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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監督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2 00:08:41

Ⅰ 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辦法解讀

財政部日前印發《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財金[2010]56號,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財政部門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督管理,規范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防範地方金融企業出現財務風險,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
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地方金融企業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與此同時,地方金融企業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治理結構,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任務更加迫切。為了支持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地方財政部門既要運用多種政策措施引導和激勵地方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也要防範和控制地方金融風險,維護好區域金融穩定。加強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管,是財政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的現實需要。《辦法》的出台,將有助於地方財政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財政作用。
問:出台《辦法》的意義是什麼?
答:一是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的需要。規范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有利於防範地方金融企業因財務風險引發金融風險繼而轉為財政風險,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地方金融企業日常財務活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二是滿足地方財政部門管理需求。財政部出台針對地方金融企業的管理規定,有助於明確地方財政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定位,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對轄區內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三是對部分事項做出統一規范的需要。《辦法》的出台,有利於推進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共7章38條,包括總則、財務登記、一般財務監管、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監管、財務信息報告、監督檢查和附則。主要內容,一是明確地方財政部門實施財務監督管理的范圍。城市商業銀行等依法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業適用《辦法》。二是建立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登記制度和財務信息報告制度。三是對地方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抵債資產、不良資產的處置以及呆壞賬核銷等重大財務事項作出原則規定。四是明確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利潤分配、企業年金方案、企業績效評價、負責人薪酬和長期股權激勵等重要財務事項的管理許可權。五是提出地方財政部門對地方金融企業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
問:如何確定地方金融企業的主管財政部門?
答:按照地方金融企業組織類型不同,地方財政部門財務監督管理職責分為行業財務監管和國有資產監管。行業財務監管實行屬地原則,按地方金融企業法人機構工商注冊登記的行政管理關系確定主管財政部門。法人總部所在地與注冊地不一致的,由總部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確定其財務主管部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資產監管實行出資人原則,由出資人同級財政部門擔任主管財政部門。
問:地方財政部門行業財務監管職責的范圍是什麼?
答:地方財政部門作為財務主管部門,有責任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地區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辦法》明確規定地方財政部門應負責本地區地方金融企業(包括非國有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登記工作,並以財務登記為紐帶,要求登記企業向財政部門及時上報各類財務信息,如地方金融企業的年度審計報告、財務分析報告、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經營的主要財務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重要財務事項、企業薪酬方案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材料等。地方財政部門應對地方金融企業上報的信息進行分類匯總、分析和評價,並及時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
問:地方財政部門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的范圍是什麼?
答:地方財政部門應按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切實做好當地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確保國有金融資產完整並實現保值增值。具體職責為: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國有金融企業績效考核評價;審核批准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年金方案;收繳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督促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嚴格執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辦法規定;負責對財政部門出資或授權財政部門管理的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的重要財務事項、負責人薪酬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批;督促本地區國有金融企業公開公平選聘會計事務所等。
問:地方財政部門如何協調好行業財務監管職責和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
答:財政部門在履行行業財務監管職責和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時,既要從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角度加強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又要從財政出資人角度對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實施更為嚴格的財務監管。《辦法》清晰界定了行業財務監管與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的范圍。行業財務監管職責與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由不同財政部門承擔時,有關財政部門應該按照《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工作。

Ⅱ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的規定

看看2012年3月2日印發的《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

Ⅲ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屬於行政法規。 判斷題 是對還是錯 謝...

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屬於會計法律,是最高層次的會計法律
2會計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並經國務院批准發布
制定依據是《會計法》。
國務院發布的有《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布的是《企業會計准則》。
3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國務院財政部制度,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會計規章如:《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會計規范性文件:例如《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Ⅳ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屬於會計法律制度嗎

是的,因為財政部發表的屬於規章制度

Ⅳ 根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

根據會計監督辦法的規定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將被檢查單位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但須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向被檢查單位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並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選C

Ⅵ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有沒有廢止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是不會廢止的,除非國家更換了別的國務機構管理會計.

Ⅶ 企業會計准則和財政部門實施監督辦法都是部門規章嗎

【答案】C、D
【解釋】選項A《會計法》屬於會計法律;選項B屬於會計行政法規;選項C《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和選項D《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屬於會計部門規章。

Ⅷ 如何加強財政部門黨風廉政工作講話

同志們:
在全市上下緊鑼密鼓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之際,經局黨組研究,決定今天召開全市財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暨財政監督工作會議,這不僅是局黨組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內容之一,也體現了局黨組對新時期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工作的重視。今天會議的主題是:傳達貫徹全省財政系統反腐倡廉建設暨財政監督工作會議精神,回顧總結2008年全市財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任務。剛才,光才同志對全省財政反腐倡廉建設和財政監督工作會議精神進行了傳達貫徹;等會兒,局黨組還要與各科室簽訂2009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立國同志將對今年前四月全市財政收支形勢進行分析;會議還印發了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相關文件。這些都是經局黨組研究同意的,大家會後要認真抓好落實。下面我就如何抓好新時期財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工作講四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深化認識,充分認識新時期財政系統抓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當前日趨復雜的經濟社會背景下,對財政部門抓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應從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一是要深刻認識新形勢下財政部門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要意義。黨的十七大首次把反腐倡廉建設同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基本任務,不僅標志著我國黨風廉政建設進入新的發展時期,同時也反映出我國的黨風廉政建設的形勢十分嚴峻、任務十分繁重、責任十分重大,可謂任重而道遠。財政部門是政府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掌握著大量財政資金的轉移支付權,重大項目預算的建議權,重要生產要素資源的調配權,財政資金運行管理的監督權,職能作用十分重要,尤其需要我們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從小的方面看,由於我們具有一定的權力,權力是把雙刃劍,既能造福於人民,也容易滋生腐敗,給國家和人民帶來損失,這就迫切要求我們加強自身的黨風廉政建設,通過廉政教育、作風整頓、內部監控等措施,堅定財政幹部反腐倡廉的思想信念,樹立財政幹部廉潔從政的工作作風,營造財政幹部公正用權的工作環境,著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的財政幹部隊伍,切實樹立風清氣正、廉潔高效的財政部門工作形象。從大的方面講,財政部門是為黨委、政府管理財政資金的職能部門,加強財政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不僅關系財政部門自身建設的需要,也關繫到各級各部門廉政工作的需要,更關繫到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這就迫切要求財政部門應履行起職責,嚴肅查處和糾正各級各部門在資金運行上違反黨風廉政建設和財經紀律有關規定的行為,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做到廉潔從政。所以,我們一定要站在講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財政部門抓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的精神上來,統一到全國全省行風建設電視電話會、全省財政反腐倡廉建設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會,統一到市紀委三屆四次全會和市廉政建設工作會的精神上來,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牢固樹立財政部門「不抓黨風廉政建設是失職,抓不好黨風廉政建設是不稱職」的意識,不斷增強責任感和事業心,把黨風廉政建設放在財政改革和發展全局中去謀劃、去部署、去落實,以飽滿的精神姿態,不斷推進財政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開展。
二是要正確理解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管理之間的必然聯系。為什麼今年我們改變前幾年「黨風廉政建設暨精神文明建設會議」的模式,確定調整為黨風廉政建設暨財政監督管理工作會,有一定的原因。一方面是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一直是局黨組高度重視的兩項內容不同而又內涵豐富的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側重於幹部作風建設,而精神文明建設側重於幹部精神生活,把兩者放在一起開,不好權衡。另一方面主要是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管理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怎樣認識他們之間的聯系呢?我把它們比著「綱」與「科」。大家知道,「綱」與「科」是教育上的說法。所謂「綱」,就是「目的」,具有唯一性,教育工作就只有一個「教學大綱」。而「科」,則指「學科」,具有多樣性,教育方面有很多學科。從財政部門抓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工作來看,黨風廉政建設就是我們抓財政監督管理的「綱」,就是要求我們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財政監督管理工作的統攬,認真落實各項財政監督管理任務,努力實現依法理財、科學管財、節約用財,確保財政部門清正廉潔。而要做到財政部門廉潔從政的工作是多方面的,但財政監督是一項重要手段,只要我們把財政監督工作抓扎實,使財政資金的運行規范了、安全了、有效了,我相信我們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就能取得積極的成效。
三是要切實堅定財政部門抓好新形勢下財政監督管理工作的信心。面對新形勢、新要求,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工作越來越重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從今年元月一日起,財政部門徵收的兩個稅種「契稅」和「耕地佔用稅」已劃歸地稅部門征管,財政部門徵收的也僅有非稅收入,對財政部門的稅收徵收任務有一定的減輕,使我們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財政監督上來,切實將財政資金管理好、使用好。另一方面,隨著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不斷推進,我市的財政收支規模迅速擴大,2008年全市財政總收入102.67億元,地方一般預算收入39.24億元,財政總支出131.06億元,與2005年相比,年均增長分別達到23.6%、25.69%、38%,三大指標都實現了「雙二十」以上增長,財政收支規模雙雙站上100億元新台階,14個縣(區、市)財政總收入都突破了1億元大關。中央、省下達我市的專項資金也逐年增加,2008年安排下達我市專項資金38.87億元,比2007年增長1.15倍,佔全市財政支出總額的29.65%,所佔比例比2007年增加16.65個百分點。特別是為積極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中央推出了一系列「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經濟刺激計劃,我市通過積極爭取,截止目前已獲得擴大內需項目資金68821萬元,涉及農業、教育、衛生、廉租房建設、環境保護等多個領域,而且還將不斷增加。如何把這么龐大的財政資金管理使用好,上級重視,群眾關注,這就為我們抓財政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們必須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切實履行好財政部門的工作職責,真正發揮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有效運行,推動遵義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
二、突出重點,全面推進,2008年全市財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管理工作成效明顯
2008年,是我市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工作取得可喜成績的一年。我市財政系統紀檢和財政監督幹部隊伍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黨風廉政建設會議精神,在省財政廳和市紀委的指導下,切實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財政幹部隊伍反腐倡廉意識有新提升。局黨組高度重視財政幹部反腐倡廉教育學習,把反腐倡廉作為中心組學習和幹部理論學習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警示教育案例分析、接受革命傳統教育、聘請市紀委領導講課、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開展學習,築牢財政幹部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特別是借在赤水市召開全市財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會議之機,邀請市紀委領導作黨風廉政建設專題輔導,使大家對新形勢下加強反腐倡廉建設重要性有了新的認識。各縣(區、市)財政局已紛紛採取各形式多樣學習形式組織學習,強化財政幹部的勤政廉政意識。如:赤水市組織財政監督幹部隊伍到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學習等。通過黨風廉政教育,使財政幹部隊伍的廉政意識得到了新提升,為推動財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打下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有新進展。局黨組狠抓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一是調整充實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建立以黨組書記、局長負總責,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科室負責人具體負責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做到組織領導到位。二是按照「一崗雙責」要求,認真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分解落實方案,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事項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財政部門牽頭辦理的各項治本抓源工作一一分解落實到責任領導、責任科室、責任人員,提出工作要求和辦理時限,做到責任落實到位。三是局黨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局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並要求監察室、辦公室加強對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督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還將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各縣(區、市)財政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促使各縣(區、市)財政局黨風廉政建設的開展,做到督促檢查到位。
(三)財政系統監督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局黨組高度重視財政監督管理,著力從「六個圍繞」抓好監督,確保了財政資金的安全有效運行。一是圍繞「重點任務」抓監督。2008年,我市財政監督檢查以「雪凝災害」資金為重點,切實做好雪凝災害和災後重建資金的監管,確保了全市「抗災救災」工作取得勝利;二是圍繞「日常管理」抓監督。嚴格市直部門預算約束,增強部門預算管理的剛性;抓好財政收支管理,重點抓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嚴格執行財政內控制度建設,規范財政內部資金管理和撥付。三是圍繞「專項資金」抓監督。開展了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專項資金使用的檢查,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四是圍繞「信訪案件」抓監督。認真做好省財政廳轉來的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確保信訪案件件件有落實、事事有迴音。五是圍繞「制度建設」抓監督。建立了《遵義市專項資金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等監督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內控制度建設。六是圍繞「陽光財政」抓監督。堅持財政事務公開,特別是充分利用市局門戶網站,將財政系統的工作動態和信息及時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據統計,2008年市財政局門戶網站共編輯發布遵義財政新聞信息1172條,被省廳、市委辦、市政府辦採用信息68條,均比上年有大幅增長。在開展財政監督檢查方面,2008年全市財政系統共檢查各類企事業單位588戶,查出違法違紀違規單位121戶,已處理118戶,涉及金額7355.4萬元,查補財政收入170.14萬元,處以沒收及罰款14.97萬元,糾正違規資金6124.71萬元。各縣(區、市)在財政監督工作中也亮點頻閃,如:正安縣財政局組織開展財政所長離任審計工作;湄潭縣由專職監督機構牽頭,召集業務機構兼職內審員定期對內部監控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等等,當然各地好的做法還有很多,這里我就不再一一枚舉。
(四)財政部門與其他部門監督協作取得新拓展。財政部門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財政資金監督工作。一是切實做好省廳委託我市開展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二是配合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市銀監會對部分市級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資金建設項目進行檢查;三是配合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民政局對14個縣(區、市)2006—2007年度民政專項資金進行執法檢查。
(五)財政紀檢監督幹部隊伍建設有新起色。2008年我們十分重視財政紀檢幹部和監督幹部隊伍建設,加強對財政紀檢和監督幹部的教育和管理,提升業務能力。組織各縣(區、市)財政監督檢查人員參加由省財政廳組織在海南省舉辦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方法及財政監督具體規則培訓班,提高了廣大財政監督檢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取得了良好效果。
以上這些成績的取得,是全市各級財政部門領導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工作的結果,也是全市財政紀檢、監督幹部辛勤努力的結果,更是全體財政幹部踴躍參與、積極配合的結果。在此,我謹代表局黨組向你們並通過你們向全市財政紀檢、監督幹部和全體財政工作者致以衷心的感謝!
雖然我們的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管理工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如財政幹部違紀違規的現象時有發生,財政幹部的作風建設還需加強,財政監督管理工作仍比較薄弱,對財政資金的檢查面還不夠廣,力度還不夠大;財政監督工作主動性還不強;財政監督手段還比較落後,信息化程度還不高等。這些問題我們都將在今後的工作中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加以解決。
三、堅定信心,不辱使命,切實將今年全市財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管理任務落到實處
2009年,是財政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的一年,也是財政紀檢監察和財政監督幹部大有可為的一年。全市各級財政紀檢監察和財政監督幹部一定要堅定信心,不辱使命,主動出擊,扎實工作,切實將各項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管理工作任務落到實處。重點開展好以下九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機制。近年來,全國各級財政部門都十分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仍然有很多財政幹部倒在了「貪污腐敗」的「漩渦」中。面對這些鐵的教訓,我們除了為他們感到痛心和惋惜外,更要引起我們的深思,是不是我們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做得不夠,是否只把黨風廉政教育放在了會議上、學習上,而沒有真正落實到日常動態管理中;是不是我們發現了苗頭或聽到了某些社會言論後,仍任其發展,沒有及時指出和糾正;是不是我們的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機制上還存在漏洞,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同志們,這些倒下的幹部都曾經是很優秀的業務人才,因為只有優秀的人才才能走上各級財政部門的重要崗位,貪污腐敗的嚴重性他們不是不知道,但為什麼又出事了呢?從表象看,是他們在關鍵時候沒有控制住自己,思想上「拋錨」時沒人拉他一把、沒有人提醒一句;從實質看,說明我們所制定的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機制還不科學、不完善,還不務實、不管用。所以,我們一定要從黨風廉政建設的基礎性教育工作抓起,從財政幹部日常管理中抓起,著力於建立行之有效的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機制,規范財政幹部的行為。要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多項規定,嚴格執行中央《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市財政局機關要按照局黨組關於貫徹落實《中共遵義市委關於開展警示誡勉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有關要求,進一步細化落實措施,認真抓好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責令糾錯工作,對財政幹部具有苗頭性、傾向性的不廉潔現象,要做到小錯即糾、小過即問,切實抓好預防教育,確保我們的財政幹部思想不開小差、行為不偏軌道、辦事不出問題。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形勢的要求,進一步開展機關作風教育整頓,著力解決財政幹部「庸、散、懶、慢、拖」等問題,改變幹部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
(二)要建立健全責任明確的黨風廉政建設保障機制。如何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的落實,關鍵在於明確責任。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就是明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工作機制,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對我們要抓的黨風廉政建設事項進行明確。作為財政部門,我們應該如何落實,當然也要首先從明確責任開始。要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事項進行一一分解,落實到分管領導,落實到科室,落實到經辦人,形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一把手」負總責、紀檢組長具體責任、分管領導齊抓共管、各科室責任人和幹部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局領導班子成員要按照「一崗雙責」的工作責任,認真落實好所管轄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加強對責任科室的督促檢查力度,推動責任制工作的開展。各科室要認真對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責任分解任務要求,抓好24項牽頭事項和42項配合事項工作的落實。等會兒,我還將與各科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我與你們簽的責任狀,就是你們的「軍令狀」,不執行好就有你們的責任。局監察室和辦公室要抓好日常監督,隨時掌握工作動態,查找問題並責令整改。同時,也希望各縣(區、市)財政局的領導回去後認真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
在這里,我還要強調一下縣級財政紀檢監察機構的組建和人員到位問題。希望還沒有設立紀檢組的財政部門,要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意識,積極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領導匯報,爭取得到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實踐證明,有沒有紀檢監察機構,對一個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效果是大不一樣的。
(三)要建立健全相互制衡的黨風廉政建設約束機制。財政幹部出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財政部門科室之間沒有相互制衡的約束機制。財政科室在既擁有權利又沒有制衡的情況下,就為滋生腐敗提供了土壤。當前,我們建立了一系列財政內控制度,在財政資金撥付方面進行了很好的規范,但我們在財政分配、財政決策等方面的制度還不完善,所以我們要加緊建立健全財政分配管理的制約機制,改革和完善財政決策機制,不斷規范部門預算管理、轉移支付、預算執行等工作,不斷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財政行政審批,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切實做到依法理財。
(四)要切實抓好中央擴大內需政策的落實和資金監管。中央下達我市的新增擴大內需投資建設項目,已成為當前推動我市財源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當前財政部門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能否把這些項目實施好,不僅關系我市經濟發展,而且關繫到今後我們能否爭取到上級更多的項目。作為財政部門,我們的責任就是抓好擴大內需資金盡快落實到位和資金使用監管工作。在這里我著重談「五點要求」。一是要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嚴格按照擴大內需專項資金撥付的要求,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不得因為我們的原因影響工程進度。同時,應積極籌措資金,保證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不能因為地方財政匹配資金不足而影響項目順利實施。二是要加大對投資項目的審核力度,嚴把資金投向,確保資金用在規定的范圍和項目上。三是嚴格預算管理,強化預算剛性,防止資金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防超概形成「鬍子工程」,造成財政兜底的現象發生。四是要強化監督檢查,做好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實現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問效。五是要嚴格紀律要求,不得拖延、截留和挪用項目資金,不得干預插手資金撥付、物資采購和項目招投標。
(五)要切實抓好「民生資金」的督查。按照中央、省、市行風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和全省財政監督工作會議要求,今年財政監督的重點除了擴大內需資金外,還有社保、住房公積金、救災、扶貧、農村危房改造、農村低保等涉及民生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這些資金都與老百姓利益息息相關,上級重視,群眾關注。我們一定要嚴格按照上級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查辦法,切實抓好各項監督工作任務的落實,確保「民生」資金管理使用合規、安全、有效。
(六)要切實抓好「強農惠農」資金的督查。從2004年以來,中央連續六年將一號文件鎖定「三農」領域,把「三農」工作明確為我黨工作的重中之重。作為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好這些強農惠農政策措施,特別是要重點關注「支農」資金的監管,要對資金運行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做到財政「支農」資金分配和支付到哪個環節,監督制約就跟蹤到哪個環節;財政「支農」資金支付到哪裡,績效評價就延伸到哪裡。特別是要抓好良種補貼、農機具補貼和農村燃料補貼落實情況檢查工作,抓好家電下鄉等惠民工程措施的落實,確保強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資金真正發揮效益。
(七)要切實抓好「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督查。根據省廳要求,今年我局決定在進一步加強局內部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的基礎上,將工作鏈條向下延伸,工作重心向下傾斜,隨機抽取2至5個縣(區、市),對貫徹落實財稅政策、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從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資金運行各環節進行全面監督檢查。要通過檢查發現問題,積累經驗,提高財政「內控制度」建設的效能,請各縣(區、市)作好迎檢准備。
(八)要切實抓好其他財政基礎工作的監督檢查。要根據我市財政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大其他財政基礎性工作的檢查,確保財政監督工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如:開展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等等。此外,還將按照上級有關要求開展好相關檢查工作。
(九)切實抓好財政監督機制建設和財政監督基礎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財政監督機制,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要進一步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非稅收入收繳分離、鄉財縣管、公務卡等改革工作,通過改革來規范管理,通過改革來推動監督。要加大財政監督工作的信息交流,實現監督工作高效共享,年內將適時採取現場會、經驗交流會或專題研討會等形式,開展1-2次交流學習,研究解決縣、區(市)財政監督工作中的共性問題,區別情況,分類指導,推動財政監督工作協調發展。要進一步加強監督幹部隊伍建設,加大財政監督幹部的業務培訓,提升財政幹部監督業務水平。
四、科學調度,注重方法,用科學發展觀推動當前全市財政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管理工作開展
當前,我們正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我們知道,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具體到財政部門如何落實科學發展觀,我在科學發展觀專題報告會上提出了做好「五個表率」的要求,縣(市、區)的同志也可能通過市局網站了解一下,在這里我就不再重復。我著重強調的是,財政監督工作是財政部門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也是推動財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如果財政工作失去了監督的作用,就不可能實現科學發展。那麼如何才能更好地做好財政監督工作呢?關鍵是大家要會用方法,如果方法得當就會事半功倍,如果方法不妥就會吃力不討好。下面我就如何科學運用財政監督方法講四點體會。
(一)要營造「大監督」的工作格局。構建財政「大監督」格局,是上級財政部門對財政監督工作的要求,如何理解大監督呢?體現在三個層面:一是要形成財政部門全員監督的工作格局。財政監督不是監督科一個科室的事情,而是全體財政幹部的工作職責。所以各科室要在監督科的牽頭下,結合自己科室工作的實際,積極投入到監督工作中來,形成財政部門人人參與的工作氛圍。二是要形成財政部門與其他監督機構和業務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與紀檢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和各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協調配合,相互聯動,齊抓共管,推動監督工作的開展。三是要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的工作格局。要通過對財政監督工作的宣傳和引導,充分發揮社會各屆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財政監督、共同參與財政監督的工作氛圍。
(二)要找准財政資金監管的「要害點」。農村有這么一句俗話,叫「打蛇要找准七寸」,意思就是開展工作要找准要害,財政資金運行的要害點在什麼地方呢?從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角度講,事前監督是財政資金支付前所進行的預防性監督,旨在防患於未然,避免資金不合理使用;事中監督是對資金管理使用過程進行的監督,旨在及時發現並糾正偏差;事後監督是對資金使用結果的合規性和效益性的監督,旨在對財政支出進行整體評價,三種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促進。但我認為最為重要的是做好事前監督,因為事前監督越完善,事中、事後監督環節工作壓力就越小。就拿預算監督來說,如果年初你給單位預算多了,單位就會大手大腳的開支,不去節約;如果你給單位預算少了,又保證不了單位工作的需要。再看項目建設,如果不做好事前監督,把項目實施方案、工程概算和效益評估等審核清楚,無論你事中如何監控,事後如何監督,都會影響財政資金效益的發揮。再比如政府采購管理,更要注意事前監督,要加強和政府采購中心等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配合和監管,嚴格依法依規依程序辦理采購審批工作,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發現違規違紀違法苗頭問題及時制止、果斷拒絕,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財政資金安全,同時也是對幹部的保護。所以大家一定要將監督檢查關口前移,強化事前監督,又不放鬆事中和事後監督,嚴格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動態監管,提高財政監督的質量。
(三)要通過體制機制建立來維護監督工作。財政監督工作最為根本的措施,就是建立健全財政監督管理的體制機制,通過機制建設來維護財政監督工作。如何理解這句話,我打個比喻說明。就拿我們財政部門一年一度的內審工作來看,如果財政部不明確財政部門每年必須對30%以上科室開展內審,三年全面檢查一次的要求,下級財政部門也不制定辦法,你說如果今年監督科的同志說要對農業科進行內部審查,農業科的同志會不會想是哪裡得罪監督科,特意給他們過意不去呢?所以,我們一定要通過機制建設的形式,將財政監督工作固定下來,使財政部門能明正言順的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推動監督工作的開展。
(四)要積極向「四大班子」反映取得支持。財政監督工作是矛盾相當集中的工作,會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特別是涉及一些單位和個人的「特殊」利益。如果得不到黨委、人大、政府和政協等領導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將舉步維艱,難以開展,所以我們每年開展的財政監督工作,要主動給「四大班子」匯報清楚,取得他們的支持,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放開手腳,為財政監督工作打開局面。
同志們,財政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工作任務十分繁重,責任十分重大,我們一定要用科學發展觀統攬財政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管理工作全局,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搶抓機遇,迎難而上,全面完成今年的財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財政監督管理工作任務,努力推動財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Ⅸ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屬於會計法律的內容嗎

屬於部門規章,是2001年財政部令第10號公布的。
會計法規體系
會計法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
會計行政法規——國務院頒布的法規,《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會計規章——財政部以財政部長令發布實施的會計文件。
會計規范性文件——財政部(不以部長令形式)發布的會計文件。

Ⅹ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監督檢查,並依法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跨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確定,由相關的財政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財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財政部門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報請上級財政部門管轄。
第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處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經審查立案、組織檢查、審理後,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在內部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會計監督檢查和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內部相關機構或者職責的設立,應當體現案件調查與案件審理相分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原則。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將會計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其他財政監督結合起來,不斷改進和加強會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會計行為有權檢舉。
財政部門對受理的檢舉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八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會計監督檢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
(四)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採用會計年度、使用記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採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使用的會計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並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七)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公司、企業執行《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採用下列形式:
(一)對單位遵守《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三)對有檢舉線索或者在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四)對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定期抽查;
(五)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抽查;
(六)依法實施其他形式的會計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應當執行《財政檢查工作規則》(財政部財監字〔1998〕223號)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證會計監督檢查的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在會計監督檢查中,檢查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
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工作記錄的編號;
(二)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發生的日期、記賬憑證編號、會計賬簿名稱和編號、財務會計報告名稱和會計期間、會計檔案編號;
(三)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主要內容摘錄;
(四)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的主要內容和頁數;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六)檢查人員簽章及填制日期;
(七)檢查組長簽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項所稱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的復印件;
(二)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往來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三)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將被檢查單位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但須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向被檢查單位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並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可以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或者被檢查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應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並持查詢情況許可證明;向被檢查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情況,應當遵守《關於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監字〔2000〕39號)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後十日內,將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及其附件、被檢查當事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提交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
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二)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檢查組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四)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和確認違法事實的依據;
(五)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
(六)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七)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九)檢查組組長簽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於檢查組提交的會計監督檢查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查實後,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後果的;
(二)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
(三)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它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四)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五)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六)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七)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准、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八)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佔、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九)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在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認為違法會計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監督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舉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審查,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予以審查:
(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違法會計行為、違法會計行為人;
(二)有可靠的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四)屬於本機關管轄。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審查後,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檢舉人,並將審查意見存檔;認為案件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違法會計行為案件,財政部門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二)在其它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三)在日常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四)上級財政部門指定辦理、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
(五)有關部門移送的。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立案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實施會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制度。
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對已經立案並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審核檢查組提交的有關材料,以確定是否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以及對當事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並遵循實事求是、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錯罰相當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實施的會計監督檢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四)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五)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適當;
(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審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案件審理人員對其審理的案件可以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對會計監督檢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經向財政部門負責人報告並批准後,採取必要的彌補措施;
(二)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中止審理,並通知有關檢查人員予以說明或者補充、核實有關的檢查材料。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另行組織調查、取證;
(三)對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不正確、不適當的,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審理事項沒有異議的,簽署同意意見。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會計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並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建議;
(五)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六)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違法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當事人沒有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會計監督檢查結論,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檢查結論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政部門的名稱;
(二)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三)對檢查事項未發現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說明;
(四)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製作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事實和證據;
(三)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四)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的名稱、印章;
(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處罰決定文號;
(九)如果有附件應當說明附件的名稱和數量。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採納。
財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財政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財政部財法字〔1998〕18號)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五十二條
聽證程序終結後,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會計監督檢查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六十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加處罰款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因逾期繳納罰款所加處的罰款,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
案件結案後,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會計行為案件備案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適用聽證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和上級財政部門指定辦理的案件,應當在結案後三十日內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是指財政部門發現的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涉嫌有違法會計行為的案件。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單位及其對會計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第五十一條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的地方法規對「較大數額罰款」的限額另有規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則上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決定。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第六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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