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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監察官

發布時間: 2021-01-10 20:34:17

Ⅰ 羅馬有哪些名人

1阿庇烏斯·克勞狄烏斯·凱庫斯(A.C.Caecus)被選為監察官,他擔任這個職務達五年之久,而他在任內的所做所為,其影響更要久遠得多。凱庫斯曾利用職權,一反羅馬的傳統,使許多出身低微的人進入元老院,從而使平民有可能擔任祭司職務。這實際是意味著貴族獨佔法律解釋權這樣一個時代的終結。當時,擔任凱庫斯助手的奈烏斯·弗拉維烏斯(G.Fla-vius)把所有關於「法律訴訟」(這正是當日訴訟的關鍵)的知識公示於眾,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據

2羅馬帝國的奠基人奧古斯都·凱撒是歷史上舉足輕重的偉大人物之一。他結束了公元前1世紀期間使羅馬共和國陷入混亂的內戰,重新組建了羅馬政府,因此他的國家內部出現了長達兩個世紀之久的太平盛世。
3凱愷撒出身貴族,歷任財務官、祭司長、大法官、執政官、監察官、獨裁官等職。前60年與龐培、克拉蘇秘密結成前三頭同盟,隨後出任高盧總督,花了八年時間征服了高盧全境(大約是現在的法國),還襲擊了日耳曼和不列顛。西元前49年,他率軍佔領羅馬,打敗龐培,集大權於一身,實行獨裁統治。制定了《儒略歷》。

4西庇阿(Publius Cornelius Scipio A-fricanus Major,約前237~約前183),古羅馬統帥。公元前218年第二次布匿戰爭爆發時,隨執政官父親轉戰北義大利,敗於迦太基軍。公元前216年,在漢尼拔圍殲羅馬軍的坎尼之戰中得以倖存。他認真研究漢尼拔的治軍作戰方略。公元前210~前206年出征西班牙,攻佔新迦太基城,破壞漢尼拔的後援,基本上清除迦太基在西班牙的勢力。凱旋迴國後,於公元前 205年當選為執政官,次年奉命遠征迦太基本土(北非)。公元前202年扎馬之戰中,打敗漢尼拔及其所率迦太基軍,結束第二次布匿戰爭,獲「阿非利加西庇阿」稱號。後又任監察官、執政官。公元前 190年,參加馬格尼西亞(在小亞細亞)會戰,塞琉西王國(亦稱敘利亞王國)國王安蒂奧克三世戰敗求和。後捲入政爭,離開羅馬城,死於坎帕尼亞庄園。西庇阿善於奪取戰略主動權,對敵作戰攻其必救,長於使用騎兵,選擇有利戰機。其用兵藝術受到後代名將的重視。

Ⅱ 羅馬官職中的監察官為什麼任期18個月,但是5年才進行一次選舉,那麼在離任時所負責的職責如何處理呢

雅典民主制度與古羅馬民主制度,如兩條平行線,同步發展,而不是像很多人誤解的那樣,是一先一後。
雅典,人類民主思想搖籃
公元前8世紀,雅典城邦形成後,政治權力為氏族貴族所控制。貴族寡頭專政,使平民與貴族長期處於對抗狀態。直到後來共同選擇梭倫為調停人和執政官,把政府委託給他,雅典政治才進入了民主時期。這是公元前594年前後的事。
梭倫的改革,取中庸之道,抑富扶貧,以仲裁者身份登上政治舞台。他說,在貧富之間,自己拿著一隻大盾,「保護兩方,不讓任何一方不公正地佔據優勢。」又說,「我制定法律,無貴無賤,一視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他恢復了公民大會和四百人會議。公民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各級公民有權參加,它有權選舉重要官員,決定戰爭與媾和等國家大事。四百人會議相當於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如今日之人大常委會),由4個部落各選100人組成。此外,還設立了每個公民都有權參加的民眾法庭,並可推舉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他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權向公民大會和民眾法庭就自己的切身利害問題提出申訴,而且任何人都有自願替被害人要求賠償的自由。(在中國,今天,如果一個律師為受損害的消費者群體代理訴訟,也是不被允許的!而在美國就有這種公益訴訟。)
他普及選舉權,使平民享有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亞里斯多德評價說,「人民有了投票權利,就成為政府的主宰了。」因此,梭倫擴大了拯參與的社會基礎,為雅典民主政制奠定了基礎。
但他兩邊都不討好,自動辭職,但卸任條件是必須實行他頒布的憲法。此時,正是中國的東周時期(周定王。楚莊王伐陸渾的敵人,第二年經過洛邑,讓人問周朝索要九鼎。定王讓王孫滿出使拒絕,楚兵退去。十年,楚莊王圍困鄭國,鄭伯投降,被放。十六年,楚莊王死。)
後來經過庇西特拉圖、克利斯提尼統治,民主制度又向前發展,雅典城邦民主製得以最後確定下來。
公元前492年(相當於中國春秋末期,前770年-前476年,周幽王烽火戲諸侯亡國後,周室逐漸衰弱,各地諸侯則勢力越來越大,其中以春秋五霸為最。),波斯軍隊入侵希臘,希波戰爭爆發。戰爭持續了約半個世紀。前449年簽訂和約。波斯帝國元氣大傷,而雅典的軍事和政治威信卻大為提高,取得了希臘盟主的地位。為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傳播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在這期間,最有影響的是伯里克利於前443至429年期間連任雅典的首席將軍,為雅典最高統治者,開創了希臘文明的新時代。
伯里克利使執政官的職位向第三等級開放,對第四等級的當選者也予以默認,以促使更多貧窮公民有可能擔任公職。公元前451年,公布公民法。
他強化了公民大會的作用,使執政官的權力進一步受到約束,而且不得連任。任何公民皆可向法庭提出「不法申訴」,即使是五百人會議或公民大會的決議,如有違反現行憲法或不合立法程序者,普通公民亦可申訴,陪審法庭有審理之權。亞里斯多德贊揚說,這樣做得對。「因為少數人總比多數人更容易受金錢或權勢的影響而腐敗。」
伯里克利時期,雅典經濟繁榮,文化昌盛,民主政治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雅典成了完善城邦民主制的典型。
雅典民主制可歸結為以下幾個觀念:
一、主權在民思想。伯里克利在一個演講中說,「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制,是因為政權是在全國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亞里斯多德也說,雅典平民政治的本質特徵是「平民群眾必須具有最高權力;政事裁決於大多數人的意志;大多數人的意志就是正義。」(當然,這也埋下了「多數人暴政」的隱患。哲學家蘇格拉底就因宣傳不合時宜的思想,在公元前399年被公民投票,判處死刑。)雅典公民對官員和法律具有實際控制權,他們通過法院實現這一權力。法院是屬於全體公民的。法院的任何成員,都向年滿30歲以上的公民開放,總共有6千名陪審員,每年選舉產生,然後抽簽分派到各個法院行使職權。歷任執政官要像諂媚僭主那樣,諂媚平民。主權在民還表現為「輪番執政」。雅典政治向全體公民開放,官職不再受財富和門第限制。雅典人有這樣一種觀念:既然每個公民都是自由的,那麼任何人就不應受他人統治。這實際是做不到的,於是只好「人人輪番當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這才合乎正義。」

二、權力制約思想。亞里斯多德已經提到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審判機能。貝殼放逐法,是全體雅典公民對高級行政官吏進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在雅典人看來,在平等人民組成的城邦中,以一人高高凌駕於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如果某行政官權勢太大,就可能危害國家,公民就以在每年舉行一次的秘密投票中把他驅逐出境。貝殼放逐法就是現代對高級行政官的彈劾法。(為什麼叫貝殼驅逐法呢?因為很多平民不識字,就用貝殼作為表明自己態度的工具。可見,民主制度,不一定非要在掃除文盲以後才能實行。)
三、法律至上思想。雅典政制嚴格實行法治,絕禁人治。伯里克利說,「在私人生活中,我們是自由和寬恕的。但在公家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這是因為這種精神深使我們信服。」每個官員任職以前,要宣誓:他們將公正地和依法地從政,絕不以他們的職務接受禮物,如果接受任何東西,他們就要立一尊金像,遺臭萬年。包括十大將軍這樣的高級官員,因為謀私觸犯法律被流放、處死的也有,包括伯里克利的一個兒子也被無辜處死。亞里斯多德說,「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雅典人認為,無視法律的專制政體是最壞的政體。雅典還樹立了刻有反僭主法的大理石石碑,規定企圖在雅典建立獨裁統治的人,任何人殺死他都無罪。公元前514年,兩位青年因刺殺僭主失敗被害,雅典人尊他們為一代英雄,並塑像以資紀念。
四、公民意識。民主制,使雅典獲得了空前繁榮。每個雅典人皆以生活在團結和諧的雅典而自豪。伯里克利在一篇葬禮演說中,洋溢著雅典人莊重榮耀感——
「我但願你們天天注視著宏偉的雅典,這會使你們心中逐漸充滿對她的熱愛。當你們為她那壯麗的景象傾倒時,就會想起那些締造這個帝國的人們。他們明白自己的職責並有履行職責的勇敢精神……為她慷慨地獻出生命,就像為她的節日所能奉獻的最美好的禮物。」
人人皆可從政,統一的公民集體形成了。關心雅典,參與政治,輪流執政,是雅典人心中神聖的事。正是觀察到這一現象,亞里斯多德說,「人是一個政治動物。」
雅典,作為希臘諸城邦民主政體的典範,成為人類民主的發祥之地和人類民主思想的搖籃,對世界各國影響深遠。
為防止多數人暴政,17世紀起,西方幾代啟蒙思想家,大力鼓吹公民享有言論、出版、結社、信仰自由,認為這是公民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這是防止蘇格拉底悲劇重演的法寶。
羅馬共和國民主制
公元前6世紀末,羅馬建立了貴族專政的共和國。以後,平民與貴族經過長達近兩個世紀的斗爭,推動了羅馬民主制的發展。成為古代民主制的又一典範。不過,羅馬民主化發展程度是不及雅典的,貴族一直是政治權力運轉中的主導力量。
公元前510年左右,羅馬共和國成立,百人團會議從貴族中選出了軍政長官即執政官。
早期羅馬共和國的政治制度是貴族政治,最有權力的是元老院。由氏族長老和退任的執政官組成(相當於政協吧?)享有決定內外政策以及及審查和批准法案的權力。百人團選出的執政官也須經元老院批准。廣大平民與貴族的政治、社會、經濟地位極為懸殊,不能當選高級長官,不能充任元老院議員,不能和貴族通婚。致使貧富懸殊長期不能解決,反而惡化。公元前494年(相當於東周的周敬王。子朝殺猛後自立,但是晉國擁立丐為敬王.四年後,晉國率諸侯擁敬王回朝.三十九年,齊田常殺其君簡公這就是有名的"田姓代齊",也就是從這起,齊國的國君不是姜子牙的後裔了,而是田姓,四十一年,楚滅陳。孔子卒。 柏舉之戰(孫子滅楚),卧薪嘗膽,田氏代齊,孔子去世。)羅馬被外族入侵,為使民奮戰,承諾對平民減免債務,然敵退而食言。平民乃持武器離開羅馬,在聖山安營紮寨。貴族作了讓步。後來又有第二次撤離運動。羅馬貴族許諾可以有民選的保民官。保民官成為對貴族權力的重要制約力量,對政府法令有否決權。

元老院—執政官—保民官,具有一定的平衡架構。
公元前450年,十二銅表法制定。保護私有財產,禁止一切特權,限制了貴族的專橫。它對近代歐洲的法權觀念的發展都產生過重大影響。公元前444年左右,在最高行政長官中,終於出現了平民。
經過平民的斗爭,規定平民的特裡布斯大會上通過的決定,對全體羅馬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平民會議就具有公民會議的性質了。公元前287年,(約為中國的戰國時代,正是秦朝陸續以武力消滅六國的進程中。)人民真正享有立法權。公民被行政長官判定死刑或體罰時,有權向人民大會提起控訴。人民保民官神聖不可侵犯。侮辱者要處以死刑,並沒收財產。
在羅馬共和國歷史中,貫穿了平民與貴族的斗爭、元老院與軍事獨裁者的斗爭。這兩條線索彼此纏繞,使羅馬共和史呈現復雜多變的面貌。
早期羅馬官職和早期的雅典官職一樣,都是無給職,沒有報酬,特別對於高級官吏,要求一定的資產作為「代表資格」。(這恐怕也可以給今天的民主制度建設提供借鑒。鑒於官場腐敗如此嚴重、如此普遍,寧願他們先掙錢再做官,不願他們先做官再掙錢。前者,做官是榮譽;後者,做官是發財。)而且當時還流行這樣的觀念:有官職的人們不但需要按照他們的身份生活,還必須把個人的財產投入到公共建設、娛樂組織中去。
羅馬實際上是一個貴族性質的共和國。比雅典民主略微遜色。羅馬共和國的經濟基礎是土地佔有制,不像雅典那樣是手工業和商品經濟。
羅馬共和國最高權力一直控制在元老院手裡(這比中國控制在皇帝一人手裡要好得多。中國的政體,實質上是皇帝的私有制,這是最大的私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可是,這種國家還特別喜歡提倡「公有制」。在雅典、古羅馬這樣的國家裡,才可能有「公民」。而中國幾千年封建歷史中,只有「私仆」。)
這個權力架構中的重要部件,還有人民大會、百人團民會、特裡布斯民會。在高級官吏中,有執政官(任期一年,是百人團民會上選舉產生的,他們是元老院和人民決議的主要執行者,負責國內的安全。)、獨裁官、行政長官、監察官(被稱為最神聖的高級官職,由過去曾任執政官的人中選出。公元前433年起,每5年選舉一次,但他們的任期只有18個月。其職責為:審查元老院名單、進行公民調查、監督公民道德、管理國有資產和公共工程。可揣根據情況把元老開除元老院。)保民官(只有平民才能擔任此職。一共10人,任期一年,在整個共和國時期是民主制的一個特殊監督機構。保民官神聖不可侵犯。可以否定元老院的決議。但也容易被收買。)
後來,羅馬共和國經過斯巴達起義(猶如中國之××),獨裁者取得地位,越來越依賴軍事統治。從公元前二世紀開始,走向專制、獨裁,蘇拉—克拉蘇—龐培「三雄政治」,公元前49年(相當於中國西漢末年),凱撒取得獨裁權力,成為終身獨裁官。其後,他的外甥渥大維登山羅馬政治舞台,集大權於一身,羅馬共和國終於被葬送,進入羅馬帝國時期。

Ⅲ 羅馬元老院的官職

營造官,羅馬官員,負責慶典賽會和神廟的維護 監察官,羅馬官員,負責公共版道權德,還要照管由國家財政支付的工程項目。 執政官,羅馬官員,相當於現代國家的首相或總統,在帝國時代,這個官職依然聲望卓著,但是已不重要了。 獨裁官 具有非常大權的羅馬官員,在緊急情況下任命。Dictator這個詞本意是「指揮之人」或「發布命令的人」,其貶義的詞義是後來發展起來的。、 羅馬大祭司 Pontifex Maximus本身並不是是一名真正的羅馬官員:他的任期不是一段時間而是終生的,正式說來,他還繼續是一名公民。 大法官,羅馬官員,負責司法事務的管理。 禁衛軍長官 Praetorian prefect,羅馬官員,負責掌管皇帝禁衛軍,以及司法事務。 代執政官 羅馬官員,負責掌管一個行省的前執政官。 行省代理人/行省財務代理官/督察使/財政使 羅馬長官,由羅馬皇帝或行政官員指定。 (此處以\'長官\'翻譯OFFICER,以\'官員\'翻譯MAGISTRATE,兩者的區別待考)

Ⅳ 古代羅馬的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

羅馬的共和國實行貴族寡頭政治。執政官是最高行政長官,設有兩名,必須出身於貴族,由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兩人權力相等。
古羅馬王政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它是氏族制度向國家的過渡時期,其特徵是軍事民主制;主要內容有:1.庫里亞大會即羅馬的人民大會;2.元老院即長老院(相當於庫里亞大會的預決機構);3.王或勒克斯(軍事首長,身兼最高祭司和審理某些案件的審判長);
3. 古羅馬共和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它打破了由氏族貴族壟斷政治的局面,是以大土地佔有制為基礎的新老貴族聯訣執政,全體羅馬公民有限參與的寡頭民主制;其內容有:1.人民大會(兩種形式:森杜里亞大會即百人隊大會;以及特裡布大會即平民大會);2.元老院:處於權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執政官(兩人組成,擁有軍事權和民政權),獨裁官(國家緊急狀態下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職,有最高的軍事權和民政權),行政長官(訴訟方面的最高長官),監察官,保民官,
4. 古羅馬帝國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實行的是軍事獨裁統治.先後採取了三種體制:
⑴元首體制(奧古斯都體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軍事長官的稱號,實際上凌駕於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
⑵四帝共治體制,戴克里先把帝國劃分四個部分,由四個統治者治理,兩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
⑶君士坦丁體制,他廢除四帝共治體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5. 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元首體制的含義;即奧古斯都體制,奧古斯都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會,元老院,執政官,監察官,保民官等機構仍然存在,他本人通過共和制的合法程序當選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會的首席公民,並被任命為終身執政官(兼監察官),終身保民官,行政長官和軍事長官稱號;實際上是凌駕與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同時還建立了一套與共和制政權並存的元首制新機構:元首的督辦員,元首的御前會議,元首的內務府.帝國的實質在於行省.
6. 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四帝共治體制的含義;宮廷衛隊首領戴克里先由軍隊擁立為帝從此君主取代元首成為帝國君王的稱號,羅馬進入正式的君主制統治時代.他把羅馬分為4個部分由4個統治者治理,2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他掌握帝國的最高權力.在四帝共治體制下,元老院的權力被剝奪,所有與共和制相關的職位均成了榮譽稱號,全部權力集中在君主和以君主為首的官僚機構中.
7. 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君士坦丁體制的含義; 君士坦丁廢除了四帝共治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所有高級軍政官員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為唯一的法律,皇帝本身也已神話. 君士坦丁體制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8. 古羅馬氏族社會解體向城邦過渡的必然性;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某些氏族逐漸變成氏族貴族,並掌握權力,而平民無權分得公地且無權參加庫里亞大會和擔任公職,卻要納稅和服兵役,這種只盡義務不享有權力的地位引起平民和貴族間的斗爭.隨著平民的人數超過貴族,且在經濟和軍事上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對於政治上受排擠受擺布和受歧視的地位越來越不能忍受,他們要求形成中的羅馬城邦國家按照財產的多寡而不是按照氏族門第來確定管轄下的居民的權力和義務.此外,氏族制度也越來越表現出它不適應羅馬統治和擴張的性格.導致了羅馬第六王塞維.圖里烏的改革,並且打亂了氏族血緣關系.
9. 古羅馬政治制度發展的三個階段; 經歷了王政時代、羅馬共和國時代、羅馬帝國時代
10. 古羅馬政治制度對現代西方國家共和政體的影響和意義:
⑴古羅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國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國家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
⑵古羅馬共和政體被認為是一種混合政體
⑶羅馬法是古代世界各國法律中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備,對資本主義法權概念的發展影響最大的法律,是羅馬人留給人類最寶貴的遺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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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羅馬的的官銜都有什麼★★★

公元前6世紀,羅馬王政時代的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約公元前578-前534)進行改革,標志著羅馬國家的正式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生。公元前510年,隨著最後一位王被驅逐,羅馬建立共和國。在羅馬建立共和國過程中,最主要的政治成果是新設了2名執政官取代了「王」。執政官由軍伍大會選舉產生,擁有「治權」。與王政時期「王」的單一性、終身制、權力無限制而又不承擔責任性相比較,執政官職位具有集體性、暫時性、及治權的有限性(指城內治權)等顯著特徵。羅馬執政官的治權及其外部標志(肩扛插著斧頭的束捧)源於矣特魯斯人的傳統,最初以軍事權力為中心,突出強制和懲罰的色彩。治權是共和國時期國家最高權力的表現形式,它受到一系列的限制,其中重要的限制有三項:①受立法的限制。公元前509年和公元前300年的《瓦勒里法》都規定了「向民眾申訴」制度,即市民有權就執政官判處死刑的決定向民眾會議申訴,這是對治權的基本限制,被羅馬人視為對市民自由權的最高憲法保障;②受集體性原則的限制。兩位執政官有平等的權力,輪流執政,每人執政1個月,不執政的對執政的有否決權;③受任職時間的限制。執政官任職期僅為1年,並在10年期限內禁止再次擔任。治權這一權力概念,不是直接創造和從正面完善的,而是通過限制而具體化的,它有一定的歷史淵源,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羅馬主權的連續性。
隨著羅馬的發展,國務政事越來越多,於是又陸續增設了一些官職,以減輕執政官在某些具體領域的工作。最先設立的是事務官(quaestores,前449年設置),他們由地區大會選舉產生,協助執政官處理財務工作,負責審判涉及死刑的刑案件等,是執政官的助手;公元前443年增設監察官(censores),負責調查人口和社會道德風俗,審查元老的名單。他們行使的道德監督權,成了對法律的重要補充。根據慣例,監察官從過去的執政官中選出,每五年選舉一次,最長任期為18個月;公元前367年設市政官(aediles curules),負責羅馬城市的公共事務,管理物資供應和受理買賣奴隸、牲畜方面的訴訟,行使有限的民事司法權,從而對買賣法作出了重要貢獻;同年還設立了裁判官(Praetor),以接替執政官審判權中民事司法權的部分,負責處理羅馬市民的民事糾紛,公元前242年又設立外事裁判官(praetor peregrinus),前者因而又稱作內事裁判官(praetor urbanus)。共和國後期,裁判官數量大增,但只有這兩類裁判官與私法有關。除上述常設官職外,還有非常時期設立的臨時性官職,如獨裁官(dictator)、十人立法委員會等。此外,還有隻限於平民擔任的官職,最重要的是護民官(tribunus plebis),他們有權否決、抵制執政官、監察官等採取的不利於平民的措施,以維護平民的利益;他們執行職務時人身不受侵犯,元老院不能對他們拘禁、判罪。經過護民官領導的平民斗爭,平民逐漸獲得了擔任執政官等高級官吏甚至大祭司的權利。
整個和國時期,官制的基本特點是暫時性、集體性和無償性的,並實行卸任責任追究制。集體性必然為官制設置了一定的制衡機制,並在各種官職的相互關繫上確定了有關規則,如禁止兼職,限制連任,確定官職的等級順序等;暫時性必然導致對責任的追究,即執政官任職期間不受侵犯,任職屆滿成為普通市民後須對其任期內所做的侵犯私人或國家權利的行為負責,承擔法律責任;而無償性又決定了國家的實權只會掌握在少數富有者的手中。
2、元老院
元老院在王政時期就存在,但沒有多大權力,僅是一個咨詢機構,貴族大會通過的法律要由元老院批准,王遇重大事項也一定要咨詢元老院,而且在行使死刑時必須徵求元老院意見。共和國時期元老院逐漸變成行政機構,其成員由監察官從貴族和平民中選拔產生,歷史上,幾乎全由有聲望的高級退職官員(執政官、裁判官、監察官等)組成,正常為300人,共和國末年增至600人。元老院的職權主要是掌管財政、編制預算,執政官在支配公共財產和動用國庫資金時,須得到元老院的許可;主管軍事與外交,一切外交關系,如締結條約、派遣使節,接受外交使書等均由元老院主管,元老院還有廣泛的軍事參與權,如確定徵兵人數、監督戰爭的進行、負責為被征服地區確定有關制度等;批准立法,軍伍大會、地區大會制定的法律,須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帝政初期,元老院成為皇帝奪取立法權的過渡機構,正式取得立法權,公元3世紀初隨皇權加強,元老院不再具有立法職能。此外,元老院在宗教方面也擁有特殊許可權,如行獻祭儀式。
3、民眾會議
民眾會議不是由代表組成的,而是由全體羅馬市民組成的,它也不是單一的,整個羅馬共同體有3個民眾會議,最早的民眾會議是「庫里亞大會」(Comitia curiata,又譯貴族大會),由三個氏族部落中達到從軍年齡的男子(17-60歲)組成,婦女、平民、門客不能參加,其職權是選舉王和高級官吏,制定和通過法案,決定宣戰;司法方面可以受理上訴的死刑案件以及確認收養,遺囑等。但自軍伍大會和地區大會產生後,庫里亞大會就逐漸喪失了立法權,變成一個禮儀性的機構,至共和國末年終至消滅。軍伍大會(Comitia centuriata,又譯百人團民眾大會)是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改革後成立的,它既是一種軍事組織,又是按財產組成的政治權力機關,由平民和貴族共同組成,但為富有者所操縱,最初的職能是決定戰爭和納稅等事項,共和國時期成為最高權力機構,《十二表法》就是由它通過的。公元前339年後,它通過的法律不須送元老院批准,改由事前同元老院協商。它通過的法律以公法居多。公元前287年《霍爾騰西阿法》公布後,平民會議決議成為法律(lex)軍伍大會的作用就降低了。它還具有選舉職能,高級官吏如執政官、裁判官、監察官都是由它選舉產生的。此外還具有司法職能,受理科處極刑的案件。公元74年,軍伍大會不復存在。地區大會(comitia tributa,又譯部落大會)以地域為基礎,由平民和貴族構成,並以平民佔多,因而民主性較強,但權力沒有軍伍大會大,職權主要是通過高級長官的提案,選舉事務官、稅務官等低級官吏,通過次要的法律以及受理科處罰金的上訴案件。
公元前494年還產生了一個完全由平民組成的平民會議(concilia plebis),它由護民官負責召集,職責是通過對平民有效的平民會議決議。公元前287年後,平民會議決議具有了法律效力,適用於全體羅馬市民。平民會議決議一般屬私法方面的內容,如《卡努來亞法》(前445年)、《阿奎利亞法》(約前287年)、限制贈與的《辛西亞法》(前204年)等。共和國末年,平民會議亦不復存在。
總之,共和國五百年間,羅馬國家的民主制進程是不斷發展的,主要的表現是公民有權參加國家管理、官職對所有公民開放、民眾會議的基礎有所拓寬。但這里的公民不包括未成年人、婦女、門客以及外邦人,更不包括為數眾多的奴隸,因此,本質上它仍是少數奴隸主、特別是奴隸主富有階層的民主,具有很大的歷史局限性。

Ⅵ 羅馬帝國官名

1、營造官,羅馬官員,負責慶典賽會和神廟的維護。

2、監察官,羅馬官員,負責公共道德,還要照管由國家財政支付的工程項目。

3、執政官,羅馬官員,相當於現代國家的首相或總統,在帝國時代,這個官職依然聲望卓著,但是已不重要了。

4、獨裁官,具有非常大權的羅馬官員,在緊急情況下任命。Dictator這個詞本意是「指揮之人」或「發布命令的人「。

5、羅馬大祭司,本身並不是是一名真正的羅馬官員,他的任期不是一段時間而是終生的,正式說來,他還繼續是一名公民。

6、大法官,羅馬官員,負責司法事務的管理。

7、禁衛軍長官 ,負責掌管皇帝禁衛軍,以及司法事務,這一職位是由奧古斯都創立的,他提拔騎士出身的人出任皇帝私人禁衛大隊的長官。

(6)羅馬監察官擴展閱讀:

1、羅馬帝國是以地中海為中心,跨越歐、亞、非三大洲的大帝國[1],正式名稱為元老院與羅馬人,中國史書稱為大秦、拂菻。羅馬帝國是古羅馬文明的一個階段。

2、羅馬共和國的擴張使羅馬超出了一個城邦的概念,成為一個環地中海的多民族、多宗教、多語言、多文化大國。公元前27年,元老院授予蓋烏斯·屋大維「奧古斯都」稱號,羅馬共和國由此進入帝國時代。

3、圖拉真在位時 ,羅馬帝國達到極盛,經濟空前繁榮,疆域也達到最大:西起西班牙、高盧與不列顛,東到幼發拉底河上游,南至非洲北部,北達萊茵河與多瑙河一帶,地中海成為帝國的內海,全盛時期控制了大約50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

Ⅶ 羅馬帝國官職和對應的服飾

  1. 營造官,羅馬官員,負責慶典賽會和神廟的維護

    最早的兩個平民營造官職位的職能我們尚不清楚,Aedile的名稱本身暗示著這個官職可能與神殿(aedes)有關。這個官位的希臘文譯名agoranomos則指營造官是市場管理員。雖然羅馬的傳統說法是最初的營造官是平民保民官的助手,但這種差異可能僅是表面上的。當時羅馬的平民將文書檔案放在BOARIUM 廣場(牲畜集市)上的色雷斯女神廟中,所以,最初的營造官是市場的管理人員。作為商人的代表,他們不屬於貴族,在發生針對社會秩序的沖突時,站在了平民一邊。可能他們的職責是組織平民慶典賽會,Ludi plebeii。不管怎樣,BC370-360年間的憲制改革以後,營造官被元老院正式承認為官員,這在「福里亞營造官法案」Lex Furia de aedilibus中可以找到。在該法案中,引入了第二對營造官,curulian aediles ,即貴族營造官。他們的任務是組織羅馬慶典賽會Ludi Romani。平民營造官和貴族營造官都由公民按區投票的部落大會選舉,這種大會上富人的影響力不如在百人團大會上那麼強。

    BC3世紀至2世紀,營造官的職責日趨重要。他們要照料神廟、組織競技大會、負責維護羅馬的公共建築,還要負責羅馬的飲水和食品供應。因其市場監理員的角色,他們有時還裁決商務事務。由於他們負責組辦慶典,對言論自由施加某些影響,比如演員和小丑就不能想到什麼說什麼。

    BC180年的「維比阿年齡法案」Lex Vibia annalis頒行之後,擔任此官職要求至少37歲。到BC一世紀,出任此官先必須擔任一年的財務官。尤里烏斯·愷撒新增了兩名營造官,單獨負責食品供給。擔任過營造官的人方可當選大法官。

    帝國時期的營造官喪失了大部分的重要職權。很多工作都交給其他官員了(比如禁衛軍長官和羅馬市長)。食品供給則是一名行政長官的職責。

    營造官沒有侍從,但被允許穿紫邊托伽袍。

    2監察官,羅馬官員,負責公共道德,還要照管由國家財政支付的工程項目。
    監察官有多種職責,在我們看來就是個奇怪的組合。

    大約在BC440年,兩位監察官首次就任,他們是作為執政官的助手統計羅馬公民的人數(Census)的。公民人口的統計工作每5年舉行一次。BC5世紀時,監察官一般是作為仕途的起點的。

    監察官不僅記錄了公民的姓名,還要對他們的財產、年齡登記造冊,財務官由此才能估測預算,而執政官們才能知道自己指揮多少士兵。在BC370-360年代的憲政改革以後,兩位監察官的任期一般為18個月——其中一人必須是貴族,另一人是平民。
    由他們的財會職責,又衍生出其他的職能。比如他們得關照那些脆弱的政府出資工程。BC310-309年,監察官阿庇烏斯·克勞狄烏斯負責一條水道和大路的工程,修建了阿庇亞水道和阿庇亞大道。還有一個類似的任務就是出租被征服的土地(ager publicus). 他們第一個要照管的工程卻要小的多,就是尋找在未來5年中供應卡皮托神廟聖鵝的飼養農夫。
    由他們對人口分類的職能中產生出一項新的工作:鑒別騎士和元老階級成員的資格。這被稱為regimen morum,即對公共道德的指導。例如,監察官加圖(老加圖)將一名在大庭廣眾下親吻自己妻子的人開除出元老院——因為這種行為被視作有失尊嚴,與身為元老院神聖大廳里的一員的身份不符。由於regimen morum的職責非常重要,監察官逐步由前執政管來擔任。
    regimen morum還包括管理財務機構的帳冊,檢測量器、衡器並打上官印等等職責。

    蘇拉廢除了監察官職務,BC70年時,龐培和克拉蘇再次將之恢復,當時登記的公民有910,000 人。愷撒在成為「praefectus morum」道德長官以後,再次廢止了這項官職。他的繼子奧古斯都則再次恢復這個官位——但要確保皇帝本人永遠是其中一名,另一位的監察官是他的親戚。在帝國時代,公民人口統計不再常規每五年一次進行,因為帝國實在太龐大了。

    雖則如此,皇帝監察官仍舊派出官員,一個行省接一個行省的普查人口,統計土地(見Julius Honorius, Cosmographia)。
    按照奧古斯都在《神聖的奧古斯都功業錄》中所說,BC29/28年人口普查的結果是有4,063,000人。這次人口普查在《新約·路加福音》第二章開頭部分談到:「2:1當那些日子、該撒亞古士督有旨意下來、叫天下人民都報名上冊。2:2 這是居里扭作敘利亞巡撫的時候、頭一次行報名上冊的事。2:3 眾人各歸各城、報名上冊。」
    奧古斯都年間這樣的人口普查一共做了3次:

    克勞狄烏斯和韋伯薌皇帝也組織了類似的公民人口普查,主要的調查對象是富有的公民。

    監察官沒有侍從護衛,但可以穿紫邊托伽袍。

    3執政官,羅馬官員,相當於現代國家的首相或總統,在帝國時代,這個官職依然聲望卓著,但是已不重要了。
    羅馬最古老、最重要的官職就是執政官了,這是一個雙人的首相或總統職位。兩名執政官由百人團大會選出。在百人團大會上最富有的羅馬人起主導作用。執政官任期一年,以防止腐化。並且只有在雙方意見一致時才能發號施令——因為每位執政官都有權反對其同僚的決定。

    執政官也是元老院的主席,而元老院起著顧問委員會的作用。執政官還要指揮羅馬的軍隊,每人兩個軍團;在帝國時代他們還握有最高司法大權。希臘史家波利比烏斯將其比作國王。只有元老院的決議(Seuatus Consultum)或是民眾大會通過的法律(Lex)可以限制他們的權利;只有其他執政官或是保民官的否決權可以更改他們的決定。這就意味著執政官總是可以插手大法官、營造官和財務官的決定(但是這一點對保民官、監察官和獨裁官無效)。

    將行政領導職務一分為二的想法可能是源於迦太基,該城邦也是類似的由兩位suffetes(大法官)統治的。而執政官原先也叫做iudices (大法官)。還有一種說法是執政官起源於中義大利,當地的薩賓人和薩莫奈人部落聯盟是由一個名曰meddices的管委會統治的。
    兩名執政官最初必須出於羅馬氏族貴族(顯貴,Patriciate)之家。但是在BC370-360年的憲制改革中,該官職終於向平民開放了。(按照某個不甚精確的紀年表,是在BC366年)此後該官職也第一次被稱為「consul」。
    根據BC180年的維比阿年齡法,擔任執政官的人必須年滿43歲。自BC3世紀以降,執政官候選人必須也曾擔任過其他官職(例如大法官之職)。公民可以再次當選執政官,但兩次任期間必須間隔10年以上。

    但是在BC2世紀晚期,由於日爾曼人入侵大危機,蓋烏斯·馬略在短時間內(BC107,104,103,102,101)連續出任執政官;此後尤里烏斯·愷撒和屋大維也多次連續出任執政官一職。

    帝國時代,人們出任執政官通常只有兩個月的任期,這樣每年就有(至少)12名元老可以獲得帝國最高職位。(例如AD190年出任執政官的人數在25名以上) 執政官的選舉在元老院舉行,而候選人由皇帝提名。假如皇帝陛下想以榮譽獎勵某位元老,他就和這位元老共同擔任執政官。(比如在AD100年年初的兩個月,圖拉真皇帝就和密友綏克斯圖斯·尤里烏斯·弗隆提努斯共任當年常任執政官)。到了這時,擔任執政官的意義比純粹的榮譽頭銜強不了太多,故而最低年限也降低了。
    執政官每人有12名侍從,可以穿紫邊托伽袍。 lua'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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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出任執政官的兩人得以其名命名當年(在帝國時代是一年初的兩位常任執政官命名)。

    4獨裁官
    具有非常大權的羅馬官員,在緊急情況下任命。Dictator這個詞本意是「指揮之人」或「發布命令的人」,其貶義的詞義是後來發展起來的。

    羅馬第一個獨裁官是奧盧斯·珀斯提密烏斯·阿爾比努斯,在BC5世紀頭十年,拉丁同盟反叛之時。這是一場嚴重的危機,羅馬人認為,只有一個手握非常大權的人才能解決這次危機。這一舉措是成功的,此後就不時被援引使用。執政官或(在緊急情況下)大法官有權指定一名獨裁官,這一提議是不可否決的。
    獨裁官的權利要比執政官大,這從他的侍從人數達到24名(是執政官侍從的兩倍)就可以看出來。可另一方面,他的任期也只有執政官的一半長,最多隻能是6個月。對獨裁官的措施不服從再想上訴是不可能的。我們實際上可以將他的任期歸結為軍事長官接掌了政府。這一點也可以從他的第二個頭銜「步兵大統領」上推論出來(相應的,獨裁官的最高助手被稱為「騎兵大統領」或「司馬官」,比如愷撒被刺時雷庇達的官職就是這個)。希臘人很正確地將此官稱譯為「strategos autokrator」,即專制的將軍,有時還將其譯成「monarchos」即絕對君主。
    到BC5世紀和4世紀,任命獨裁官也被用於解決國內問題,例如,舉行棘手的選舉、解決憲制危機。BC202年之後,不再使用獨裁官」的頭銜了;當國家處於緊急情況時,由元老院授予執政官非常大權(senatusconsultum ultimum,所謂元老院緊急狀態決議,或國家緊急狀態布告)。而當蘇拉和愷撒先後於BC1世紀就任獨裁官時,那不過是行使個人權利的一種工具罷了。
    每年,羅馬都會選舉一名獨裁官,他唯一的任務就是在朱庇特神廟的牆上釘一枚釘子(這種儀式的意義現在已不清楚)。這一風俗在現代的King Carnival,國王狂歡節上還有所孓遺。
    附:Magister eguitum: 獨裁官的司馬官,騎兵長官

    5羅馬大祭司
    Pontifex Maximus本身並不是是一名真正的羅馬官員:他的任期不是一段時間而是終生的,正式說來,他還繼續是一名公民。正如這個名稱所意味的,Pontifex maximus是pontifice團體(祭司團)的主席或者說,最高大祭司。他們要對羅馬國家宗教祭祀儀式負總責,並對某些祭祀儀式——即那些沒有自己的祭司團的祭典——直接負責(某些祭司團,如augures占卜官團、decemviri sacris faciundis 和fetiales都是有自己專門職司的)。具體內容參見《希臘羅馬名人傳·努馬傳》
    祭司們的數目一直在增長,最初只有5名"真正的"祭司.BC299/300年通過的俄古爾尼亞法案(Lex Ogulnia )以後增到9名,蘇拉增至15名,尤里烏斯·愷撒增至16名。祭司團中還有一名成員,叫 Rex Sacrorum(祭典之王),這是在驅逐國王以後選出的,代替國王的宗教義務。此外還有3名(後來增至15名)弗拉門祭司(flamine)他們的職責是侍奉諸主神,此外還有三名神秘的小祭司pontifices minores(不知其職司)。而最高大祭司還要負責照管灶神維斯塔的18名聖處女祭司。照管維斯塔女祭司可能是最高大祭司最終要的職責,因此,毫不奇怪,最高大祭司的休息室,domus publica(公共小屋),就緊挨著女祭司們的隱修所。(參見《努馬傳》)

    祭司們的主要工作是確保pax deorum,與諸神之間的和睦。為了這一目標,祭司們要給官員提出建議,解釋預兆,修訂歷法,還要監督葬禮。最高大祭司負責收集諸多預兆(annales maximi),每年都要記錄天象和其他徵象,以及在預兆之後發生的事件,卑使後世之民得以對諸神的意旨有更好的理解。

    直到BC299/300的Lex Ogulnia俄古爾尼亞法案頒布,所有的祭司都是貴族出身,該法案使平民被引入祭司團體變成可能。最高大祭司由部落大會選舉,人民按地區分別投票。BC104年以後,其他的普通祭司也要競選,此前他們一直是增選-補選的。

    BC63年,尤里烏斯·愷撒當選為最高大祭司,終身擁有此項官職。他在被謀殺的前夜過夜的房間,就是domus publica(公共小屋),最高大祭司的休息室。他死後由馬爾庫斯·埃米里烏斯·雷必達成為最高大祭司(BC44-12);當他在BC12年故去後,奧古斯都皇帝接手負責國家祭典事務。他也使得選舉祭司的活動劃上句號。從此以後,獲得祭司團的席位成了帝王恩寵的標志,可以比作我們今天的授勛。
    拉丁文"pontifex"某些時候也可以解做「築橋者」,但實際上與伊特魯里亞人的詞語"pont"有關,意思是「路」,「准備路的人」。今天,天主教的羅馬教皇依然自稱是「pontifex maximus」由於pontifex maximus最高大祭司不是一種真正的官職,他不能身著紫邊托伽袍,不過他身帶一把名為塞瑟斯皮塔(secespita) 的鐵質小刀,這成了辨認最高大祭司的標志。

    6大法官,羅馬官員,負責司法事務的管理。
    Praetor這個詞表示「走在眾人之前的」人,據此詞義,這一官銜來自行伍之間;假如允許我們設想的話,這個詞其實是描述一種內務官員的。這也是最初的幾名執政官的官稱。
    在BC370-360年的憲政改革之後,這一官稱被用於分管司法事務的貴族出身官員。此後,平民也逐步可以當選大法官了。242年,增設了第二名大法官,即 praetor peregrinus,負責義大利的司法事務。而第一位大法官則被稱為 praetor urbanus,即城市大法官,留在羅馬城裡,負責羅馬的訴訟事務。

    BC227年,又增設了2名大法官:他們分別負責西西里和撒丁尼亞/科西嘉行省政務。在創建了近西班牙/遠西班牙行省之後,
    BC197年,大法官的數目增至6名,卑使行省管理者數目足夠。再多的地域被羅馬人征服以後卻沒有引入新的大法官官職。當時這個職位的任期為兩年。大法官由百人團大會選舉。BC180年的維比阿年齡法頒行後,該職位的最低擔任年齡為40歲。不久之後,城市大法官有了一項新的任務,他要擔任審判腐化行省總督的法庭審判長。與此同時,各行省的大法官消聲匿跡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些財政事務。
    在蘇拉時代之後,大法官數量升至8名(或10名),愷撒之後為10至12名。帝國時代,其數目在10-18名之間變動不定。最低任職年限降低至30歲,並安排了一項新的職責:大法官必須為各種慶典賽會支付費用。
    大法官有6名侍衛,可以穿紫邊托伽袍。

    7禁衛軍長官
    Praetorian prefect,羅馬官員,負責掌管皇帝禁衛軍,以及司法事務。
    這一職位是由奧古斯都創立的,他提拔騎士出身的人出任皇帝私人禁衛大隊的長官。這位長官被稱作"prefect",這一頭銜通常用於稱呼那種被指定擔任職務並有著固定任期和特定軍事任務(mandatum)的長官。在此後的歲月中,禁衛軍長官的數目變動不定,在提比略時是1名,更多的時候是兩名,可在康茂德時代曾同時有過3名禁衛軍長官。

    禁衛軍長官同時也有其他的職責,例如:他可能被要求(暫時)指揮義大利駐防軍(3世紀後,他甚至能同時指揮數個軍團)。和平時期,禁衛軍長官有著某種司法責任;自提比略時代起,他要負責懲處被控有大不敬和大逆罪的人犯。2世紀時,禁軍長官毫無疑問首先是一個法官,他的軍事義務是放在第二位的。

    到了3世紀時,他要負責針對各行省總督的上訴,同時擔任一個特別法庭的主席,還是元首御前資政會議(consilium principis )的成員。他的裁決,就意味著皇帝本人的裁決,是不可能再做上訴的。

    禁衛軍長官被視作是全帝國一人之下,萬萬人之上的位極人臣之人,很多禁軍長官不是聲譽卓著就是惡名昭彰,比如:提比略時代的塞雅努斯、尼祿時代的布盧斯;賽巴提米烏斯·塞維魯時代的普勞提阿努斯。而馬克林努斯、菲利普斯、伽盧斯在披上
    帝王的紫袍之前都身任過禁衛軍長官之職。

    8代執政官

    羅馬官員,負責掌管一個行省的前執政官。
    代執政官的頭銜與代大法官類似,表示一個猶如(Pro)正式官員般負責的人。他具有一名執政官的全部權力,但實際上他是一名任期被延長了的(prorogatio)前執政官。
    這一官職是在BC4世紀最後25年間被「發明」出來的:假如戰爭延續的時間太長,需要的指揮官不止2名時,前一年的執政官就得以繼續保留職位,「好像」他還是名執政官。在漢尼拔戰爭期間,這一習俗逐漸風行,人們還發明了指定某普通公民擔任代執政官的方法(所謂普通公民即指從未擔任官職的公民)。最為古老的先例是普通公民普布利烏斯·科爾涅利烏斯·西庇阿於BC211年受命以代執政官銜在西班牙做戰。
    BC1世紀時,前執政官們"以執政官的權利"出任重要行省的總督(例如,尤里烏斯·愷撒是BC59年執政官,此後十年以代執政官銜掌管山內高盧)。
    帝國時代,元老院轄下的諸行省,其總督叫作「代執政官」,盡管實際上他們大多數只是前任大法官。其任期一般為一年。
    哈德良皇帝曾在義大利本土試行代執政官總督制,其繼承人安東尼努斯·庇烏斯廢止了這項措施,可是馬爾庫斯·奧雷利烏斯皇帝又恢復了這一措施。

    9行省代理人/行省財務代理官/督察使/財政使

    羅馬長官,由羅馬皇帝或行政官員指定。 (此處以'長官'翻譯OFFICER,以'官員'翻譯MAGISTRATE,兩者的區別待考)

    這一官銜'procurator'來自拉丁語動詞'procurare',即「照看」。羅馬的富人們經常僱傭看管人以管理大量的金錢或農庄;一般而言,procurator的身份是獲釋奴。

    紀元之初,當奧古斯都皇帝要為帝國的組織工作操心時,他也使用了procurator,管理公共的和他私有的龐大產業。他這樣做是迫不得已的:因為在歸他直接掌控的諸行省中,他不能使用元老等級的財務官,不可能有元老會考慮在名義和自己平等的人手下服務的。因此,他任用獲釋奴出身的procurator(代理人)負責行省的稅收事務。其他的代理人負責管理奧古斯都私人的財務以及他在羅馬城附近和羅馬元老院轄下諸行省的財產。

    在元老院行省工作的代理人逐步獲得了司法權利,AD53年神聖的克勞狄烏斯皇帝將此措施定為法律。他統治期間,我們還發現了第一個擁有全部行省總督權力的代理人。例如,當尤迪亞於AD41年被兼並以後,一位代理人被任命為該地總督。他在該行省的權威僅在皇帝本人之下。(即有些資料中說的「三品總督」,指位於PROCONSUL,PROPRAETOR之下)其他還有一些代理人被指定負責一些半財政事務,例如管理采礦、鑄幣以及5%的遺產稅的徵收工作;但也有一些是根本與財務無關的事務,例如負責角鬥士的培訓工作。到了此時,代理人的角色已變得非常之重要,從提比略(甚至可能從奧古斯都)皇帝的統治時期起,就從羅馬的第二等級,騎士等級中提拔遴選。自維特里烏斯皇帝AD69年登基後,騎士等級出身的代理人經常是執掌羅馬帝國政府的最為樞要的官員,其中最重要的職位是:
    *a rationibus (finance) 負責財務(財務總監)
    *ab epistulis Latinis (Latin correspondence) 掌管拉丁事務(拉丁事務總管)

    *ab epistulis Graecis (Greek correspondence) 掌管希臘事務(希臘事務總管)

    *a libellis (petitions) 負責請願文書(國務秘書)

    代理人本身並不是行政官員,故由其服務中收取報酬。一般的,他們的稱號中就指出了他們的薪水:Procuratores sexegenarii 意指年薪為60萬塞斯特斯的職位(其他的代理人年薪分別為30萬、20萬和10萬塞斯特斯)。下列表中舉出了代理人職位的薪水,所有職位都屬於馬爾庫斯·奧雷利烏斯皇帝統治時期的。
    Procuratores sexegenarii (42 known positions) 60萬級的代理人(42個已知職位)

    proc. alimentorum per Italiam (food supply of Italy) 義大利食品總監 T2^:Nb)

    proc. provinciae Corsicae (province of Corsica) 科西嘉行省總督

    proc. fisci Alexandrini (taxes from Alexandria) 亞歷山大里亞城稅務總監

    proc. provinciae Thraciae (province of Thrace) 色雷斯行省總督 epistrategos Thedos (undergovernor of Upper Egypt) 底比斯城督(受上埃及總督管理)

    Procuratores centenarii (49 known positions) 10萬級的代理人(49個已知職位)

    proc. aquarum urbis (water supply of Rome) 羅馬城供水總監

    proc. provinciae Moesiae Sup. (province of Upper Moesia) 上美西亞總督

    advocatus fisci Romae (controller of the finances of Rome) 羅馬城財政收支總監

    proc. provinciae XXXX Galliarum (forty towns in Gaul) 40座高盧行省城市(稅收)代理人

    proc. provinciae Sicilae (province of Sicily) 西西里行省總督

    proc. prov. Alpium Cottiarum (province of the western Alps) 科蒂-阿爾卑斯行省總督

    Procuratores cenarii (33 known positions) 20萬級的代理人(33個已知職位)

    proc. ab epistulis Latinis (Latin correspondence) 拉丁地區事務長官

    proc. provinciae Asiae (province of Asia) 亞細亞行省總督

    proc. ab epistulis Graecis (Greek correspondence) 希臘事務長

    proc. provinciae Syriae (province of Syria) 敘利亞行省總督

    proc. XX hereditarium (tax on inheritances) 遺產稅總監

    idiologus Aegypti (judge of Egypt)

    Procurator trecenarius (1 known position) 30萬級的代理人(33個已知職位) a rationibus (finance) 財務總監

    最後要強調的是,盡管羅馬史家塔西陀稱尤迪亞總督龐提烏斯·彼列多是代理人,他實際上卻是一名行政長官

  2. 圖片太多沒辦法給你

Ⅷ 古羅馬帝國官員名稱的中英文對照

1.營造官,羅馬官員,負責慶典賽會和神廟的維護

最早的兩個平民營造官職位的職能我們尚不清楚,Aedile的名稱本身暗示著這個官職可能與神殿(aedes)有關。這個官位的希臘文譯名agoranomos則指營造官是市場管理員。雖然羅馬的傳統說法是最初的營造官是平民保民官的助手,但這種差異可能僅是表面上的。當時羅馬的平民將文書檔案放在BOARIUM 廣場(牲畜集市)上的色雷斯女神廟中,所以,最初的營造官是市場的管理人員。作為商人的代表,他們不屬於貴族,在發生針對社會秩序的沖突時,站在了平民一邊。可能他們的職責是組織平民慶典賽會,Ludi plebeii。不管怎樣,BC370-360年間的憲制改革以後,營造官被元老院正式承認為官員,這在「福里亞營造官法案」Lex Furia de aedilibus中可以找到。在該法案中,引入了第二對營造官,curulian aediles ,即貴族營造官。他們的任務是組織羅馬慶典賽會Ludi Romani。平民營造官和貴族營造官都由公民按區投票的部落大會選舉,這種大會上富人的影響力不如在百人團大會上那麼強。

BC3世紀至2世紀,營造官的職責日趨重要。他們要照料神廟、組織競技大會、負責維護羅馬的公共建築,還要負責羅馬的飲水和食品供應。因其市場監理員的角色,他們有時還裁決商務事務。由於他們負責組辦慶典,對言論自由施加某些影響,比如演員和小丑就不能想到什麼說什麼。

BC180年的「維比阿年齡法案」Lex Vibia annalis頒行之後,擔任此官職要求至少37歲。到BC一世紀,出任此官先必須擔任一年的財務官。尤里烏斯·愷撒新增了兩名營造官,單獨負責食品供給。擔任過營造官的人方可當選大法官。

帝國時期的營造官喪失了大部分的重要職權。很多工作都交給其他官員了(比如禁衛軍長官和羅馬市長)。食品供給則是一名行政長官的職責。

營造官沒有侍從,但被允許穿紫邊托伽袍。

2監察官,羅馬官員,負責公共道德,還要照管由國家財政支付的工程項目。
監察官有多種職責,在我們看來就是個奇怪的組合。

大約在BC440年,兩位監察官首次就任,他們是作為執政官的助手統計羅馬公民的人數(Census)的。公民人口的統計工作每5年舉行一次。BC5世紀時,監察官一般是作為仕途的起點的。

監察官不僅記錄了公民的姓名,還要對他們的財產、年齡登記造冊,財務官由此才能估測預算,而執政官們才能知道自己指揮多少士兵。在BC370-360年代的憲政改革以後,兩位監察官的任期一般為18個月——其中一人必須是貴族,另一人是平民。
由他們的財會職責,又衍生出其他的職能。比如他們得關照那些脆弱的政府出資工程。BC310-309年,監察官阿庇烏斯·克勞狄烏斯負責一條水道和大路的工程,修建了阿庇亞水道和阿庇亞大道。還有一個類似的任務就是出租被征服的土地(ager publicus). 他們第一個要照管的工程卻要小的多,就是尋找在未來5年中供應卡皮托神廟聖鵝的飼養農夫。
由他們對人口分類的職能中產生出一項新的工作:鑒別騎士和元老階級成員的資格。這被稱為regimen morum,即對公共道德的指導。例如,監察官加圖(老加圖)將一名在大庭廣眾下親吻自己妻子的人開除出元老院——因為這種行為被視作有失尊嚴,與身為元老院神聖大廳里的一員的身份不符。由於regimen morum的職責非常重要,監察官逐步由前執政管來擔任。
regimen morum還包括管理財務機構的帳冊,檢測量器、衡器並打上官印等等職責。

蘇拉廢除了監察官職務,BC70年時,龐培和克拉蘇再次將之恢復,當時登記的

Ⅸ 古羅馬共和國監察官的職權

監察官抄制是古羅馬共和國憲政制度的襲重要組成部分.監察官擁有廣泛的權力.這些權力包括公民調查、監督公民道德、管理國有財產和公共工程以及確定元老名單.它體現了羅馬社會的民主性、羅馬人的權力觀以及對道德的重視.然而,監察官權力的非強制性削弱了其權力行使的有效性,從而決定了它在扼制羅馬社會道德腐化過程中作用的有限性.

Ⅹ 當羅馬共和制再也無力統治時,奪取政權,建立軍事獨裁後又被謀殺的是誰

蓋烏斯·尤利烏斯·愷撒(又譯蓋烏斯·朱利葉斯·凱撒、朱利亞斯·凱撒),即愷版撒大帝,羅馬共和權國(今地中海沿岸等地區)末期傑出的軍事統帥、政治家。
愷撒出身貴族,歷任財務官、祭司長、大法官、執政官、監察官、獨裁官等職。公元前60年與龐培、克拉蘇秘密結成前三頭同盟,隨後出任高盧總督,在8年的時間里征服了高盧全境(今法國一帶),還襲擊了日耳曼和不列顛。公元前49年,他率軍佔領羅馬,打敗龐培,集大權於一身,實行獨裁統治。制定了《儒略歷》。
公元前44年,愷撒遭以布魯圖所領導的元老院成員暗殺身亡,享年5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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