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依據
1. 娛樂場所涉黃該怎麼舉報當報警沒用的時候
舉報,如果有確鑿的證據,不能憑空猜想。警方不能憑猜想辦案。如果涉嫌個別警察充當黑保護傘時,可以向其分管或主管領導反映情況,或向其紀檢監察、督察部門舉報。
也可以向當地的黨委辦或政委辦反映情況,也可以向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反映情況,如果涉嫌違法犯罪的,可以向當地的紀委或檢察機關控告、舉報。
如果證據確鑿,公安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情況,要求進行立案監督。
法條鏈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1)立案監督依據擴展閱讀:
娛樂場所涉黃舉報警察不管涉嫌不作為,可以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2. 人口失蹤報案,應當立案嗎法律依據是多少
如果是有被害、綁架、拐賣等可疑情況的就可以立案偵察
假如是正常的失蹤沒有其它被害嫌疑時就不給予立案。
請參考立案的標准:
法律依據為《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拓展資料:
中國失蹤人口檔案庫是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將全國各地失蹤者個人檔案(即經過專業人員精編的尋人啟事)同時匯集於檔案庫這一大型尋人平台,通過來自全國各地多方愛心力量的支援,讓更多尋親、尋家等失蹤人員信息積極加入檔案庫全面展開尋人,最終實現尋人檔案資源共享,長期將尋人啟事和尋家人員信息進行線上、線下「比對認親」,為更多的失蹤者早日回歸家庭提供公益尋人援助。
3.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立案後復議維持原決定,檢查院認為不立案理由成立。以後的法律程序怎麼走有什麼依據
可以直接向當地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版公安權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4. 盜竊罪的最低立案標准金額是多少
1000到3000就可以判刑。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4)立案監督依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