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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1-11 03:27:49

『壹』 如何開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法律監督

陳永輝 周新文 強制措施對於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本次刑訴法修改將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規定了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方式,並明確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實踐中,如何防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應引起重視。 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可能出現以下問題:一是在決定環節濫用該措施的問題。其中的關鍵是對「無固定住處」的理解問題,即什麼情況下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筆者認為,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固定住處,首先要堅持地域管轄原則。對於以戶口所在地為常住地並且有房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然屬於「有固定住處」,但對於那些戶口不在本地的外來人員也並不能輕易地排除在「有固定住處」之外,否則就容易造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適用對象的擴大化。其次,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固定住處要正確理解「固定」的含義。所謂「固定」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具體工作中應當依據在一地連續居住的時間超過六個月,即可以認為是「固定」。其三,對於那些在多地多處有房產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某處房產所在地涉嫌犯罪,應當認為其「有固定住處」,可在該處對其實施監視居住,除非涉嫌三類特別犯罪,並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不得對其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基於上述情況的復雜性,檢察機關應把通過監督防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濫用作為此項監督的重點之一。 二是執行環節執行不力的問題。以往監視居住措施在辦案實踐中運用不多,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它和取保候審在適用條件、實際效果上都差不多,但它的執行難度大,作用時間短,還經常出現「監視不住」的尷尬情形。如果由於執行機關人力不足、認識不到位、投入不足等原因,使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方式仍然執行不力,勢必違背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完善此項強制措施的初衷。因此,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依法執行,確保措施的效果是檢察監督的另一個重點。 三是執行場所不規范的問題。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關於監視居住的規定來看,對於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是相當嚴格的,甚至有異化為變相羈押的可能。為了防止這種傾向,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出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保障人權的考慮,這方面的檢察監督也必須跟上。 四是居所的選擇和費用保障問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在什麼地方執行,刑訴法只規定了「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其他場所種類很多,如何選擇也是一個問題。這就必然產生一個費用問題,如果財政不能保障,就可能轉嫁到當事人身上,成為少數地方借辦案之機亂收費的借口;如果當事人經濟條件不好,則可能由於付不起相關的費用而被人為限制適用監視居住措施。如果財政全額保障,則可能出現資金浪費和權力尋租。 對此,筆者提出下列開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檢察監督的設想與建議: 一是建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審查監督工作機制。對於一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由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移送偵監部門審查批准;對於特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審批決定環節,自偵案件建議由上一級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移送同級偵監部門審查批准;公安案件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查批准,同時將決定的情況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同級的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接受監督。 二是加強決定執行環節的監督工作。一方面通過對各種偵查違法行為的投訴處理機制,受理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於反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如期滿不及時解除、應當折抵刑期未折抵刑期、在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未及時通知家屬等的申訴或者控告,及時予以監督解決。另一方面要通過不定期巡查、收集偵查人員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活動的意見、同步監控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員行蹤等形式,發現和解決執行中的違法行為和執行不力等問題。 三是協調建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經費保障機制。明確可以被指定為居所的場所的條件、規格、收費標准,對符合條件的場所向社會公示。如果監視居住的費用(僅指犯罪嫌疑人個人的食宿費)由犯罪嫌疑人個人承擔,則可以賦予其在居所方面一定的選擇權,由其在符合條件的執行場所中自由選擇。 四是探索建立聯合的監督效力保障機制。通過建立與黨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等單位聯合的監督組織,形成監督合力,切實提高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專項監督活動的效果。(作者單位: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檢察院) 微博推薦| 今日微博熱點

『貳』 戶口不在本村。也沒長期居住。可以當選監督委員會主任嗎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戶口不在本村,而且也沒有長期居住本村,按照有關規定,不可以在村當選監督委員會主任,應該由戶口在村的,有威信的,受村民擁護的,才能當選監督委員會主任,完全沒問題,祝好運!

『叄』 根據刑法規定監督居住不能超過幾個月

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版告人取保權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肆』 我不在戶口所在地居住,什麼樣的條件監管可以調到居住地

如果是判處的緩刑,可以向當地考察機關報告並經批准後,可以到居住地監專管。

《刑法》
第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伍』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法律監督如何開展

黃曉紅 黃太平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73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在總則明確「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基本原則情況下,刑事訴訟法再對其中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規定由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可見該項法律監督的重要性。如何落實刑訴法的規定? 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實現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有效監督,須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細化相關規定。可就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其中應當明確:(1)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應當將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具體原因或情形及指定的居所通知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相應辦案環節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應通知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機關的決定,變更、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亦應通知人民檢察院。(2)人民法院對因嚴重違反監視居住規定而決定逮捕被告人時,應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高度重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訴。通過認真辦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不服,或者認為公安機關在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違法,或者其家屬認為公安機關侵犯其知情權等申訴案件,以確認有關機關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公安機關的執行是否合法。 第三,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中,注重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和執行情況的監督。對嚴重違反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審查批捕中,以及對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中,應注重審查原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公安機關的執行是否合法,對不合法的依法監督糾正。 第四,在審查刑事判決書中,注重對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是否折抵刑期的監督。對於人民法院沒有依法對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間折抵刑期的,應當依照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監督人民法院依法糾正。 第五,通過開展專項監督活動,強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檢察機關可以在一定時期內,組織開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專項檢察監督活動。通過定期實施專項監督,促進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全面依法進行。 (作者單位: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檢察院)

『陸』 指定監視居住需要公安人員派員監督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您好!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後,應當將和監視居住有關的法律文書、材料以及被監視居住人,交付被監視居住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由縣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有關材料進行審查,並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後,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或者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
執行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派出所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告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比較嚴重時,派出所可以通過正式的文件通知原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情節輕微的,也可以口頭通知。
對於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解除、變更監視居住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或者變更監視居住的決定書解除監視居住。
希望本回答能解決您的問題!
期待您點贊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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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監視居住是怎樣監督考察的

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具體根據決定機關的不同,有詳細的劃分,可參考關於監視居住的百科:http://ke..com/view/31010.htm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居所。
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後,應當製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住處或者居所,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執行。
負責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及時將監視居住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在執行期間,犯罪嫌疑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住處或者指定居所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徵得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予以批准。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情節嚴重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決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

『捌』 被監管人是在居住地監管嗎

被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實行社區矯正。

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回的一種刑罰。被判處答管制的人員屬於罪犯,只是不用到監獄關押,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勞動中同工同酬。

『玖』 如何開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法律監督

強制措施對於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本次刑訴法修改將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規定了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方式,並明確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實踐中,如何防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應引起重視。 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可能出現以下問題:一是在決定環節濫用該措施的問題。其中的關鍵是對「無固定住處」的理解問題,即什麼情況下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筆者認為,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固定住處,首先要堅持地域管轄原則。對於以戶口所在地為常住地並且有房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然屬於「有固定住處」,但對於那些戶口不在本地的外來人員也並不能輕易地排除在「有固定住處」之外,否則就容易造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適用對象的擴大化。其次,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固定住處要正確理解「固定」的含義。所謂「固定」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具體工作中應當依據在一地連續居住的時間超過六個月,即可以認為是「固定」。其三,對於那些在多地多處有房產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某處房產所在地涉嫌犯罪,應當認為其「有固定住處」,可在該處對其實施監視居住,除非涉嫌三類特別犯罪,並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不得對其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基於上述情況的復雜性,檢察機關應把通過監督防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濫用作為此項監督的重點之一。 二是執行環節執行不力的問題。以往監視居住措施在辦案實踐中運用不多,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它和取保候審在適用條件、實際效果上都差不多,但它的執行難度大,作用時間短,還經常出現「監視不住」的尷尬情形。如果由於執行機關人力不足、認識不到位、投入不足等原因,使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方式仍然執行不力,勢必違背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完善此項強制措施的初衷。因此,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依法執行,確保措施的效果是檢察監督的另一個重點。 三是執行場所不規范的問題。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關於監視居住的規定來看,對於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是相當嚴格的,甚至有異化為變相羈押的可能。為了防止這種傾向,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出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保障人權的考慮,這方面的檢察監督也必須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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