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為防止調查人
發布時間: 2021-01-11 08:33:39
『壹』 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 )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內,可以對被容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章監察許可權第三十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許可權,主要目的是保障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因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而不能掌握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導致調查工作停滯。
(1)監察機關為防止調查人擴展閱讀:
根據實際情況,對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調查人限制出境。採取限制出境的審批主體和程序非常嚴格,必須由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體現了「寬打窄用」的原則,防止限制出境措施的隨意使用,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利。
監察機關作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決定後,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限制出境決定應當對限制出境人員的具體信息、期限作出具體規定。限制出境措施期限屆滿後可以延長,但仍須由省級以上監察機關審批。
為加強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在具體執行中,對期限尚未屆滿但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監察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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