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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中隊規章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08 08:41:15

A. 社區城管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

一、社區城管工作職責如下:
1、宣傳教育:充分利用社區黑板報、牆報、宣傳標語等宣傳陣地,廣泛宣傳有關城市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城市管理工作及「創建」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參與整治活動;
2、認真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①包衛生:地面無廢棄物;無亂貼、亂畫、亂掛、亂放、亂占、亂倒;招牌、櫥窗、遮陽蓬、牆面整潔、美觀、規范、完好;生活垃圾實行袋裝,盛放廢棄物的容器實行密閉,無暴露垃圾;
②包綠化:負責管護門前花草樹木,保持區內綠化完好,無垃圾雜物、枯葉殘枝、無擅自佔用和人為損害;
③包秩序:維護門前社會治安,門前無亂擺攤設點,亂搭亂建、亂占亂挖、亂停亂放,保證公共設施完好、整潔、無破損。
3、加強對社區居民的督促檢查和批評教育力度,廣泛開展創建文明社區、文明街巷、文明院落、文明家庭等活動。對居民群眾亂塗、亂畫、亂貼、亂刻、亂掛、亂潑污水、亂扔雜物、亂倒垃圾等不文明行為進行制止、教育;
4、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城市管理部門的各項工作要求,配合辦事處城管辦取締違章佔道經營及延伸佔道經營,並做好違章建築的調查並及時上報城管科。因地制宜地搞好社區綠化美化工作。社區要做到可綠地帶能綠盡綠,見縫插綠,不斷增加社區人均綠化面積;
5、搞好愛國衛生、健康教育及食品衛生工作,充分利用黑板報、牆報等宣傳陣地進行宣傳。將「除四害」工作劃片包干,落實到人、到位,認真按要求投放鼠葯及堵鼠洞;
6、服務意識強,定期組織、動員群眾做好沿街門面清洗工作,做到門前整潔亮麗,積極為群眾排憂解難;
7、加強對社區清潔隊的日管理工作,確保小街小巷及樓群院落的清掃保潔到位,垃圾做到日產日清,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及上報相關部門領導,確保本轄區內無新的衛生死角及責任過失;
8、搞好本轄區各社區責任路段內經營戶、居民戶實行垃圾袋裝化管理工作;
9、本轄區內發生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快捷地向普陀辦事處相關部門領導反映,並做好搶險救災及處理突發事件的善後工作;
10、按時完成省、市、區及辦事處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社區城管工作管理制度如下:
1、規范人行道非機動車停放、清理佔道經營和流動攤點、遮陽傘、蓬等,清理城鎮各類「牛皮癬」、小廣告,清理門市外的亂堆亂放等,維護城鎮整潔,打造一個有序、文明和諧的新場鎮;
2、城管人員必須嚴格按照上下班時間作息,管理巡查轄區路段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情況,不得擅自脫崗,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向社區管理人員請假或調班;
3、協管人員必須佩戴袖標,工作期間禁止喝酒;
4、督察組發現各街道有遮陽傘、蓬,門市外擺攤、亂堆亂放、「牛皮癬」、小廣告等,每次要進行罰款;
5、城管人員在工作時要注意安全,如因個人原因造成的事故等由本人承擔責任;
6、城管人員要有團隊精神,團結協作,相互配合,服從工作安排和管理,確保場鎮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
7、通過督查等形式對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評,每月評選先進管理人員一名,給予獎勵;
8、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對的清潔、門市外擺攤設點、傘、蓬、「牛皮癬」、小廣告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員不服從社區管理,在經教育不改的,將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辭退處理;
9、本制度一式二份,進社區和場鎮管理人員簽字後生效。

B. 請問一下城管制度到底是指的是城管的制度還是指城市管理的制度

城管制度一般是指城市管理制度。

城管內部管理制度才是正對「城管」這一職業的管理制度。


城管,承擔著城市市容秩序、環境衛生等諸多管理任務。這個集眾多部門行政處罰權於一身的綜合執法機構,其成立初衷是為了消除多頭執法、交叉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近年來卻一直飽受非議,城管執法引發的社會沖突成為社會熱點。

在許多人眼裡,城管是個既陌生又熟悉的機構。對城管制度從何而來,究竟管了哪些事,執法的依據是什麼,為什麼城管執法總和暴力聯系在一起等疑問,恐怕一時難說清楚。帶著這些疑問,人民網多位記者分赴北京、上海、南京、深圳、沈陽、西安、珠海、咸陽等八個城市實地采訪。深入解讀城市管理應該管什麼、誰來管、怎麼管?人民網與人民日報讀者來信版、政治版聯合推出「城管十問」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城管的名聲實在說不上好。網路上搜索「城管」二字,除了其官方網址,其餘絕大多數是有關城管的負面信息。被問到工作中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在北京做了27年城市管理工作的吳風說:「那還是群眾的不理解、不支持。」

群眾為什麼就非得理解、支持城管不可呢?一提到「城管」,腦海中首先浮現出的是與城管對立的小攤小販,他們懷里沒有任何機構的許可證,只是無奈地寄望於在城市中找到他們生存所需要的寬容和許可。城管與他們之間的矛盾,幾乎沒有緩和過。

不過,吳風認為,城管要是三天不上街,城市肯定運轉不下去。他說:「我對這份工作最大的感想,如果實話實說,許多人都會不可思議,說你太虛,太假。因為我是北京生、北京長的,從我小時候一直到現在,北京的面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些變化怎麼來的?咱們北京市全體公民確實為北京市做出了貢獻,但再一個,北京市要是沒有城管這樣一支全方位管理的隊伍,肯定不行。」

那麼城管出現之前,中國城市是什麼樣兒呢?

  1. 城管出現之前——誰來管理城市?

1997年相對集中處罰權改革試點之前,吳風還在市容辦公室,做著跟戶外廣告、園林綠化和街頭小販打交道的工作。

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開放序幕拉開,城市一些人為生活大膽走上街頭做買賣,或謀生活,或操副業。隨後數年間隨著戶籍制度的逐步松綁,大量的農村人口湧入城市。而城市也有大量工人隨著國企改革而下崗。他們中相當一部分踩著前人的腳印選擇了「練攤」為生。

吳風回憶,當時北京街頭有不少是從沿海較發達地區批發各類商品、來北京倒賣的小販。假冒的「蘋果」牌牛仔褲、紙糊後上漆的假鞋,進價只有幾元錢而一出手就是幾倍十幾倍的利潤,就憑跑個差價,「個體戶」就搖身變作了「萬元戶」。除了冒牌服裝,沒有質量保證的電器和其他日用品也在大量湧入尚未完全打開的市場。

北京那時還沒有幾棟像樣的高樓大廈,動物園這樣的批發市場也遠未建成,商販們席捲過狹窄的京城街道,成了管理者甚為頭痛的難題。加上城市發展過程中帶來的其他問題,市民私搭亂建的,路面上吐痰的、亂扔的,損毀市政、環衛、園林公共設施的,亂貼亂寫的,城市臟亂差的情況在當時普遍存在。

一位在北京市生活了幾十年的肖先生回憶,在人流量較大的路口,商販隨意擺攤設點,小擴音器發出的叫賣聲和來來往往車輛的喇叭聲震耳發聵;垃圾亂堆亂放;行人車輛通行不暢的狀況是常態,四周居民深受其害。

城市需要文明有序的發展,與老百姓生活追求相違背的行為必定要被適當限制。一批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執法隊伍便應運而生了。

「市容的、交通的、公安的、工商的、園林的,搞綜合整治。後來,陸續發展的還有衛生局的,市政府的。」吳風說。這些隊伍,即是城管隊伍的前身。到九十年代城管隊伍建立伊始,隊員多是從這些隊伍中調配而來。

此時,「城市管理」這一概念還遠沒有進入老百姓的視野。

「當時的執法模式,按我們現在來說,實際就是胡亂執法。」回憶起《行政處罰法》通過之前的情形,吳風說:「執法基本上沒什麼商量。最早是騎自行車執法,不方便沒收物品,屢次說還不走的時候,收秤是阻止交易繼續的最有效辦法。後來一個隊伍就帶一輛卡車,(見到小商小販,)『哪兒來的,不該在這兒賣啊』,東西就給弄到卡車上去了。有時候是把車一卸,往邊上一扔,收破爛的一來就給收走了。」

往回追溯,這大概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這一概念最早的來源。這個發端概念歷經十多年,從上層到基層都曾經歷不小的爭議和各種力量的推演,幾經波折,最終才落成了我們如今看到的「城管」這支隊伍。

從城建監察到城市管理——歸口管理的坎坷路

城管隊伍成立之初究竟在內部經歷了什麼變動,如今從普通城管隊員口中難知其詳。但從資料中,我們仍能略識一二。

各地最早執行城管職能的隊伍都不一樣,有叫「市容監察隊」的,「城管辦」的,種類繁多。在當時的社會條件和思維方式下,讓一個政府部門對這些執法隊伍進行「歸口管理」的呼聲甚高。

由於不少隊伍是各城市的建設部門設立的,自然也應該歸口到建設部。1988年,國務院在批轉建設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確了「由建設部負責歸口管理、指導全國城建監察工作」,1991年,建設部設置了城建監察辦公室。這就是全國城市管理相關隊伍被叫做「城建監察」隊伍的由來,工作范圍主要包括城市規劃、市政設施、公用事業(水、電、氣)、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五大塊的行政執法。政府成立的市容監察大隊等各類城市管理隊伍被要求整體納入到城建監察隊伍中。

按照1992年建設部頒布的《城建監察規定》,這種「納入」實際上執行十分靈活,因為各城建監察隊伍的「組織形式、編制、執法內容、執法方式」都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考量來確定。在這個背景下,執行三四年後,各地都膨脹出了數以百計的執法隊伍。1996年前後,在北京市一級的行政執法隊伍就多達127支,上海有142支,而杭州市則高達207支。

上街執法的隊伍如此之多,甚至超過了城建監察隊伍成立之前。市容、交通、公安、工商、園林、稅務、環保、衛生、規劃……這么多的隊伍各自執法,要完全避免職能交叉和選擇性執法幾乎是不可能的事。重復執法和多頭執法的情景再現了,甚至出現了「七八個大蓋帽,管不住一頂破草帽」的集體失察現象。1998年9月17日廣州日報的《小月餅 究竟要挨多少刀?》披露了某月餅廠一個上午居然接待了四批檢查隊伍,令企業疲憊不堪,嚴重干擾了正常生產和經營秩序。

與此相關的群眾反映也十分強烈。在這個背景下,《城建監察規定》升級到了1996年版本,把同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里出現的新概念——「委託執法」,加入內容當中。自這支隊伍成立以來從未召開過的全國城建監察工作會議,也於當年10月在成都召開了。

第二波改革開始推行。而這一場改革,是分別從建設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兩個方向進行的。

國務院法制辦推行的叫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屬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項下內容。相對於以前政府職能劃分成自上而下的「條條」,各管各領地,「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思路保留了「條條」上端的審批、管理權的分開,而將一部分「條條」的末端集中在一起,要求它們的執法權綜合到一支隊伍,以適應城市發展下的新要求。

挾《行政處罰法》通過之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雷厲風行。1997年,「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在北京市宣武區開始,這被認為是全國第一支正式的城管隊伍。它不再由建設部歸口管理,而是完全由地方政府管理;綜合執行此前城建監察隊伍的各項執法權;名稱也從「城建監察」變為了「城市管理」。這幾點成為了其後城管隊伍的基本特徵。盡管後來各地的試點隊伍,從編制、主管部門、分管方式到具體許可權都有著各式各樣的差異,但萬變不離其宗,這幾點成為全國各地形形色色的城管隊伍用以彼此識別的「通用碼」。

次年,試點就從宣武區鋪開到了「城八區」,即北京市內非郊縣的八個城區。原屬西城區市容辦公室的吳風,也就是從這一年開始,正式成為了一名城管。

城管隊伍走過14年:變中求變

效果是顯而易見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原主任曹康泰在2002年8月舉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法制辦主任會議上的講話中肯定了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成效:「雖然執法隊伍和人員減少,但是執法力量卻更加集中,執法力度大大增強,執法水平和效率顯著提高。以往多頭執法體制下長期困擾政府的沿街私搭亂建、亂設攤點佔道經營、隨意設置牌匾廣告、任意損壞公用設施等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

廣州市試點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3000人,試點後減為2000人,減少33%。深圳市現有編制800人,比試點前2200人減少63%。曹康泰說:「(各試點城市)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突擊執法和運動式執法的狀況,部門之間因職權交叉造成的行政執法中推諉扯皮、有利的事爭著管、無利的事無人管的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

然而,雖然手握執法中的處罰大權,「橫空出世」的城管和工商、交通、衛生等傳統部門的地位仍有極大不同:後者從中央到地方,都有一個垂直的權力架構,所謂有「婆婆」;而城管,則主要是按照地方政府意志進行城市秩序的管控,在某種意義上,它並不是傳統部門執法職能上的集合,而是各地城市政府的「別動隊」。此後,各地城管執法時遇到的種種困惑,也與它「沒有婆婆」的先天劣勢有關。

此外,在執法的程序規則上,處罰法賦予城管執法隊員的保障模式,遠不足以用來完美回應社會各階層對他們的要求與期待。據了解,在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府中,為城管執法專門立法的比例也僅有50%左右。

至今已成立14年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仍面臨身份、執法合法性等爭議。能否克服早產兒的先天不足?能否在有效監督范圍內被賦予更多的執法權?街頭商販能否有條件地合法化,以給予城管執法者松綁,讓他們不再站在公共輿論的風口浪尖?這些,留待社會與法律給予它更多的答案。

C. 城管規章 初次免罰制

我是學法律復的,明確告訴你,沒制有聽過初次免罰制,再說你肯定不是第一次擺攤子吧。不過收東西沒開單據是不合規定的,你如果有證據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依據行政處罰法,執法機關沒收涉案物品應當告知是由,並出具暫扣單或者先行登記保存。

D. 城管條例處罰規定

城管罰款標准: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回定,或者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E. 城管規定

如果城管部門沒有證據證明你發傳單影響環境衛生,他們依法是不能對你處罰的。城管的作法明顯不對。

F. 城管法律法規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車站、碼頭及其他公共娛樂場所、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
2、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擾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違反本規定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違反本規定的可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4、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貼宣傳品。違反本規定的可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5、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可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6、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可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7、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漏的;可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8、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9、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10、擅自在電線桿上張貼、塗寫、刻畫和張掛物品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1、擅自在市區散發廣告、宣傳品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2、建築材料等堆放在護欄圍擋外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3、在市區亂倒垃圾、糞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拋撒冥紙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4、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5、在人行道上或公共場地亂停、亂放交通工具,影響城市市容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6、擅自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7、在城市規劃區內,所有車輛向車外拋棄、傾掃廢棄物,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8、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不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9、施工場地的泥漿未沉澱排入下水道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20、對非出租汽車擅自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設施或者標識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000以下的罰款。
21、對未經批准非法從事計程車汽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22、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3、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4、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25、未經同意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
26、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30000元的罰款。
27、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8、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現場進行調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二)查閱、調閱或復制被檢查單位或個人與檢查事項有關資料;
(三)依法採用錄音、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材料;
(四)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證件以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對證據進行登記保存;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G. 城管部門的職責

各級城管部門的職責是有區別的,省、市級側重於宏觀管理,縣(區)級及以下則側重於具體執行。
就縣級城管部門為例,有如下職責:
(一)、擬定貫徹執行的具體辦法和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制定本縣城市管理方案;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管理、城市公共衛生管理、維護市容市貌秩序;抓好城市園林綠化的管理;對損壞城市綠化、市政設施和破壞市容環境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三)、負責對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范並管理,對不符合規定,出現破損、陳舊有損城市容貌的戶外廣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關於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事故應急演練、應急處置,通報事故處理結果;對轄區燃氣具安裝、維修經營企業進行監督;對轄區燃氣供應點安全管理進行日常檢查和監督;對轄區燃氣經營點許可證等經營手續進行受理、審批及證件核發;配合有關部門對轄區燃氣市場進行清理整頓,規范市場行為,維護燃氣市場正常秩序。
(五)、抓好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執法隊伍的建設及管理,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對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六)、協助工商部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七)、協助公安交通部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人行道和公共場所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根據有關城市供水、排水、節水等政策法規,制定城市供排水管理方案,承擔對全縣供排水的監督管理。
(九)、組織編制本單位年度資金使用計劃,負責本系統各類統計報表的編制匯總上報工作。
(十)、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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