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申請
Ⅰ 對申請監督書的意見格式是怎樣的
《對申請監督書的意見》
XX人民檢察院
《XXX》已收悉,現就XX提出如下意見:
一、
二、
三、
寫清楚自己的意見即可
被申請人:
年月日
Ⅱ 檢察院監督申請書
監督申請書
(請申訴人按照本格式標准用A4紙列印或書寫)
申請人(註明一審、二審、再審身份,如一審原告):××,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注冊登記地址××市××區××路××號,電話號碼××)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對方當事人(註明一審、二審、再審身份,如二審上訴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注冊登記地址××市××區××路××號,電話號碼××)
申請監督事項(一中院、基層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終(或再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區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執字第××號裁定違反法律規定)
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行使其他權利情況(高院):
申請人已於××××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於××××年××月××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請人已於××××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申請異議;或者提起訴訟),法院於××××年××月××日作出駁回裁判或決定)
案件事實:
Ⅲ 寫到檢察院的抗訴書跟監督申請書是一回事嗎
兩者不同。
抗訴書是檢察院依法行使審判監督職能作出的抗訴法律文書。
即可以依申請作出也可以依職權主動作出。
監督申請是你可以提出的,而是否符合抗訴條件的判斷在檢察院。
Ⅳ 什麼叫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你好,這就是他認為你要求監督的事情沒有違反法律,不予發出監督糾正的法律文書。
Ⅳ 民事申請檢察院監督申請書的格式怎麼寫
申請人(註明一審、二審、再審身份,如一審原告):××,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注冊登記地址××市××區××路××號,電話號碼××)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對方當事人(註明一審、二審、再審身份,如二審上訴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注冊登記地址××市××區××路××號,電話號碼××)
申請監督事項(一中院、基層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終(或再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區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執字第××號裁定違反法律規定)
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行使其他權利情況(高院):
申請人已於××××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於××××年××月××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請人已於××××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申請異議;或者提起訴訟),法院於××××年××月××日作出駁回裁判或決定)
案件事實:
與法院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一致的,可以簡略。
申請監督理由:
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存在哪些錯誤,存在多處錯誤的,逐一寫明。
(申請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的,需指出審判人員存在哪些違法行為。申請對執行活動監督的,需指出執行活動中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基於上述理由,申請檢察機關對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監督。
(或者對××××號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或者對×××民事執行案件中執行行為)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Ⅵ 不服市檢察院做出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不服檢察院不支持監督決定書,不能再次申請抗訴或者提請檢察建議。如果有新證據,可以申請上級法院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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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保強、周淑英因與廣東大展律師事務所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一終字第806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粵高法民二申字第302號民事裁定,駁回周保強、周淑英的再審申請。周保強、周淑英不服,向湛江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審查後提請我院抗訴。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抗訴條件。理由如下:
在周淑英、周保強訴周南榮、周慶文、湛江市大洲鋼材有限公司、湛江市匯力鋼材有限公司、遂溪縣大洲木業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大洲木業有限公司繼承糾紛[即(2007)湛中法民一初字第7號民事調解]一案中,周淑英、周保強在起訴狀中要求判令上述5被告將所佔父親遺產中50%約300萬元支付給其兩人繼承。該案最終以周南榮和周慶文同意補償63萬元給周保強和周淑英調解結案。
大展所與周保強、周淑英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由大展所代理此案,周保強、周淑英應向大展律師所支付律師服務費20000元;合同的補充條款約定周保強、周淑英另按大展律師所協助索賠回的款項按比例計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於2006年4月13日共同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服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周保強、周淑英委託大展所代理的本案是繼承糾紛,根據上述規定不允許辦理風險代理,故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中關於律師服務費計算標准應確認為無效條款。
2006年《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收費標准: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5萬-10萬(含10萬元):8%;10萬-50萬(含50萬元):5%;50萬-100萬(含100萬元):4%;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按上述律師服務收費標准計算,周保強、周淑英在(2007)湛中法民一初字第7號訴訟案中爭議標的額為300萬元,應支付大展所律師服務收費另加基礎費已高於雙方約定的律師服務費。周保強、周淑英在2011年12月22日本案一審開庭中陳述:在該案委託代理合同關系中,其兩人共支付4萬元的律師代理費。
盡管終審判決按雙方約定的風險代理計算標准計算周保強、周淑英還應付大展所的律師服務費43000元,適用法律錯誤,但如按《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標准計算律師服務費周保強、周淑英所欠的律師服務費用還高於法院認定的律師服務費。
綜上所述,終審判決實體處理對於周保強、周淑英並無不利。周保強、周淑英申訴主張不成立。本院決定不支持周保強、周淑英的監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