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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訴訟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1-08 20:21:48

『壹』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是

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派員出庭,對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抗訴應當符合兩個原則:

第一,同級抗訴原則。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與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級別相同。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通過下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

第二,抗訴必須受理原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必須受理並要開庭審判。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行使國家檢察權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接受抗訴行為的約束力。

人民檢察院可以參加行政案件的審判和執行,發現違法情況的,可以提出糾正意見。

(1)檢察院訴訟監督擴展閱讀:

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與對執行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判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二)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三)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未按該規定處理的;

(四)審理案件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

(五)保全、先予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

(六)訴訟中止或者訴訟終結違反法律規定的;

(七)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

(八)對當事人採取罰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送達的;

(十)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的;

(十一)審判人員實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實施妨害行政訴訟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決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提級管轄、指定管轄或者對管轄異議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恢復執行、執行回轉等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變更、追加執行主體錯誤的;

(四)裁定採取財產調查、控制、處置等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審查執行異議、復議以及案外人異議作出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六)決定罰款、拘留、暫緩執行等事項違反法律規定的;

(七)執行裁定、決定等違反法定程序的;

(八)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作出准予執行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九)執行裁定、決定等有其他違法情形的。

第三十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在執行活動中違反規定採取調查、查封、扣押、凍結、評估、拍賣、變賣、保管、發還財產等執行實施措施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執行職責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二)對已經受理的執行案件不依法作出執行裁定、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採取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結案的;

(三)違法不受理執行異議、復議或者受理後逾期未作出裁定、決定的;

(四)暫緩執行、停止執行、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不按規定恢復執行的;

(五)依法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執行措施而不變更、解除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執行職責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根據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提出檢察建議,應當製作《檢察建議書》,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檢察建議書》連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製作決定提出檢察建議的《通知書》,發送申請人。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執行活動提出檢察建議,應當經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款規定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等規定審查回復。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監督行為提出書面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對回復意見有異議,並通過上一級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及時糾正。

第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發現行政機關有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審理的行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並將相關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法違紀或者涉嫌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有關職能部門。

人民檢察院相關職能部門在辦案工作中發現人民法院行政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行政檢察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方城縣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貳』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等行為實行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監督;對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2)檢察院訴訟監督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二)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

(三)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四)可以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

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條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叄』 如何理解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七十四條第四款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抄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七)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該條款主要對檢察院不予受理的情緒做出具體的規定。

『肆』 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三者之間的監督與制約關系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查,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處理相互關系的一個重要原則。如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偵查終結認為需要起訴時,須經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或不起訴;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和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可以作有罪或無罪、此罪或彼罪的判決;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按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等。這種相互之間的配合和制約,是一種相互依賴、互為作用的關系,是唯物辯證法在訴訟程序中的具體應用。它對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訴訟中的主觀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錯誤,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從廣義上看,也是對訴訟活動所進行的一種制約、制衡和約束;
分工負責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分工進行刑事訴訟,不能互相更換,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職權行事。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前提,沒有三機關分工負責,就談不上三機關的配合與制約。
互相配合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擊敵人、懲罰犯罪的任務。而不能互相封鎖、互相扯皮、互相刁難、彼此抵銷力量,影響刑事訴訟任務的完成。在工作中,公、檢、法三機關也可能發生一些意見分歧,這是正常的,正確的態度應當是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充分協商,依據事實和法律,求得統一的認識。
互相制約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辦案中要堅持原則,互相監督,發現錯誤及時提出或糾正,保證案件不錯不漏,不枉不縱。互相制約的根據是案件事實和國家法律,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應當積極去辦。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就不能辦。違反國家法律的,應當積極提出意見,幫助有關單位改正,發揮制約的積極作用。決不能為了照顧關系,講情面,而放棄原則,給工作造成損失。

『伍』 檢察院對民事訴訟生效裁決進行監督,時間是多少

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一)抗訴的提出
抗訴的提出是指哪一級別的人民檢察院對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訴,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抗訴的方式
抗訴的方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採取的方式。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對抗訴案件再行審理的法律文書。抗訴書中應載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抗訴案件的原審法院對案件的編號及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提出抗訴的時間。有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的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來源。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即只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直接進行再審,並不需要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陸』 檢察機關如何實施行政訴訟監督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這是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活動享有法律監督權的基本法律依據。實踐中,檢察機關主要通過以下方式實施行政訴訟監督: 1.行政案件抗訴。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可見,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檢察機關實施行政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方式,其最大優勢在於再審強行性,即抗訴必然引起再審,沒有選擇的餘地。 2.追究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員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行政審判活動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作了規定。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偵查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並依法提起公訴,制裁職務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在審查行政訴訟活動過程中發現法官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線索的,應及時立案、偵查乃至提起公訴,這是加強司法監督,遏制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途徑。 3.其他監督方式。檢察機關在實踐中實行的其他行政訴訟監督方式有:(1)再審檢察建議。檢察機關收到當事人申訴,經過審查認為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由檢察院直接向同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法院再審結束時將再審結果通知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不接受檢察建議的,檢察院可以向上級檢察院提請抗訴。(2)糾正違法通知書。對於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較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請人民法院糾正錯誤。另外,行政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的違法行為需要糾正的,檢察機關也可以適用糾正違法通知的監督方式。(3)其他檢察建議。檢察建議是對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性錯誤或者應當予以改進的問題提出糾正或改進建議的一種監督方式。實踐中,人民檢察院通過製作《檢察建議書》的方式指出同級人民法院應當糾正或改進的問題,這種建議一般針對某些案件的共性問題提出,不具有特別的強制力。 (作者單位:國家檢察官學院)

『柒』 檢察機關如何實施行政訴訟監督

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從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出發,根據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和目的任務,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應當既包括提起訴訟,又包括參加訴訟,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在總則中用專門的條文規定,其目的就在於行政檢察監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實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監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不僅要監督審判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而且還要監督訴前的起訴行為和訴訟的全過程。如果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僅限於事後的抗訴監督則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條的立法精神,在實踐中不利於行政檢察監督活動的全面開展。

第二,由於行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對人不敢或無力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就會被迫放棄訴權或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對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責任就難以追究。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就可以有效地保護行政訴權的行使,全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著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不特定群體的合法權益,而出現無人就全部損害提起訴訟的情況。此外,行政機關為了逃避當被告,以犧牲國家利益為代價,降格執法,這種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在上述這兩種情況下,必須對行政訴訟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

『捌』 人民檢查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31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根據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七)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該條款主要對檢察院不予受理的情緒做出具體的規定。

『玖』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七十四條情形包括哪些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一)申請監督的自回然人答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申請監督的;
(二)申請監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審查的情形。
中止審查的,應當製作《中止審查決定書》,並發送當事人。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

『拾』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一個,因為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只能是判決和裁定,裁決書不在期內第二個,如果證人馬某的證言起到了決定作用,那麼就可以提起。如果由其他證據起到了對案件的決定作用,那麼就一般不做抗訴處理。第三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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