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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衛生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1-07 01:14:01

1. 醫院關於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實施方案

為貫徹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統一思想認識,准確理解《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工作,既關繫到醫務人員的職業健康保護,更關繫到患者以及公眾的健康與安全。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和督促醫療機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加強對新修訂《職業病防治法》的學習,准確理解法律相關規定,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認真做好《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職責任務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工作

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預評價、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控制效果評價和竣工驗收等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措施。醫療機構要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切實做好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各項工作,落實好主體責任。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的內容應當包含在預評價報告中。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在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規定》的要求,切實做好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將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申請時需要的現場審核內容一並納入,通過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在其申請放射診療許可時不再進行現場審核。

三、規范服務管理,切實加強放射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質量控制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為醫療機構提供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評價和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服務;要全面加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規范技術服務行為,不得超出批准范圍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作出的評價、檢測報告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二十六條、八十七條,以及《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甲級)審批職責下放後加強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衛監督發〔2015〕75號)的要求,嚴格審批和監管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四、加強監督執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監督執法機構要加強放射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切實提高監督執法水平,督促指導醫療機構和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全面落實主體責任。日常監督執法工作中,要重點加強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開展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竣工驗收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未經預評價審核開工建設的應當立即責令停止;未進行控制效果評價、竣工驗收開展診療活動的,應當要求立即停止診療活動,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同時,要切實加強對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服務范圍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等情況。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堅決查處到位,切實保護醫務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及安全。

2. 衛生監督的監督范圍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范圍。根據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報告,2011年全國設置化學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監測點480個,對19類10.2萬份樣品進行監測;設置食源性致病菌監測點716個,對9大類5.3萬份樣品進行監測;在465個醫療機構設置監測點,開展食源性疾病試點工作。
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監管。根據31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下同),2011年,職業衛生實際監督7.2萬戶,監督覆蓋率50.1%;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9.7萬戶次,合格率99.1%。依法查處職業衛生監督案件1586件。放射衛生實際監督2.8萬戶,監督覆蓋率62.3%,進行經常衛生監督4.6萬戶次,合格率99.2%。依法查處放射衛生監督案件633件。
公共場所和生活飲用水監督抽檢。2011年,公共場所實際監督73.3萬戶,監督覆蓋率58.3%,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135.7萬戶次,合格率99.4%。依法查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案件11000件。生活飲用水實際監督3.3萬戶,監督覆蓋率67.9%,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7.3萬戶次,合格率98.8%。監測生活飲用水樣品3.2萬件,合格率92.1%。依法查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案件340件。
學校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監督。2011年,學校衛生實際監督13.7萬戶,監督覆蓋率63.7%,經常衛生監督22.3萬戶次,合格率99.9%。依法查處學校衛生監督案件135件。傳染病防治實際監督7.6萬戶,進行經常衛生監督10.5萬戶次,合格率99.7%。監測消毒產品7.9萬件,合格率96.3%。依法查處傳染病防治監督案件6480件。
醫療衛生和血液安全監管。2011年,醫療衛生實際監督39.4萬戶,監督覆蓋率66.3%,進行經常衛生監督65.4萬戶次,合格率98.3%。依法查處醫療衛生監督案件12469件,無證行醫案件6477件。采供血機構實際監督594戶,監督覆蓋率76.0%,進行經常衛生監督1583戶次。依法查處采供血衛生監督案件7件。

3. 如何做好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1、監督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了一些監督管理法律制度,這些制度均適用放射作業,同時又提出了實行特殊管理。鑒於放射作業的特殊性,國家對放射作業還實行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如放射工作許可(登記)制度(或放射工作衛生許可制度),放射工作人員證制度,放射事故報告、立案制度等。各種制度均由國家有關部門以《條例》、管理辦法等形式領布實施,有的已實施幾年、十幾年或幾十年,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保護的對象及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通篇體現了對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保護,即保護的對象為勞動者,保護的內容為健康及權益。由於放射危害來自多方面,且又有隨機性和確定性效應之分,因此,放射防護保護的對象為全方位的,包括放射工作人員、公眾及其後代、被檢者和陪護者等,保護內容為健康與安全和環境。

3、對勞動者或工作人員的管理
《職業病防治法》中詳細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和義務,特別是對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受教育培訓權規定的較具體,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關懷和重視。而放射防護對工作人員的要求更高,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當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年滿18周歲的從事和准備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體格檢查,並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和法規教育,合格者領取《放射工作人員證》後方可從事放射工作。工作後必須定期接受查體、培訓和個人劑量監測,建立相應的檔案並保存。

4、對設備的管理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同時工作場所的「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應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對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而放射防護對設備的管理除符合這些要求外,任何單位在從事生產、使用、銷售前,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或和同級公安部門登記後,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儲存、轉讓、調撥、借用、運輸等均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5、對工作場所的管理
《職業病防治法》中對工作場所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准,有相應的防護設施,生產布局要合理,有配套的衛生設施,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設置報警裝置,配備急救用品等。放射工作場所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在入口處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工作信號,室外、野外工作時,必須劃出安全防護區域,並設置危險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配備合格的劑量監測儀器、工作人員及被檢者防護用品,並按要求合理使用。

6、事故管理
對放射事故的處理國家實行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和報告、立案制度。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人體受到超劑量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的放射事故,兩個部門相互配合協調調查。發生或發現放射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報當地衛生、公安部門,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同時報環保部門,並逐級上報。

7、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標准等,按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職責由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而放射防護的監督檢查職責分別由縣級以上衛生、公安、環保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有關規定實施。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放射防護監督員,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任命,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對違犯《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責令關閉,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放射衛生職業病危害評價依據都有哪些

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國務院令第449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5號《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監總安健[2012]第7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衛生部、勞動保障部衛法監發〔2002〕108號《職業病目錄》;
衛生部衛法監發[2002]63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
國家經貿委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試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監總安健[2012]75號「關於貫徹落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監總安健[2013]3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開展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活動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川安監[2012]252號《關於規范職業衛生「三同時」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通知》;

5. 放射衛生工作防護管理辦法有沒有改動

衛生部關於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失效]
【發布部門】 衛生部(已撤銷) 【發文字型大小】 衛生部令第17號
【發布日期】 2001.10.23 【實施日期】 2002.07.01
【時效性】 失效 【效力級別】 部門規章
【法規類別】 衛生防疫檢疫
【失效依據】
本篇法規已被《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發布日期:2006年1月24日 實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廢止
【法寶提示】 本篇法規的變更情況請參考: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全文】 【法寶引證碼】 CLI.4.3829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17號)
(法寶聯想: 行政法規約1篇 部門規章約9篇 地方法規規章約33篇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 )

《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8月11日經第6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
衛生部關於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放射工作單位)。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法寶聯想: 地方法規規章約2篇 )

第四條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二章衛生許可
第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放射工作的衛生許可,並根據本辦法制定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許可程序和要求,建立並完善許可檔案。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提交下列資料;經審查同意,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一)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衛生審查申請;
(二)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
(三)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由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審查意見。

(法寶聯想: 部門規章約1篇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 )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並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提交下列資料;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或者使用:
(一)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申請;
(二)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資料;
(三)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由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效果評價審查意見。

(法寶聯想: 部門規章約1篇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 )

第九條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工作必須取得衛生許可;未經衛生許可、登記的,不得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條申辦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設施,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認可;
(二)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購批件;
(三)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還應當有經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放射工作場所及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放射防護要求;
(五)有必要的放射防護措施和防護檢測儀器設備;
(六)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經健康檢查、放射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規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七)設置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
(八)建立健全放射防護責任制和放射防護規章制度;
(九)符合放射衛生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補充有關資料的決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對合格的予以批准,並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合格的,出具衛生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應當於三十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放射工作登記,逾期不辦理放射工作登記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衛生許可證每二年復驗一次。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規定復驗期限前三十日,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經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檢測評價資料,原發證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復驗,符合要求的,予以驗證;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復驗意見書。

第十四條放射工作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地址、場所、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或者衛生許可證規定的項目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原發證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審查決定。

6. 某衛生院已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該衛生院未配備放射防護用品,依據你的判斷如何

取得許可證不一定會開展該項業務。這在基層醫療機構是很正常的現象。可以檢查放射儀器有無使用記錄。如果有,應要求暫停執業,待防護措施到位後恢復。

7.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的衛生部通知

衛生部關於印發《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衛監督發〔201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現將我部制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和《放射衛生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職責分工,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和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管理工作。
衛生部負責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甲級)、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工作。指定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負責受理、資料審查、現場考核、評審意見匯總上報工作;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考核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乙級)、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和個人劑量監測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工作。
附件:1.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略)
2.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
3.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略)
衛生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8. 衛生院已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該衛生院未配備放射防護用品,該如何處理

吊銷放射診療許可證
因為取得許可證的前提之一是配備防護用品。
沒有說明在申報許可證時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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