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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監管改革

發布時間: 2021-01-14 00:46:11

㈠ 政府對礦山開采企業如何監督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政府對礦山開采企業實行監督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環節:礦山建設前對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地質環境恢復保護方案的審查;礦山開采過程中對實際開發利用情況和地質環境恢復與保護情況的監督;礦山關閉時對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地質環境恢復與保護程度的審查。

具體監督內容包括:采礦權授讓前建礦情況的監督;礦山開采過程中開採回收率、選礦回收率及綜合利用情況的監督;礦山非正常損失儲量批報的監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情況的監督;礦山閉坑前地質報告審查對資源回收利用情況的監督。

㈡ 加強礦業領導與管理,中央政府成立礦業管理部門,完善發展礦業相關法規、政策

我國礦業長期是分專業由多個部門管理的,既有分工又有交叉。20 世紀末工業部門企業化後,各部門管理的礦山企業屬地化、社會化,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由分專業成立的行業協會作為政府和礦山企業的聯系中介。礦產勘查開發在國土資源部由規劃司、財務司、地質勘查司、礦產開發管理司、礦產資源儲量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以及中國地質調查局等司局分別管理。工信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商業部也參與部分管理。

我國是發展中的礦業大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今後相當時期內面臨著資源和環境保護的雙重挑戰。為了保證礦產資源安全和穩定供應,建議國家建立礦業的統一管理部門(如礦業部、地質礦業部或國家礦業局、國家地質調查局),加強對礦業的集中統一領導和宏觀管理。這是由礦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也是我國中小礦山多的礦情和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有地勘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是主體的社會主義制度特色的需要。實現礦業的宏觀調控,必須樹立中央政府礦業主管部門的權威,完善調控的法律法規手段。

為了適應市場要求,與國際接軌,建議盡快修改《礦產資源法》,為礦產勘查開發提供法律保證;建立健全礦業市場,加強礦業秩序管理;礦業主管部門應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建立和完善礦業資本保障體系、健全礦產資源差別稅費辦法;確定礦產勘查過程中知識產權的地位、科學合理的探礦權取得;支持礦山企業發展,構建大型特大型礦業集團;加強「三率」監管,充分利用資源;鼓勵支持礦山企業,「走出去」開發利用兩種資源;建立礦產資源儲備體系和建設綠色礦山等的政策措施。

1.建立和健全礦業市場,加強礦業秩序管理

目前我國礦業市場處於初級階段,需結合我國國情,充分吸收國際成熟經驗,在企業入市、礦權流轉、資本融資、中介服務等方面建立規范高效運行的體系。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扶持,要依法加強礦業秩序管理,在管理中完善法規或制度。

2.建立和完善礦業貨幣資本保障體系,支持礦業發展

礦業發展所需的貨幣資本,風險高、金額大、時限緊,還須服從行政干預,應該大力培育和發展以債權(礦業權)融資的礦業風險資本市場。現代礦業產業要建立在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良性互動的基礎上。因此,要正確認識、統籌考慮和妥善處理與現代礦業相關的重大關系,尤其是礦業與資本市場結合的途徑,加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礦業資本市場體系,進而提高中國礦業在國際金融領域的地位與影響力。當前,我國礦產勘查開發體制改革尚未到位,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自有權益資金有限,在礦業風險資本市場尚未建立和健全之前,需要國家財政加大對礦產地質勘查的投入,以及危機礦山找礦和支持境外礦產勘查開發的專項補貼。

3.健全礦業開發差別化的稅費政策,鼓勵資源綜合利用

稅收政策是促進節約資源、科學合理利用資源的重要手段。由於不同礦種不同礦床類型的開發難易、深淺、貧富等存在差別,礦業開發中需要制定差別化的稅費政策。對不同礦種和不同類型礦床應區別對待,不能只有一個稅費標准,各地國土資源(礦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稅部門,要安排專業人員准確識別不同礦區在開發中的各種自然稟賦的差異和開發條件的變化,合理確定並及時調整稅費標准。加強科學管理,鼓勵研究和提高采選技術,開發低品位資源、難選冶資源、共伴生資源和尾礦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提升我國礦產資源利用率。凡是在礦產綜合利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企業,國家應該兌現稅收減免或給予獎勵。

4.加強「三率」管理,提高資源利用率

加強礦產資源采礦回收率、選礦回收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管理,是節約利用資源的重要措施。2010年國務院已批准開展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已取得較好效果。建議在此基礎上,制定常態化激勵政策,配以有針對性的科技攻關,並加強管理,長期堅持。

5.健全和完善礦產勘查市場,確定礦產勘查過程中知識產權的地位

礦產勘查工作是科學探索活動,其成果屬於信息產品,既不同於從事物質生產的礦山開發,其成果是礦產品;也不同於嚴格執行標准設計的建築工程,一個是「建樓」,一個是「找礦」,「建」和「找」一字之差,卻體現了「勞動密集型」與「知識密集型」的原則區別。

前面已經說到,每個礦床(體)都是不相同的,必須通過智力投入逐步查明,所取得的勘查成果是具有知識產權的成果,知識投入與資本投入在勘查成果中應該各佔一定比例。

因此,建議國家在規范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的法規層面上,必須明確礦產勘查工作成果的權益由資金投入者和勘查知識投入者共有。勘查成果分成比例可參考科技成果得到開發時所佔有的比例,礦產勘查知識投入所佔比例一般不少於30%。這樣做,有利於建設礦業權市場和規范市場行為,有利於調動出資人和地勘人兩個積極性,有利於加強和發展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6.進一步規范初始探礦權的取得,不搞招拍掛

探礦活動是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尋找、發現和查明可能存在的礦產資源的行為。這種勘查礦產的活動依據地質工作規律具有明確的階段性,一般按照預查、普查、詳查、勘探(精查)四個工作階段的順序進行。由於地下礦產資源的隱蔽性(或不確定性)、地質條件的多變性、礦床(產)成因的復雜性,勘查工作是以客觀地質體為對象的調查研究,因主觀認識的片面性(或有局限性),所採用的技術手段(方法)的局限性,探礦活動提交的探礦權成果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據統計,全球地質找礦成功率僅為1% ~2%,有很大的風險性。不同勘查階段的風險程度不同,預查和普查階段的風險最大,90% 以上的探礦權項目可能找不到礦。基於探礦權是經過地勘單位(人)的探礦的智力活動而獲得的對地下地質礦產的認識,屬於認識世界,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因此探礦權出讓方式應區別對待,不能一律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只有找到具有經濟意義的礦產,值得進一步勘查的探礦權,應該有償取得(轉讓)。國外許多國家採取先申請先登記探礦權和勘查經費補助等政策,鼓勵申請設立探礦權開展礦產預查和普查。

近年來很多省、區、市對初始探礦權進行招拍掛,實行全面有償取得制度,對國有地勘單位取得探礦權產生排斥作用,形成探者無其權的局面,使國有地勘單位成為資本的「打工仔」,並出現投資者炒探礦權盈利,孳生腐敗和商業欺詐。初始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重投資、輕技術,不利於地質找礦事業的健康發展。由於找礦初期存在高風險,為了鼓勵找礦,初始探礦權應該實行國際通行的先申請者先登記的辦法,並優選勘查設計方案。同時,加強對登記探礦權勘查活動的管理,鼓勵社會投資者與地勘單位結合開展勘查活動,建立嚴格的退出機制,防止圈而不探。

7.規范礦業權價款的評估和收取,釐清權屬關系

1998年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同時制定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評估管理辦法》。同年,國務院240號令和241號令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的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的,交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後確認的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目的是不能讓國家財政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資產流失,維護國家的權益。

實際執行中,許多地方政府在資源價值理論和資源國有理論指導下以礦生財,不區分誰出資勘查、不區分礦產勘查程度,按照探明儲量或預測資源量,收取礦業權價款,把礦業權價款視為政府財政非稅收入的新增長點,是不合理的做法。礦業權人由於承受不了高額的礦業權價款,找到的礦越多越交不起價款,於是有的採取有礦不報或大礦少報的辦法,從而極大地制約了找礦的積極性。因此,要規范地方政府行為,堅決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與國家礦業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相悖的「土政策」,制止某些地方政府以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為由,高額收取礦業權價款和以行政權力經營礦權取代市場配置礦業權的越權行政行為。

建議礦業主管部門完善有關法規,通過宣傳,明晰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與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各自的理論依據,釐清各自的權屬關系。土地級差地租理論認為,級差地租一是反映土地自然豐度的差異,歸土地所有者所有;級差地租二是土地經營者在土地自然豐度基礎上加工增值,歸土地經營資者所有。同理,探礦權人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後,通過勘查(預查、普查)使預測礦產資源增值為資源性資產,形成探礦權價款,應屬於探礦權人所有;采礦權人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後,通過勘查(詳查、勘探)使資源性資產增值,形成采礦權價款,應屬於采礦權人所有。采礦權人進一步通過礦山建設和開發,使資源性資產形成礦產品出售獲利,則必須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體現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的權益。

要依法維護涉礦各有關方面的正當權益,其中包括礦產資源所有者、礦業權人及礦產勘查者、地方和勘查區塊與礦產地的居民、社會生態環境等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和諧生產關系,運用公正的利益關系激勵相關各方發展礦業的積極性,以推動礦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8.支持礦山企業發展,構建大型礦業集團

礦山企業是礦產品物質生產的實體,其健康發展關繫到國家礦產品供應命脈。礦山企業健康發展的標志是:後備資源有保證;已有資源得到充分、合理、綜合利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完好。現在國家每年分別出資40億元治理礦山環境和支持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已取得效果。但對礦山企業找礦的支持較為薄弱,建議加大支持力度。前一階段5年間中央財政出資20億元與地方、企業配套20多億元合作進行230個資源危機礦山深、邊部找礦,取得重大找礦成果,延長了礦山生產期,穩定了職工就業,有利於社會安定。建議今後繼續延續所採用的政策及業務管理模式,擴大支持危機礦山的范圍,調動礦產企業的找礦積極性,增加國家與企業的投入,擴充礦產資源。同時建議,礦山企業加強礦山地質工作,大、中型礦山企業必須設有地質測量機構,加強礦山儲量管理,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與水平。有條件的礦山企業應建立礦山勘查隊伍,自主開展深、邊部找礦工作。

國家要進一步制定鼓勵構建大型和特大型礦業集團的相關政策,加強規劃和宏觀指導,鼓勵大型礦業企業對中小型礦山企業進行跨地區、跨部門聯合、兼並、重組,逐步改變我國「一礦一企」、小而散的發展模式,著力提高礦業產業集中度,形成規模化、集約化的生產經營的資源開發模式,以提高我國礦業企業在國際礦業市場上的競爭力。

9.加強地勘單位和大型礦業企業「走出去」,勘查開發國外礦產資源

據有關研究預測,2025年前後我國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將達到峰值,然後逐步下降。因此,起碼還有十幾年的時間處於大量消耗礦產資源的發展階段。在立足利用國內資源的同時,必須要十分重視利用國外資源,才能做到保障供給。利用國外礦產資源,應貫徹以掌握權益礦為主,貿易礦為輔的方針,要特別重視獲取境外礦業權,利用礦業股權,建立穩定的礦山開發基地。礦業主管部門要做好規劃協調和服務指導,加大專項補助資金投入,支持國有地勘單位和礦業企業聯手合作,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礦產勘查開發集團公司,發揮中礦聯等行業協會的作用,交流國外國情、礦情、社情和法情,建立信息服務平台,提高境外礦產勘查開發項目的成功率。

10.做好不同行業規劃之間的銜接,防止資源壓覆

我國各行業或部門缺乏統一協調規劃,導致許多重要礦產資源被壓覆而不能勘查開發,特別是鐵路、村鎮、水面「三下」壓礦,難以開發利用的情況嚴重,如開灤集團公司壓煤27億噸,占礦井所有儲量的87%。目前,各種類型各個層級的保護區越來越多,禁采區、限采區也不斷擴大,礦產勘查的地盤越壓越小,隨意壓礦的現象屢有發生。這些問題已嚴重影響了礦產勘查開發工作的發展。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需要一個資源與環境等統籌協調發展的和諧格局。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實施中長期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時,必須認真考慮和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劃與各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鄉鎮規劃等相互銜接工作,特別在礦山建設產業布局和城市新區建設規劃之間要做好銜接,防止已知資源被壓覆而無法開發利用。

11.建立礦產資源儲備體系,保障供給

為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障礦產資源的穩定供應,需要做好礦產資源的儲備工作。實行礦產地儲備與礦產品儲備相結合的方針,區別重要礦產、稀缺礦產和優勢礦產,制定不同的儲備目標和不同的儲備方式。一是建立起以資源儲備為主,產品儲備為輔的多形式、立體化的礦產資源儲備體系;二是建立統一管理和分類運作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三是形成自主儲備和多方聯動相結合的儲備方式;四是建立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金融支持、市場化運作的運行構架。最終形成中央、地方與企業共同參與的完善的礦產資源儲備體系,中央政府以資源安全和經濟平穩運行為目的進行戰略儲備,地方政府以區域經濟持續發展為目的進行經濟儲備,企業以經濟效益贏利為目的進行短期商業儲備。

12.科學發展,建設和諧礦業綠色礦山

礦產勘查開發在向自然索取資源的同時,涉及礦產資源所有者、礦業權人、礦產勘查者、地方政府及礦產地居民的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權益,必須依法維護各方面的利益,才能保障礦業健康發展。有些礦山開發獲得的經濟效益,還抵不上恢復生態環境的投入。用科學發展觀來衡量,像這類礦山企業與其說在開發資源造福民眾,還不如說在破壞環境危害民眾。建議大力推行建設綠色礦山,礦業主管部門要制定針對不同類型礦產的綠色礦山標准,進行示範推廣。加強礦山開發准入管理,從開發設計開始建立資源回採、綜合利用和廢石尾礦處置的剛性約束和優惠鼓勵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建設綠色礦山中的作用,結合綠色礦山試點,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及專家進行評估,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推廣成功的案例,又快又好地把溫家寶同志提出的「大力發展綠色礦山」的要求落在實處。實行統一的《礦山閉坑抵押金管理辦法》,加強礦山環境治理。

㈢ 如何加強礦山安全綜合監管

1、加強領導,協同監管。把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工作作為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礦山平安的主要載體,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從多方面著力加強對礦山整治和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的領導。一是建立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領導機構。在省、市兩級成立礦山安全專項整治暨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對申辦工作的領導。二是制定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方案。以省政府的名義下發《全省礦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同時,積極協同國土資源廳、公安局聯合向礦山企業發出做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整治的通知。三是召開有關部門礦山安全整治和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席會,分析解決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落實有關部門的責任。四是全力以赴。省、市安監局作為礦山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經常召開礦山申請辦證工作分析會,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推進辦證工作順利開展。
2、加強宣傳,堵疏結合抓發動。一是營造宣傳氛圍,讓業主明白申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召開消除事故隱患、規范開采現場會、礦山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告知會、礦山安全整治暨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動員會、礦山企業限期整改和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督辦會等會議,培育典型,示範帶動,逐步調動礦山企業主辦證的積極性。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堅決查處違法行為。在省、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安監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加大對礦山的巡查,開展聯合執法,查處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防已關閉和無證開采礦山「死灰復燃」,並採取集中聯合整治和各有關部門依據自己職責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的辦法,督促礦山企業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隱患。三是抓住關鍵環節,促使礦山企業按要求進行整改。緊緊抓住礦山爆破作業火工材料供給這個「關鍵」不放,暫停對礦山企業火工材料供應,消除礦山業主僥幸心理和等待觀望思想,再根據全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進度,對不積極進行整改、不自覺申辦礦山安全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停止火工材料供應,限期整改,促使企業加快辦證步伐。
3、推廣先進技術,聯合抓技改。從實現機械化入手,從根本上提升礦山安全生產水平,解決礦山企業安全事故多發的安全問題。實行規模化生產,走中深孔爆破、機械化開採的路子。一方面有關部門通力協作,多渠道籌集資金幫助礦山企業聯合改造。另一方面,採取聯合行動,加大打擊力度,關閉和淘汰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礦山。此外,針對礦山企業自己爆破存在許多安全隱患的問題,積極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組建爆破服務公司從事專業爆破作業,建設規范化民爆儲存倉庫,購置民爆器材安全運輸專用車輛,組織專業爆破隊伍,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所有礦山企業可不再直接進行爆破作業,統一由爆破公司負責。
4、嚴把申辦關,著力抓好申辦工作。根據國家安監局《非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中的規定,要求申辦企業要實現「五個百分百」(即員工保險、安全設計、設備檢測、企業法人、礦長、安全管理員持證上崗、安全評價達百分百)。要求各礦山企業除配備持證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外,還必須配備或者聘用專職的礦山工程技術員,對礦山開采作業進行技術指導,從而有效地保障礦山按規范開采。安監局人員經常深入礦山指導企業做好申辦的軟體和硬體,幫助企業聯系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設計、安全評價、安全培訓等,對危險性較大的礦用起重、運輸、提升、排水等機械設備進行檢測,督促企業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使礦山企業具備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保證申辦的質量和進度。同時,嚴格把好資料和現場審核關,逐條對照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按新的管理要求,修訂申請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為申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創造條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實施,對把好高危行業安全條件准入關,預防非煤礦山重大事故的發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一頒布就實施,留給礦山企業進行准備的時間有限,加上目前具體的實施細則尚未出台,給發證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而且,礦山安全評價是在特定時間內開展的工作,只能代表評價時礦山的狀態,而礦山生產是動態的,每次爆破以後都有可能形成危石和險石,產生新的危險隱患。還有,礦產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礦山安全許可沒有涉及到礦山的規模、布局等要求,如何與礦產資源開發協調,這又是一個問題。
鑒於以上問題,我認為還必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1)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結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貫標工作進行。應該有鼓勵性的政策,使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礦山在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考慮優先得到認可。(2)鼓勵推行質量安全標准化,引進企業自身持續改進抓安全的辦法,解決礦山動態安全的問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監管,重點要強調企業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加強自身安全,完善自我約束。(3)嚴格礦山開辦的程序。規定礦山企業在辦理相關礦山規劃、選址等手續之後,必須委託具備礦山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礦山開采總體設計,由設計單位出具《礦山開采設計方案》或《礦山資源開采利用方案》,且必須經過安全、礦管、公安、規劃部門及若干礦山工程技術專家聯合進行評審。安全部門重點對《礦山開采設計方案》中的「安全生產專篇」進行審查批准。凡新辦礦山(含採石場)必須進行安全預評價、礦山安全「三同時」工作,進一步提高礦山市場的安全生產准入關,消滅新建礦山出現安全設施不齊全的現象。(4)嚴格審批條件,切實做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在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認真開展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對不具備頒證條件的堅決不發證,不準生產。通過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淘汰關閉一批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企業,鼓勵生產規模較小的企業兼並、聯合,走集約化生產道路,進一步提高辦礦水平,從源頭上遏制非煤礦山傷亡事故多發的狀況。
安全生產工作任重而道遠,要持之以恆長抓不懈,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群眾廣泛參與」的安全生產體制,狠抓落實。

㈣ 對礦山是否違規采礦的監管屬於哪個部門

對礦山是否違規采礦的監管屬於煤安局

㈤ 如何加強礦山企業監管,將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

加強礦山企業監管,將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的方法如下:

1 政策措施

一是依法明確職責,齊抓共管。環保、林業、水資源、土地等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法律明確礦山環境管理的職責,細化明確各自的管理內容和管理程序,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聯合執法、形成合力,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合作,這樣從根本上改善當地的礦山環境。

二是實行屬地管理,明確基層監管責任。所謂屬地管理,就是基層政府能管的就交給基層政府管理,而對於基層政府管不住的交給上級政府管理。基層政府要按照「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的總要求,盡快構建礦山環境「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責任體系,同時明確地方各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以及內部相關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地方政府監管部門要做到依法行政,不能以受罰款為目的,要以保護環境為出發點,責令礦主限期改造。

三是加大打擊力度。加強礦業執法檢查,動態監測,巡查執法,定時督察,及時發現資源的開發過程中,廢水,廢氣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以及采礦引起的地質景觀破壞和地質災害,勒令企業限期整改,如果問題嚴重,堅決停產整頓,直至關閉礦井。整頓礦業秩序,堅決杜絕非法采礦行為,限期關閉不符合條件的小礦山企業,以打擊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企業。
四是開展礦產資源整合。按照國家礦產資源整合的文件精神,繼續開展礦產資源整合,礦區的采礦權只設置一個,徹底解決一礦多開與大礦小開的現象。通過整合,安全隱患和因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的基本上被淘汰,消除礦山環境造成的地質災害隱患。

五是嚴格審批礦業權,把好礦業開發「入門關」。堅持和完善審查制度,從嚴審批采礦權,交通要道兩側和旅遊景點附近禁止露天開采。在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和河流區,禁止破壞生態環境的采礦活動。是否有審查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作為采礦許可證發證的必要條件,對沒有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采礦權的申請將不被批准和發證,實施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

六是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宣傳力度。進入21世紀,健康,快速,穩定發展的中國經濟,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主旋律。保護和節約使用資源,保護環境是礦山業主必須面對的問題。礦產資源開發將採取「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保護和發展並重」的方針,統籌規劃,要處理好國家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之間的關系。把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工作作為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大事。

2 技術措施

①恢復礦區植被,首先考慮到選擇種植植被品種,既要看到近期效果,也要著重長期的發展。樹種生長必須帶有發達的根系、牢固性能優良的固土邊坡、種植成活率很大以及生長迅速的原生類植物,這些都是根據生物學規律來進行種植的。與此同時,對於坡體的搭建,管理及保護措施在種植之後能有效進行、很好的應對自然事件和其它因素的要求,必須在植物種植前充分的規劃好。以上都是依照開采區的土壤和氣候等因素來相應選擇草坪或樹種來種植。此外,還應該考慮配套兼容的設計目的,和附近景觀和植被情況相適應。

②土壤污染治理使用土壤肥力改造技術。它能提高土壤的營養狀態,改善其物理和化學性質以及土壤團粒結構,改變pH值、土壤養分和有機物含量等。具體措施如下:其一,表層土壤遷移保護:開采前進行土壤表層遷移保護,開采完成再運回恢復。這樣有效保護了土壤的物化性質、基本的營養條件和種子庫保持完整,原生植物可以生長。其二,客土覆蓋:荒地土層薄,可以用在不同的地方蓋上熟土,來調整土壤的物理及化學功能,添加有益於礦山植被生長的因素比如:氮素、微生物等。其三,優化土壤的物理功能:對土壤中的孔隙增大,對土壤構成調整,對土壤容重減小,採用耕作和有機肥的方法,在短期內改善土壤。其四,改善土壤的酸鹼性:對酸度調節一般使用碳酸氫鹽或石灰,這樣還有效提了高鈣的成分,對土壤性能進行了很好的調節。其五,通過綠肥、固氮植物、微生物等來調節土壤營養。

③調整治理土壤中重金屬污染。一般有三大方式:生物、化學及物理處理方式。

㈥  中國地礦行政管理的改革

行政改革是當代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許多國家都把行政改革作為提高政府效率、推動經濟發展和增強國力的有力杠桿。在我國,行政(含地礦行政)改革還包含另一層必要性和緊迫性,那就是行政和行政體制改革,必須跟上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形勢,適應其要求。

(一)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涵義和目標

1.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涵義

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是指政府為了提高地礦行政管理效率和效能,使之適應和促進地礦工作的發展,有意識地改革舊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的行為。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僅指地礦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的改革;廣義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泛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為追求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行政管理方式和方法、行政管理職能、公務員制度、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行政辦公手段以及重大行政管理原則等方面的改革。我們在本節討論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是廣義的改革,但重點放在狹義的改革上。

2.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標

中共十五屆二中全會公報對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是這樣概括的:「通過改革,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系,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行政管理幹部隊伍,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體制。」這也是地礦行政管理改革必須達到的目標。這一目標達到的情況,可以從3個方面來檢驗:

(1)地礦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提高情況;

(2)地礦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增強情況;

(3)地礦行政公務員素質的提高情況。

(二)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指導原則

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借鑒國外地礦行政管理的經驗,結合我國地礦行政管理的實際,我國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應遵循如下指導原則:

1.適應性原則

行政管理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上層建築的范疇。上層建築必須與經濟基礎相適應。黨的十四大已明確規定了我國經濟基礎變革的方向: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當前,我國的地礦經濟基礎也正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因此,地礦行政管理體制也應該適應地礦經濟基礎變革的要求而進行相應的改革。

2.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

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是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地礦行政管理形成的兩大弊病,消除這兩大弊病,實行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既是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應遵循的原則,又是它必須完成的改革任務。

3.完整統一原則

完整統一原則,是建立或改革行政組織機構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是指在一個國家和國家的一個地區,只能有一個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這個政府的組織機構可以分層級、分部門,但它是一個完整的統一體。其中的任何局部都是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各自發揮不同的功能,相輔相成。這一原則又通過如下3個統一體現出來:

第一,職能目標統一。各個行政組織機構的職能目標都是政府職能總目標的分目標,分目標要服從總目標。要實行目標歸類,同類行政目標要歸同一個行政組織來管理,不能「一事兩辦」或「一事三出」。各個行政組織機構都發揮各自的功能,都為實現國家的總任務和政府的職能總目標服務。

第二,機構設置完整統一。首先,政府職能機構的設置要完整配套,功能要完備齊全,凡是地礦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職能范圍內的事務,都要有相應的機構來管理。其次,各地礦行政組織之間,要明確隸屬、制約關系及上下級關系,形成一個統一完整的權力體系。

第三,領導指揮統一。其含義是指整個地礦行政管理要形成一個由首長統一領導和指揮的垂直系統,對任何一個層級的任何一個行政機構,都不能實行多頭領導。需要各部門協調配合的管理活動,也要形成一個領導指揮核心,要避免出現「政出多門」,多頭指揮的現象。

4.依法行政原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制經濟。為此,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把加強法制建設列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一項跨世紀的任務。他說:「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黨和國家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地礦事業是黨和國家事業的一部分,地礦法律法規體系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因此,進一步健全、完善地礦法律法規體系,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同樣是地礦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

5.精簡高效原則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把精簡、統一、效能確定為推進政府機構改革應遵循的原則,並提出如下具體要求:「把綜合經濟部門改組為宏觀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經濟部門,加強執法監管部門,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實現國家機構組織、職能、編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嚴格控制機構膨脹,堅決裁減冗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完善公務員制度,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行政管理幹部隊伍。」地礦行政管理機構改革也必須遵循這些原則和滿足這些要求。

(三)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內容

我國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為依據,緊緊圍繞改革的目標和任務進行。在現階段,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方面:

1.繼續進行地礦法制建設

進一步健全、完善地礦法律法規體系,提高全民的地礦法律意識,加強地礦法制觀念,尚有許多工作要做。在本章第一節之「二」已列舉了這方面要做的大量工作。在執法和司法建設方面:首先,要根據完整統一原則改革現行的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體系,為執法統一和行政司法統一奠定組織保證;其次,要堅決清除執法及司法障礙,並逐步消除產生這些障礙的根源;第三,加強執法和司法力度,提高其效率和效能。

2.調整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結構

合理確定和配置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職能,是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首要問題。為此,首先要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監管好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和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國務院賦予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的各項職能是否齊全完備;其次,要審查各項職能是否落實、到位,如果還沒有完全落實、到位,則需要找出原因和提出解決的辦法;第三,要研究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職能是否轉移到行政立法、統籌規劃、制定和掌握政策、嚴格執法、組織協調、信息引導以及檢查監督和提供服務上,那些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的問題是否解決了。

3.調整地礦行政管理權力結構

合理劃分行政管理許可權,正確處理集權和分權的關系,是行政改革的重點。權力結構調整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

(1)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權力關系,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對地礦行政管理來說,首先,要確定分幾級進行管理,如何分級;其次,是如何劃分各級的管理許可權。

(2)合理劃分各級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之間的管理許可權。

(3)要正確劃分地礦行政管理廳(局)與地勘企事業單位的責權關系,做到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為此,要構築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建立出資人制度和法人財產制度,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和企事分體運行,使企業能真正行使各項自主經營管理權。

(四)調整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

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的合理設置,是地礦行政管理部門有效行使其職能的組織保證。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改革應以適應國務院賦予的職能需要為出發點,在合理劃分行政層次的基礎上,按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調整。通過改革,建立起一個結構合理、功能齊全、運轉協調、行政高效的地礦行政管理系統。

(五)改革幹部人事制度

幹部人事制度是制約各項改革發展的重要因素。這項制度改革,包括任用、培訓、考核、獎懲、升降、交流、工資福利、退休退職等內容的單項改革。同時,要使改革內容相互配套。當前,地礦行政管理部門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是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制度,加強對公務員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

(六)建立和完善地礦行政管理運行機制

地礦行政管理運行機制是否完善,直接影響地礦行政管理整體效能的發揮。地礦行政管理運行機制,主要包括科學的決策機制、高效的執行機制、靈敏的反饋機制、有效的監督機制。同時,要加強地礦行政工作過程中的組織、計劃、指揮、協調、控制等管理環節,使之充分發揮職能、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地礦行政體制責權不清,程序煩瑣的問題也比較突出,應按科學管理辦法簡化行政程序,這也是提高地礦行政運行效率不可忽視的方面。

(七)轉變地礦行政管理方式

地礦行政管理方式必須適應地礦經濟體制的轉變而進行相應的轉變。我國地礦經濟體制正由集中計劃的產品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地礦行政管理方式應進一步做到以間接管理為主,加強宏觀調控,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進行管理,由部門管理轉向全行業管理。其中,尤其需要著重強調的兩項具體管理方式的轉變:

其一,轉變礦業權管理方式。即由行政主管機關無償授予,不得轉讓轉變為由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礦產資源法、區塊登記辦法及開采登記辦法的規定有償出讓。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依據兩權轉讓辦法可以轉讓各自依法取得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為此,要建立、培育礦業權市場,依法規范礦業權人的交易行為,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的運行。還要發展、培育中介組織,進行礦業權評估管理等。

其二,轉變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即由產品經濟管理方式轉變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管理方式。由於礦產勘查生產的認識性質及其產品具有隱蔽性和難以准確把握等特點,礦產勘查報告成為礦產勘查產品的表現形式,礦產資源儲量成為其產品的質(品位等)和量的量度。因此,管理礦產勘查產品就表現為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的管理。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礦產勘查投資和風險全部由國家承擔,並實行礦山企業無償使用礦產勘查產品的制度,從而,形成了適應這種體制和制度要求的一整套礦產資源儲量、資源分類分級管理,礦產儲量審批、登記、統計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方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要通過市場實現,礦產勘查的投資主體多元化,礦業(含礦產勘查)企業的產品或勞動成果要通過市場實現等。因此,必須改革一整套舊的產品經濟管理方式,建立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商品經濟管理方式。這套管理方式的具體內容詳見第二章第一節之「五」。

㈦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的現狀與改革

(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的現狀

經過10多年的探索、實踐,目前,全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已經形成了一套制度,並已開始了行之有效的運作。在「三率」指標考核方面,全國已有97%的國有礦山企業制定了「三率」考核指標,並依法接受了地礦主管部門的考核和監督檢查。集體礦山企業的「三率」指標的制定與考核工作也已起步。在礦產督察員隊伍建設方面,到1997年底,全國已聘任專、兼職礦產督察員1000餘名,為全國開展礦產督察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組織保證。此外,礦山年檢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工作也已步入規范化軌道。實踐證明,上述的這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

盡管如此,我們也應看到,當前的礦業生產力水平比較落後,礦產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的水平比較低。法律法規賦予的對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監督管理的職責尚未到位。在目前礦山企業經營機制尚未根本轉變和經濟效益偏低的情況下,礦山企業缺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內在激勵機制。現行的一些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尚有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方面,亟需進一步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如何搞好礦產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在新形勢下,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仍將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

(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的改革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是地礦行政管理的一項經常性、重要性工作。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目前,我國的監督管理模式還處於摸索階段,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借鑒國外的經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礦產勘查、開發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的監督;對礦業權人從事礦業活動的監督和對礦業權人履行社會承諾的監督三大項。

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的監督包括:對礦業權人依法繳納稅、費的監督,對礦業權人提交工作計劃的監督,對礦業權人最低工作費用投入的監督,對礦業權人保障礦山安全與職工健康的監督等。

對礦業權人從事礦業活動的監督包括:對礦業權人是否在礦業權賦予的權利范圍內從事礦業活動的監督,對違法礦業行為的監督等。

對礦業權人履行社會承諾的監督包括:對礦業權人環境保護承諾的監督,對礦業權人礦地復墾承諾的監督等。

監督管理的主要方式為:參與審查礦業權申請人提交的勘查計劃、采礦計劃、工作報告,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年檢,礦產督察和現場抽樣調查,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等。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法律制度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直接與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鉤。如何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確保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將是企業的自覺行為,政府不過多干預。政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的監督管理應以對礦業權人承諾的各項義務的監督為重點,尤其是對礦山環境的監督管理。

㈧ 礦山綜合監管建設的意義是什麼

監管部門通過建設礦山安全綜合監管平台,可避免礦山安全信息多頭版、重復採集權。利用礦山之星安監平台獨有的數據分析功能可綜合分析安全生產各類風險因素,加強數據挖掘和分析能力,強化安全生產決策分析能力,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規律可循」,為風險預警預測、安全防控和社會監督提供數據服務。
1.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狀態的實時展現,使監管部門可以實時掌握礦山安全生產狀況。
2.災變發生前主動預警,可進行在線模擬救援演練,實現綜合防災。
3.災變發生後實現人員自救、逃生、避災等整體避險功能。
4.安全人員、設施、信息等安全資源統一調度管理,極大提高各級監管部門和礦山企業的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5.可實現安全違規、隱患、事故的記錄和處理,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㈨ 合法礦山企業的主要監管單位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是指各級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煤礦專監察局
2、礦山企業屬的主管部門還應包括國土,環境,衛生、技術等部門,如『環境保護歸環保局管,職工健康歸職防所,礦山設備歸技術監督局
3、煤炭工業和煤礦安全監察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是勞動行政部門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㈩ 論述我國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並談談你對該監管體制的看法。(不少於500字)

礦山安全監察制度是國際上通行做法。早在1947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工商業勞動監察公約》(國際勞工公約第81號)中第四條規定:「只要符合會員國的行政管理實踐,勞動監察應置於一個中央當局的監督和控制之下」。這里所指的勞動監察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含了勞動安全監察。據此規定,大多數發達國家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一般多設在勞動部門,設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1982年國務院頒布的《礦山安全監察條例》明確規定,在各級勞動部門領導下設置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是國家監督檢查和督促有關安全法規貫徹執行的權力機構。這時,我國就已明確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制度,並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國家監察、行業管理、群眾監督」的三結合安全生產工作體制。

國家監察、行業管理和群眾監督三者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層次、不同的方面來推動當時的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所進行的活動,是以國家的名義,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不受部門或行業的限制,並利用國家的權力來進行的,其監察權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國家監察與行業管理、群眾監督的不同點就在這里。行政主管部門是經濟生產管理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實行安全管理,它雖然也有監督職能,但與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是不一樣的,它屬於內部監督(在行業內部的監督),而它對國家監察來說是被監督者。如果行政主管部門不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就要進行監察。工會組織是群眾團體,他們所進行的監督屬於社會監督。

到1992年,全國有31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勞動部門設立了礦山安全監察處,160多個礦山集中的地、市和600多個縣的勞動部門設立了礦山安全監察站,配備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員2000多名。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根據《礦山安全監察條例》賦予的職權,積極開展了礦山安全檢查、礦山設計審查和礦山工程竣工驗收、查處礦山重大傷亡事故、實行礦長安全資格審查和鄉鎮礦山礦井安全條件合格認證制度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礦山安全法》第六條中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顯然,從國家法律規定的條文上給出了3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明確了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是《礦山安全法》的執法主體,是代表國家行使礦山安全監察的執法部門;第二層含義是國家授予了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職責,不但對礦山企業有監督權,而且對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有監督權;第三層含義是明確了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對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管理職責,屬於行業管理性質。至此,「國家監察、行業管理、群眾監督」才算有了法律的依據。

「國家監察、行業管理、群眾監督」,後來又加上了「企業負責、勞動者遵章守紀」,代表了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格局,經濟成分比較單一,生產經營活動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業主要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而國有大中型企業又分別隸屬於中央政府的各個行業主管部門。與之相適應,由勞動部代表國家履行礦山安全監察職能;國務院各專業經濟部委履行行業管理職能,負責對本部門所直屬、直管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國有和集體企業內部普遍設立安全生產職能工作機構,負責日常性管理,企業黨組織以及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積極參與安全監督和各類安全活動,黨政工團齊抓共管;而產業工人階級所具有的主人翁責任感、較高的思想政治和業務技術素質、較嚴格的組織紀律觀念,則使企業的安全生產獲得了較扎實的基礎。「國家監察、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格局,基本保證了計劃經濟時期的安全生產。隨著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經濟成分、利益主體、勞動用工形式和廣大群眾的生活方式等,日趨多元化。數量眾多的非公有制小礦山,在迅速成為社會生產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同時,也成為了傷亡事故的主要發生地。這些非公有制小企業,外無行業主管部門,內無健全的黨群組織,用工方式多種多樣,員工流動性大,素質參差不齊,他們已經成為事故傷亡的主體,有些還是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加上大部分專業部委撤銷和政企脫鉤,國有大中型企業普遍下放地方管理等因素,「國家監察、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這一傳統工作格局的社會基礎條件,已經發生了變化,迫切需要創新。

1998年,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中央決定推進政府機構改革,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將過去由勞動部統一負責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的能力分解為:原勞動部和由部改為局的工業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能劃轉到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勞動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劃轉到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勞動部衛生監督管理職能劃轉到國家衛生部,原女工、童工勞動保護劃轉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121號)中明確規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內設安全生產局,核定編制為21人,主要職責是: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督職權;擬定全國安全生產的綜合性法規、政策;組織協調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到2000年底,中央決定撤銷現行的國家工業局,組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2001年1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1]1號),明確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機構,由國家經貿委負責管理。將原由國家經貿委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劃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5年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更名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升格為正部級,同時接管衛生部門負責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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