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市監督
㈠ 中國股市為何非要美國明晟監督
監守自盜,懂嗎?並且第三方監督,在國際上也會有聲譽,否則難以得到外國投資者的信任。
㈡ 「證監會」在股市裡,到底監督了誰
你選擇在大海游泳,就選擇了美麗的風景和豐富的美食,同時還有鯊魚和風暴,你能埋怨海事局沒有替你擋住鯊魚和風暴嗎?利益的爭斗,如果感覺苦了,回頭是岸,什麼時候都不晚。原諒這一切,也原諒自己。
㈢ 股市被哪個銀行監督
銀行不監督抄股市。
統一監督管理全襲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的機構叫證監會,全稱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下屬機構。
而國內所有的銀行,不管是建行、工行,還是廣發、民生,都歸國務院的另個機構管理,這個機構叫人民銀行,就是鈔票上印的那個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的主要職能是存取款和放貸,人家銀行自己還上市呢,怎麼可能管理股市。
㈣ 中國證券市場監管方面有哪些問題
總體來來說中國的證自券市場還很不成熟.首先是投資者還不成熟,投資理念與眼光以及心態與成熟都還差的很遠.其次是法律法規還不夠成熟,特別是有關部門的監管水平低級,對違規者的查處力度遠遠不夠.再次,政府對於證券市場的定位也有失誤,從而造成了一系列的歷史遺留問題,限制了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由於上述原因,中國證券市場一再讓投資者失望.但我們可以看到監管部門的水平在慢慢提高,證券市場也在一步步走向健康,相信中國證券市場會越來越好,會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
㈤ 中國股市什麼時候銀行第三方監管
針對你這個問題,我特意了解了一下:中國證監會是在2001年明確了專戶存專管制度。2004年提出了深化存管制屬度改革,推進第三方存管的政策要求。要求全行業必須在2007年8月底前實施第三方存管。基本上都是在2007年2、3月份完成了。
㈥ 中國股市有監管嗎為什麼這么爛
股市的監管是監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不有財務造假,是不是有人操縱股價等等。股市的漲跌是有自身規律的,不能說上漲就好,下跌就股市爛。希望採納。
㈦ 誰能幫我詳細解釋中國股市圈錢的現象以及股市圈錢的例子!最好能說說中外股市監督政策的比較及啟示!
提供下思路吧,從IPO入手,談溢價發行,發行市盈率高企,企業圈錢;然後就是個內人圈錢,大小非減持等。 再然容後就是查下 融資額和回報額懸殊比例的資料,用數字說話。至於案例,嘿嘿,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融資和回報比例都是一個經典的圈錢案例。分紅額大於融資額的公司鳳毛麟角,我印象當中有歐亞集團、佛山照明(現在也出現問題了),其他不知道了。
㈧ 中國股票是屬於中央那個部門管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受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指導、監督檢查和歸口管理。
㈨ 中國股市監管的現狀,缺陷,及改正方法措施
股市是一個有著嚴格法治的市場,中國股市只有在規范中才能健康發展,而所謂「規范」最基本的含義就是「法治」,如今,在防範股市風險、推進股市健康發展中,加強法治、完善監管已成為最為緊迫且十分關鍵的機制。
上市公司編造並披露的各種不真實甚至虛假的信息,對股票發行市場中的虛假信息等問題,缺乏法律規定。
政府部門或母公司長期佔用上市公司募股資金,上市公司募股後擁有大量資金便利用行政權力從上市公司中調用資金並長期不還,不僅嚴重影響了這些上市公司的正常運作和經營業績,而且嚴重侵害了廣大中小股東的權益;一些母公司利用母子關系,直接調用或通過各種關聯交易從上市公司轉移大量資金,使上市公司事實上成為母公司的「取款機」,也嚴重侵害了廣大中小股東的權益。這些現象均屬嚴重侵害法人權益的行為,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責任,《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均無規定。
一些上市公司在資產、財務、投資及其他方面的弄虛作假中,有關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咨詢機構等中介組織實際上起著「協同」甚至「主角」作用,按照國外的規定,這些機構應負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我國《證券法》雖對證券公司一些行為違法規定了法律責任,但均列明了罰款數額(屬有限責任范疇),因此,《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中均無有關證券中介機構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的規定。這不僅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的合夥人制度不符,而且不利於約束證券中介機構的相關行為。
投資失誤是導致上市公司業績快速下落的一個主要原因,有的上市公司幾年來累計投資損失高達幾億、十幾億元乃至幾十億元,且投資決策基本是在國有股「一股獨大」而由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抉擇的背景下做出的,由此,提出了一個問題,由亂投資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屬於犯罪,公司的直接當事人應承擔什麼責任?《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對此沒有做出規定。
顯而易見,在法律制度存在以上缺陷的條件下,要完善A股市場的監管機制是相當困難的,為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修補這些缺陷就成為一項緊迫的基礎性工作。
㈩ 監管股票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股票發行制度是指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規范,具體而言,表現在發行監管制度、發行方式與發行定價等方面。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地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制度。
二2000年3月,中國證監會頒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從此股票上市發行監管制度由審批制轉向核准制。核准制採用的是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上市發行辦法。核准製取消了審批制下由行政計劃手段分配上市額度的做法,使得股票上市行政干預因素大大弱化,發行過程透明度大大提高。核准制最初採用的是通道制 ,由於通道制不能有效約束主承銷商推薦發行中的道德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把上市公司質量與推薦人利益掛鉤的保薦人制度。但是,從長遠看,無論是通道制還是保薦人制度都不是一種最終的制度安排,隨著中國證券市場化進程的加深,完全市場化的登記制將最終取代核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