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監察院
Ⅰ 在當代台灣的監察體系中,最主要的是監察院的監督,另外什麼院和行政
答案是立法院。立法院可以藉由法案與政府預算與查核,實踐對行政體系的監察。
Ⅱ 國家監察委員會連續任職不超過幾屆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回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答屆。其他的沒有任職的要求。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任期屆滿,要重新經過全國人大選舉新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監察法沒有規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是為了保證國家監察機關職權行使的連續性。
在國家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內當選的監察委員會主任,其任期以本屆人大剩餘的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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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Ⅲ 各個朝代的監察機構
監察機構是各國政府中最為重要的一個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回和整肅,對防止和懲答治貪污腐敗有著重要的作用。
我國歷史上監察制度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時期,秦始皇統一六國後,設立了專門負責監察的管員,稱之為「御史大夫」,官位相當於副丞相,對朝廷和地方的官吏負有監督和糾錯的職責,但這時還沒有設立專門的機構。
到了漢代,朝廷正式設置了專門的監察機構,稱為「御史台」,最高長官稱「御史中丞」。
到了武周時期,武則天將「御史台」改為「肅政台」,權力范圍更大,不但有監督百官的職能,還負有整肅朝政的使命。
到了明代,朝廷有把此機構更名為「都察院」,地位又有提高,權力更大。「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官位正二品。
到了清代,「都察院」的地位進一步得到了提高,機構已比較完善,分工更加明確,增設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與朝廷的六部相對應。首席監察官稱「左都御史」,官位一品。
國民黨統治時期,中央政府下設五院,其中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行使監察權、審計權和彈劾權。 現在,不僅政府設有監察局,而且在檢察院還設置了反貪局。
Ⅳ 中國各朝代的監察機構有什麼
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初創於秦漢,發展於魏晉,日臻成熟於唐宋,高度完備於明清。早在春秋戰同時代,即有了帶監察性質的「御史」之職。秦始皇一統天下,置御史大夫。漢設御史台,歸屬辦理宮中內務的少府,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京師長安附近七郡為司隸校尉部,司隸校尉除三公之外對朝廷百官都可彈劾。至魏晉以後,監察制度的變化有二:一是御史台從少府中獨立出來,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獨立監察機構;二是不再設置固定的地方監察機關,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職權,也不斷加強。隋唐兩代,特別是唐代,「以法理大下,尤重憲官!」,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各司其責:台院「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殿院「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使監察制度更趨完善。宋代監察制度的變化主要是在地方設立通判,兼掌對地方官的監察,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尤重監察御史,御史台與出令的中書省互不統屬;御史大夫有權直接選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監察官員的地位。明清兩代改御史台為都察院,雖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監察御史的活動則直接受皇帝節制,不受都御史統轄,同時擴大並加強了監察御史的活動范圍及權力。明朝以後又設六科給事中,對禮、戶、吏、兵、刑、工六部官員進行督察,並就六部活動向皇帝進行規諫,以牽制宰相的權力。由於無所統屬,往往侵奪御史機構的職責,對監察制度帶來不利影響,故至清朝雍正年間,便將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成為既可對皇帝進行規諫,可以評論朝廷大政,又可糾彈官吏的「科道」制,實現了監察權的統一。
Ⅳ 求中國古代歷代監察機構名稱
御史府、少府衙門、御史台、都察院。
1、秦統一以後,建立了御史府,或稱御史大夫府,以御史大夫為長官,官位居丞相之後,與丞相、太尉一起,並稱「三公」。御史大夫參議國之大政,主要職掌察舉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行為,糾舉和彈劾違法犯罪,維護朝綱,整飭吏治,還兼有討捕姦猾、治理大獄等司法權力。
2、西漢建立以後,御史府仍設在少府衙門,御史大夫位尊權重,朝議時,御史大夫與丞相及司隸校尉,享受「三獨坐」的尊崇。
3、在總結前朝監察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唐朝建立了穩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監察體制。監察機關的體制建構,體現了獨立、制衡的分權理念。御史台下分設台院、殿院、察院,統轄諸御史,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
4、一台三院制的監察體制對後世具有極大的影響。宋朝沿襲了唐朝監察機構的建制,但是擴大了言諫機構的職權行使對象,將原來諫官諫諍的對象皇帝,變成了文武百官,其職權擴展到御史的職權范圍,出現台諫合一的趨勢,為明清科道合一開了先河。
5、提高監察機關的地位是元朝的「重台之旨」:中書是元朝最高行政機關,樞密是元朝最高軍事機關,御史台與這兩大中樞機構鼎足而三,一直為後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監察機構的改革是行御史台的創制。
6、明朝的監察機構同樣與最高行政機關、最高軍事機關鼎足而立。為了鞏固皇權,明朝於洪武年間對監察機構進行重大改制,廢除了御史台三院制,變為都察院一院制,以都御史為長官,使監察權力更加集中。
7、清襲明制,都察院仍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六科成為都察院的下屬,從制度上改變了過去科道分設的體制,從組織上實現了科道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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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從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級監察機構形成單線垂直(單線聯系、單線領導)的相對獨立體系。
這種以皇權為中心的監察體制確定了監察與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層)的相對獨立與分離,中央、地方的監察機構與政府機構的相對分離,監察官員與政府官僚的分離。從而確保了監察權力的獨立運作,監察機構的上下一體,監察官員的高效行使權力。
世界公認的中華法系,就是產生於中華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態法系。由於漢唐以來中國立法、司法的先進性與法律文化的繁榮,使得周邊國家,如高麗、安南、日本等,都取法中國法律,以唐律、大明律為範本,因而成為中華法系文化圈內的成員。
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社會風氣乃至生活習慣在一定時期內都帶有中華法系的烙印。近代以來,我國法律的發展,基本上是與傳統中華法系漸行漸遠的過程。但是,晚清法制改革取法西方的結果並不完全符合中國的國情。
歷史經驗證明,我們睜眼看世界、借鑒吸收外來法律文化的同時,也需要回頭看,檢索中華民族寶庫中具有超越時空的法律文明要素。當然,我們傳承的不是僵化的古代法律制度條文,而是發源於中華民族本土上的,體現中華民族偉大創造力的理性思維的法律成果。
「懲貪之法歷代相承,成為懲治官吏貪贓枉法的重要依據,也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Ⅵ 中國各個朝代的中央和地方的監察機構分別是什麼
1.秦漢:御史大夫為副丞相,掌監察2.隋唐:御史台
4.宋朝:樞密5.元朝:御史台
6.明清:內閣(大學士御史大夫為副丞相,掌監察
Ⅶ 當前試點的監察委員會是個什麼性質的機構
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因此,監察委員會將是專門的國家監察機關,與同由立法機關(人大)產生的行政機關(政府)、司法機關(檢察院與法院)並列。監察委員會行使的監察權,將是傳統國家權力「三權」(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外一類新型的權力。
監察機關由人大產生,與之前監察體制最大的區別是,監察機關將是與政府並列的國家機關,而非政府的組成部門,從而實現監察權和行政權的並列和分立。
將監督性質的監察機關與執行性質的行政機關並列,符合「執行和監督分設」的現代組織機構設置原則,有利於增強監察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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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會的設置和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具體規定,軍隊組建了新的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軍委監察委員會),由中央軍委直接領導,向軍委機關部門和各戰區派駐紀檢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監察委員會
Ⅷ 高人指點:按察史司、監察御史、都察院、科道(六部給事中)有什麼區別
1. 春秋戰國:御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 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
3. 漢: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4. 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 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
6. 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 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 元: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9. 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 清: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