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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1-14 08:14:29

㈠ 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規定》分六章二十八條,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監督的工作原則、監督內容、責任主體、監管機構和工作保障、責任追究等規定。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實事求是、從嚴要求,懲治有力、抓早抓小,分級負責、依紀依法的原則,堅持制度創新與監督跟進相結合、查處違紀違法行為與教育警示幹部、職能部門專責監督與各級組織共同形成監督合力相結合、加強監督與嚴格追責相結合,重點加強對紀檢監察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它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辦案紀律,遵守和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21條措施等方面的監督。

㈡ 紀檢和監察有什麼區別

紀檢是黨的機構,監察是國家的機構,是政府的組成部門。紀檢部門負責查處黨內的違紀事件,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處理。而監察部門是以政府的角度給予查處和行政處分的。對於黨員幹部,違法和犯罪後不但要予以黨紀處風,還要給予政紀處理。

在體制上,紀檢、監察部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管理體制。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是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監察對象履行職責方面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中的問題的監督檢查及違法失職行為的查處。

行政監察工作的目的是: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保證政令暢通,促進監察對象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辦事,廉潔奉公,恪盡職守,勤政高效地為人民服務

行政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一是檢查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依法界定監察對象的行政行為是否正確;三是依法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四是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

(1)監察權相對獨立原則。《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首先,獨立意味著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是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獨立監察,監察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機關可以拒絕沒有法律根據的任何干涉。

其次,監察機關是行政系統中的專門執行監察職能的機關,專門性決定了它的獨立性,其他行政機關是其監視、督察、糾舉、誡勉活動的對象,無權對其活動加以干涉。各種社會團體和個人雖然對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監督的目的在於使監察工作更好地獨立行使監察權,這與干涉監察機關的工作是兩回事。

再次,監察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它當然要接受同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說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具有相對的性質,但領導也不至於可以干涉監察機關的具體工作。這種領導主要表現為:

①方針、政策的領導;

②通過法定程序和方式對監察業務進行指導。但不能對監察工作包辦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擾。

(2)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行政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這是保證行政監察辦案質量所必須貫徹的原則,也是對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思想品質和業務水平提出的要求。辦案要正確,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據的取得靠的是辦案人員深入細微的調查、研究,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具有實事求是的態度,不主觀臆斷、不貪贓枉法的品德修養和高度的業務能力。

(3)在適用法律和政紀上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也是《行政監察法》第4條明確規定的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的實質是反對特權,在法律和政紀面前,不管是行政機關首長也好,還是一般公務員也好,都有平等遵紀守法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只有要違法違紀監察機關必須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監察法》第5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這就是說監督檢查也好、懲處違法違紀人員也好都不是行政監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種手段,檢查、監督、懲處的目的是教育、挽救違紀違法者,教育大家。以減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從而改進工作。

(5)專門工作和依靠群眾相結合的原則。行政監察是由專門機關進行的專門工作,但是要做好這項工作也必須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所以《行政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這是因為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有權對國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有權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申訴,也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眾中進行的,專門的監察人員只有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的幫助,才能搞清事實真像,才能正確地做好監察工作。

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

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是指監察機關在履行各項職責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准則。《行政監察法》第3條至第6條,明確規定了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依法治國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要求,是我國行政監察實踐經驗的科學概括,反映了做好監察工作必須遵循的帶規律性的要求。

一、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原則。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原則,有以下三點基本含義:

(一)依法監察。監察機關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促進法制建設的機關,它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檢查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保證法律、法規、政策、政令的貫徹實施。這樣的法律地位,要求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自身必須具有很強的法制觀念和紀律觀念,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活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政紀為准繩,妥善處理問題,做到依法監察。

(二)自主行使監察權。行政監察機關是依法行使監察職權的主體。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它依法擁有自主行使監察職權的權力。這是使監察機關正確履行職責、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所謂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利用職權、地位、影響,採取種種不正當手段,非法干預、影響監察活動的行為。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為了秉公執法,就必須堅決排除各種干擾,做到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

二、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體現了黨的「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 的思想路線的精神,也貫徹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精神。貫徹實施這一項原則,對於搞好各項監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一原則的基本內容有三點:

(一)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實事求是,就是要尊重客觀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監察機關和監察工作人員應自覺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工作方針、做出工作部署、進行工作指導、解決各方面的問題。要堅持調查研究,詳細掌握材料,對錯綜復雜的實際情況進行深入分析,總結和借鑒歷史的和現實的經驗教訓,研究探索做好各項監察工作的規律,提高監察工作的質量和水平;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觀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二)重證據。重證據,就是注重事實、重證據,就要充分收集和掌握證據,使政紀案件的處理建立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確保案件質量。

(三)重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基本環節,是了解真實情況的基本途徑和方法、監察機關在開展的各項監察工作中,都必須經過艱苦細致的調查研究,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再加以去偽存真、由表及裡的分析研究,才能對監察事項的性質做出正確的判斷,才能為做出監察決定和提出監察建議提供符合客觀實際的依據。

三、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

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指監察機關在查處違反行政紀律案件等工作中,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對任何監察對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特權。這體現了我國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我國憲法和《行政監察法》之所以要規定這一重要法制原則,旨在堅持平等,反對特權,保護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堅持和實行這一原則,在行政監察工作中的要求是:

(一)任何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二)任何監察對象都必須履行法定義務,遵守法律和行政紀律,不允許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紀律的特權;

(三)一切違反法律和行政紀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監察對象都不能例外。

四、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是監察機關在查處違反政紀案件等工作中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監察機關是政府維護政紀的專門機構,通過嚴肅懲處違紀者,可以給監察對象以正確的導向,使違紀者及其他人員認識到政紀是必須遵守的,違反了就要受到懲處,從而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並遏制和防範違反政紀行為的發生。這對於維護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證政令暢通,嚴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動廉政勤政建設,都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另一方面,懲前毖後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因此監察機關應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通過懲處,教育那些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做好工作,將功補過;同時,通過案件的解剖,分析產生錯誤的客觀環境和主觀原因,總結教訓,來對廣大的監察對象進行法制和紀律教育,促使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紀律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為搞好廉政、勤政建設提供思想保證。

五、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是監察機關在辦理所有監察事項中都必須堅持的一條原則,它要求行政監察機關必須把履行職責同要達到的目的統一起來。行政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是對監察對象遵紀和守法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揭露存在的缺點和錯誤,對違反行政紀律者給予應得的政紀處分。但是,發現問題和執行紀律並不是目的,其目的在於,除了對監察對象進行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質之外,就是要通過發現問題、執行紀律,去分析產生錯誤的客觀環境和主觀原因,研究糾正錯誤、改進工作的對策和措施,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保證政令暢通,有效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六、監察工作依靠群眾的原則。

監察工作依靠群眾的原則,體現了黨的群眾路線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時期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保證。這是因為:

首先,監察對象的執法活動是在人民群眾中進行的,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遵紀執法和工作情況的好壞最為了解;因此,監察機關必須通過各種形式聽取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的反映和意見,認真受理其控告、檢舉,從而,把行政監察與人民群眾的監督緊密結合起來。

其次,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他們具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監督的權力,也有同各種腐敗現象進行斗爭的政治責任感和積極性,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支持和保護人民群眾的這種積極性。

第三,人民群眾往往是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糾正和懲處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強烈要求,行政監察機關應當認真受理並支持、保護、鼓勵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

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是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優良傳統。而且,在這方面已積累了不少經驗,找到了許多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的有效辦法和途徑:

(一)建立舉報和來信來訪制度,受理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並對檢舉、控告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二)實行特邀監察員制度。聘請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勞動模範以及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知名人士作為特邀監察員。特邀監察員的職責是負責了解並反映監察對象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向監察機關傳遞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控告、檢舉和法律規定應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參與研究或起草行政監察的法規、規章,對行政監察工作提供咨詢;參加某些執法監察和案件調查工作;反映人民群眾對監察機關的意見和要求。

(三)在開展各項工作中,都要注意調動、發揮群眾的積極性。在查處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要深入群眾進行調查,收集和核實證據,聽取群眾意見;在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中,要把群眾意見大、反映強烈的問題列為糾風工作的重點;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及群眾代表,對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的行業風氣進行評議,提出意見與建議;在執法監察、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章制度建設等各項工作中,都要通過各種形式請群眾廣泛參與。

(四)通過新聞媒體及其他各種形式,將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重要案件的查處結果、重要工作情況等向群眾公開,讓群眾知情,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同時,還應在監察工作實踐中,探索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的新辦法、新途徑。

㈢ 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在理想信念,黨性原則,政治站位和政治覺悟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來,各級紀委下大力、出重拳,以壯士斷腕的勇氣打擊了一批「大老虎」和「小蒼蠅」,大快人心,對黨員幹部貪污腐敗頑疾起到震懾作用,同時,中紀委也先後曝光查處了紀檢系統中的幹部腐敗問題。所謂「打鐵還需自身硬」,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執紀問責的專門機關,肩負著維護黨的紀律、保持黨的純潔的重要使命,只有自身過得硬,才能強有力地打擊腐敗分子,因此打造一支「紀檢鐵軍」至關重要。 一是要有鐵的制度。要定規定矩,並將制度落到實處,杜絕走過場,流於形式。進一步明確紀檢監察幹部科學規范履職的要求,以及幹部監督工作的主要任務、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嚴於用權,不亂用、不濫用。建立健全乾部監督責任制度,形成分級負責,定期督辦,一級抓一級的監管格局,嚴格落實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制度。制定高標準的考評制度,進一步嚴格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要求,將幹部隊伍思想建設、作風建設、能力建設細化、量化。 二是要有鐵的監督。不受監督的權力就會產生腐敗,要不斷加強和改進幹部監督管理工作,把監督檢查落到實處。一方面要清權確責,合理分權制衡,實現「決策權」、「調查權」、「處分權」、「監督權」的相互分離和制衡,防止權力集中發生廉政風險。另一方面要牢牢樹立「監督者也要接受監督」的意識,解開顧慮、廣開言路、拓寬渠道、公開測評,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和檢驗,通過開通專線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網址,建立QQ群、微信公共平台,實施無假日、24小時全天候受理,不斷完善社會監督體系。 三是要有鐵的作風。要進一步強化「正人先正己」的理念,嚴於修身,嚴於律己,以上率下深化作風建設,標本兼治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引導黨員幹部牢固樹立正確理想信念、黨性原則、規矩意識、責任意識、為民宗旨和務實清廉理念,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作風上解決各種深層次問題,推動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態和工作作風。紀檢監察幹部更要自覺加強黨性修養,弘揚優良作風,認真踐行「三嚴三實」,做一名「堅持原則、秉公執紀,剛正不阿、敢於碰硬,業務精湛、能打硬仗,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紀檢監察「鐵軍」。

㈣ 紀檢監察的指原則是什麼

工作:標本兼冶,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
隊伍:政治堅強,公正清廉,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優良

㈤ 紀檢監察檔案的歸檔原則

一材料收集齊全的原則。
二保存材料歷史聯系的原則。
三「誰辦理,誰立卷」的原則。
四集中統一管理原則。

㈥ 紀檢監察審理工作24方針是什麼時候提出的

提出的應該是「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是2003年8月中央紀委在1983年7月第一次全國案件審理工作會議上提出的「二十字」辦案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新增「程序合法」四字完善而成的。

案件審理工作的24字基本要求的具體內容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案件審理工作是調查處理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最後環節。

(6)紀檢監察原則擴展閱讀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懲處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肅慎重、區別對待的原則;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保障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權利的原則。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理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申訴案件;草擬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條規;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編寫典型案例,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2003年8月,在全國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會議上,中央紀委監察部將原辦案的「二十字」基本要求,補充為「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㈦ 監察工作必須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宣傳教育工作,必須努力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做到緊貼黨風廉政建設與反腐敗斗爭中心任務和紀檢監察工作重點;與嚴肅紀律和加強制度約束緊密結合;充分運用紀檢監察機關執紀辦案的工作優勢;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宣傳教育的整體合力;針對實際,注重實效,反對形式主義;加強預見,提前施教,積極疏導;分層次、有重點進行;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

㈧ 中央紀委提出的「二十四」字方針是什麼

中紀委提出的「二十四」字辦案方針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具體來說就是:

1、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後果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等應清楚明確;

2、認定的每一案件事實都應有經過鑒別屬實的充分證據;

3、確定錯誤性質和提出處理建議,均應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

4、案件檢查的各個環節都應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並履行相應的手續,收集的證據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拓展資料:

中央紀委提出的紀檢監察機關「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

紀檢監察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的監察部門行使的兩種職能。是專司監督檢查黨的機構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查處違紀黨組織和黨員的機關。

紀檢監察的辦案程序:

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

2、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

3、向上一級紀檢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包括「 雙規」「兩指」)或請示同級黨委與 公安、檢察院、審計、財政等單位或部門協查,進一步取得有力證據(包括調查筆錄、調查證明、公安檢察 詢問筆錄復印件、有關帳務、票據及復印件、實物等),所有材料必須蓋章、簽名。有改動的地方必須蓋模。到組織或人事部門抄錄被調查對象個人情況,組織部門蓋章生效;

4、案件調查終結,寫出調查報告;

5、形成見面材料,並要求被調查對象簽署意見和姓名並蓋手印;

6、要求被調查對象寫出書面檢討;

7、由紀委調查組派2人以上到被調查對象所在黨支部、黨委召開專門會議,逐一聽取黨員同志對被調查對象的處理意見,並實行全體舉手錶決。由所在黨支部將會議記錄和處理意見形成文字上報紀委。如果被調查對象是支部書記,則免予開會表決,由其所在黨支部開具證明交上級紀委。

8、將所有旁證材料、調查報告、見面材料、本人檢討和立案調查程序材料分類,送案件審理室進行審理。嚴格按照《 紀律處分條例》《監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針,對案件進行定性量紀處理。

9、通知被調查對象進行審理談話,告知其違紀事實及量紀處理情況,並要求簽字蓋模。如果是副科級以上黨員幹部還要由同級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

10、下達處分文件。將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討分別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

11、案件調查及審理終結。將調查卷及審理卷材料分卷裝檔保存。

㈨ 如何正確理解紀檢監察機關二十四字辦案方針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為紀檢監察的二十四字方針。

檢查黨組織、黨員、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違紀案件是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嚴肅黨紀政紀的中心環節。

案件檢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通過執紀辦案,維護黨的章程和法律法規,嚴肅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保證政令暢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護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

紀檢監察機關依照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和有關法規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9)紀檢監察原則擴展閱讀: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87年7月14日印發文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黨章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結合案件審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案件審理工作,是對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審核處理工作,是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處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紀案件的重要環節。做好案件審理工作,對於正確地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維護黨的紀律的嚴肅性,端正黨風。

對於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貫徹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有著積極的作用。

第三條審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重證據,不主觀臆斷,不帶框框。對於處理錯了的案件,一經發現,堅決改正。

第四條對犯錯誤的同志,必須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他們耐心地進行思想教育,根據其錯誤,恰當處理,既反對懲辦主義,又不得姑息、遷就。

第五條處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必須堅持嚴肅慎重、區別對待的原則。違紀必究,嚴肅處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處理的時候,必須慎重從事。對具體案件,要具體分析其錯誤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處理。

第六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必須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論其職位高低,貢獻大小,資歷長短,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容許有不受黨紀約束的特殊黨員。

第七條對黨員或黨組織的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黨委或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對黨員或黨組織的處分。

第八條審查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人員,需要迴避的,經批准後實行迴避。

第二章任務和職責范圍

第九條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和復查的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證據。

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分析認定問題的性質,按照黨章的規定和黨對犯錯誤黨員的一貫政策以及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或黨組織。

第十條職責范圍:

(一)審理按照批准許可權由本級紀委或同級黨委批準的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

(二)審理報送上級紀委或黨委審批的案件;

(三)審理下級紀委報的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復查或復議的案件;

(五)審理下級紀委報來的備案案件;

(六)審理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級黨委、紀委及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中黨員對所受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

(八)調查研究案件審理工作和執行黨紀的情況,擬定有關案件審理工作規范化的規定,對下級紀委的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九)為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選擇典型案例。

第三章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事實清楚

事實是定案的基礎。審理案件,必須將錯誤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以及產生錯誤的主客觀原因等,審核清楚。如發現事實不清,要責成或協同原報案單位重新查證清楚,要使所認定的錯誤事實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二條證據確鑿

證據是判斷事實的依據。對證據必須認真地進行鑒別,去偽存真。認定錯誤的事實,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不確鑿,不能認定。證據充分、確鑿,即使犯錯誤的人拒不承認,也可以認定。

第十三條定性准確

認定問題的性質,必須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以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准繩,進行具體分析,是什麼性質的問題就定什麼性質。性質難以確定的,用寫實的辦法作出結論。

第十四條處理恰當

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的基礎上,作出恰當處理。既不要處理過頭,又不要姑息遷就。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株連無辜。

第十五條手續完備

處理案件要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手續辦理,按照處分黨員或黨組織的批准許可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原報案單位必須補辦。

報請審批的案件,須報以下材料:

(1)處分決定;

(2)錯誤事實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3)本人檢查材料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本人意見的說明;

(4)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或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復查的案件須報:復查或復議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處理決定及有關黨組織的意見;本人意見和黨組織對本人不同意見的說明;原處分決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證據材料。

第四章保障黨員的合法權利

第十六條基層黨組織在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時,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出席會議,允許他在會上為自己申辯,也允許他人為之辯護。

第十七條黨組織對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當本人對黨組織所認定的錯誤事實有不同意見時,要認真地進行復核,採納其合理的意見。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人堅持錯誤意見或拒不簽署意見的,由黨組織作出書面說明,並根據事實作出處理決定。需要報上級審批的案件,連同本人意見一並上報。

要切實保障檢舉人、證明人的權利,檢舉材料和證人證言,不能給犯錯誤的人看。

第十八條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需由本人簽字,經上級批准後,連同批復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第十九條處分決定一經批准即執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及時處理或迅速轉遞,不得扣壓,承辦單位不得推諉。對於申訴有理,需要改變的,要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對於錯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而本人堅持錯誤和無理要求的,要批評教育;對於無理取鬧的,要嚴肅處理。

第五章審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凡需經本級黨委、紀委決定或批准以及需報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在正式決定或批准前,必須經過審理部門審理。

第二十一條審理部門在接到需由本部門審理的案件後,應即指定承辦人。除案情簡單者外,每個案件應由兩人共同承辦,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議組辦理。

第二十二條承辦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對案件認真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對於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必要時,對主要事實和證據直接進行復查核實。

第二十三條審理部門集體審議案件。由承辦人員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匯報案情要言必有據,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事實。討論中充分發揚民主,暢所欲言,允許為犯錯誤者申辯。然後根據會議決定寫出審理報告。討論中如有不同意見,同時上報。

第二十四條一般情況下,批准機關在審理過程中應派專人與受處分人談話,認真聽取受處分人的意見。同時根據情況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必要的幫助教育。做好談話記錄。

第二十五條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案件,在常委審定前進行。

第二十六條經過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案件,將案件審理報告和下級紀委或黨委報來的有關材料,一並提請本紀委常委會審批。

第二十七條經本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後,按照批准許可權,由本紀委批準的案件,立即辦理批復手續;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及時辦理請示手續。在接到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的批復後,及時辦理給有關黨組織的批復手續。

第二十八條已經批復或同意備案的案件,及時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黨員的處分決定中,有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和給予其他行政處分時,應將處分決定送黨外有關組織。

第二十九條案件辦理完結後,由承辦人按照規定立卷歸檔。

第六章對案件審理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三十條案件審理工作人員應具有的黨性原則和工作作風:

(一)要有堅強的黨性和高度的責任感,堅持原則,剛正不阿,秉公辦案,不徇私情,敢於同一切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作堅決斗爭。

(二)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不主觀臆斷;堅持調查研究,走群眾路線,不偏聽偏信,善於聽取不同意見。

(三)注重總結經驗,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模範地遵守黨紀國法,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所辦案件的情況。

(五)認真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黨規黨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業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是案件審理工作的法規。各級黨組織和各級紀委審查處理案件,必須按照本條例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

㈩ 《關於調整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標準的通知》中執行范圍為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具體究竟是什麼范圍。

具體機關范圍包括省紀委監察廳、市紀委監察局、縣紀委監察局、鄉鎮紀委監察室,紀委監察局駐單位紀工委、監察室。

駐單位紀工委、監察室都是地級各紀委監察局,而且派駐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的通知。《意見》從總體要求、機構設置、職責許可權、工作關系、管理保障、組織領導等六個方面,提出了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思路和要求。

(10)紀檢監察原則擴展閱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適當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范圍和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崗位津貼實施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執行員、書記員以及其他辦案輔助人員。

二、崗位津貼標准。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每人每天2.2元。其中,縣級法院辦案人員由現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崗位津貼發放辦法。根據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按月發放。因節、假日、病、事假或脫產學習等原因未參加辦案的,不發給崗位津貼。調離上述崗位的人員,停發崗位津貼。

四、經費來源。各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實行崗位津貼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級負擔。

五、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的崗位津貼范圍和標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六、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幹警崗位津貼標准,目前暫按人薪發[1992]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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