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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初期

發布時間: 2021-01-09 14:15:11

『壹』 我國金融機構體系發展歷程

我國明朝末年出現了類似銀行的錢庄和票號。鴉片戰爭後,一些外商銀行紛紛進入我國開展金融業務,並憑借其特權攫取了巨額的利潤。我國境內第一家銀行是1845年英國人設立的麗如銀行, 1897年中國通商銀行作為中國人自辦的第一家銀行開始營業。
20世紀30年代,統治舊中國的國民黨政權建立了以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郵政儲金匯業局、中央合作金庫(簡稱「四行二局一庫」)為主體,包括省、市、縣銀行及官商合辦銀行在內的金融體系。此外還有一批民族資本家興辦的私營銀行及錢庄,其中約三分之一集中在上海,但多半規模不大且投機性強,在經濟運行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隨著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節節勝利,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莊成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並開始發行人民幣。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遷入北平。新中國成立前後,根據1948年4月在北平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對官僚資本銀行進行了接管,並分不同情況進行停業清理或改組為專業銀行;將官商合辦的4家銀行改組為公私合營銀行;對私營銀行則進行整頓和改造;還取消了在華外商銀行的一切特權,並禁止外國貨幣在國內流通。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大一統」的銀行體系,即銀行不劃分專業系統,各個銀行都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內部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而使中國人民 銀行成為既辦理存款、貸款和匯兌業務的商業銀行,又擔負著國家宏觀調控職能的中央銀行。「文化大革命」期間,在「左」的思想指導下,銀行的獨立性日漸消失,1969年9月甚至將中國人民銀行並入財政部,成為財政部所屬的二級機構,使其基本上淪為政府的「大錢庫」和「出納員」。不少領導人不懂銀行工作的重要性,把銀行當作一個辦理收收付付的『大錢庫',需要錢的時候才想到銀行,有的甚至把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混同起來,靠行政手段辦事,做了許多違反經濟規律的事。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結束,我國的銀行體系也開始恢復和重建。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全面糾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傾錯誤,使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我國的銀行業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走上了改革開放的道路。從1977年至今,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體系重建階段(1977—1986年) 盡管在197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恢復了其獨立的部級單位的地位,但其所擔負的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的雙重職能並未改變。從1979年初開始,在改革開放方針的指引下,相繼恢復了主管農村金融業務的中國農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出了主管外貿信貸和外匯業務的中國銀行,從財政部中分設出了主管長期投資和貸款業務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81 年底又成立了負責接受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及其他資金轉貸給國內企業的中國投資銀行。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發文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同時決定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接辦中國人民銀行原有的信貸和儲蓄等商業銀行業務。至此我國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領導、以四大國家專業銀行為骨幹所組成的銀行體系。
1984年10月,中國共產黨十二屆三中全會做出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為了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我國銀行體系迅速擴張。1985年人民銀行出台了專業銀行業務可以適當交叉和「銀行可以選擇企業、企業可以選擇銀行」的政策措施,鼓勵四家專業銀行之間開展適度競爭,從而打破了銀行資金「統收統支」的「供給制」,四家專業銀行還開始將其觸角伸向農村,為當時正在蓬勃發展的鄉鎮企業提供貸款。
擴大發展階段(1987—1996年)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展,為銀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動力。1986年12月,鄧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邁大一些。要把銀行真正辦成銀行」。1987年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各類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和分工協作的社會主義金融體系。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國銀行業在改革中不斷擴大發展。
盡管在改革開放初期就已經提出國家專業銀行要進行企業化改革,實行商業化經營,但由於這些專業銀行既從事政策性信貸業務,又從事商業性信貸業務,既難以辦成真正的商業銀 行,又不利於進行金融宏觀調控。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銀行,實行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之後,在1994年內相繼成立了專門辦理政策性信貸業務的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從而為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轉變創造了有利的條件。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了商業銀行的性質、地位及與其他金融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並為商業銀行自主經營、提高資產質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到1996年底,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共有機構153 069個、職工168.68萬人。
與此同時,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之下,其他類型的銀行也迅速發展。在交通銀行於1986年7月重組成以公有制為主的股份制全國性綜合銀行之後,相繼成立了中信實業銀行、招商銀 行、深圳發展銀行、煙台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民生銀行等12家股份制銀 行。到1996年底,這13家股份制銀行共有機構3 748個、職工8.55萬人。
1986年1月,在國務院主持下,郵電部與中國人民銀行分別以投資所有者和業務監管者的身份,聯合發布了《關於開辦郵政儲蓄的協議》,決定在北京、天津等12個城市試辦郵政儲蓄業務。1986年底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將郵政儲蓄業務法定為郵政企業的業務之一,從而使郵政儲蓄遍布全國,形成了一個「准銀行」系統。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在16個城市進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試點。同年2月,中國第一家城市商業銀行———深圳城市商業銀行成立,到1996年底共有18家城市合作銀行開業。
深化改革階段(1997—2002年) 改革攻堅階段(2003年至今)

『貳』 金融監管應該朝哪個方向進行改革

金融監管改革應堅持「符合客觀實際、實現協同一致、促進高效有序、降低監管成本」等四個方向。
一、符合客觀實際,就是即將推行的金融監管改革既不能脫離我國金融業創新與發展現實、現有金融監管現狀與監管能力,更不能超越現有金融監管法律框架,盲目照搬國外金融監管模式。我國目前金融業創新正處於發展初期,混業經營也才剛剛起步;而且,現有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模式,主要存在信息分隔、功能分散、力量不足及監管手段乏力、方式落後等諸多現實問題。為此,下一步金融監管改革應始終圍繞金融業發展現狀和金融監管現狀做文章,不能脫離客觀金融現實,在選擇金融監管模式上,既不能因循守舊,更不能急躁冒進和好高騖遠;否則,不僅難以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方式進步和監管水平提高,反而會引起金融監管新的「不適症」,會誘發新的金融監管紊亂。這是尤應引起中央高層和監管部門重視的問題。
二、實現協同一致,就是即將推行的金融監管改革,把實現協作互補、消除內部壁壘作為金融監管最大追求目標。我國目前分業監管最令人頭痛的問題就在於各監管主體各自為政,監管職能定位不準,存在重疊與交叉監管現象;且監管主體相互缺乏監管協調性,金融監管部級聯系機制亟待形成金融系統性監管優勢。尤其,各監管主體為充分顯示各自監管能量,容易導致信息「封鎖」等傾向,在監管上出現很多重復監管行為,加大了監管無效勞動,使被監管者叫苦不迭,敢怒而不敢言。因此,即將鋪開的金融監管改革應始終不能忘記推進協同監管這一核心改革理念,有效融合現有全部監管資源,實現監管資源科學、有效、合理配置,消除監管內在阻力,充分發揮整體監管優勢;消除監管盲區和禁區,提高金融監管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能力。
三、促進高效有序,就是即將推行的金融監管改革,把實現監管高效運轉和有序進行作為金融監管改革宗旨和方向。我國當前金融分業監管模式,重要問題就在於各監管主體內部職能機構重疊過多,監管效率低下;加之各監管主體之間由於沒有很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在金融機構發生問題時,存在「馬路警察」各管一段現象,甚至為了逃避監管責任存在相互扯皮或推諉現象發生,使本應得到及時處理的金融亂象久拖不治,最終釀成金融大患。比如今年場外配資活動,本屬典型的混業經營產物,但由於各監管當局「被動監管」,沒有實現協同監管,使其中問題得不到及時制止。因此,即將推行的金融監管改革應抓住監管高效和監管有序運行兩個主題,把一切監管內容設計和方式都集中到這兩點關鍵環節,簡化監管程序,精幹監管力量,提高監管運行效率,推進金融創新活動有序運行,開辟金融業發展新氣象。

四、降低監管成本,就是即將推進的金融監管改革,既要確保整體金融監管效能發揮,又應把降低監管成本作為始終不變的改革信條。應該說,當前我國分業監管雖然存在機構設置不合理、監管力量不足、整體監管效能差等問題,但監管成本依然較大。其中原因既有監管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監管激勵機制不活、監管手段落後等問題,也有受制監管主體行政分割人為加大監管成本等問題。由此,即將推進的金融監管改革應把降低監管改革成本放在重要位置,正確處理好整體監管效能發揮和降低監管成本關系;依靠現有監管資源和監管力量,避免再盲目增設新的監管機構,實現相互間有效融合,把監管資源和監管力量發揮到最佳狀態;同時,建立激勵機制,充分調動金融監管人員工作責任、積極性及創造性。
總之,無論採取哪一種金融監管模式,都要在不增加監管成本基礎上進行;如果不顧監管改革成本,任意增加監管機構,盲目追求「高大上」金融監管模式,到頭來都會得不償失。

『叄』 什麼是金融監管政策的溢出效應回答滿意加20分

引入境外投資者對規范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的改進效應。境外機構投資者最顯著的特徵是具有中長期投資需求,這必然要求我國資本市場的運行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這些規則主要包括金融監管制度,資產評估、會計制度等中介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規則、交易品種、公司治理機制等規范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模式制度。引進境外投資者有利於規范我國的資本市場和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制度整體上還不成熟,主要體現在應急性太強,操作性不足,缺乏有效的調控手段和可行性措施。境外投資者參與國內市場交易活動,迫使境內金融監管機構採取措施加強市場監督和調控。由於引進境外投資者增強了與國際資本市場的連動性,必然要求與境外監管機構進行緊密合作,這可以借鑒先進的國際監管經驗,引進國外先進的監管手段,更加及時、准確地預警金融風險。同時必然要求政府完善法律制度,依法辦事,減少行政干預,建立規范、有序的資本市場。此外境外投資者帶來大量的資金,他們「擇梧而居」必然選擇資產優良、公司治理結構完善、信息披露透明的公司。這勢必增加境內上市公司的競爭壓力,激勵公司管理者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對規范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營行為和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起到積極作用。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激發投資者信心,使市場更加活躍。
引入境外投資者對境內投資者的溢出效應。目前國內資本市場與成熟市場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諸如投資價值觀、投資理念、投資策略等多方面。資本市場上引進境外券商和機構投資者共同參與競爭,國外機構投資者先進的投資管理思路、企業經營模式和操作方法具有示範作用。一方面,這種溢出效應促進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在境內的傳播與擴散,有助於境內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培養出一批國際型專門人才,在較短的時間內學習並掌握國際證券市場的運作模式,提高資產管理和運作水平,增強競爭力,壯大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隊伍,改善我國證券市場以散戶投資者為主的市場結構,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的道路發展。另一方面境外投資者的價值型投資理念有助於改變我國境內投資者在股市上的投機觀念,使境內投資者投資觀念趨於理性化,有利於改變當前「庄股橫行、散戶追漲殺跌,追求短期利差目標」的現狀。投資者將遵循股價結構性調整的脈絡,重視上市公司本身的投資價值與「大盤藍籌股」,追求長期投資利益。此外,引入境外投資者有利於對境內投資者進行市場風險教育,加強境內投資者的風險管理意識,注重資產的流動性,運用資產組合管理手段合理分散風險,使資金向「藍籌股」流動,增加股價與業績的相關度,降低中國股市風險,增強民眾對國內股市的信心,為國內的高額儲蓄轉化為投資增加渠道。總之,引入堅持穩健投資原則的理性境外投資者,有助於改變中國股市高度投機的市場概念,提高我國境內投資者的素質,降低學習成本曲線。
引進境外投資者的金融創新效應。隨著投資者和籌資者需求的日益多樣化,風險、期限、收益、權利等各不相同的投資工具組合使資本市場更有吸引力。這可為投資者提供更多增加收益、抵禦風險的工具和手段,使得證券的供給與社會對它的需求相吻合。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國外市場有豐富經驗,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究與開發具有比較優勢,如資金、技術、品牌、管理、市場營銷體系等,可以通過對境內資本市場進行直接投資,如在股權證券、債務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也可進行間接投資,如投資中外合作基金、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或國內的各種證券投資基金;或可在它們兩者之間進行品種結構的調整,構建投資組合,如回購協議、大額存單、商業票據和貨幣市場基金等,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選擇渠道,增添更多的投資品種。另外一方面,境內券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在真實的競爭環境中同對手展開競爭,在金融創新方面可以先進行模仿學習,再進行創新,把稀缺的資源用於增強自身素質,通過不斷地調整產品,發展多種投資工具,積累經驗,提高服務質量可走出競爭初期的不利狀況,逐步做大做強。

引入境外投資者的負效應分析

引入境外投資者可能造成的「逆向選擇」效應。當前我國資本市場與成熟的資本市場相比差距還很大:證券交易市場15000億總市值相對於8萬多億國內民眾的儲蓄存款,總體規模偏小;股市市盈率普遍偏高,平均市盈率高達30—40倍;上市公司的運作很不規范,資金利用效率不高導致盈利能力低下,具有長期投資價值的高質量上市公司不多,資本回報率較低;缺乏其他避險工具,國債、企業債券和基金市場規模有限、品種很少,不利於規避風險。這必然增加境外投資者進入境內資本市場的投資成本,導致習慣成熟市場游戲規則的穩健型境外投資者不敢貿然進入中國的資本市場,降低資金入市意願。而從事貨幣與證券市場投機的國際游資卻會利用我國資本市場上存在的種種制度缺陷,如市場不成熟、運作不規范、金融監管制度不健全、進退市場的成本較低等進行投機。這勢必造成外資短線炒作多於長線投資的狀況,使原本投機色彩很濃的國內資本市場遭受更嚴重的投機危害。我們希望開放資本市場引進的是具有中長期投資需求的境外投資者,在給境內企業帶來巨額資金的同時,帶來成熟資本市場投資者的理性投資理念。可以讓境內機構投資者在與境外投資者共同參與競爭的過程中,學習到境外機構投資者先進的投資管理思路、企業經營模式和操作方法,提高自身資產管理和運作水平,增強競爭力。
引入境外投資者的風險「放大」效應。我國現行監管制度整體上還不成熟,與國際先進的監管制度之間還存在很大的差距。而引入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資本市場的競爭,擴大了市場參與主體,也帶來了相應的風險,使得我國當前並不完善的金融監管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一方面,境外投資者可以利用自身開發金融衍生產品的優勢,進行業務多元性和各分支機構之間的互動,規避東道國的監管。另外一方面,跨國金融公司的某個業務部門出現問題,可能會感染到其它業務部門。著名的巴林銀行因受到新加坡分支機構一名員工的操作失誤波及,導致破產。更為嚴峻的是,國際短期金融投機資本利用我國某些制度缺陷,進入國內的資本市場進行炒作,杠桿投資原理的運用可以造成金融業巨大的風險,擾亂我國金融健康發展的秩序。因此可以這樣認為,引入境外投資者,使金融監管的基礎發生重大變化,從只需對國內金融投資者進行監管,擴大到對以全球資本市場為運作空間的跨國投資者的操作進行監管,誘導金融風險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復雜性加大、技術性上升,在現有的較為脆弱的監管能力下,一旦發生金融風險則較難控制,風險擴散勢必造成「滾雪球」似的放大效應。
引人境外投資者的資源分流效應。引進境外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在對境內機構投資者產生溢出效應的同時也可能帶來分流效應。中國的資本市場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但現期的資本市場「蛋糕」規模仍有限。高盛亞洲總裁胡祖六曾認為,中國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僅有十幾家真正值得投資。同時,中國資本市場中對機構投資者具有重要意義的優質客戶擁有較多資金、交易頻繁的客戶和優秀人才仍是很有限的,國外機構投資者進入中國,必然要與境內機構對具有投資價值的公司資源、優質的客戶資源、優秀的人才資源展開激烈的爭奪。而國內的機構投資者與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間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主要體現在:資金實力的差距,國外的大通、JP摩根等著名投資公司都擁有雄厚的資本,更重要的是它們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具有強大的融資能力;客戶服務的差距,境外投資機構爭奪客戶的優勢不僅體現在「顧客就是上帝」的服務理念和服務態度上,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高新技術手段,根據客戶的需求開發新的金融產品,為客戶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一條龍」服務。相比較而言,我國的投資機構則在服務理念與態度上存在差距,根據客戶要求開發新產品的能力不足;人才吸引力的差距等。而這些差距在短期內是改變不了的,這勢必造成優質客戶和優秀人才等資源配置分流到境外的機構投資者,對境內機構投資者提出嚴峻的考驗。

推進資本市場引進境外投資者的對策與建議

明確引入境外投資者是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的必然趨勢。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資本市場的一體化趨勢也日益明顯並逐步形成全球統一的資本市場。新的形勢下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水平,加大我國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力度,已經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根據我國簽署的加入WTO的協議,入世五年後,我國將遵守WTO《服務貿易總協定》「自由化原則」指導下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同時,為拉動我國經濟的增長,需要吸引巨額的外國資本進入中國市場,這必然要求進一步放鬆市場准入限制,降低交易成本,帶來市場透明度的相應提高。此外,由於我國資本市場剛剛起步,有著極其巨大的發展空間和增長潛力。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和市場的巨大潛力必將對境外投資者產生強烈的吸引力,吸引境外投資者分享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成果。因此引入境外投資者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長遠戰略。
要積極推進資本市場引入境外投資者。在實踐上,我國對外開放資本市場已經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摸索。到2002年3月中外金融機構已簽訂基金合作協議達到19項。2002年6月中國證監會出台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取消了外資參股中資證券經營機構的行政管制,國泰君安、中國銀河、申銀萬國、南方證券等券商相繼與境外機構聯手。同年11月,中國證監會等三部委聯合頒布《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外資通過收購、兼並方式進入資本市場。相繼11月8日推出QFII制度,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嚴格限制下進入我國的A股市場,為資本市場的國際化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為積極推進資本市場引入境外投資者,政府有必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經理人市場,讓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變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權結構,提高我國上市公司的業績,改善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完善信用制度,設立專門機構致力於信息收集、披露、監控職責,確保銀行、企業和其他涉外經濟部門提供數據等信息的真實性、可用性;按照國際會計准則建立國內的會計制度,使我國金融企業、上市公司的財務制度更加規范化、國際化,增加境外投資者使用財務報表的實用性,以便及時准確地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安全進行決策、預測未來的投資機會;良好的政策框架和經濟法律環境可以為外資進入中國金融業降低法律風險,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形成一套符合市場規范、適用的統一、透明、可操作性強的完備的法律體系。
要採取措施盡量降低負效應。機遇與挑戰並存,引入境外投資者也是一面「雙刃劍」。我們須從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的角度,掌握對金融業的控制權和發展的主動權。在引進境外投資的同時,須創造穩定的經濟環境、法律環境、金融監管環境。首先,對外開放資本市場,引入境外投資者必須增強宏觀經濟適應外部沖擊的能力,國內金融當局制定的金融政策和資本市場的相關政策法規必須具有穩定性和有效性,才能保持國內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其次,建立一個涉及金融業各個層面的,較全面的、持續的、動態的全方位監管控制體系,在開放條件下維護金融中介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公眾的信心;再次,完善法律制度,在監管中盡量多使用市場的、法律的手段,盡可能避免或少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分析量化、規范化、制度化。從而達到鼓勵長期資本進入,限制短期資本流入的目的。
全面開放簡單來說更容易經歷金融危機,90年代東南亞金融危機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但是完全封閉可以避免但是從長期來說也不利於金融行業本身和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更不利於發揮金融的作用。凡事都有正負面的影響。最簡單的一句話就是在合適的時間,合適的地點,做合適的事情..........

『肆』 金融科技監管沙箱是什麼

用我自己的話簡單說,監管沙箱就是在某個創新業務初期,尚不明確業務風險和內監管方法時,讓這個容業務受限、受控運行起來。比如:業務總規模限制、業務地域限制等,讓這個業務風險受控。同時業務運行數據要向監管部門透明報送,讓監管部門能夠對業務數據進行分析評估。
官方定義就有點泛泛而談了。監管沙箱即是一個安全的空間(SafeSpace),企業可以在其中測試其創新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支付機制,而不會導致其立即遭受違反現有法規下的監管後果。即在另一個維度的監管空間中,對金融新創企業面臨的監管障礙予以豁免。在監管沙盒機制下,通過監管機構、金融機構、金融新創企業與廣泛的學界的合作,產生高度自動化和有效的「數據驅動」型(Data-Driven)監管體系。以此在推動金融創新的同時把控風險。

『伍』 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版行權、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陸』 什麼是金融風險管理,或者說風險管理崗位在

風險管理還很年輕,抄剛剛從合規部門脫離出來,甚至一些公司到現在合規、風控還是傻傻分不清楚。合規呢,就像警察,對照外部監管條例,動不動說你超速啦,要按規定繫上安全帶,不要超載等等。從警察的角度,這是提醒司機朋友安全駕駛;從司機的角度,這些警察真啰嗦。風險管理呢,初期還是做合規類似的事情,只是監管部門出了很多量化指標,這些指標需要數量模型,就交給風控(風控是風險管理的初級階段)來做了。再高級一些的風險管理就利用各種風險量化指標和模型去識別、分析和管理公司的風險,有點類似汽車維修那樣,不再是跟著監管規定,而是著眼自己的汽車,查查有什麼問題,需要如何保養等等。再高級的風險管理,目前有一些專家提出來,叫主動型風險管理,這個對專業水平要求就更高了,目前基本是理想,簡單來說,就是不但要做汽車保養,還要成為導航員,為汽車的前行提前查知路況等信息,建議汽車如何更好的行駛。

『柒』 馬雲所言指的中國金融業監管存在的問題,究竟存在著什麼問題

問題全在這一句話裡面了:“全球很多監管部門監管到後來,變成了自己沒有風險,自己部門沒有風險,但是整個經濟有風險,整個經濟不發展的風險。未來的比賽是創新的比賽,不僅僅是監管技能的比賽。”其實馬雲本來就是打算退休當老師的,但是他的名聲又特別的響亮特別的大,沒辦法,人的能力越大自然責任也越大。像有一些普通人看到的弊端,他沒有能力去力挽狂瀾,而有能力的人如果不像馬雲一樣去說出來的話,那麼經濟再怎麼發展也是有一個瓶頸與上限的。

但是馬雲說的這些主要是他看得太長遠了,而且他說的我們也不知道到底能不能走這條路,是不是正確的理性,這個都是需要時間去驗證的,那萬一走錯了又該怎麼說呢?誰又該來承擔這樣的一個責任呢?

『捌』 現代經濟,金融體系下的中央銀行與早期的中央銀行在職能方面有什麼發展變化

(1)金融調控職能。中央銀行作為一個國家機關,是一國最高的金融管理機構專,其首要職能是金融調屬控職能。也就是說,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通過金融手段,對整個國家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民經濟的運行。
(2)公共服務職能。這是中央銀行以銀行的身份向政府、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金融服務。中央銀行向政府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向政府融資:代理國庫收支業務:代理國債發行,辦理債券到期時的還本付息;為國家掌管黃金外匯等國際儲備,等等。中央銀行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保管各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為金融機構融通資金;辦理支付清算業務;為社會提供服務,等等。
(3)金融監管職能。是指中央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和金融市場實施規制與約束,促使其依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主要包括:制定並監督執行有關金融管理法規、政策和制度,使管理對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對各類金融機構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等。

『玖』 2003年我國組建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政府監管部門 我國證券市場實行以政府監管為主,自律為補充的監管體制。隨著市場的發展變化,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設立上海、深圳證券市場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負責,上海、深圳分別頒布了一些有關股份公司和證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規,建立了地方的證券市場監管機構。中央政府只是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 第二階段,1992年至1998年8月。國務院在總結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管理為主,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此期間,各地方政府基本都設立了相應的證券監管部門。 第三階段,1998年8月至今。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職能並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其派出機構——證券監管辦公室和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組成。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證監會成立於1992年10月。目前設發行監管部、市場監管部、上市公司監管部、機構監管部、基金監管部、法律部、稽查局、會計部、國際合作部、政研室等職能部門,並在上海、深圳設兩個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證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起草證券、期貨法律、法規,制訂管理規則和實施細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託管、結算等進行監管;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業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管;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准和行為准則,並監督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依法對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依法(規)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信息,對有關信息咨詢進行監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二)各地證券監管機構 各地證券監官機構是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轄區內前述監管范圍的違法、違規案件,調解證券、期貨業務糾紛和爭議以及證監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四、自律性監管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根據1997年12月10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對會員進行監管以及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1.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監管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就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清算交割、交易糾紛的解決,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等事項,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在業務規則中,交易所應對證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廢止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維護在證券交易所達成的證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其業務規則得到切實執行,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要及時處理。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中規定的有關證券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證券交易所負有發現、制止和上報的責任,並有權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查處。 《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公布證券行情,按日製作證券行情表,並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及時向社會公布。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會獲取證券市場的交易情況和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並有平等的交易機會。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應當妥善保存證券交易中產生的委託資料、交易記錄、清算文件等,並制定相應的查詢和保密管理措施。 對於上市的證券,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暫停或者恢復其交易。證監會也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市場准入制度,並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或者證監會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證券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行為,除此外,證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證券投資者的證券買賣行為。 《辦法》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證券市場監管和實時監控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設立負責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專門機構。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之間建立以市場監管為目的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管制度,共同監管跨市場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控制市場風險。 2.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和程序,席位管理辦法,與證券交易和清算業務有關的會員內部監管、風險控制、電腦系統的標准及維護等方面要求,會員的業務報告制度,會員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場所內的行為規范,會員及其出市代表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等事項制定具體的會員管理規則。 《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有權部門批准設立並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及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證監會備案。證券交易所必須限定交易席位數量,設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應當報證監會批准,調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數量,應當事先報證監會批准。證券交易所應當對會員取得的交易席位實施嚴格管理,會員轉讓席位必須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管理規定由交易所審批,嚴禁會員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辦法》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國家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管理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監管。對會員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業務應在業務規則中做出詳細規定並實施監管。證券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的財務狀況、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情況進行抽查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業務的報表、帳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文件、資料,同時可根據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制裁。 3.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上市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對違反上市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等事項制定具體的上市規則。 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應當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交易所應當監管上市推薦人切實履行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上市推薦人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交易所有權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推薦人予以處分。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業務規則,復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與募集資金及證券上市直接相關的公開說明文件,並監督上市公司按時公布。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報告期限和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編制並公布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在其公布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對上市公司編制的臨時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審核;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公司法》、國家證券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規定需要履行審批程序的事項,或者涉及應當報證券委、證監會批準的事項,證券交易所應當在確認其已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方可准予上市。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可以按照上市協議的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可以就其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報證監會予以處罰。 如發生以下情況,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並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關信息:該公司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有投資者發出收購該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協議提出停牌申請、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時以及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的檔案資料,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股東持股數量及其買賣行為的限制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在交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即時統計和監督。上市公司股東因持股數量的變動而產生信息披露義務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繼續交易該股票,督促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立即向證監會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將上市公司未上市流通股份與其上市流通股份區分開來,未經批准,不得准許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進入交易系統,同時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期間不得賣出個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二)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在我國,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成立於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它的設立是為了加強證券業之間的聯系、協調、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中國證券業協會採取會員制的組織形式,凡依法設立並經批准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經營和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承認協會章程,遵守協會的各項規則,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4.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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