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⑴ 化妝品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化妝品的法律法規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具體介紹如下: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於1991年3月27日衛生部令第13號發布施行,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製定。
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是為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由衛生部於1989年11月13日發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於2011年1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通過,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2005年9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1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新修訂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調整有關廣告監管規章相應條款的決定》,《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已被修改。
5、《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於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⑵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國家按照什麼對化妝品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化妝品新原料注冊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轉交技術審評機構。技術審評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向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審評意見。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評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冊並發給化妝品新原料注冊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2)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⑶ 國家現今有哪關於化妝品的法律法規
化妝品基礎法律法規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妝品規范性文件
1、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181號)
2、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受理審查要點的通知(食葯監辦許[2010]115號)
3、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和化妝品技術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93號)
4、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審評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01號)
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09]856號)
6、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關於實施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糾錯辦理程序的通知(食葯監許函[2009]277號)
7、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切實加強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食葯監電〔2009〕5號)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禁止用二甘醇作為牙膏原料的公告(2007年第107號)
9、衛生部關於印發《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的通知(衛監督發[2006]124號)
10、衛生部關於印發《健康相關產品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515號)
⑷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化妝品是滿足人們對美的需求的消費品。近年來,我國化妝品產業迅速發展,市場規模逐年增長。2019年,國內化妝品市場規模達到4260億元。然而,化妝品產業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不乏存在誇大其詞、虛假宣傳、非法添加等亂象。
為了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近日,國務院公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禁止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對隨意誇大化妝品功效的情形作出規范,要求禁止化妝品標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禁止標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同時在對化妝品廣告的要求中也強調:「化妝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記者了解到,如處方、葯用、治療、解毒、抗敏、除菌、無斑、祛疤、生發、溶脂、瘦身及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都是平時常見的化妝品違法宣稱現象。曾經火爆一時的「葯妝」概念,再次受到嚴令禁止。
⑸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修訂稿說明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為2013年、2014年、2015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項目。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認真研究,深入論證,廣泛調研,反復修改,完成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起草工作。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人體表面(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牙齒和口腔黏膜,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以及保持其處於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產品。
化妝品的特點是:多用於體表,作用緩和,人體吸收少,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可能性小,但使用對象多為健康人群,目的是美化儀表,與用於治病救人的葯品和醫療器械「風險與效益比」的理念不同,對產品的安全性要求高,風險零容忍。化妝品屬於快速消費品,產品季節性、時尚性強,品種多、批量小、銷售周期快,根據市場需求配方和標簽調整較為頻繁。目前,全國有化妝品生產企業約4000家,中小型企業約佔90%,但市場份額不到20%。這些特點決定了既要嚴把化妝品安全關,減少安全風險,又要管好管活,給企業創新發展留下空間。
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89年發布,1990年實施。25年來,《條例》在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行為、加強化妝品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和化妝品產業的快速發展,化妝品消費需求迅速增長,新原料、新技術層出不窮,現行《條例》已不能適應需要,主要問題表現在:
一是立法理念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現行《條例》重事前審批和政府監管,未能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與黨中央國務院的新要求不適應,與產業提升需求不一致,也與國際趨勢不協調。化妝品作為時尚產品,除衛生和理化指標外,其正常使用性能、實際功效等均與消費者密切相關;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包括納米材料在內的新原料的使用對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也需進一步評估,傳統的「衛生監督」的理念也已不能滿足保障消費者健康的需要。
二是管理手段難以滿足實際需求。現行《條例》中規定的監管手段相對匱乏,法律責任比較粗放,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較弱,沒有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產品原料和功效宣稱管理、生產過程的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要求、經營過程的可追溯性為核心的風險管理制度,缺乏行業自律要求和社會參與渠道,難以適應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秩序的實際需要。
三是監管體制滯後於改革實際。2008年和2013年兩次政府機構改革,國務院分別將衛生行政部門的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能和質量監督部門的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強制檢驗職能劃轉到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化妝品質量、衛生實施統一監管。現行《條例》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對化妝品進行衛生監督的管理體制早已與實際不一致。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
《條例》修訂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轉變政府職能要求,以問題為導向,以風險管理為基礎,以創新為動力,從國情出發,立足化妝品特點和行業實際,借鑒國際經驗,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科學、高效的化妝品監督管理體系。
《條例》修訂的總體思路,一是簡政放權,適當減少事先許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二是分類管理,根據風險程度,科學設計原料、產品和企業分類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制度,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四是倡導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各個部門和社會各界作用。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送審稿共7章79條,包括總則、原料與產品、生產經營、標簽與廣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送審稿落實政府職能轉變要求,對於現行的新原料審批、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審批、首次進口化妝品(包括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審批、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化妝品生產許可5項行政許可,取消其中的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審批,將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和生產許可合二為一,縮小新原料和特殊用途化妝品兩項行政許可的范圍,並按照化妝品研製、生產、經營、上市後管理全生命周期設計了全過程、全要素的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目錄管理與審批備案相結合的原料管理制度。
1.原料實行目錄管理。參考國際經驗,對化妝品原料實行目錄管理,由總局分別制定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限用原料目錄和准用原料目錄(第八條)。
2.新原料實行審批與備案管理相結合。現行《條例》規定所有新原料均應當經過批准後方可使用。送審稿根據風險程度不同,對防腐劑、防曬劑、著色劑、染發劑、美白劑等高風險原料實行審批管理,其他新原料報總局備案即可。同時,明確企業要按照要求定期報告新原料使用及安全狀況(第九條、第十條)。
(二)以安全性評價和功效宣稱為核心的產品分類管理制度。
1.根據產品安全風險調整普通化妝品和特殊化妝品的名稱與范圍。考慮到原來的「特殊用途化妝品」「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名稱與按照產品風險分類管理不完全吻合,將其分別修改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在延續特殊化妝品注冊、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的同時,將特殊化妝品由原來的9類減為染發、燙發、美白、防曬以及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化妝品,育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等其他5類特殊化妝品,將根據監管需要,予以取消或者轉為葯品或普通化妝品管理。送審稿規定總局可以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對特殊化妝品的范圍進行動態調整(第十一條)。
2.增設安全評估要求。借鑒歐盟做法,強化產品上市前的安全評估,規定申請人、備案人應當開展化妝品安全評估(第十八條);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時必須提交產品安全評估資料(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3.規范功效宣稱管理。出於營銷的需要,化妝品通常都進行功效宣稱,但現行《條例》缺乏相關管理規定。由於化妝品功效宣稱與保護消費者權益關系密切,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對此進行嚴格規范。參考國際經驗,送審稿規定,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企業對功效宣稱負責,並應當將有關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功效驗證材料在指定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四十四條)。
(三)以生產者為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制度。
目前,化妝品注冊管理實行注冊證持有人與實際生產者可以分離的制度,產品注冊證上註明「生產企業」和「實際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是注冊證持有人,可以沒有生產許可證,「實際生產企業」是產品加工地,須為持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送審稿對此予以確認,並在此基礎上對國產化妝品的注冊人和備案人不再作資格限定,放寬至自然人和研究機構,並規定產品注冊證可以轉讓(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同時,明確化妝品生產者以自己的名義將產品投放市場,對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者在生產行為和質量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條)、不良反應監測(第五十三條)、缺陷產品召回(第三十八條)等方面的義務。生產者可以自己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化妝品,也可以委託具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化妝品(第二十三條);生產行為違法或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法規要求的,對委託方和受託方均按規定予以處罰(第六十五條)。向我國出口化妝品的境外企業應當由其在我國的代表機構或者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依法承擔相應的化妝品質量安全責任(第十九條)。
(四)以事中事後管理為主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1.以生產許可證和GMP為抓手加強生產管理。一是落實總局「三定」規定,將原質量監督部門發放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與原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發放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整合為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第二十三條)。二是確定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法律地位,替代原衛生部制定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第二十六條)。GMP的具體內容與衛生規范基本一致,但將重點提高企業管理、過程式控制制等「軟體」要求。三是強化生產環節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明確要求生產企業指定質量安全負責人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產品出廠放行工作(第二十九條)。四是嚴格企業自我管理義務,要求建立GMP執行情況年度自查報告制度,生產條件不再符合GMP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條)。
2.以可追溯為重點加強經營管理。規定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妥善貯存運輸等義務,保證監管鏈條完整和產品可追溯,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具體要求(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並將經營服務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納入經營者進行管理(第三十三條),形成監管全覆蓋。
3.以風險評估為依託完善上市後管理。完善不良反應監測制度(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建立不符合要求產品不予延續注冊(第十六條)等產品退出機制,增設缺陷產品召回、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風險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五條)。
(五)以強化檢查抽驗為主、多種措施並舉構建完備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是強化監督檢查職權,規范監督檢查措施、要求和結果處理(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明確對境外生產企業的現場檢查職權(第五十六條)。二是完善監督抽檢制度(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三是加強信息公開和信用監管(第五十七條)。四是加強社會共治,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社會共同監督、有獎舉報和專家咨詢制度作用,提高監管實效(第六條、第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六)權威性和可操作性並重的法律責任制度。
一是加大對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給予行政處罰(第六十條);將罰款基數由違法所得調整為貨值金額,並規定了最低罰款額度。二是法律責任設置全面涵蓋各種違法情形,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三是豐富處罰種類,設置了對違法生產經營者、檢驗機構以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資質處罰。四是完善處罰制度,生產企業有違法行為的,除對企業進行處罰外,對企業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安全評估人員等負有責任的自然人可以處以罰款(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對委託生產的違法行為實行委託方、受託方雙罰(第六十五條),對經營者在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中未違反條例規定的,設置了免責條款(第七十條)。
四、幾個重點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化妝品定義中是否包含口腔護理用品。
職能調整前,質檢總局將牙膏作為化妝品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進出口檢驗管理。牙膏等口腔護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潔和美化,符合化妝品的定義,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將口腔護理用品納入化妝品管理。為保持工作銜接,並參考國際慣例,《條例》修訂時明確化妝品定義包含口腔護理用品。徵求意見過程中,部分行業組織以及相關生產企業對此提出了反對意見,理由:一是口腔護理用品的相關標准和行業管理規范都比較成熟,近年來一直發展良好;二是目前國家對口腔護理用品並不實行注冊或者備案管理,產品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自由進入市場;三是牙膏等產品一直允許宣稱防齲、抑菌等醫療術語,原衛生部還頒布了一系列牙膏功效評價標准,許多國產牙膏配方中含有中草葯。這些方面均與化妝品的管理方式不完全一致。
送審稿明確將口腔護理用品納入化妝品范疇(第三條)。但考慮到牙膏等產品的特點,在對其功效宣稱予以規范的同時,還應保留適度的靈活性。這將在後續的具體政策制定中予以體現。
(二)關於標簽管理。
修訂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應當禁止進口產品以加貼方式標注中文標簽。主要理由:一是不法經營者通過加貼、修改等方式非法更改產品保質期等現象比較突出;二是國內外對化妝品標簽要求不完全一樣,可能出現外文標注內容與中文標注內容不一致(如我國規定防曬指數最高標注為30,但在有些國家和地區允許標注為50;部分進口產品原包裝上含有「醫」「葯」等我國法規禁止標注的內容),易誤導消費者,有的還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對此,外資企業反映比較強烈,認為是設置貿易壁壘,增加了企業負擔。
據了解,目前國際上還沒有其他國家明文禁止進口化妝品加貼標簽。參考國際慣例,送審稿未禁止進口產品加貼標簽,但對標簽加貼行為和內容作出規范,規定化妝品最小銷售單元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進口化妝品在外文標簽上加貼中文標簽的,其加貼過程應當符合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並在產品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中作出說明;標簽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同時採用其他文字的,標注內容應與規范漢字標注內容保持一致(第四十一條)。
⑹ 化妝品質量管理制度
化妝品經營企業質量管理制度(樣本)
一、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化妝品經營過程中的質量管理工作。
二、企業應加強對化妝品經營負責人、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培訓和健康檢查工作,掌握與化妝品有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和標准。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培訓檔案和健康檔案。
三、企業要高度重視化妝品進貨索證管理工作,在采購產品時,應從證照齊全的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索取並留存加蓋供貨企業印章的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簽訂具有明確質量條款的供貨合同,建立供貨企業檔案。
(一)從化妝品生產企業采購化妝品時,應索取並留存該企業的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復印件、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查驗是否有檢驗合格報告。不能提供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或者報告復印件的化妝品,不得采購。
(二)從經營企業采購化妝品的,應索取並留存經營企業的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采購國產普通用途化妝品:應索取《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四)采購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索取《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五)采購進口普通用途化妝品:應索取《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復印件、檢驗檢疫合格單證復印件。
(六)采購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索取《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檢驗檢疫合格單證復印件。
四、化妝品經營者應執行化妝品進貨查驗制度,查驗化妝品標簽標識內容與《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檢驗檢疫證明》上所載明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化妝品標簽應標識下列內容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產品名稱應符合《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及其他化妝品標簽標識管理相關規定;
(二)國產化妝品應標明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進口化妝品應標明原產國名或地區名(指台灣、香港、澳門)、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或者經銷商、進口商、在華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
(三)應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標注生產批號和限用使用日期;
(四)國產化妝品應標明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號和生產許可證號,格式分別為"(四位數年份)衛妝准字××-XK-××××號"和"XK16-108××××";
(五)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格式為"衛妝特字(四位數年份)第××××號";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格式為"衛妝進字(四位數年份)第××××號"或"衛妝特進字(四位數年份)第××××號";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文號,格式為"衛妝備進字(四位數年份)第××××號";
(六)國產化妝品應加貼"QS"標志,進口化妝品應加貼"CIQ"標志。
購進的化妝品應有合法票據,並建立進貨驗收記錄,如實記錄產品名稱、類別、規格、單位、數量、零售單價、批准文號、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質量狀況等內容。進貨驗收記錄應有驗收人員簽名並妥善保存,記錄不得塗改、偽造,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五、化妝品經營者在進貨檢查時,發現假冒偽劣化妝品的,應做好記錄,及時向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六、化妝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和倉庫應保持內外整潔,有通風、防塵、防潮、防蟲、防鼠、防污染等設施,按規定的儲存要求合理儲存化妝品。
七、化妝品經營者在營業場所內外進行的化妝品營銷宣傳時(包括燈箱廣告、各種形式的宣傳資料),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八、化妝品經營者的銷售人員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正確介紹化妝品,不得虛假宣傳,誇大或誤導消費者,禁止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化妝品的宣傳。
九、銷售化妝品應當開具標明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廠商、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還應建立包含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地和單位、流向、銷出數量、庫存數等內容的銷售記錄,記錄不得塗改、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十、化妝品經營者不得銷售下列化妝品:
(一)從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及其他合法證件的單位或個人購進的化妝品;
(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
(三)超過使用期限、變質、受污染的化妝品;
(四)未經審批、備案或檢驗進口的化妝品;
(五)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
(六)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化妝品;
(七)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質生產的化妝品;
(八)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化妝品。
⑺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國家按照什麼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科學研究的發展,調整實行注冊管理的化妝品新原料的范圍,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葯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鼓勵和支持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提高化妝品質量安全水平。
(7)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條例》共6章80條,從四個方面對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予以規范。
化妝品是滿足人們對美的需求的消費品,直接作用於人體,其質量關系人民群眾健康。近年來,我國化妝品產業迅速發展,但也存在行業發展質量和效益不高、創新能力不足、品牌認可度低、非法添加等問題。
⑻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幾年
5年。
化妝品雖然不入口,不是食品,但是也是「貼身」使用的,所以生產經營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而且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持有化妝品生產許的企業才可以生產化妝品,此證有效期為5年。
(8)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一、《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由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組織統一印製,各省(區、市)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生產企業的數量和換(發)證的實際需要向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申請領取。
二、為保證核發和換發許可證工作統一規范,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制定了《化妝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和《化妝品生產許可檢查要點》。各省(區、市)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工作規范和檢查要點的要求進行審核,達到要求的方可發放生產許可證。
三、各省(區、市)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換證工作的時限要求,確保於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換證工作,從2017年1月1日起沒有取得新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停止生產
⑼ 新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後脫毛膏屬於什麼類別化妝品
其實他這個也是屬於化妝品的,一直以來都屬於化妝品行業的,這個東西其實和化妝品還是有一定聯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