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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崔英傑案看城管

發布時間: 2021-01-07 14:01:51

Ⅰ 今天QQ又說城管問題了,1、1983年7月15日出生的河北省保定市退伍軍人崔英傑今安在

為什麼會被判無期啊,人家跪下苦苦哀求城管留下三輪車,其他的都可以拿走,因為車是借錢買的,你們目的不就是不讓他擺攤么,沒收商品不就完了,這樣逼迫一個人走向絕路和有什麼區別。換做任何人都會和他一樣走極端,因為現在所有人都看不慣城管大搖大擺一副社會大哥的派頭

Ⅱ 崔英傑的事件回放

2006年8月抄11日下午,海淀城管大隊襲海淀分隊副分隊長李志強和同事在中關村科貿電子商城北側路邊執法時,依法扣押了在那裡違法賣烤腸的崔英傑的三輪車。當執法人員將崔英傑的三輪車抬上執法車,崔英傑手持小刀將刀刺入李志強的頸部,崔英傑隨後逃走。
2007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宣判,該院以被告崔英傑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志強成為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成立8年以來,首名因公殉職的執法人員,隨後李志強被北京市委追認為「革命烈士」。

Ⅲ 崔英傑案判決書

很遺憾,由於某些原因,這個案子很低調的處理了。。。。。沒辦法拿到判決書。。

Ⅳ 北京崔英傑案現在出了獄了嗎

北京崔英傑按現在出獄了嗎?沒有初語,沒有初語,沒有初語。

Ⅳ 崔英傑難道不是正當防衛么

去年12月12日,北京小販崔英傑殺死城管隊長李志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進行了公開審判。我全程關注了這一不同尋常的開庭審判,並將網路上實時傳播的庭審記錄下載到了自己的電腦之中。事後,我還與幾個經常聊天的網友,在網路上就此案的一審開庭情況,私下進行了幾次各抒己見的討論。其中,有兩三位網友得知我一直是在中國基層政法部門從業,遂建議我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預測一下判決的最終結果。對這種建議,我當即表達了婉言謝絕的意思。這是因為,我深知,在當代中國特殊的國情之下,一些有著廣泛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遠不是所謂單純的法律問題所能涵蓋,它其實更廣泛地牽涉政治、經濟、社會乃至道德與文化領域的深層問題。所以,這類案件,不是主持庭審的法官,甚至也不是一審法院的審判委員會能夠決定案件的審判結果。自然,更不是我這種進入准退休狀態的人所能預見判決結果的。像我們所談論的崔英傑案,就顯然不單單是一個法律問題。

我一直認為,崔英傑案在某種程度上,比當年孫志剛被殺案,更尖銳、更殘酷、更血腥地觸及乃至引爆了當代中國一系列深層的政治問題、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此案不僅引人深思,發人深省,而且,更令人對中國社會的走向憂慮和疑懼。

2月初,隨著一年一度的新春佳節臨近,《南方周末》上有人再次談論崔英傑案件,曲里拐彎地從法理上推測和期待崔案可能出現的判決結果。受到此文的再次警醒,我便於2月6日夜,利用兩、三個小時的時間,寫了一篇約2000餘字的短文,題目叫做《審判崔英傑:凸現當代中國的尷尬、恥辱和絕望》,並於當日深夜和次日上午,把這篇小文分別發到了自己在和訊網站、博客中國網站設立的個人博客之中,同時,還發到了經常去活動的百靈論壇、凱迪論壇、天益論壇、一起說論壇以及不經常去活動的新華網發展論壇。

然而,非常有意思的是,這篇小文在上述網站的命運卻迥然不同:在和訊網站和博客中國網站,此文短暫地活了2、3天後,被網站編輯處了「極刑」,刪除殆盡①;在凱迪論壇,它被編輯做了鎖貼處理,被判「無期徒刑」,幾乎看不到被解鎖的可能②;在百靈論壇,它在一度引起網友熱議之後,被編輯做了沉底處理,只有我這個作者才可以搜索到③;在天益論壇和一起說論壇,此文受到版主的高度重視,前者將此文作了精華文章處理,後者一直將此文放在論壇中各子版面上作置頂文章處理④。最使我深感驚異和激動的是,新華網的發展論壇深水區版面的編輯,居然將此文的標題做了紅色醒目處理,並在將近一周時間里,一直將此文放在論壇的首頁開放跟帖評論,其點擊數早已過了6000,跟帖數則過了230⑤。

這個很有意思的現象,使我對崔英傑案的最後結果陷入迷思的泥沼而難以自拔,於是,我便把我這篇小文的命運在某種程度上和崔英傑的命運掛起了鉤來。

我的社會閱歷和政壇經歷告訴我,對那些處我文章「極刑」的人,我敢肯定,他們都是些想要崔英傑性命的人。
這些人顯然不同意我在文章中所說的這段話:「崔英傑,他已經不僅僅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他其實就是當代中國底層百姓的一個縮影。他把當代中國的尷尬、恥辱和絕望全部集中在了自己身上。審判崔英傑,從文化的意義上、歷史的意義上,已經不是在審判一個人,而是在審判一個民族的道義和良心。」自然,他們也不會贊同我的這個觀點:「崔英傑揮刀奪人性命是犯罪行為,可是,把崔英傑逼到犯罪深淵的『城市管理制度』,其罪孽更加深重!誰來審判這個罪孽的制度呢?」如果由這些人來主導崔英傑案的審判,崔必死無疑。

那些對我的觀點高度認同的人,從跟帖情況來看,占絕大多數,這些人都是些對崔英傑深表同情的人。
從這些人的留言中,我想,只要不是鐵石心腸的人,看了都會萌發惻隱之心、同情之心,都會希望中國的法律和法院在陽光下運作的結果,是給崔英傑留一條改過自新的活路。哪怕是判他一個死緩,也算是一種說得過去的仁慈。

綜上所述,我的看法是,新華網對我這篇小文的態度,使我真正看到了崔英傑有一條活路可走的希望。

眾所周知,新華網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就憑我這種與某些地方性主流媒體截然不同的聲音,可以在這個黨和政府最重要的喉舌里發出來,並被他們的編輯所重視,這本身就是個積極的信號。因為,據知情人告訴我,像和訊網站和博客中國網站這樣的大型網站,他們的編輯不可能不知道,胡亂刪除我這種合法言論的行為,其實是極端可恥的行為,如果不是迫於不可抗拒的壓力,他們的編輯人員是不會去干這種「臟活」的。我想,就憑新華網上能繼續讀到我的這篇文章,他們的編輯人員如有一點點羞恥感,也會感到無以言表的恥辱或屈辱。

最後,我想說的是,我看好崔英傑案的最終審判結果:崔英傑獲得極刑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有人非要我說出根據,我只能告訴他我的想像和猜測:我認為,中國的廟堂中,那些有良知的人會讓崔英傑和准備步崔英傑後塵的李英傑、王英傑、陳英傑們都有條活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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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英傑的辯護律師之一的李勁松律師,崔英傑已經明確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因此,一審判處死緩的崔英傑的最終判決結果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判決書原文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6)一中刑初字第350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崔英傑,男,23歲(1983年7月1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初中文化,名櫃餐飲娛樂(北京)有限公司員工,暫住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51號樓南側出租房(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各老村160號)。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06年8月12日被羈押,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夏霖,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勁松,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雷,男,21歲(198,6年1月6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吉林省公主嶺市,初中文化,金渤瀚國際商務會館員工,暫住北京市海淀區閔庄路3號(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嶺市楊大城子鎮楊大城子村1組)。因涉嫌犯包庇罪於2006年8月12日被羈押,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窩藏罪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文閣,北京市君泰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牛許明,男,20歲(1986年12月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恆昌技術有限公司職員,住河北省定州市開元鎮繩油村348號。因涉嫌犯包庇罪於2006年8月31日被羈押,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窩藏罪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洪普,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段玉利,男,24歲(1982年4月1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阜平縣,高中文化,北京雨辰視美科技有限公司職員,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平陽鎮王快村。因涉嫌犯包庇罪於2006年9月1日被羈押,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健華,男,20歲(1986年4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吉林省公主嶺市,初中文化,金渤瀚國際商務會館員工,暫住北京市海淀區閔庄路3號(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公土嶺市楊大城子鎮楊大城子村1屯)。因涉嫌犯包庇罪於2006年8月12日被羈押,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檢一分刑訴字[2006]第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英傑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犯窩藏罪一案,於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徐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英傑及其辯護人夏霖、李勁松,被告人張雷及其辯護人趙文閣,被告人牛許明及其辯護人王洪普,被告人張健華、段玉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崔英傑於2006年8月11日1 7時許,在本市海淀區中關村科貿大廈西北角路邊,因無照經營被海淀區城管大隊查處時,即持刀威脅,阻礙城管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並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隊副分隊長李志強頸部,傷及李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明知崔英傑扎傷城管人員的犯罪事實,張雷、張健華仍為崔英傑聯系在天津的賈X X幫助崔安排住處,牛許明、段玉利分別向崔英傑提供人民幣500元幫助崔英傑逃匿。被告人崔英傑、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作案後分別被查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崔英傑、張雷、牛許明、張健車、段玉利犯罪的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抓獲經過及幾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崔英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均已構成窩藏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崔英傑在法庭審理中辯稱,他不知對方是城管工作人員,也沒有殺死李志強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均未提出異議。

崔英傑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崔英傑不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護人還申請對屍體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張雷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張雷不知崔英傑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且犯罪情節輕微,請求對張雷免除刑事處罰。

牛許明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牛許明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崔英傑於2006年8月11日17時許,在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一號橋東南側路邊無照擺攤經營烤腸食品時,被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執法人員查處,崔英傑對此不滿,以持刀威脅的手段抗拒執法,當執法人員將崔英傑經營烤腸用的三輪車扣押並裝上執法車時,崔英傑進行阻攔,後持刀猛刺該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海淀分隊的現場指揮人員李志強 (男,歿年36歲)頸部一刀,致刀柄折斷,後逃離現場。李志強因被傷及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明知崔英傑實施了犯罪行為,張雷、張健華仍為崔英傑聯系藏匿地點,牛許明、段玉利分別向崔英傑提供人民幣500元幫助崔英傑逃匿。

2006年8月12日3時許,公安機關向被告人張雷了解崔英傑的情況時,張雷交代了其窩藏崔英傑的犯罪事實,並揭發了其他同案人。後被告人段玉利於2006年9月1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崔英傑、牛許明、張健華分別被查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崔公海(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隊員)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11日下午,他們在中關村地區清理無照商販,當行至中關村科貿大廈西北角時,見李志強追趕一名男子,這名男子在追逐一輛城管執法車,他也跟著追這人,後該男子停下轉身快步向他倆走來,當走到他倆身後時,李志強對別的同事說了句話,剛轉過身,追車的男子撲過來,右手反握匕首,由上向下扎了李志強脖子一刀,就跑了。

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明:經證人崔公海對12張不同男性照片辨認後,指出2號照片上的人(崔英傑)是手持匕首殺害李志強的人。

2、證人狄玉美(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11日下午,城管大隊在中關村地區清理無照經營商販,當車行至科貿電子城西北角,見有一男一女在路邊經營烤腸,副隊長李志強帶領城管執法員將攤販的三輪車按住,那名男商販右手始終握著一把匕首,抗拒執法,與隊員推搡,不讓隊員沒收攤位,後幾名隊員將商販的三輪車抬上她所駕車的車斗內,那名女商販又哭又鬧抓住三輪車的前,輪不鬆手,幾名執法隊員把女商販拽離執法車,李志強站在她所駕車的右側讓她快開走,李剛轉回身,那名男商販跳過護欄手持匕首迎面刺扎李志強左側頸部一刀,還把手一橫,刀刃折斷,男商販將匕首把扔在地上轉身跑進胡同。

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明:經證人狄玉美對12張不同男性照片辨認後,指出10號照片上的人(崔英傑)是手持匕首殺害李志強的人。

3、證人蘆富才(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協管員)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11日下午,他們治理中關村地區的無照游商,大約17時許,李隊長帶領他們 5個協管員巡邏至科貿電子商城北側的胡同時,見一名男子手持水果刀護著三輪車,李隊長讓這名男子將刀放下,這男子不讓扣車,李隊長拽住三輪車,那男子沒搶下車,就往一個大院里跑了,李隊長讓他們將三輪車裝上汽車,沒一會兒,那名持刀男子又回來了,見三輪車已被拉走,就向李隊長走去,持刀刺扎李的脖子後逃跑。

4、證人張建國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11日16時許,他們與城管隊執法時,當車行至中關村大街科貿電子商城北側,發現有兩個賣哈密瓜的新疆無照商販,胡同口還有一個賣烤腸的男商販,他們將一個新疆人的車沒收,後沒走多遠,聽後面特亂,回頭見李志強隊長站在路邊,全身是血,脖子前面還在不停的噴血。

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明:經證人張建國對12張不同男性照片辨認後,指出1號照片上的人(崔英傑)是案發前在案發地賣烤腸的商販。

5、證人趙喬然的證言證明:她父親的朋友說崔英傑在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科貿大廈做保安員,平時擺攤賣烤腸,想找人幫忙,她也想來京打工,便於2006年8月10日下午到京。次日下午,她和崔英傑在崔的住處製作香腸,16時許,二人來到中關村科貿大廈附近擺攤賣烤香腸,後城管工作人員要沒收他們的三輪車和香腸,崔英傑拿出刀威脅城管人員,不讓扣車,城管人員將三輪車裝上一輛貨車,她在旁邊哀求,拉著車不讓運走,後她見崔英傑跑了,她站了會兒,也離開了現場。

6、證人賈奉祥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11日20時許,一個叫張雷的朋友給他打電話,稱有個姓崔的朋友來找他,問他在天津的住址,還讓他去接姓崔的。當日22時許,姓崔的給他打電話,約好見面地點後,他將崔帶回單位的宿舍休息。次日一早,警察到宿舍將姓崔的抓走了。

7、證人范保山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11日1 7時許,他在科貿中心上班時聽朋友說崔英傑將城管扎傷了。後他在一層遇見段玉利,就對段說:小崔出事了,好像是把城管隊員扎傷了。

8、證人方文起的證言證明:大約在2006年8月11日左右17時許,段玉利向他藉手機,直到第二天早上,段才將手機還他,他的手機是西門子S65型。

9、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偵查支隊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明:現場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一號橋東南側主路右側車道。中心現場位於中關村一號橋東南側由南向北主路路口停車標識線向南30米處右側車道內。中心現場地面有長1.7米血跡(已提取),血跡附近地面上有一把紅色塑料刀柄(已提取)。在海龍大廈地下一層海淀城管大隊海淀分隊辦公室內停放一輛三輪車(系被告人所用),車斗內裝有火爐、鐵鍋等物,物品下發現紅色塑料刀鞘一個(已提取)。在海淀醫院急診室,從海淀城管大隊海淀分隊尹肇江處提取刀刃一把,刀刃長10.5厘米、寬2.3厘米(據介紹刀刃是搶救李志強時從其頸部取出)。

在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科貿電子城8層名櫃娛樂城保衛部監控室過道第79號更衣櫃內提取到上衣一件(已送檢)。

10、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病理字(2006)第676號《屍體檢驗鑒定書》鑒定結論證明:李志強頸前喉結左側可見斜行條狀創口1處,創道方向沿皮下淺肌層斜向右下,造成右側頭臂靜脈破裂,進入右胸腔,止於右肺上葉,創道長為10厘米,李志強系被他人用銳器(片刀類)刺傷頸部,傷及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11、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物證字(2006)第2747號《生物物證鑒定書》鑒定結論證明:極強力支持送檢現場血跡2處、刀刃上血跡、上衣(名櫃娛樂城保衛部監控室過道第79號更衣櫃構)上的血跡為李志強所留。

12、執法工作現場錄像證明:在查處崔英傑無照經營活動時,崔英傑先是持刀阻撓城管人員查處,又在執法車離開現場時,沖向執法車的情況。

13、當庭出示的公安機關出具的三輪車、刀刃、刀柄、刀鞘照片,經被告人崔英傑辨認後確認是其使用的物品及凶器。

1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偵查支隊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明:2006年—8月11日17時10分,報案人崔公海報稱其與同事李志強等人在海淀區中關村科貿大廈西北角路邊執行公務時,一名男子持刀將李志強頸部扎傷,李因搶救無效死亡。

15、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偵查支隊出具的《到案經過》、《工作說明》證明:經調查確定崔英傑有重大犯罪嫌疑,後於2006年8月12日3時許在北京市海淀區金渤瀚國際商務會館將崔的朋友張雷傳喚,張雷交待崔英傑找其稱自己將城管砍傷,要借錢躲藏,後崔英傑攜帶牛許明和段玉利提供的錢財,去了張雷、張健華為其安排的藏匿地。當日4時許,公安人員在北京市海淀區僉渤瀚國際商務會館將被告人張健華抓獲;5時30分許,在天津市塘沽開發區萬連別墅72棟5樓將被告人崔英傑抓獲。2006年8月31日16時許,公安人員在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恆昌科技有限公司內將被告人牛許明抓獲。同年 9月1日9時許,段玉利主動與公安機關聯系投案,公安人員即到北京市海淀區科貿大廈內將被告人段玉利帶回審查。

16、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崔英傑、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及被害人李志強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況。

17、被告人崔英傑在偵查期間供述:2006年8月,11日16時許,他剛將攤位支好,城管人員來執法,要沒收他的三輪車,他不讓扣車,並拿刀威脅,後城管人員將他的三輪車裝上執法車,他想將三輪車搶回,但執法車已開走,他未追上,很氣憤,想教訓教訓城管隊員,便持刀將最前面的城管隊員扎傷。

18、被告人崔英傑、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供述窩藏的犯罪事實與上述證據相符,並可相互印證。

對於崔英傑的辯護人提出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屍體檢驗鑒定書》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經查:辯護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足,故對辯護人提出的申請本院不予支持。

對於被告人崔英傑所提他不知對方是城管工作人員的辯解,經查:視聽資料及證人狄玉美的證言均證實,現場有穿制服的城管人員在執法;案發時與崔英傑一起無照經營烤腸的證人趙喬然亦證實:「城管人員要沒收他們的三輪車」,且同案人張雷、牛許明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均證實,崔英傑曾對其講:「將城管扎了」,故崔英傑的當庭辯解與在案證據不符。崔英傑所提其沒有殺死李志強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解及崔莢傑的辯護人提出的崔英傑不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經查:崔英傑明知持刀刺扎他人要害部位會導致他人死亡的後果,仍不計後果持刀猛刺被害人頸部,並逃離現場,故崔英傑對其持刀刺扎他人頸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崔英傑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張雷的辯護人提出的張雷不知崔英傑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請求對張雷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酌予採納。對於牛許明的辯護人提出的牛許明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英傑以暴力方法阻礙城市管理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考慮崔英傑犯罪的具體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崔英傑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明知崔英傑是犯罪的人,還分別為其提供隱藏處所、錢財,幫助崔英傑逃匿,其行為均已構成窩藏罪,依法均應懲處。鑒於張雷、段玉利有投案的情節,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張雷到案後,能揭發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故依法對張雷免除處罰,對段玉利予以從輕處罰;鑒於張健華所犯罪行情節輕微,依法予以免除處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崔英傑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犯窩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崔英傑、張雷、牛許明、段玉利、張健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英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牛許明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段玉利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張雷犯窩藏罪,免予刑事處罰。

五、被告人張健華犯窩藏罪,免予刑事處罰。

六、隨案移送的鞋一雙、褲子一條、上衣一件、刀把一個、刀鞘一個、刀頭一個、小勺一個、三輪車一輛、小火爐一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長 劉俊燕
代理審判員 鄭文偉
代理審判員 黃肖娟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章)

書記員 顧昕
書記員 張洋

Ⅵ 時至今日崔英傑的近況

那天因為看到夏俊鋒的案件,就心血來潮想給崔家捐款500元,打電話給崔英傑的回爸爸,他說英傑在承德監獄服刑,答已經從死緩改成無期了,在裡面還好,「就是幹活唄,哎,不過以後出來都那麼大歲數了」。崔英傑的爸爸叫崔瑞武,電話是0312-7892148.地址是: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平陽鎮各老村86號。崔爸說很久以前就沒有人再找過他們了。他的聯系方式我是通過代理律師夏霖的助理律師找到的。他們家沒錢,估計英傑在牢里也是受苦的,不知道如何才能給點錢讓他在牢里可以加個菜

Ⅶ 王振宇的諫言事件

2011年2月18日,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師王振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了一份「公民建議」,要求對北京市新近出台的兩份文件進行審查,建議更改、刪除其中涉及戶籍歧視的規定。
2010年10月27日,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律師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向衛生部提出了兩份信息公開申請,想知道以下情況——在決定鐵醬油推廣 前,衛生部有無專家論證程序?若有,參與論證的專家的立場、觀點是什麼;鐵醬油推廣前,有無組織實驗,實驗數據是什麼;負責「鐵醬油」推廣具體工作的中國 疾控中心及食物強化辦公室自設立之日起的財務收支情況,有無捐助,捐助者的名單及金額。2007年8月8日,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主任向教育部遞交了《關於解決非本地戶籍考生高考版名困難問題的建議》。認為教育部為打擊「高考移民」與公安部聯合作出的「教學廳【2005】13號文件」違反了憲法,且對「高考移民」界定模糊,導致實際上很多學生在「學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均無法進行高考報名。
代理過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有
1、「安徽阜陽白宮舉報人案」2、「甘肅徽縣鉛污染案」
3、「崔英傑刺殺城管案」4、「山東莒南征地糾紛案」
5、「四川大竹舊城改造拆遷案」
6、「女教師黃靜死亡案」
7、「周靖綠卡子女高考案」
8、「董彥斌《色·戒》案」

Ⅷ 死囚的簡要案情

2006年8月11日下午4時50分,隨著無照商販崔英傑那把帶著烤腸熱度的尖刀刺入北京市海淀區城管副隊長李志強的脖頸,一起城管與商販之間查抄與反查抄的對抗,釀成了北京市城管部門成立8年來第一起因公殉職案,李志強也因此成為北京市城管部門成立8年來因公犧牲的第一人。
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崔英傑死刑緩期2年執行。這個判決結果受到了各界的關注,絕大多數人表示尊重法院的宣判結果,包括北京大學法學院著名法學教授賀衛方在內的一些法學專家都認為,死緩是能夠取得的最好判決結果。
城管副隊長李志強最終因搶救無效永遠離我們而去,用生命換來了鐵面無私好城管的美名。盡管他成為北京城管行列里第一個死在工作崗位上的烈士,但他突然拋下的孤兒寡母和年邁父母,卻要痛斷肝腸。而身陷囹圄的崔英傑遠在鄉下的父母,又何嘗不是整日以淚洗面。
我只是在法庭上認識當過兵、干過保安和賣過烤腸的無照小販崔英傑,他的年輕英俊讓人心痛。我也只是在照片上看到已經成為烈士的城管副隊長李志強,他淡然寬厚的目光讓人心碎。本來,他們的生死和我毫無關系。可是,在億萬人民關注「小販殺城管」案件時,作為法院系統的政法記者,我覺得有必要更多地了解詳情,更准確地告知大眾案件真相。況且,我對崔英傑和李志強總有一種非常熟悉的感覺,因為我和他們都生活在北京,這個北京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北京,就像祖國是我們每一個人的祖國一樣。
而且,我的一段人生經歷和崔英傑類似,都是從一個農村孩子喊著響應祖國號召的口號、懷揣著改變人生、追求富貴的私心獻身國防,都曾在濟南軍區部隊服役,也都曾經是優秀士兵受到過上級嘉獎,後來都為了更好地像人一樣地活著,來到不是我們家鄉的北京。而被崔英傑殺死的城管副隊長李志強來自河北唐山,他和來自河北保定的崔英傑是河北老鄉,他們來到北京的目的也都是為了活得更好一些,更有尊嚴一些。
李志強這位戴著眼鏡、身材魁梧的城管副隊長面目和善、文質彬彬,現在卻只能被定格在遺像上了。李志強之死被媒體廣泛傳播後,輿論在對其殉職表示哀悼的同時,也經由此案鄭重反思歷時10年,爭議重重的城管制度。但是,我不想去討論城管制度的問題,我更不想刻意地把李志強和崔英傑放在「貓」與「鼠」的角度去分析。我只想從人性的角度,或者從社會和諧的角度,提供一個人與人如何和諧共存的血腥標本。
沸沸揚揚的「小販殺城管」案告一段落,但我多麼希望看到這樣的場景:在很多很多年之後的某一天,小崔英傑和城管副隊長李志強在天堂里相遇,媾是一片多麼和諧的樂土啊。高樓林立的中關村依然車水馬龍,除了金碧輝煌的商場、酒店、科貿大夏,還有留給崔英傑這樣的小商販一塊小小的熱門場地,城管副隊長李志強不時幫助崔英傑維持著秩序,而崔英傑快樂地拿出自己剛剛做出的熱乎乎的烤腸招呼著城管哥哥李志強。在那裡,李志強和崔英傑成了最要好的朋友。在天堂的一個三輪車支起的烤腸小攤上,他們正在一起喝著二鍋頭……
那是多麼和諧的一個場面啊,那時候,再也沒有人把李志強當作貓了,崔英傑也不會把自己當作時刻逃跑的老鼠。
在講述2006年8月11日那個血色黃昏之前,我們必須梳理一下崔英傑和李志強的前塵往事,因為這對於忠於職守的城管副隊長李志強和勉強生存的鄉村青年崔英傑來說,實在是不得不說的故事。
河北省阜平縣平陽鎮各老村,是崔英傑的家鄉。1983年7月15日崔英傑出生在這個山清水秀的山溝里。所謂「各老」,當地土語即「偏僻角落」的意思。崔英傑的家鄉雖然山清水秀,同時也是一處窮鄉僻壤。60多年前,八路軍在這里轉戰太行,跟日本鬼子做過艱苦卓絕的斗爭,之後,毛主席帶領中央領導機關在這大山的皺褶里,指揮解放軍進行了決定中國命運的三大戰役。至今,在太行山區的這個小小村落,老百姓依然很窮,唯一能夠讓當地百姓看到希望的,是那個地方還有幾處小煤窯,出產少量的煤。由於家庭經濟困難,崔英傑患有心臟病的母親時常在附近的小煤窯幫人挖煤,以貼補家用,回家的時候,除了牙是白的,別的地方都是黑的。而他患有高血壓的父親在農閑時給人做短工,收入也極其可憐。
崔英傑是家中老四,他的一個姐姐是聾啞人。初中畢業崔英傑就輟學了。他有兩條路可以走出重重疊疊的大山:一是外出打工,二是當兵。

Ⅸ 崔英傑的外界反映

崔英傑案判決在即 學界呼籲慎用死刑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區城管幹部李志強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和李志強的形象遍為人知不同,這是攤販崔英傑首次公開露面,他的英俊讓旁聽席上的部分女記者發出惋惜的唏噓。
23歲的被告人崔英傑被控在城管人員沒收其三輪車時殺死副隊長李志強。與他同時站在法庭上的,是以窩藏罪被起訴、在他逃亡中提供幫助的四位朋友。
檢方將公安起訴意見書中的故意傷害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這一變化意味著,如果法院認定指控罪名適當,死刑將成為崔英傑的首選量刑。
辯方反對這一指控,為崔英傑提供法律援助的兩位律師認為,崔英傑的行為僅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辯方意見,則暗示崔英傑保住性命。
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對崔英傑而言, 兩者最直接的區別就是生與死。
刑法學者:適用死刑不合適
一審中檢方當庭播放了事發現場的錄像資料,這被認為是崔案中最為關鍵的證據。「我根本沒有想到,手中的攝像機沒有關掉,偶然拍到的畫面讓人們看到了李志強被殺的經過。」在接受北京《法制晚報》采訪時王金波說,王是海淀城管大隊宣傳科工作人員,為了留存工作資料,他參與了聯合行動。
畫面顯示,十幾個執法人員圍繞在崔英傑周圍,崔英傑手裡緊握小刀本能地舞動,口氣卻軟弱:把車給我留下,其他你們拿走。城管的聲音在說,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爭執的最後場面是崔英傑單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輪車不放。
「我哀求他們,什麼東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請把我的三輪車留下,因為那是我頭天剛剛借錢買的。」崔英傑在庭審中形容當時心情。
城管最終收繳成功開始回撤,畫面中是他們離散的背影。已經離開現場的崔英傑突然從後面迅速躍入鏡頭,人群一陣混亂,然後是血,然後是崔英傑轉身飛快跑向小巷深處的藍色身影。
「當時非常心痛,看到三輪車被裝上卡車的那一刻。」崔英傑說,「看到過新疆賣哈密瓜的有人在最後關頭還能要回車,我就又沖上去了。和李志強擦肩而過時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為他要抓我,所以隨手一扒拉,當時不知道扎在什麼位置。」對於這一致命動作,崔英傑作出了如上解釋。
崔英傑還說,他原本放棄了爭搶,但看到給自己幫工的女孩仍在與「那幫人」爭執,就又去要車。
起訴書表明,崔英傑因無照經營被海淀區城管大隊查處時,即持刀威脅、阻礙城管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並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隊副隊長李志強(男,36歲)頸部,傷及李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檢方指控崔英傑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並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情節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夏霖和李勁松認為崔英傑故意殺人不成立。他們表示,犯罪的故意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崔英傑與被害人李志強素不相識、無冤無仇,崔的行為是在挽救自己三輪車的同時,擔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強制,急於脫身時一次隨便的揮刀。
崔英傑逃到天津後,曾向朋友發簡訊詢問李志強的傷情。律師表示,這一點可以證明崔英傑確實沒有預見到李志強死亡的後果,對李的死亡結果沒有主觀上的希望或放任態度。

Ⅹ 崔英傑殺人案

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區城管隊人員在中關村科貿電子商城北側路邊執法時,扣押了專在那裡無照賣烤屬腸的崔英傑的三輪車等經營工具。崔英傑持刀刺入城管人員李志強頸部後逃走。李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後崔英傑在天津塘沽被警方抓獲,他對殺害李志強一事供認不諱。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崔英傑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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