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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1-09 23:57:57

『壹』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機構人員

第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
第十八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獲准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獲准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並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後,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徵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機關校驗一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塗改、偽造。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避孕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並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貳』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總則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章和制度;
(二)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編制並頒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葯具目錄;
(三)制定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四)組織制定並實施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和避孕葯具上市後的監測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管理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節育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傳、指導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葯具,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在手術前、後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 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主要指按照避孕、節育技術常規,為了排除禁忌證、掌握適應證而進行的術前健康檢查以及術後康復和保證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檢查;
(二)各種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和計劃生育葯具不良反應的診斷、鑒定和治療;
(三)施行各種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等恢復生育力的手術以及與施行手術相關的臨床醫學診斷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共同制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五)病殘兒醫學鑒定中必要的檢查、觀察、診斷、治療活動。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服務對象做必要的解釋,徵得服務對象的同意。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於服務對象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後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需收費並可能對服務對象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准再生育者,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定,到指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鑒定確診後,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應出具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鑒定意見和處理意見。

『叄』 全國流動人口管理新條例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1年4月26日下午就世界人口發展和全面做好新形勢下我國人口工作進行第二十八次集體學習。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要充分認識我國人口問題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不斷增強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其中提到了把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納入流入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之中,為人口流動遷移創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環境。

流動人口可以分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來到該地區的非戶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離開該地區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戶籍人口。流動人口根據流動性可以分為常住流動人口和短期流動人口,常住流動人口一般指在該地區居住較長的一段時間(如5年)。



(3)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人口管理

流動人口本身就是人力資源,其中的勞動力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是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屬性所決定的。流動人口的湧入正是適應了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運作的需要。

但是,由於我國對流動人口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的不科學,使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有序化的流動人口,可能成為妨礙市場經濟發展的無序的流動人口。

這種無序狀態的流入城市和發達地區,嚴重擾亂了城鄉社會治安秩序和居民的正常生活,阻礙了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速度,增加了社會治安管理的難度,成為社會治安的重要內容,這種無序地流動人口向社會治安管理部門提出了新的挑戰。


『肆』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技術人員

擬從事咨詢指導、葯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申請表應清楚註明技術服務項目的類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條例實施前已取得計劃生育手術施術資格並繼續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換發《合格證》。換發《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施術合格證;
(二)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三)近3年內無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條例和本細則及其他配套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監督、檢查並負責組織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結果的發布;
(三)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並發症、不良反應的匯總、分析和信息發布,指導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對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提出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負責其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登記和許可證明文件的校驗;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事故、並發症、不良反應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和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管理工作;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有以上行為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伍』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是 年公布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日前簽署第309號國務院令,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陸』 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管理辦法的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網路建設,提高基層技術服務能力,更好地為農村育齡群眾提供及時優質的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務,在全國縣級實施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項目(以下簡稱「服務車」)。為加強服務管理、充分發揮服務車作用,保證服務質量和施術安全,提高車輛及車內設備的完好率,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車及所載設備由縣級計劃生育服務站具體管理和使用,要確保專車專項用於巡迴鄉、村開展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與服務。
國家和省、地、縣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對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項目實施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條 服務車管理實行站長負責制,並確定專車駕駛員和專職醫療技術人員負責操作使用和維護。
第四條 要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確保服務及車內儀器設備完好。
第五條 服務車 內不得施行開腹手術等大型無菌手術。
第六條 服務車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及管理要嚴格按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准(一)》(國計生發[2001]140號)、相關衛生法規、醫療規范的要求執行。具體管理措施要與固定服務站相統一,保證服務的標准和規范。凡可就近在合格的縣、鄉服務站手術室施行的手術不應該在車內施行。
第七條 服務車上實施各項手術和治療及設備配置必須嚴格執行衛生部和國家計生委頒布的《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和相應的診療常規以及《消毒技術規范》等。服務車上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除了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外,還應分別取得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護士的資格,並在相應的縣級從事計劃生育服務的機構中執業,方可上崗。
第八條 服務車內設備的各種裝備不得隨意拆卸,挪作它用。必須配備相應的急救葯品、供氧設備等,並定期清點,檢查器械物品,及時補充。
各種器械敷料須有專人保管,定期消毒,有菌無菌器械敷料要嚴格區分,分類放置,並有明顯標記,每天檢查。
第九條 工作人員每日對服務車進行濕式清掃和紫外線消毒,每周進行地面消毒,每季度對車內工作室進行空氣細菌培養。
第十條 建立各種登記如:技術服務、普查隨訪、接診人員、環境消毒、轉診、差錯事故、宣教咨詢、特殊病例、並發症及隨訪登記等。
服務車出行登記包括:出車次數、公里數、工作人員數量、服務人次等。
建立服務車維修檔案,記載車輛大、中、小修,強制保養時間及車輛技術狀況。維修檔案是車輛報廢更新的重要依據,要由專人保管、填寫。
第十一條 流動服務車維修與保養,應立足現有條件,以自保、自修為主,確需外修的,送生產廠家認定的維修保養機構承修,保養應以原車說明為主要依據。
在具備技術人員與必要的測試手段的前提下,提倡用儀器檢測診斷,以保證車輛技術性能的可靠性。
第十二條 車輛保養分類與作業范圍:
1、例行保養,包括每天出車前,行駛途中的檢查,回車後的保養,補給;
2、定程保養,按照一、二、三類保養技術標准分類保養;
3、初始保養:按新車大修走合期規定項目進行;
4、停駛保養:車輛停駛兩個月以上時,按規定項目進行;
5、換季保養:在一保基礎上進行,並更換機油。
第十三條 車輛修理分類與送修標准:
1、車輛大修:按交通部部頒大修間隔里程定額和國家技術標准,流動服務車以車廂為主,結合發動機總成進行;
2、總成大修:按國家技術標准,對發動機、車架變速器(分動器),後橋(中橋、驅動橋)、前軸、車廂、駕駛室等總成進行恢復性修理;
3、汽車小修:消除運行中發生的臨時故障和局部損傷,可結合保養進行。
第十四條 建立服務車檢驗制度,包括服務車回庫檢驗,保養修理進出廠檢驗,保修過程檢驗以及服務車保修的技術鑒定。
第十五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協調機構,明確具體管理部門和人員,切實加強對服務車項目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各市、縣每年要對服務車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上報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項目實施成效顯著的單位要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擅自改裝服務車或將服務車挪做他用的單位,一經查實,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將通報批評,並相應扣減補助所在省份的事業經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

『柒』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還有效嗎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是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的,2004年12月10日國務院又進行了修訂,使用至今。《條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目前,雖然國家和部分省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機構整合為「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但是兩部門原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依然存在並有效,還未聽說該《條例》予以廢止。

『捌』 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政策哪裡可找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具有本省戶籍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計劃、財政、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葯品監督、統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各級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六條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執行本條例,並實行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進行考核,並將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部門工作責任制,並進行考核獎懲。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經費對貧困地區、海島、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建設、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並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安排必要經費用於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省、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配備計劃生育服務員,具體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可以採用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安排再生育前應當公示,接受群眾評議、監督。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工作隊伍建設,保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八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 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與計劃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在戶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用地中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在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可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適用於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條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男女雙方均未生育,經依法登記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為其發放一孩生育證明。 第二十二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二孩生育證明,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必須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間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歲以上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為女方戶籍所在地。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為男方戶籍地。 女方離開戶籍地,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經女方戶籍地向現居住地履行委託手續後,可由現居住地進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嚴禁棄嬰、溺嬰、非法收養子女。棄嬰、溺嬰、非法收養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六條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並不再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四章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

『玖』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罰則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葯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葯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 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並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 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其處理方法與第三十六條處理方法相同。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批准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導致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發生的,對該部門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拾』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是什麼關系

不矛盾的!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是不用自己出錢的,是免費的!國家人口計生委規定的服務項目和費用標准,是要當地財政部門按這個標准向當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費用,提供財政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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