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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2 01:15:23

㈠ 什麼是財務公司它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由銀監會監管嗎為什麼

財務公司是經營部分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業務范圍大多是為購買耐用消費品提供分期付款形式的貸款和抵押貸款業務。在當代,西方國家的財務公司還兼營外匯、聯合貸款、包銷證券、財務及投資咨詢服務等。財務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間的借入資金。 從源頭上說,財務公司是某企業集團內部的為了資金結算和客戶大量產品的購買提供分期貸款而設立的,後來隨著業務的發展,經營范圍和服務對象逐漸增加,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管轄。

㈡ 財務公司如何合理減少繳納銀監局的監管費和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

財務公司對成員企業實行資金集中管理後會增加兩方面的麻煩:1、需要給人民銀行繳納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備金。2、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給銀行監管當局繳納管理費。 這兩項都會對財務公司的資金集中造成影響。如何減少繳納監管費和少繳納存款准備金一直是困擾財務公司的問題,本人認為採用以下方式可以減少這兩項費用的支出:那就是自己集中放在集團賬戶,資金運作放在財務公司,平時集中的資金放在集團公司的賬戶中,需要度企業貸款或做其他投資時,再從集團公司張賬戶中劃入。這樣不僅可以節約管理費,也可以少繳納存款保證金,使整個集團的資金以較低的成本,較大比例地運用到集團的企業需要中,特別是對那些資金緊缺的集團。對資金富裕的集團也很適用。 就提如下:1、模式設計 集團在合作銀行開設資金池賬戶,集團公司與合作銀行及成員企業簽署資金,利用各銀行提供的資金池管理系統,成員企業的資金自動上劃至集團的資金池賬戶,企業需要資金時資金自動下劃至成員企業的賬戶中用於對外付款。通過這一模式,集團不用人工干預即可完成對整個集團資金的歸集。存款利息的計算、對賬單的列印都可以交給銀行完成。 財務公司需要資金運作時,可以要求集團公司見所需資金劃撥至財務公司的指定賬戶中,然後通過財務公司這一金融平台完成對外的資金運作。 這樣,集團的資金大量集中在集團公司的賬戶中,財務公司的存款平時不需要保留很多,就不需要對人民銀行繳納多少存款准備金,也可以少繳納一部分按照存款余額計算的監管費用。2、賬務處理 集團公司賬務處理: 按照以前介紹的匯總記賬法記錄一筆總賬: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存款 這種模式使記賬處理更加簡約,每月紀錄一筆總賬即可。

㈢ 怎樣對財務公司進行監管

當前,大多數子公司在財務管理方面能遵守國家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其經營管理也符合整個企業集團的經營目標,為集團公司的健康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也有些子公司在財務管理方面暴露出某些值得關注的問題,例如,許多子公司財會人員素質偏低,不能熟練掌握新會計制度、新准則、新方法,或缺乏經濟法和稅法方面的相關知識,致使有的子公司為了本單位的局部利益在財務上弄虛作假,嚴重影響了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影響了集團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因此,研究如何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是當前集團公司面臨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集團公司對其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大體採取四種模式:集權型、分權型、會計主管委派型和「高度自治」型。集權型財務管理模式是財務決策權和會計人員人事管理權都集中在集團公司。其優點是「一切盡在掌握之中」,缺點是不能發揮會計人員參與所在公司經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削弱了財務會計尤其是管理會計的職能作用;分權型財務管理模式是子公司擁有較多的財務決策權和會計人員人事管理權。 其優點是有助於充分發揮子公司會計人員利用財務會計職能為企業經營獻計獻策的積極性,缺點是財務會計信息很大程度上受所在單位領導影響,容易產生信息不實;會計主管委派型財務管理模式是由集團公司向子公司派遣財務主管,人事關系在集團公司。其優點是可以對子公司財務會計工作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較好的解決了分權管理和集權管理的弊端;「高度自治」型財務管理模式是子公司領導有很大的財務決策權和會計管理人事權。其優點是子公司的發展與財務會計人員的利益高度一致,能充分發揮財務管理的職能,缺點是如果財務決策人員的素質不高,容易造成決策效率低下甚至失誤。這些財務管理模式各有優缺點,可以趨利避害,針對不同子公司具體情況採取不同財務管理管理模式,以取得整合資源,獲取更大利潤的效果。授權批准管理制度是在某項財務活動發生之前,各級人員必須獲得批准和授權。子公司在授權金額以下的投資、貸款項目可以自行決定,授權金額以上的投資、貸款項目必須報總公司有關部門審批。同時集團公司應建立健全子公司對外投資、貸款的立項、審批、控制和檢查制度,並重視對投資、貸款項目的跟蹤管理,以規范子公司的投資、貸款行為。通過授權控制,可以督促子公司日常財務活動的規范運作,從而保證企業集團的有序進行。財務預算報告制度是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協調的工具、控制的標准、考核的依據,是推行子公司財務管理規范化和科學化的工具,也是促進子公司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有效途徑。在預算管理中,對與子公司相關的投資活動、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未來情況進行預期並控制。集團公司可以實行全面預算方法,制定子公司的經營目標,建立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從集團公司運行效果看,向子公司委派財務主管是目前加強子公司財務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委派的人選可以向社會公開招聘,其人事關系由總公司集中管理,工資、福利待遇由集團公司統一發放。財務主管在負責日常的財務工作、建立健全財務控制監督體系的同時,還要從集團公司整體的管理政策、方針出發,協助子公司經營者做好各項重大的財務決策並對子公司經營者的行為實施控制。委派財務主管不但可以使集團公司的總體經營方針在子公司得到貫徹和執行,還能確保子公司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客觀、准確,切實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建立各項財務指標執行情況的評價體系,使考核和監督體系不斷完善和科學化。子公司獲得總公司和投資者投入的資金進行經營後,不但要保證投資者投入資金的安全完整,還必須做到保值增值。為了鼓勵子公司自主經營,總公司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辦法,激勵子公司為實現經營目標而努力工作。為保證子公司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給集團公司帶來比較穩定的收益,同時也便於集團公司管理部門對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及未來前景有一種比較客觀的評價,集團公司可以結合子公司的實際情況以及一定經營期間所能達到的業績,確定子公司合理的投資回報率,核定子公司的利潤指標,促使子公司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另外,還須建立一套比較全面的財務指標評價體系。主要包括企業變現能力比率、資產管理比率、負債比率、盈利能力比率等財務指標,也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增加一些定量指標和定性分析的輔助指標。審計在集團公司的治理結構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從監督子公司經營規范化和保證財務數據真實、可靠性考慮,集團公司還必須對子公司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對子公司的審計有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對子公司年度報表的審計屬外部審計。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則主要由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進行。內審部門的作用不僅在於監督子公司的財務工作,也包括稽查、評價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業內各組織機構執行指定職能的效率,也是監督、控制內部其它環節的主要力量。內部審計可以重點審計子公司是否按照工業企業成本開支范圍正確計算成本、是否多提或少提費用、人為地調節利潤水平;有無重大投資籌資活動,有無掛在往來帳上而長期無法收回的債權;有無違規和為他人擔保等。通過內部審計部門的審計,能夠及時發現子公司財務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並提出管理建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弄虛作假、違反公司財務制度、財經紀律等問題,堅決予以處罰,集團公司根據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結果確認各單位及經營者的經營業績,評價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程度,兌現有關獎懲措施。

㈣ 財務公司的外部監管機構有哪些

一、相關概念及分類
(一)財務監督的概念
企業財務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中介機構、企業內部機構及其人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企業內部制度的規定,對企業財務活動進行檢查、控制、督促和處理處罰等活動的總稱。
1.財務監督的主體
財務監督的主體是指由誰來實行財務監督。
(1)外部監督主體
(2)內部監督主體
2.財務監督的內容
(1)對各種財產和資金進行監督,以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完整與合理使用;
(2)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以保證財務收支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
(3)對經濟合同、經濟計劃及其他重要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以保證經濟管理活動的科學、合理;
(4)對利潤的實現與分配進行監督,以保證按時上交稅金和進行利潤分配,等等。
3.財務監督的對象
企業財務監督的對象是各單位(或稱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
明確財務監督的目的。
4.財務監督權利的功能
從宏觀上來講,合理地利用財務監督權利,可以促進社會經濟運行的規范化和合理化,減少社會經濟運行中不必要的阻力,也能推進廉政建設,節約使用資金,使社會經濟運行更加秩序化,並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
從微觀上講,通過有效地履行財務監督權利,至少可以起到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有利於企業經濟活動更加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有利於企業提供更加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有利於約束財產所有者、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行為;
有利於企業節約開支,提高經營效益。
(二)企業財務監督的分類
(1)按監督實行的時間,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2)按監督的要求不同,可以分為政策性監督和技術性監督。
(3)根據實施主體不同,企業財務監督可以分為內部財務監督和外部財務監督。

二、條款解讀
(一)建立全方位、完善的財務監督體制
1.外部財務監督
(1)財政機關的監督
財政監督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資金積累、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對行政事業單位、部門、企業的經濟活動和業務活動及其成果所實行的監督。
《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2)審計機關的監督
即政府審計監督,是國務院審計機關和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3)稅務機關的監督
主要是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對各單位的納稅情況所實行的監督。
(4)人民銀行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五章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5)證券監督機構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6)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督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的規定,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
2.內部財務監督
內部財務監督實質上是內部管理、內部控制的表現,它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財務事務,保證單位的資金安全和正確使用,遵守國家統一制度,保證工作質量。
(1)相關經濟業務事項和財務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2)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應當有明確的程序,而這個程序應當是貫徹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原則的,以避免決策的混亂和失誤,加強財務監督和參與決策的作用。
(3)對財務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企業內部主要有以下監督主體:
①股東(大)會;②投資者個人(即股東);③董事會、執行董事、獨立董事;④監事會或者監事。
除了上述內部財務監督主體外,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監督是企業內部財務監督的有效補充。
(二)財務管理處罰
《企業財務通則》作為我國財務制度體系的基石,其內容能否貫徹落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新《通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財務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理、處罰措施,有關企業和個人需要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新舊《通則》變化
1.強化了外部監督的責任
2.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
3.明確了企業財務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4.確定了依法追究企業法律責任的具體措施與途徑

㈤ 淺談如何加強分公司財務監管

一、集權控制
(一)總部制定分公司的財會制度
財務制度一直是公司進行內部調控的重要手段。在分公司的管理上,財務控制是重中之重。有很多公司就是因為在分公司的管理中進行過度的財務放權而漸漸對其失去了控制。財務控制是防止公司資產外流的主要手段。在財務制度上,分公司的財務制度一定要延續總部的財務制度,保證財務結構的完整性;作為總公司要充分了解分公司的經營活動、財務狀況及現金流動情況,以及監控分公司各項內控制度是否及時正確的執行,總部應制定分公司的財會制度,適時反映和監督分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這些制度主要有:「分公司財會核算、管理辦法」、「費用報銷標准及管理制度」、「應收賬款管理辦法」、「合同管理制度」、「產品定價管理制度」等。如在實際工作發生制度中未明確的會計業務,分公司需及時與總部溝通,不得擅自處理。
(二)總部委派或聘任分公司會計人員
分公司財務人員由總公司直接委派和聘任,直接對總部財務負責人負責,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由總部統一管理,並統一由總公司財務部對其進行考核。總部要對分公司的會計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保證分公司財務人員勝任工作,並適時進行輪換。作為分公司會計人員既要充分發揮會計的反映與監督職能,又要發揮會計的管理職能。總部委派會計的出發點是強化監督,是要保證會計活動的合法合規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但作為一種管理手段和方式,其核心就是服務,要寓監督於服務中。委派的會計人員是代表總部加強對分公司的財務管理,要以搞好分公司的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軸心,按國家財經法紀辦事,主動為單位服務,當好分公司經理的參謀,為其出謀劃策,提高分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三)加強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資金是每一個駐外分公司經濟活動的動力資源和生存、發展的血液,分公司的銷售收款須存入專設的銀行賬戶中,此賬戶只收不付。所收貨款需及時轉入總部銀行賬戶。應實行收款銷售一體化的原則,堅持款貨兩清,杜絕先發貨後收款,確實有特殊情況須報經總公司批准同意。同時,應加強費用管理,對於占費用比重比較大的差旅費、辦公費等費用,更應嚴格把關。有關原始單據必須戳記清晰、事實清楚,經領導簽字後方能予以核銷。
分公司只負責支付小額、零星的經營費用。大額費用由總部支付,分公司支付的費用主要有:辦公費、運雜費、差旅費、交際應酬費等。總部支付的費用主要有:物資采購費、工資、廣告費、促銷費、租賃費、固定資產購置等。總部根據分公司的年度預算及分公司的月份用款計劃,按月向分公司撥付經營費用。分公司用於經營費用支出的存款賬戶,只能用於接受總公司撥款和經營費用支付,不得用於存入銷售貨款。
(四)在總公司之內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財務信息
系統以計算機為支撐,分公司要向總公司提供財務周報、月報、年報,以便總部全面了解和控制經營情況。每周要向總公司報送:「銷售明細表(賒銷應單獨註明,單獨匯總)」、「貨款回收明細表」等。每月要向總部報送「月度會計報表」、「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經營費用明細表」、「存貨盤點表」、「應收賬款賬期分析表(含可能壞賬百分比及可能之壞賬)」、「銷售收入、經營費用最新預測表(滾動預算)」等。同時對主要問題和重要事項予以文字說明。根據各分公司每月傳遞的信息,總部財務應做出靈敏反映,不斷做出最新的財務預計,使預算成為滾動的,真正達到控制實際的作用。
(五)加強存貨管理
財務人員應該根據各類物資的實際庫存和正常儲備,結合當時的市場供求情況,制定出合理的庫存量,並定期對存貨進行清查,邊清查邊處理。對積壓的物資,要採取措施利用各種銷售手段盡快實現銷售。對殘缺的物資,要積極修復或回收,以便盤活資金、降低采購資金和儲備成本。
(六)加強價格管理
擴大產品銷售量、提高產品售價、爭取更大的利潤,是每一個駐外分公司的經營目標。但是,在價格管理上,財務人員不能一成不變。應根據存貨的周轉快慢、市場行情的變動情況等因素,協助領導做好價格的制定工作,對不同提貨類型的客戶實行不同的價格水平,從而使分公司形成合理的利潤空間。
(七)定期審計
對分公司是否正確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是否真實,要定期對分公司進行嚴格仔細的審計。在公司不斷擴張,分公司各項工作未完全步入正軌前,總部每季度要對各分公司的存貨管理、會計憑證,賬表、費用支出的控制、價格執行情況、貨款回收情況以及各項銷售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審計,提出審計報告,待分公司各項工作完全步入正軌後,可半年審計一次。
二、分權管理
分權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會計中的責任會計制度,視每個分公司為一個獨立的責任中心,通過責任預算控制和考核達到財務管理目標。鑒於分公司的主要職責是:合理儲存貨物;擴大銷售收入;及時收回貨款;嚴格控制費用。其中銷售與費用是重點,可將此責任中心定義為「銷售及費用責任中心」。
(一)制定切實可達的銷售及費用責任預算
每個分公司(即銷售及費用責任中心)須編制責任預算,以這些預算為目標,衡量其績效。預算數額應依實際可達的水平予以設立,並需分公司經理認可,由總部平衡、批准。
(二)主要責任預算指標
主要責任預算指標有:分月、季的年度銷售預算存貨定額;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賒賬)限額;應收賬款周轉天數分月、季的可控經營費用預算;銷售收入費用率。通過制定切實可達的上述指標,並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將有關預算指標換算成彈性的預算指標,與實際比較,基本可衡量出分公司的經營績效。
(三)責任預算指標考核
總部財務需按月對分公司的銷售及費用責任預算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實際與預算的差異進行分析、調查,進而發現問題,找出原因,提出建議,報告給公司管理當局。責任預算不應一成不變,應於經濟情況、競爭程度、產品成本等發生大變化時,予以檢討、修正,使責任預算更有效地執行。責任預算的執行情況應與分公司人員的報酬掛鉤,體現激勵原則。
三、預算管理
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管理其資產,對應的責任是通過經營資產實現利潤。因此總公司在財年預算前要向分公司協調確定利潤目標,以量化規范總公司對分公司權責利安排。分公司應據此編定銷售、生產、成本、費用、采購等業務年度和各月預算,並把各業務預算分級歸口落實到車間、班組直至個人,形成有效的分公司內部各級責權利體系。分公司再依據各業務預算編定資金預算和預計報表等財務預算,總公司可以據此掌握各分公司預計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資金的預算平衡和合理調度。
預算管理體系運做的核心是責權利體系,所以必須要保證每一個層次責權利安排的有效。在分公司層面,是總公司檢查並考核其年度經營目標,通過合理的人事和薪酬制度,激勵和約束分公司總體經營;在分公司車間層面,是分公司檢查並考核其成本控制、費用支出、材料耗用、設備管理等日常財務目標,同時也要對車間層面制定和預算權責相匹配的勞動人事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依次向下,對於必要的預算控制項目,要落實到相關的個人。
四、審計控制
不論是集權控制還是分權控制都應建立對分公司的財務審計制度,形成對分公司的審計控制。對分公司的審計控制應包括會計審計和和預算審計兩個方面。會計審計主要檢查會計核算和控制體系,主要是對分公司會計核算體系的合理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備性和有效性、會計報表的真實性等進行審計,是針對會計系統的審計。預算審計是對分公司預算編制匯總體系的合理性、核算統計系統的完備性、預算執行和考核體系的有效性進行的檢查和評估,是一種管理性審計。
五、提高財務人員綜合素質
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須由具備相應業務能力和較高職業道德的人去認真實施,否則,即便是設計最完美的控制制度亦無法發揮作用。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努力:
(一)具備較高的業務技術水平
不懂財務知識而想做好分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是絕對不可能的。所以,財務人員應該加強自身修養,在會計法律、稅收法律、經濟法律、計算機知識、外語等方面苦下功夫,不斷地充實自己、增加知識、增長才幹,這樣才能適應復雜經濟活動的要求,搞好分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水平
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是對財務人員的基本要求。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秉公辦事,求實認真,不謀私利。在采購物資、銷售產品、納稅、內部報銷等方面,必須按程序、按原則辦理,不能越軌,也不給任何人以特殊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失。
(三)具備較高的公關能力
分公司的財務、稅收管理工作的好壞,與當地的財政、稅收、審計等有關部門有很大的關系。分公司的財務人員應多與他們進行溝通,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接受他們的指導和監督,這樣才能更好地規范分公司的運作,減少財務風險,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

㈥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監管考核

目前,銀監會按照以下指引及規定監管並考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三次主席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9月1日起實施。
摘要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 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13號)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評價和分類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81號)
1、管理狀況評價
重點分析財務公司的管理狀況,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內部控制、合規性管理、內部審計及信息系統等方面制度建設的完善性和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評價
從織架構、決策體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進行整體評價,也評價公司章程要件是否完整,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獨立董事發揮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時、有效溝通的機制。
功能定位評價
公司章程、戰略規劃、經營計劃中能體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確;財務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是否能體現強化服務功能的具體安排,並非過度強調盈利措施;財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對財務公司功能定位應是否有較為准確的認知,並對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符合財務公司應有的功能定位是否有較高的認同度;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整體經營狀況、成員單位整體服務需求及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觀的認識和評價;財務公司對改善自身服務能力以滿足集團及成員單位的需求是否作出了適當的安排。
內部控制評價
是否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內控制度執行的職責;是否制定切實可行、與財務公司實際狀況及發展戰略相符的內部控制目標和內部控制政策;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覆蓋財務公司所有的機構、部門、業務和管理活動;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詳細、明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並實行了風險責任制和盡職問責制度;是否及時對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體系進行評估和改進,以確保其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是否針對財務公司股東、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方制定了明確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規性管理評價
是否設立相應的部門或人員專職負責合規性管理,合規管理人員具有與其履職相匹配的素質和經驗;是否建立合規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對財務公司所面臨的主要合規性問題進行一次評估,提出完善計劃和措施並加以整改;是否明確合規管理人員的權責,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員工應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是否明確合規管理的報告路徑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員的職責,對報告內容、方式、頻率等應有規范要求;是否建立獎懲制度,追究違規責任,鼓勵主動報告合規隱患及風險的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各項監管考核指標均符合要求;是否財務公司不存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規調整形成的禁止事項,應遵循監管部門規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諾,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內部審計評價
是否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以制度形式明確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能、相應許可權等;是否機構設置及制度規定能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相對獨立性;是否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數量及審計技術手段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業務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相適應;是否內部審計人員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進行全面、有效的審計與評估,並將結果直接報告董事會或監事會,同時報告高級管理層;是否財務公司對內部審計所發現的問題能及時處理和有效整改。
信息系統評價
是否採用了與財務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復雜性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是否能為相關崗位提供及時、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測試,並對重要信息進行備份;是否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並達到實時監控各項監管指標的水平。
2、經營狀況的評價
主要從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市場風險、盈利能力、流動性和服務水平六個方面評價財務公司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果。
資本充足性評價:包括資本充足率;凈資產要大於注冊資本;連續兩年未是否出現資本不足的情況;資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適應資產正常增長的需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資本得是否以較充分的運用;資本的增長是否是不以擴大非主營業務為目的;業務發展計劃是否充分考慮資本充足水平和經濟資本約束;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持續監測資本充足水平並有相關記錄;是否建立維持適當資本充足水平的機制;利潤分配製度是否有利於財務公司的自我積累和持續發展;是否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本補充計劃;在資本不足時是否有切實可行的應急補充安排。
資產質量評價:包括良資產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擔保比例資產風險分類是否准確,偏離度是否較低,偏離情況能夠是否得以及時糾正;不良資產的處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資產是否持續減少,資產質量是否趨好;實行綜合授信管理,單一客戶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維持合理水平,風險可控。
市場風險評價:包括短期投資比例;長期投資比例;利率風險敏感度;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是否正確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做好分類管理和限額管理;是否具備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市場風險的技術手段;是否自營投資和受託投資分戶管理、分賬核算、運作規范;是否投資產品結構合理,綜合風險度較低。
盈利能力評價:包括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資產損失准備金後的資本利潤率及資產利潤率保持較高水平;經營效益比例是否高於行業平均水平;收入結構是否與主要業務結構吻合,盈利穩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審慎。
流動性評價:包括流動性比率、同業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動性監測預警機制,具備實時監測的技術手段;是否根據成員單位資金的時間和空間分布有效調劑頭寸,頭寸管理不過度依賴主動負債;是否合理利用主動負債工具滿足臨時性的頭寸管理需要。
服務水平評價:包括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方面的評價。資金來源包括對以下3方面的評價(1)成員單位的存款集中程度達到較高比例;(2)財務公司盡力歸集集團內資金,集團內負債占財務公司整體負債的比例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證明其在集中成員單位存款方面已盡其所能,為滿足成員單位的結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對影響資金集中和結算服務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資金運用包括對以下3方面(1)運用於成員單位的資產占財務公司總資產的比例較高;(2)成員單位貸款需求滿足程度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以充分的資料和數據證明其在滿足成員單位資金需求方面已經盡其所能,或對影響資金運用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其他服務包括對以下2方面的評價(1)努力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顧問、融資方案設計、銀團貸款等服務;(2)在不違反現行法規制度的前提下,積極通過業務和服務創新滿足成員單位需求。
3、所屬集團影響度評價
主要分析財務公司所屬集團對其影響狀況,包括集團基本狀況、集團對成員單位控制力及對財務公司的支持度。
四、《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
核心監管指標內容如下:
1、監控指標
資本充足率為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加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之比不得低於10%。資本凈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資本扣減項。
不良資產率不應高於4%。不良資產率為不良信用風險資產與信用風險資產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是指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項資產,包括各項貸款、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產、存放同業、銀行賬戶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和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不良信用風險資產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信用風險資產。
不良貸款率不應高於5%。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各項貸款之比。
各項貸款是指財務公司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證券、各項墊款等。?不良貸款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及損失類的各項貸款之和。?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信用風險資產應提准備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損失准備是指財務公司針對各項信用風險資產可能的損失所提取的准備金。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計算中暫不考慮一般准備和特種准備充足情況。?
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貸款應提准備之比。
貸款損失准備是指財務公司對各項貸款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的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僅反映貸款損失專項准備充足情況。
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25%。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比例不得高於20%。自有固定資產比例為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折舊後的凈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資本總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貸款損失准備尚未提足部分?
短期證券投資比例不得高於40%。短期證券投資比例為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長期投資比例不得高於30%。 長期投資比例為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拆入資金比例不得高於100%。拆入資金比例為同業拆入與資本總額之比。拆入資金是指財務公司的同業拆入、賣出回購款項等集團外負債。
擔保比例不得高於100%。擔保比例為擔保風險敞口與資本總額之比。擔保風險敞口是指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扣除保證金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國債價值後的余額。擔保比例計算不包括與貿易及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等。
2、監測指標
存貸款比例為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各項存款為財務公司吸收的各成員單位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保證金存款、委託資金與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的差額等。
單一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是指財務公司在報告期末表內外授信總額最大的一家客戶的授信余額。授信是指財務公司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保函、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所有者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之和的平均余額之比。
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資產平均余額之比。
人民幣超額備付金率為在中國人民銀行超額准備金存款、現金、存放同業的總和與人民幣各項存款之比。

㈦ 社會上財務公司應該哪個政府部門監管

部門不同,管理的不同。有工商、稅務、審計、法院。各行其職。

㈧ 合夥公司財務監管方案(要具體的)

沒用賬簿和報表都是人做的,要怎麼做都可以。賬簿、報表主要是工商,稅務機關給看的。你要知道什麼?公司的經營概況,收支,利潤,這些總要有一個人每個月給你匯報。最好月底為你提供:現金賬,銀行賬,應收應付帳,還有所有的費用,日常開支,這些。要放心就是雙方各聘請一名財務。可以互相監督。雖然說是合夥,但是總得選個信任的人選過去。我在合夥公司做過,也是被派到那邊做會計,每個月大概做這些。然後資料匯報給我老闆,當然,我就是認定我只有一個老闆,合夥的老闆他自己也有他的會計,月底我們兩個會計也會核對一下。看有沒有出現問題。

看怎麼做報表了,做給工商稅務的和做給老闆看的如果一樣,你看得懂嗎?看不懂做了也是白做的。即使看的懂了,也是含量較低。我老闆不看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他只看現金收支表。還有本月客戶的賬款,和客戶欠公司的賬款。費用也看,但是費用這點是很重要的要審核。因為可以這些可以編造出來的。
平時就是主要就是審核每一筆業務,看是否存在,特別是支付每一筆報銷的金額給審核,如果發現金額較大或可疑可以去確認。
月底就要做匯總報表。現金收支表,銀行存款收支,還有列印對賬單和銀行日記賬對,客戶欠公司的款項,公司應支付給供應商的款項。
至於你所要的方案要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改善,而不是現在就能提供。但是賬簿,報表月底要提供一份詳細明了的就是所謂的內帳做法。

㈨ 財務公司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十條
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是實繳的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中應當包括不低於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第三十條
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的有關要求,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經股東大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授權;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具有相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㈩ 第三方財務監管公司哪家資質全

現在財務監理公司全國有很多,每一個公司都有各自的模式,選擇財務監理時要注意考察公司的運行模式與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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