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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管套利

發布時間: 2021-01-06 10:14:48

『壹』 互聯網金融監管原則是什麼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貳』 一委一行二會新監管如何結合

3月13日上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出爐,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統一監管銀行業和保險業。與此同時,此次改革方案還將銀監會和保監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郭田勇對澎湃新聞表示,職責進行重新劃分後,央行主要負責通過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的「雙支柱」調控框架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為整個金融業制定發展方向和規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監會在機構和市場層面貫徹微觀審慎監管,從機構監管到行為監管來統一把控,金融機構可以由此統一地建立金融監管標准,金融監管套利、投機空間出現的可能性會因此大大降低。

「金融監管將更加具有針對性、前瞻性和可控性,」郭田勇稱。

海通證券宏觀團隊表示,去年以來各項監管政策就在逐步落地實施,當前新的協調、統一監管的框架也已形成,宏觀審慎政策在防風險、去杠桿中的作用會更加凸顯,有助於為貨幣政策「減負」,從實際偏緊向中性回歸。

『叄』 監管套利的類型

在《監管套利:中國金融套利的主要模式》一文中(沈慶劼,人文雜志,2010,05:80-85) ,將「監管套利」分為了五種類型,分別是:從一個監管主體轉到另一個監管主體;從一個時間段轉移到另一個時間段;從一種市場主體身份轉為另一種市場主體身份;從一種業務形式轉換成另一種業務形式;從一種披露方式轉入另一種披露方式。 不同的監管主體一般具有不同的監管制度,監管主體的不同,既可能是一個國家與另一個國家,也可能是同一個國家中的一個部門與另一個部門,也可能是同一個國家中的一個省份與另一個省份。監管套利者通過將業務由一個監管主體的監管轉移到另一個監管主體的監管之下,則實現了從一種監管制度向另一種監管制度的轉化。典型案例如下:
1. 鮑富萊蒙王妃離婚案
利用轉移監管主體來達到監管逃離的目的這一模式,自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對鮑富萊蒙王妃離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決後,開始被人們廣泛認知。在該案中,法國王子鮑富萊蒙的王妃原系比利時人,因與法國王子結婚而取得法國國籍,後因夫妻不合而別居。由於1884年以前的法國法禁止離婚,王妃為了達到與鮑富萊蒙王子離婚而與羅馬尼亞王子結婚的目的,隻身前往允許離婚的德國並歸化為德國人,於取得德國國籍的次日,其向德國法院提出與鮑富萊蒙王子離婚的訴訟請求並獲得離婚判決,隨後在德國柏林與比貝斯柯王子結婚,婚後她以德國人的身份回到法國。
2.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
在經濟領域,利用監管主體的轉移達到監管套利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我國為加快經濟發展,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投資及經營各種經濟業務,從1980年開始,先後開辦了一些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園以及西部大開發等,從稅收上予以優惠,其主要內容是降低稅率,減少納稅環節,給納稅人更多的好處,這在客觀上造成了國內不同地區的稅收差距,為納稅人利用這種差距進行稅收籌劃創造了條件。充分利用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虛設常設機構進行稅收籌劃。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一個場所。為了利用特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實際上其業務不在特區進行,這樣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的稅收優惠,特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通過向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3.設立離岸公司(BVI)
BVI是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VirginIslands)的英文名稱縮寫。英屬維爾京群島自1984年引進國際商業公司法後,開始建立離岸金融中心,目前已成為世界最著名的離岸管轄區之一,已有29萬家公司在此注冊,因此,BVI也就成了離岸公司的代名詞。近年來,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多數為島國)紛紛以法律手段揣摩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管轄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離岸」的含義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例如在巴哈馬群島注冊一家貿易公司,但其貿易業務的往來可以是在歐洲與美洲之間進行的。著名的離岸管轄區有許多是前英屬殖民地,如開曼群島,安圭拉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因此這些地區在很大基礎上保留了英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離岸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徵收稅款的做法不同,離岸管轄區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徵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徵收任何稅款。除了有稅務優惠之外,幾乎所有的離岸管轄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如股東不願意,可以不對外披露。另一優點是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如美國的大通銀行、香港的匯豐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法國的東方匯理銀行等。「離岸」公司可以在銀行開立賬號,在財務運作上極其方便。一般這類「離岸」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都有良好的貿易關系。因此,海外離岸公司是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和擁有高額資產的個人經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國外上市的公司有許多是通過成立海外離岸公司實現其目的的。
4.企業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的方式包括:第一,境外間接上市。由於直接上市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選擇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到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股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第二,境外買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來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後注入自己的有關業務及資產,實現間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第三,境外造殼上市。境外造殼上市是指公司在香港、百慕大、開曼群島等地注冊公司(或收購當地已經存續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內資產,而境內則成立相應的外商控股公司,並將相應比例的權益及利潤並入境外公司,以達到上市目的。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紅籌股公司和民營企業,前者是指在境外注冊成立並由境內政府機構控制的公司(國資背景),後者是指在境外注冊成立並由境內個人控制的公司。公司採取境外造殼上市,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為了規避政策監控,使境內企業得以金蟬脫殼,實現境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稅島政策,實現合理避稅。 不同的時間段,凈監管負擔也可能不一樣。這樣的差異可能是源於監管制度的動態變化,例如原有的監管漏洞被發現以後,監管主體改進監管制度;也可能是源於宏觀經濟的變化導致了在監管制度並未改變的情況下,凈監管負擔發生變化,例如在市場行情向好的時候,有更多的企業希望通過IPO上市,進而導致凈監管負擔增加;還可能是源於個體財務結構的時間差異,例如在當期指標已經完成以後,企業市場主體可能產生動機將業務推遲到下一考核期間。典型案例如下:
1.排隊融資
有些國家對資本市場融資實施審核制度,無論是股權融資還是債券融資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制度,即使在審核通過以後,上市融資仍需排隊,很多企業為了能在需要融資的時候不至於錯失良機,於是便早早加入排隊的大軍,這樣造成的結果是急需融資的企業A可能不能即時融資,而不太需要融資的企業B反而很容易得到了融資的機會,信息充分的條件下,企業A和企業B完全可以進行一筆交易,交換排隊次序,從而促進了雙方共贏。
2.累進課稅(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越高,要納的稅也就越多。有效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有種通用的技巧,例如: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間接增加職工收入可以採用非貨幣支付辦法,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費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職工免費用餐;等等。企業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一舉兩得。利用工資分攤方法,特定行業(指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其他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因此,這些行業的納稅人可以利用這項政策使其稅負合理化。其他行業納稅人遇到每月工資變化幅度較大的情況時,也就可以借鑒該項政策的做法。 出於種種目的,政府對於不同的市場主體往往不是一視同仁,而是採取不同的監管制度。從而導致不同身份的市場主體,即使從事完全相同的經濟活動,其凈監管負擔也可能並不相同。市場參與者可以通過轉化身份,從一種監管制度轉變到另一種監管制度。典型案例如下:
1.代持代發債券
各國政府一般會對在本國發行的證券扣稅,而對在國外發行的證券則不扣稅,本國證券利用這種稅收差異的思路是在國外發行證券,但是證券通過互換協議,具有和國內發行的證券同樣的支付。例如,澳大利亞政府對所有由澳大利亞企業發行的,以澳元為計價單位的證券征稅。而由國外企業發行的,仍是以澳元為計價單位的證券(歐洲澳元證券),則可以免稅。這使得外國公司與澳大利亞公司相比,在以澳元進行融資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對於澳大利亞的公司,其可以尋找一家外國企業,用澳元進行融資,然後雙方進行一筆外匯互換。
各國政府有時會對外國企業購買的本國證券給予稅收抵免,而本國企業購買該種證券則獲得不了這種稅收抵免。這一政策和出口退稅由類似的政策含義。本國企業可以尋找外國企業首先購買這種證券,然後再通過互換交易,從而與外國公司一同分享這一稅收優惠政策。例如,CTE是義大利政府發行的歐元債券,義大利政府規定外國企業購買該種債券,可以獲得稅收抵免,而本國企業則不能享受這種優惠。大量外國企業和義大利銀行參與了相應的互換交易,外國企業購買CTE債券,通過互換,將債權的利息以及義大利政府賦予的稅收抵免權一同支付給義大利銀行,而義大利銀行則向其支付美元計價的利息。
與上述的投資限制相類似,有些投資機構希望隱蔽其投資行為,該原則也相當於給其投資行為設置了限制。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資主體,以及具有灰色收入來源的投資主體往往具有隱蔽其投資行為的動機。這一類投資者可以通過其他金融機構代持,以隱藏其身份。
2.利用關聯公司轉移定價
關聯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和被控制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為共同獲得更多利潤而在購銷活動中以低於或高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進行交易。常用的方法為;關聯公司間的壓低定價,使企業應納的流轉稅變為利潤;商品交易採取抬高價格的策略轉移收入;採取無償借款或支付予付款的方式轉移利息負擔;勞務提供採取不計報酬或不合常規計酬的方法轉移收入;有形資產的轉讓或使用,採用不合常規的價格轉移利潤;無形資產的轉移和使用,採用不計報酬或不合常規的價格轉移收入。總之,關聯公司採用各種辦法控制轉讓定價以轉移利潤,就會造成贏利的企業不一定贏利,虧損的企業不一定虧損的情況。
3.利用不同性質的公司之間所得稅法的差異進行稅收籌劃
由於我國的所得稅法是按不同企業的性質分別制定的,這就使等量的所得因企業性質不同而負擔的稅額不等。公司通過聯營、租賃、合資、承包等形式,改變納稅人的經濟性質,最終就可以達到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4.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又稱「後門上市」或「逆向收購」,是指非上市公司購買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來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後注入自己有關業務及資產,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一般而言,買殼上市是民營企業的較佳選擇。由於受所有制因素困擾,無法直接上市。首先是買殼,即收購或受讓股權。收購股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收購未上市流通的國有股或法人股,這種收購方式的成本較低,但是困難較大。要同時得到股權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門的同意。場外收購或稱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是我國買殼上市行為的主要方式。另一種方式是在二級市場上直接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這種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於中國的特殊國情,只適合於流通股占總股本比例較高的公司或者「三無公司」。二級市場的收購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詳細的炒作計劃,能從二級市場上取得足夠的投資收益,來抵消收購成本。其次是換殼,即資產置換。將殼公司原有的不良資產剝離出來,賣給關聯公司,再將優質資產注入到殼公司,提高殼公司的業績,從而達到配股資格,實現融資目的。最後是價款支付。目前有六種方式,包括現金支付、資產置換支付、債權支付方式、混合支付方式、零成本收購、股權支付方式。前三種是主要支付方式。但是現金支付對於買殼公司實在是一筆較大的負擔,很難一下子拿出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現金。所以目前傾向於採用資產置換支付和債權支付方式或者加上少量現金的混合支付方式。 監管的首要目的就是對於不同的業務活動,鼓勵一部分,限制一部分,鼓勵的是具有正外部效應的業務,限制的是具有負外部效應的業務。於是,對於不同的業務形式,就產生了不同的監管制度。然而,由於契約不完全性的存在,監管主體並不能按照業務實質精確劃分出不同的業務形式。這給市場主體留出了套利的空間,市場主體可以在不改變業務實質的情況下,改變業務的形式,進而從一種監管制度轉變為另一種監管制度。典型案例如下:
1.稅收套利
美國稅法允許零息票債券的發行人以等額償還利息的方式計算稅金,與此同時,在日本和歐洲一些國家,政府將零息票債券的利息收入作為資本利得,而不征稅。這些規定為稅收套利創造了巨大的機會,使得在上世紀80年代,零息票債券成為了最重要的融資工具。融資人由於財務結構不同,所需要的融資模式或許並不是零息票債券,但是其可以使用零息票債券先進行融資,然後通過利息互換,改變債務結構,以適應其自身需求。對於不同形式的收入與支出,政府往往採取不同的稅收標准,基於這樣的制度差異性,使用期權復制目標證券也是一種常用的稅收套利手段。例如,在美國,為了避免被徵收資本利得稅,投資人使用了股票互換,在稅務總署發現以後,其又開始轉向了更復雜的,用期權組合策略來復制股票頭寸的交易。
2.會計要求轉換
會計准則對於不同類型的損失的確認具有不同的規定,市場主體出於各種原因,有時希望推遲對於損失的確認時間。通過監管套利,對於本質相同的交易,有時從原有的會計要求轉換到其他的會計要求之下。例如,對於銀行的不良貸款,如果銀行進行剝離和銷售,則必須立刻確認損失。一種替代性的模式是建立一個特殊目的載體(SPV),將貸款注入SPV,同時銀行承擔SPV的追索權,SPV出售證券化的資產,為銀行獲得了流動性,其經濟效果等同於直接剝離不良貸款,但是由於按照各國現行的標准,這種模式並不被算作銷售,所以損失不會被立刻確認。
3.日本對外幣債券的資本管制
以日本投資者對外匯管制的監管套利為例,在1984-1985年,日本法律規定,日本投資者購買的以外幣計價的證券的價值不能超過其資產組合的10%,但是當時的日本投資者普遍希望持有更多的類似證券。日本法律關於10%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本國公司發行的以外幣計價的證券。日本的銀行開始大規模發行以外幣計價的證券,並使用貨幣互換對沖匯率風險。市場需求非常火爆,以至於該種債券的收益率低於了相應貨幣的主權債券的收益率。同時,日本法律將雙幣種債券(alcurrencybound)歸為了本幣債券,雙幣種債券以日元支付利息,以美元支付本金。投資者通過購買雙幣種債券,同樣實現了購買外幣計價債券的目的。
4.國外公司通過咨詢公司控股中國國內公司
在發展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2007年修訂後的《外商投資行業指導目錄》中,明確列示了限制外商投資和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目錄。例如,名優白酒生產、出版物印刷、電網建設和運營、期貨公司等行業被列為限制外商投資行業,要求必須由中方控股。再如,稀土開采、郵政、圖書出版、新聞網站、互聯網文化經營等行業被列為禁止外商投資行業。《外商投資行業指導目錄》反映了中國政府有選擇地利用外資的原則,體現了政府的行業政策。新聞網站一直被中國政府列為禁止外商投資行業,然而中國的三大新聞門戶網站——新浪、搜狐和網易,卻全部實現了海外上市。中國著名的網路游戲運營商,例如盛大、網易和巨人,也都實現了海外上市。這些公司是如何在私募股權基金的協助下規避中國政府行業管制的呢?事實上,這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都異曲同工地採用了一種海外上市模式,我們簡稱為「盛大模式」。
5.中國企業間接海外上市
境內ISP運營商A公司是一個純內資企業,試圖實現海外私募和上市。然而,ISP行業是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直接採用紅籌模式是行不通的。因此,A公司在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建議下,採用了本行業內企業海外上市的通行模式。首先由A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境外離岸平台注冊一家殼公司C,由C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whollyownedforeignenterprise,WOFE)B。B公司和A公司將簽訂一份結構性合同,一方面B公司向A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管理咨詢和培訓等服務,另一方面,作為回報,A公司定期將90%的收入和利潤輸送給B公司。由於境外殼公司C通過100%控股的WOFE公司B,控制了內資企業A公司90%的收入和利潤,C公司就可以此為基礎,向境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私募。私募完成後,由C公司到海外資本市場實施IPO。通過上述融資結構,受到政府嚴格管制的內資企業A就間接實現了海外上市。可以看出,盛大模式巧妙地規避了中國政府對於禁止外商投資於ISP行業的規定。無論是海外上市公司C,還是境內外商獨資企業B,都與內資企業A沒有任何股權關系,因此就沒有違反禁止外商投資於ISP行業的規定。這種結構的最大玄機在於A公司和B公司之間簽署的結構性協議,正是這份協議確保了A公司向沒有任何股權關系的B公司輸送收入和利潤。不過海外投資者可能存在如下疑慮:一旦C公司在海外IPO成功募集資金之後,如果A公司單方面不履行結構性合同,那麼將對C公司股票造成毀滅性打擊。為了解除投資者的疑慮,在上述模式中,B公司通常會要求A公司實際控制人將所持有的A公司股份抵押給獨立第三方(可能是作為B公司國內代理人的內資信託公司),作為A公司履行結構性合同的擔保。一旦A公司拒絕履行合同,B公司就可以行使抵押權,通過內資身份的第三方會間接獲得A公司的控股權。
6.帶贖回權的股權投資(名股實債)
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於中國國內目標企業時,時常遇到以下情況:第一,目標企業具有很高的成長性,它們不願意接受過多的股權投資,因為這意味著喪失更多的剩餘索取權,因此它們往往要求基金在提供股權融資的同時提供配套的債權融資;第二,某些目標企業甚至不願意接受任何股權投資,而是要求基金提供100%的貸款;第三,某些目標企業規模較小,在較長時間內不能達到上市規模,也很難獲得銀行信貸,但是企業具有很高的成長性,願意以高利率獲得貸款。在上述情況中。雖然提供貸款的行為偏離了基金的投資方向,但是很高的貸款回報率也讓基金欲罷不能。中國政府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的行為,存在非常嚴格的管制,尤其是對貸款利率的管制,要求企業之間的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人民幣貸款利率特定的百分比。這就對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對中國目標企業的高息貸款造成了障礙。而基金和企業則採用股權回購方式(假股權真債權)的方法來規避政府對企業間貸款的管制。 監管制度作為一種不完全契約,不能窮盡所有的或然狀態,諸多監管形式需基於企業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方式本身往往存在多種選擇,例如會計准則允許企業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以及存貨計價方法,巴塞爾協議允許銀行選擇相應的風險度量模型,這也為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套利提高了制度空間。與其他監管套利形式不同,信息披露方式轉換並不涉及任何真實的交易策略的轉換。典型案例如下:
1.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費的大小會直接影響企業當期損益,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負的輕重。按有關規定,在某些行業允許採用加速折舊方法,如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雖然固定資產在整個使用期內,採用加速折舊法與採用平均年限法計算企業所得稅總的金額相等,但與採用平均年限法相比較,加速折舊法滯後了企業納稅期,得到了遞延納稅的好處。
2.選擇存貨計價方法
會計核算結轉每期銷售成本的數額受存貨計價方法的影響,進而影響企業當期的稅負。例如,材料採取實際成本計價的情況下,在物價上漲的環境中,如果選擇後進先出法計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企業當期可以少繳所得稅;反之,在物價下跌時,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假如物價比較平穩,就應該選擇加權平均法。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選擇哪種計價方法,所選擇的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如需變更,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推遲虧損計提
時間性差異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額,其發生是由於某些收入和支出項目計人納稅所得的時間與計入稅前會計利潤的時間不一致所產生的。時間性差異發生於某一時間,但在以後的一期或若干期內可以轉回,即時間性差異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減少直至最終消失。時間性差異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會計利潤和計稅所得二者之間確認時間不同,即某些支出或收入計入利潤總額與計入計稅所得額的時間不同,造成企業在最近幾期里多計或少計了支出或收入,在後幾期里又少計或多計了支出或收入,但當時間消失後,最終多計或少計的支出或收入額與少計或多計的支出或收入額剛好相等,不多不少,差異消失。時間性差異主要有折舊費差異,無形資產攤銷差異、遞延資產攤銷差異等。就是把本期由於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金額,保留到這一差異發生相反變化的以後期間予以轉銷。遞延法的基本特點是:當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時,不調整由於稅率的變更或新稅的徵收對「遞延稅款」余額的影響;發生在本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的納稅金額,用現行稅率計算;以前各期發生的而在本期轉銷的各項時間性差異影響的納稅金額,按照原發生時的稅率計算和轉銷。

『肆』 中國如何管制外匯流出

一段時間以來,「中國資本外流」成為了不少媒體、機構的熱點話題,其中不乏對「中國資本外流加劇」的擔憂。那麼資本外流對經濟生活有什麼不利影響?
外流的資本在外流之前,在本國是以資產的形式存在的,比如股票、債券、房地產、實體企業等等,或者乾脆存在本國銀行吃利息(這種情況是本國的利率必須高於資金來源國的貸款利率)。當大規模資本外流時,必然伴隨著對本國資產的拋售,因而就會帶來本國資產的暴跌。比如拋售房地產,拋售股票等。
若本國的外匯儲備不是足夠多,即當外流的資本超過了本國的外匯儲備量時,由於本國央行無法按現有的匯率向外逃的資本者兌現外匯,所以只能宣布本國貨幣對外國貨幣貶值,而這會進一步加劇仍然在本國的外資的恐慌,進一步加劇外資的出逃,形成惡性循環.....暴跌的資產價格會引發眾多的資產持有者(如銀行、企業、個人等)虧損,最終因資不抵債而破產......,本國金融市場、實體市場出現極大的混亂,即,危機。發端於金融市場,由金融危機最終演變為經濟危機。
據今年1月數據顯示,中國的外匯儲備去年減少了7,000億美元。這種大規模的資本外流不僅使中國的經濟轉型變得更加復雜化,也增加了其他新興市場面臨的風險,這些地區已經出現了資本外流現象。
與中國相比,俄羅斯的資本外流現象造成的影響則更加嚴重。俄羅斯是近期出現大規模資本外流的另一個主要國家。2014、2015年俄羅斯資金流出規模為3,300億美元,相對於俄羅斯經濟規模來說,資本流出規模已相當高,造成的影響也更加深遠,並引發盧布崩盤、經濟急劇萎縮和流動性收緊。
而與之相比,中國一直未出現俄羅斯的情況,這顯示出中國的經濟實力(比如堅實的資本賬戶盈餘),以及政府仍有政策工具可加以利用。蒂爾頓說,中國不需要徹底阻斷資本外流,加以控制即可。
自去年12月起中國為控制資本外流所採取的八項管制措施。
1.加強向海外轉移資金的監管,檢查是否存在分批轉移外匯以購買外匯資產的行為,並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懲罰。
2.控制離岸人民幣供應,提高做空人民幣成本。
3.限制企業購買外匯。
企業只能在實際支付款項前的五天之內購買外匯,之前企業可以自由決定購買外匯的時間。
4.暫停外資銀行的部分外匯業務,為防止資本外流進行外匯套利。
5.凍結境外投資額度。
6.推遲開通深港通,中國起初計劃去年開通深港通,但由於內地股市大跌,深港通計劃一再推遲。
7.打擊銀聯借記卡的非法使用。
8.打擊地下錢庄。

『伍』 國家為什麼禁止虛擬貨幣交易

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

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市場投機氣氛濃厚,價格波動劇烈,投資者盲目跟風炒作,易造成資金損失。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

比特幣在所謂的「暗網」(DarkWeb)世界作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網」中充斥著各類嚴重違法犯罪活動。比特幣發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監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動便利等特徵,已成為「地下經濟」的首選工具。

比特幣及交易所等產業鏈的存在,構築了一個法定貨幣之外進行資產轉移、融資的違規金融市場,增加了監管部門對金融安全和穩定的管理難度,滋長了監管套利、金融犯罪。它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和社會安全隱患,已經遠高於其創新價值。

(5)國家監管套利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於2013年12月3日出具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虛擬貨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其他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陸』 我國監管方式改革的趨勢是什麼

統一監管是金融監管體系發展的趨勢
相當多的國家已經或將要選擇綜合監管或統一監管模式。有一項調查表明 截至2002年底,全球范圍內,至少有46個國家已採取了統一監管模式,它們或是建立起了一個監管整個金融領域的統一的監管機構,或者是將三大金融行業中的兩個以上的金融行業(比如銀行與保險,銀行與證券或者是證券與保險)的監管權力集中到一個監管機構。近些年來,邁向金融統一監管的國家數目迅速增加。1986年,挪威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對銀行、證券、保險統一進行監管的監管機構。1997年,世界金融中心之一的英國也建立了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成為世界主要金融市場採取統一監管模式的先鋒。此後,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統一監管體制,最新的例子包括愛沙尼亞、德國、愛爾蘭和馬爾他(2002)。據報道,目前至少還有一些國家正在考慮建立類似體制。另外,一些已經建立部分統一監管體制的國家(如墨西哥和南非)則在考慮是否應當提高統一監管程度,建立類似英國FSA的統一監管體制。
走向統一監管模式的原因在於:
1、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跨金融行業的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傳統金融領域及金融產品間的界限日漸模糊。同時,跨國界的金融集團不斷涌現和發展壯大,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也日漸明朗。在此形勢下,各國金融監管體制需作相應改變,力圖通過資源整合、機構調整,以及監管模式的改革來順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以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
2、不斷涌現的金融創新產品以及新的金融子市場,使得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整體所面臨的風險更復雜、更難以監管。特別是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風險特徵日趨相似,使得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已經從早期單一的銀行系統逐步擴展到金融系統全部領域。
3、金融集團(最初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的出現和發展壯大也對現存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有力挑戰,使得分業監管更難以操作。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對金融集團的各類業務分別監管難免出現過度關注某一業務或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而忽略金融集團總體經營風險的情況。同時,為了在全球市場保持競爭力,一些金融機構通過並購本國或外國的其他機構,逐漸發展成為跨國金融集團,使得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的趨勢更加明顯。這種發展趨勢對金融市場監管的國際協作、目標及監管手段的一體化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各國加快自身監管體制的改革步伐。
統一監管的主要潛在優勢包括: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效應(尤其是對中小國家的金融市場);簡化監管框架、減少監管機構數量後市場投資者及參與主體更容易理解;統一監管是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適應;金融創新不斷打破已有的行業界限,統一監管更能適應這一趨勢;統一監管有助於減少過度監管或監管缺位,消除監管套利機會;統一監管有助於降低金融機構的監管成本。其中,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效應以及金融機構混業經營帶來的監管需求是目前統一監管日漸普遍的重要原因。

『柒』 改革開放40周年金融監管領域將迎來哪些歷史性變革

從銀監會「三抄三四十」整治襲到大資管新規落地,中國金融監管走過激盪的2017年,針對金融行業的嚴監管取得初步進展。反思中國金融「亂象」叢生的背後,症結之一在於分業監管與金融混業發展的體制性矛盾,及由此導致的監管空白、監管規避和監管套利。在當前金融機構業務創新與交叉融合不斷深化,金融控股平台實質已經形成,混業經營趨勢日漸明朗的形勢下,打造具備「適應性」的金融監管體制勢在必行。恰逢2018年改革開放40周年時間窗口,十九屆三中全會提前召開,布局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勢必迎來一場變革和重塑。具體觀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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