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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項監察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1-06 18:00:22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哪些監察措施

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本條所稱履行職責,指監察機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所履行的各項職責。依照本條規定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三項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的有關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監察機關在履行監察職責時,特別是辦理具體的監察事項時,經過初步工作,在掌握一定情況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全面、深入地了解情況,查清問題,有權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向監察機關提交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必須履行這一法定義務,無條件執行,完整提供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如計算機指令、網路地址等。監察機關有權對上述材料進行查閱。監察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有權對查閱的各項材料進行復制。復制可以採用摘錄、拍照、復印或者磁碟拷貝等各種方式,但應當保證原件的完整,不得毀損。本條所稱「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范圍相當廣泛,包括如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作報告、檔案、賬冊、票據、報表、證件、會議記錄、會議紀要、談話記錄、電話記錄、電報、電傳、信件、工作筆記、工作日記及錄音、錄相、計算機數據、電子郵件等;材料載體形式包括各種書寫稿、印刷品、錄音帶、錄像帶、計算機磁碟、光碟等。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辦理監察事項時,遇有需由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解釋和說明的,與監察事項有關的問題、情況時,有權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作出解釋和說明。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有義務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的與監察事項有關的問題和需了解的情況作出解釋和說明,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本項規定所稱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可能是行政機關違法從事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根據本項規定,監察機關在履行監察職責過程中發現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有上述行為時,有權責令其停止。這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性措施,目的在於及時制止上述行為,防止因這些行為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者減輕上述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以避免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更大的或者難以彌補的損失。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在依法具有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時,其行為結果使行為對象產生議異的,不應視為是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監察機關不應因此作出責令停止該行政行為的決定。監察機關在採取這項措施時,不能超出其職責范圍,不能違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能影響行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妨礙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尤其是需要對行政機關具體的行政行為採取這項措施的,更要慎重,一定要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

㈡ 公安交管放管服12項措施

1、進一步推行「異地通辦」(4項措施)

(1)推行摩托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

(2)推行摩托車轉籍異地通辦;

(3)試行私家車登記持身份證全省通辦;

(4)推行二手車出口臨牌異地通辦。

2、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5項措施)

(1)擴大機動車免檢范圍;

(2)放寬小型汽車駕駛證申請年齡;

(3)優化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申請條件;

(4)擴大體檢醫療機構范圍;

(5)便利殘疾人家庭共用車輛。

3、進一步深化「網上服務」(3項措施)

(1)優化群眾辦事體驗,運用交管大數據服務民生、賦能經濟、保障安全,不斷提升「互聯網+交管政務」服務水平;

(2)推行道路運輸企業信息查詢提示服務;

(3)推行駕駛人交通安全記錄網上查詢和試點機動車交強險信息在線核查。



(2)12項監察措施擴展閱讀:

公安交管放管服意義:

交管「放管服」改革是推動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交通大發展、汽車大增長仍在深入推進,全省機動車保有量,幾何級增長的服務需求與有限的警力資源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

這就亟需人們切實領會社會治理新理念、新思想,充分發揮社會、科技、法治、文化的力量,推進交通管理與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深度融合,切實構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交通治理新格局,積極創造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和公平公正的社會環境。


㈢ 12項推進"民參軍"措施有哪些

鼓勵和引導優勢民營企業進入裝備科研生產和維修領域的具體措施包括:專實施屬分類准入審查,建立聯合審查機制,簡化審查程序,增加資格審查申請受理點,降低准入「門檻」;建設武器裝備采購信息網、軍民結合公共服務平台,按密級分別發布政策信息、采購需求信息和軍民兩用產品技術信息,定期舉辦具有權威性、公信力的展覽和論壇活動,搭建供需雙方交流平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健全競爭采購管理機制,完善軍品市場定價機制,建立競爭采購保護制度,完善稅收和投資政策,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鼓勵民企參與裝備預研,健全合同履行監管機制,推進軍民標准深度融合,完善國防知識產權制度,探索裝備采購仲裁製度等。

㈣ 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的措施有哪些

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

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4)12項監察措施擴展閱讀: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㈤ 哪些措施屬於監察機關的監察許可權

監察機關的主要的個許可權,主要是嗯,對一些司法單位的一些監督吧,我覺得他們的工作主要是在監督他過程嗯,這個的話。我覺得你責任不同

㈥ 放管服12項優化措施實施細則

1、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包括:全面縮短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審批時限,簡化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審批,推進機動車檢驗標志電子化,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首次檢測費用等12項措施。

2、全力支持國家重點發展戰略方面,包括:出台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系列移民與出入境政策和便利措施,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復制促進服務自貿區建設移民與出入境便利政策,出台入境車輛人員出行便利措施等10項措施。

3、全面提升公安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方面,包括:逐步實現公安政務服務事項「全國通辦」、「一門通辦」、「一網通辦」、「一次性辦」,推行戶口遷移「一站式」辦理,推進交通違法異地處理,試點接受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記分獎勵措施等13項措施。



4、加快推進部門間數據共享方面,包括:推進人口信息共享和身份認證服務工作,全面推進出入境證件公共服務便利化應用,建設戶籍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資料庫提供公共服務,推行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聯網核查提供部門間共享等5項措施。

5、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後監管方面,包括:大力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對重要領域、重要事項的全程監管,推動公安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公安部「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等5項措施。

6、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方面,包括:加大涉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依法打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犯罪,依法嚴格規范涉企執法行為,開設企業投訴受理互聯網平台等6項措施。

7、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方面,包括:推進公安改革創新成果的制度化、法治化,推進相關法規制度的「立改廢」工作,修訂完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推動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項措施。


㈦ 監察機關15項調查措施是什麼

談話、詢問、查詢、調取、勘驗檢查、鑒定、技術調查、限制出境、訊問、留置、凍結、搜查、查封、扣押、通緝

㈧ 監委調查12十3措施是怎樣規定的

明確監察委員會履行三項職責(監督、調查、處置),可以採取十二項措施(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

監委組建後,監察對象既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等。改革前使用的「政紀處分」主要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范圍過窄。

(8)12項監察措施擴展閱讀:

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將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的職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3月18日,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選舉產生;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表決通過,同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更名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㈨ 監察機關在行使調查權時可以採取哪些監察措施

監察機關在行使調查權時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9)12項監察措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㈩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有哪些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准決定應當明確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於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10)12項監察措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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