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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學行政賠償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10 02:31:10

❶ 電大監督行政訴訟有哪些特有的司法原則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具體許可權是:(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有權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3)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也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並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予以駁回。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如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必須製作抗訴書,並將其送交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❷ 行政賠償程序有什麼

行政賠償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順序和形式等。

中文名

行政賠償程序

釋義

受害人提起賠償請求

賠償兩種途徑

單獨提出、訴訟中一並提起

意義

保障受害人的權益

我國將行政賠償分為兩種途徑:一種是單獨就賠償問題向行政機關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種是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一並提起。

行政賠償程序的意義表現在:

1.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

2.規范國家機關受理和處理賠償請求的手續、及時確認和履行賠償責任。

程序

(一)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程序的含義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賠償請求。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決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與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相比較,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程序的特點是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程序。先行處理程序是指賠償請求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先向有關的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雙方就有關賠償的范圍、方式、金額等事項進行自願協商或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從而解決賠償爭議的程序。其意義表現在:

1.為賠償義務機關自我糾正錯誤提供機會,體現對賠償義務機關的尊重,同時也有利於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

2.有利於迅速解決賠償爭議,減少受害人的訴累。先行處理程序手續簡便、及時,從而根本上有利於減少賠償義務機關和受害人的支出。

(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程序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受理和處理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時,辦理手續:

1.確認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從國際賠償法的規定和實踐經驗來看,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以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得到確認為前提。確認加害行為違法性的途徑有:

(1)賠償義務機關自己確認。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書面承認其行為的違法性。

(2)通過行政復議確認。行政復議機關的撤銷決定、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是確認加害行為違法性的直接根據。

(3)通過行政訴訟確認。人民法院的撤銷判決、履行判決和確認判決都是確認加害行為違法性的根據。

2.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具備以下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請求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如果有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賠償請求包括賠償的范圍、方式等,如請求賠償的金額或恢復原狀的內容等,要求必須要明確、具體。事實根據是指受害人遭受損害的時間、地點、客體、范圍等。理由是指損害形成的原因,如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等。

(3)申請的年、月、日。

(4)有關的附件。包括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法院的判決書等文件、醫療證明、證人、照片等有關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筆錄。請求賠償申請書,應由請求人和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對於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被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先予賠償,並不是由該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免除其他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責任。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共同承擔行政侵權造成的損害。某一賠償義務機關先予賠償之後,可要求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同時提出一個或者數個賠償請求。數個賠償請求相互之間應當具有一定的聯系,同時提出,一並解決,可以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解決賠償爭議。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具體的賠償數額。

❸ 國家賠償制度的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❹ 行政賠償制度的名詞解釋

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專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屬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根據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程序。屬於行政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的,賠償請求人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再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❺ 求電大行政管理專畢業論文 選題:1.《政治學原理》 2《公共行政學》 3.《監督學》 4.《管理學基礎》

.論服務型政府
2.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特點分析
3.論公共管理制度創新的動力
4.論公共管理創新的阻力
5.論公共管理制度創新的條件
6.論我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特點
7.論公共管理的價值取向
8.論我國公共管理面臨的挑戰
9.論政府管理創新
10. 論誠信政府建設
11.論行政賠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12.試論行政訴訟在行政監督中的地位及作用
13.試論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完善及其途徑
14.論我國行政許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5.試論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與作用
16.試論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則及其理論意義
17.建設學習型政府的動力分析
18.建設學習型政府的障礙分析
19.論政府危機管理
20.論政府績效管理
21.論責任政府建設
22.論行政決策的民主化
23.論行政文化建設
24.政府采購的問題與對策
25.論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趨向
26.完善我國行政監督機制的思考
27.論政府行政管理的民主化
28.建立健全公務員培訓機制的思考
29.論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難點與對策
30.論我國鄉鎮政府改革的趨向
31.論鄉鎮政府機構改革的難點
32.論政府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的作用
33.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劃分
34.完善行政權力制約機制的思考
35.論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徑
36.論公車改革的難點與途徑
37.論公共危機中的政府協調機制
38.論領導幹部責任追究制度
39.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思考
40.論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監督
41.試論現代領導者的影響力
42.論行政領導藝術
43.我國村民自治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44.試析我國人力資源的現狀及問題
45.小城鎮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46.論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
47.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廉政建設問題
48.公共權力尋租行為分析
49.健全完善公務員考評機制
50.論我國公務員激勵機制建設
51.政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52.論構建誠信政府的途徑
53. 論公共管理中的聽證制度
54.論績效考核的方法與應用
55.論雙因素理論在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應用
56.試析利益團體對公共政策制定的影響
57.中外利益集團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比較
58.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想
59.論我國非政府組織發展中的問題
60.公民社會影響政策制定的利弊分析
61.政策執行中的博弈現象分析
62.論公共政策評估的困難與創新
63.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分析
64.政策變形的成因與對策
65.論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
66.論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參與
67.論公民社會的興起對政策制定的影響
68.當前我國政策執行的問題與對策
69. 試析我國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政策
70、試析我國養老保險政策
71.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思考
72.信息不對稱下大學生就業制度安排
73.中國封建監察體制的特點及啟示
74.試論中國古代封建官僚制度
75.試論《論語》中的管理原則
76.中國古代的考核制度及啟示
77.試析中國古代的迴避制度
78.「無為而治」與現代行政管理
79.中國古代權力監督制度述論
80.試論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
81.傑佛遜人民民主思想分析
82.洛克政治思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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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賠償監督內容的概念

國家賠償監督是指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行政賠償訴訟、刑事賠償以及非刑事司法賠償所進行的專門監督。國家賠償法修改後,國家賠償監督制度發生重大變化,監督范圍更加全面周延,制度設計更為科學合理。當前,檢察機關開展國家賠償監督工作,依法有效行使監督權,保障國家賠償法統一正確實施過程中,需要避免以下幾個誤區:

(一)「規避賠償」的監督。國家賠償是一種侵權責任賠償,是對公權力侵權損害後果的一種補救,以救濟性為主。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一般情況下,都應當立足於以給予賠償為原則,不予賠償為例外。特別是檢察機關在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必須做依法賠償的典範,以身作則才能挺起腰桿監督別人。因此,在國家賠償監督工作中,檢察機關必須避免「規避賠償」式的監督。對於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件,法院依法作出賠償決定的,要尊重法院決定,及時執行,不能以監督權作為擋箭牌,以監督者自居,甚至以此對抗法院合法的賠償決定。

(二)「面面俱到」的監督。國家賠償監督工作涉及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等內容,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要求很高。目前檢察機關國家賠償工作機構是在原刑事賠償工作機構上發展起來的,人員構成和知識結構均變化不大。因此,作為一項嶄新的工作,在國家賠償監督工作起步階段,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工作重點要突出。對於嚴重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如該賠不賠、違法濫賠、嚴重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等情況,要堅決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於對賠償案件的辦理沒有實質性影響的問題,如法律文書的個別瑕疵、賠償數額在裁量范圍內的偏大偏小等情況,要審慎行使監督權。如果情況確有必要,一般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提出監督意見。

(三)「偏離主題」的監督。對行政賠償訴訟活動以及刑事賠償決定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的監督是國家賠償監督的法定范圍,也是檢察機關開展賠償監督工作的「主題」。開展賠償監督工作時,要避免由於對賠償范圍把握不準,導致監督工作「偏離主題」。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方面不屬於國家賠償監督范圍:一是賠償義務機關該受理不受理的。對於這種情形,賠償請求人可以通過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投訴、申訴、復議等程序尋求救濟。二是賠償義務機關作出錯誤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由賠償委員會對賠償義務機關進行監督制約。三是賠償義務機關不執行的。應當由法院承擔督促執行的責任。下級檢察院該執行不執行的,上級檢察院基於領導職責,應當督促其執行,但不屬於國家賠償法律監督的范疇。

❼ 行政賠償范圍

【行政賠償范圍的概念】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領域,即國家對哪些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限於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①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①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②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行措施的;③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④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責任的免除】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❽ 我國行政賠償制度的特徵及意義

行政賠償的特徵:
第一,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而引起。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當然行政主體是由行政人員組成,行政行為是經行政人員作出。因此,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第二,行政賠償因行政行為而引起。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第三,行政賠償因行政行為違法而引起,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
第四,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違法行政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而引起。首先,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於行政侵權行為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沒有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有利於相對人的違法減免稅,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剝奪的是相對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其次,行政侵權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違法行政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害,如不舉行聽證但未影響相對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或者該行政損害不是由該行政行為造成,如由於相對人本人過錯造成,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最後,行政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行政主體由國家設立,其職能屬國家職能,行政權也屬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實施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活動,因此,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並不是由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正如行政主體代表國家行政職權一樣,行政主體也是國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代表即賠償義務人。
我國行政賠償制度的意義:
第一,確立行政賠償制度,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國憲法確認了公民在社會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如果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有關行政賠償制度的規定,要求有關行政機關進行賠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確立行政賠償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黨中央在十四提出要在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整主要靠經濟手段與法律手段,對於政府大量的經濟管理行為中發生的對各種經濟實體的合法權益的侵害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賠償制度來調整,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沒有法律保障,侵害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被侵害的利益得不到救濟,建立公正、平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話。
第三,確立行政賠償制度,對於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積極的推進作用。反腐倡廉是一項系統工程,需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奏效。行政賠償制度通過確立國家對違法行政行為的賠償責任,特別是通過國家對違法工作人員保留追償權的規定,有助於加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感、糾正不正之風和克服官僚主義。另一方面,由於行政侵權所造成的損害首先由國家予以賠償,這也有助於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大膽處理各種各樣紛繁復雜的公務,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最後,確立行政賠償制度,還助於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如果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無法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的到公正、合理、及時的解決,就會給社會帶來許多不安定因素,留下許多隱患,同時,也會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威信、影響正常的社會生活與工作。

❾ 什麼是國家賠償、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

解答: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回、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答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國家機關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獄管理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賠償又分為刑事司法賠償與民事司法賠償、行政司法賠償。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刑事審判權、監獄管理權的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法實施侵權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民事、行政司法賠償則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的過程中違法採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

❿ 行政賠償的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的當事人包括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1、賠償請求人,這是指有權要求賠償的受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主體。被授權的組織是賠償義務機關。委託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及其賠償方式。(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其賠償方式有以下幾種: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1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2、賠償義務機關。有義務代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主體。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主體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該行政主體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主體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被授權的組織是賠償義務機關。 1、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有五種:(1)違法拘留或者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其賠償方式為支付賠償金。
2、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這類行為有四種:(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其賠償方式有以下幾種:第一,返還財產;第二,恢復原狀;第三,支付賠償金。 1、確認賠償程序。確認賠償是指在非復議和訴訟的行政救濟中,經有權機關審查認定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賠償義務機關所給的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確認賠償是一種不以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為前提的賠償。確認賠償程序實際上就是非復議和訴訟的行政救濟程序。我國國家賠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這種行政救濟的程序未作具體規定。
1、關於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問題。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我國行政賠償責任採取違法原則。但什麼是「違法」?賠償法未作立法解釋,理論界的認識也很不統一,造成實踐中較大的任意性。然而,從確立行政賠償制度的本意看,應當明確「違法」是指違反嚴格意義的法律,具體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或參加的國際公約等。對此,有權機關應作明確解釋。
2、關於職務行為的標准與范圍問題。執行職務是產生行政賠償的條件之一,但對「職務行為」的認定標准與范圍,賠償法未作立法解釋,不利於實踐中的操作。筆者認為在今後制定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中應明確規定職務行為的范圍不僅包括構成職務行為本自的行為,還包括與職務行為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如為執行職務而採取不法手段的行為、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目的所為的行為以及執行職務時間或處所內所實施的行為。也就是說職務行為的標准應採取客觀標准。
3、關於受害人及行政主體共同作用形成損害,行政機關應否賠償問題。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致害賠償責任問題,但對行政機關與受害人共同致害的行政機關應否負賠償責任及如何賠償未予規定,但實踐中此種損害又確實存在,筆者認為,對此種損害,可參照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混合過錯」情形處理。
4、關於返還財產應否包括孳息問題。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此處「返還財產」是僅指原物,還是含孳息,從該條規定中無法判明其義。從原物與孳息的關系看,應包括孳息。具體作法可通過有權機關作擴大解釋。
5、關於內部追償問題。盡管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8條)、《國家賠償法》(第 14條、第20條)、《行政復議法》(第44條)等都確認了國家賠償後的追償權,但是這些條文除了對行政追償權的職權主體和條件作了幾乎雷同和重復的原則性規定外,尚無更具體、更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追償權很難具體操作起來。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進一步完善追償權立法。具體來說,應進一步完善追償權法律關系主體方面的規定、追償權的期限、追償金額的確立標准及有關程序問題。
6、關於行政賠償范圍問題。目前我國行政賠償制度對行政機關內部懲戒行為、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損害、間接損害及精神損害等問題皆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筆者認為這主要是由於一些實際困難以及缺乏這方面的立法經驗積累、力求穩健妥當所致,但隨著我國國家賠償法的逐步實施,今後應逐步拓寬行政賠償的圍,以適應國際行政賠償制度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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