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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市紀檢監察

發布時間: 2021-01-07 20:47:26

❶ 韓峰的人物簡介

韓峰早年曾經上山下鄉和農村插隊。最初參加工作地點為現今隸屬防城港市的上思縣。後升任為欽州地區行署專員的秘書 。
1997年前後,韓峰調任欽州地區煙草局工作。先後擔任欽州地區煙草局局長秘書、欽州地區煙草局辦公室主任。後來到下面市縣出任煙草局局長,先後擔任過崇左、貴港、欽州等市的煙草專賣局局長 。
2002年12月來賓撤地設市(地級市),2003年韓峰授命組建來賓市煙草局,2003年2月26日來賓市煙草專賣局成立,韓峰被任命為第一任局長 。
2009年1月韓峰調任廣西煙草局法規處處長,2009年12月調任廣西煙草專賣局銷售處處長 。
2010年2月22日因「香艷日記」被爆網路,2010年3月1日韓峰被停職 ,2010年3月13日被廣西自治區檢察院逮捕 。3月14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黨組做出決定,開除其黨籍和公職。
2010年2月28日,一部被認為是廣西某市煙草局局長的日記在網上引起極大轟動。日記記錄了局長與多名女下屬淫亂細節。發帖者自稱是其情人的丈夫。
2010年3月1日,廣西煙草局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已知道此事,但不方便透露。據透露,韓峰目前已被停職。帖子中所提到與該處長有染的楊姓女士拒絕正面回應此事:「我們已經報警!」有消息稱,事件主角韓峰現任職務確定為廣西煙草局(公司)銷售處處長。廣西煙草局辦公室廖主任透露,「紀檢監察部門已介入調查,韓峰已從銷售處處長崗位上被停職審查。目前,此事已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和中國煙草總公司,並由總局紀委進行調查韓峰的生活作風問題和經濟問題。
3月1日,廣西煙草專賣局黨組決定對當事人可能涉及違法違紀問題正式調查。當事人目前已從銷售處處長崗位上被停職審查。
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2010年6月21日通報,廣西煙草局銷售處原處長韓峰涉嫌受賄,已移送審查起訴。廣西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處處長陳維透露,「日記門」當事人韓峰已被移送審查起訴,其犯罪性質不會因外界關注的男女關系受到影響 。

❷ 來賓市興賓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哪

來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事務的市版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目權前設有辦公室、勞動工資科、勞動監察科、仲裁法規科、就業培訓科、社會保險科6個行政科室。另按規定設立市就業服務中心、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市技工學校、市勞動監察支隊5個事業單位。

辦公地點:來賓市柳來路243號

局辦公室 4233252
勞動保險所4236598
醫保中心 4236588
就業服務中心 4223639
技工學校 3250610
監察支隊 4232333
勞動工資科 4236329
培訓就業科 4228833
勞動監察科 4236379
社會保險科4233828
仲裁法規科 4236396

仲裁法規科 4236396

❸ 廣西來賓市的拖欠農民工工資討薪電話

老闆欠我十多萬,一年多了就是不給,什麼向他要回呢?

❹ 今秀縣縣長趙貴坤被組織調查

來賓市來金秀瑤族自治縣縣委副書記、自縣長趙貴坤因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參考:廣西紀檢監察網

http://www.gxjjw.gov.cn/staticpages/20150408/gxjjw5524dfa6-99153.shtml

❺ 局長日記的事件調查

日記的主人,被網來友查自實系原廣西來賓市煙草專賣局局長韓峰,2008年調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法規處處長,事發前已轉任廣西煙草專賣局銷售處處長。
2010年2月,廣西煙草專賣局在網上瀏覽到日記內容後,立即召開了會議,考慮到韓峰在事發後,無法進行正常工作,對其進行了停職檢查,並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了初查。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稱,「根據初查情況判斷,『局長日記』的內容不是空穴來風」,目前紀檢監察部門已經立案調查。另有媒體報道,目前此事已經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和中國煙草總公司,並由總局紀委進行調查韓峰的生活作風問題和經濟問題。
廣西煙草專賣局有關負責人3月1日晚間向媒體承認,「香艷日記」男主角韓峰已被停職審查,紀檢監察部門對其可能涉及違法違紀問題正式調查。
2010年3月9日,該案由廣西煙草系統紀檢部門移交南寧市檢察院正式進行司法立案調查。 2010年3月13日被廣西自治區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當事女主角失蹤。

❻ 來賓市國土資源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協調本局各科室、派出機構、下屬機構的關系;負責有關綜合性文件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保密、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後勤服務、接待以及局機關資產管理、基建維修等工作;組織抓好全局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綜合管理和信息流通。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負責幹部職工的考核、任免、調配、退休等工作;對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負責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副科級領導幹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對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領導幹部的考核與管理;負責辦理局機關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手續;負責編制幹部職工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培訓;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職工出國(境)學習考察有關材料報批等工作。
(三)財務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及市的財務會計制度,擬訂全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變更調查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地質災害調查治理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組織編制全局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工作,編制財務統計報表、統計分析;負責本局機關、興賓分局及所屬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業務經費、人員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與管理;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有關收費和管理,對土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
(四)耕地保護科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辦需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各類臨時用地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審核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批後實施工作,對征地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草擬全市土地開發整理的有關管理辦法;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劃;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驗收的審查與報批以及耕地開墾指標管理、耕地開墾資金統籌安排;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制度和技術方案;負責基本農田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縣(市)的耕地保護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和建設項目用地標准;負責組織制訂市本級土地供應計劃;負責全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全市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的編制、修編和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指導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執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的管理及土地利用檔案整理、移交;監督、檢查和指導縣(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城鄉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全市地籍工作計劃及地籍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草擬全市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權屬管理辦法,實施土地確權;負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的權屬審核,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手續;參與、配合因土地確權後引起的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城鎮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對全市土地登記持證上崗人員和土地登記代理機構、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管理;負責地籍檔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七)測繪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制定的法律法規,實行國家、自治區制定的行業標准和規范;負責對單位執行測繪工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編制本級測繪規劃、局部地區基礎測繪和重要測繪項目計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的初審、任務登記、丙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年檢、測繪成果、測繪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內測繪設施、測量標志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按規定報送測繪工作情況和年度綜合統計資料;監督、檢查和指導縣(市)測繪管理工作。
(八)國土資源規劃科技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地質勘查等綜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年度利用計劃的編制和管理;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以及市轄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及礦業權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參與報送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派出機構、市轄縣(市)的規劃工作;負責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及科技成果(項目)的評定、推薦、推廣、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管理工作。
(九)礦產開發管理科
負責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變更、延續、注銷、審批登記工作;負責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以及采礦權出租、抵押審批登記工作;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審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對礦山「三率」(回採率、回收率、貧化率)指標進行考核與監督;負責對采礦權人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年度檢查;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調查統計工作;負責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及減免申請的審核;負責礦產督察員的管理工作;參與調處重大采礦權爭議、糾紛。監督、檢查和指導派出機構和市轄縣(市)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
(十)地質勘查與地質環境管理科
依法負責對本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參與起草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等有關工作,並對規(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探礦權設置、變更、轉讓申請提出調查意見;負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委託的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負責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評估結果和探礦權使用費、價款的減免進行審核;負責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探礦權年檢進行審核;負責礦權信息系統管理和地質勘查行業綜合統計工作;參與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報告的監督管理與備案申請工作;負責礦山佔用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佔用儲量登記申請及統計;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的查詢及評估、報名備案申請。
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起草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對地質災害險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或參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檢查和驗收;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三級)評審備案申請;負責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行監督;參與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會商;統計上報地質災害情況;參與草擬本市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和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岩溶洞穴、鍾乳石、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地質地貌景觀等地質遺跡保護區;監督、檢查和指導市轄市局派出機構及各縣(市)的地質勘查、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十一)執法監察與政策法規科
負責承辦與國土資源有關的政策、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調研、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協調局有關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核及備案等工作;參與本局重大行政行為的會審;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對全市范圍內單位和個人遵守和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以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的登記發證,土地礦產市場和測繪行業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全市范圍內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負責組織有關聽證、行政復議、應訴等事宜;受理對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協助管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監督、檢查和指導派出機構、市轄縣(市)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法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業務統計。
(十二)國土資源糾紛調處科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調處糾紛、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調處、信訪工作方案;負責調處跨縣(市、區)的國土資源權屬糾紛,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調處混合性權屬糾紛;協助興賓區調處轄區內重大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負責辦理政府對國土資源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對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信訪、調處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負責本系統調處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業務統計。
(十三)紀檢監察室
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關於紀檢監察的方針、政策和決定,監督檢查全系統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遵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對系統內人員實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范圍內的監督;指導全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督促、協調系統內各單位研究、制定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措施;監察本局招投標及土地、礦產資源交易工作;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犯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案件;完成市紀委監察局和局黨組、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❼ 來賓市公安局的領導分工

王松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公安局全面工作。
李 實(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刑事偵查支隊、行動技術支隊、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支隊、巡邏警察支隊、指揮中心、情報信息中心。
簡江南(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國內安全保衛支隊、預防和處理邪教犯罪工作科、出入境管理處、宣傳科、反恐辦公室。
羅志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治安警察支隊、戶政管理科、特警支隊、警衛科、林業公安局、消防支隊(武警現役編制)。
梁 勇(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禁毒支隊、預審監所管理支隊、來賓市看守所、來賓市拘留所、來賓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法制所。
楊 輝(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交通警察支隊、信息通信科、計財科、行政裝備科、科技科。
李玉萍(局黨委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督察長)協助局長分管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警務督察支隊、審計科、機關黨委、來賓市人民警察訓練學校。
覃 毅(局黨委委員、辦公室主任)負責辦公室工作,協助李實副局長分管情報信息中心。
廖榮星(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負責政治部工作。
石奇安(調研員)協助羅志廣副局長工作。
李永潔(調研員)
粟信花(調研員)

❽ 周長青的人物經歷

1987.09--1991.07 華東政法學院犯罪學系學生
1991.07--1993.03 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幹部
1993.03--1994.12 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執法監察室科員
1994.12--1995.12 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執法監察室副主任科員
1995.12--1996.09 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辦公廳案件管理處副主任科員
1996.09--2004.08 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第四紀檢監察室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主任(副處級)
2004.08--2010.01 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第二紀檢監察室副主任(正處級)、主任
2010.01--2011.08 廣西來賓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副廳級)
2011.08--2011.09 廣西來賓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
2011.09--2012.06 廣西來賓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市委政法委第一副書記,武警來賓市支隊第一政委
2012.06--2013.11 廣西來賓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市委政法委第一副書記,武警來賓市支隊第一政委
2013.11--2014.06 廣西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市委政法委第一副書記
2014.06--2016.01 廣西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市委政法委第一副書記,武警柳州市支隊第一政委
2016.01 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兼)。

❾ 那位大俠可以教我一下,怎麼在網上論壇發表文章。

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為何跨不過濁水溪?
————紀念《信訪條例》實施4周年特寫
作者:廣西羅城原工商所被違規分流人員

1998年11月24日,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1998)41號文第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1999年1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發(1999)1號(以下簡稱桂政發(1999)1號文),第3條第1項規定:「我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為了加強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成員單位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事廳、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財政廳、勞動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領導組成。領導小組的職責:研究制定我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關政策;協調和解決我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第3條第6項規定:「本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表明了:1,國務院授權廣西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單位。2,廣西區人民政府授權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具有研究制定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協調和解決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不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職責部門。3,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於1999年1月1日起開始。但在實施過程中,作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部門之一的廣西區工商局,竟置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暨法定程序於不顧,在桂政發(1999)1號文未執行之前,於1998年12月14日至31日,印發了《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人員分流實施方案》桂工商人字(1998)319號(以下簡稱桂工商人字(1998)319號文),以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搶先分流廣西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人(包括正式工人、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幹部);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含初中),業務水平低,不適應本職工作需要的幹部;近兩年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幹部。超越行政許可權,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75條關於:「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並以書面通知本人。」中編辦發(1996)3號文第5條關於:「要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對工商所現有幹部,依據公務員的基本要求和任職條件,進行人員選配,完成向公務員的過渡;對在公務員職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員,區別不同情況,通過考試考核,擇優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規定,造成廣西區一萬多名在職在編的工商所工作人員未能按有關政策規定過渡為國家公務員,被違規分流到市場開發服務中心工作,剝奪了被違規分流人員法定受享的權利。受市場多元化經濟的撞擊,90%以上的鄉鎮市場被個體老闆斷買,費源銳減,費收出現逆差,導致被違規分流人員,工作被邊緣化、工資無保障,生活無保障、醫療無保障、養老無保障,在生死兩難的艱困中掙扎,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開創了廣西乃至全國首例工商人事冤獄大案。
廣西區工商局擅權枉法,桂工商人字(1998)319號文,錯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在2001年12月,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要求,市場辦管職能徹底脫鉤時,被暴露出來的,激起了被違規分流人員的共憤。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被違規分流人員拿起法律武器,依照法定程序,於2002年起至今,數度赴邕進京上訪,先後向廣西區工商局、廣西區人民政府、國務院提出訴求,強烈要求依法糾正完善或收回,桂工商人字(1998)319號文,錯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盡快恢復被違規分流人員的工商行政管理職位和賠償經濟損失。開始被拒絕受理,2007年1月9日,熊松林、黃文、唐曙明等數百人到廣西區黨委門前下跪請願,後在廣西區黨委的責成下,2007年3月24日,廣西區工商局以桂工商函(2007)64號,對桂工商人字(1998)319號文合法性等有關問題作出了答復,主要內容:1,319號文制定的主體內容是合法的。2,319號文制定的程序是合法的。3,319號文不存在越權制定的問題。所答,文不對題,在本案中,法規有明文,也是廣西區黨委、區人民政府獨獨忘記和易易搞混的,廣西區工商局有權制定桂工商人字(1998)319號文,但無權將該文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說白了,就是桂工商人字(1998)319號文,必須經過廣西區人民政府批轉,變成廣西區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合法有效地具體行政行為,否則,構成擅權枉法行為。廣西區人民政府超過法定時間30天,於2007年6月13日,以桂信查字(2007)2號文,關於熊松林等人的信訪事項作出了復查意見,主要內容:1,制定319號文的主體是合法的。2,319號文制定的內容是合法、有據的。3、制定319號文,在時間上不存在搶先出台問題,程序上也沒有違法。同樣是答非所問。結論為:319號文為我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前期工作文件。經閱後比對,桂信查字(2007)2號與桂工商函(2007)64號兩文觀點之幼稚,邏輯引證之牽強,主要內容完全相同,一眼可以認定,是出自一人之手筆。以上已經闡明,在此不再贅述。
關於前期工作何為前期工作?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國發(1993)78號文第2條第3項作了明確界定,已開始機構改革的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准備階段。組織工作班子:進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宣傳教育;培訓骨幹,擬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意見。
實施階段。具體實施工作分三個步驟進行:第一,在確定「三定」(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方案的基礎上,合理設置職位,將機關的職能分解落實到各個職位,明確各職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二,在對現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嚴格考核的基礎上,根據職位的任職條件,選擇配備人員;按照規定的標准和程序,確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完成向國家公務員的過渡。同時採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機關人員。第三,結合單位實際,實施國家公務員錄用、職務升降、培訓、獎勵、紀律、交流、迴避、退休等項制度。
檢查驗收階段。主要是檢查驗收職位設置、職務(包括非領導職務)任命、級別確定以及其他制度的實施情況並加以總結完善。
據此,前期工作應為:擬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意見的准備階段。廣西區人民政府為了袒護廣西區工商局在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中,犯下的錯誤,不顧法理、真理、公理、道理的本義要求,以桂信查字(2007)2號文經復查後,把已經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且已實施生效,並構成侵害後果的桂工商人字(1998)319號文,認定為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前期工作文件,這樣不合法規,不通情理,不符常識的認定,當然沒有一絲真相。忽悠之術,令人發指,給被違規分流人員上訪之路變得更加復雜,異常艱難。
懷著神州一定有青天的信念,2007年7月5日,廣西9市18個縣(桂林市、柳州市、玉林市、貴港市、南寧市、欽州市、北海市、來賓市、河池市)共56名代表,頂著強大的政治壓力,克服重重困難,陸續趕往北京,上訪國務院,整個上訪活動至7月13日結束。活動期間,國家信訪局約見了我們,接待員(317)室,登記和收取我們的信訪事項復核申請材料後表態:1,廣西工商體制改革是存在問題的,廣西區工商局要負主要責任。(一針見血地指出:廣西區工商局是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問題和麻煩的製造者,筆者注)。2,國務院不啟動復核程序,將通過組織程序,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責成廣西區黨委、區人民政府督辦此事。3,要求廣西區黨委、區人民政府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審查落實,並將處理結果上報中央,處理期限為3個月。國家信訪局並出具了信訪事項轉送告知單,訪轉字(2007)2968號,告知我們回廣西找有關部門了解處理情況。2007年7月12日,國家信訪局到廣西駐京辦事處召集有關上訪縣領導,通報有關情況,提出三點看法和要求:1,廣西區人民政府桂信查字(2007)2號,作出的復查意見不妥當。2,要求廣西區人民政府應盡快拿出解決方案。3,要求各上訪市縣做好穩控工作。
迫於壓力,廣西區黨委辦公廳於2007年8月17日,印發了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市場辦管脫鉤遺留問題,促進市場開發服務中心穩定和發展的通知,桂辦發(2007)40號(以下簡稱桂辦發(2007)40號文);2007年8月11日,廣西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妥善處理市場辦管脫鉤遺留問題促進市場開發服務中心穩定和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07)105號(以下簡稱桂政辦發(2007)105號文)。兩個文件的核心內容:1,要求各市、縣黨委、政府切實維護廣西區工商局制定的,並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桂工商人字(1998)319號文,支持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確保改革政策的嚴肅性和連續性。2,各地要按照各縣包干、各市負責、自治區給予指導和幫助的原則,實行「一縣一策」。3,嚴肅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對在實施工商所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過渡,辦管脫鉤人員分流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紀操作個案問題,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從表面看,廣西區黨委、區人民政府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責成要求解決的有關問題,但實質上,桂辦發(2007)40號,桂政辦發(2007)105號,尤其是桂辦發(2007)40號文,比起桂信查字(2007)2號文,更烏龍、更毒狠,其不光自己堅持認為: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桂工商人字(1998)319號文,推行了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還要求各市、縣黨委、政府予以支持和維護。形成上下支持和維護桂工商人字(1998)319號文錯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力打壓被違規分流人員合法訴求的行動,給被違規分流人員的合法訴求造成滅頂之災。因此,還有什麼實行「一縣一策」;出現違規違紀個案的查處等等有關規定。經踐行後,事實證明,統統是偏私、假借、欺飾、中輟的政治花瓶,騙人的鬼話,無法兌現的諾言公債。
廣西區工商所被違規分流人員,依法上訪維權歷時8年多,其中除了慘遭打、壓、卡、關之外,其餘一無所獲。時至今日,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桂工商人字(1998)319號文,依然被桂辦發(2007)40號文,確認為推動(應是負面推動,筆者注)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具有合法性具體行政行為的文件。我們因奈感嘆:為何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到了廣西,就像淮南的桔子到了淮北一樣,大變其質?為何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跨不過廣西這條濁水溪??究其原因,錯在廣西區工商局,根在廣西區黨委、區人民政府。在依法治國的當今,是我國法律的悲哀。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一個公民受到國家機關違法行為的侵害,本身就是對社會正義與公平的侵害。對蒙受冤屈和受到損害的人依法給予平反和賠償,不僅是對公民個人權利的恢復,更是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匡復。
值《信訪條例》實施4周年之際,筆者披露廣西區工商局在廣西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擅權枉法,以及廣西區黨委、區人民政府縱容包庇廣西區工商局擅權枉法暨打、壓、卡、關合法上訪維權人員的行為,希望透過社會各界,尤其是藉助新聞媒體、言論機關的發聲,法律工作者的手筆,撻伐邪惡,申張正義,維護法律的尊嚴,規章的威儀,共匡社會公平與正義,還廣西區工商所被違規分流人員的一個公道。

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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