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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缺乏協調

發布時間: 2021-01-10 14:53:55

1. 保險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2、盡快完善金融法規體系,具體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盡快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由於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與其他企業相比。具有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密切的特點,因而在關閉中遇到了諸多的法律問題。因此,應當研究制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金融機構撤銷辦法》和《金融機構合並辦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後,需要對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應的調整,凡與WTO基本原則相矛盾的法規和政策都應及時廢止或修改。最後,是盡快制定網路銀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

(四)不斷提高監人員素質。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一個國家金融監管人員的水平決定監管的水平,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們必須採取一切措施,使我們的監管人員能夠不斷擴大知識面,更新知識結構,同時還要嚴格約束監管人員的行為,防止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現象,樹立清正廉潔、秉公辦事的形象和作風。具體可採取如下措施:

1、對現有人員加強培訓。通過培訓,優化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使之逐漸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需要,這是一條主要途徑。

2、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從商業銀行和其他部門引進高素質的專門人才,充實到金融監管的隊伍中,促進監管人員監管水平的提高,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

3、切實履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責任制》(暫行),努力做到監管行為的客觀、公正,監管人員盡職盡責。

(五)加強當前各金融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防止監管真實或重復發管。由於我國實行混業經營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在當前分業經營的情況下,採取分業監管模式自然有它的優勢。但為了避免分業監管帶來的弊端,我國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要盡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加強監管當局高層定期會晤制度,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在以後條件成熟時,可考慮實行功能型監管。

(六)擴大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在當前金融全球一體化的時代,金融風險的國際傳遞越來越快,影響面越來越大。實踐證明,要在國際范圍內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必須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我國金融業正在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加強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和境外中資金融機構的監管,督促它們防範風險、穩健經營,是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加以關注的一個問題。同時,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也是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客觀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們的金融監管達到國際認可的水準,就必須通過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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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為主管領導,因缺乏日常監管,是否會因下屬違紀問題被追責

因下屬違紀問題主管領導被追責,是合情合理的。
作為一個部門的負責人,其本職工作之一就是嚴格監管下屬,防止下屬違紀,維護組織紀律、維護黨的聲譽。領導的權力是人民群眾賦予的,管理好自己的下屬是每個領導應盡的職責,領導沒能管住自己的下屬,就是不盡職盡責,就是有福人民所託,所以下屬違法違紀,領導被追究主體責任,是領導不作為付出的代價。
這個問題在新修訂的《條例》中得到了許多肯定的答案。《條例》中有29處條款出現了「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表述。其中政治紀律中有 3處,主要集中在為公開發表並造成後果的不當言論提供方便等方面;組織紀律中有6處,主要集中在違規選人用人、發展黨員等方面;廉潔紀律中有8處,主要集中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相關行為;群眾紀律中有5處,主要集中在加重群眾負擔、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搞政績工程、侵犯群眾知情權等方面;工作紀律中有7處,主要集中在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如實匯報工作情況、管理不力致使幹部叛逃出走、擅自變更出國路線等。
凡是出現上述表述的條款,均可能存在涉及集體違紀的情形。涉及相關問題時,不論領導幹部是主觀故意觸犯紀律,還是因履職不力導致下屬觸犯紀律,都要根據情況劃分違紀責任,並給予紀律處分

3. 如何加強金融監管統籌協調

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撰文表示,近年來,我國金融業跨界經營迅猛發展,金融業亂象叢生,金融風險高發頻發,根本原因在於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和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機制之間矛盾突出,金融監管協調不力,宏觀審慎政策缺乏把總,亟須加強各單位橫向政策協調來完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

對於未來金融監管框架的改革方向,專家認為,「雙峰模式」或是最優方向。黃益平指出,「研究顯示,『雙峰模式』的穩定性更高一些,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適當區分,可能是比較有利的。」

澳大利亞、荷蘭、英國等國家實行「雙峰監管模式」,取得了較好的監管效果。「雙峰監管」的核心內容是把監管職能劃分為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前者主要是防範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欺詐和不公正交易,監管機構通過現場檢查、評估、披露和處置,保證金融市場公開透明,保護消費者權益;後者主要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實現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為目標,監管部門通過遵照巴塞爾協議關於資本充足率、資本質量和流動性等方面的審慎監管指標,控制主要金融機構風險,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4. 我國公共管理的外部監督體系存在哪些問題應該採取哪些對策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新認識

國有資產,蔽沒顧名思義,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是一個很大的范疇,它存在於各個經濟領域當中,雖然其表現的形態不一樣,但涉及的卻都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具體地講國有資產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地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存在於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根據經營活動的不同性質,經營性國有資產可以劃分為金融性國有資產和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兩大類。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廣泛存在於基礎設施、環碼並高境衛生、科學研究、文化教育、國防產業等公共領域。隨著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深入,以公共事業為主的國有資產投入將迅速增長,發展空間和活力很大,是國有資產拓展的一個重要領域。

3、資源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文物等。這一形態的國有資產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種國家可以支配的資產;另一方面這種支配對於生態、環境等又存在較大影響,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統籌規劃、科學利用。

二、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國有資產進行規范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立法滯後,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沒有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來調整國有資產關系、規范國有資產運行,使國有資產的監管與經營缺少必要的依據。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況是資產形成上渠道多頭、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相關部門工作缺乏有效協調,甚至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因此,必須認真研究誰在實際上履行出資人代表的職責,更好地建立出資人制度。

(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過於單一,管理目標不明確

目前 在國有資產管理上,單純以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目標來衡量所有資產,沒有針對不同類型國有資產進行差異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體系、評價體系,從而導致了不同類型的國資管理與其目標職能發生扭曲和錯位,在制度的基本層面上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低效率現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間。另外,在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中還存在如下問題:

1、對國資委缺乏有效監督。按照十六大精神設立的國資委集管資產、管人、管事於一身,如果缺乏有力監督,國資委的權力就無限大,由少數人專權和操縱,極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各種規章制度等都可能成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開仍未徹底解決。目前, 國國資改革一些先行地區在國資管理體制上採取「三個層次」構架模式,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出於保證社會穩定的考慮,或多或少超越出資人職責范圍,干預國資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營運機構的經營活動,干涉國有企業的人權、事權和資產處置權。

3、金融性國有資產等的出資人缺位問題依然存在。新成立的國資委僅管理非金融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沒能解決金融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資源性資產的出資人缺位問題,特別是多龍治水的局面仍存在於金融領域,無人對金融業經營的盈虧負責。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逐步完善國有資產法體系,立法規范國資管理

1、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反映國有資產運行的中國社會主義特色。始終把保障國有資產運行符合全民利益,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據以定型和變動的宗旨。

2、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符合市場經濟對國有資產運行的基本要求。在制定統一適用於各種國有資產的法規的同時,分別制定經營遲尺性國有資產法規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並且把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將確立國有資產所有者、投資者和佔用者的市場主體地位的法規和保障國有資產實現價值化、貨幣化、證券化的法規,置於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的突出地位。

3、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與國有資產運行系統的結構相吻合。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時還要適當兼顧國有資產運行的過渡模式的某些要求;把關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

(二)國有資產有進有退,逐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

政府作為公共機構,主要職責應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應是經營國有資產或收取企業利潤而應是稅收,並將收入用於公共建設和服務,其目的在於為整個社會提供基礎性服務,促進社會的平等和整體發展。因此,規范的國有資產布局應逐步向公共領域和基礎性產業傾斜。但在目前國有企業依然在競爭性領域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對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國有企業是 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因此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除極少數與國家戰略和安全息息相關的企業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外,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進一步促進競爭性國有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和流動化。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和政策引導,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

(三)預防國有資產流失,治理企業腐敗。

1、搞好資產評估,准確量化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定價應以市場為基礎,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即在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下,由中介機構根據當時的市場供需情況來評估確定。在交易過程中嚴格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資質,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監督作用,提高評估結果的准確性、公正性。

2、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進一步落實產權責任主體,建立規范的交易決策和運作制度,防止少數人權力過分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發揮產權交易所和技術產權交易所的作用,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力度,指導產權市場有序發展,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長效機制。明確上市公司對經營者實施股票激勵制度的股票來源渠道,應允許經營者將股權通過指定的產權交易進行交易,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

4、完善國有大中型企業資產運作的相關政策。對進行資產運作前存在的不實資產,可以按規定進行核銷;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國有資本退出企業過程中進行的資產評估,使評估價值更接近市場價值;對在資產置換過程中,債權債務同時轉移給受讓方的,有關因轉讓資產行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准予先征後返;對資產運作中企業直接支付的稅收和費用,也作適當的降低和調整等。

5、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四)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縱向上,以國家所有為前提,以出資人為根據,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國有資產范圍,並賦予其完整而統一的權力與責任。堅持以國家所有為前提,已不同於傳統的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這里的國家所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而非單純由中央政府來履行。

2、橫向上,要區分國有資產的不同類型,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分別確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角色之後,需要進一步落實專門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機構。政府應研究出台相應政策,對業已成立的國資委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防止其權力過大。

按照上述原則,應逐步完善金融性、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應該特別提出的是,在進行金融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時,不應將其歸入國資委管理,因為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國有企業的債權人,如果都由國資委行使所有者權益,就會存在利益沖突,國資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機構為國有企業發放定向貸款,最終延誤企業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競爭性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對於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可以參照先行地區的成功經驗,構建三層管理體制:第一層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出資人主體,對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是管資產、管產權;第二層是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主體,在國有資產調控的范圍內決定具體投資行為,選派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第三層是國有資產所投資的具體公司,為經營實體,是國有資產能夠增值與否的決定性環節。

管理的分層級授權,強化了不同層級的相對獨立性。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條件下,事實上存在雙重授權,即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國資委對授權代理的資產也可採取授權方式,選擇有條件的資產經營公司代理經營。在授權的范圍內,每一個層級可以獨立運作,並擁有不受干預的權力。由於中間層是代表政府對企業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股東身份對企業進行控制並對控股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中間層離企業距離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關系更明顯,因此應逐步制定相應規范,規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防止其對企業的管理控制與公司治理規則發生沖突.

5. 加強監管和支持創新怎樣保持平衡

保持平衡關鍵點:公司集權指導和最大化的個人自治的共存。
即:一方面嚴格管理,另一方面又允許自治、創業和來自普通員工的創新。關鍵點有四。
1、 在員工中提倡企業家精神,對員工充分授權,把權力下方到生產第一線。如寶潔公司的「品牌經理」制度和3M公司的「創新小組」很多公司也就是8到10個人的一群發明狂熱者,在「簡陋車間」開發出來的產品,常常比公司有幾百人的正式開發部門還多。

2、 採用極端的分散化結構和分權模式,放棄了規范的公司結構。機構重疊、邊界模糊、缺乏協調、內部競爭和有些混亂的局面,目的是培養員工的創新精神。使員工「變得有創造力」的各公司的做法:「工作交火「IBM、實施前至少三次否定原計劃(3M公司)、支持失敗(3M、強生和愛默生)、鼓勵挑剔者和持異見者(IBM)。

3、 有創新過程的支持系統

創建開放的溝通環境,上司與下屬、同事之間,開誠布公,互相溝通交換意見;對失敗的容忍;鼓勵培養創新鬥士等。
4、優秀公司的軟的方面有俱樂部式和校園式的環境,靈活的組織結構、瘋狂的鬥士,最大化的個人自治、工作小組、規律性大范圍試驗、強調肯定行反饋等都表現了公司的略微混亂和鬆散的方式。同時也有非常嚴格的特性,公司的核心理念和價值觀等高壓線堅決不能觸碰。比如,在IBM提供空間讓員工自治,敞開大門讓員工參與公司事務,但違反最高信條「IBM意味著服務」就會失業。

6. 如何減少因多重監管機構,職能重疊導致低效率帶來的監管成本

從上世紀七、八十年代西方國家開始的以提高效率、促進競爭、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為目的的公用事業市場化(或者說民營化、私有化)運動至今已成為世界的潮流,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積極探索並逐步推進本國公用事業的市場化。我國的公用事業市場化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由於近幾年來,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法規的鼓勵、支持和規范,在進入新世紀後開始加速,上海、南京、深圳、廣州等經濟發達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目前正進行的如火如荼,其形式多種多樣,常見的有合同外包、特許經營、公私合作(合資)經營、股份出讓、直接並購、民間獨資等。其中特許經營制由於其形式多樣,靈活而倍受我國青睞,各大中城市特許經營項目日益增多,因此其逐漸成為人們關注和研究的對象。許多地方政府如北京、深圳等為了規范特許經營開始頒布了一些管理辦法,建設部也於2004年2月24日發布了《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使特許經營開始進入「有法可依」的軌道,標志著我國的特許經營開始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雖然如此,由於其對制度環境如法律制度、監督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要求很高,在發達國家有著良好績效的特許經營權制度,卻在我國的實踐中表現出許多問題,這既有理論認識層面的,又有制度層面的、操作層面的。本文試對這些問題的進行分析,並提出對策建議,為推動我國特許經營項目順利進行提供參考。

一、我國特許經營制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政府職能轉變滯後,監管職能交叉甚至矛盾沖突

特許經營並不是放任企業不管,而是政府由原來直接經營的角色轉變成行業監管者,實行政企分離,政資分離,政事分離,因此政府職能應盡快從傳統的體制轉變過來,重塑政府監管體制,是當務之急。我國現行的監管體系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從橫向來看,各級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界定不清晰,分工不明確,職能重疊,多重監管並且隨時可以調整,這不但增加了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降低了行政效率,增加了企業負擔,而且在談判、簽定合同時企業無法確定哪個部門具有合法的代表資格,在出現違約時,又無法確認哪個部門能承擔法律責任,增大了企業風險。
從縱向看,條塊之間監管分工不盡合理,縱向監管權力配置與橫向權力配置之間缺乏協調機制,條塊發生沖突時,又缺乏相應的裁決機制,這比較普遍地發生在具有跨地區性公用事業監管上,如電信、電力等,如表l所示。

表1:信息產業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監管矛盾 監管利益沖突環節 信息產業部 地方政府 解決爭端機制
信息管道產業性質 基礎電信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 自發協調,無正式解決機制
項目規劃 最大限度佔有城市空間資源 充分利用城市空間,減少重復掘路 無
市場准入 謀求壟斷,維護既得利益 引入競爭,打破壟斷,實現互聯互通 目前正在制定反壟斷法
定價與質量服務 以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 讓市民普遍能享受高質量現代信息技術所帶來的福利 價格、質量監管部門
普遍服務 盡量向客戶最集中地區,迴避人口稀少地區 滿足城市普遍服務要求 依非正式的協調與談判來解決

(2)政府監管方式單一,監管水平落後,沒有形成一個多方位、立體化的監管體系。當前我國主要監管內容是經濟性的價格監管和進入監管,而對於社會性監管還剛剛起步;對於價格監管,使用的是「企業成本+稅費+合理利潤」監管模式,無法產生足夠的激勵;對於進入監管,特許經營者的選擇,往往競爭不足,難於顯示市場真實成本;普遍服務的監管,還沒有使用交叉補貼、設立普遍服務基金等手段來履行政府義務;在企業外部監管上,還沒有廣泛動員社會公眾和輿論的力量,聽證制度還不健全。
(3)政府角色轉變不到位,公用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職能與監管職能之間的關系處理不好。在傳統的公用事業管理體制下,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既是企業資產直接運營和管理者,又是行業的監管者,政企不分,政資不分,政事不分,而在新的體制下,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通過管人、管事、管資產來完成的,希望以最高的價格出售國有資產,以實現所有者的最大利益。行業主管部門成為行業的獨立監管者,代表的是社會公眾利益,希望最大限度的利用市場競爭機制使消費者獲得價廉物美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依法律、法規、經營合同對企業行為進行約束。這里由於政府部門之間對於特許經營者選擇的標准不同,就產生了一對矛盾,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期望資產保值、增值與行業監管部門期望以最低的價格獲得最好的產品和服務的矛盾。往往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中的意中人,而監管部門卻並不中意。對於這對矛盾的協調,關繫到公用事業市場化過程中特許經營者順利選擇。

(二)政府承諾和保證屢屢失信,承諾缺失現象普遍存在

政府的承諾和保證是特許經營中的國際慣例,它有利於降低投資者的風險,保障投資者合法的權益,吸引投資者投資公用事業項目。但在我國由於特許經營的時間還不是很長,對它的理解還不很深,政府往往急功近利,引資心急,重承諾輕踐諾,結果政府承諾和保證屢屢失信,承諾缺失現象普遍存在,導致許多項目中途夭折。
其一,政府承諾對未來的政策風險估計不足。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體制、機制、政策處於不停的變化和調整中是這個時代的特徵,但在特許經營中政府往往對這個特徵的風險評估不足,盲目承諾,政策變化後,導致承諾無法兌現,同時由於合同設計的缺陷,沒有對可能的風險作出相應的制度保障按排,結果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項目被迫終止。2002年1月18日,四川邛崍市政府同四川瑞雲集團簽定了《邛崍市新區開發建設項目協議書》,規定新城整體以BOT、形式建設經營50年。其間,瑞雲集團享有新城區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權,經營性土地的增值收益作為投資回報,50年後,企業將城市無償還給邛崍市政府。但之後不久,國土資源部出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規定各類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必須通過拍賣或招標方式出讓,土地政策的變化,又由於政府與私人投資者在合同中沒有對違約風險、賠償責任、處罰辦法等作出詳細的規定,使這個轟動一時CBOT(城市-建設-經營-移交)項目頓時陷入困境,無法收場。
其二,政府承諾和保證違反國家已有的法律、法規,導致合同無效。鬧的沸沸揚揚的「固定回報」清理問題,已使許多特許經營項目被迫終止。不但政府為此付出了經濟代價,而且政府聲譽由此遭受巨大的損害。2002年9月10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認為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不符合中外投資者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違反了已有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要求採取改、購、轉、撤四種方法對設定固定回報率的項目更正。於是出現許多BOT項目被提前收回國有,如英國泰晤士水務的大場水廠BOT項目由於協議已有明確規定,回購還算順利,而長春匯津污水處理BOT項目,卻因此與長春市政對簿公堂。
其三,政府承諾與保證對市場風險估計不足,缺乏前期的項目充分論證,盲目上馬,合同設計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最終使政府履約成本高昂,項目難以持續。法國威利雅成都第六水廠B廠BOT項目,合同規定成都市自來水公司保證每日采購B廠的凈水40萬噸,當B廠建成投產時,由於市場形勢的變化,供水市場嚴重過剩,只好讓其它兩個水廠停產來消耗這40萬噸的產能,成都市自來水公司由此從盈利突轉為巨虧,市財政每年因此補貼自來水公司一億多元,財政不堪重負。政府缺乏風險意識,任意承諾,之後要麼失信於投資者,要麼履約成本高昂,政府聲譽遭受損失,投資喪失信心,近期出現「洋水務」退出中國市場的趨勢,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

(三)特許經營合同性質存在爭議、合同設計還不完善

對於特許合同的性質是受私法管轄的民事合同還是受公法管轄的行政合同,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合同性質不確定的風險是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不確定,發生爭議後,能不能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政府、企業都無所適從,如果將特許合同看作是民事合同,適應私法,但實際上又難於執行,因為政府授予企業特許經營權,實際上是行使公權力的表現,與司法是分權制衡的關系。而我國現行的體制,決定了司法判決難以實際約束政府的民事行為,尤其是在政府不配合的情況下或者公共利益攸關的情況下,政府更有足夠的理由來抗衡司法判決。但如果根據200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那麼我國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性質就是行政合同。如果經營企業的權益受到侵害,企業的救濟途徑是較為充分的,它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政府無正當的理由提前終止合同,那麼企業可以請求法院判決政府要麼撤消決議或者給出相當補償。從我國現有的案例來看,長春匯津污水處理廠與長春市政府之間的關於污水處理專營權的糾紛,當事人提起的是行政訴訟;而鑫遠公司與福州市政府道路專營權的糾紛,則是通過民事仲裁解決的。
在特許經營中,合同具有重要的地位,是監管的主要依據。根據合同理論,由於個人有限理性,外部環境的復雜性和未來的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對稱和不完全性,以及由此導致的交易費用,使得締約當事人或契約仲裁者無法觀察或證實一切,故合同總是不完全的,締約雙方都可以機會主義的行事,違約一方可以很容易聲稱所做的沒有違背合同,或隨著時間的推移,要求根據變化了的條件再談判。特許經營合同由於期限一般都很長,技術、需求、政策等經濟技術環境變化都很大,合同的不完備性不可避免。而我國目前,合同雙方完往往忽視合同的不完備性,特別是政府一方,由於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片面強調引資的現象嚴重;同時也由於自己專業知識和專業人才的儲備不足,在合同簽定前,又不聘請專業咨詢機構,對合同項目的各種風險進行詳細評估;在合同文本中,有意迴避關鍵問題,盲目求同存異。其結果是一旦合同出現爭議,由於合同缺乏必要的風險保障制度安排和締約雙方往往又缺乏長期合作的精神,均表現出機會主義傾向,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項目中途夭折。

(四)有效、公平、合理的良性公用事業定價機制遠未形成

公用事業價格規制問題是特許經營是否能順利運行的一個極為關鍵問題,在自然壟斷的公用事業行業,價格的制定必須同時滿足三維的目標:促進社會公平,提高企業生產效率和保護企業的發展潛力,政府如何進行有效的價格規制,以調節政府、消費者、企業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制定同時符合三個目標的價格,是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在實踐中,呈現出許多的問題,甚至導致特許經營項目無法順利地合作下去。(1)各省市均明確特許經營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按照「企業成本+稅費+合理利潤」的原則來確定,利用這種方式,消費者承當了成本提高的風險和降低成本的收益,雖然有利於刺激投資,但卻不能有效地刺激企業提高生產效率,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的成本增加可以通過價格轉嫁給消費者,也不能區分運營者的優劣,同時對企業成本的審核也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增加了行政成本。(2)政府缺乏透明、制度化的定價機制。在特許經營中,產品和服務的定價權仍然被政府控制,不透明的,任意的定價過程,使投資者、經營者承受極大的風險。由於特許經營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其間技術、需求、成本的變化再所難免,價格的調整也就成了必然。但特許經營者不知在市場成本上漲的情況下的,是否可以合理的上調價格。特別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共服務和產品價格的調價必須舉行聽證會的條件下,使提價變的更加困難、耗時和不確定,如南京、上海、北京出現因聽證反對漲價而使提價擱淺的事件。在這種情況下,所造成的產品和服務價格低於市場真實成本的差異,政府是否有義務提供經濟補貼,也沒有明確規定。(3)由於對公共服務和產品價格構成要素及監管范圍缺乏明確規定,存在很大的隨意性,使搭便車收費現象嚴重,混淆了公眾視聽,結果是即使合理的提價也遭到公眾的反對。同時公用事業價格構成要素之間的比例還不盡合理,總體價格水平偏低,收繳率不高,這些也都阻礙了我國公用事業難以進入良性的市場化機制。以水價為例,水價調整一直是改革的重點,為了節水和吸引投資者,中央和地方政府積極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調整水價,但我國水價構成不夠合理,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標准低,收繳率不高,總體水價仍然偏低,不能真實反映水資源的稀缺性,使水務企業面臨水價收入無法滿足他們獲得合理投資收益的目標,水務市場的良性運作機制無法形成。

(五)我國還缺乏一個完整、嚴謹的有關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框架體系

我國有關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相互之間還不協調、不配套、甚至不合理、前後不相銜接;法律條文內容含糊不清,甚至前後矛盾,造成私人合作者感到困惑、無所適成,增大了合作者的風險。就拿特許經營者的選擇來說,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許可必須通過招標和拍賣的方式授予,作為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理應適應本條規定。建設部的《辦法》第八條也規定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應向社會公開招標,而屬於政府采購法范疇的特許經營,還理應遵循《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政府采購可以採用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一些地方性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也作出了不盡相同的規定,深圳規定可以採取招標、招募和法律、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北京規定可以通過招標或直接委託等等。這些法律條文的不一致,使特許經營者風險成本加大,他們甚至不知道自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合法性,依據哪部法律條文來保護自己。而實際在選擇特許經營者時,由於公用事業項目的復雜性,僅僅看價格的高低來確定特許經營者是遠遠不夠的,特許經營者的選擇、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一般都是要經過與投標人談判與協商之後,這在國內和國外都是很普遍的。這反映出《辦法》規定不夠合理,雖然其本意是為了保護公平、公正、透明,避免暗箱操作,權錢交易,但卻沒有使法律條文有足夠的靈活來處理復雜且具有巨大差異性的現實問題,導致法律條文在現實中無法執行,或者由於沒有足夠多的投標人參與竟標而使特許經營項目流產。類似的問題還有,如有關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的法定依據,有的規定是特許經營協議、有的規定是特許經營授權書,有的規定是特許經營權證和特許經營合同。法律法規框架體系的不完善,不統一已經成了在推進我國特許經營事業中的障礙之一。

二、對策建議

(一)整合政府各部門監管職能,形成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

雖然由於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制度、歷史文化傳統等不同,各國都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國國情的監管體制,但監管的程序化和公開化,監管機構獨立性,擁有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相對完整的權力,通過法律的充分授權和限定來明確界定監管機構的職權范圍卻是世界的發展趨勢。獨立性意味著監管機構與任何企業沒有任何關系,也獨立於其他政府機關,以保證監管機構在依法實施和執行監管中的公平、公正。我國目前監管機構的改革應逐步理清各政府部門之間的監管職能界限,按照誰最易獲得信息,誰負責監管的原則,盡量把各部門分散的監管職能集中到一個監管機構,保持相對的獨立性,使被監管企業面臨一個或少數幾個監管部門,避免多頭監管,企業無所適從。如對於價格的監管,由於行業主管部門,最易掌握企業成本信息,理應把公用事業的價格決定權從發改委或物價部門集中到行業主管部門行使。建立各政府部門和中央與地方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確立主協調機構以迅速解決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提高行政效率。

(二)完善公用事業的定價方式以形成有效、公平、合理的良性定價機制

完善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的定價方式,建立規范化、程序化的定價機制,同時規范公用事業會計准則,為成本的核算提供科學的依據。針對我國定價利用企業個別成本,激勵強度低,企業缺乏提高生產效率的現狀,對於外部條件相同或類似,具有區域性壟斷特點的公用事業如水務、煤氣等,盡快參照國際經驗引入標尺競爭體系(Benchmark Compet.ition)。它是一種以經營成本較低的企業為基礎建立統一的標尺體系,然後再考慮各地區環境差異因素,利用這些因數對企業成本進行調整,進而決定價格的監管工具。這個工具,實際上是利用同類企業的平均成本代替個別成本,刺激企業提高效率為降低成本而展開間接競爭。明確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價格構成,嚴禁藉此搭便車亂收費,混淆視聽。理順各價格構成之間的關系,逐步提高總體價格水平和收繳率,這是公用事業市場化的基礎。健全價格聽證制度,既要防止監管機構被監管者俘獲,又要明確價格的聽證范圍,聽證范圍應該是運營企業的成本,是企業可控部分,而對稅收、資源費用則屬於法定的,不屬聽證范圍。同時建立政府的補貼制度,對於政府為了社會公眾福利,履行普遍服務或其他政策性措施,所導致的政府定價低於市場真實成本,企業無法獲得合理回報,甚至虧損的,應由政府提供相應的經濟補貼,以形成良性的市場化機制。

(三)完善特許經營合同設計,加強基於合同的監管

在我國正式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完善的條件下,政府和投資者應注重通過對可能產生的各種各樣的政治風險、商業風險、法律風險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合同的設計,盡量減少合同的不完備性,預設糾紛解決機制和風險保障機制,加強基於合同的監管。在國外,監管者的監管是基於法律和合同的雙重約束下的監管,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簽定一份嚴謹而詳細的合同是一件在特許經營項目中極其重要的事,當問及法國人,在特許經營中出現糾紛怎辦時,他們會理所當然的說,「合同上有規定」。因此針對現有部分地方政府在特許經營項目中不簽定合同只頒發授權書的現象,應嚴格按照建設部2002年發布的《關於加快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的意見》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政府一律要和特許經營中標企業簽定具有法律效率的公用事業特許合同,合同應對雙方的權力和義務作出具體的明確規定,對違約風險、賠償責任和處罰辦法等也要有詳細的約定,否則一旦出現糾紛,就難於解決。

(四)努力建立一個正式的法律制度體系

特許經營制度的良好運轉需要一個包括憲政制度,法律法規體系、監管制度等在內的一個正式的法律制度體系。它是被大家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它使社會各行為主體:政府、私人投資者等形成穩定的預期,減少私人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同時對政府承諾和保障進行約束,使政府實現自己的承諾。正式的制度也是有效合同的外在保障,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方式。在當前,新的規則的制定要把注意力重點放在與現有的法律法規相配套方面,同時修改、補充包括我國政府管制的規定、促進外國投資的立法、擔保法、證券法、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社會責任法和其他方面規定中有關特許經營制度的相關條款,以適應特許經營制度在我國發展的新需要,努力建立一個無懈可擊的法制框架。
總之,公用事業市場化是加快我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用事業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它對於彌補建設資金不足,緩解財政壓力,改變傳統的政企不分、機構臃腫、人浮於事、效率低下公用事業體制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保護好、培育好非國有資本進入公用事業的積極性,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是政府的應有責任。當前在特許經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都可以歸納到完善法制、加強監管,特別是政府的監管來解決,我國和發達國家的差別就在於此,也許到此你就會明白為什麼在西方有著悠久歷史的和良好業績的特許經營制度,而在我國目前卻有點「水土不服」。

7. 在加強我國金融機構監管協調方面有何對策

美國在1999年簽署了《現代銀行法案》結束了長達60多年之久的銀行分業經營的版法律限制,允許商業銀行權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在強調競爭和效率時,這種制度更合理,目前整個世界的趨勢是放鬆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化。因此對於我們們對於我國的混業經營不能再嚴格限制,金融監管反而應該轉向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上,如果我們現在繼續限制混業,只能使得我們的商業銀行在世界上更加不具備規模經濟和競爭優勢,如今商業銀行很難再通過傳統業務維持收益,特別是共同貨幣市場基金的成立。
金融監管方面:1.鼓勵銀行向積極利用和管理風險方面創新,使得銀行風險內控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2.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的條例3.對銀行進行股份改造,引入外資和先進管理經驗。

8. 稅務部門 專職監督和日常監管如何形成合力

國有企業的稅收監管必須形成合力

國有企業存在的上述問題,看似與稅收好不相關,事實上卻恰恰緊密相關。我們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稅收監管,防止稅收流失是一個基礎性的目的,確保其不斷減少源自稅務因素的阻力,不斷實現做大做強,促使其具有在世界范圍內博弈的核心競爭力,最終在維護企業自身利益的同時維護國家的利益,才是必須要考慮的戰略性目的。關於這一點,我在《兩小時了解稅務風險》一書中已經做過闡述。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實現這一戰略目的?
企業的稅務風險實際上並不是僅僅來源於稅務因素本身,多數稅務風險均來自非稅因素。前文所述的國有企業存在的八個問題中,都或多或少地隱含著稅務風險。比如,從大的方面說,國有企業的管理基礎部牢靠,必然出現各個業務部門彼此溝通不暢和協調性不強的問題,一些重要的稅務風險就在這個過程中悄然出現卻不能被及時發現,甚至已經出現了相關的人員卻視而不見,由此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將是很大的。再比如,從小的方面說,部分國有企業對現金流不重視,對資金的佔用成本也不重視,我相信對通過加強稅收管理帶來的資金節約更看不到眼裡。其鬆散的,不能體現稅收思想和力度的管理,必定存在很多的稅收漏洞。
與此同時,長期以來,國有企業一直認為利潤與稅收都是國家的,是國家左兜里的錢和右兜里的錢,因此本身對稅收管理就不是非常重視,也不存在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但這恰恰是國有企業稅收管理水平普遍比不了外企和民企的重要原因。而國資委在這方面對國有企業的考核力度也不大,導致國有企業的稅收監管力度很不夠。
基於此,再考慮到國有企業的特殊性,在稅收監管方面,稅務部門應該和國資委、國有企業共同協商,建立起企業自我監管,稅務機關日常監管和重大事項國資委協助監管的全新的稅收監管體系,並且保證這三條「平行監管線」都要切實發揮作用。
企業自我監管,關鍵是企業首先自身對稅收管理的重要性要認識到位,特別是對稅務風險的認識要到位,繼而將稅務風險管理的理念貫穿到企業日常決策和管理的所有環節當中。要充分調動企業內部的資源建立制度化的自查制度體系,或者定期請中介機構開展健康體檢,及時發現風險,排除風險。
稅務機關的日常監管,就是稅務機關要整合現有的稅收管理資源,對國有企業實施有計劃、有步驟、有協調的稅收日常監管。特別是對於那些分支機構分布在不同省份的國有企業,稅務機關既要盡可能做到執法標準的統一,又要充分加強內部的協調與溝通,使單位稅收管理資源產生最大的效率
重大事項國資委協助監管,就是國資委在了解到國有企業有重大事項時,一定要及時和稅務機關溝通,通報重大事項有關情況的同時,深入了解其中的稅務問題和風險,並督促企業改進,最好將此工作納入到對企業領導人的考核體系。盡管現有的稅收法規要求國有企業必須將重大事項向稅務機關報告,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真正報告的企業並不多,尤其是國有企業。但是,作為國資委的直管企業,這些重大事項國有企業必須要向國資委匯報,否則這些重大事項將缺乏可以繼續進行下去的授權或者前提條件。如果這個時候國資委能夠協助進行稅收方面的監管,國有企業的稅務風險將會減少很多。
到目前為止,國資委和稅務機關對國有企業的監管基本上是各自進行的,兩者之間既缺乏有效溝通,也缺乏有效的協調,三者基於控制風險的共同願望而採取的制度化應對措施的,我至今未有耳聞。因此,在幫助國有企業應對稅務風險,完善監管體系方面,仍舊有很多工作可以做的。

9. 銀行監管體制不完善怎麼具體描述

我國目前的銀行監管部門的權利和權威性還遠遠不夠,相應的監管權力被回分割到各個黨政部門答,並且因為權利與責任的不對稱,部門之間缺乏協調和利益沖突而使得監管准則落後和不配套,商業銀行的經營缺陷難以得到及時糾正,監管最後變得表面上嚴格而實際上十分寬容.

10. 是什麼導致了缺乏監管

監管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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