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留置辦案
1. 監察委對留置人員有權力罰款嗎
沒有。根據監察法第四章對監察權的規定,監察機關是沒有罰款這個處罰權的。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2. 監察委留置有多可怕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出現於《警察法》中,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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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三個試點地區留置的根據是2016年底出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因此,試點推開後,對所有地區而言,留置的依據則應以2017年11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的規定》作為依據,在文書中填寫時,也應是填寫的根據人大授權決定這樣的表述。同時,用留置令,而非留置決定書,目的之一也是為了與刑事訴訟中的拘留證、逮捕證等進行區分。
同時,試點各地,留置令應該也不是唯一的樣式。二是留置令作為監察文書,也屬於法律文書的一種,是監察委特有的文書,雖然是合署辦公,但不能以紀委的名義制發。根據監察法(草案)的規定,可以看出,留置作為法律規定的監察強制措施,
只有在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才能夠使用,而不能作為辦案輔助手段隨意使用。同時,筆者認為,涉嫌犯罪也是以一定的證據為前提,且涉嫌犯罪的證據應當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而非僅僅單方的孤證。三是留置令的審批應當與逮捕等的審批一樣
要經過內部審查程序和多道審批,而是需要時只填寫留置令就可以的。因此,製作留置令之前應該內部會出一個「留置決定書」,這是經過內部審批後形成的一個決定文書,
然後製作「留置令」向被調查人宣布。與此同時,應當製作「留置通知書」通知被調查人的家屬和所在單位,通知書中應該包含了被留置人、留置時間、留置場所等信息。
3. 監察委解除留置後案件是否已完
監察委解除留置,並不說明案件已經終結。如果經整理後發現有犯罪的線索,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後由法院進行判決。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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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4. 紀委監委設立的留置管理中心是干什麼的什麼級別,有前途嗎
紀監委下屬的留置管理中心,是對違法違規違紀人員約談、調查、審理辦案機構。級別從中央到地方,比隸屬紀監委低一級的單位。前途則是自己靠工作表現和能力來實現的。
5. 監察委留置期間,受賄金額23萬,積極退還,怎麼處理
監察委留置期間,受賄金額23萬,積極退還,怎麼處理?可以依情節減輕處理。
6. 被紀檢委留置可以出來嗎出來後對工作會有影響嗎
被紀檢委留置可以出來,工作會有影響。
依據我國《監察法》的規定,對公職人員進行留置的,一般是需要對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所以是比較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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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7. 紀委監委設立留置管理中心屬於什麼性質,主要干什麼工作,有前途嗎
監察委員會抄留置管理中襲心是在原市紀檢監察宣教中心的基礎上,根據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按照省紀委監察委的統一部署要求,經市委、市政府批准而更名組建完成。
對違法違規違紀人員約談、調查、審理辦案機構。級別從內中央到地容方,比隸屬紀監委低一級的單位。前途則是自己靠工作表現和能力來實現的。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體現,是反腐敗工作思路辦法的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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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發揮好宣傳教育基地的職能作用,加大對各級黨員幹部的廉政警示教育力度,督促廣大黨員幹部自覺築牢思想防線。要樹牢「四個意識」、踐行「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為推動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現場紀檢監察幹部表示,要以「基地」和「中心」掛牌運行為契機,進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持續完善功能,切實轉變作風,強化執紀辦案安全,確保審查調查工作順利開展,努力打造全市廉政宣傳教育、安全文明辦案的堅強陣地。
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駐馬店市監察委員會留置管理中心
8. 縣紀委監委設立留置管理中心是干什麼的,屬於哪管單位屬於什麼性質,有前途嗎
紀監委下屬的留置管理中心,是對違法違規違紀人員約談、調查、審理辦案機構。級別從中央到地方,比隸屬紀監委低一級的單位。前途則是自己靠工作表現和能力來實現的。
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體現,是反腐敗工作思路辦法的創新發展。成立專門的留置場所管理機構,做好留置場所的管理、監督工作,是依法精準使用留置措施的基礎保障,是牢牢守住審查調查安全底線的重要保證,是依紀依法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要樹牢「四個意識」,踐行「兩個維護」,深刻理解留置措施對於推動反腐敗工作法治化,保障監察權正確行使的重要意義。要堅持「少用」「慎用」原則,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使用留置措施,嚴把事實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
二是要確保留置安全。要把安全措施落實到留置工作全過程,落實好每一個環節的安全防範工作,確保留置對象的絕對安全。要堅持問題導向,實行定期檢查、專項檢查、突擊檢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三是要提升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