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監管
① 功能性食品(保健食品)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司主管是
你想找的話,可以在網路網路一下,就知道國家管理實施誰的
② 進口膠囊類食品存在什麼監管"漏洞
早在2007年國家相關部門就已經有規定,國內企業是無法領到片劑、膠囊特殊形態普通食品的生產許可證,也不能進行食品安全企業標准備案,國產該類產品根本沒有生產的可能。然而,國外進口的食品可以做成的形態卻沒有具體法規進行監管。
去年6月9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在函復廣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食品形態與產品定性問題時稱,凡在國內銷售的進口食品均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和要求。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中,沒有對普通食品的產品形態和用法用量作出規定和要求。因此,目前尚無法以產品形態和用法用量來界定。
業內人士表示,《關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檢驗有關適用標准問題的公告》第二條的規定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有進口記錄但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在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發布實施之前,按照原進口記錄中指定的標准實施檢驗」。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規定一直是部分地區檢驗檢疫部門發證放行膠囊類等特殊劑型進口食品的依據,但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是進口的相關產品符合上位法(註:《食品安全法》相對於公告是上位法)《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
不以保健食品的身份行走江湖從而規避相關監管,以特殊劑型添加保健食品原料通過暗示具有治療作用影響消費者,一直是進口膳食補充食品在國內的生存法則。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由此,多年來進口膠囊類等特殊劑型食品違規添加保健食品原料這一亂象有望徹底根治。
③ 哪種食品不屬於國家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的特殊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類別主要包括:
a)嬰幼兒配方食版品
1)嬰兒配方食權品
2)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
3)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b)嬰幼兒輔助食品
1)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2)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c)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種除外)
d)除上述類別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副食營養補充品、運動營養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除上述描述的食品外,其他食品都不屬於國家嚴格監督管理的特殊食品。
④ 哪種食品不屬於國家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的特殊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類別主要包括:
a)嬰幼兒配方食品版
1)嬰兒配方食品
2)較大嬰兒和權幼兒配方食品
3)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b)嬰幼兒輔助食品
1)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2)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c)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種除外)
d)除上述類別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副食營養補充品、運動營養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除上述描述的食品外,其他食品都不屬於國家嚴格監督管理的特殊食品。
⑤ 注冊後的特殊食品在監督管理上是否須要許可嗎
需要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了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工作,准確把握《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的有關要求,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要求》(見附件,以下簡稱《審查要求》)現予印發。請各地按照《審查要求》,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換證審查、生產許可條件變更審查和新建企業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有關工作要求如下:
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工作。
二、在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現場審查時,應當按照《審查要求》,對《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附件6《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人規定條件審查記錄表》中的37個審查項目逐項作出審查結論。當《審查要求》中規定的判定標准所有符合項均符合時,該項審查結論為「符合」;當《審查要求》中判定標準的基本符合項、不符合項,其中有1項不符合要求時,該項審查結論為「基本符合」或者「不符合」。
三、要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中第4.9條規定的判定原則,形成綜合評價結論和審查報告,對企業作出准予或者不予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
⑥ 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要求其中監督檢查重點內容有哪些
第八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
(一)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信息,其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細則規定
第四十六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劃、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的行政許可;
(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結果和食品檢驗結果;
(四)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錄;
(五)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六)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七)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⑦ 我國的食品監管體系是什麼樣的
借鑒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經驗,結合我國和北京市實際情況,從長遠考慮,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應由綜合協調多部門分段監管向綜合協調多部門品種監管轉變。在國家現有體制下,北京要進一步完善以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多部門分段監管模式,以市場准入制為核心,以綜合協調為依託,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保障,通過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和技術手段,進一步強化源頭管理,風險管理,全程監管,從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監管能力,構建與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1、以法律的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市場准入。食品安全的市場准入是包括主體准入和客體(商品或服務)准入。即通過在進入市場環節實施市場准入,在市場交易環節實施動態監管,對不合格食品或違法經營者實施市場退出的機制,對食品安全實施從農場到餐桌的全程監管。目前,北京的一些食品市場准入管理,需要修改完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加以保證。具體來說:一是加強市場准入管理,明確食品批發市場開辦條件、開辦者責任義務;明確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要求,重大活動主辦單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管部門法律責任;加強專門從事食品倉儲、物流、運輸等經營活動的監管等。二是要強化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責。進一步明確鄉鎮街道食品安全職責,以利於承擔其區域內對小作坊、食品攤販、非法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的監管。三是要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就食品現場制售,包裝、儲運等食品相關行為,送餐企業、餐飲器具集中消毒企業、民俗旅遊戶、廟會餐飲服務提供者等特殊經營主體,細化和明確監管部門及職責,解決監管空白與職責交叉問題,實現食品安全全程和無縫隙監管。
2、建立完善協調有力的綜合協調平台。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的框架下,建立協調有力的綜合協調和決策的指揮平台,實現監管部門之間的互聯互通。比如對食品安全應急事件的處置問題上,需要明確統一指揮調度程序,區縣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和食品辦、市應急辦的職責,誰牽頭,誰調度應重新加以明確,避免處置現場的混亂。進一步完善日常監督協調。完善市場准入、統一監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食品安全信息統一歸集與發布等工作機制。建立全面的食品安全督導檢查機制,督促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區縣政府及各街、鄉、鎮落實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切實發揮風險管理在食品安全科學監管的作用。食品污染涉及多因素、多環節、多主體,要逐步實現從最終產品監管到全過程的預防性監管。科學引導輿論,增強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媒體應對能力,營造良好食品安全消費環境。提高居民食品安全知識素養。
4、提高監測能力,建立科學監測體系。一是開展食品安全科學的基礎性研究、高技術研究、關鍵技術前瞻性研究和相關戰略研究。二是緊跟國際先進水平,圍繞我市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及難點,重點開展涉及非食用物質、食品添加劑、食品接觸材料、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輻照食品的分析測試、風險評估等技術研究。如當前發生的有餐飲企業使用「一滴香」問題,在大量實驗數據的基礎上,通過專家分析評估證明是安全的。
5、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監管。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者實行公開預警、警告、通告,達到守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目的。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嚴格的信用管理制度,凡在食品生產、銷售方面有過嚴重劣跡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行業。推行信用評價措施並以此作為食品安全管理中監管依據。通過建立統一的企業和食品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信用信息記錄,對食品和企業實施信用監管。總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是食品安全有效監管的保障。
⑧ 如何理解和運用《特別規定》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監管
務院關於加強抄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品除食品外包括食用農產品、葯品等與體健康命安全關產品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律規定適用律規定;律沒規定或者規定明確適用本規定
、律理論立角度講要現行沒作廢律都效力律
二、《食品安全》頒布效《產品質量》及《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並沒廢止仍舊具律效力
三、效力等級看《食品安全》《產品質量》都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行政規;具體適用若律行政規沖突適用律規定另外《食品安全》相較於《產品質量》言特殊根據特殊優於般律適用原則若《食品安全》《產品質量》同問題同規定則優先適用《食品安全》;若《食品安全》沒規定《產品質量》規定仍舊適用《產品質量》同理若《食品安全》《產品質量》同問題都沒規定《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規定則適用《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
⑨ 如何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在食品安全監管,至少應包括四個方面的監管,即行業組織的自我監管、政府監管、社會監督、消費者的自我救濟。筆者從事法學實踐工作近十年,從基層法律工作者角度,結合《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規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議,希望能對我市各職能部門如何更好履行職能,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監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對不作為或亂作為的政府官員的行政和刑事責任追究力度。
近幾年各地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督失職問題一直備受社會苛責。某些職能部門的不作為讓食品安全監管形同虛設,一些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盡管涉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卻很少被追究刑事責任。確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單靠處罰相關企業顯然不夠,必須把失職的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一並納入處罰范圍,對監管失職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在現實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出於各種目的,玩忽職守、怠於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凈化食品市場秩序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惟利是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有恃無恐地製造食品安全問題,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屢屢發生。甚至某些職能部門還為不具備法定食品生產經營資質的經營者開綠燈,違法行政許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機關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對被監管者而言是行政權、國家公權力,對廣大消費者與社會公眾而言則是沉甸甸的責任。為督促行政權執掌者各司其職,《食品安全法》從法律責任方面各職能部門拒絕或怠於行使監管職責、以及濫用職權監管職責的法律責任。此種法律責任既包括國家對政府官員給予的行政處分,也包括國家對受害消費者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同時《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根據本條規定,構成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的,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宜昌目前還沒有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應更加突出宣傳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
筆者同時認為,若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監管部門的負責人應主動引咎辭職,地方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被撤職。這種問責機制對於牢固樹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的新理念,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產生了積極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為將此種問責機制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條分別規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和監管部門主要領導的行政處分措施。雖然只有一個法條,但從該法條中可以明確,政府的「一把手」和職能部門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於本地、本部門違反法定食品監管職責而被摘掉「烏紗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5條第1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違反該法規定、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此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副職領導(如副縣長、副區長),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職領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5條第2款之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該法規定、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強化食品安全全程監管。
由於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產、加工、儲藏、運輸、流通和消費等諸多環節,任何一家監管部門都難以單獨承擔安全監管的重責大任。在「一個部門管不了」的情況下,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被迫選擇了多家部門分段監管的思路。其中,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查處重大事故。
分段監管體制雖然有助於督促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避免「一個部門管不了」的現象,但也出現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弊端:監管部門之間既存在著監管重復,也存在著監管盲區。在「田頭」到「餐桌」的各個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似乎都有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場上泛濫成災。在消費者投訴產品質量問題後,相關部門之間要麼缺乏信息互通,要麼相互推諉。再如,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屬於任何一個環節的事項,由哪個部門負責並不明確,客觀上又產生了部門職能交叉、問責不清的嚴重問題。由於職責分工不清,有些部門在小集團利益的驅使下,採取了「有利就搶著管,無利就讓著管」的實用主義思維,必然削弱監管部門的監管效率,甚至貽誤最佳監管時機。
為徹底打破「一個部門管不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惡性循環,應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特別是我市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應建立溝通平台,保障信息暢通。就地方層面的監管職責分工而言,該法第5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為消除監管空隙,提高監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條還要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為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對當地食品企業的監管資源優勢,要求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負總責。《食品安全法》第5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全程管理過程中應由地方政府統一協調。
筆者認為,建立信息共享,加強溝通平台建設,應該一手抓監管的分工,一手抓監管的合作。換言之,既強調每家監管部門依法勤勉、權威高效地履行各自法定職責;又強調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監管聯動、無縫對接,最終全面建立360度全方位、24小時全天候地覆蓋各種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環節的合作監管體制。與監管分工相比,監管合作更具挑戰性與艱巨性。
三、在民事賠償訴訟中加大懲罰性賠償適用。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條就產品缺陷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我國《食品安全法》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依《食品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據此,食品既包括未經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經過加工製作的食品成品。《侵權責任法》第五章規定的「產品責任」中的產品,則為《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而依《產品質量法》第2條的規定,「產品」指的是「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若食品符合「經過加工、製作」和「用於銷售」要件,亦構成產品,食品類產品就既屬於《侵權責任法》「產品責任」所轄范圍,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調整的食品范疇之內。因此,因食品類產品的缺陷而遭受損害的消費者,既可根據《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亦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7條請求懲罰性賠償。
但是《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針對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而《侵權責任法》第47條針對的是缺陷產品,就食品領域而言,針對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類產品。但《侵權責任法》本身沒有明確規定產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參照特別法。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6條的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僅從文義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當然屬於缺陷產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標准,則不屬於缺陷產品。《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和《侵權責任法》第47條在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的產品類型上並不會產生不一致。但有學說認為,應當以不合理危險為標准認定產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產品的各項性能指標都符合該產品的強制性標准,該產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司法實踐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因此,即便某食品類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消費者雖不能請求《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險,依然構成缺陷產品,被侵權人仍可以請求《侵權責任法》第47條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
筆者要強調的是,依《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消費者就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而《侵權責任法》第47條其適用范圍較之前者明顯縮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嚴重受損的人身損害情形,被侵權人才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也就是說,生產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類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類產品,構成《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但若沒有發生嚴重的人身損害,則不構成《侵權責任法》第47條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因此,筆者認為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要加強《食品安全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但是,從維權成本角度講,沒有人會為十倍懲罰性賠償而維權。但《食品安全法》盡管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但數額僅有十倍的賠償。這個賠償太低了,既然是懲罰性賠償就不應該封頂,設立這個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讓制假企業知道,一萬個人買了產品,哪怕只有一個消費者提出來要賠償,整個企業可能就倒掉了。對於那種故意的、惡意的行為,應當在經濟上給予致命的懲罰。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更廣泛地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以彌補其規定的不足,當然筆者也期待法律的完善。
⑩ 食品葯品監管與其他產品監管的特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1] 是國務院綜合監督管理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和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的直屬機構,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2]
2013年3月22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SFDA)改名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這意味著這一新組建的正部級部門正式對外亮相,食品安全過去多頭分段管理的「九龍治水」局面結束。[3]
2016年[4] 3月4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布通知,宣布停止冬蟲夏草用於保健食品的試點工作。
2016年3月4日,國家食葯監總局發布《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明確規定日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 ,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撕毀、塗改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由市、縣級食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該辦法共5章36條,將於2016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