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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察工作主要內容

發布時間: 2021-01-13 18:32:54

① 銀行要如何進行監督管理

銀行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問題,具體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立、職責,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的領導與管理方式;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工作的人員的任職條件、行為准則,以及不得兼職和保密義務;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程序公開,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規定了國家審計、監察機關依法對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同時,還規定了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金融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活動中,地方政府和各級有關部門配合和協助的義務等。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釋義] 本條是對銀行業監督機構的派出機構的設立、職責及對其領導與管理方式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成立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職能主要轉由其行使。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一起,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成為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三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之一。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與其他金融機構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大、設置區域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為了依法做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但是派出機構不是設的越多越好,而是要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設立。目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置工作正在進行。
按照本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所謂統一領導和管理,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其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不受地方管理。地方各級政府要保障和支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貫徹執行法律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但不得干預其正常的業務活動。
目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擬設省、市各級,必要時也設立縣級機構。派出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並發布的有關金融監督管理的命令和規章,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對本轄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承辦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需要強調的是,派出機構必須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活動,其活動不得超越授權的范圍;同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授權也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必須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的職責,不得授權派出機構履行。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附帶說明:國務院提交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對監督管理機構通篇使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從草案內容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完全是由中國銀監會實施的,其各級派出機構在其授權范圍內也要實施,建議明確哪些條款只適用於中國銀監會,哪些條款適用於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因此,在銀監法中,將適用於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條款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修改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只適用於中國銀監會的,保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釋義] 本條是對從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資格的規定。
銀行業是風險行業,商業銀行是特種企業,負債經營,一旦發生風險,不僅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而且往往會導致一系列的後果,嚴重的則可能引發經濟危機。二戰以前,世界上曾多次發生金融危機、經濟危機,二戰以後,較長一段時間世界經濟相對穩定,但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危機、尤其是銀行危機再次引起全世界的關注。對於亞洲金融危機,我們還記憶猶新。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非常重要,從事監督管理工作責任重大。銀行業與一般的行業相比還有一個很大不同,就是專業性很強,是一個理論性與操作性密切結合的行業。對於銀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要求監管者既要懂得金融業務,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還要懂得如何監管。我國正在改革金融體制,加入世貿組織後,外資銀行也將進入我國。如何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需要不斷地學習,了解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因此,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要把監督管理工作做好,必須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國務院提交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沒有規定這一條。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金融監管工作非常重要,業務性強,對於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的專業知識與工作經驗應當提出要求。而且,監管機構要做好監管工作,首先應當搞好自身建設。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增加了這一條。這一條只是一個原則性要求。對於從事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具體要求,國務院行政法規有不少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由銀監會承擔後,根據本條要求應當研究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和工作要求。同時,還要通過業務學習、培訓、進修等,不斷提高業務水平與工作能力。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把銀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好。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釋義] 本條是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為准則的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雖然在性質上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工作人員雖然在性質上不屬於國家公務員,但是其所從事的工作屬於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有關國家公務員的行為准則也適用於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金融風險對社會、經濟的沖擊力和破壞力很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直接影響著銀行業的運行,影響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是通過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來實現的。同時,一些不法之徒往往會以利益引誘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為其不法行為開綠燈。面對種種誘惑,一些監督管理人員被拉下水的不乏其例。所以必須對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行為准則作出規定。本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就是要求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公正地履行職責,遵紀守法、遵守道德。
本條還作了一個具體的規定,即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在審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過程中,曾有人提出,此項應當改為「不得在被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由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廣泛,且與其他金融機構、企業關系密切,對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嚴格要求。因此,沒有採納這個意見。所以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僅不能在其監管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兼職,也不得在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中兼職。
第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② 如何做好基層人民銀行紀檢監察工作的思考

一、樹立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工作形象
從我國金融改革開放以來,人民銀行管理體制進行了多次重大調整,每一次調整改革都推動了中央銀行職能的細化和金融業的快速健康發展,這次人民銀行職能的調整,強化了制定和執行貨幣的職能,轉換了實施對金融業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方式,增強了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徵信業兩項職能,人民銀行的金融核心地位得到了進一步增強。所以說在人民銀行職能調整轉變過程中,紀檢監察部門應明確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紀檢監察是各行各業務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基層人民銀行也不例外,只要有人民銀行履行職能的地方,就離不開紀檢監察工作;二是紀檢監察也是服務第一要務的保證,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對員工履行職責實施監督,對提高行政效能,保證工作質量關系重大;三是基層人民銀行紀檢監察工作擔負著對黨風廉政的組織協調、教育監督、案件查處等職能,發揮好基層紀檢監察職能作用對促進各項工作極其重要。因此,圍繞人民銀行職能轉變,紀檢監察工作應緊緊圍繞中心工作,突出重點、貼近業務,大力推進制度反腐,定位於對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守黨紀政紀的監督上,保證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行政。
二、貼近業務,大力推進制度反腐
在當前人民銀行職能調整後的新形勢下,基層人民銀行紀檢監察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於全行的中心工作,不能脫離中心抓紀檢,撇開業務搞監督,要把著眼點放在與業務的結合上,切入點要體現在運行許可權的監督上,在工作中要緊緊圍繞履行職能的重心,確立「緊密結合業務、狠抓制度反腐、健全預警機制」的事前防範工作標准,把對紀檢監察工作的要求滲透到各項業務工作之中,全方位、多層次地支持和推進基層央行中心工作的有效開展,在各項業務工作中充分體現出紀檢監察監督職能的發揮。一是制度反腐要從源頭抓起,要圍繞「權、錢、人」三個環節,以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入手,重點抓好權力運行的管理制度建設。二是制度反腐的重點是對制度執行情況的落實,規范操作程序和嚴格遵守規章是基層紀檢監察部門監督的關鍵環節。三是制度反腐要與廉政教育和懲治處理相結合,在抓好黨風廉政、理論信念、職業道德教育的同時,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逐步完善教育預防與制度管理相並重的預防管理體系。
三、突出重點,構建權力監督機制
權力不等於腐敗,但權力的濫用必然導致腐敗。只有加強制度建設,規范權力運作,才能使權力的行使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規范權力運作的關鍵在於尋找落實的載體,通過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作用,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通過落實載體來監督制度執行,既使發揮紀檢監察部門同級監督的職責得到發揮,又使紀檢監察部門獨立開展工作的職能得到體現。一是以述職述廉為載體,加強監督約束的前瞻性。紀檢監察工作關口必須前移。要通過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群眾評議、組織考核等形式,及時准確地發現黨員幹部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實施有效防範。二是以檢查考核為載體,加強監督約束的強制性。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考核。通過對「權、錢、人」等目標監督及對各項制度的實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要求接受教育和不遵守規章制度的黨員幹部要及時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要給予組織處理;通過將黨風廉政建設的考核結果列為幹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在幹部任用提拔時要充分考慮其接受黨風廉政教育的情況;通過開展執法監察,實施重點防範,強調考核結果。三是以行務公開為載體,加強監督約束的民主性。紀檢監察部門要促進行務公開建設,督促行務公開要做到及時性、全面性和針對性,並注重公開的效果,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不斷改進和規范行務公開工作。將行務公開和紀檢監察工作結合起來,共同構建防腐拒變的「防火牆」。
四、求真務實,把握住監督的重點部門和要害崗位
求真務實,是黨的思想路線的新發展。求真務實的精神,要求紀檢監察工作必須結合實際抓實事,把握住監督的重點部門和要害崗位。首先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對各級領導班子的監督應著重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監督黨委(組)和領導班子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行的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二是監督黨委(組)和領導班子遵守憲法和人民銀行法,堅持依法行政的情況。三是監督黨委(組)和領導班子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四是監督黨組織保障員工權利的情況。五是監督黨委(組)在幹部選拔任用中遵守《幹部任用條例》情況。其次,加強對要害崗位的監督。結合人民銀行系統腐敗問題大多數發生在業務第一線的實際,把預防制約和監督的重點放在各要害工作崗位。加強對會計、國庫、聯行、資金、財務、發行以及外管等要害崗位人員的監督,實行強制休假,加強內部審計等辦法,規范業務操作流程,防止各類案件的發生。
五、勤政廉政兩手抓,發揮監督保障作用
「加強監督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是監察機關重要的作用。從紀檢部門工作的實踐來看,腐敗案件、腐敗行為大都發生於各部門的業務和管理工作中。因此,加強行政監督監察,把行政監察和行政監督滲透到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規范行政管理行為,促進職責履行,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應是現階段人民銀行紀檢監察部門努力的方向。基層人行紀檢監察部門要在黨委(組)的領導支持下,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做好行政監察工作:一是進一步完善行政監察工作的相關制度,規定監察部門的職責、許可權、監督手段、責任追究等等,為監察工作的開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二是整合現有監察、監督、內審等力量,完善組織形式,實現對員工履行職責情況的有效監督;三是結合工作實際開展監察工作,以解決疏於履行職責、懈於履行職責以及濫用職權的問題,把相應監察結論作為晉升、晉級、勞資發放的依據或參考,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解決改變干與不幹、干多干少一個樣的狀況。
六、提高自身素質,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一是要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提高紀檢監察幹部政治素質。一方面要加強政治理論修養,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中紀委全體會議精神、《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堅持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另一方面要在政治上同黨中央始終保持一致。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決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部署和要求,做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的表率。二是要加強作風建設,提高自身防疫能力。紀檢監察幹部處在反腐敗斗爭的第一線,要不斷提高自身的免疫力,自覺抵制資產階級思想的侵蝕,堅決同一切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作不懈的斗爭。保持高尚的情操和忠誠無私的品質,秉公執紀、公正不阿的品德,勤奮工作、甘於奉獻的敬業精神,做遵守國家法律和黨紀政紀的模範。三是要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工作能力。要適應改革新形勢的需要,紀檢監察幹部除必須精通紀檢監察業務外,還要努力學習中央銀行業務,學習經濟、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識,全面提高自身素質,提高執紀執法的能力,成為一支政治堅強、公正清廉、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總之,在新形勢下,基層人民銀行紀檢監察工作,既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又要服務於中心工作,要找准與業務發展的切入點,理順運行機制,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為實現地方經

③ 監察委有權對銀行工作人員工作失職監管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版,並具備以權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④ 銀行監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法(2006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規定措施,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絕。對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⑤ 銀行監察室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什麼

來銀行監察室的主要工作職責有自:
1、負責在市行黨委和紀委的領導下,貫徹落實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全行行政監察年度或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措施;
2、負責檢查指導全行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特別是金融方針、政策、制度的實施情況;檢查指導全行監察工作;
3、負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查處全行監察對象違法違紀違規案件和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
4、負責個人或單位對全行監察對象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登記、批轉和核查;
5、負資對全行執法監察的立項、組織實施、管理、統計和上報;
6、負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受理全行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7、負責在許可權范圍內,審定或擬定監察對象的政紀處分意見或建議;
8、負責對全行幹部職工進行清政廉潔教育,深人持久地開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9、負責調查研究全行監察工作狀況;
10、負責做好全行監察幹部的政治、業務培訓,不斷提高隊伍素質。

⑥ 銀行監察室的工作是什麼啊

監督

⑦ 銀行業紀委如何履行監督責任

紀檢監察機關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是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的一項重大舉措。紀工委、監察分局如何履行紀律檢查與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充分地發揮自身職能作用,是紀工委、監察分局需要解決的問題。筆者結合實際工作開展情況,談幾點看法:

一、謀劃好工作思路。有思路,才有方向和目標,才能促進工作高效開展。紀工委、監察分局要針對所轄和聯系單位特點,對照職責要求,對工作進行准確定位。確定工作對象是所轄部門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層幹部、黨員職工,目的是通過巡視督察、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案件調查,促進黨員幹部加強學習,勤奮工作,勇於創新,並在工作中遵守紀律、提高效率、廉潔公道。圍繞這個目的,紀工委、監察分局的基本工作思路應該是「參與重大活動,監督敏感事項,警示關鍵時期,調查違紀違法行為,協助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並圍繞落實這一思路來尋找工作的切入點,更好地促進反腐倡廉工作開展。

二、建立好工作機制。紀工委、監察分局的核心職能是黨內監督和行政監察,有效履行這一職責的關鍵是保障知情權的落實。因此,紀工委、監察分局的工作機制必須圍繞這一關鍵來構思、具體化。一是建立日常工作報告制。主要內容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貫徹落實上級重要指示精神、出台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情況,全局性工作和年度重要工作安排、年度財務收支預算等。涉及重大事項及突發性事件隨時報告。報告要體現主動性、時效性、真實性、完整性。二是建立列席會議制。凡涉及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議題的黨組會議和行政辦公會議,以及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黨風廉政建設專題會等會議,所轄和聯系的單位要提前告知紀工委、監察分局,紀工委、監察分局派人列席。三是實施巡視督導制。根據紀工委、監察分局工作計劃,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制定巡視工作方案,並按工作方案開展巡視工作,檢查、測評、考核所轄和聯系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四是實施專項檢查制。針對日常工作報告和巡視督查工作中發現的線索,經核查,確實存在問題且較為嚴重的,以及不同時期重點領域的專項治理問題或某一時期出現的群眾反映強烈、較為集中的問題,開展專項清理檢查。五是實施問責制。針對黨員幹部工作中出現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處理好工作關系。紀檢監察工作是事關全局的一項工作。紀工委、監察分局在履行職能中要始終注意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處理好紀檢監察與政治穩定、發展大局的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營造風清氣順、穩定和諧的環境,是紀檢監察工作的根本點和落腳點。抓紀檢監察工作就是抓政治穩定,抓經濟發展,這一思想認識要到位;紀工委、監察分局的工作,必須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進行謀劃和組織,這一具體思路要明確;紀檢監察工作的開展,應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這一最終效果要體現。二是處理好監督與參與、協助的關系。紀工委、監察分局對所轄單位履行監督監察職責,要在尊重理解中監督,在溝通協調中監督,在參與服務中監督。要做到盡職不失職,參與不幹預,建議不插手;同時,要明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責任主體是部門領導班子集體,「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紀工委、監察分局則履行檢查指導、組織協調職責。三是處理好教育與懲治、制度建設的關系。就教育對廉政的影響而言,一種是懲治性教育,一種是制度性教育。紀工委、監察分局則要充當促進這兩項教育相互融合的角色。一方面,要通過從嚴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懲治違紀違法行為;另一方面,要通過建立健全制度和監督檢查機制及時經常性教育,強化黨員幹部的黨性、黨風、黨紀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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