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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權論文

發布時間: 2021-01-07 19:56:40

① 求一篇關於勞動監察的文章,3000字左右!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有以下幾方面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解決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糾紛時舉證難,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兩項規定,第一,規定在招工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在確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出證明。政府的勞動監察機構在實施勞動監察時,應當對用人單位是否建立職工名冊進行檢查。第二,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書面的形式記載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勞動者來說,書面勞動合同既是對勞動者通過勞動履行自己義務的約束,又是勞動者自己維權的憑證。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是法定義務。為了能夠實際操作,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關於勞動合同的種類、必備條款、約定事項以及勞動合同的生效與無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雙方可以約定的事項、勞動合同的生效與無效。這些規定體現了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和勞動者行使勞動權利的雙向自主選擇,特別強調,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還規定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等其他事項。如果在勞動合同訂立時,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三、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貫徹勞動法的過程中,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呈現短期化趨勢,勞動合同法從保護勞動者長期利益出發,作出了一系列規定。第一,重新確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種情況下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改變了勞動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福利合同的性質。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思考

《勞動法》實施後,勞動合同制度納入了法制軌道。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加強勞動管理,減少勞動糾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建立,經濟環境不斷變化和發展,勞動關系日趨復雜多樣,勞動合同制度出現一些新情況。怎樣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建立適應經濟發展的勞動合同制度是當前政府和勞動保障部門應當重點研究、解決的問題。

充分認識勞動合同制度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是通過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制度;是通過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制度。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從源頭上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社會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勞動合同制度,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系,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事實越來越被人們肯定。為此,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勞動保障部門更應對勞動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勞動合同制度在整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統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實施勞動合同制度。

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

勞動合同管理體制

隨著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制度的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用工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迅速發展,勞動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顯的增多。為此,要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必須加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

首先,要建立勞動管理的專門部門或科室。隨著企業用工自主權的擴大,一些地方在機構改革中將勞動保障部門中勞動管理的科室撤銷或合並,致使勞動管理的功能削弱。筆者認為企業自主用工,不等於勞動保障部門不需要勞動管理,而是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企業自主用工來進行勞動管理,也就是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因此,必須要加強勞動管理的部門或科室的建設。由其全面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

其次,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程序。按照《勞動法》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制度的要求,從勞動者擇業、企業用工,到簽訂勞動合同、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梳理,對每個環節的時間、條件、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動管理部門都能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運行。還要建立勞動合同簽訂登記、變更、解除、終止預報制度,存檔管理制度,履行檢查制度,統計分析制度,確保勞動合同制度規范有序地實施。

最後,要加強勞動用工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應配合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錄用備案工作,同時,還要發揮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負責做好本區域的合同簽訂台帳,個人勞動合同簽訂台帳,並及時將每年勞動合同、錄用資料裝訂歸檔。要充分運用計算機來管理勞動合同,建立企業和個人勞動合同資料庫,及時將錄用備案的企業和個人情況輸入資料庫中,並要實現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計算機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

應針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現狀,依照《勞動法》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

加強宣傳,在社會上形成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的氛圍。先要在各級領導中進行宣傳,使其認識到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在經濟社會中的作用;再要對企業進行宣傳,使其認識到用工簽訂勞動合同是企業最起碼的職責;還要對勞動者進行宣傳,使他們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教育他們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還可在公共場所、車站、碼頭張貼大型宣傳廣告,使全社會都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加強、完善已簽訂勞動合同的管理。要把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整理歸檔,並進行全面清理、核對,然後輸入勞動合同資料庫。同時,要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進行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勞動合同在勞動管理中的作用。

制定切實可行的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工作計劃。根據各地勞動用工情況,以及已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制定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計劃。工作計劃應突出重點,採取分類排隊等方法。

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制。根據工作計劃,由政府召開會議,進行部署,按照企業屬地管理原則抓落實。要發揚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勞動合同簽訂工作落實到實處。

科學地做好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統計。勞動合同簽訂統計必須要數據真實,按照錄用備案數進行統計,及時正確地反映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運用勞動監察的職能對各類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按《勞動法》和各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促進企業自覺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制度運行中的關鍵環節和難點問題,勞動監察部門應主動出擊,及時檢查,通過勞動年檢、日常巡視和專項整治活動,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為企業和勞動者

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各有關部門應根據這個依據,為企業、勞動者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首先,免費為勞動者、企業提供勞動合同規範文本;免費為企業、勞動者提供錄用備案服務;免費為企業、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鑒證服務;免費為企業、勞動者提供《勞動法》等有關宣傳資料。其次,按照勞動合同資料庫中企業和勞動者的名單,提供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的各項服務。包括企業工效總掛人數、技術職稱的評定、工傷認定、工資調整、勞動糾紛處理等項目,凡是需要行政部門服務的,勞動合同資料庫中必須應有其基本信息。通過政府各部門開展以勞動合同為依據的服務,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證勞動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實施。

加強調查研究

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應本著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態度來審視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現狀。要對勞動合同管理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情況進行調研,及時了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辦法,使勞動合同制度不斷完善。同時,還應深入基層,到問題多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進行調研,掌握第一手資料,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通過下基層調研,提出一些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議,使勞動合同制度不斷得到完善。

② 如何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論文

檢察機關是憲法定位的法律監督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的工作主題。法律監督工作的好與壞,關涉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從實踐看,由於法律規定、職權配置、人員素質等種種原因,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還存在監督不廣、監督不深、監督不夠、監督無力等現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監督權,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完善法律規定,使法律監督更具操作性
一是對法律監督的規定應盡可能細化。從目前看,憲法和法律雖然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監督、如何監督、可以採取哪些監督手段等方面規定得較為模糊,在實際工作中不易操作。如:關於刑事立案監督的規定見於《憲法》的第129條、《刑事訴訟法》的第8條和第87條、《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7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的第164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第372條到379條、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工作問題解答》等,但這些大都為原則性規定,具有實際操作意義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規定(試行)》。然而上述規定多為程序方面的規定,又只是規定互相通報、建議、通知、送達、報請等,這種軟性監督的方式對於被監督對象拖延不執行或拒不執行缺乏後續的制約措施,實際操作性差。二是監督門檻設置不宜過高。比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於情節較輕的,可以由檢察人員以口頭方式向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糾正意見,並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的時候,由部門負責人提出。對於情節較重的違法情形,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工作實踐中,對於那些「情節較輕」的,只能進行口頭糾正,缺乏效力,監督效果不明顯。三是應強化法律監督的手段。刑訴法、民訴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督手段較為單一,除抗訴外,主要是發書面通知、檢察建議等,一旦被監督單位或個人不予執行或拖延不辦,沒有後續措施,這就造成了監督不力的現象。如,檢察機關在立案監督方面只有調查權,而沒有偵查權。調查手段有限並缺乏強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監督機關對立案監督在案情認識上及證據收集上會有差別,必然會影響立案監督效果。四是應促進對等監督。應制定相應規定,在重點鄉鎮設置派駐鄉鎮檢察室,強化對鄉鎮一級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另外,在民事訴訟監督方面,《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88條和第10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和執行檢察建議,應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但是,同級法院接到再審檢察建議後,不用經過審委會,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長進行回復,甚至敷衍、不回復。再如,在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提請抗訴後,法院發還重審時雖然另行組成合議庭,但有時負責簽字審批的主管院長還是同一個人,對再審案件的公正辦理有影響。
二、強化內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監督更加專業化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側重於刑事檢察和自偵工作,對法律監督重視不夠。造成這方面的客觀原因是,檢察機關承擔著較重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以我院為例,近三年來,偵監部門的檢察員每年人均辦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訴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每年人均辦理公訴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辦理1件。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據他們很大的時間和精力,導致了對立案、偵查活動的監督成為了「副業」。因此,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當以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契機,將法律監督單獨抽出,設立訴訟監督局,或者成立訴訟監督組,專門從事刑事、民行訴訟環節的法律監督,變副業為主業,變被動為主動。同時,獨立出來的法律監督部門或辦案組應與院內其他業務部門緊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與案管部門合作,強化對案件的入口進行有效監督;二是與批捕、起訴等刑檢部門合作,刑檢部門在審查案件中發現偵查機關存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和訴訟監督部門或辦案組聯系,避免監督部門的二次閱卷和重復勞動,既提供了監督案源,又確保了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完善證據鏈條、促進公正審判,為刑檢部門掃清障礙;三是與自偵部門合作,對於在訴訟監督中發現偵查人員或者審判人員有貪贓枉法、刑訊逼供、瀆職失職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與反貪、反瀆部門配合,既強化了法律監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監督效果,又為反貪反瀆部門提供了案源;四是與監所檢察部門合作,強化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和監督,以及對偵查人員是否存在暴力取證等進行監督調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創新完善工作機制,使法律監督更加扎實有效
一是應完善執法考核機制,促進法律監督。在工作實踐中,有時候出現的監督難、難監督現象,與執法考核有關。比如立案監督,在檢察機關這邊有考核指標,而且上不封頂、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邊,受迫於破案率,往往採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監督還有扣分項,所以不願意配合,即使不積極、不主動。有的檢察院甚至為了完成考核指標與公安溝通協調,做假監督、紙面監督和數字監督,只為應付上級考核。個別基層院甚至出現批捕100件,立案監督80件的造假現象。所以,應當樹立正確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關系,考核是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盡量不要設指標;監督宜細,要規范明確,盡量具體。二是應完善公檢法配合與制約機制。做好法律監督,需要公檢法三家單位的配合協作,減少分歧,特別在統一執法尺度方面。應在立案標准、羈押必要性認識、批捕、起訴標准和法院審理標准上做到相統一、相一致。同時,重點還要相互制約。從實踐看,相互配合有利於案件進展,相互制約才有利於公平公正。檢察機關更要在案件事實、證據方面嚴把關、把好關,做到事實證據統一、程序實體兼顧,以法為是、秉公監督。三是應探索政法機關案件通報和信息共享機制。公開和共享是強化法律監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筆者所在的武安市檢察院,今年以來,公安機關已刑事立案2670餘起,其中報捕案件218件,直訴案件110餘件,在立案監督方面大有空間,但是僅僅依靠當事人申請、舉報,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夠實現信息共享,就可以從報案、受案開始進行監督,也可以擴展到對治安管理案件的監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處理」,真正做到「源頭監督」。同時,信息共享也有利於加強對法院的審判監督。
四、加強自我監督和檢務公開,使法律監督更具公信力
法律監督是對整個訴訟程序的監督,當然也包括對檢察機關自偵、捕訴部門的監督。因此,還要將監督觸角向內延伸,結合案管部門,對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訴案件的進行程序監督和反饋調查,杜絕錯案和執法瑕疵,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辦理;結合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辦案人的監督,杜絕執法過錯和違法辦案,確保每一名幹警都能公正、廉潔執法。在強化內部監督的同時,還應加強檢務公開,通過多種方式,搭建陽光檢務平台,提升法律監督公信力。通過整合「檢察開放日」、舉報宣傳周、涉農檢察宣傳、設立鄉鎮檢察室等多種傳統的檢務公開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社會公眾集中匯報和宣傳檢察機關履職盡責情況;通過升級檢務大廳,設置律師會見、律師閱卷、綜合查詢、案件受理等功能區,開展法律咨詢、案件查詢、律師接待和閱卷、行賄檔案查詢等多項業務,實現「一站式」公開;通過紙質媒體、電視、廣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開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辦案規程、立案范圍、立案標准等內容,定期更新一些檢察動態和有較大社會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通過借力微博、微信、網路展館等新興媒體和方式,介紹檢察職能,公開案件信息,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公信力。
五、抓好隊伍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
打鐵還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監督工作,最根本的還是要增強自身素質。我們的監督對象有對法律非常諳熟的經驗豐富的老法官,有身經百戰的老辦案民警,而且執法環境越來越嚴、越來越規范,這就要求我們檢察官作為法律監督者,必然要具備更高的素質。一是要樹立正確的監督理念。我國是一個人情社會,對同屬一個戰壕的兄弟政法機關進行監督,必然面臨方方面面的考驗。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克服畏難情緒,堅持以法為是、唯法是從,以維護法律公正實施為己任,敢於監督、勇於監督,做一個稱職乃至優秀的法律「挑錯人」。二是要善於學習,提升法律修養。要凸顯以法律監督為核心的檢察文化,建設學習型檢察院,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提升幹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養。三是要緊貼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練兵。法律監督點多面廣,需要培養知識全、業務專的的法律監督實踐者。可以通過實施全員輪訓,讓幹警到各個業務部門去「兼職」和「實習」,這樣有利於幹警盡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訴訟環節的各個程序,同時,也可以在輪訓中發現和培養一專多能的法律監督人才。對年輕幹警可以實施跟案培訓,從案管受案開始,安排有經驗的業務能手做其「導師」,領辦某個案件的全流程,促進年輕幹警盡快熟悉各項業務,迅速成長、成熟起來。四是要強化隊伍的管理監督。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和制約,作為法律監督者,也不例外。必須堅持理想信念時時講、職業道德時時抓、工作紀律時時記,同時,還要定期開展警示教育、執法檢查、檢務督察等活動,促進幹警公正、廉潔地行使法律監督權。
河北省武安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③ 關於反腐倡廉的論文,急!!!!!!

論加強黨的建設、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指導思想的政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指出:「黨越是長期執政,反腐倡廉的任務越艱巨,越要堅定不移地反對腐敗,越要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執政能力建設是黨執政後的一項根本建設。全面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對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國共產黨是用馬克思主義武裝起來的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我們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必須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堅決反對腐敗。黨只有一心為公,立黨才能立得好;只有一心為民,執政才能執得牢;只有堅決反對腐敗,才能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堅持黨的性質,實踐黨的宗旨,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既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核心問題,也是我們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必然要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關系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腐敗是黨之大敵、國之大敵、民之大敵。黨風的好壞關系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是決定一個政黨、一個政權興亡的根本因素。黨的執政地位,既為我們黨提供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條件,又增加了脫離群眾的危險。因此,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真正做到為民、務實、清廉,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當前,我國已經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的執政能力同黨肩負的重任和使命總體上是適應的。但是,面對國內外形勢的深刻變化,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土壤和條件還存在,一些腐敗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嚴重損害了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嚴重影響了黨的執政基礎。因此,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必須把反腐倡廉作為重要內容,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持之以恆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使我們黨經受住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長期執政的考驗。
切實加強黨風政風建設,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黨風政風關系黨和政府的形象,關系人心向背,關系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要在鞏固廉潔自律有關專項治理成果的同時,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向領導幹部送錢、跑官要官的歪風,領導幹部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微觀經濟活動中謀取私利的問題,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問題,少數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嚴加整治。認真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圍繞監督的關鍵環節和重點內容,制定相關規定和配套措施,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進一步加大巡視工作力度,重視巡視成果運用,增強巡視效果。
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堅決懲處腐敗分子。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是貫徹從嚴治黨方針的重要體現,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有效手段。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重大違紀違法案件一再發生。要增強查辦案件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繼續加大查辦案件工作的力度,嚴懲腐敗分子。重點查處領導幹部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問題,特別是利用審批權、人事權、司法權嚴重違紀違法的案件,黨政機關和公務人員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案件。對頂風作案的要依紀依法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繼續加大糾風工作力度,認真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是執政能力建設的核心問題。那些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以權謀私、與民爭利、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既直接影響群眾的生產生活、引發民憤民怨,也嚴重損害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針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堅決予以糾正。對損害群眾利益導致的惡性事件要嚴肅查處,對措施不得力、不良風氣長期得不到治理的地方要追究領導責任。堅持糾建並舉、寓糾於建,把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同制度建設結合起來,努力形成一套能用管用的制度體系,從源頭上解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
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內在要求。要加大行政監察力度,增強黨政監督的整體效能,推動各項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圍繞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重點,加強執法監察,特別是要結合重慶實際加大對移民資金和移民工程質量管理的監督力度,加大安全執法監察和事故責任追究力度;進一步加強效能監察,促進行政機關轉變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步伐。
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提高黨領導發展的能力。紀檢監察機關保障和促進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就必須提高為改革、發展服務的能力,必須提高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能力。紀檢監察機關要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緊貼經濟建設,緊貼改革開放,緊貼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改革開放第一線和市場經濟新領域,自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使反腐倡廉各項措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相適應,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通過嚴格執紀執法、強化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在黨風政風方面嚴重影響建設和改革的問題,不斷優化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環境,以嚴明的紀律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努力從源頭上防治腐敗,促進市場體系的完善和市場秩序的規范。始終把調動和保護黨員幹部的積極性作為重要職責,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通過保護改革者、支持創新者、查處違紀者、教育失誤者,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支持和保護黨員幹部投身於改革發展的偉大實踐。
提高對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有效監督的能力。強化監督,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責。紀檢監察機關要針對當前的監督現狀,進一步提高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有效監督的能力,既要增強敢於監督的勇氣,又要注重善於監督的方法,進一步拓寬監督的思路和渠道,加大監督力度,切實履行黨內監督的職責。重點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切實加強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切實加強對民主集中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切實加強對黨的群眾路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嚴格執行述職述廉、民主評議、談話誡勉、民主生活會、巡視和派駐、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建立健全及時發現問題和糾正錯誤的機制,防止小錯釀成大錯。健全和完善質詢制、問責制和罷免制,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把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紀律監督與法律監督、專門機關監督與群眾監督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形成監督的合力。要依靠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參與,保障人民群眾的批評、建議、檢舉、控告等權利,建立舉報激勵機制,鼓勵實名舉報。提高依法執紀、依法辦案的能力。堅持依法執紀、依法辦案,是貫徹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黨章和其他黨紀政紀規定,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和紀律意識,把依紀依法的要求貫穿到紀檢監察工作的各個方面。要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嚴明紀律,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深入研究和把握辦案規律,正確運用政策和策略,正確運用紀律和法律手段,創新辦案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保障被審查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綜合考慮辦案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果。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與其他執紀執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強垂直管理部門的紀檢監察機構與地方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健全大案要案協查機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查辦案件的內部制約和監督機制,嚴格辦案程序和要求,建立執紀辦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執紀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嚴格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深入開展反腐倡廉,要求各級紀檢機關進一步提高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能力。要堅持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為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提供組織保證。針對反腐倡廉的全局性、傾向性問題,深入研究,通盤謀劃,提出對策和建議,並協助黨委抓好反腐倡廉各項工作的落實。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抓好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三個關鍵環節,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失職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進一步規范組織協調的內容和程序,推進組織協調工作制度化。加強與各職能部門的聯系,妥善處理與各職能部門的關系,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形成全黨全社會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良好局面
參考資料:http://www.bgy.net.cn/archiver/?tid-13.html

中國共產黨反腐倡廉的歷史經驗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段的先鋒隊,它的性質和宗旨決定,反對腐敗,保持廉潔是其一貫主張和應盡天職。在70多年的光輝歷程中,中國共產黨一直堅持開展了同黨內出現的腐敗現象的堅決斗爭,並在長期反腐敗斗爭的實踐中經受住了考驗。回顧黨反腐敗的歷史。總結黨反腐敗的經驗教訓,對推進當前反腐敗斗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
中國共產黨自1921年7月成立後,就對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一直高度警惕,並在實踐中堅持同各種腐敗現象作斗爭。縱觀黨的反腐敗斗爭歷程,大致可分以下幾個階段:
1、我們黨執政以前的反腐敗斗爭
在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我們黨雖然在根據地和解放區內建立了政權,有了局部執政的經驗,但總的來說,還處在被壓迫,被圍剿的無權狀態,不具備權錢交易大規模發生的客觀條件,再加上我們黨在主觀上注重從嚴治黨,堅持反對腐敗,所以腐敗現象並不嚴重,廉政建設的任務比較輕,反腐倡廉的效果十分顯著,建設起了與國統區的腐敗政治形成鮮明對照的解放區廉潔政府。極大地爭取了人心,成為中國共產黨奪取全國性勝利的重要條件之一。這一時期反腐倡廉的主要做法是:(1)注重思想教育。通過加強黨的思想作風建設。克服黨內的非無產階級思想的影響,樹立無產階級世界觀,增強黨員、幹部對腐敗現象的免疫力,著名的延安整風即是這方面的範例。(2)注重法規建設,1922年4月,即建立了最早的紀律檢查機關——中央監察委員會。1926年8月4日,又發布了我黨最早的有關反腐敗的文件——《關於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1933年12月15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發布了《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第26號訓令。1939年,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懲治貪污條例》,規定貪污數目在500元以上者,處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領導廉潔自律。在民主革命時期,以毛澤東同志為代表的廣大黨員幹部,艱苦樸素,為政清廉,起到了模範帶頭作用。
2、建國初期的反腐倡廉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志著我們黨成為全國范圍的執政黨,執政黨的地位和和平建設的環境,一方面為我們黨提供了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的條件,同時也便於我們黨面臨脫離群眾乃至腐化變質的危險。為經受住執政考驗,保持無產階級先鋒隊的性質,我們黨實行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措施:(1)加強反腐敗法規建設。1952年3月,中央節約檢查委員會制定了《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決定》和《關於追繳貪污分子贓物的規定》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了《懲治貪污條例》,這一專項懲貪法規在以後多年的反腐敗斗爭中起了重要作用。(2)開展整風,整黨。1950年下半年開展的全黨整風運動,重點是解決各級幹部的作風問題。1951年下半年到1954年春的整黨,解決了包括貪污腐敗在內的基層黨組織存在的各種問題。(3)開展「三反」運動。1951年12月至1952年10日,在黨和國家機關內開展了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三反」運動,共查處了有貪污行為的幹部120多萬人,其中貪污一千元以上的10萬多人。受到刑事處分的腐敗分子有4萬多人。劉青山、張子善等腐敗分子被處決。以上措施,有力地遏制了建國初期腐敗現象滋長的勢頭,基本上實現了廉潔政治,從而使五十年代的黨風和社會風氣成為黨的歷史上最好的時期之一。
3、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的反腐倡廉
從1956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的十年,是我們黨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在這一時期,我們黨的執政地位進一步鞏固,再加上逐步形成了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以及同這種政治體制相適應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個別黨員,幹部的以權謀私現象和官僚主義作風有所滋長。為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克服消極腐敗現象。黨中央採取了以下措施:(1)整黨整風,這一時期為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先後進行了四次大的整黨整風,包括1957年的整風,1958年開展的整黨整社,1961年的農村整風和「四清」運動中的整黨。(2)開展專項反腐敗斗爭。1960年在農村中開展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新「三反」斗爭,處理了農村部分幹部中存在的貪污等違法亂紀的問題。但被查出的有一段「貪污和行為」的幹部占幹部總數的20%之多。有擴大化傾向。1963年2月,中央又決定在縣以上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反貪污盜竊,反投機倒把。反對鋪張浪費。反對分散主義,反對官僚主義的「新五反」運動。1963年9月,中央在「新三反」的基礎上,決定在農村搞「四清」,最初是清帳目、清倉庫、清財物、清工分;後來發展為清政治、清經濟、清思想、清組織,實質上變成了一場遍及各個領域的階級斗爭,誤傷了不少幹部。毛澤東在「四清」運動中得出了農村三分之一的領導權已不掌握在健康分子手中的結論。
(3)建立幹部定期參加生產勞動制度。1958年2月,中央發出了《關於下放幹部進行勞動鍛煉的指示》,出現了幹部下放勞動的熱潮,密切了干群關系,但也開始出現形式主義和極端化的做法,從以上措施可以看出,我們黨是重視反腐敗斗爭的,並把反腐敗斗爭做為一件大事來抓,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敗現象的滋長,但由於缺乏經驗,仍然簡單沿用民主革命時期和社會主義改造時期思想教育防腐,群眾運動反腐的老路子,並從階級斗爭的角度認識和處理黨內的消極腐敗現象,因而存在反腐敗擴大化的傾向。
4、「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反腐倡廉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就毛澤東的主觀設想來說,是為了反修防修。包含有明顯的克服黨內消極腐敗現象的願望。毛澤東希望通過公開地、全面地;由下而上的「文化大革命」的形式,徹底揭露黨內的陰暗面,但是,由於「文化大革命」的指導思想是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左」的錯誤理論,並過於誇大了陰暗面,採取了「大民主」式的群眾運動的方式,因而使「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廉政建設不得不陷入誤區。其基本失誤是:(1)對黨內消極腐敗現象的估計過於嚴重。發動「文化大革命」時,毛澤東認為農村中有三分之一的政權不在我們手裡,工廠企業里一個相當大的多數的領導權不在工人群眾手裡,黨內已形成了一個資產階級司令部,這種對黨內形勢的嚴重估計,必然會使反腐敗斗爭擴大化。(2)用「大民主」的方式反對消極腐敗現象,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澤東認為以前那種由黨委領導群眾運動的方式已不能解決問題。需要搞自下而上的不要黨委領導的群眾運動。用這種不要黨委領導的「大民主」方式反腐敗,只會助長階級斗爭的擴大化的錯誤,不能達到反腐倡廉的目的。(3)防腐不治窮,搞「窮廉法」。腐敗現象的產生有思想、政治、經濟、歷史等多方面的原因,要反對腐敗,除了加強思想教育外,還要處理好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大力發展生產力,鏟除腐敗現象滋長的物質土壤。但「文化大革命」只治腐不治窮。並認為富則修,把富裕當作是腐化的物質基礎,使反腐敗帶有嚴重的禁慾色彩。(4)一些廉政做法走向極端化。最典型的是把幹部參加生產勞動的做法極端化,把它變成了造反派排擠打擊異己的重要手段,失掉了廉政的本來意義。總之,「文化大革命」不僅是一場內亂,而且作為一場反腐敗的實踐也是失敗的。盡管由於擴大化的階級斗爭的高溫高壓的作用,使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形式的腐敗現象得到了抑制,但以「走後門」為主要特徵的不正之風和組織人事上的不正之風,卻在「文化大革命」後期普遍蔓延。
5、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的反腐倡廉。
粉碎「四人幫」後,尤其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們黨的反腐倡廉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國實行了改革開放政策,極大地發展了社會生產力,為遏制腐敗現象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同時,對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改革,也會從體制上堵塞腐敗現象滋生的漏洞,因此,從總體上說,改革開放有利於反腐倡廉而不是相反。但是,在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難以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政策上和法規上的漏洞和空隙,再加上西方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影響,使得反腐倡廉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比以前更為艱巨、復雜。在新的時期,我們黨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在繼承發展過去反腐倡廉有效做法的同時,摒棄以前的群眾運動的做法,努力探索改革開放條件下廉政建設的新路子。其主要做法有:(1)加強紀律檢查工作,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央和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重新恢復,並成立了各級行政監察機構,對廉政建設起到了促進作用。(2)完善反腐敗立法,1982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是一部懲腐的專項法律。1987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關於懲治貪污、受賄罪的補充規定》,標志著我國肅貪法律的完善化。(3)實行「從嚴治黨」的方針,黨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加強自身建設的條例和規定,如《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關於禁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等等。(4)開展專項反腐敗斗爭。1982年4月,國務院作出《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後,開展了一次較大規模的反腐敗斗爭,集中打擊和解決幹部索賄受賄,投機倒把,套匯、走私等問題,取得了較大成績。198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出《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額內自首坦白的公告》,監察部也發出了《關於有貪污受賄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人員限期主動交代問題的通告》。這兩個《通告》發出後也開展了一場專項反腐斗爭。
(二)
總結我們黨反腐倡廉的歷史經驗,可以看到,我們黨開展反腐敗斗爭,主要遵循的是這樣一套路子,即思想教育防腐、群眾運動反腐、法制建設懲腐。這實際上是反腐倡廉的三項大思路,應該說,這三項大思路,仍然是我們今天反腐倡廉應該遵循和借鑒的。但我們在遵循和借鑒時,應根據歷史的經驗教訓加以揚棄。
第一、不再搞運動,但要發動群眾造聲勢。我們黨和毛澤東同志在反腐敗斗爭的理論和實踐中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強調要相信群眾,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貫徹黨的群眾路線。但在發動群眾的方式問題上,毛澤東簡單沿用了在革命戰爭時期十分有效的發動群眾搞政治運動的方式,事實證明,這種方式確實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把群眾迅速發動起來,造成一種強大的聲勢,從而對腐敗分子和腐敗行為產生明顯的震懾作用,收到反腐倡廉的效果。然而,在社會主義時期,頻繁而大規模的政治運動,會帶來一系列消極後果,如助長無政府主義思想,削弱黨的領導,混淆政策界限,挫傷群眾積極性等,造成動機與效果的背離,歷史經驗證明,依靠群眾運動的方式反腐敗,不是正確的選擇。因此,鄧小平同志在總結歷史經驗時明確提出,當經濟建設遇到自由化思潮和腐敗現象干擾時,「對待這些問題,我們不能再走老路,不能再搞什麼政治運動」但反腐敗時不再搞群眾運動,並不等於不要發動群眾參與。作為工作方法,仍然需要動員群眾,把群眾發動起來,造成一定聲勢,以達到徹底揭露和打擊一切腐敗現象,教育全體黨員和人民的目的。這就需要運用宣傳教育和嚴格執法等多種手段,啟發群眾的覺悟,把群眾動員起來,造成全社會反腐敗的大氣候,大環境,使腐敗現象無法隱藏,都能得到應有的懲處。
第二,既要從嚴治黨,更要有制度保證。我們黨歷來重視黨的建設。重視黨員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示範帶頭作用。在民主革命時期,正是由於我們黨從嚴治黨,高級幹部在廉潔自律方面以身作則,大大推進了黨的廉政建設。現在和今後的反腐敗斗爭,仍然需要加強黨的建設,需要從嚴治黨,需要高級幹部的以身示範。但歷史經驗表明,單靠用懲治手段從嚴治黨,從嚴要求高級幹部,雖然可以起到必不可少的示範作用,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黨和政府的反腐防變問題,也不能使黨和政府長久地保持清正廉潔形象。要從根本上遏制和清除腐敗現象。關鍵是要加強法制和制度建設。許多情況表明,有了比較完善的規章制度,反腐敗斗爭就能夠有章可循;領導者以身作則以及人民群眾對領導人的監督,也就容易得到保證,因此,反腐敗斗爭必須逐步向法制化軌道:既治標更治本。這就要求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立完善有效的權力約束和監督機制,使憲法監督、司法監督,黨紀監督、行政監督有足夠的權威和效能,每時每刻地發揮作用,對各種腐敗現象予以鐵面無私的查處。
第三,既要重視思想教育,也要大力發展生產力。將治貪與治窮相結合。通過整風、整黨等形式加強黨員幹部的思想教育,牢固地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牢固地樹立馬克思主義人生觀,既是抵禦腐朽思想侵蝕的堅固防線,又是保持為官清廉的精神支柱。因此,在任何時候,加強思想教育防腐的優良傳統都不能丟。但要使反腐敗斗爭取得成效,還必須消除腐敗現象賴以滋生的物質匱乏的經濟條件。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大力發展生產力,同時,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就是發展生產力,其他一切任務都要服從和服務於這個中心,而不能幹擾它,沖擊它,因此,新時期開展反腐敗斗爭,必須使反腐敗斗爭服從和服務於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並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使反腐敗斗爭不斷向前推進。
第四,既要重視專項斗爭,也要重視經常性工作,努力把階段性戰役和長期斗爭結合起來,縱觀歷史上的反腐敗斗爭,可以看出反腐敗斗爭具有階段性的特點,即經過一段時間腐敗現象有所滋長後,即開展一次階段性戰役,打擊腐敗現象,過一段時間後再開展一次,這說明,腐敗現象具有頑固性的特點,不是一兩個階段性戰役就能消除的。而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不能畢其功於一役。因此,反腐敗斗爭既要有緊迫感,要一個階段一個階段地進行,不斷抓出階段性成果,又要有長期作戰的思想,注重經常性的反腐工作,不間斷地抓下去,不能中途歇口氣,等到腐敗現象嚴重後再來開展反腐敗斗爭。尤其是在日前新舊經濟體制的轉軌時期,經濟生活中存在的某種無序狀態會造成腐敗現象的多發性,為了有效地遏制腐敗現象的蔓延,更要把階段性戰役與長期斗爭結合起來,掌握反腐敗斗爭的主動權。
第五,要把反腐敗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結合起來,力求改革和廉政建設的雙效應,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反腐倡廉的實踐表明,在新舊體制過渡時期,由於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還沒有形成行政權力,計劃權力對資源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再加上新的改革措施開始時不完善,漏洞較多,這就使以發展市場經濟為名搞權錢交易腐敗分子有機可乘。一項新的改革措施出後,可能誘發出一些新的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如價格雙軌制下出現「官倒」,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後土地審批部門出現的大量問題,以及金融、房地產、期貨市場上的一些經濟犯罪現象,表明腐敗發生的熱點部位和表現形式會隨改革進程不斷變化。這就要求我們在出台新的改革措施時,要根據腐敗現象的動態性特點,同時考慮廉政建設方面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對策,制止那些打著改革的旗號搞權錢交易的現象,取得改革和廉政建設的雙重效果。
當前,我們黨正在深入持久地開展反腐敗斗爭,我們相信,只要認真吸取反腐敗斗爭的歷史經驗,並依據新時期的歷史條件探討和提出反腐敗和對策,並持之以恆地抓下去,就一定可以把消極腐敗現象減少到最低限度,不斷取得反腐敗斗爭的勝利。
(作者單位:中共湖北省委黨校)
責任編輯:宋敬華

④ 一篇關於「論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及其利弊」的小論文,1000字左右,急需!高手們,謝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復具有以下主要特製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⑤ 辦我找一下反腐倡廉類的畢業論文,格式:標題。

論加強黨的建設、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指導思想的政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指出:「黨越是長期執政,反腐倡廉的任務越艱巨,越要堅定不移地反對腐敗,越要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執政能力建設是黨執政後的一項根本建設。全面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對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國共產黨是用馬克思主義武裝起來的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我們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必須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堅決反對腐敗。黨只有一心為公,立黨才能立得好;只有一心為民,執政才能執得牢;只有堅決反對腐敗,才能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堅持黨的性質,實踐黨的宗旨,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既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核心問題,也是我們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必然要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關系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腐敗是黨之大敵、國之大敵、民之大敵。黨風的好壞關系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是決定一個政黨、一個政權興亡的根本因素。黨的執政地位,既為我們黨提供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條件,又增加了脫離群眾的危險。因此,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真正做到為民、務實、清廉,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當前,我國已經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的執政能力同黨肩負的重任和使命總體上是適應的。但是,面對國內外形勢的深刻變化,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土壤和條件還存在,一些腐敗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嚴重損害了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嚴重影響了黨的執政基礎。因此,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必須把反腐倡廉作為重要內容,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持之以恆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使我們黨經受住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長期執政的考驗。
切實加強黨風政風建設,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黨風政風關系黨和政府的形象,關系人心向背,關系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要在鞏固廉潔自律有關專項治理成果的同時,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向領導幹部送錢、跑官要官的歪風,領導幹部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微觀經濟活動中謀取私利的問題,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問題,少數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嚴加整治。認真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圍繞監督的關鍵環節和重點內容,制定相關規定和配套措施,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進一步加大巡視工作力度,重視巡視成果運用,增強巡視效果。
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堅決懲處腐敗分子。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是貫徹從嚴治黨方針的重要體現,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有效手段。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重大違紀違法案件一再發生。要增強查辦案件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繼續加大查辦案件工作的力度,嚴懲腐敗分子。重點查處領導幹部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問題,特別是利用審批權、人事權、司法權嚴重違紀違法的案件,黨政機關和公務人員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案件。對頂風作案的要依紀依法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繼續加大糾風工作力度,認真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是執政能力建設的核心問題。那些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以權謀私、與民爭利、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既直接影響群眾的生產生活、引發民憤民怨,也嚴重損害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針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堅決予以糾正。對損害群眾利益導致的惡性事件要嚴肅查處,對措施不得力、不良風氣長期得不到治理的地方要追究領導責任。堅持糾建並舉、寓糾於建,把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同制度建設結合起來,努力形成一套能用管用的制度體系,從源頭上解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
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內在要求。要加大行政監察力度,增強黨政監督的整體效能,推動各項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圍繞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重點,加強執法監察,特別是要結合重慶實際加大對移民資金和移民工程質量管理的監督力度,加大安全執法監察和事故責任追究力度;進一步加強效能監察,促進行政機關轉變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步伐。
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提高黨領導發展的能力。紀檢監察機關保障和促進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就必須提高為改革、發展服務的能力,必須提高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能力。紀檢監察機關要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緊貼經濟建設,緊貼改革開放,緊貼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改革開放第一線和市場經濟新領域,自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使反腐倡廉各項措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相適應,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通過嚴格執紀執法、強化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在黨風政風方面嚴重影響建設和改革的問題,不斷優化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環境,以嚴明的紀律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努力從源頭上防治腐敗,促進市場體系的完善和市場秩序的規范。始終把調動和保護黨員幹部的積極性作為重要職責,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通過保護改革者、支持創新者、查處違紀者、教育失誤者,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支持和保護黨員幹部投身於改革發展的偉大實踐。
提高對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有效監督的能力。強化監督,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責。紀檢監察機關要針對當前的監督現狀,進一步提高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有效監督的能力,既要增強敢於監督的勇氣,又要注重善於監督的方法,進一步拓寬監督的思路和渠道,加大監督力度,切實履行黨內監督的職責。重點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切實加強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切實加強對民主集中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切實加強對黨的群眾路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嚴格執行述職述廉、民主評議、談話誡勉、民主生活會、巡視和派駐、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建立健全及時發現問題和糾正錯誤的機制,防止小錯釀成大錯。健全和完善質詢制、問責制和罷免制,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把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紀律監督與法律監督、專門機關監督與群眾監督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形成監督的合力。要依靠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參與,保障人民群眾的批評、建議、檢舉、控告等權利,建立舉報激勵機制,鼓勵實名舉報。提高依法執紀、依法辦案的能力。堅持依法執紀、依法辦案,是貫徹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黨章和其他黨紀政紀規定,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和紀律意識,把依紀依法的要求貫穿到紀檢監察工作的各個方面。要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嚴明紀律,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深入研究和把握辦案規律,正確運用政策和策略,正確運用紀律和法律手段,創新辦案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保障被審查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綜合考慮辦案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果。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與其他執紀執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強垂直管理部門的紀檢監察機構與地方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健全大案要案協查機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查辦案件的內部制約和監督機制,嚴格辦案程序和要求,建立執紀辦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執紀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嚴格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深入開展反腐倡廉,要求各級紀檢機關進一步提高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能力。要堅持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為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提供組織保證。針對反腐倡廉的全局性、傾向性問題,深入研究,通盤謀劃,提出對策和建議,並協助黨委抓好反腐倡廉各項工作的落實。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抓好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三個關鍵環節,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失職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進一步規范組織協調的內容和程序,推進組織協調工作制度化。加強與各職能部門的聯系,妥善處理與各職能部門的關系,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形成全黨全社會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良好局面
參考資料:http://www.bgy.net.cn/archiver/?tid-13.html

中國共產黨反腐倡廉的歷史經驗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段的先鋒隊,它的性質和宗旨決定,反對腐敗,保持廉潔是其一貫主張和應盡天職。在70多年的光輝歷程中,中國共產黨一直堅持開展了同黨內出現的腐敗現象的堅決斗爭,並在長期反腐敗斗爭的實踐中經受住了考驗。回顧黨反腐敗的歷史。總結黨反腐敗的經驗教訓,對推進當前反腐敗斗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
中國共產黨自1921年7月成立後,就對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一直高度警惕,並在實踐中堅持同各種腐敗現象作斗爭。縱觀黨的反腐敗斗爭歷程,大致可分以下幾個階段:
1、我們黨執政以前的反腐敗斗爭
在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我們黨雖然在根據地和解放區內建立了政權,有了局部執政的經驗,但總的來說,還處在被壓迫,被圍剿的無權狀態,不具備權錢交易大規模發生的客觀條件,再加上我們黨在主觀上注重從嚴治黨,堅持反對腐敗,所以腐敗現象並不嚴重,廉政建設的任務比較輕,反腐倡廉的效果十分顯著,建設起了與國統區的腐敗政治形成鮮明對照的解放區廉潔政府。極大地爭取了人心,成為中國共產黨奪取全國性勝利的重要條件之一。這一時期反腐倡廉的主要做法是:(1)注重思想教育。通過加強黨的思想作風建設。克服黨內的非無產階級思想的影響,樹立無產階級世界觀,增強黨員、幹部對腐敗現象的免疫力,著名的延安整風即是這方面的範例。(2)注重法規建設,1922年4月,即建立了最早的紀律檢查機關——中央監察委員會。1926年8月4日,又發布了我黨最早的有關反腐敗的文件——《關於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1933年12月15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發布了《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第26號訓令。1939年,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懲治貪污條例》,規定貪污數目在500元以上者,處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領導廉潔自律。在民主革命時期,以毛澤東同志為代表的廣大黨員幹部,艱苦樸素,為政清廉,起到了模範帶頭作用。
2、建國初期的反腐倡廉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志著我們黨成為全國范圍的執政黨,執政黨的地位和和平建設的環境,一方面為我們黨提供了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的條件,同時也便於我們黨面臨脫離群眾乃至腐化變質的危險。為經受住執政考驗,保持無產階級先鋒隊的性質,我們黨實行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措施:(1)加強反腐敗法規建設。1952年3月,中央節約檢查委員會制定了《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決定》和《關於追繳貪污分子贓物的規定》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了《懲治貪污條例》,這一專項懲貪法規在以後多年的反腐敗斗爭中起了重要作用。(2)開展整風,整黨。1950年下半年開展的全黨整風運動,重點是解決各級幹部的作風問題。1951年下半年到1954年春的整黨,解決了包括貪污腐敗在內的基層黨組織存在的各種問題。(3)開展「三反」運動。1951年12月至1952年10日,在黨和國家機關內開展了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三反」運動,共查處了有貪污行為的幹部120多萬人,其中貪污一千元以上的10萬多人。受到刑事處分的腐敗分子有4萬多人。劉青山、張子善等腐敗分子被處決。以上措施,有力地遏制了建國初期腐敗現象滋長的勢頭,基本上實現了廉潔政治,從而使五十年代的黨風和社會風氣成為黨的歷史上最好的時期之一。
3、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的反腐倡廉
從1956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的十年,是我們黨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在這一時期,我們黨的執政地位進一步鞏固,再加上逐步形成了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以及同這種政治體制相適應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個別黨員,幹部的以權謀私現象和官僚主義作風有所滋長。為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克服消極腐敗現象。黨中央採取了以下措施:(1)整黨整風,這一時期為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先後進行了四次大的整黨整風,包括1957年的整風,1958年開展的整黨整社,1961年的農村整風和「四清」運動中的整黨。(2)開展專項反腐敗斗爭。1960年在農村中開展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新「三反」斗爭,處理了農村部分幹部中存在的貪污等違法亂紀的問題。但被查出的有一段「貪污和行為」的幹部占幹部總數的20%之多。有擴大化傾向。1963年2月,中央又決定在縣以上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反貪污盜竊,反投機倒把。反對鋪張浪費。反對分散主義,反對官僚主義的「新五反」運動。1963年9月,中央在「新三反」的基礎上,決定在農村搞「四清」,最初是清帳目、清倉庫、清財物、清工分;後來發展為清政治、清經濟、清思想、清組織,實質上變成了一場遍及各個領域的階級斗爭,誤傷了不少幹部。毛澤東在「四清」運動中得出了農村三分之一的領導權已不掌握在健康分子手中的結論。
(3)建立幹部定期參加生產勞動制度。1958年2月,中央發出了《關於下放幹部進行勞動鍛煉的指示》,出現了幹部下放勞動的熱潮,密切了干群關系,但也開始出現形式主義和極端化的做法,從以上措施可以看出,我們黨是重視反腐敗斗爭的,並把反腐敗斗爭做為一件大事來抓,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敗現象的滋長,但由於缺乏經驗,仍然簡單沿用民主革命時期和社會主義改造時期思想教育防腐,群眾運動反腐的老路子,並從階級斗爭的角度認識和處理黨內的消極腐敗現象,因而存在反腐敗擴大化的傾向。
4、「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反腐倡廉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就毛澤東的主觀設想來說,是為了反修防修。包含有明顯的克服黨內消極腐敗現象的願望。毛澤東希望通過公開地、全面地;由下而上的「文化大革命」的形式,徹底揭露黨內的陰暗面,但是,由於「文化大革命」的指導思想是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左」的錯誤理論,並過於誇大了陰暗面,採取了「大民主」式的群眾運動的方式,因而使「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廉政建設不得不陷入誤區。其基本失誤是:(1)對黨內消極腐敗現象的估計過於嚴重。發動「文化大革命」時,毛澤東認為農村中有三分之一的政權不在我們手裡,工廠企業里一個相當大的多數的領導權不在工人群眾手裡,黨內已形成了一個資產階級司令部,這種對黨內形勢的嚴重估計,必然會使反腐敗斗爭擴大化。(2)用「大民主」的方式反對消極腐敗現象,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澤東認為以前那種由黨委領導群眾運動的方式已不能解決問題。需要搞自下而上的不要黨委領導的群眾運動。用這種不要黨委領導的「大民主」方式反腐敗,只會助長階級斗爭的擴大化的錯誤,不能達到反腐倡廉的目的。(3)防腐不治窮,搞「窮廉法」。腐敗現象的產生有思想、政治、經濟、歷史等多方面的原因,要反對腐敗,除了加強思想教育外,還要處理好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大力發展生產力,鏟除腐敗現象滋長的物質土壤。但「文化大革命」只治腐不治窮。並認為富則修,把富裕當作是腐化的物質基礎,使反腐敗帶有嚴重的禁慾色彩。(4)一些廉政做法走向極端化。最典型的是把幹部參加生產勞動的做法極端化,把它變成了造反派排擠打擊異己的重要手段,失掉了廉政的本來意義。總之,「文化大革命」不僅是一場內亂,而且作為一場反腐敗的實踐也是失敗的。盡管由於擴大化的階級斗爭的高溫高壓的作用,使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形式的腐敗現象得到了抑制,但以「走後門」為主要特徵的不正之風和組織人事上的不正之風,卻在「文化大革命」後期普遍蔓延。
5、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的反腐倡廉。
粉碎「四人幫」後,尤其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們黨的反腐倡廉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國實行了改革開放政策,極大地發展了社會生產力,為遏制腐敗現象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同時,對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改革,也會從體制上堵塞腐敗現象滋生的漏洞,因此,從總體上說,改革開放有利於反腐倡廉而不是相反。但是,在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難以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政策上和法規上的漏洞和空隙,再加上西方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影響,使得反腐倡廉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比以前更為艱巨、復雜。在新的時期,我們黨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在繼承發展過去反腐倡廉有效做法的同時,摒棄以前的群眾運動的做法,努力探索改革開放條件下廉政建設的新路子。其主要做法有:(1)加強紀律檢查工作,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央和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重新恢復,並成立了各級行政監察機構,對廉政建設起到了促進作用。(2)完善反腐敗立法,1982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是一部懲腐的專項法律。1987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關於懲治貪污、受賄罪的補充規定》,標志著我國肅貪法律的完善化。(3)實行「從嚴治黨」的方針,黨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加強自身建設的條例和規定,如《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關於禁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等等。(4)開展專項反腐敗斗爭。1982年4月,國務院作出《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後,開展了一次較大規模的反腐敗斗爭,集中打擊和解決幹部索賄受賄,投機倒把,套匯、走私等問題,取得了較大成績。198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出《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額內自首坦白的公告》,監察部也發出了《關於有貪污受賄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人員限期主動交代問題的通告》。這兩個《通告》發出後也開展了一場專項反腐斗爭。
(二)
總結我們黨反腐倡廉的歷史經驗,可以看到,我們黨開展反腐敗斗爭,主要遵循的是這樣一套路子,即思想教育防腐、群眾運動反腐、法制建設懲腐。這實際上是反腐倡廉的三項大思路,應該說,這三項大思路,仍然是我們今天反腐倡廉應該遵循和借鑒的。但我們在遵循和借鑒時,應根據歷史的經驗教訓加以揚棄。
第一、不再搞運動,但要發動群眾造聲勢。我們黨和毛澤東同志在反腐敗斗爭的理論和實踐中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強調要相信群眾,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貫徹黨的群眾路線。但在發動群眾的方式問題上,毛澤東簡單沿用了在革命戰爭時期十分有效的發動群眾搞政治運動的方式,事實證明,這種方式確實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把群眾迅速發動起來,造成一種強大的聲勢,從而對腐敗分子和腐敗行為產生明顯的震懾作用,收到反腐倡廉的效果。然而,在社會主義時期,頻繁而大規模的政治運動,會帶來一系列消極後果,如助長無政府主義思想,削弱黨的領導,混淆政策界限,挫傷群眾積極性等,造成動機與效果的背離,歷史經驗證明,依靠群眾運動的方式反腐敗,不是正確的選擇。因此,鄧小平同志在總結歷史經驗時明確提出,當經濟建設遇到自由化思潮和腐敗現象干擾時,「對待這些問題,我們不能再走老路,不能再搞什麼政治運動」但反腐敗時不再搞群眾運動,並不等於不要發動群眾參與。作為工作方法,仍然需要動員群眾,把群眾發動起來,造成一定聲勢,以達到徹底揭露和打擊一切腐敗現象,教育全體黨員和人民的目的。這就需要運用宣傳教育和嚴格執法等多種手段,啟發群眾的覺悟,把群眾動員起來,造成全社會反腐敗的大氣候,大環境,使腐敗現象無法隱藏,都能得到應有的懲處。
第二,既要從嚴治黨,更要有制度保證。我們黨歷來重視黨的建設。重視黨員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示範帶頭作用。在民主革命時期,正是由於我們黨從嚴治黨,高級幹部在廉潔自律方面以身作則,大大推進了黨的廉政建設。現在和今後的反腐敗斗爭,仍然需要加強黨的建設,需要從嚴治黨,需要高級幹部的以身示範。但歷史經驗表明,單靠用懲治手段從嚴治黨,從嚴要求高級幹部,雖然可以起到必不可少的示範作用,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黨和政府的反腐防變問題,也不能使黨和政府長久地保持清正廉潔形象。要從根本上遏制和清除腐敗現象。關鍵是要加強法制和制度建設。許多情況表明,有了比較完善的規章制度,反腐敗斗爭就能夠有章可循;領導者以身作則以及人民群眾對領導人的監督,也就容易得到保證,因此,反腐敗斗爭必須逐步向法制化軌道:既治標更治本。這就要求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立完善有效的權力約束和監督機制,使憲法監督、司法監督,黨紀監督、行政監督有足夠的權威和效能,每時每刻地發揮作用,對各種腐敗現象予以鐵面無私的查處。
第三,既要重視思想教育,也要大力發展生產力。將治貪與治窮相結合。通過整風、整黨等形式加強黨員幹部的思想教育,牢固地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牢固地樹立馬克思主義人生觀,既是抵禦腐朽思想侵蝕的堅固防線,又是保持為官清廉的精神支柱。因此,在任何時候,加強思想教育防腐的優良傳統都不能丟。但要使反腐敗斗爭取得成效,還必須消除腐敗現象賴以滋生的物質匱乏的經濟條件。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大力發展生產力,同時,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就是發展生產力,其他一切任務都要服從和服務於這個中心,而不能幹擾它,沖擊它,因此,新時期開展反腐敗斗爭,必須使反腐敗斗爭服從和服務於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並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使反腐敗斗爭不斷向前推進。
第四,既要重視專項斗爭,也要重視經常性工作,努力把階段性戰役和長期斗爭結合起來,縱觀歷史上的反腐敗斗爭,可以看出反腐敗斗爭具有階段性的特點,即經過一段時間腐敗現象有所滋長後,即開展一次階段性戰役,打擊腐敗現象,過一段時間後再開展一次,這說明,腐敗現象具有頑固性的特點,不是一兩個階段性戰役就能消除的。而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不能畢其功於一役。因此,反腐敗斗爭既要有緊迫感,要一個階段一個階段地進行,不斷抓出階段性成果,又要有長期作戰的思想,注重經常性的反腐工作,不間斷地抓下去,不能中途歇口氣,等到腐敗現象嚴重後再來開展反腐敗斗爭。尤其是在日前新舊經濟體制的轉軌時期,經濟生活中存在的某種無序狀態會造成腐敗現象的多發性,為了有效地遏制腐敗現象的蔓延,更要把階段性戰役與長期斗爭結合起來,掌握反腐敗斗爭的主動權。
第五,要把反腐敗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結合起來,力求改革和廉政建設的雙效應,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反腐倡廉的實踐表明,在新舊體制過渡時期,由於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還沒有形成行政權力,計劃權力對資源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再加上新的改革措施開始時不完善,漏洞較多,這就使以發展市場經濟為名搞權錢交易腐敗分子有機可乘。一項新的改革措施出後,可能誘發出一些新的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如價格雙軌制下出現「官倒」,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後土地審批部門出現的大量問題,以及金融、房地產、期貨市場上的一些經濟犯罪現象,表明腐敗發生的熱點部位和表現形式會隨改革進程不斷變化。這就要求我們在出台新的改革措施時,要根據腐敗現象的動態性特點,同時考慮廉政建設方面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對策,制止那些打著改革的旗號搞權錢交易的現象,取得改革和廉政建設的雙重效果。
當前,我們黨正在深入持久地開展反腐敗斗爭,我們相信,只要認真吸取反腐敗斗爭的歷史經驗,並依據新時期的歷史條件探討和提出反腐敗和對策,並持之以恆地抓下去,就一定可以把消極腐敗現象減少到最低限度,不斷取得反腐敗斗爭的勝利。
(作者單位:中共湖北省委黨校)
責任編輯:宋敬華

⑥ 中國古代的官員考核與監察制度的3000字論文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沿革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⑦ 反腐倡廉的論文 急!!!

國有企業反腐敗問題探析
[摘要]在最近的「審計風暴」中查出來的不少案件都牽涉到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腐敗現象是相當
嚴重的,它嚴重地敗壞了黨風,危及到人民政權和社會主義大業,對此不能掉以輕心,任其泛濫。我們必須
認清造成國有企業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原因,並對症下葯,搞好國有企業的反腐倡廉工作。
[關鍵詞]國有企業;腐敗;反腐倡廉
改革開放以來,黨內不正之風屢禁不止,腐敗
現象時有發生,並且已經蔓延到各個領域,包括國
有企業。在最近的「審計風暴」中查出來的不少案
件都牽涉到國有企業,國有企業腐敗現象的嚴重程
度是建國以來沒有過的。2005年1月25日,國務
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李毅中在中
央企業紀檢監察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加大查處國有
企業腐敗案件的力度,堅決懲處腐敗,遏制腐敗現
象的滋生蔓延。國有企業的反腐倡廉工作是我黨
反腐倡廉工作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必須加大力
度,搞好國有企業的反腐倡廉工作。
一、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工作意義
重大
國有企業的腐敗現象嚴重地敗壞了黨風,危及
到人民政權和社會主義大業,我們不能掉以輕心,
任其泛濫。在國有企業中加強反腐倡廉工作具有
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在國有企業中加強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證
黨健康發展的需要
有什麼樣的黨風就表明黨是什麼性質的黨,廉
潔是我們黨的性質的要求,任何腐敗行為都有悖於
黨的性質和黨章的規定,黨內不正之風的存在,就
是對黨的性質的背離。國有企業黨的基層組織,在
黨的全部基層組織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國有企業
的黨風是全黨黨風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讓腐敗行
為在國有企業內發展和蔓延而不加以糾正,則勢必
會影響到全黨黨風,從而影響到黨的性質,危及黨
的生存,使黨喪失執政的基礎,動搖黨的執政地位。
而且,國有企業中的腐敗現象同黨政機關中的腐敗
現象在一定意義上是有內在聯系的,發生在國有企
業的腐敗現象,往往與黨政機關的腐敗現象糾纏在
一起,相互影響,互為因果,是權錢交易的兩個方
面。在國有企業中開展反腐倡廉,有助於促進一些
黨政部門所存在的腐敗問題的解決,有助於促進黨
政機關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
(二)在國有企業中加強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證
社會主義事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和重要
支柱,是社會主義現代化最重要的物質基礎,它把
握著國家的經濟命脈,如果讓腐敗現象在國有企業
蔓延,則勢必造成社會主義經濟生活的紊亂和低
效,削弱、阻礙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妨礙社會主義
現代化建設大業。社會主義公有制佔主體地位的
社會才是社會主義社會,國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
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體
現,如果讓腐敗現象肆意侵蝕、瓦解和破壞國有企
業,則我國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必將遭到動搖,我國
的社會主義性質和社會主義方向就將會改變。國
有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和重要組
成部分,國有企業的腐敗現象必將導致不正常經營
和不正當競爭,使企業很難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現代企業制度很難建立起來,這一切又會加劇企業
的腐敗行為,造成惡性循環,妨礙規范、和諧、有序
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破壞我國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三)在國有企業中加強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證
國有企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國有企業不單純是經濟組織,它還具有社會主
義政治屬性。國有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了它
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堅持企業利益、社會
利益與國家利益的有機統一,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
必須服從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服從我們黨建設社
會主義、最終實現共產主義理想和全心全意為人民
服務的宗旨。任何違法經營、不道德經營行為都是
與國有企業性質相悖的。國有企業反腐倡廉的目
的之一就是要從內部預防和抵制違法經營及不道
德經營行為的發生,防止企業行為偏離社會主義經
營方向,保證國有企業健康發展。另外,我國國有
資產流失嚴重,在流失的國有資產中因腐敗問題而
造成的占很大比例。不加強國有企業的反腐倡廉,
就難以制止國有資產的「大出血」,就不能保證國
有企業的健康發展,在國有企業中加強反腐倡廉工
作是防止國有企業資產流失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當前國有企業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
原因是復雜多樣的
只有認清國有企業產生腐敗現象的原因,才能
對症下葯,採取有效措施反腐倡廉。腐敗現象在國
有企業中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是:
(一)剝削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
我國是一個封建社會歷史很長的國家,封建主
義和其他剝削階級的影響長期存在,並通過各種形
式表現出來,舊的文化思想和意識觀念長期地存在
於新社會,並發揮著強大的腐蝕作用。在實行對外
開放政策,借鑒和利用世界各國包括發達資本主義
國家的一切現代文明成果的同時,資本主義社會一
些腐朽的東西也會隨之進入我國,並與我國舊的文
化思想、意識觀念相互交匯,形成一股腐蝕力量,成
為國有企業產生腐敗現象的根源。
(二)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
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
轉換的過程,新舊體制並存,計劃行為與市場行為
並行,舊的體制已被打破,失去約束力,新的體制還
未建立起來或還不完善,這就給腐敗現象以可乘之
機,從而誘發了化公為私、權力商品化、權錢交易、
假公濟私等腐敗現象的產生、蔓延甚至泛濫。新舊
體制的轉換,必然有一個過程,只要這個過程沒有
完成,誘發國有企業腐敗現象的因素就會存在。
(三)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國有企業是一個從事生產、經營和銷售的經濟
實體,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和「自主錢」,許多部門
和個人具有人事、財力和物資的處置權。而國有企
業的主要負責人在班子中處於關鍵地位,在企業領
導層中處於統帥地位,在決策中處於主導地位,在
實施決策中處於指揮地位,不少國有企業都是法定
代表人一個人說了算,這種特殊地位使得黨組織、
工會、職代會很難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難以形成有
效的監督。而且企業的各級幹部大都是企業主要
負責人提拔任命的,加上企業小團體利益驅動,使
得企業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這種局面很容易誘
發腐敗現象。
(四)思想政治工作有所削弱
在改革開放、大力發展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
歷史轉折時期,有些國有企業錯誤地把工作重點片
面地放在物質文明建設上,而忽略了精神文明建
設,造成政工隊伍人員嚴重流失,削弱了黨的思想
政治工作,對幹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緊,造成
一些錯誤的腐朽沒落的東西得不到及時有力的抵
制和批判,一些糊塗認識和陳舊觀念得不到疏導和
澄清,導致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
不正之風在國有企業中滋生蔓延。
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國有企業
反腐倡廉工作
腐敗現象是社會歷史現象,是多方面因素綜合
作用的產物,因此,國有企業反腐倡廉應標本兼治,
綜合治理,既要樹立持久作戰的思想,又要打好階
段性戰役。
(一)深化體制改革,從體制上鏟除國有企業
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首先,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實現計劃經濟向
市場經濟的盡快轉換,盡早結束「雙軌制」,盡快建
立和完善新體制,從經濟體制方面鏟除滋生腐敗現
象的土壤。其次,要推行政治體制改革,盡早建立
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
從政治體制方面鏟除滋生腐敗現象的土壤。最後,
要加快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步伐,使國有企業真正
成為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使國有企業
具有權力相互協作與相互制約的功能,使國有企業
具有強大的發展動力,同時又能避免權力的濫用,
對腐敗行為有較強的免疫力。此外,還要深化分配
制度改革,要貫徹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
社會主義分配原則,使國有企業中的分配體現報
酬,待遇同責任、貢獻掛鉤,改變目前國有企業經營
者和管理者的收入同其所擔負的責任、所付出的勞
動不相稱的現狀,以減少一部分人因心理不平衡而
誘發的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腐敗行為的發生。
(二)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從思想上清除國有
企業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根源
首先,要繼承和發揚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對黨
員、幹部、職工特別是黨員幹部進行共產主義世界
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教育,提高他們的素質,增強
防腐能力。其次,要通過思想政治教育,澄清混亂
思想,分清是非,劃清界限,清除「腐敗難免論」的
影響,防止和克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
義的侵蝕。最後,領導幹部要帶頭發揚艱苦奮斗、
廉潔奉公精神,帶頭清正廉潔,抵制腐敗思想的侵
蝕。黨員要發揚優良作風,勇於抵制不正之風,以
身作則,起模範帶頭作用。此外,思想政治工作要
常抓不懈,因為產生腐敗現象的根源和因素是很難
清除的,我們必須將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持久開
展下去。
(三)搞好組織建設,從組織上防止國有企業
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
首先,要建設好一個廉潔的領導班子。要按照
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選准配備
好領導班子,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因為一個企業的
腐敗現象往往與企業的領導班子尤其是一把手存
在著相當密切的關系。如果領導班子有一股廉潔
的正氣,則腐敗現象很難滋生蔓延,更說不上泛濫。
反之,則腐敗現象很容易在企業里滋生蔓延,甚至
泛濫。其次,要加強國有企業黨組織的建設,優化
企業黨委班子,把黨支部、從事黨務工作的幹部隊
伍、黨員隊伍建設好。黨組織要積極參與企業的重
大問題決策,並做到政策上明確、制度上保證、程序
上規范。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切實加強對企業
幹部的教育、培養和管理,充分發揮黨組織的保證
監督作用。最後,要提高紀檢監察人員的素質,搞
好紀檢監察隊伍的建設,下大力氣徹底解決紀檢監
察機關在企業中的位置和作用這個大問題,紀檢監
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有權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
此外,還要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切實做到企業重
大問題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防止某些個人或小
團體把國有企業引到邪路上,防止拜金主義、小團
體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敗現象的出現。
(四)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從監督上預防國有
企業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
把企業幹部的行為置於制度的約束和監督之
下,是防止國有企業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有效措
施,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形成系統、配套的
監督制度體系。一要健全企業幹部參加民主生活
會的制度。要按制度規定定期召開黨的生活會,使
民主生活會制度化,使企業幹部得到經常性的組織
監督。二要健全乾部談話制度和誡勉制度。凡群
眾反映或發現什麼問題時,應由分管領導或組織監
察部門的負責同志及時找其進行談話。對有問題
的要認真進行調查;對有問題但又不夠紀律處分
的,要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問題比較嚴重或在規
定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的,要及時進行職務調整。
三要健全財務審批制度。重大財務開支必須經過
科學的決策程序,集體討論決定,不能個人說了算。
對幹部批准許可權要有明確規定,防止個人濫用財
權。四要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要在適當的范
圍內公布各級幹部收入、財產的申報結果,接受職
工的監督。五要實行離任審計制度。要在企業干
部離任時,對其在任期間的財務賬目、財務收支的
真實、合法等情況進行審計檢查,及時揭露查處各
種違法違紀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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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經濟出版社, 1997.

⑧ 如何開展基層紀檢監察工作論文

根據新時期、新形勢、新任務對紀檢監察工作的要求,怎樣結合企業實際並與時俱進地開展好紀檢監察工作,是擺在各級紀檢監察組織面前急需認真研究深入探討的一個重要課題。近年來,各級紀檢監察組織把深入開展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工作作為反腐敗斗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緊緊圍繞企業生產經營中心,認真履職盡責,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工作「教育、監督、懲處、保護」四項職能作用,積極研究新思路、探索新途徑、解決新問題,努力開創紀檢監察工作新局面。一、健全組織、加強隊伍建設是開展好紀檢監察工作的基礎從我局的實際來說,由於局黨委、紀委對各級紀檢監察人員的配備沒有嚴格規定,對各級紀檢監察人員的待遇也沒有很好地統一起來,加之各子、分公司領導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一致,普遍存在人員配置少、缺員現象嚴重、工資待遇不合理等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積極性的發揮、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導致工作思路不新、創新不夠、視野不開闊。為了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工作為企業生產經營保駕護航的作用,建議局黨委、紀委下文對各子、分公司紀檢監察人員的配置及待遇進行統一規定,特別是對子、分公司紀委辦公室主任的待遇應該與其他部門正職一樣,而不能總是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標准來看待現行的紀委辦公室主任的工作。否則,將難以調動積極性,也不利於隊伍的穩定和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找准問題、強化教育是抓好紀檢監察工作的前提近年來,在局紀委、監察部的正確領導下,在各級黨、政組織的支持下,各級紀檢監察組織雖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也不利於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因此,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與黨組織其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堅持把教育作為搞好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的基礎性工作來抓,採取多種形式,深入、扎實地開展黨風教育進機關、進項目、進班組、進工點、進家庭的活動,努力創建學習型、廉潔型機關和項目;大力加強廉潔文化建設,努力形成廉潔經營、廉潔從業的氛圍;要選取近年來發生在家庭成員中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例,積極倡導家庭廉內助、賢內助活動,努力在企業和家庭形成一個廉潔、和諧的氛圍;要完善獎優罰劣制度,對黨風教育工作開展認真,領導幹部隊伍和員工隊伍穩定並自覺遵章守紀、遵紀守法,沒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單位黨組織和黨、政負責人,給予表彰獎勵;反之,對工作不認真、教育不深入,單位發生不廉潔現象和行為的,對主要領導和當事人要給予相應黨紀或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三、領導重視、齊抓共管是搞好紀檢監察工作的基本要求紀檢監察工作並不僅僅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事,必須依靠各單位、各部門的參與和配合,尤其是要得到黨、政主要領導的大力支持,以便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因為企業紀檢監察組織都是在上級紀檢監察組織和企業黨組織以及行政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的,如果沒有黨、政領導的大力支持,有的工作根本就無從下手,更不要說出成績了。因此,各級領導特別是黨、政正職負責人必須充分認識到抓好企業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為紀檢監察部門有效開展工作創造一切有利條件。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從生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做到感情留人、待遇留人,讓全體紀檢監察人員有歸屬感、責任感和榮譽感,安心並自覺做好本職工作;其次,各級領導特別是黨、政正職負責人必須帶頭執行各級黨委和紀檢監察組織有關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方面的規章制度,自覺遵章守紀、廉潔自律,以實際行動支持紀檢監察組織的工作。四、堅定信心、忠於職守是搞好紀檢監察工作的保證紀檢監察工作者責任重大、任務艱巨,要能夠勝任本職工作,並在本職崗位上做出成績,就必須從嚴要求,工作嚴謹,執紀嚴格,執法嚴肅,嚴查違法亂紀案件,始終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審視問題、處理問題、解決問題。要有大局意識,一切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積極開展工作,自覺地服從服務於發展這個「第一要務」,把促進企業發展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技能的學習,認真構建源頭防腐的有效機制,堅持從制度上防範,從源頭上治理。緊緊抓住權、錢、人等容易發生問題的關鍵部位和環節,建立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認真抓好制度執行和有效監督檢查,保證權力在陽光下操作、制度在規范下運作,防止權力失控、行為失范、工作失察,杜絕違紀違法現象發生。五、 搞好紀檢監察工作要堅持與時俱進工作上與時俱進,是馬克思主義的一種實踐品質。紀檢監察工作不僅要堅持發揚優良傳統,而且應在實踐中不斷開拓創新。因此,紀檢監察工作人員應結合新形勢、新任務對紀檢監察工作的要求,堅持與時俱進,不斷開拓創新,努力探索干好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徑、新方法。要做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以治本為主,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要從事後查處轉向事前監督為主,將監督的關口前移。要改變以往就紀檢而紀檢的陳規做法,提高工作效率,突出重點,努力探索將紀檢工作與服務企業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有效方法,體現紀檢監察工作在企業健康發展上的良性作用。六、 以人為本、務實創新完善制度建設、執行有效的監督檢查是抓好紀檢監察工作的關鍵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重在從源頭抓起,這是切實轉變黨員幹部工作作風,防止各種腐敗現象發生的關鍵。實踐表明,滋生違法違紀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完善或各項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因此,必須從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入手,使各項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查,促進源頭治理的規范化、制度化。要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技能的學習,認真構建源頭防腐的有效機制,堅持從制度上防範,從源頭上治理。緊緊抓住權、錢、人等容易發生問題的關鍵部位和環節,建立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認真抓好制度執行和有效監督檢查,杜絕違紀違法現象發生。要做到紀檢工作與業務工作「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強化「責任意識」。還要正確處理好「有為、有位、有威」的關系,強化「幹事意識」,只有工作干好了,才能得到各方面的認可和肯定,做到立足本職求發展。此外,在新的形勢下,紀檢監察幹部除了干好本職工作外,還要結合施工企業工點多、管理跨度大等實際情況,加強與基層領導和員工群眾的溝通、聯系,通過加強聯系、溝通、交流,在員工隊伍中樹立起紀檢監察幹部可親、可信、可敬的形象,為促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邁上新台階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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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一直高度警惕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始終堅持同各種腐敗現象作斗爭,特別是十八大以來,反腐力度不斷加大,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腐敗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然而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的認識到,當前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客觀上仍存在誘發腐敗的多方面因素,而且經濟體制的變革以及社會結構、利益格局的變化和調整,同時伴隨著思想觀念的變化,這些因素都使得當前的社會仍是腐敗現象易發的社會,對於腐敗的控制和高度關注,仍然是很長時間內的重要工作。通過對我黨反腐經驗的總結,可以發現制度建設在推進反腐倡廉工作中具有關鍵作用。
一、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
著名政治家卡爾·波普曾經說過,與人相比,社會制度更為重要,在治理腐敗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優秀的統治者,但是更多的,是需要一種有效的制度,歷史的發展告訴我們,我們可能找不到足夠優秀的治理腐敗的人,但是我們可以建立起抵抗腐敗的社會制度。這說明,在反腐敗斗爭中,加強制度建設,從制度層面預防和根除腐敗問題才是反腐敗斗爭的根本途徑。實踐也表明,制度建設是遏制腐敗現象的根本,強有力的制度才能保證社會的優良風氣。在完善的規章制度勉強,反腐敗工作能夠得以順利開展,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才能得到切實保障。
事實上,我黨從建黨之初,就十分重視反腐倡廉制度的建立,也重視黨內反腐工作的開展。1922年4月,我黨建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這是黨內最早的幾率檢查機關,更是黨內反腐工作的重要機關。到了1926年,《關於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一文,更是成為黨內反腐工作的重要文件。無論在革命戰爭時期,還是在社會建設時期,以及改革開放時期,中國共產黨歷來高度重視制度建設,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們的制度建設在逐步的完善,所涉領域也在逐漸的拓寬,因此,黨內的反腐工作的成效逐漸顯現,這是黨風連增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成績。看到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的認識到,當前我們的反腐倡廉工作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反腐倡廉工作中仍然有問題需要解決。
二、當前我國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是黨內廉政建設的重要指導,在此方針的指引下,黨內的反腐工作力度在不斷增強,同時,體制機制制度的完善,更是為腐敗的發生降低了可能,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越來越順利。然而,我們也注意到,在一定的成績之上,我們並沒有完全實現絕對的法治化,沒有完全擺脫黨內腐敗的現象。新的社會環境,新的社會形式,反腐倡廉工作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其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內容不夠科學:一些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還存在制度空白
內容不夠科學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首先表現在一些早就出現、長期存在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如「權力過分集中」問題,權力過分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監督,致使腐敗難以根除、廉潔難以倡導。30多年過去了,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效制度仍沒有出台,導致目前「一把手」腐敗現象十分嚴重。
其次,制度建設跟不上改革的步伐。通常情況下,腐敗現象和不良之風可能集中出現在新制度或新的改革措施施行之後,比如「官倒」現象的出現,就是因為價格雙軌制的推行。此外,土地改革制度推定之後,審批部門的很多問題也就都顯現出來了,包括金融、房地產、期貨等犯罪想像,多是社會制度改革下發生的。所以說,社會的變化,腐敗形式也跟著變化,正是由於在這些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還存在制度空白或缺陷,使得改革的關鍵領域已然成為腐敗的多發領域。
(二)體系不夠完善:制度結構不夠合理,程序不夠嚴密
體系不夠完善是當前我國反腐倡廉制度存在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目的是最低限度的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而不是為了多抓幾個腐敗分子。所以在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建設中,預防腐敗的產生,使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權力得到有效監督才是關鍵。然而在我國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中卻存在著重懲治、輕預防的問題。近年來,在反腐工作高壓之下,腐敗現象仍層出不窮,這除了同當前經濟高速發展、體制快速轉型的社會大背景密切相關,主要還是因為我國的黨內監督無力。缺乏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這是無數事實都證明了的結論,反腐倡廉制度結構的不合理造成很多幹部游離於監督之外,也為貪腐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此外,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程序設計也不夠嚴密。由於過去在制度建設上長期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致使我國的反腐法規制度當中,有些原則過於寬泛,缺少具體實施措施,存在重目的、輕過程的現象。一些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制度規定成效之所以不明顯,除了是因為有的在實質內容上確實存在可行性不強的問題外,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可操作性。程序不夠嚴密的結果必然導致某些制度規定的變形走樣,甚至形同虛設。
(三)執行不夠有力:不少制度存在執行軟、落實難的問題
不少制度執行軟、落實難成為當前我國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一個突出問題。執行不夠有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不能得到及時發現和處理腐敗犯罪。當前我國查處腐敗的情形如「隔牆砸磚頭」,不是有組織、有系統地向所有的腐敗分子展開攻擊,而是採取隔牆拋磚的辦法,砸著哪個腐敗分子就是哪個腐敗分子倒霉。而且隔牆拋磚也不是完全隨機的,只有那些跡象非常明顯的才會被砸,並且有後台有背景的被磚頭砸著的可能性會很小。
第二,對揭露出來的腐敗案件懲處不嚴。近幾年來,我國查處腐敗的力度不斷加大,但仍然在一些地方,查處標准被不斷地放寬。這種對腐敗犯罪的從寬處理實際上是對腐敗的縱容、支持和鼓勵,必然使腐敗分子更加有恃無恐。在我國一些地區,部分反貪、監察部門行同虛設,工作消極,明知某人消費情況與收入水平明顯不符,但就是不去主動調查,非等有人舉報或上級安排才去立案查處。有的腐敗分子由於背景雄厚或花錢打通關節,就是受到調查,也得不到嚴懲,反而不了了之。這不僅會削弱制度的權威性,導致制度推動不力,而且還可能助長腐敗,最終使整個制度形同虛設。
事實表明,制度缺失、制度存在漏洞,是社會轉型期腐敗易發多發的重要原因。如果反腐倡廉制度本身存在著問題,那麼勢必影響到反腐倡廉工作的開展,而放任制度中的問題,不能採取優秀的手段完善制度,反腐工作的大局就可能受到影響。所以說,反腐倡廉工作,仍然需要制度的完善,需要制度的創新,只有建立起一個科學有效的制度體系,反腐倡廉工作的開展,才能更有保證。
三、進一步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主要措施
反腐倡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相當長一段時間的過程,並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完成的,所以說,要做好足夠的規劃工作,要從全局出發,整體布局和推進。在制度的推行過程中,要兼顧眼前利益和長久利益,既要保證對腐敗現象的懲治,同時也要保證國家長久穩定發展。面對反腐工作的艱險,要真正做到解放思想,要以社會新環境為背景,在改革的同時,積極探索更為有效的措施。
(一)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要內容科學
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內容科學是制度建設的根本要求,對於制度的建設,也是非常重要的。內容科學包括:第一,以民為本,制度建設應注重進一步提高執政為民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使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到權力來自於人民,行使權力必須要為人民服務,真正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第二,與時俱進,要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同重大改革措施結合起來,力求改革和廉政建設的雙效應。第三,重點突出,要緊緊圍繞腐敗問題易發、多發的重點部門及關鍵環節推進制度創新,從制度上堵塞滋生腐敗的漏洞。
(二)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要體系完善
在制度內容科學性的前提下,還要注重製度的嚴謹性和可操作性,要對現有的制度進行一次梳理,有明顯缺陷的要及時完善,過於寬泛的要盡可能細化,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程序的嚴密性。此外,還要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制度、預防制度、監督制度和懲治制度建設。推進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定期學習和集中教育制度,把反腐倡廉教育作為公務員培訓的重要內容。推動預防制度創新,把事後監督變為事前和事中監督,使問題在未產生不良後果之前及時解決。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權力約束和監督機制,加強對重點部門和關鍵環節的監督,把對領導幹部權力的監督制約作為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關鍵來抓。加大對腐敗分子的懲治力度,對各種腐敗現象予以鐵面無私的查處。
(三)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要執行有力
明代張居正曾講到,「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的確,制定法律規章政策並不難,難的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反腐倡廉的實踐也表明,建章立制僅僅是制度建設的一半,更為重要的是保證制度得到嚴格執行落實。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貫徹落實就等於一紙空文,形同虛設。因此,必須堅持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惡意規避、隨意變通等嚴重破壞制度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只要觸犯了制度,都必須依紀依法處理,決不姑息遷就,越是領導幹部違反制度,越是要依紀依法從嚴處理。
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本身即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而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就更加決定了制度建設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勞永逸。因此我們必須要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堅定不移的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堅持與時俱進,緊貼黨政工作,著力提高制度內容的科學性、體系的完善性、執行的有效性,努力使制度建設適應時勢的新變化和實踐的新要求,以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新突破、新成效,不斷取得反腐倡廉建設的新進展,切實實現根除腐敗的目標。

⑩ 環境監察方面的畢業論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打破環境監察執法瓶頸
口李丹/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對「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規定部分解決了長期制約環境監察執法的行政強制權缺位問題,有利於督促違法者盡快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而「行政拘留」和「雙罰制」作為環境執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適用,則既是對現行環境保護立法的突破,又是對我國現行環境執法手段的創新。然而,這些有利於環境監察執法的規定也從隊伍、裝備、執法程序、處罰保障等方面,對環境監察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和實施在我國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中具有標本價值,不僅折射出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發展的方向,也必將從各個方面影響我國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建設,促進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的不斷深入開展,解決制約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的各種束縛。
一、建立了許多利於環境執法的新制度
加大了政府對水環境負責的力度,規定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也就是說,水污染防治不再僅是環保部門的工作,而且是政府的工作,水環境保護對政府工作具有一票否決權。這也是「十一五」規劃和黨的十七大關於環保工作的精神在法律修改中的具體體現。為了完成減排任務,各地出現了很多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的 河長」、「段長」。這些變化對環境監察執法工作而言既是機遇,也意味著責任。一方面,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應當抓住這一歷史性機遇,不斷創新執法方式,加大執法力度,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另一方面,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也應當認清身上肩負的歷史使命,嚴格執法,用足法律授予的職權。
規定了全面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實行排污許可制度,需要對每一個被許可對象的排污種類和數量進行連續准確的監測,以確定其排污數量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從必要性和可行性考慮,其適用對象應是排污量較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數量龐大,但排污量所佔比例較小,主要應按照污染物排放標准進行監督檢查;將其納入排污許可范圍,由環保部門逐一核定並藍續監測其排污數量,實際中難以做到。此外,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未經消毒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以及含高放射性或者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等,禁止向水體排放,不屬於許可的問題。因此新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是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現場執法的重要依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在現場檢查時就應當注意區別哪些企業需要許可,哪些企業不需要許可,並將企業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
明確了區域限批制度。以前,區域限批只是作為一種行政措施予以運用,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使區域限批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遏制區域性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今後,環境監察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排污的日常監管,督促其落實排污總量控制和區域限批的各項要求,並對限批地區的建設項目進行日常監管,及時發現並移送未批先建的違法案件。
按照「超標即違法」的原則,明確了違法的界限。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標排污的罰款數額,按照排污者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確定。對限期治理期間,通過限制生產、限制排放不能消除對環境的嚴重危害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對環境監察執法部門而言,以後排污超標不能再收超標排污費了,而是應當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以罰款。
嚴格排污口規范化管理,對暗管偷排嚴厲禁止。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於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以及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樣就大大提高了對違反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同時法律還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標,只要用暗管排放,均可以進行處罰。
無須超標,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即可處罰。原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按照這一規定,只有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和超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對違法者進行處罰。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改變了這一做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2008年6月1日後,無須超標,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即為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處罰。
二、擴大了環境監察執法部門的權力
限期治理權。新法強化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權力,將責令限期治理權賦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可以由環保部門決定限期治理,同時還可以罰款。
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權。新法規定,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環境應急監管權。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賦予了環保部門環境應急監管權,新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是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的;二是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有限度的行政強制權。新法對行政代履行制度做出了規定,賦予環保部門有限度的行政強制權。行政代履行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是指行政主體自行或者僱人代替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付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新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確立了行政代履行制度,即對於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新法對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規定部分解決了長期制約環境監察執法的行政強制權缺位的問題,有利於督促違法者盡快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但需要說明的是,新法對於環保部門行政強制權的規定還是有限度的,對於及時制止環境違法行為所迫切需要的查封扣押等即時強制權,並沒有做出規定。
三、創新了環境監察執法手段
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等措施。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限制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新法第九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拘留在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經可以作為一種環境執法手段予以適用了,這是對我國現行環境執法手段的創新。也就是說,對於嚴重的水環境違法行為,不僅可以適用財產罰,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適用人身罰,即可以進行行政拘留。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發現水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相關規定的,可以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對負責人或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
對於某些嚴重違法並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為規定了「雙罰制」。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一般是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如果只處罰單位,不處罰責任人,就不能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的發生。因此,對單位適用「單罰制」難以遏制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應對該單位給予罰款等處罰外,還應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人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這就意味著今後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可以直接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將環境違法行為與其個人經濟利益結合起來。新法確立的「雙罰制」既是對現行環境保護立法的突破,又是對現行環境執法手段的創新。
四、加大了環境違法責任的追究力度
主要體現在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上。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按照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來計算罰款額度,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對於某些不宜按排污費來確定罰款數額的行為,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普遍加大了處罰力度。對水污染違法者,新法在原有基礎上普遍提高了罰款的數額。例如,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上不封頂。
規定了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代表人訴訟、環境監測機構義務和環境損害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規則,這些規則一旦落實將會大大增加環境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例如,按照原水污染防治法,污染者接受的行政罰款數額不會超過一百萬,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者還可以按照民事損害賠償的規則從污染者處獲得賠償,獲得的賠償數額是根據受害者受到的實際損失來計算的,上不封頂。這就意味著,環境違法者可能不僅要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還會面臨來自污染受害者的巨額民事賠償。因此,新法對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詳細規定也可以起到加大污染者的違法成本、預防環境違法行為的作用。
五、對環境監察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對各級環保部門將產生重大影響,現行的許多做法都需要改革,其中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影響尤為重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戰,體現在:
第一,強化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越來越嚴格的法律制度需要高素質的執法人員才能保證執行。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許多新的法律制度,對環境執法規定了許多新的執法手段,這就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要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需要對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對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在人員和裝備上予以保證。
第二,加強法制學習。執法的前提是熟悉和理解現行法律,因此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還應當加強法律和現場執法等業務知識的學習。目前許多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對水污染防治法的條文不是很熟悉,對於新法頒布和實施的背景、對於立法者的本意、對於如何正確適用新法還存在模糊的認識,對與之配套的法規、標准和相關法律解釋還比較陌生。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及時組織環境監察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培訓,領會水污染防治法的實質內涵,熟悉新的法律制度,按照新法的要求規范環境監察執法行為。
第三,按照法律規定,完善執法程序和方式。隨著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許多原先屬於政府的權力,例如限期治理權,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權,都歸口到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那麼這些權力究竟按照何種程序來行使?如何保證權力能夠行使到位,不被濫用呢?這些均是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需要面臨的新課題。此外,按照水污染防治法「雙罰制」的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了可以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要核算「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就需要環保部門對事故單位的財務賬目進行核實,那麼按照何種程序和規程對事故單位的財務賬目進行核實?又如何保證環保部門核實的賬目的真實有效性呢?這些問題的解決一方面需要國家出台具體的實施細則和配套規章,另一方面也需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積極探索,積累經驗。
第四,加強行政處罰保障能力建設。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許多行政處罰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新法規定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為基數計算罰款額度,那麼,在應繳納排污費的證據效力問題上,就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現行的排污費一般不作為證據來對待,也很少有機會到法庭上質證,而排污費一旦和行政處罰掛鉤,就會影響受處罰人的切身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法》的調整,也就意味著排污費的核定、收取程序都要經得起受處罰人的質證,符合法定的要求。此外,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還要經常面臨瞬時超標排污、無組織排放、間歇性排污的排污費確定問題,加大了排污費核定的難度。再如,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暗管排污,那麼如何發現暗管呢?這就需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配備專門的暗管探測設備,以保證這條禁止性規定的落實。當然,要保證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執行,還需要國家加強經費保證和人員編制保證。
六、疑點難點:新法仍有待完善之處
立法是各種利益博弈妥協的產物,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不例外。而由於利益妥協的原因,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加強環境監察執法方面還有待完善之處:
第一,新法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執法地位定位不明確,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還是委託執法。也就是說,環境監察執法隊伍不能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定位沒有法律依據,就容易使環境監察隊伍的性質、機構設置、發展方向等具有隨意性,以領導人意志和注意力為轉移。從促進環境監察隊伍的長期發展角度而言,我們認為,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定位應當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第二,新法對於何謂拒絕監督檢查界定不清,拒絕檢查後可以採取的法律措施有限。雖然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新法對何謂拒絕檢查界定不清,沒有回答拖延檢查算不算拒絕檢查、如果拒絕檢查現場有何強制措施等問題。
第三,按日計罰制度還是未能在立法中確認。按日計罰制度能夠有效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已經為許多發達國家的環境立法所採納。而在新修改的水}虧染防治法中並沒有規定按日計罰制度,筆者認為,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還是應當有所規定。依據新法的規定,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倍數進行罰款,這就需要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出具相應的數據做支撐。而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目前的能力很難隨時掌握違法企業排污的情況,也難以准確界定罰款數額。這些都可能導致新法中按照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進行罰款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終流於形式。
第四,沒有授予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強制權。所謂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新涪實施後.環境監察執法機構要經常面臨瞬時超標排污、無組織排放、間歇性排污的排污費確定問題,加大了排污費核定的難度。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和水污染事故,對這些違法行為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及時有效的制止,是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開展工作的迫切需要。但是新法並沒有授予環保部門對違法行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國家應當明確規定,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以及可能導致重要證據滅失或者被轉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場所、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對向水體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沒有規定行政拘留的處罰方式。污染企業向水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含放射性的廢水,其人身危害性不亞於投毒,因此我們認為,向水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遺憾的是,新法對此未作規定。如果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不能對此做出規定的話,我們建議國家在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 時,將向水體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明確為適用行政拘留的情形之一。
第六,還是未能解決「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的問題。按照現行環境法的規定,對一定規模或者具有特定違法行為的企業進行處罰的許可權在環境保護部或者省級環保局,而對這些企業的日常監管任務又由縣級或者市級環保部門承擔,即使發現違法行為,基層環保部門也難以處理。我們認為,國家可以授予基層環保部門先期採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然後再由基層環保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報有權的環保部門批准進行行政處罰。
■ 作者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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