晰、運作機制不科學,執行權過於集中,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造成的。 對於執行批准權、裁決權、實施權,現已初有定論,筆者亦不再談及。下面只對執行監督權談幾點個人看法:
首先是執行監督權由誰來行使的問題。目前在執行局內部的意見是,執行監督權由局長和主管院長來行使,或者在執行局內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行使監督權。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理由有二:其一,執行局長和主管院長各有自己的業務要辦,分身乏術。缺少時間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況;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實在是難以為之,蒼白無力的監督只能是多了一個空架子。特別是現在,人民法院內部人員有限,執行力量已嚴重不足,如還要在執行局內分人專管監督,豈不有對執行工作掣肘之嫌?筆者認為,監督執法公正和人員廉潔自律,是人民法院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義不容辭的責任。而且,相對於社會監督、檢察監督和人大監督等外部監督體系而言,人民法院內部的監察和監督,因其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的特點,無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監督手段,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同時,目前的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長期處於「無米下炊」的境地。更應發揮其應由的職能作用,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改革發展貢獻力量。並且,在《民訴法》、《行訴法》、《刑訴法》中,並未作出禁止審判監督庭不能監督執行案件的規定。所以,在不增加任何人員的前提下,應由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來行使執行監督權較為妥當。
其次是如何行使執行監督權的問題。筆者認為,執行監督權的行使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即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和對執行員的監督。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可由審判監督庭進行,對執行員的監督由監察室來完成。審判監督庭因為已經建立了對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監督制約機制,所以只要將執行工作納入到現已成形的監督機制中即可。做法主要是將監督活動貫穿於執行工作的全過程,即全程監督。具體包括:審查立案條件,監督執行批准權、裁判權、實施權的行使,隨同個案執行,執行期限催告,審查月結案件的卷宗,接受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申訴,參加案外人異議的聽證等等。這些工作對於審判監督庭來說,駕輕就熟,毫不費力;另外,因為只有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出現了違法、違紀問題,才能對執行員進行審查。所以,對於執行員的監督,監察室可與審判監督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後頒布實施了《人民法院獎懲辦法》、《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法院幹部「八不準」》、《關於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通知>建設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的若干意見》等規章制度,監察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即可。具體包括:戒勉談話,立案審查,處分聽證等等。 此類監督是在政治主體縱向授權後,對被授權者行使權力情況的監視、監督、督察或者是督促等,如政府內部的行政監察、政務監督、黨內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都是管理和領導需要,專門設置監督部門對被領導者的公務行為進行監控的一種政治行為。在這種縱向監督的體制下,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相稱的。監督的方式往往表現為對被監督者的違紀行為的糾正與懲罰。這種形態的政治監督是體現權力集中的重要標志,只有上級權力主體才有實質性的權力,才可能對下授權。這種縱向分權仍然是傳統意義上的集權下的分權,縱向分權後的權力監督是集權能力的重要體現。

③ 如何更好地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

如何更好地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
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關鍵看行動、根本在擔當。其一,要主動強化學習,提高認識。各級黨委通過深入學習,牢固樹立「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是本職,不抓黨風廉政建設是失職,抓不好黨風廉政建設是不稱職」的理念,增強落實主體責任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其二,要准確把握內涵,細化責任。
充分發揮黨委第一責任人職責,做到反腐倡廉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形成具體的工作支撐。進一步明確和堅持好黨委主體責任、「一把手」第一責任、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其三,要切實強化措施,保障落實。把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納入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突出對中央「八項規定」落實情況、「四·風」方面問題的巡查監督,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門和單位,實行「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以嚴格的責任追究確保主體責任落到實處。
二、紀委要落實好監督責任,必須嚴格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首先要轉職能、聚焦主業。紀檢監察機關必須依據黨章和行政監察法,把不該管的交還給主責部門,回歸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這個主業主責。紀委要敢於碰硬、敢動真格,才能不辱使命、不負眾望。其次要轉方式、強化監督。建立健全加強紀委監督責任的制度機制,完善紀委對同級黨委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機制。堅持紀檢監察工作是「監督的再監督」的基本定位,切實改進工作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再次要轉作風、打造一支過硬隊伍。要堅決落實中央紀委提出的「對自身監督必須更加嚴格,執行紀律必須更加剛性」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紀檢幹部能力和作風建設,始終堅守責任擔當、強化紀律約束,以打造執紀監督的過硬隊伍來保障紀委監督責任的有效落實。

④ 淺談如何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落實黨委主體責任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 「牛鼻子」,直接關繫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敗。實踐中,落實黨委主體責任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一是責任意識淡薄。有的領導幹部仍認為黨風廉政建設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具體業務,對「落實黨委主體責任」滿足於開個會、講個話和簽個責任狀,認為這樣就履行了第一責任,很少直接過問、具體研究和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相關工作,具體指導和檢查落實不夠。有的單位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空轉」,對黨風廉政建設「說起來重要,做起來不要」,對主體責任的分解、落實責任情況的檢查考核等推動責任制落實的具體工作,甚至向上報告落實主體責任情況都「打包」由紀委承擔。
二是履責方式單一。除參加會議、照稿講話和簽訂責任狀外,責任分解常照抄上級文件,集中交責也只是形式上開個會,領導班子成員不知道如何有效落實主體責任。無論是年中開展的「責任制巡查」,還是年底開展的的「責任制考核」,常用方式的也就是聽匯報、民意測評、個別談話,而且一天要巡查考核幾個單位,談話走訪不夠細致深入,考核的主要對象也從黨委異化為紀委的工作情況,存在「走馬觀花」現象,很難真正發現問題,導致單位之間巡查考核結果相差無幾,督促指導甚至考核也就流於形式。
三是責任追究不力。雖然建立了「一案雙查」和責任追究制度,但問責追究尚顯剛性不足,存在「兩多兩少」現象:即處理一般幹部多,倒查領導幹部責任少;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多,追究紀律責任的少。有的基層單位在責任追究方面怕影響單位榮譽,不僅自己不追究責任,甚至在上級追究責任時,還通過各種方式打招呼、做工作。在實施責任追究時,沒有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結果公開制度,難以保證責任追究公平公正。
深化黨委主體責任落實,就是要各級黨委切實承擔起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使命。當前要重點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增強主體意識,健全責任體系。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首先要解決好領導幹部的思想認識問題,真正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納入黨委總體工作,把主體責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一要強化擔當意識。通過媒體宣傳、黨校主體班集中學習等形式,引導各級黨委尤其是主要負責人不僅要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是失職」的責任意識,還要明確專人負責主體責任的分解、部署、考核、報告等具體事務,切實解決紀委「代做」的問題。二要細化主體責任。要根據黨委班子成員分工,進一步細化主體責任內容,讓每一位成員搞清楚、弄明白哪些是主體責任、哪些是第一責任、哪些是分管責任。同時,要明確主體責任落實的任務、要求和具體措施,讓其知道怎樣履行責任。三要層層傳導壓力。通過示範引領、集中交責、談心談話、落實責任雙報告等,將責任鏈條延伸至下一級,做到工作管到哪裡,黨風廉政建設的職責就延伸到哪裡,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二是完善督查機制,推進工作落實。加強對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的日常監督,是推進責任落地生根的重要保障。一要建立巡審聯動機制。改進黨風廉政建設三級巡查機制,結合信訪舉報、案件查辦情況,每年選擇3-5個單位,採取「系統查、查系統」的方法,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崗位,圍繞權、錢和制度執行等事項,開展巡審監督,組織專業審計隊伍開展專項審計,集中發現並查處黨政領導班子廉潔從政、改進工作作風等方面問題。二要探索廉政質詢制度。選取全縣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問題突出、工作不力的基層單位黨委(黨組),組織縣紀委委員成立質詢組,通過現場查看、查閱資料、聽取匯報、個別談話、民主測評、詢問質詢等措施,查找在履行主體責任、作風建設、廉政風險防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對承諾事項跟蹤督促整改。三要開展全媒問責行動。完善電視、電台、網路、報紙「四位一體」平台,廣泛徵集群眾意見,圍繞群眾關注的熱點篩選問政主題,組織部門領導班子向群眾述職述責報告,接受群眾質詢評議,作出整改承諾。對承諾的問題跟蹤督辦,凡踐諾不到位的嚴格問責。
三是嚴格責任追究,倒逼擔責盡責。責任追究是保證黨委主體責任落到實處的「撒手鐧」,要形成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一要細化考核指標。對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年度任務分解,綜合縣委目標考核和縣紀委對基層紀檢監察工作考核辦法,制訂《落實黨委主體責任量化考核工作方案》,細化考核分值和具體要求,將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的談心談話、廉政風險點排查、兩會三述等工作措施,與主體責任的具體內容一並細化量化,強化實績導向,確保考核結果公平公正。二要完善考核辦法。將實行日常檢查考核與年終檢查考核相結合,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常態化、全過程把握,對履行主體責任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基層黨委,及時下發提醒督辦函。對「一崗雙責」落實不力、重點工作推進不力、廉政紀律遵守不嚴的相關責任人,實施「廉政約談」。提醒督辦、廉政約談等都記錄在案,作為考核台帳,以監管和考核的緊密結合推進黨委主體責任履責有痕、考核有據。三要加強結果運用。把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考核排名靠後的進行公開通報批評。嚴格堅持「一案雙查」,對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的,嚴格依法依紀追責,防止以問責代替法紀追究,使責任追究經得起歷史檢驗。

⑤ 如何更好地履行教育,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

1、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制社會。
2、要明確各部分的分工,各司其職。
3、要加強監管的強度,加重處罰的力度。
4、加強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健全舉報制度。

⑥ 監督所的監督檢查,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涉及監理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這些法律、規章都對監理的違約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分析監理行為的過錯可能有哪些?為這些過錯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作為非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監理單位不為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和承建單位的任何違約承擔任何責任。

1)「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但監理單位並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的合同目標承擔任何實施義務。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投資實施責任應該體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和《合同法》之中。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的主體,即發包人和承包人,沒有第三方監理人。

很明顯,《合同法》中規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關系,確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設實施責任的全部關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條明確規定了承包人對合同工期的責任和對工程質量的全部終身責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條則明確了發包人對工期、費用的分擔責任,但沒有任何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分擔責任。

概括地講,「建設工程合同」明確了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全部和終身的責任,劃分出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期和費用責任的分擔辦法,也就是明確了合同主體雙方(而不是三方)對「建設工程合同」三大目標(質量、工期、投資)的實現責任。這是第一點要說明的。

那麼,是不是說監理就一點責任也不負了呢!不是的。監理對三大目標不負直接實施責任,但不等於監理不負其它責任,監理對三大目標的實施究竟負什麼責任呢?

2)監理單位(監理人)只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三大目標的實施承擔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在目前應該說承擔部分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

監理人對工程三大目標應負的責任,應體現在發包人和監理人簽訂的《監理合同》中。正如大家所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中發包人與監理人的關系屬於「委託合同」關系。那麼,委託合同又是什麼呢?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開宗明義,「委託合同是委託和受託人約定,由受委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那麼發包人委託給監理人關於「工程建設合同」中的「事務」又能是什麼呢?其一,不可能是「建設工程合同」中規定的應該由合同主體之一的承包人應該承擔的「事務」。簡單地講,就是監督、檢查和驗收。因此,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監理人不是合同責任的獨立一方;就實施而言,監理行為僅僅是發包人行使其合同權力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而現階段在監理委託合同中,委託人往往都保留了對「監督、檢查和驗收」的最後行使權。因此,監理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擔的也僅僅是「監督、檢查和驗收」義務的一部分。

那麼,哪些方面能夠體現出監理人作為「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的身份和地位呢?「監理的建築市場主體」的身份和地位,並不是體現在「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中,而是體現在「委託合同」的主體之中,體現在「公正、獨立、知主、的社會性行為原則中。

綜上所述:因為監理人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因此監理人就不存在因為承包人的違約而對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問題,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標准條件等27條約定,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引起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在FIDIC合同條件中,這樣的闡述多處出現
。這些都強調了監理人在」工程建設合同」中的特殊地 位和法律關系。

2、監理人需要對自己的違約而對委託承擔責任。

作為委託合同的主體,監理單位必須對其在委託合同履行中的違約承擔民事責任。

1)監理單位受委託從事的主要工作內容。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九條明確,「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具體的工作要求主要通過《監理合同》來體現。

2)監理單位的違約沒有給委託單位造成損失時,可以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監理單位在《委託監理合同》責任期內的合同義務,無論如何細分和描述,都可以歸結為《合同法》中闡述的監督、檢查、驗收加上咨詢服務。在履約過程中,就工程的質量方面,凡是對承包人的工作該檢查的沒有檢查、該核驗的沒有核驗、該該通知的沒有通知、該不同意的批准了、該返工的驗收了,這些不論是否造成不良後果,就是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就是失職;就工程的進度方面,如果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要求來組織項目的實施,以至於有可能影響合同工期目標的實現,而監理單位對此又沒有提出預控意見,那麼,不論是否良後果,監理單位就是沒有發揮作用,就是失職;如果業主按合同規定應該提供的條件沒有提供好,有可能影響工期而導致業主承擔違約責任,這時監理單位也沒有提出預控意見,那麼,不論是否造成不良後果,監理也就失去了服務的作用,也就是失職。
但是,上述所述的監理單位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失職和違約,其實施責任都是在承包方和發包方,對於監理而言只是沒有發揮作用。沒發揮作用最多等於沒有參加。所以按照「監理單位不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的發包人、承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的論點,監理人的失職與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自然也構不成委託人的損失。那麼,委託人委託監理的意義又在哪呢?項目法人委託監理,與其說是發包人處於對其投資的社會效益的責任感,不如說是處於其投資的自身效益的利益感。委託人委託監理的意義,首先是為了保護發包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才是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利益。當然,監理參與不僅要維護發包人的利益,而且還要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中,社會公認的弱者(是指在工程專業方面)是發包人,而不是承包人;對發包人利益的潛在侵害者是承包人,也不是監理人。監理人的失職行為可能誘發潛在侵害者成為事實侵害者,但決不存在著因果必然。侵害者應該對其侵害行為全部負責;監理作用的本質就是預防。

對於這樣的違約,如果委託合同有約定時,監理單位應該根據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3)監理單位的違約給委託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

監理單位應該對因其過錯而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里包含三個要素,其一,監理單位存在過錯;其二,委託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其三,監理單位的過錯與委託單位的經濟損失存在著因果關系。

監理單位的過錯能夠導致委託單位經濟損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監理單位超越委託許可權,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導致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由此引起發包人(委託人)違約而造成經濟損失;②監理單位超越委託許可權,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導致工期延誤、費用增加,由此引起發包人(委託人)的違約而造成經濟損失;③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檢查、驗收超過了合同規定的時限,影響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而引起發包人(委託人)的違約造成經濟損失;④監理人對承包人提出的進度款支付申請、合同外簽證、合同價格調整等要求定奪不準、審查不嚴,直接造成發包人(委託)的損失。這時,監理單位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制訂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標准條件二十六條約定,監理單位對委託人的「累計賠償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的總額(除出稅金)」。

二、行政責任

執行建設監理制是國家實行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監理單位作為企業法人,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其行為不僅受委託合同的約束,一旦違約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時還直接受到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約束,一旦違法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行政規章也都有類似的行政處罰規定。

從以上可以看出,監理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行為是故意的,如果沒有故意就不會受到行政處罰;在客觀方面,必須有「與建設單位或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轉讓監理業務」的行為,但不是必須導致後果。

三、刑事責任

1、法律規定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企業串通,弄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並處罰金。這就是所謂的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罪」。

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16號文規定「因參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除追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領導責任」。

2、監理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監理單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首先,在主觀方面,監理單位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並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而是過失,也就是說,監理單位在主觀上並不希望產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監理單位指令施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或「與建設單位或建築單位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故意,即使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也不構成本罪。其次,在客觀方面,監理單位必須實施了指令施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或「與建設單位或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並且產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後果。如果沒有後果,即使故意實施了這些行為也不構成本罪。

⑦ 如何理解「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兩個責任」,即:「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其最大的亮點或關鍵點,就是強調和突出「責任」二字,尤其是黨委的責任,當然也包括紀委的責任。這對於建設一個負責任的執政黨來說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不是抽象的概念。黨委的主體責任是由黨委的領導地位和黨委統一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主體定位所決定的。現在,關鍵是如何理解「主體責任」。主體責任,顧名思義,就是主要責任人是誰或者誰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換句話說,理解主體責任及其實質的一個簡單方法就是把「主體」和「責任」位置互換,即責任主體,或者說,誰承擔主體責任,誰就是責任中的「主體」角色,要負主要責任。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負主體責任,意味著黨委就是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黨委應該負全面責任、負總責。
如果一個地方或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沒有搞好,出了嚴重的腐敗問題,毫無疑問,黨委要負責,要承擔主要責任。就像安全生產一旦出了重大事故,企業要負總責是一個道理。至於主體責任的具體內容,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中都有詳細的規定。
紀委的監督責任是由紀委作為黨內的專門監督機關的地位所決定的。紀委不僅要對腐敗和不正之風問題進行監督,還應當監督黨委,包括監督黨委是否履行好其主體責任。在原來的體制下,紀委要勝任這項工作比較困難。但是,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改革黨的紀檢體制的決定之後,紀委監督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得到顯著提升,紀委可以較好地肩負起其監督責任。強調責任意味著,一旦一個地方或部門出現了嚴重的腐敗問題,紀委的監督責任也難以推卸。
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就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而言,主體責任是總責、是全面責任;監督責任只是一個方面的責任,是有沒有盡到監督責任的問題。同樣以安全生產為例,一旦出現了安全生產事故,企業要負主體責任,政府則要負監督責任。企業和政府的責任都不可推卸,但主要、全面責任和一個方面、監督責任是有明確區別的。
復雜的情況是,不僅這兩種責任常常交織在一起,而且可能難以區分開來,或者說難以區分和追究責任。這種情況肯定存在,在責任認定或區分上也確實會出現比較復雜的情形。解決這類問題的一個簡單思路就是問題倒逼機制,即一旦有了問題,就一定得承擔責任。當然,也應該給當事黨委和紀委解釋的機會,以各自解釋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是如何履行的,如果解釋成立,責任可以減輕,但不可以完全免除。特別是當發生了嚴重的、大面積的腐敗問題,甚至黨委、紀委有領導成員存在掩蓋問題等情況,加大責任追究就是應當的。

⑧ 如何貫徹執行黨風廉政監督責任追究制度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因此,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履行紀委的監督責任,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是各級紀委必須認真加以思考和研究的新課題。紀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要重點應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思想認識,明確監督的主體責任。
首先,要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要充分認清各級黨組織和黨政一把手是本級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作為責任主體是否到位,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具有決定性作用,也直接影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總體成效。其次,要指導、督促下級黨委(黨組)強化主體意識,強化「一崗雙責」意識,把管事與管人、抓經濟建設與抓黨風廉政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起全面責任。第三,要指導基層單位和部門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就是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增強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感,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第四,要監督基層單位黨政一把手作為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和分管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負有全面的領導責任。第一責任人不僅要抓好經濟建設、業務工作,不僅要廉潔自律,而且還要對分管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通過強化一把手的責任意識,從「要我抓」到「我要抓」、「要抓好」。第五,要監督引導各基層單位樹立正確的發展觀、政績觀,形成抓黨風廉政與經濟建設「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局面。
二、抓住關鍵環節,從嚴監督責任分解。
紀委應重點監督指導各單位充分認清黨委班子和領導幹部必須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責任。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全局的黨建、業務考核制度中,詳細部署,任務到人,狠抓落實。要同業務工作一起檢查、一起考核。黨政一把手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要主動承擔起領導和組織責任,做到親自組織分解黨風廉政建設的主要任務,親自主持召開領導班子專題會議,研究和安排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親自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親自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專題匯報;親自組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班子其他成員要在抓好主管業務工作的同時,積極主動地抓好分管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的落實,做到凡分管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必親自部署,直接過問;凡責任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必須親自解決。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局面。
三、強化過程監督,保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
在具體監督工作中,要有靈活的工作方式方法,從過程監督和結果監督兩個方面下功夫,既從是否做到了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中,通盤考慮,統一部署,做到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又要檢查年初的責任分工,年中的工作過程落實和年中的綜合考核評定,對責任制檢查中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責任制執行過程中的「剛性」。同時,要進一步明確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業務工作不能代替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思想,逐步引導和確立在各單位強化黨委(黨組)「一把手」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責任意識。
四、突破重點難點,監督「一把手」權力行使的約束。
按照中省紀委要求下級黨政正職向紀委全會述責述廉述效工作制度,在述職述廉會上,向參會代表同步提供審計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報告和其他專項檢查結果,便於綜合評價,督促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自覺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建立完善對「一把手」的工作約談機制,並與轉崗提任談話、信訪提醒談話、廉政專題教育和風險防控管理等手段相結合,進一步強化對基層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的約束和監督。
五、始終抓放有效,積極開展責任制執行監督檢查。
各級紀委落實監督責任,首先,應以「三重一大」制度和我省十四項工作制度的落實為核心,重點檢查各單位制度是否符合規范、是否有操作性,檢查黨政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一把手」是否帶頭嚴格執行集體決策制度等。重點檢查人員招聘、資金使用、惠民政策落實、內部管理、項目招投標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公開權力清單和運行流程,排查廉政風險點、制定防範措施,進一步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項目、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防範,特別是對關鍵環節的防範措施開展檢查評估,並著力加大紀委辦案力度,確保管得住、防得牢,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確保制度在執行中的剛性。
六、著力深化創新,抓現代科技的運用以提升監督效果。
紀委要積極著眼於工作方式創新,要進一步探索並開創全新的監督平台,充分運用好電子監察和陽光政務平台,推動黨務、政務、校務、廠務、村(社區)行政事務辦事公開,進一步推動權力運行的程序化、標准化、公開化,防止「暗箱操作」和權力濫用,確保行政權力行使在網上流轉、留痕,便於實時監控、適時提醒、倒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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