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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制約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1-12 05:49:09

A.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是對是錯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這句話是正確的,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裡面規定的內容。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1)執法制約監督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B.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什麼,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2)執法制約監督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是對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糾舉的國家機關。屬於國家機關中的監察機關。中國在建國初期,政務院曾設有人民監察委員會。

後政務院改為國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國家監察部。1959年4月監察部被撤銷。1987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決定,恢復並確立國家行政監察體制,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C. 如何行使稅收執法權與行政管理權

首先,從權力運行上看,對法律法規負責常被演化為對上級負責、對「一把手」負責。行政管理權掌握權力、利益和其他行政資源的分配權,行政執法權則源於法律法規的授與,兩者集於一身,如果公正執法,那自然沒問題,萬一不呢?萬一兩權矛盾呢?面對「權責利」的選擇,行政管理權所代表的更豐厚更親近的 「利」馬上會跳出來,那行政管理權就很容易壓過行政執法權,甚至把行政執法權下法定形式上的執法分權制約機製作用歸零,統一於行政管理權的意志,變成聽命於行政管理權似乎也就是行使行政執法權。本來是行政管理權為行政執法權服務,現在反而倒過來,代表高位階的法律法規必須聽命於可能僅是代表個人意志的「權」。因為這「權」代表著實實在在的切身利益。
其次,從監督制約機制上看,行政「一把手」負責制下自我糾錯能力特差。一旦出錯,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常因為「一手遮天」而根本無法及時事中監督,而事後監督則往往發生在「紙包不住火」之後,那已是「遲來的愛」;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則因為「我不負責,何必制約人?」、「順著領導最好,逆著領導吃虧」,結果周圍的知情人不制約、制約不了、甚至「利益均沾」,最終設定的監督制約機制都可能成為無用的擺設。結果出現公權私用、權大於法、以權代法、執法人員只對上級負責而不對法律法規負責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再次,從對執法隊伍的影響看,導致稅務執法人員追求行政管理權力的慾望埋沒追求專業素養及對稅法忠誠的動力,因為權力更「實用」。可以說,權力治理結構不夠科學導致單位權利資源分配缺公平少公正是隊伍專業不夠專、思想不夠紅、人際生態不太正常、工作效率難以提高的根本原因。
因此,行政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不宜搞「一把手」,而應適當分離、搞法定分權制約制。特別是在縣區級稅務局這一級,管人事、經費後勤保障、紀檢監察的不應執掌稅收執法權,反之亦然。在上級局也實行行政執法權與行政管理權適當分離的條件下,縣區級局的人事、經費後勤保障、紀檢監察甚至可由上級局「歸口領導」 ,而縣區級局主要突出行政執法功能。各級稅務機關做出執法決定時應多搞票決制的民主集中制,少搞領導制的民主集中制。稅務案件的審理委員會(審理組)應實行專家選任制、票決制,通行二審制,並接受監督。這樣,才能為稅法留出充分發揮作用的空間。具體建議還包括:審理委員會或審理組應適當增加專業人員的份量,應有一半以上的人員由選舉產生,但總人數不應過多,控制在5至10人內;稅務執法決定應按法定程序作出,決定過程要民主;對有爭議的,要注重正反方觀點,尊重專業意見;對爭議點實行個人書面審理和集體會議審理相結合的辦法,對無法統一意見的爭議點應歸納不同處理意見,定案時採用票決制;整個審理決定過程要有詳細的書面記錄。紀檢監察人員主要監督程序是否啟動、規則是否被遵守、過程是否記錄完整、違規是否得到改正。這些措施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管理權對行政執法權的干預,以避免出現一人統抓統管、搞「一言堂」的情況。

D. 淺談如何提高消防監督檢查執法質量

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作為公安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重要性也顯得更加突出。消防監督執法的質量與經濟的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要想樹立消防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必須做到公正嚴格的執法,這樣可以自人民和社會中樹立一個良好的形象。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單位開展各項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維護社會消防安全,構建和諧社會。
1、建立健全和切實落實監督制約機制
及時調整對內部內部執法監督機制、工作責任履行機制、責任倒查追究機制以及作風建設長效機制,不斷的對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緊迫感以及責任感進行增強。面向社會時,要以群眾的信任為目標,在監督執法中進行三位一體的監督執法,也就是事前、事中和事後三位一體的全過程監督,不斷的對執法的透明度和公開度進行提高。還要不斷的健全和完善監督執法責任制度,將消防監督執法責任進行層層劃分,明確責任並公開程序。還要不斷對消防監督執法中的各種相關制度進行完善和健全,並且制定的制度必須將長期、穩定以及全面融合在一起,做到辦事按制度,執法行為按規范,使得執法行為是在制度的規范中進行的,不斷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落實。
2、建立有效的聯動機制
要建立內部執法監督與紀檢聯動機制,對群眾舉報投訴和信訪案件,內部執法監督與紀檢工作實行聯合辦公,建立互動工作制度,及時發現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查處相關責任人員。要強化外部監督,進一步加強警務公開建設,不但要設置警務公開窗口,公開辦事程序、制度,還要積極參加地方政府組織的行風評議,自覺接受地方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通過開展大接訪活動、座談會、聘請監督員等形式,徵求意見,改進工作,把消防執法活動置於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之下,認真落實相關服務舉措,切實增強消防監督執法的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明,使人民群眾對消防監督執法放心滿意。
另外,每個公民都應當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要通過自覺學習、培訓消防知識,增強自身消防安全意識,提高抗禦火災事故的能力,共同維護社會消防安全。
3、改革消防行政審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採用抽查備案制度,實現由管理建築消防的微觀運動向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建築市場主體的行為轉變。要以社會中介組織來承擔技術審核的責任,對中介組織的專業技術優勢進行充分的發揮,不斷對審核的質量進行提高,使監督執法人員集中精力進行監督執法工作,而不是從事繁雜的技術性服務。
4、加強監督執法力度
通過相關法律賦予的各種法律手段,來整治火災隱患,處理消防違法行為,懲治非法經營者,以此來維護消防執法的尊嚴。首先是嚴格辦事程序。在內部制定並公開規范化的辦事程序。在進行監督執法任務時,要以相關規定為依據,對有關法律文書進行及時准確的下發,在執行任務時必須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此外,還要不斷的健全和落實執法工作制度。將各級公安消防機構之間的關系理順;不斷對執法工作制度進行完善,將上下級公安消防機構的許可權以及職責進行明確的劃分。另外,要不斷的對火災原因及火災事故責任認定(鑒定)制度、復查認定製度、備案制度以及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及其復審(復驗)制度進行不斷的健全完善。
5、依託公安派出所,全面增強基層消防監督執法力量
公安派出所是由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的派出機構,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基層綜合性戰斗實體,也是消防箱工作在基層最直接的抓手,理應培訓好,利用好。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積極爭取各級公安機關的配合和支持,對現有的消防監督管理模式進行及時的創新和改革,不斷的推動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深入發展。要將派出所的優勢充分的發揮出來,即警力在基層以及點多面廣的優勢,對公安機關現有的隊伍進行充分的利用,使得派出所的工作范圍中涵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與此同時,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積極的行動起來,抓好抓好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監督工作,不斷的走到基層進行消防業務宣傳工作,將消防知識不斷的深入人民心中,對消防監督執法力量進行進一步的夯實。
要對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業務進行定期的指導,不斷對消防民警以及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長進行業務的加強培訓。此外,還應建立相關的業績的績效考評機制,對監督執法人員的工作職責進行明確。還要建立起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制度,不斷的幫助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檔案進行建立和完善,還要對消防監督執法的法律文書以及相關程序進行不斷的規范,不斷的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機構與派出所信息互通的聯動機制,並對派出所的三級管理職責進行不斷的落實。
6、加大對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培訓力度,提高執法隊伍能力和水平
結合一線執法人員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制定培訓計劃,做到:內外結合,上下結合,點面兼顧,突出重點,對教條化以及形式化進行杜絕,加強培訓以提高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和素質。相關部門應盡快對現行消防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修改,使消防監督的各個方面都能夠在新消防法實施前盡快調整,確保有法可依;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質的消防執法隊伍。必須將培養具有復合知識結構和綜合能力的新型執法人才作為當前一項重大而緊迫的戰略任務來抓。用新的標准檢驗和評判執法監督水平,用新的觀念創建和完善人才培養模式;建立健全各種執法考評機制,定期對各單位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要將執法考評結果與幹部的晉職晉銜、任免、獎懲掛鉤,完善競爭激勵機制。建立起執法過錯追究責任制,對執法不公、執法不嚴或不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有關領導及責任人,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
7、嚴格執法的同時,提高服務質量
消防監督執法即要嚴格執法,更要熱情服務,優質的服務不僅指提高服務質量,而且也指依法行政、改進管理、方便群眾,倡導優質服務就是全面提高執法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要加強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思想道德教育。思想道德建設是黨建設的根本,是消防監督執法人員隊伍素質建設的核心。切實提高消防監督執法水平。同時,要認識到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起點,是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現代政府是服務型政府,要不斷的轉變觀念,以服務為宗旨。在進行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時,要對優質服務和嚴格執法的含義進行認真的領會,派專人深入並幫助火災隱患單位進行整改。對於火災隱患較大的單位,要派專人進行指導和培訓。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積極出主意,想辦法,達到人民滿意。因此,加強服務意識,倡導優質服務,已經成為消防監督工作的必然選擇。
8、完善消防執法工作監督制約機制
各級消防部門要高度重視消防監督執法隊伍的廉政建設,切實加強消防監督執法幹部廉政勤政教育,幫助全體監督執法幹部築牢防腐拒變的思想防線。全體消防監督執法幹部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思想,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手中權力,做到公正、廉潔。
要進一步完善消防執法工作監督制約機制,嚴格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出現問題的消防監督執法個案要一個環節一個環節地進行嚴格的監察,完善責任制,並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應責任。要建立健全執法成效獎懲制度,定期開展執法質量考評,獎優罰劣,對在年度執法質量考評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進行通報表彰,並與年終各項先進評比工作和晉級晉職掛鉤;對年度執法質量考評成績不達標或排名較靠後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並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年度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還要對相關責任人採取責令作出處理。
9、結語
通過以上建議,對消防執法工作的完善有了一定的了解。必須將相關制度規范投入到實際的使用當中,充分加強消防施法工作,保證消防工作的質量,確保社會財產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還應加強監督執法人員政治業務學習,抓好執法規范化建設,提高消防監督執法水平。

E. 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具有哪些功能

一、進一步強化行政機關內部的機制制約,科學制定行政程序,做到分權、限權。
分權,就是通過合理設置機構,適度分解領導幹部的權力。限權,就是細化標准,最大限度地限制行政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建立監督制約機制離不開改革,應依據權力制約原理,科學制定行政程序,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減少個人因素對權力運行的不當干預,從而規范權力運行。
(一)科學設置行政程序,形成銜接緊密、相互制約的行政執法流程。行政程序對權力運行中自由裁量部分具有制約規范作用,有利於避免職權的濫用。各部門必須進一步完善從政行為規范,明確職責范圍、辦事程序,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責權分明、監督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防止權力過於集中。譬如我們地稅機關稅收執法中的征、管查(即稅款徵收、稅源管理、稅務稽查)「三分離」以及稅務稽查的選案、審理、檢查、執行「四分離」,還有稽查透視征管質量、稅收執法大檢查等機制,都是在將權力進行分解和限定,做到了各個執法流程環環相扣、相互制約、相互透視,強化了監督和制約。
(二)最大限度縮小自由裁量權,限制權力空間。
自由裁量權越大越容易造成腐敗。因此,要以法制化的規則和程序細化並縮減自由裁量權,使掌握權力的人員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圍、程序、程度上行使職權,最大限度的制約每個行政執法人員手中的權力。一般來說,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權,都是個上限與下限有著較大差別的空間額度,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規定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那麼2000元以下是多少,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又是多少,怎麼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也沒有具體規定。我們地稅機關結合執法實踐經驗對此進行了細劃,將處罰額度具體劃分為若干個處罰等級標准,處罰標准提高,批准許可權相應提高,很好的解決了這一問題,有力推進了機關的廉政建設。
二、進一步強化行政機關外部的法制監督,充分發揮監督機構作用,做到有力、有序。
外部法制監督是相對於行政部門內部監督而言,它是指各級人大、政協、司法部門依法對行政部門行政工作進行的法律監督。如果說內部監督側重於執法程序的制約,那麼外部監督則側重於法制監督,更具有威懾力。因此,在做好內部監督制約的同時,必須進一步加強外部的法制監督,做到內外監督並舉,相互結合。
(一)進一步加大紀檢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部門的工作力度,發揮專門監督部門的專職監督作用。

F. 行政執法監督具體措施有哪些

1、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

(1) 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2)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4)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5) 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情況;

(6) 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投訴制度等執行情況;

(7)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狀況,組織開展專項行政執法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並對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實施過程中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4、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范圍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規章備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按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將處理決定按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1) 對公民處以5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2) 吊銷執照、許可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

(3) 勞動教養和處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有關組織行政執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將依據、委託文件等材料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控告的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活動,及時組織查處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8、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統計結果及分析材料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

9、兩個以上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報有決定權的機關決定

(6)執法制約監督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表現——通常採取:

1、行政監督檢查。為了實現行政職能,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管理相對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2、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執法一般通過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表現。關於權利的決定可分為獎勵性和非獎勵性。獎勵性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遵守法律法規、完成任務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和物質鼓勵。

非獎勵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賦予公民以一般權利和權能的處理決定,其中以行政許可比較突出。關於義務的決定可以分為懲戒性和非懲戒性。懲戒性行政決定主要是行政處罰。非懲戒性行政決定是對公民科以諸如納稅等一般義務的處理。

3、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G. 如何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決定》提出:理順城管執法體制行政執法人員未經考試不得上崗。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要點十一行政執法人員上崗須通過資格考試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要點十二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要點十三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是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要點十四探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分離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要點十五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偵查員案責任制,落實誰案誰負責。要點十六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要點十七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要點十八破除潛規則懲治司法掮客行為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點十九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加強邊疆地區、民族地區法治專門隊伍建設。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要點二十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事,防範法律風險。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動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逐步解決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匱乏問題。要點二十一凡重大事項,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向黨委報告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要點二十二優先提拔依法事能力強的幹部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高級幹部尤其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事能力強的幹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要點二十三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依法行使中央權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系發展和各領域交流合作,防範和反對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和保障兩岸人民關系、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

H. 行政執法監察的基本作用

行政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內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容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執法監察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執法監察的二重性,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執法具有監察的意涵,監察具有執法的屬性。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要強調行政處罰;監察是監督和檢察的簡稱,也是廣義執法的一部分,強調督促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履責,其中的監督是指察看並督促,檢察是指制約與糾察。執法監察既包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行政管理領域的執法監察,也包括紀檢監察、行政監察等國家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
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監察通過執法巡查監察和行政處罰的實施,推動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行事,達到社會共治。
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主要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以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行政活動中得以貫徹執行。

I. 行政執法監督的特殊原則及其含義

行政執法監督是指負有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對於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監察和督促,並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活動。 [編輯] 行政執法監督的特徵 (1)它是對行政機關各部門尤其是行政執法專門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的監督。這些機關內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關事務,不在監督之列。 (2)它是通過對行政執法內容、執法程序以及執法效果的檢驗和評價,來判斷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得到貫徹實施的一種措施。 (3)它是依據法律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所進行的監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的機關,要有法律的授權。由於各級人民政府對政府各組成部門的執法情況、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執法情況有監督的權力,因此,在我國,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的是各級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門。後者是指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而不是對別的什麼文件和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沒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就不存在行政執法監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進行的。 (5)它在法制監督體系中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范疇,是行政機關自我約束的重要機制。從而不同於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J. 淺談如何加強監獄內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

一、提高認識,明確職責 做好監獄、勞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對於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監獄負有懲罰和改造罪犯的職責,勞教所負有教育感化挽救勞教人員的職責,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勞教所的工作負有法律監督的職責。監獄、勞教所和檢察機關職責不同,但工作目的都是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因此,監獄、勞教所和檢察機關要嚴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共同為提高改造教育工作質量、推進國家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二、加強工作配合,規范監督制約機制 檢察機關和監獄、勞教所要轉變觀念,增強執法的透明度。檢察機關的監所檢察部門和派出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在開展檢察監督工作中,要積極配合監獄、勞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支持監獄、勞教所的改革舉措;監獄、勞教所要強化法治意識,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各項檢察監督。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或者向監獄管理局呈報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同時,勞教所在向勞動教養管理局呈報勞教人員加減期、提前解教、所外執行、所外就醫的同時,應將擬提請或者呈報的罪犯、勞教人員的名單和提請裁定或者呈報審批的意見,書面通報派出人民檢察院或派駐檢察室 派駐監獄、勞教所的檢察人員,要堅持經常深入罪犯、勞教人員勞動、生活、學習三大現場,了解掌握改造教育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監獄、勞教所通報,提出糾正意見或檢察建議。監獄、勞教所要認真研究檢察機關的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並明確給予回復意見。監獄、勞教所要將有關罪犯假釋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和勞教人員所外執行或所外就醫決定書及時送達當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利於檢察機關及時掌握了解有關監管改造工作情況,及時有效地開展檢察監督工作
三、協同開展職務犯罪的查辦和預防工作 查辦監獄、勞教所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是懲治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要嚴格執法,嚴明辦案紀律,依法取證,對於查處的案件,要按規定向監獄、勞教所的上級主管部門及時通報有關情況。檢察機關在辦案取證時,監獄、勞教所要給予大力支持,積極配合,為依法辦案提供便利。檢察機關的監所檢察部門、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要協同監獄、勞教所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積極進行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並針對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勞教人員加減期、提前解教、所外執行、所外就醫等工作中易發生問題的環節,認真進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堵塞漏洞,健全預防機制。對監管幹警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件,檢察機關和監獄、勞教所要派員調研解剖,適時召開會議專題研究監管幹警職務犯罪預防問題,分析原因,提出預防對策,從源頭上遏制職務犯罪的發生 。
四、嚴厲打擊罪犯、勞教人員的犯罪活動,維護監獄、勞教場所的改造教育秩序 監獄對罪犯又犯罪案件要及時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批捕、起訴罪犯的犯罪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處。對應當依法立案而未立案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立案監督。派出人民檢察院和派駐檢察室與監獄、勞教所應當定期分析罪犯、勞教人員的思想動態和改造狀況,定期對關押地點和勞動場所進行安全防範檢察,保證監獄、勞教場所的穩定,維護罪犯和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監獄、勞教機關實行動態管理,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動態監督 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所要經常互通情況。要充分利用現代化的科學技術手段,加快信息交流。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與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省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與省級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派出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與監獄、勞教所均應當實現微機聯網,信息共享,各負其責,及時掌握有關改造教育工作、監所檢察工作情況和信息動態,實現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動態管理和動態監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
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各級人民檢察院與對應的司法行政機關及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派出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與監獄、勞教所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必要時也可以隨時召開,及時通報監獄、勞教所發生的重大情況,分析監管活動和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研究保證公正執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勞教人員的改造教育情況,以不斷改進工作,提高監管水平和監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質量。
七、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幹警執法水平 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將培訓幹警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制定培訓計劃,相互派員授課,對幹警進行多層次分期分批培訓,提高監所檢察人員和監管幹警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促進幹警嚴格、科學、公正、文明執法,以適應新時期改造教育工作和執法監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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